智慧財產權管理制度(通用5篇)

智慧財產權管理制度(通用5篇)

  在現實社會中,大家逐漸認識到制度的重要性,制度是指要求大家共同遵守的辦事規程或行動準則。那麼相關的制度到底是怎麼制定的呢?以下是小編為大家收集的智慧財產權管理制度(通用5篇),歡迎閱讀,希望大家能夠喜歡。

  智慧財產權管理制度1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了規範公司的智慧財產權管理,保護公司的專利權、商標權、商業秘密、著作權等智慧財產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專利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標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反不正當競爭法》等相關法律和法規,結合公司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本規定所稱的智慧財產權是指單位依法享有或持有的專利權、商標權、商業秘密、著作權以及與上述智慧財產權相關或相交叉的法律事務;其他與智慧財產權相關的法律事務。

  專利權:主要指新產品、新材料、新技術、新工藝等專利權。

  商標權:主要指商品商標、服務商標、集體商標、證明商標。

  商業秘密:分為技術秘密和經營秘密。技術秘密如工藝、配方、資料、程式、設計、製作方法等;經營秘密如客戶名單、貨源情報、經營策略、價格、招投標檔案等。

  著作權:包括以多種形式創作的文學、藝術和自然科學、社會科學、工程技術等作品的署名權。包括作品的發表權、署名權、修改權、保護作品完整權、複製權、發行權等權利。

  依照國家法律、法規或合同約定企業享有或持有的其他智慧財產權。

  第三條對智慧財產權的保護採取法律手段和自我保護手段相結合的方式。

  第二章智慧財產權的權力歸屬

  第四條商標權、商業秘密歸屬於企業所有。

  第五條專利權歸屬:執行企業的任務或者主要利用企業的物質技術條件所完成的發明創造,為職務發明創造。職務發明創造申請專利的權利屬於企業,申請被批准後,該企業為專利權人。

  非職務發明創造申請專利的權力屬於發明人或設計人,申請被批准後,該發明人或設計認為專利權人。

  利用本單位的物質技術條件研究成的發明創造,單位與發明人或設計人訂立合同,對申請專利的權利和專利權的歸屬作出約定的,從其約定。

  指令開發著作權歸屬由專案任務書或合同規定;如專案任務書或合同中未明確規定,軟體著作權屬接受任務的單位。

  第六條著作權歸屬包括:

  1、由單位主持,代表單位意志創作,並由單位承擔責任的作品,單位視為作者,享有著作權。

  2、為完成單位的工作任務所創作的作品為職務作品。

  其中,主要是利用單位的物質技術條件(只為其專門提供的資金、裝置或者材料),並由單位承擔責任的工程設計圖、產品設計圖紙及說明、計算機軟體、工藝流程圖等職務作品,作者享有署名權,著作權的其他權力由企業享有。

  3、其他的職務作品,著作權由作者享有,但企業有權在其業務範圍內優先適用,作品完成兩年內,未經企業同意,著作權者不得許可第三人以與企業相同的方式使用該作品。

  第七條受委託創作的作品,著作權的歸屬由委託人和受託人透過合同約定。合同未作明確約定或者沒有訂立合同的,著作權屬受託方所有。

  第八條企業的名稱、以企業的名義申請註冊的商標及其它標記,企業享有所有權。

  第三章智慧財產權管理

  第九條利用商標註冊和專利申請等法律手段維護企業的智慧財產權,透過自我保護的方式維護企業的商業秘密等智力成果。

  第十條公司政策法律室負責公司智慧財產權管理工作,在智慧財產權管理中涉及到法律事務的諮詢、指導工作,並協助本公司各職能部門做好智慧財產權的維權和保護工作,將審批完的專利、商標報集團政策法律室備案。

  第十一條建立企業內部商業秘密保護制度。運用經濟手段、合同手段、內部保密等制度進行管理。

  1、商業秘密指不為公眾所知悉,能為權利人帶來經濟利益,具有實用性並經權利人採取保密措施的技術資訊和經營資訊。

  2、公司政策法律室參照集團商業秘密管理辦法制定本公司的商業秘密管理辦法,並出臺具體保護措施,與商業秘密專案一起報集團政策法律室稽核、備案;每季度末將商業秘密保護措施的落實執行情況、存在的問題隱患報集團政策法律室。涉密部門參與本公司法律事務部門商業秘密管理辦法的制定,並具體落實。

  3、透過合同手段明確涉密人員的權利和義務。本公司人事部門負責與有關涉密人員訂立保密協議或在勞動合同中規定保密條款,進而實現對公司商業秘密的保護。

  4、對部分技術申請專利,保留核心技術秘密,使他人難以利用全套技術。

  第十二條以公司名義設立機構、簽訂技術合同、簽訂重大經濟協議或從事各種經濟活動時,必須經公司法定代表人授權委託或批准。

  第十三條對外簽訂的技術合同,必須由法定代表人及其委託代理人簽署,並經技術開發部門審查。擅自簽署的,公司不予承認,將追究簽署者的責任。

  第十四條智慧財產權的轉讓,必須經技術開發部門、安全生產部、政策法律室等部門會審同意,報公司領導批准。

  第四章獎懲

  第十五條公司每年末對保護智慧財產權做出貢獻的人員給予獎勵。

  第十六條各部門有權監督本規定的實施,並有責任勸阻、制止和舉報違反本規定的人員和行為,對舉報有功的單位及個人予以保護和獎勵。

  第十七條任何人不得利用職權、工作之便侵犯公司的智慧財產權。對於違反本規定而使公司的權益受到損失者,根據情節輕重,分別給予不同的行政處分,甚至除名,並責成當事人及時改正、挽回影響,對觸犯法律的,將依法追究其民事及刑事責任。

  第五章附則

  第十八條本規定由政策法律室負責解釋。

  第十九條本規定自下發之日起執行。

  智慧財產權管理制度2

  為了保護研究所的,鼓勵研究人員多出成果,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等有關法規,制定本制度

  一、研究所的智慧財產權是指研究所科研人員在執行研究所的科研計劃或利用研究所名義或主要利用研究所的物質條件在工作時間內完成的智力勞動成果等。離休、退休、停薪留職、辭職或調離的職工在離開研究所兩年內完成的與在研究所期間承擔的本職工作或分配的任務有關的智力勞動成果。

  二、本規定所稱智慧財產權包括專利、商標、工程設計、設計圖紙、地圖及說明,科研人員在職期間完成的論文、專著和科技成果等。在職人員為完成研究所的工作產生的上述智慧財產權,作者只享有署名權,其他權力由法人(中國氣象局沙漠氣象研究所)享有。未經研究所同意,作者不得許可他人使用。

  三、一項科研工作完成後,科研人員應及時將科研工作原始材料和資料準確、完整地以書面形式交研究所科研計劃室備案。科研計劃室審查後,須申請專利的專案應及時辦理專利申請手續,然後再發表論文或進行成果鑑定。對研究所的技術秘密要予以保護,凡由研究所科研計劃產出的論文、專著等成果必須標註。科研成果須交計劃室的材料還包括:全部實驗報告、文字及資料手稿等原始技術材料,作總結、論文、專著等,納入研究所科技檔案歸檔統一管理,嚴格執行科技檔案借閱制度。

  智慧財產權管理制度3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保護本企業持有的智慧財產權,加強智慧財產權管理,鼓勵引進、吸收新技術和發明創造,根據國家相關法律法規、國務院《關於進一步加強智慧財產權保護工作的決定》和20XX年2月16號總經理辦公會議的有關要求,結合本公司相關情況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本辦法所稱的智慧財產權包括《專利法》、《著作權法》、《商標法》、《反不正當競爭法》等有關法律所規定對智力勞動成果佔有、使用、處分和收益的權利,其中主要包括:

  (一)專利權:主要包括新物質、新材料、新產品、新技術、新工藝、新配方、新設計的專利申請權、專利權、專利實施許可權等。

  (二)商標權:本企業擁有的註冊商標專用權。

  (三)著作權:主要利用本單位的物質技術條件創作,並由本單位承擔責任的工程設計、產品設計圖紙及其說明,計算機軟體、積體電路布圖設計、地圖、攝影、錄音、錄影等職務作品的著作權;由本企業提供資金或資料等為創作條件,組織人員進行創作的作品所享有的著作權。

  (四)商業秘密(含技術秘密和經營秘密):主要是不為公眾所知悉,只屬本企業擁有的經營管理、產品技術、工程、設計、市場、租賃、服務資訊等。

  (五)其他單位委託本企業承擔的科研任務並負有保密義務的科技成果權。

  (六)本企業引進的專利、專有技術、商標、著作、計算機軟體等智慧財產權。

  (七)《反不正當競爭法》所賦予的權利,如商號、域名、網路地址專用權等。

  第三條企業各級領導、各部門應當採取切實措施加強對企業智慧財產權工作的管理,增強員工智慧財產權法律保護意識,維護企業無形資產的合法權益。

  第四條企業的智慧財產權受國家法律保護,任何組織、個人不得侵犯。凡本企業的員工(含企業各級領導、無固定期限的員工、合同制員工、臨時工等,下同),或來本企業實習、學習、進修或合作研究的所有人員,均應遵守本辦法。

  第二章管理機構和職責

  第五條本企業在總經辦設智慧財產權辦公室,由總經理、副總經理及總經辦、技術部、工程部、人力資源部、市場部、銷售部、行政部、財務部、質檢部、資訊部等負責人組成,總經理兼任智慧財產權辦公室主任。智慧財產權辦公室是本企業智慧財產權的領導機構,負責對本企業智慧財產權的宏觀管理和處理本企業智慧財產權管理的日常事務,其主要職責是:

  (一)制定本企業智慧財產權工作發展的策略及規定;

  (二)草擬、審查本企業智慧財產權管理工作的有關辦法、工作規劃、計劃;

  (三)指導、檢查、監督本企業智慧財產權管理辦公室的工作執行情況;

  (四)宣傳、普及智慧財產權知識及有關法律、法規和管理辦法;

  (五)審查企業各部門申報的智慧財產權文書,管理智慧財產權的申請、註冊、登記統計等工作;

  (六)管理日常的智慧財產權的狀況、權屬變更;

  (七)配合政府智慧財產權行政管理部門的日常及專項工作;

  (八)監理涉外智慧財產權、進出口產品和技術合同中的有關智慧財產權問題;

  (九)負責對企業相關人員進行智慧財產權的專業培訓;

  (十)規劃處理與本企業有關智慧財產權的爭議,保護本企業的智慧財產權協助調處智慧財產權糾紛;

  (十一)負責辦理、落實智慧財產權辦公室交辦的其他智慧財產權事務。

  第六條總經辦有一名人員兼職或專職負責智慧財產權管理辦公室的日常工作。

  第三章管理制度

  第七條智慧財產權評估制度。

  智慧財產權屬企業的無形資產,企業根據實際需要對之加以評估,並在企業財務會計上反映。

  在國內外科技開發、市場交易等產權變更時,須進行智慧財產權評估,經主管領導和管理部門批准,報智慧財產權管理辦公室備案。評估報告應當備案儲存。

  第八條智慧財產權查新、檢索制度。

  企業進行科技創新、作品創作等涉及智慧財產權活動前,相應部門必須進行查新以確定創新是否符合企業可持續發展戰略以及能否產生真正智慧財產權。

  (一)本企業的新技術、新工藝、新產品等研究開發和技術改造,避免重複開發或者發生智慧財產權糾紛。

  (二)重大科研課題在立項、結題時應當進行查新和檢索。

  (三)申請專利、確定納入商業秘密保護的技術訣竅、資訊等,必須進行查新和檢索。

  (四)申請商標註冊、使用新商號前,必須進行相關檢索。

  (五)開發新產品使用新型號、品牌前,必須進行相關的檢索。

  (六)企業對涉及智慧財產權的新技術、新產品進出口和引進、吸收和轉化之前,必須查新和檢索,全面瞭解有關技術或產品的智慧財產權狀況。

  (七)企業接受其他單位委託,定牌加工、代理銷售,或與其他企業開展技術合作前,要求合作單位提供有關技術、商標等智慧財產權狀況,並透過有關智慧財產權管理部門或智慧財產權服務機構查明核實。

  第九條智慧財產權工作備案制度。

  企業對涉及智慧財產權的有關工作進行備案,主要包括:高新技術的科研獨立開發、合作開發智慧財產權合同;智慧財產權轉讓合同;智慧財產權評估;涉及智慧財產權的企業批准檔案;智慧財產權成果處理方案;智慧財產權糾紛處理方案;具體的智慧財產權獎勵措施;智慧財產權會議的決議;智慧財產權領導小組組成成員、智慧財產權管理辦公室成員名單;智慧財產權中涉密範圍人員名單;商業秘密保護範圍劃定;商業秘密保護措施;智慧財產權保護承諾書及相關的勞動合同;有關的智慧財產權規定;智慧財產權的財務處理等相關資料報智慧財產權管理辦公室備案。

  第十條企業建立成果歸屬判定製度。

  (一)個人智慧財產權活動。企業鼓勵員工在工作之餘開展個人創新和智慧財產權創作活動。對於個人的非職務智力成果,企業予以尊重。

  (二)職務智慧財產權創作活動。員工的職務創作活動的智力成果,歸屬本企業,其作品、技術成果、設計、發明等申請權及權利歸屬本企業,企業根據不同的情況給予精神和物質獎勵,並保護其創作者的'署名權。

  以下智力勞動成果屬於本企業:

  1、為本職工作所完成的智力勞動成果;

  2、為本企業分配指定專項工作任務所完成的智力勞動成果;

  3、主要利用本企業的資金、裝置、材料、資料等所完成的智力勞動成果;

  4、來本企業學習、進修、實習或合作研究的客座研究人員或臨時聘用人員,在本企業學習或工作期間完成、除另有協議外的智力勞動成果;

  5、離開本企業1年內所完成的,與其在本企業承擔的本職工作或者本企業分配的任務有關的智力勞動成果。

  企業員工的個人智力勞動成果,不屬於職務智力勞動成果,在以個人名義申請登記註冊或者授權前,需要確認為其個人智力勞動成果的,應向本企業智慧財產權管理辦公室提交書面說明,經審查後由智慧財產權管理辦公室出具《個人智力勞動成果確認書》。

  (三)委託開發和合作開發智慧財產權活動。本企業委託其他單位或個人開發完成的智力成果,其作品、技術成果、設計、發明等申請權及權利歸屬本企業,負責委託開發合同洽談的相關人員應確保該智慧財產權歸屬寫入合同條款;本企業和其他單位或個人合作開發完成的智力成果,應爭取其作品、技術成果、設計、發明等申請權及權利歸屬本企業,如確需將智慧財產權歸屬讓與合作單位或個人的,負責合作開發合同洽談的相關人員應向本企業智慧財產權管理辦公室提交書面說明,經法定代表人同意後方可在合同中明確將智慧財產權歸屬讓與合作單位或個人。

  第十一條智慧財產權檔案集中管理制度。

  本企業的智慧財產權依照不同的標準進行分類,由智慧財產權管理辦公室集中統一管理。

  (一)專案檔案管理。在所有的研究課題(包括本企業自行研究、引進吸收、委託或者合作研究、招投標專案的研究課題),從立項起到結題止,智慧財產權辦公室應對專案全程跟蹤,掌握科研、開發等工作的每一階段程序。在每一階段程序和科研工作完成後,研究人員須將全部試驗報告,資料手稿、圖紙、聲像等相關原始技術資料收集整理,交專案負責人歸檔。在專案結題前,專案負責人必須在研究專案完成後的10個工作日內向智慧財產權管理辦公室提交全部各種載體的完整資料,按照要求完成歸檔手續後方可結題。如檔案資料沒有歸檔,或歸檔不完備,管理部門有權不予驗收,專案承擔者不因專案未驗收而解除相應的責任。

  前款所述檔案資料,包括但不限於計劃任務書、技術合同書、實驗記錄、實驗報告、圖紙、聲像製品、論文、手稿原始資料等。

  (二)智慧財產權分類管理。對於商標、專利、著作權、商號、商業秘密以及其他智慧財產權,實行分類動態日常跟蹤管理。

  (三)涉及智慧財產權的相關檔案材料,集中統一管理、保管,並嚴格執行科技檔案借閱制度。原件嚴格控制,需要相應影印件或物品的,經主管領導審批,由智慧財產權管理辦公室稽核登記備案後方可借出。

  第十二條智慧財產權保密、智慧財產權保護承諾制度。

  (一)企業劃定科技開發區域、商業秘密保護區域,未經許可,非科研人員和因工作需要必須接觸到相應資料、物品的人員,不得擅自進入劃定的、與本職工作無關的場所,不得帶領無關人員進入該場所或為無關人員進入該涉密場所提供便利。

  (二)產品開發和職務智力成果活動期間,應當嚴格保守企業商業秘密。不得在公共場所或者利用非保密通訊工具傳遞商業秘密資訊和與職務智力勞動相關的資訊。

  (三)企業確定的商業秘密,在其檔案資料或者物品上,以明確的警示標誌標示出企業商業秘密的符號及密級、保密期限。相關的檔案資料限於涉密人員接觸;參加涉密的會議,採取到會辦理簽到手續、會後資料交還等保密措施。

  (四)在勞動合同中,加上保密條款和競業禁止條款,任何人不得利用職務、工作之便或採用其他不正當手段,將單位的智慧財產權擅自發表、洩漏、使用、許可或轉讓;也不得利用在本單位工作所掌握的資訊資料為同行業的其他競爭者服務或提供便利。

  (五)員工在進入本企業工作時,須簽訂《遵守<企業智慧財產權管理辦法>承諾書》。無論任何原因離開該本企業前,須將從事科技工作的全部技術資料、試驗裝置、產品、計算機軟體、科技成果、作品、設計成果,所掌握的商業秘密及客戶資料(包括但不限於客戶名單、通訊方式等)全部交回,並有責任保護本企業的智慧財產權,不得擅自複製、發表、洩露、使用、許可或轉讓。

  (六)建立參觀訪問控制、陪同制度。參觀訪問者一律佩戴有專門標誌的胸章,並按照指定路線和範圍在專人陪同下,有組織地進行參觀訪問。

  (七)提交的新產品在國內外參加展覽會,涉及智慧財產權保護問題時,須做好事先充分的可行性研究和準備。

  第十三條智慧財產權合同制度。

  (一)與國內外單位或個人進行合作研究或合作開發時,依據《合同法》等法律法規簽訂書面合同。合同中必須訂有保護智慧財產權的條款。

  (二)訂立技術合同(技術轉讓、技術服務、技術開發、技術諮詢)、專利實施許可合同,必須經過智慧財產權管理辦公室審查,由法定代表人或其委託的代理人簽署,其他部門或個人無權簽署。

  (三)同國內外單位或個人進行專利權、商標權和著作權、商業秘密等智慧財產權方面的許可證貿易時,需簽訂實施許可合同,並根據許可的許可權範圍、時間、地域等因素綜合確定許可使用費。

  第十四條智慧財產權保護制度。

  企業各部門、各級領導應充分認識智慧財產權的重要性,要依照《反不正當競爭法》,堅決制止、杜絕由不正當行為造成的智慧財產權流失;充分利用法律規定和結合本企業實際,發揮智慧財產權在企業競爭中的作用。

  (一)企業積極進行智慧財產權登記、備案、申請確權工作。對於不宜採取上述措施但有商業價值的智力勞動成果,應先作為商業秘密予以保護,在確定智慧財產權保護方式前,不發表成果論文,也不得以委託鑑定、展覽、廣告、試銷、贈送產品等任何方式向社會公開。

  (二)嚴防商標、專利、域名、商號被他人搶注。

  (三)各部門積極配合智慧財產權管理辦公室日常跟蹤商標、專利、商號及其他智慧財產權的登記註冊、授權情況,發現可能對本企業智慧財產權有衝突的情形,應透過智慧財產權管理辦公室採取積極措施,運用法律規定和制度性安排提出異議或啟動相應的程式解決。

  (四)任何機構和個人,發現侵權或者侵權的可能,應採取積極措施配合智慧財產權管理辦公室在行政執法機關和司法機關的指導下解決問題。

  (五)企業聘請智慧財產權法律專業的常年法律顧問,對企業的智慧財產權保護提供幫助。

  第十五條企業建立智慧財產權宣傳制度。

  本企業設立智慧財產權宣傳、保護基金,用於每年的智慧財產權培訓和宣傳工作。對員工制定培訓、宣傳計劃,加強智慧財產權保護宣傳工作。

  第四章獎懲

  第十六條智力勞動成果的完成人員,有在相關成果檔案上註明自己是該成果完成人的權利和獲得相應榮譽、獎勵的權利。

  第十八條專利權被授予後,專利權持有單位要按照專利法等有關法律規定發給發明人或設計人獎金。其中:

  1、發明專利技術獎2000元;

  2、實用新型技術創新獎500元;

  3、外觀設計技術創新獎500元;

  4、工藝和生產流程改進,提高效率、降低成本貢獻突出獎勵500-2000元;

  5、開發公司制度和需要培訓的課程獲得透過獎勵500;

  6、提高產品質量突出貢獻獎500元;

  7、節約資源做出突出貢獻獎500元;

  8、新產品開發獎500-1000元;

  專利技術及其他技術實施後,根據其推廣應用的範圍和取得的經濟效益,要按照專利法、技術合同法及其它有關規定發給發明人、設計人酬金或提成。

  第十九條任何人不得采用不正當手段擅自將本企業所有的智慧財產權洩漏、使用、許可或轉讓。

  第二十條違反本規定,洩漏本企業的商業秘密,或者擅自轉讓、變相轉讓以及擅自許可使用本企業智慧財產權,或造成本企業智慧財產權流失和損失的,本企業對直接責任人員給予500-2000元的經濟處罰和相應的警告、降職、降薪直至開除的行政處分,對給本企業造成的經濟損失,依法要求其進行相應的賠償,侵權行為觸犯刑律將依法追究其刑事責任。

  第二十一條任何單位和個人有權監督本規定的執行,並有責任勸阻、制止和舉報違反本規定的人員和行為。對舉報有功的單位或個人要予以保護和獎勵。

  第二十二條對智慧財產權保護工作,企業將定期或不定期地對有關人員給予相應的精神或物質獎勵,或通報批評、處罰。

  第二十三條對未及時申請專利、商標註冊、軟體登記或未採取其它保護措施,給本企業權益造成損失的,應追究直接責任者和單位主要負責人的責任。必要時給該單位負責人及有關人員以500-1000的經濟處罰和相應的行政處分,嚴重的提交司法部門處理。

  第五章附則

  第二十四條智慧財產權的保護時效及其它產權界定等問題按國家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執行。本辦法未盡之規定,以最大限度保護本企業智慧財產權、用足、用活相關的各種政策、提高本企業效益和促進本企業可持續發展為原則處理。

  第二十五條本規定由本企業智慧財產權領導小組負責解釋。

  第二十六條本規定自發布之日起施行。

  智慧財產權管理制度4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有效保護高等學校智慧財產權,鼓勵廣大教職員工和學生髮明創造和智力創作的積極性,發揮高等學校的智力優勢,促進科技成果產業化,依據國家智慧財產權法律、法規,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 本規定適用於國家舉辦的高等學校、高等學校所屬教學科研機構和企業事業單位(以下簡稱“所屬單位”)。社會力量舉辦的高等學校及其他教育機構參照適用本規定。

  第三條 本規定所稱的智慧財產權包括:

  (一)專利權、商標權;

  (二)技術秘密和商業秘密;

  (三)著作權及其鄰接權;

  (四)高等學校的校標和各種服務標記;

  (五)依照國家法律、法規規定或者依法由合同約定由高等學校享有或持有的其它智慧財產權。

  第二章 任務和職責

  第四條 高等學校智慧財產權保護工作的任務是:

  (一)貫徹執行國家智慧財產權法律、法規,制定高等學校智慧財產權保護工作的方針、政策和規劃;

  (二)宣傳、普及智慧財產權法律知識,增強高等學校知識產 權保護意識和能力;

  (三)進一步完善高等學校智慧財產權管理制度,切實加強高等學校智慧財產權保護工作;

  (四)積極促進和規範管理高等學校科學技術成果及其他智力成果的開發、使用、轉讓和科技產業的發展。

  第五條 國務院教育行政部門和各省、自治區、直轄市教育行政部門,在其職責範圍內,負責對全國或本行政區域的高等學校智慧財產權工作進行領導和宏觀管理,全面規劃、推動、指導和監督高等學校智慧財產權保護工作的開展。

  第六條 各高等學校在智慧財產權保護工作中應當履行的職責是:

  (一)結合本校的實際情況,制定智慧財產權工作的具體規劃和保護規定;

  (二)加強對智慧財產權保護工作的組織和領導,完善本校智慧財產權保護制度,加強本校智慧財產權工作機構和隊伍建設;

  (三)組織智慧財產權法律、法規的教育和培訓,開展智慧財產權課程教學和研究工作;

  (四)組織開展本校智慧財產權的鑑定、申請、登記、註冊、評估和管理工作;

  (五)組織簽訂、稽核本校智慧財產權的開發、使用和轉讓合同;

  (六)協調解決本校內部有關智慧財產權的爭議和糾紛;

  (七)對在科技開發、技術轉移以及智慧財產權保護工作中有突出貢獻人員予以獎勵;

  (八)組織開展本校有關智慧財產權保護工作的國際交流與合作;

  (九)其他在智慧財產權保護工作中應當履行的職責。

  第三章 智慧財產權歸屬

  第七條 高等學校對以下標識依法享有專用權:

  (一)以高等學校名義申請註冊的商標;

  (二)校標;

  (三)高等學校的其他服務性標記。

  第八條 執行本校及其所屬單位任務,或主要利用本校及其所屬單位的物質技術條件所完成的發明創造或者其他技術成果,是高等學校職務發明創造或職務技術成果。 職務發明創造申請專利的權利屬於高等學校。專利權被依法授予後由高等學校持有。職務技術成果的使用權、轉讓權由高等學校享有。

  第九條 由高等學校主持、代表高等學校意志創作、並由高等學校承擔責任的作品為高等學校法人作品,其著作權由高等學校享有。 為完成高等學校的工作任務所創作的作品是職務作品,除第十條規定情況外,著作權由完成者享有。高等學校在其業務範圍內對職務作品享有優先使用權。作品完成二年內,未經高等學校同意,作者不得許可第三人以與高等學校相同的方式使用該作品。

  第十條 主要利用高等學校的物質技術條件創作,並由高等學校承擔責任的工程設計、產品設計圖紙、計算機軟體、地圖等職務作品以及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或者合同約定著作權由高等學校享有的職務作品,作者享有署名權,著作權的其他權利由高等學校享有。

  第十一條 在執行高等學校科研等工作任務過程中所形成的資訊、資料、程式等技術秘密屬於高等學校所有。

  第十二條 高等學校派遣出國訪問、進修、留學及開展合作專案研究的人員,對其在校已進行的研究,而在國外可能完成的發明創造、獲得的智慧財產權,應當與派遣的高等學校簽訂協議,確定其發明創造及其他智慧財產權的歸屬。

  第十三條 在高等學校學習、進修或者開展合作專案研究的學生、研究人員,在校期間參與導師承擔的本校研究課題或者承擔學校安排的任務所完成的發明創造及其他技術成果,除另有協議外,應當歸高等學校享有或持有。進入博士後流動站的人員,在進站前應就智慧財產權問題與流動站簽定專門協議。

  第十四條 高等學校的離休、退休、停薪留職、調離以及被辭退的人員,在離開高等學校一年內完成的與其原承擔的本職工作或任務有關的發明創造或技術成果,由高等學校享有或持有。

  第十五條 職務發明創造或職務技術成果,以及職務作品的完成人依法享有在有關技術檔案和作品上署名及獲得獎勵和報酬的權利。

  第四章 智慧財產權管理機構

  第十六條 高等學校應建立智慧財產權辦公會議制度,逐步建立健全智慧財產權工作機構。有條件的高等學校,可實行智慧財產權登記管理制度;設立智慧財產權保護與管理工作機構,歸口管理本單位智慧財產權保護工作。暫未設立智慧財產權保護與管理機構的高等學校,應指定科研管理機構或其他機構擔負相關職責。

  第十七條 高等學校科研管理機構負責本校科研專案的立項、成果和檔案管理。 應用技術專案的課題組或課題研究人員,在申請立項之前應當進行專利文獻及其相關文獻的檢索。 課題組或課題研究人員在科研工作過程中,應當做好技術資料的記錄和保管工作。科研項囤完成後,課題負責人應當將全部實驗報告、實驗記錄、圖紙、聲像、手稿等原始技術資料收集整理後交本校科研管理機構歸檔。

  第十八條 在科研活動中作出的職務發明創造或者形成的職務技術成果,課題負責人應當及時向本校科研管理機構葉口識產權管理機構)提出申請專利的建議,並提交相關資料。 高等學校的科研管理機構應當對課題負責人的建議和相關資料進行審查,對需要申請專利的應當及時辦理專利申請,對不宜申請專利的技術秘密要採取措施予以保護。

  第十九條 高等學校應當規範和加強有關智慧財產權合同的簽訂、稽核和管理工作。 高等學校及其所屬單位與國內外單位或者個人合作進行科學研究和技術開發,對外進行智慧財產權轉讓或者許可使用,應當依法簽訂書面合同,明確智慧財產權的歸屬以及相應的權利、義務等內容。 高等學校的智慧財產權管理機構負責對高等學校及其所屬單位簽訂的智慧財產權合同進行稽核和管理。

  第二十條 高等學校所屬單位對外進行智慧財產權轉讓或者許可使用前,應當經學校智慧財產權管理機構審查,並報學校批准。

  第二十一條 高等學校的教職員工和學生凡申請非職務專利,登記非職務計算機軟體的,以及進行非職務專利、非職務技術成果以及非職務作品轉讓和許可的,應當向本校智慧財產權管理機構申報,接受稽核。對於符合非職務條件的,學校應出具相應證明。

  第二十二條 高等學校要加強科技保密管理。高等學校的教職員工和學生,在開展國內外學術交流與合作過程中,對屬於本校保密的資訊和技術,要按照國家和本校的有關規定嚴格保密。 高等學校對在國內外科技展覽會參展的專案應當加強稽核和管理、做好科技保密管理工作。

  第二十三條 高等學校應當重視開展智慧財產權的資產評估工作,加強對智慧財產權資產評估的組織和管理。 高等學校對外進行智慧財產權轉讓、許可使用、作價投資入股或者作為對校辦科技產業的投入,應當對智慧財產權進行資產評估。

  第二十四條 高等學校可根據情況逐步實行智慧財產權保證書制度,與有關教職員工和學生簽訂保護本校智慧財產權的保證書,明確保護本校智慧財產權的義務。

  第五章 獎酬與扶持

  第二十五條 高等學校應當依法保護職務發明創造、職務技術成果、高等學校法人作品及職務作品的研究、創作人員的合法權益,對在智慧財產權的產生、發展,科技成果產業化方面作出突出貢獻的人員,按照國家的有關規定給予獎勵。

  第二十六條 高等學校將其智慧財產權或職務發明創造、職務技術成果轉讓給他人或許可他人使用的,應當從轉讓或許可使用所取得的淨收入中,提取不低於20%的比例,對完成該項職務發明創造、職務技術成果及其轉化作出重要貢獻的人員給予獎勵。為促進科技成果產業化,對經學校許可,由職務發明創造、職務技術成果完成人進行產業化的,可以從轉化收入中提取不低於30%的比例給予獎酬。

  第二十七條 高等學校及其所屬單位獨立研究開發或者與其他單位合作研究開發的科技成果實施轉化成功投產後,高等學校應當連續三至五年從實施該項科技成果所取得的收入中提取不低於5%的比例,對完成該項科技成果及其產業化作出重要貢獻的人員給予獎酬。 採用股份制形式的高等學校科技企業,或者主要以技術向其他股份制企業投資入股的高等學校,可以將在科技成果的研究開發、產業化中做出重要貢獻的有關人員的報酬或者獎勵,按照國家有關規定折算為相應的股份份額或者出資比例。該持股人依據其所持股份份額或出資比例分享收益。

  第二十八條 高等學校應當根據實際情況,採取有效措施,對智慧財產權的保護、管理工作提供必要的條件保障。高等學校應撥出專款或從技術實施收益中提取一定比例,設立智慧財產權專項基金,用於支援補貼專利申請,維持和智慧財產權保護方面的有關費用。對智慧財產權保護與管理做出突出貢獻的單位和個人,高等學校應給予獎勵,並作為工作業績和職稱評聘的重要參考。

  第六章 法律責任

  第二十九條 剽竊、竊取、篡改、非法佔有、假冒或者以其他方式侵害由高等學校及其教職員工和學生依法享有或持有的智慧財產權的,高等學校有處理權的,應責令其改正,並對直接責任人給予相應的處分;對無處理權的,應提請並協助有關行政部門依法作出處理。構成犯罪的,應當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三十條 在高等學校教學、科研、創作以及成果的申報、評審、鑑定、產業化活動中,採取欺騙手段,獲得優惠待遇或者獎勵的,高等學校應當責令改正,退還非法所得,取消其獲得的優惠待遇和獎勵。

  第三十一條 違反本規定,洩漏本校的技術秘密,或者擅自轉讓、變相轉讓以及許可使用高等學校的職務發明創造、職務技術成果、高等學校法人作品或者職務作品的,或造成高等學校資產流失和損失的,由高等學校或其主管教育行政部門對直接責任人員給予行政處分。

  第三十二條 侵犯高等學校及其教職員工和學生依法享有或持有的智慧財產權,造成損失、損害的,應當依法承擔民事責任。

  第七章 附則

  第三十三條 本規定自發布之日起施行。

  智慧財產權管理制度5

  1 目的

  為了建立健全公司智慧財產權保護體系,加強公司核心競爭力。鼓勵發明創造,提高員工技術創新的積極性,並保障公司的職務發明成果及時申報專利,特制定本制度。

  2適用範圍

  本制度規定了本公司專利發明人獎勵的實用範圍、申報流程、獎勵標準和支付方式;

  本制度適用於本公司職工的職務發明創造。

  3術語和定義

  本辦法所指的職務發明:指員工執行公司所交付的任務、利用公司名義和主要利用公司的物質技術條件及享受公司待遇下所取得的發明創造。具體包括:

  3.1員工在本職工作中做出的發明創造。

  3.2員工在履行公司交付的本職工作之外的任務中所做出的發明創造。

  3.3主要利用公司的資金、裝置、零部件、原材料或不對外公開的技術資料所完成的發明創造。

  3.4員工離職一年內做出的,與其在本公司所承擔的本職工作或本公司分配的任務有關的發明創造,其個人申請專利的權利屬於本公司。

  3.5員工離開公司時,不得將本公司專利技術資料帶離,並且在一年內不得將應屬於本公司申請的發明創造申請個人專利。

  3.6員工在業餘時間內,在沒有利用本公司物質技術條件(包括資金、裝置、零部件、原材料或者不對外公開的技術資料)等的前提下,並且與本職工作或分配的任務無關的發明創造,則視為非職務發明創造,申請專利的權利屬於發明人或者設計人。

  4職責和許可權

  4.1綜合辦為公司智慧財產權的管理部門。

  4.2綜合辦負責與公司合作的代理機構接洽,包括:智慧財產權的查詢、申請、合同簽訂、費用繳費、跟進及維護、智慧財產權糾紛和訴訟等事宜。

  5 工作流程

  5.1員工提出專利申請,編寫專利的詳細內容,透過部門內部稽核後,由所在部門將專利技術交底書提交綜合辦,由綜合辦聯絡代理機構進行專利查新、撰寫及申請。

  5.2 專利數量要求:廢氣處理組、汙水處理組、智慧控制中心,每年必須每人提交一個專利,按人員比例,要求稽核透過的實用新型/外觀設計個數不少於部門人數的50%,要求發明專利提交稽核個數不少於部門人數的30%。該項任務作為部門的硬性工作指標,未完成的部門取消部門及個人的一切年終評先評優。

  5.3獎勵標準

  5.3.1外觀專利

  外觀專利授權,發明人按照500元/項進行獎勵。

  5.3.2實用新型專利

  實用新型授權,發明人按照800元/項進行獎勵。

  5.3.3發明專利

  發明專利授權,發明人按照2000元/項進行獎勵。

  5.3.4若發明人離職,則無需對發明人進行發明授權獎勵。

  5.4獎勵發放

  5.4.1如一項專利涉及多名發明人的,應依據各人對該發明創造的貢獻大小來確定獎金分配方案,對該項發明創造做出突出貢獻的人員,以及申請專利過程中承擔技術交底書的主要撰寫任務的人員,應從優給予獎勵。分配原則由申請部門負責把關。

  5.4.2專利申請獎金每半年發放一次。由綜合辦部彙總統計申報結果,經與申請部門確認獎金分配額度後,經總經理審批後發放獎金。

  5.5對技術上產生重大突破的職務發明專利,經公司領導討論認定後,上述獎勵額度可提高到2倍。

  5.6上述專利申請獎勵是依據公司目前的專利現狀而制定的,必要時獎酬額度可以根據公司專利情況的總體變化作相應調整,另行通知。

  6附則

  6.1本制度由綜合辦負責解釋。

  6.2本制度自20XX年1月1日起實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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