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事業單位考勤制度(精選5篇)

企事業單位考勤制度(精選5篇)

  隨著社會不斷地進步,制度起到的作用越來越大,制度泛指以規則或運作模式,規範個體行動的一種社會結構。那麼什麼樣的制度才是有效的呢?下面是小編精心整理的企事業單位考勤制度(精選5篇),歡迎閱讀與收藏。

  企事業單位考勤制度1

  一、作息時間

  “中心”實行每週5天工作日、每日8小時工作制。

  每週一至週五為工作日,期間職工必須嚴格遵守“中心”規定的作息時間。

  上午工作時間:8:30—11:30

  中午休息時間:11:30-13:00

  下午工作時間:13:00-16:30

  星期六、日為法定公休日。

  二、考勤制度

  “中心”執行考勤簽到制度,職工每日上班按時在部門簽到表上籤到。月末最後一個工作日下午,各部門部長負責整理考勤統計,交綜合辦公室,作為職工當月出勤情況的原始記錄。

  部門負責人對本部門職工的遲到、早退、曠工、加班進行考勤記錄。

  辦公室不定期對考勤情況進行抽查,凡抽查到有遲到、早退現象的職工,當即按照“中心”有關規定處理;凡抽查到部門負責人對遲到、早退現象未記錄的,1次扣除部門負責人10元。

  (一)關於遲到、早退、曠工的規定

  為嚴格“中心”紀律,特制定如下規定(以職工月工資2500元為例):

  1.遲到:

  職工應在8:30之前到崗,8:30-9:00之間到崗者視為遲到。每月遲到超過3次的,每再遲到一次扣除工資113元(即2500/22=113元)。

  2.早退:

  即在不向部門負責人請假的情況下,下班之前提前半小時之內離開“中心”者視為早退。早退的處罰辦法為扣除當月日工資。

  3.曠工:

  沒有假條又沒有履行相關手續而無故未到崗者視為曠工。如無特殊情況,遲到或早退半小時以上3小時以內又沒按規定請假者視為曠工半天;遲到或早退3小時以上又沒按規定請假者視為曠工一天,分別扣發此職工半日或一日工資的3倍。當月累計曠工3天,年度累計曠工30天者按規定除名。

  (二)關於事假、病假的規定

  1.事假:

  職工如遇私事要處理,可請事假。最小記錄單位為一小時。職工應提前辦理請假手續,來不及辦理請假手續的,要及時打電話宣告,回單位後及時補辦,否則按曠工處理。

  2天以內(含2天)事假報部門負責人審批,並填寫事假條;3天以上(含3天)事假除報部門負責人外,還應將假條提交主管副主任簽字後方可休假。部門負責人以上領導請事假(或外出離京)一律報“中心”主任審批。職工全年累計事假不得超過15個工作日,事假在15個工作日以內工資照發,超過此期限扣發超假期間日工資(如超1天,扣1天日工資),並扣除年底核算的相應月獎金。

  2.病假

  職工因病不能上班,應請病假。最小記錄單位為半天,2天以內(含2天)病假只須填寫單位請假條,向部門負責人報批。3天以上(含3天)病假應提供正規醫院開具的病假條,並通知主管副主任,否則按事假處理。

  工作人員因病休假在2個月以內的發給原工資。工作人員因病休假在2個月以上不超過6個月的,工作年限不滿10年的,發給本人原工資的90%;工作年限滿10年的,工資照發。工作人員因病休假超過6個月的,工作年限不滿10年的發給本人原工資的70%;工作年限滿10年及以上者,發給本人原工資的80%。

  職工不得采取欺騙手段獲取病假,一經發現,“中心”將嚴肅處理;情節嚴重者,解除勞動合同。

  若存在在家辦公者,需經該部門負責人同意。

  (三)關於各種假別

  1、喪假

  工作人員的配偶、直系親屬、同住岳父母(公婆)去世的,可以請喪假,假期不超過5天。異地奔喪的,可以酌情根據路途遠近給予路程假。假期工資照發。

  2、探親假

  假期與待遇按國家有關規定執行。探親假期工資為本人職務工資與按國家規定比例計算的津貼。

  已婚職工探望父母的往返路費,按確定的工資額為計算基數,在30%以內的,由本人自理,超過部分由單位負擔。

  工作滿一年已婚在職職工,與配偶不住在一起,又不能在公休假日團聚的,可以享受探望配偶的待遇;工作滿一年已婚在職職工,與父母都不住在一起,又不能在公休假日團聚的,可以享受探望父母的待遇。

  職工探望配偶每年給予一方探親假一次,假期為30天;未婚員工探望父母,原則上每年給假一次,假期為20天;已婚職工探望父母的,每4年給假一次,假期為20天。

  3、婚假

  職工本人結婚,給予婚假7天,如符合男25週歲、女23週歲及以上初婚的晚婚條件,則增加獎勵7天。假期均不包括公休、法定節假日。

  4、生育假

  女職工的產假、節育、絕育、人工流產等假期,均按國家有關規定執行。女職工的產假為90天,晚育的增加獎勵假1個月(不休獎勵假的,給予女方一個月工資的獎勵,獎勵費由夫妻雙方單位各負擔50%),經女職工所在單位批准,可以再增加產假3個月,但減免3年獨生子女獎勵費(獨生子女獎勵費自領取《獨生子女光榮證》之月起,每月發給5-10元獎勵費,至獨生子女年滿18週歲止,夫妻雙方單位按本單位標準,各發50%。

  5、工傷假

  因公受傷,休假視為上班。

  6、路程假

  結婚(不包括旅行結婚)、奔喪、探親給路程假。路程假不算事假。

  7、年度假

  工齡1至10年休假5天;10至20年休假10天;20年以上休假15天。年假以每年3月1日到次年3月1日前有效。

  一年內連續病假超過半年或事假超過15天的,不再享受當年的休假待遇。如在本年休假以後再請病、事假超過上述規定的,在下一年度不再安排休假。

  休假時間的計算,包括公休日,不包括法定節假日。

  休假期間工資照發。

  因工作需要,經“中心”領導批准可以分兩段休假,但不得跨年度使用。

  8、假期計算

  職工休假包括公休日在內;病假、生育假、路程假、探親假、工傷假均包括公休日和法定節假日在內;婚假、喪假、事假均不包括公休日和法定節假日在內。期間如有國家相關假期政策的調整則按照國家相關政策執行。

  (四)加班

  如有特殊情況在正常工作日期間需要加班,需由部門負責人批准,部門負責人在考勤表上如實登記。

  週六、日及法定節假日加班,需經“中心”主管副主任以上批准,部門負責人在考勤表上如實登記。

  企事業單位考勤制度2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了進一步加強對國家機關、事業單位工作人員的管理,嚴肅工作紀律,改進工作作風,提高工作效率,強化對工作人員的制度化管理,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務員法》等有關法規和《門源縣副科級以上幹部外出報告制度》、《中共門源關於進一步加強領導班子和幹部隊伍建設的意見》精神,結合門源實際,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本規定適用於全縣國家機關、事業單位工作人員的病假、事假、公休假、探親假、婚假、喪假、生育產假等考勤和因公外出的考勤及日常出勤情況。

  第三條工作人員考勤管理,堅持實事求是、客觀公正原則,堅持監督約束與激勵保障並重的原則,堅持依法辦事的原則。

  第四條組織部負責全縣副科級以上領導幹部(含非領導職務)考勤的綜合管理工作。各部門(單位)負責本單位(部門)工作人員的日常考勤工作。

  第二章審批程式及批准許可權

  第五條科級幹部因公外出和因私請假,必須提前向組織部報告外出和請假事由,辦理報批手續。因公外出報告和因私請假方式以書面為主。如遇特殊情況,可口頭或電話報告和請假,事後及時補辦有關手續。

  第六條縣級黨政正職領導幹部因公出省、出國(境)或因私離開工作崗位,必須向州委書記、州長請假,並分別向州委副書記、州政府常務副州長履行告知手續;縣人大、縣政協正職領導及副縣級領導幹部(不包括縣人大、縣政協副職領導幹部),因公出省、出國(境)或因私離開工作崗位3天以內的,應向書記、報告,並分別向副書記、縣政府常務副履行請假手續,報組織部備案;3天以上的,經書記、縣政府簽署意見後,向州委副書記、州政府常務副州長報告,並報州委組織部備案。縣人大、縣政協副職領導幹部因公出省、出國(境)或因公離開工作崗位3天以內的,由單位正職領導批准;3天以上的,由單位正職領導簽署意見,報書記同意後,向州委副書記通報,並報州委組織部備案。

  第七條各鄉鎮、各部門黨政正職領導幹部因公出省、出國(境)或因私離開工作崗位,必須向書記、報告,並分別向副書記、縣政府常務副履行請假手續,同時報組織部備案。

  第八條各鄉鎮和縣直各部門黨政副職領導幹部(含非領導職務)因公出省、出國(境)或因私離開工作崗位3天以內的',向單位正職領導報告;3天以上的,由單位正職領導簽署意見後分別向副書記、縣政府常務副履行請假手續,同時報組織部備案。

  第九條各鄉鎮、各部門國家機關一般幹部及事業單位工作人員因公出省、出國(境)的參照第六條、第七條履行相關手續。

  第十條各鄉鎮、各部門國家機關一般幹部請假時間在3天以內的由單位負責人批准,3天以上的由主管部門領導批准,假期結束後向審批人銷假。

  第三章請假手續及相關要求

  第十一條工作人員因公外出應有外出的檔案依據可證明材料。因公外出或因私請假期滿需延長的,應按審批許可權事前報告。如不履行延長報告手續,所延長的天數按曠工處理。

  第十二條工作人員請公休假、探親假、婚假、喪假、生育產假等,按有關規定執行。如遇特殊情況需延長假期的,應按審批許可權事前報告,延長的天數按事假處理。如不履行延長報告手續,所延長的天數按曠工處理。

  第十三條工作人員因事請假,應有具體事由及事假的期限。事假期滿需延長的,延長的天數繼續按事假處理。如不履行延長報告手續,所延長的天數按曠工處理。

  第十四條工作人員因病請假10天以上的,要有縣級以上醫療機構出具的疾病證明。如遇特殊情況,醫療疾病證明可後補。

  第十五條工作人員既不履行因公外出報告和因私請假手續,又不在崗的.,按曠工處理。

  第十六條國家法定的休假日、休息日不計入公休假、探親假、婚假、喪假。

  第四章考勤管理及稽核

  第十七條建立健全領導幹部考勤檔案。各部門(單位)辦公室負責建立本部門(單位)科級以下幹部的考勤檔案。組織部負責稽核各部門(單位)副科級以上領導幹部的考勤情況。

  第十八條組織部、縣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應每半年彙總一次領導幹部考勤情況,並將科級領導幹部考勤情況彙總後報備案。

  第十九條各部門、各單位每月彙總一次工作人員考勤情況,並進行公佈。

  第五章請假期間有關待遇規定

  第二十條請假期間要嚴格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務員法》、省人事廳《關於青海省國家機關工作人員病假期間生活待遇的通知》(青勞人薪字[1999]165號)、《關於青海省事業單位工作人員病假期間生活待遇的通知》(青勞人薪字[1999]166號)、《關於國家工作人員事假期間工資待遇的通知》(青勞人薪字[1999]186號)、《關於進一步規範公務員津貼補貼的通知》(青人薪字[2015]538號)等檔案精神執行。

  第二十一條公休假、探親假、婚假、喪假、生育產假期間工資待遇按有關檔案規定執行。

  第六章考勤管理與獎懲

  第二十二條考勤納入平時工作考核之中,考勤統計結果作為年度考核、評優評先、獎勵和幹部提拔使用的重要依據。

  工作人員的日工資,按工作人員本人的月工資(不含規定按考勤發放的各種津貼、補貼)除以每月制度工作天數進行折算。根據國家關於“國家機關、事業單位實行統一的工作時間,星期六和星期日為休息日”的規定,每月制度工作天數可統一按21.5天計算。

  (一)工作人員因不履行請假手續,無故曠工,扣除當月工作津貼;曠工或因公外出、請假期滿無正當理由逾期不歸連續超過15天,或者一年內累計超過30天的,按有關規定進行處理。

  (二)工作人員因病請假當年累計超過3個月以上的,不參加本年度評優評先。病假期間工資待遇:

  1、工作人員病假在當月累計超過10個工作日,停發當月工作津貼;

  2、工作人員病假超過2個月不滿6個月:工作年限不滿10年的,從第3個月起,按月工資的90%計發;工作年限滿10年及以上的,按月工資的100%計發(以上均不含工作津貼,下同);

  3、工作人員病假超過6個月:停發年終一次性獎勵工資和精神文明獎,工作年限不滿10年的,從第7個月起,按月工資的70%計發;工作年限滿10年不滿20年的,按月工資的80%計發;工作年限滿20年以上的,按月工資的90%計發;

  4、身患重大疾病的工作人員,在停止工作進行治療期間,原則上照發本人標準工資(含工作津貼),一切福利待遇與在職人員同等對待;

  5、工作人員病假期間享受單位的生活福利待遇;

  6、工作人員不得利用虛假證明請病假後從事經營或其它盈利性活動,經查實,即停發工資。

  (三)工作人員因事請假當年累計超過2個月以上的,不參加本年度評優評先。事假期間工資待遇:

  1、事假累計不得超過30天,事假30天以內的,工資照發(不含工作津貼);超過30天的,從第31天起,每請事假1天,扣除1天工資;

  2、超過5個月以上的,停發年終一次性獎勵工資和精神文明獎,並取消當年公休假;

  3、工作人員的直系親屬有重大疾病需陪護治療或隨患者出省診斷時間較長的,經本人申請,部門(單位)研究同意,根據審批許可權,報組織、人事部門批准後,可不扣除工資。

  第二十三條工作人員因健康原因不能堅持正常工作一年以上的,安排病休。領導幹部病休期間免去現職。病休後視其健康狀況和工作需要,予以重新安排工作。

  第二十四條工作人員在編但長期不在崗者,按第二十一條第一款規定處理。

  第二十五條在考勤管理工作中有下列情形的,予以追究責任:

  第七章考勤工作紀律及監督

  1、考勤工作不認真、不負責任,不定期公佈考勤情況的,對考勤工作人員、主管領導給予通報批評;

  2、考勤工作中如發現弄虛作假,造成考勤登記失實的,視情節輕重追究有關領導責任。考勤工作實行部門(單位)主要領導負責制。

  3、考勤工作中不堅持實事求是、客觀公正原則,對本部門(單位)工作和團結造成不良影響的,視情節輕重對有關人員進行處理。

  第二十六條縣紀律檢查委員會不定期組織組織部、縣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人員對各部門(單位)工作人員考勤管理情況進行監督檢查。

  第二十七條全年考勤情況在每年年底目標責任考核情況公佈時一同公佈。

  第八章附則

  第二十八條各部門(單位)對見習崗位的大學生、大學生志願者、公益性崗位人員、聘用人員的考勤管理可參照本規定執行。

  第二十九條本規定由縣紀律檢查委員會、組織部、縣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負責解釋。

  第三十條本規定自下發之日起執行。

  企事業單位考勤制度3

  為切實加強機關效能建設,改進機關工作作風,提高工作效率,強化考勤管理,特制定本制度。

  一、委全體人員應嚴格遵守上、下班制度。上班時要堅守崗位,不得遲到、早退,工作時間不得無故串崗、離崗。

  二、機關及委屬各事業站所應實行考勤簽到制度,考勤簽到時間為上午8:30以前,下午2:00以前(時間如有變動按上級通知作相應調整)。機關考勤由委監察室負責組織實施,事業站所考勤由各單位組織實施。

  三、原則上要求全體人員一律上班簽到後再外出辦事,如有特殊情況需直接外出,應提前報部門主要負責人備案,說明外出事由和時間,並不得委託代簽。

  四、外出參加會議、培訓或學習當天不能及時返回的,應履行登記手續。外出完畢後,要及時參加考勤,未及時考勤視為缺勤。

  五、請假和銷假手續辦理。工作人員因病、因事需要請假的,必須填寫請假條,說明事由、時間。中層副職以下人員請假1天以內者,由部門主要負責人審批;請假2天(含2天)以上者,經部門主要負責人同意,報分管主任審批。部門主要負責人請假1天以內者,由分管主任審批;請假2天(含2天)以上者,經分管主任同意,報委主要領導審批。假期結束,請假人必須向准假人銷假,否則超假按曠工處理。對不請假者,一律作曠工處理。請假條交委人事科彙總備查。

  六、實行年休假制度。各部門根據工作情況,有計劃地安排好工作人員的年休。並嚴格執行揚人社發[20xx]30號《關於落實揚中市機關事業單位帶薪年休假制度的實施辦法》檔案精神。

  七、各事業站所每月底及時將當月考勤情況報委監察室彙總,監察室於次月前三個工作日內將上月考勤情況予以公佈,接受監督。如有異議,自公佈之日起二日內將情況反饋辦公室,逾期視為認可。工作人員的全年考勤情況作為績效考核及年終考核的一項重要依據。

  八、工作人員要嚴肅認真,按照實事求是的原則,如實填寫簽到簿、請假條,不得弄虛作假。如有虛填瞞報現象,經查實後,視情節輕重,給予批評教育,直至追究當事人的責任。

  九、本制度自公佈之日起施行。

  企事業單位考勤制度4

  一、目的

  為了加強考勤管理,規範員工請休假程式,確保生產順利進行制定本制度。

  二、範圍

  本制度規定了員工請假程式、假別、請假準核許可權、請假的記錄等內容。

  三、請休假管理制度

  1、請假手續:員工請假,必須由本人於假前辦理請假手續,填寫《請假單》,如確因急病、急事且居住地離單位較遠,確實不能親自辦理請假手續時,可用電話或委託他人向主管領導請假,事後必須補辦請假手續和交驗有關證明,否則無請假單而未出勤者均視為曠工;員工請假期滿,因特殊情況需要續假時,應於假期期滿前按規定向相關主管辦理續假手續,續假未準應按時上班。

  2、請假類別:請假分為公假、事假、病假、工傷假、婚假、喪假、產假、探親假、停薪留職9種,分為有薪假和無薪假兩種婚喪假,探親假為有薪假,其它除特殊情況規定外均執行無薪假別。

  3、請休假程式按照下列程式執行。

  4、為了保證制度的可查性,要求各部門請假單除交綜合部一份外,在本部門留存存根一份。

  企事業單位考勤制度5

  為促進各項工作落實,認真完成上級交辦的各項任務,加強單位紀律作風,特制定考勤制度如下:

  一、各辦公室要堅持考勤制度,確定專人負責考勤。

  二、除因病按規定辦理病假手續外,一般不能無故請假,確需請假者,嚴格履行請銷假手續,否則,按曠工處理。

  三、考勤與目標考核掛鉤,全單位考勤由辦公室統一監督管理。考勤表要彙總整理,將考勤情況納入年終考核內容。

  四、婚假規定:男女雙方符合晚婚年齡的(男二十五週歲、女二十三週歲後結婚),除法定婚假外,按女方結婚年齡,二十三週歲以上的增加二十天。

  五、產假規定:按計劃生育條例有關規定執行。

  六、探親假執行情況按有關規定辦理。

  七、在上班時間,單位領導要不定期抽查。凡遲到、早退、無故離開崗位的,一旦發現問題,要嚴肅處理,並記錄體現在考勤表上。

  八、工作時間臨時外出,外出人員要向處負責同志請假,如單位領導同志外出,要給局分管領導請假(局分管領導不在時給局辦公室負責同志請假)。所有外出人員外出時,要給其他留守人員通氣打招呼。工作時間不允許辦私事,一旦發現,按曠工處理考勤。

  九、每月考勤完後,考勤表要公示三天。

最近訪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