裝置資產報廢管理制度(精選5篇)

裝置資產報廢管理制度(精選5篇)

  現如今,我們可以接觸到制度的地方越來越多,制度就是在人類社會當中人們行為的準則。到底應如何擬定製度呢?以下是小編為大家收集的裝置資產報廢管理制度(精選5篇),僅供參考,希望能夠幫助到大家。

  裝置資產報廢管理制度1

  1.裝置主要結構嚴重損壞,無法修復或修理經濟性較差、改裝或經國家政策規定必須淘汰的裝置方可報廢。

  2.由使用單位向工藝科、生產科提出申請,經裝置科審訂後報分管副總經理(總工程師)批准並報上級部門批准。

  3.已批准報廢的裝置由裝置科進行處理,報生產科、工藝科和分管副總經理批准可估價外調。也可將能利用的另部件回收利用,不能利用的作廢舊物資處理。

  4.由裝置科將批准報廢的裝置轉財務科登出資產,並辦理相關手續。

  5.報廢的壓力容器等特種裝置及國家規定的淘汰裝置,不準轉售其它單位。

  6.對已經上報同意報廢的裝置,經有關部門會審後,若仍有一定使用價值的,作報廢留用處理或降級使用。

  1)裝置科建立報廢裝置臺帳。

  2)報廢后的動能和特種裝置不能留用。

  3)報廢后的起重運輸裝置若需留用,只能作降級使用。

  4)對已辦理報廢的金切鍛壓裝置需留用的,則需辦理相關審批手續。

  5)其它經報廢后不再留用的裝置,應拆除入庫待處理。

  裝置資產報廢管理制度2

  1、目的

  為完善生產設施管理,充分利用設施裝置殘值,為公司、社會創造更多財富,並保障公司報廢設施不會造成社會危害和環境危害,特制定本制度。

  2、使用範圍

  公司所有生產設施的拆除和報廢。

  3、職責

  3.1生產部負責拆除和報廢生產設施的責任部門。

  3.2各部門負責拆除和報廢生產設施的具體實施工作。

  4、控制程式

  4.1嚴禁私自拆除和報廢生產設施,生產設施符合下述一項或多項,方可進行拆除和報廢:

  4.1.1能源消耗高,按國家規定應淘汰的裝置;

  4.1.2由於技術進步,先進裝置替換落實裝置;

  4.1.3定期檢驗不合格的特種裝置、壓力管道;

  4.1.4由於生產工藝改進不能滿足生產要求的裝置、管道;

  4.1.5嚴重腐蝕,存在安全隱患的裝置、管道;

  4.1.6由於生產規模的擴大,不能滿足生產能力的裝置、管道;

  4.2生產設施拆除和報廢程式

  4.2.1生產設施所在部門根據生產設施拆除和報廢條件,編制生產設施拆除和報廢計劃,報生產部彙總,並提交安全生產副經理助理,安全生產副經理助理報公司總經理認可後,公司總經理報集團公司技術總工審批。

  4.2.2生產設施所在部門應編制生產設施拆除和報廢方案,方案包括風險分析、風險控制措施等。

  4.2.3拆除生產設施應確保拆除安全,拆除前應進行必要的隔離、置換、中和、斷電等措施後,按照生產設施拆除方案進行作業,請承包商進行拆除時,應簽定生產設施拆除合同,對承包商的管理應符合公司要求。

  4.2.4報廢生產設施應當消除不安全因素,不得留下隱患。生產設施必須進行必要的處理如清洗、置換,驗收合格後方可報廢。

  4.2.5生產設施的拆除和報廢必須有賬可查,並且相關材料要存檔。

  裝置資產報廢管理制度3

  1、裝置封存制度

  (1)凡停用8個月以上的裝置,應進行封存,封存裝置有使用單位提出申請報機電裝置管理科審批。機電裝置管理科審查同意後,填寫裝置封存命令單,使用單位接到命令單後,送交裝置庫進行封存。

  (2)裝置封存前,必須清點、檢查,並對裝置進行保養。

  (3)封存後,懸掛封存標誌牌,存放中要防潮,不得露天存放,對易損件要專門保管存放。

  (4)裝置封存後需要啟用時,使用單位要先填寫申請單,報機電裝置管理科同意後,填寫啟用通知單後方可啟用,任何單位或個人不辦理手續不準啟用。

  2、裝置報廢制度

  (1)裝置由於在惡劣的環境中長期使用,造成機體嚴重變形,零部件殘缺損壞嚴重而又無修復價值或國家規定淘汰及耗能高、效率低、影響安全的裝置,必須按裝置報廢程式組織裝置報廢工作。

  (2)裝置報廢工作每年進行一次,首先有使用單位,維修單位提出報廢裝置申請,按照裝置的實際情況進行初步鑑定,提出全礦的.裝置報廢計劃,然後由礦領導、總工程師、財務科、機電裝置管理科、企管辦、安質部等有關單位共同進行全面細緻的逐臺鑒定。提出合理的報廢計劃上報有關部門,待審批後生效。財務科、機電裝置管理科及時登出臺帳。

  3、裝置閒置制度

  閒置管理制度

  (1)凡閒置一年以上的裝置規定為閒置裝置。

  (2)閒置裝置在閒置期間,不準露天存放,不準擠壓,要每半年進行一次保養,不準有鏽蝕、缺件現象。

  (3)閒置裝置要存放整齊,並懸掛標牌。

  (4)閒置裝置需要使用時,必須有使用單位填寫申請單,報機電科,同意後填寫領用通知單,任何單位不經機電裝置管理科允許,不得領用。

  1.因生產任務不足等原因使裝置停用時間達半年及以上,應進行封存,由使用單位填寫<<裝置封存通知單>>,報工藝科、生產科、裝置科、財務科同意後,方可就地封存。封存裝置應是完好裝置,對封存的裝置應切斷電源,放盡油品,將裝置擦拭乾淨,導軌及光滑表面塗油防鏽,覆蓋防塵罩,懸掛標牌顯示,指定專人保養,定期檢查和維護,隨機附件及專用工具均應隨同主機清點封存,防鏽保管。

  2.現場封存裝置需啟封使用時,使用單位持原封存申請單,先到生產計劃部門和財務部門辦理啟封手續,會同裝置科檢查啟封。使用前應檢查、清洗、注油、試執行,待正常後方可使用。

  因施工任務改變、無施工任務或施工任務嚴重不足而停用的機械可以申請封存。

  一、封存機械必須技術狀況良好,附件齊全,否則不予辦理封存。

  二、封存機械必須塗油、防腐,放盡機記憶體水,其零部件及附件不得隨意挪用、拆換。

  三、封存機械必須有專職管理人員定期進行保養和試運轉。

  四、封存期未到而需啟封使用,需經封存審批部門批准,未經封存審批部門批准,不得擅自啟封。

  裝置資產報廢管理制度4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加強我院報廢、積壓儀器裝置的管理在,最大限度的提高報廢和積壓儀器裝置的再利用價值,根據《瀋陽職業技術學院資產管理暫行辦法》特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 要規定適用範圍只限於列入固定資產管理的儀器裝置。

  第三條 資產管理處負責學院報廢與積壓儀器裝置的處理工作。

  第二章 報廢儀器裝置的處理

  第四條 儀器裝置的報廢,要進行嚴格的技術鑑定。經鑑定符合以下條件之一的,可視為報廢儀器裝置。

  1、費用接近或達到同類新產品價格的裝置。

  2、無修復價值的或已無法修復的裝置。

  3、陳舊過時,精度或技術指標都無法恢復的裝置。

  4、粗製濫造,技術質量不過關的試製或自制的產品。

  5、因產品更新換代或耗能大、效率低,屬國家統一公佈淘汰的產品。

  第五條 凡確定為報廢的儀器裝置,各部門資產管理員應到學院資產管理處領填《報廢單》,將技術鑑定結果詳細填寫在報廢單上,經本部門領導簽署意見後報相關主管部門領導審查簽字,最後報資產處審批。

  第六條 價值在5萬元以上(含5萬元)的儀器裝置報廢,除履行上述手續外,還應補充該裝置從購置到報廢全部過程的使用效益報告(包括機時數、培訓人員總數、科研專案總數、獲獎情況等)經主管校領導簽字後由資產管理處報上級主管部門批准方可報廢。

  第七條 報廢儀器裝置處理的時間,一般每年安排二次,上半年在5月份左右,下半年在十月份左右,特殊情況做臨時處理。

  第八條 報廢儀器裝置由資產管理處會同有關部門組成議價小組對廢品進行統一作價處理。

  第九條 廢舊儀器裝置殘值收入一律上繳學院財務。

  第十條 凡可重新利用的儀器裝置,都要逐級建賬。所有領用、建賬手續,由領用單位資產管理員到資產管理處辦理。

  第三章 積壓儀器裝置的處理

  第十一條 凡符合下列條件之一的,可視作積壓儀器裝置。

  1、因學院教學、科研、開發等任務發生變化或者專業方向的轉變,以後不再使用的。

  2、使用年代久效能下降不能滿足科研開發要求的。

  3、重複購置多餘的

  第十二條 經各部門確認的積壓儀器裝置,在上交時,可先將積壓清單報資產管理處,由資產管理處組織回收。大型儀器裝置就地封存,等候處理。

  第十三條 資產管理處將各部門上報的積壓儀器裝置資訊在校園網公佈,對積壓儀器裝置進行公開招標拍賣。

  第十四條 如果有校內部門需求積壓儀器裝置,由資產管理處辦理辦理校內轉移調撥手續。

  第十五條 如果積壓儀器裝置的需求方屬校外單位,由資產管理處辦理對外銷售手續。

  第十六條 處理積壓裝置所得收入,一律上交學院財務

  第四章 附則

  第十七條 本規定自公佈之日起執行此前校發此類檔案自行廢止。本規定由資產管理處負責解釋。

  裝置資產報廢管理制度5

  1.裝置封存的條件及要求

  1.1凡已停用6個月以上而又估計不為企業所需要的裝置,由車間負責填寫“裝置封存申請單”,報裝置科核實,經主管部門批准後才能進行封存。

  1.2凡申請封存的裝置,必須做到技術狀態良好,附件齊全,並要掛上醒目的封存牌。對已損壞的裝置應予以修復並驗收合格後,才能封存。

  1.3嚴禁未經批准擅自使用封存的機械裝置。

  1.4裝置的封存工作,由裝置科組織原使用部門的有關人員到現場進行。封存的裝置必須保持其結構完整、技術狀態良好,並在封存前進行清洗,塗抹必要的防鏽油脂。

  1.5裝置封存後設備科要指定專人保管,定期檢查。所有封存裝置要達到完好裝置要求,並列入裝置檢查內容之一。

  1.6對閒置裝置應積極進行處理,閒置兩年以上或不用的裝置,報總經理批准,可調撥給其他部門或單位。

  1.7裝置封存期間不提取基本折舊和大修基金。

  2.封存裝置的保管工作

  2.1裝置封存的目的之一,是要提高保管質量,保護其不受損失。要採取妥善措施,切實加強封存裝置的保管保養工作,使裝置始終處於良好的技術狀況或至少保持現有的技術狀況,不致遭到自然損蝕而日益劣化。

  2.2凡新裝置或大修出廠後未經磨合的機械裝置封存時,應在封存前完成磨合程式並進行磨合保養工作,以便使裝置處於磨合完了正常待用狀態。防止封存日久,一旦啟封時發生遺漏磨合程式的現象。如果由於客觀條件限制,達不到上述要求,則應該明顯標明。

  2.3凡帶有附屬裝置的機械裝置,應儘可能將其附屬裝置集中就近存放,避免主機入庫,附件散置各處,天長日久易發生錯配或丟失現象。

  2.4一切裝置的工作裝置均不得懸空放置。

  2.5對電氣裝置一定要切斷電源,並做好防潮、防塵、防水等措施。

  3.封存裝置的啟用

  3.1當封存的裝置決定再用時,應由使用部門辦理再用手續,填寫“啟用申請單”(一式三份)報裝置部門批准,並收回封存標誌牌。啟封單一份退回使用部門,作為啟封的憑證;一份交財務部門作為繼續提取折舊和收繳佔用費的依據;一份留裝置動力部門存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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