流動人員管理制度(精選5篇)

流動人員管理制度(精選5篇)

  在日常生活和工作中,制度使用的情況越來越多,制度是維護公平、公正的有效手段,是我們做事的底線要求。一般制度是怎麼制定的呢?下面是小編精心整理的流動人員管理制度(精選5篇),希望對大家有所幫助。

  流動人員管理制度1

  一、搞好流動人員的登記。對安全小區的外來流動人員,無論從事何種職業,居住時間在一週以上者,要督促其帶好身份證和其他證件到公安派出所和所在居委會進行登記,辦理臨時居住手續。

  認真搞好協查。居委會幹部應主動與街辦、派出所配合,與流動員戶口所在地和現在工作的單位(工地)主動聯絡,全面瞭解掌握情況。

  二、協助管理好重點人口。對流動人口中的重點人口。要積極協助片警建檔,小區要指定人員專門與住戶經常保持聯絡,及時掌握瞭解情況。

  三、法制教育。安全小區要經常與街道、司法所、派出所聯合開辦“法制夜校”,輪流培訓外來流動人口,增強法制觀念,提高自我保護能力;對出租戶也要經常組織教育,指導他們主動協助搞好流動人口管理。

  四、計生工作的有關規定認真抓好流動人口的計劃生育工作。

  流動人員管理制度2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進一步健全完善流動人員人事檔案管理服務體系,維護流動人員人事檔案的真實性、嚴肅性,推動流動人員人事檔案工作科學化、制度化、規範化,促進人才資源順暢有序流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檔案法》《幹部人事檔案工作條例》《人力資源市場暫行條例》及有關法律、法規,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 流動人員人事檔案是反映流動人員政治面貌、道德品行、學習工作經歷、專業素養、工作實績、遵紀守法以及家庭狀況、社會關係等情況的歷史記錄材料。

  第三條 流動人員人事檔案是國家檔案和社會信用體系的重要組成部分,是黨和政府聯絡服務人才的重要載體,是流動人員參加機關公務員考錄和國有企事業單位招聘、辦理政審考察、申報職稱評審和核定社保待遇等事項的重要依據。

  第四條 本規定所稱流動人員人事檔案主要包括:

  (一)非公有制經濟組織和社會組織聘用人員的人事檔案;

  (二)辭職辭退、解除(終止)聘用(勞動)合同、取消錄(聘)用、被開除等與用人單位解除或終止人事(勞動)關係的未就業的原機關公務員、國有企事業單位的管理人員和專業技術人員、軍隊文職人員的人事檔案;

  (三)未就業的高校畢業生及中專畢業生的人事檔案;

  (四)自費出國(境)留學的高校畢業生及其他因私出國(境)人員的人事檔案;

  (五)外國企業常駐代表機構的中方僱員的人事檔案;

  (六)自由職業或靈活就業人員的人事檔案;

  (七)其他流動人員的人事檔案。

  第五條 流動人員人事檔案工作遵循“集中統一、歸口管理”原則,主管部門為政府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接受同級黨委組織部門、檔案主管部門的指導和監督。

  第二章 管理服務機構和職責

  第六條 流動人員人事檔案管理服務機構(以下簡稱檔案管理服務機構)包括縣級以上(含縣級)人民政府設立的公共就業和人才服務機構,以及經省級人力資源社會保障行政部門授權的單位。其他任何未經授權的單位不得開展流動人員人事檔案管理服務工作。嚴禁個人保管本人或他人人事檔案。

  第七條 檔案管理服務機構應當提供以下服務:

  (一)檔案的接收、轉遞;

  (二)檔案材料的收集、鑑別和歸檔;

  (三)檔案的整理和保管;

  (四)為符合相關規定的單位提供檔案查(借)閱服務;

  (五)依據檔案記載出具存檔、經歷、親屬關係等相關證明材料;

  (六)為相關單位提供入黨、參軍、錄(聘)用、出國(境)等政審考察服務;

  (七)黨員組織關係的接轉等。

  跨地區就業創業流動人員的人事檔案,可由其戶籍所在地或現工作單位所在地的檔案管理服務機構管理。

  第八條 檔案管理服務機構應當提供免費的流動人員人事檔案基本公共服務,不得收取檔案保管費、查閱費、證明費、轉遞費等名目的費用。

  第九條 流動人員人事檔案基本公共服務相關經費列入本級財政預算,參考保管的流動人員人事檔案數量等因素合理確定經費數額。

  第十條 檔案管理服務機構應當保證工作力量,選配政治素質好、專業能力強、作風正派的人員專職從事流動人員人事檔案工作,關鍵核心崗位應當選配中共黨員。按照規定實行迴避制度,從嚴管理工作人員,加強業務培訓,強化激勵保障。

  第三章 日常管理

  第十一條 檔案管理服務機構應當認真執行國家檔案管理和幹部人事檔案工作有關法律法規,加強流動人員人事檔案日常管理,推進基礎設施和資訊化建設。

  第十二條 檔案管理服務機構按規定接收符合條件的人事檔案、學生檔案,形成流動人員人事檔案,並以適當形式明晰與流動人員、存檔單位的權利和義務。

  流動人員持本人居民身份證或社保卡等有效身份證件,到檔案管理服務機構申請設立個人賬戶;存檔單位工作人員持本人居民身份證或社保卡等有效身份證件及營業執照等有關證件,到檔案管理服務機構申請設立單位集體賬戶。

  存檔單位登出集體賬戶時,檔案管理服務機構應當配合轉遞相關流動人員人事檔案,或調整為個人賬戶存檔。

  第十三條 檔案管理服務機構應當參照幹部人事檔案材料主要內容和分類,做好流動人員人事檔案材料的整理、鑑別和歸檔工作。對合格的材料,應當準確分類,逐份編寫目錄,一般在2個月內歸檔。對不合格的材料,退回檔案材料形成單位。

  第十四條 檔案管理服務機構應當加強流動人員人事檔案內容建設,建立符合流動人員職業發展特點的檔案材料收集制度。

  檔案管理服務機構、檔案材料形成單位、流動人員之間應當加強協作,多方面收集反映流動人員政治面貌、工作經歷、教育培訓、職業資格、職稱、評聘專業技術職務、年度工作(業績)考核、入選重大人才工程、獲得重大獎項、重要社會兼職及違規違紀違法處理處分等相關材料。注重收集流動人員工作變動中形成的勞動合同、企業錄用手續及就業登記、勞動用工備案等材料。加強與社會保險經辦機構資訊聯動,積極收集參加社會保險等相關資訊材料。

  流動人員及人事檔案材料形成單位應當如實、規範填寫相關材料,在材料形成1個月內主動向檔案管理服務機構移交。

  第十五條 嚴格執行國家保密法律法規,對屬於國家秘密、工作秘密的流動人員人事檔案材料和資訊,應當嚴格保密;對涉及商業秘密、個人隱私的材料和資訊,應當按照國家有關法律規定進行嚴格管理。

  第十六條 按照預防為主、防治結合的要求,建立健全科學規範的存放秩序,改進完善保管方法和技術,提高安全防災標準。加強流動人員人事檔案基礎設施建設,按照檔案館建築有關標準要求建設檔案庫房,強化庫房安全管理和技術防護。檔案庫房、閱檔場所、整理場所、辦公場所應當分開。

  第十七條 加強流動人員人事檔案資訊化建設,按照“資料向上集中、服務向下延伸、資訊全國共享”的原則,推進省級集中的流動人員人事檔案管理服務資訊系統與全國流動人員人事檔案管理服務執行平臺對接,建立安全、便捷、共享、高效的流動人員人事檔案資訊化應用體系。

  第十八條 流動人員人事檔案數字化工作參照幹部人事檔案數字化相關技術標準推進,保證數字檔案的真實性、完整性、可用性、安全性。

  鼓勵有條件的地方推廣電子證照、電子公文、電子簽章等新技術應用,透過資訊互動等方式不斷拓展流動人員人事檔案材料收集渠道,探索建立以政務資料為支撐的流動人員人事數字檔案。

  流動人員人事數字檔案在利用、轉遞和保密等方面按照紙質檔案相關要求管理。

  第四章 接收、轉遞和服務利用

  第十九條 加強流動人員人事檔案接收、轉遞和服務利用工作,最佳化服務流程,創新服務方式,拓展服務渠道,加大服務資訊公開力度,提高檔案公共服務能力和便民化水平。

  第二十條 根據流動人員或存檔單位申請,檔案管理服務機構按照以下程式和要求開展檔案的接收、轉遞服務:

  (一)根據流動人員或存檔單位申請,擬接收的檔案管理服務機構向原檔案管理服務機構或原工作單位開具轉檔手續材料。

  (二)原檔案管理服務機構或原工作單位接到轉檔手續材料後,應當按規定稽核檔案,對符合轉遞規定的,填寫材料目錄清單後嚴密包封,並填寫檔案轉遞通知單,於15個工作日內進行轉遞。

  對不符合轉遞規定的,原檔案管理服務機構或原工作單位不得轉出。

  (三)流動人員人事檔案轉遞應當透過機要通訊、專人送取或郵政特快專遞等給據郵件方式進行。對曾屬於黨政領導幹部、機關公務員、參照公務員法管理的機關(單位)工作人員(工勤人員除外),國有企事業單位領導人員、管理人員和專業技術人員,軍隊文職人員人事檔案的,應當透過機要通訊或專人送取方式進行轉遞。嚴禁個人自帶檔案。

  (四)接收流動人員人事檔案時實行告知承諾制。擬接收的檔案管理服務機構應當對照材料目錄清單認真稽核甄別,對缺少關鍵材料的,一次性告知所缺材料及其可能造成的影響,經本人作出書面知情說明、承諾補充材料後予以接收,或與原工作單位協商退回並補充材料;對缺少非關鍵材料的,應當採取先存後補方式予以接收,並督促指導流動人員補充相關缺失材料。

  關鍵材料一般是指用於核定流動人員的出生日期、參加工作時間、入黨時間、學歷學位、工作經歷等重要資訊的材料。

  (五)接收流動人員人事檔案的管理服務機構應當及時將檔案轉遞通知單回執退回原管理服務機構或原工作單位。

  檔案管理服務機構開具的流動人員人事檔案轉檔手續材料,與機關、國有企事業單位開具的人事檔案轉檔手續材料具有相同的效力。流動人員人事檔案在機關、國有企事業單位和檔案管理服務機構之間可直接辦理轉檔手續。機關、國有企事業單位必須憑檔案管理服務機構開具的轉檔手續材料,方可接收流動人員人事檔案。

  流動人員死亡5年後,其人事檔案按現行渠道移交或保管,對國家和社會有特殊貢獻的英雄、模範人物等人事檔案按規定向有關檔案館移交。

  第二十一條 相關單位開展政審考察、選拔錄(聘)用、人才引進、職稱評審、表彰獎勵、因公出國(境)、社會保險、巡視巡察等工作需查閱流動人員人事檔案,檔案管理服務機構按照以下程式和要求提供查閱服務:

  (一)查閱單位提交加蓋公章的單位介紹信,申明查閱理由,如實填寫流動人員人事檔案查閱申請表。

  (二)查閱流動人員人事檔案應當2人以上,一般為中共黨員。

  (三)檔案管理服務機構應當按照程式和許可權審批同意。

  (四)查閱人在規定時限內完成查閱。

  檔案管理服務機構對高階專業技術人員、涉及國家秘密的流動人員人事檔案要從嚴保管,嚴格查閱手續。

  任何個人不得查閱本人、配偶、直系血親、三代以內旁系血親、近姻親人員的人事檔案。

  第二十二條 流動人員人事檔案一般不予外借。確因工作需要借閱的,借閱單位應當履行審批手續,在規定時限內歸還。歸還時,檔案管理服務機構應當認真核對檔案材料。

  第二十三條 流動人員及其親屬因辦理個人合法權益保障等事項申請開具相關證明,檔案管理服務機構可依據檔案材料記載出具存檔、經歷、親屬關係等相關證明材料。

  第二十四條 檔案管理服務機構黨組織應當按有關規定為流動人才黨員提供黨員組織關係轉接服務。

  第二十五條 不斷拓展流動人員人事檔案基本公共服務內容,完善服務標準和流程,推進服務規範化和精細化。探索為技師學院高階工班、預備技師班畢業的高技能人才提供人事檔案管理服務,暢通高技能人才職業發展通道。

  第二十六條 加強流動人員人事檔案工作服務資訊公開和政策宣傳,及時更新轄區內檔案管理服務機構目錄和辦事清單,結合服務內容逐項編制辦事指南,並透過入口網站、諮詢服務熱線、宣傳手冊等向社會公開。

  加強流動人員人事檔案工作政策法規宣傳解讀,加大面向高校畢業生等重點群體和重點單位的宣傳力度,提高流動人員和用人單位對檔案重要性的認識,營造良好工作環境。

  第二十七條 建立健全流動人員人事檔案科學利用機制,強化與政務資料資源的關聯分析和融合利用,加強流動人員數量、結構、分佈、流向等資料統計分析和科學預測,為引導人力資源合理流動提供決策參考,提高流動人員人事檔案管理服務整體效能。

  第二十八條 健全流動人員人事檔案公共服務制度,強化檔案管理服務機構視窗作風建設,落實檔案管理紀律要求和行為規範,提高流動人員人事檔案管理服務水平。

  第五章 紀律和監督

  第二十九條 開展流動人員人事檔案管理服務工作,應當嚴格執行幹部人事檔案工作相關規定,遵守下列紀律:

  (一)嚴禁篡改、偽造流動人員人事檔案;

  (二)嚴禁擅自抽取、撤換、新增、塗改流動人員人事檔案材料;

  (三)嚴禁擅自向外公開、洩露流動人員人事檔案資訊;

  (四)嚴禁丟棄、銷燬流動人員人事檔案材料;

  (五)嚴禁為不符合規定的人員新建、重建流動人員人事檔案;

  (六)嚴禁違規轉遞、接收和查(借)閱流動人員人事檔案;

  (七)嚴禁出具虛假證明和政審材料;

  (八)嚴禁檔案管理服務機構拒收或推諉符合規定的流動人員人事檔案;

  (九)嚴禁將流動人員人事檔案管理服務與其他經營性服務相掛鉤;

  (十)嚴禁以流動人員人事檔案為載體的捆綁收費、隱形收費。

  第三十條 加強對流動人員人事檔案工作和本規定實施情況的監督檢查,人力資源社會保障行政部門將違規保管流動人員人事檔案、違規收取管理服務費等行為納入人力資源市場秩序日常監管範圍,完善舉報投訴查處機制,主動公開舉報投訴電話。

  檔案管理服務機構要嚴格執行本規定,自覺接受組織、群眾和社會監督。

  第三十一條 對於違反相關規定和紀律的,依據有關規定予以糾正;根據情節輕重,給予批評教育、組織處理或者黨紀政務處分,並視情追究相關人員責任。涉嫌違法犯罪的,按照國家法律法規處理。

  第六章 附 則

  第三十二條 本規定由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負責解釋。

  第三十三條 本規定自印發之日起施行。

  流動人員管理制度3

  根據國家有關部門、市教委和區教育局關於做好學校安全文明工作的要求,進一步加強我校的校園安全工作,有效預防校園安全事故的發生,維護學校正常教育教學秩序和社會穩定,特制定校園流動人員管理制度如下:

  1、對校園流動人員的責任部門是後勤總務部門,責任崗位是門衛。

  2、一般情況下,不準外來人員進入校門,家人探望學生一般由門衛同志通知老師帶學生出來到門外進行。

  3、如上級部門、兄弟單位來訪、家屬來訪等必須進入校門的外來人員,必須在門衛進行登記,出示證件證明後方可進入。出校門時把被訪者簽過名的出門單交給門衛後方可放行。

  4、如遇重大活動,如家長會、會議等,必須在大會議室或某個教室等指定地點進行,不允許家長和外來人員進入其他教學區和其他場所。

  5、一般不出租學校教室和場所給外來人員辦班和舉辦會議等,如遇特殊情況,同樣規定在指定場所進行,不允許外來人員進入其他場所。

  6、經觀察,對患有精神病等存在不確定因素的外來人員,不管是教師家屬還是其他人員,一律不準放入學校。

  流動人員管理制度4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規範流動人員的管理和服務,保障流動人員的合法權益,維護社會秩序,促進社會和諧發展,根據有關法律、法規,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本市行政區域內的流動人員管理和服務工作,適用本規定。

  第三條本規定所稱流動人員是指沒有本市戶籍,在本市行政區域內暫住的人員。

  已按照《廣東省引進人才實行《廣東省居住證,暫行辦法》的規定領取《廣東省居住證》的人員,不適用本規定。

  第四條市人民政府流動人員管理綜合協調機構負責組織協調實施本規定。

  區、縣級市人民政府流動人員管理綜合協調機構負責組織協調轄區內流動人員的管理和服務工作。

  各街道辦事處、鎮人民政府流動人員管理服務機構依照本規定負責轄區內流動人員管理和服務的具體工作。

  第五條各級發展改革、教育、民族宗教、公安、民政、司法、財政、人事、勞動保障、國土房管、建設、交通、衛生、人口計生、工商、資訊、城管綜合執法等行政管理部門,按照各自職責做好流動人員管理和服務工作。

  各有關社會團體、外地人民政府駐穗機構,應當協助本市有關行政管理部門做好流動人員管理和服務工作。

  僱用流動人員的單位和個人(以下簡稱用人單位),應當依法履行對所僱用的流動人員的管理責任,做好所僱用的流動人員的日常管理和服務。

  第六條本市依法保障流動人員合法權益,尊重少數民族流動人員的風俗習慣,禁止以任何方式侵犯流動人員的人身權、財產權以及其他合法權利,禁止侮辱、歧視流動人員。

  流動人員應當自覺遵守法律,履行法定義務,維護社會公共秩序,尊重社會公德。

  第七條流動人員管理和服務工作應當遵循依法、公平,權利與義務一致,服務與管理並重的原則。

  沒有法律依據或者未經依法批准,任何行政管理部門和機構不得向流動人員收取、變相收取任何費用或者附加任何義務。

  第八條各級人民政府編制本行政區域的各類經濟社會發展規劃,應當充分考慮流動人員的發展現狀和需求。

  各級人民政府應當將流動人員管理和服務所需的'經費,納入正常的財政預算。

  第二章權益保障和服務

  第九條持有本市行政區域暫住證(以下簡稱暫住證)的流動人員依照本規定在本市享有以下便利和公共服務:

  (一)申領機動車駕駛證,辦理機動車註冊登記、年審手續;

  (二)申請法律援助和社會團體的義工援助;

  (三)享受計劃生育技術服務、婚前保健、孕產期保健服務,子女享受計劃免疫和兒童保健服務;

  (四)按照有關規定申報評審專業技術資格和參加有關考試;

  (五)按照有關規定參加各類學歷教育和非學歷教育的學習、職業技能培訓,申請國家職業資格的鑑定;

  (六)申報科技成果;

  (七)使用社群公共服務設施;

  (八)按照本市有關規定的條件申辦本市的常住城鎮居民戶口;

  (九)本市其他政府規章和行政規範性檔案規定的便利和公共服務。

  第十條流動人員的合法權益受到不法干涉或者侵害時,有權向有關行政管理部門投訴。有關行政管理部門應當及時處理,並將處理結果告知投訴人。

  對侵犯流動人員人身權、財產權、勞動權的行為,公安、勞動保障等行政管理部門、流動人員管理綜合協調機構和管理服務機構應當及時處理,並將處理情況及時告知受侵犯的流動人員。需要透過司法程式解決的,有關行政管理部門應當予以指引。

  第十一條與流動人員管理相關的行政管理部門和機構應當依照政府資訊公開的有關規定,及時公佈有關辦事條件、程式、期限、收費標準、投訴方式以及需要提交的材料目錄、示範文字等,方便流動人員辦事。

  第十二條對本市作出突出貢獻的流動人員,符合法律、法規等規定的表彰和獎勵條件的,可以給予表彰和獎勵。

  第三章居住事務管理

  第十三條本市實行流動人員暫住登記和暫住證管理制度。

  流動人員的暫住登記和暫住證管理由公安機關負責組織實施。各街、鎮流動人員管理服務機構受公安機關委託,做好流動人員暫住登記、暫住證發放、資訊採集以及其他日常管理工作。

  第十四條年滿16週歲以上的流動人員應當到暫住地街、鎮流動人員管理服務機構辦理暫住登記。

  暫住在賓館、旅店、招待所的流動人員應當按規定辦理住宿登記。住宿登記視同暫住登記。

  第十五條擬在本市暫住30日以上且年滿16週歲以上的流動人員,應當在辦理暫住登記時申領暫住證。

  來本市學習、探親、旅遊、度假、就醫、考察、出差的人員可以不申領暫住證。

  第十六條流動人員辦理暫住登記、申領暫住證時,應當提供本人居民身份證或者其他合法有效的身份證件,如實填報流動人員資訊登記表;

  流動人員資訊登記表包括以下內容:

  (一)姓名、性別、出生日期、民族、婚姻狀況、戶籍地址、身份證號碼、文化程度;

  (二)居住地址(包括原居住地址、現暫住地址或者擬暫住地址);

  (三)就業情況;

  (四)計劃生育情況;

  (五)隨行的15週歲以下未成年人的人數、姓名、性別、出生日期、與本人關係等情況;

  (六)暫住證內容變更情況;

  (七)其他事項。

  第十七條街、鎮流動人員管理服務機構應當自受理申領暫住證的申請之日起7日內向申請人發放暫住證。

  第十八條暫住證的有效期分別為3個月、6個月、1年、2年,並不得超過持證人的居民身份證或者其他有效身份證件的有效期限。

  暫住證有效期期滿後仍需暫住本市的,應當在期限屆滿前10日內向原發證機構或者現暫住地、就業單位所在地流動人員管理服務機構申請續期;逾期後未續期的,暫住證失效。

  第十九條暫住證實行統一編號。

  暫住證的登記、發放和續期不得收取任何費用。

  第二十條流動人員的暫住地址和就業單位發生變更的,應當自變更之日起3日內到原發證機構或者現暫住地、就業單位所在地流動人員管理服務機構辦理暫住證變更登記。

  暫住證遺失、損壞的,應當向原發證機構申請補領。

  第二十一條禁止偽造、變造、買賣暫住證或者使用偽造、變造的暫住證。

  第二十二條任何組織、個人不得扣押、收繳流動人員暫住證,但公安機關依法執行公務的除外。

  街、鎮流動人員管理服務機構受公安機關委託,在規定的管轄範圍內查驗流動人員暫住證的,應當由兩名以上工作人員進行,並出示執法證件或者工作證。

  第二十三條向沒有暫住證的流動人員出租房屋時,出租人應當要求其立即辦理暫住登記、申領暫住證;在辦理房屋租賃合同登記備案時,應當提供承租人暫住登記證明或者暫住證。

  第二十四條已婚流動人員應當自到達本市居住之日起15日內,到本市居住地街、鎮計劃生育管理機構交驗婚育證明,接受計劃生育管理。

  各級計劃生育管理部門和機構應當依法加強對流動人員的計劃生育管理和服務,對交驗婚育證明的流動人員,應當在其暫住證上新增計劃生育驗證資訊,並開展日常監督檢查,發現未交驗婚育證明的,及時依法作出處理。

  第二十五條攜帶7週歲以下兒童的流動人員,應當憑暫住證到現居住地街、鎮衛生防疫機構登記,為兒童及時接受計劃免疫。

  本市托幼機構、小學在接收入托、入學兒童時,應當查驗其計劃免疫接種情況;未接受或者未全程接受國家規定的計劃免疫接種的兒童,應當在及時補種後方可入托、入學。

  第二十六條不能出示暫住證的流動人員,勞動保障、人口計生、國土房管、教育等部門不得為其辦理勞動用工、計劃生育基本專案技術服務、房屋租賃登記備案、子女入學等手續。

  第四章就業事務管理

  第二十七條流動人員在本市就業的,應當持有以下有效證件:

  (一)身份證、暫住證;

  (二)計劃生育證明(未婚流動人員除外);

  (三)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證件。

  用人單位招用流動人員的,應當要求其提供暫住證;沒有暫住證的,應當立即為其辦理或者要求其立即辦理。

  第二十八條流動人員就業實行勞動用工備案制度。

  勞動用工備案制度由市勞動保障行政管理部門負責組織實施。

  第二十九條用人單位應當自錄用流動人員之日起30日內按規定到勞動保障行政管理部門流動人員就業服務管理機構或者街、鎮勞動保障服務機構辦理勞動用工備案手續;用人單位續用流動人員的,應當自續用之日起30日內辦理勞動用工備案手續。

  收到備案申請的機構應當對用人單位提交的流動人員暫住證影印件、已簽訂的勞動合同等相關資料進行查驗;符合要求的,應當立即為用人單位辦理備案手續,並在15日核心發勞動用工備案憑證和《廣東省就業失業手冊》。

  第三十條用人單位錄用流動人員的,應當依法與其簽訂並履行勞動合同,落實安全生產和勞動保護條件,依法保護流動人員合法權益。

  勞動保障行政管理部門應當加強對勞動合同履行情況的監督檢查。

  第三十一條用人單位應當嚴格執行工資支付法律法規,遵守最低工資制度,按時足額髮放工資。

  勞動保障行政管理部門應當建立流動人員工資支付保障制度,監控用人單位工資發放情況。

  第三十二條用人單位應當按規定為錄用的流動人員辦理參加社會保險手續。

  第三十三條用人單位與流動人員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的,應當向勞動者出具解除(終止)勞動合同證明,並自解除、終止勞動合同之日起15日內,持《廣東省就業失業手冊》到社會保險經辦機構依法辦理社會保險停保或者轉移手續,到勞動保障行政管理部門流動人員勞動就業服務管理機構或者街、鎮勞動保障服務機構辦理停止用工備案手續。

  第三十四條流動人員在就業前或者上崗前應當接受必要的職業教育。從事國家規定的技術工種或者從事特種作業的,應當取得職業資格證書或者特種作業資格證書。

  用人單位應當承擔所錄用流動人員的崗位培訓責任,按照國家有關規定提取職工教育培訓經費,用於對錄用的流動人員進行必要的崗位技能培訓。

  第三十五條勞動保障行政部門應當加強勞動保障監察執法,認真受理對違反勞動保障法律、法規或者規章的行為的舉報、投訴,依法糾正和查處用人單位侵犯流動人員權益的違法行為。

  第三十六條流動人員就業服務管理機構應當組織對流動人員進行進城務工教育,所需經費在流動人員管理經費中列支。

  進城務工教育的內容包括勞動保障法律法規、公民道德、安全生產、公共衛生、計劃生育、城市生活等方面的基本常識。

  第三十七條本市根據經濟發展對勞動力的需求,對流動人員勞動就業實行宏觀調控。

  勞動保障行政管理部門應當在每年年終前對用人單位次年招用流動人員的數量、工種需求情況進行預測並向社會公佈。

  街、鎮勞動保障服務機構應當在每年年終前對用人單位次年招用流動人員的計劃進行登記,並將登記情況報送所屬區、縣級市勞動保障行政管理部門。用人單位應當配合做好登記工作。

  市勞動保障行政管理部門可以在其他省、市建立勞動力輸出基地,定期通報本市的用工需求資訊,開展電子化遠端招工,為已登記招用流動人員計劃的用人單位有組織、有計劃地輸送經輸出地培訓過的勞動力,實現勞動力有序流動。

  第三十八條鼓勵用人單位與其他省、市的技工學校、職業學校或者職業培訓機構合作,招用有組織經培訓的流動人員。

  用人單位自行到其他省、市批次招用流動人員的,應當持營業執照副本或者組織機構程式碼證、招工簡章,註明招用數量和工種,到勞動保障行政管理部門開具介紹信函。

  第三十九條市、區、縣級市公益性勞動力市場應當掌握本轄區內用人單位的用工需求,使用電子化網路及時為用人單位提供用工資訊,有計劃地組織用人單位從其他省、市招用經過培訓的緊缺勞動力,並對經批准成立的社會職業中介機構依法開展監督和業務指導。

  第四十條用人單位、職業中介服務機構不得有下列行為:

  (一)招用沒有本規定第二十七條規定證件的流動人員,或者為沒有本規定第二十七條規定證件的流動人員介紹工作;

  (二)提供虛假招聘資訊;

  (三)向被錄用的流動人員收取保證金或者抵押金;

  (四)扣押流動人員的身份證件;

  (五)以招用流動人員為名牟取不正當利益或者進行其他違法活動。

  第五章資訊管理

  第四十一條市人民政府建立全市流動人員管理資訊系統,實現各級政府、政府職能部門相關管理資訊系統的資訊共享,對流動人員實行資訊化管理。

  各級政府、政府職能部門以及各街、鎮流動人員管理服務機構的流動人員管理工作應當在全市流動人員資訊系統上進行,並將所採集、生成的各類有關流動人員的資訊傳輸到全市流動人員資訊系統。

  第四十二條下列組織和個人應當按照以下規定報送流動人員資訊:

  (一)流動人員辦理暫住登記,申領暫住證時,應當依照本規定第十六條的規定填報流動人員資訊登記表;

  (二)房屋出租人應當在辦理房屋租賃登記備案手續時,提交承租人的身份資料;

  (三)有自用集體宿舍的單位應當自接受流動人員入住本單位集體宿舍之日起3日內,將其基本情況報告所在街、鎮流動人員管理服務機構;

  (四)對與房屋所有權人、使用權人、代管人沒有房屋租賃關係但以借住、寄住、直接受僱等方式居住在其房屋的流動人員,房屋所有權人、使用權人、代管人應當督促其辦理暫住登記,申領暫住證,並自接受其入住之日起3日內,將其基本情況報告所在街、鎮流動人員管理服務機構;

  (五)對居住在空置房、違章搭建的窩棚的流動人員,由街、鎮流動人員管理服務機構負責採集其基本情況,並告知當地城市管理綜合執法部門或者其他有關行政管理部門對違法建設進行處理。

  前款所稱基本情況指本規定第十六條第二款第(一)至(五)項所規定的內容。

  第四十三條居委會、村委會應當加強對流動人員的管理,開展日常巡查,發現本區域內流動人員未辦理暫住登記、申領暫住證的,應當督促其辦理;拒不辦理的,應當及時通知街、鎮流動人員管理服務機構處理。

  居民住宅區的物業服務企業應當掌握本物業管理區域房屋出租和流動人員居住情況,督促流動人員辦理暫住登記,申領暫住證,並將相關資訊報送街、鎮流動人員管理服務機構。

  第四十四條街、鎮流動人員管理服務機構應當加強日常監督檢查,掌握本轄區流動人員情況,對在監督檢查中發現或者有關組織和個人反映的有關流動人員管理工作中的問題以及各類違法犯罪行為,應當及時書面告知有關行政管理部門處理。有關行政管理部門作出處理後,應當及時將處理結果反饋給街、鎮流動人員管理服務機構。

  第四十五條除法律、法規另有規定外,全市流動人員管理資訊系統的資訊可供免費查閱。查閱的場所和方式由市流動人員資訊系統管理部門依照本規定另行制定。

  流動人員查閱本人資訊的,應當出示暫住證。流動人員認為對本人資訊記錄不實的,可以要求資訊記錄、傳輸單位更正。

  除國家機關依法執行公務外,用人單位、房屋出租人等組織和個人需要查詢流動人員資訊的,應當經本人同意並一同到場,出示其暫住證後方可查詢。

  第四十六條全市流動人員管理資訊系統的管理部門、掌握流動人員資訊的有關行政管理部門以及透過查詢瞭解到流動人員資訊的其他組織和個人,應當履行保密義務。因洩密造成流動人員合法權益受到損害的,依法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

  第六章法律責任

  第四十七條違反本規定有關流動人員暫住登記管理、房屋租賃、資訊報送規定的,街、鎮流動人員管理服務機構應當責令其改正;經教育仍不改正的,由公安機關依照以下規定處罰:

  (一)違反本規定第十四條、第十五條、第二十條第一款,沒有依法辦理暫住登記、暫住證、暫住證變更登記的,處以50元罰款;

  (二)違反本規定第十六條第一款,填報流動人員資訊登記表有隱瞞、欺騙行為的,處以1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罰款;

  (三)違反本規定第二十三條,將房屋出租給沒有辦理暫住登記、申領暫住證的流動人員的,處以警告,可以並處月租金3倍以下罰款,但罰款總額最高不得超過3萬元;

  (四)違反本規定第四十二條第(二)項、第(三)項、第(四)項,不按規定報告流動人員資訊的,按每安排居住1人處以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罰款,但罰款總額最高不得超過3萬元。

  第四十八條違反本規定第二十一條,偽造、變造、買賣暫住證或者使用偽造、變造的暫住證的,由公安機關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第五十二條的規定予以處理。

  第四十九條違反本規定有關勞動用工管理規定的,由勞動保障行政管理部門責令其改正;經教育仍不改正的,按照以下規定處罰:

  (一)違反本規定第二十九條第一款,用人單位不按規定辦理勞動用工備案手續的,按每招用1人處以1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罰款,但罰款總額最高不得超過3萬元;

  (二)違反本規定第三十四條第一款,招用未取得相應職業資格證書的勞動者從事技術工種工作的,給予警告,可以並處1,000元以下罰款;

  (三)違反本規定第四十條第(一)項,招用沒有暫住證的流動人員或者為其介紹工作的,按每招用或者介紹1人處以1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罰款,但罰款總額最高不得超過3萬元;

  (四)違反本規定第四十條第(三)項、第(四)項,向被錄用的流動人員收取保證金或者抵押金,扣押流動人員身份證件的,依照《廣東省流動人員勞動就業管理條例》第二十四條的規定處罰;

  (五)其他違反勞動用上管理法律、法規的行為,依照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處罰。

  第五十條違反本規定有關計劃生育管理規定的,計劃生育行政管理部門或者街、鎮流動人員管理服務機構應當責令其改正;經教育仍不改正的,由計劃生育行政管理部門依照以下規定處罰:

  (一)違反本規定第二十四條第一款,沒有計劃生育證明或者不交驗婚育證明的,依照《廣東省人口與計劃生育條例》第六十三條第二款的規定處罰;

  (二)違反本規定第四十條第(一)項,招用無計劃生育證明的流動人員的,依照《廣東省人口與計劃生育條例》第六十三條第一款的規定處罰;

  (三)其他違反計劃生育管理法律、法規的行為,依照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處罰。

  第五十一條政府相關行政管理部門和機構以及事業單位,違反本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追究其有關負責人和直接責任人員的行政責任,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造成人身損害、經濟損失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

  (一)違反本規定第七條第二款,違法收取費用或者附加義務的;

  (二)違反本規定第十條不履行或者不正確履行流動人員權益保障和服務管理職責的;

  (三)違反本規定第十一條,不履行或者不正確履行政府資訊公開義務的;

  (四)違反本規定第十四條第一款、第十七條、第十九條第二款,不依法辦理暫住登記或者發放暫住證,違反規定收取費用的;

  (五)違反本規定第二十二條,不按規定查驗、扣押、收繳流動人員暫住證的;

  (六)違反本規定第二十四條第二款、第四十二條第一款第(五)項、第四十五條,不履行或者不正確履行流動人員管理職責和資訊傳輸、管理職責的;

  (七)違反本規定第二十五條第二款,本市公立托幼機構和小學未落實計劃免疫接種查驗制度的;

  (八)違反本規定第二十九條第二款、第三十七條,不依法辦理流動人員勞動用工備案手續,或者不履行用上預測、用工計劃登記職責的;

  (九)其他翫忽職守、徇私舞弊和侵害流動人員合法權益的行為。

  第七章附則

  第五十二條除享受外交豁免權的人員外,需要在本市居住30日以上的外國人、華僑和香港、澳門、臺灣居民的權益保障、暫住登記、資訊管理、房屋租賃、衛生防疫、勞動用工等事項,除法律、法規另有規定外,參照本規定執行。

  第五十三條市人民政府各有關行政管理部門應當根據本規定製定有關流動人員管理和服務的具體實施辦法。

  第五十四條本規定自20XX年8月18日起施行。本規定施行以前本市的政府規章和行政規範性檔案對流動人員管理有不同規定的,依照本規定執行。

  流動人員管理制度5

  一、人員動態

  1、內部流動人員:指本單位聘用的員工、外委合同單位的員工

  2、外部流動人員:指租戶單位員工、社會單位人員以及社會閒散人員等

  二、工作要求

  (一)內部單位人員

  1、嚴格執行本單位人事管理制度和規定,新員工應聘需提供合法有效證件以及相應證明材料,本單位組織對其學習或工作履歷進行審查。

  2、員工離職或解聘人員,應按照勞動合同約定辦理相關手續,並報備本單位品質安全部(下稱:安全管理部門)。

  3、外委合同單位的員工需提供本人身份證影印件,由其所在單位出具員工名錄,並加蓋單位公章報送安全管理部門。

  (二)外部流動人員

  1、本單位安保人員應密切觀察進出本轄區的人員、車輛等,需要進入辦公樓等區域的外部人員,必須對其身份進行確定和登記。

  2、公共區域停留的人員,特別是長時間逗留人員,應對其進行詢問,瞭解其去向,根據實際情況予以勸離或提供指引服務。

  3、發現有外部人員在本管理區域發生事件,應迅速報告安全管理部門,採取得當的措施控制局面,有犯罪事實的應控制來人,立即報警。

  4、外委保安管理部門應安排人員不定時對管理區域進行巡邏,加強對重點部位、死角部位的檢查力度,對有施工任務的人員,嚴格管理杜絕非施工區逗留。

  5、物業安保部門應透過技防設施加大對管理轄區的監控,仔細觀察公共區域人員動向以及攜物停留等情況,對發現的可以人員、物品等,在第一時間迅速傳報派人現場確定。

  6、安全管理部門應定期組織會議,研究、分析和佈置工作,保障管理區域 人員動態可控,防止發生傷害、失盜等情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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