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於安全防護用品管理制度(精選17篇)

關於安全防護用品管理制度(精選17篇)

  在日新月異的現代社會中,很多場合都離不了制度,制度是在一定歷史條件下形成的法令、禮俗等規範。你所接觸過的制度都是什麼樣子的呢?下面是小編收集整理的關於安全防護用品管理制度,僅供參考,大家一起來看看吧。

  安全防護用品管理制度 篇1

  1 定義

  1.1職工在生產勞動過程中正常使用或佩戴的,用以保護自身安全和健康的物品稱為勞動防護用品;如:勞動防護手套,防護鞋等。

  1.2所使用的特殊防護器具稱勞動防護用具;如:防毒面具等。

  2 管理職責

  2.1安全管理部門參與全公司勞動防護用品發放標準的制訂和修改,對勞動防護用品發放數量、質量及使用等進行監督檢查。

  2.2安全管理部門統一負責編制防護用品的採購計劃。

  2.3勞動工資部門負責發放及小件防護用品的審批工作,按發放標準保質、保量供應。

  2.4倉儲部門負責勞動防護用品、用具的驗收、保管,不合格的用品、用具拒絕入庫。

  3 選用與保管

  3.1必須根據作業性質、條件(空氣中的氧含量、毒物種類、濃度等)、勞動強度及有關技術標準,正確選擇和採用合適的防護用品和器具。

  3.2防護器具不準超出防護範圍進行借用:

  3.2.1不準用過濾式面具代替隔離式面具。

  3.2.2嚴禁使用失效的防護器材;

  3.2.3嚴禁用防塵口罩(帶換氣閥)代替過濾式防毒面具。

  3.3使用防護器具人員必須經過培訓,熟知結構、效能,使用和維護保管方法。

  3.4各種防護器具應定點存放,使用車間部門應派專人保管,建立臺帳。車間、工段、崗位上的防護器材要設專櫃專人管理,對防護器材的完好負責;並按班交接。

  3.5必須建立防護用品和器具的領用登記卡制度,並根據有關規定製訂發放標準。

  3.6定期校驗和維護

  3.6.1由勞動工資部門負責公司安全防護工具的管理、建立臺帳和定期校驗工作。

  3.6.2使用車間部門對所屬區域的勞動防護用具的完好、維護保養負責,定期進行檢查和記錄。

  3.6.3安全帶要防止潮溼黴爛強度下降,經常要進行強度試驗。

  3.6.4電氣絕緣工具定點專人保管,定期進行耐壓試驗,嚴禁使用不合格的絕緣工具從事電氣作業。

  3.6.5防毒面具等用後清洗,至少兩個月檢查一次,濾毒罐要稱量檢查,面具進行氣密性試驗。

  3.7勞動防護用品用具必須按規定用途使用,不得改作他用或變賣。

  安全防護用品管理制度 篇2

  1、每週一、週五由當值值班成員副值對乾燥燈泡進行檢查、發現燈泡損壞應立即彙報班長並更換。

  2、安全員每週要檢查一次、包括燈泡是否損壞,電源線、插頭、插座是否有異常、短路,發現問題應立即彙報班長並處理。

  3、正常時根據實際情況、空氣溼度(室外有大霧)應將乾燥燈投入(由當班人員負責)。

  4、連續兩天陰雨天氣應將乾燥燈投入(由安全員負責)。

  5、剛做過試驗的絕緣安全用具、涼幹放入櫃內後應將乾燥燈投入(由班長負責)。

  6、正常天氣、室內室外空氣乾燥、絕緣用具亦乾燥、乾燥燈應停用,但要檢查干燥燈應在良好的狀態(保證在任何情況下都可以使用乾燥燈)。

  注:其他安全用具應每月檢查一次並要有記錄、發現問題應立即彙報。

  安全防護用品管理制度 篇3

  一、電烙鐵

  (一)手柄、導線、插頭應完好無損,導線不準用強度低的塑膠線。使用前必須檢查,出現手柄及插頭破損,帶電體裸露、導線老化等情形之一者,不準使用。

  (二)在機架上使用時,應防止燒壞佈線或其它設施。在帶電裝置上使用時,不準接地(在保證電烙鐵不漏電的情況下)。烙鐵上的餘錫不準亂甩。

  (三)暫時停用應放在專用支架上,不準放在地面、桌子上或易燃物旁;未冷卻不準放回原處。

  二、移動式排風扇、電風扇

  (一)排風扇金屬外殼及其支架,必須有接地保護措施,並使用安裝漏電保護器的電源接線盒。移動時應先切斷電源。

  (二)使用前應檢查並應定期檢修,零部件破損、導線老化,不準使用。不準在人孔內使用排風扇、電風扇。

  三、手電鑽、電錘

  (一)應使用雙重絕緣的手電鑽、電錘。使用不是雙重絕緣的手電鑽、電錘時,應檢查金屬外殼不得漏電,手柄、開關、導線及插頭必須完好無損。使用時其插頭必須與帶漏電保護器的單相三眼和三相四眼插座相符合,嚴禁將導線直接插入插座孔使用。

  (二)使用前必須檢查外殼是否漏電;並進行空載試驗;運轉正常方可使用。裝卸鑽頭時,嚴禁戴手套,並在完全停止轉動時進行。

  (三)遇停電、離開工作地點或轉移工作地點,上、下傳遞時,必須先切斷電源。

  (四)在易燃、易爆場所或附近,不準使用手持式電動工具;使用中出現震動、高熱或異聲,應立即停止使用。

  (五)操作者必須戴絕緣手套、穿絕緣鞋或站在絕緣板上。

  (六)在潮溼或金屬容器內使用手持電動工具,應採用低壓電源。

  安全防護用品管理制度 篇4

  (1)凡無廠家、許可證編號、生產日期及國家鑑定合格證的安全防護用品、用具,嚴禁採購和使用;

  (2)安全防護用品、用具採購計劃應經安全監察部稽核,領導批准後實施;

  (3)安全防護用品、用具應設專人管理;

  (4)安全防護用品、用具不得接觸高溫、明火、化學腐蝕物品,不得移作他用;

  (5)安全防護用品、用具每次使用前必須進行外觀檢查,有下列情況者嚴禁使用:

  1.安全帶(繩):斷股、黴變、損傷或鐵環有裂紋、掛鉤變形、縫線脫開等;

  2.安全帽:帽殼破損、缺少帽襯(帽箍、頂襯、後箍),缺少下顎帶等;

  3.登高板:登板有傷痕、繩索斷股或黴變、鉤子裂紋等;

  4.腳釦、表面有裂紋、防滑襯層破裂、腳套帶不完整或有傷痕等;

  5.驗電器:未經耐壓試驗、批示燈不亮或無音響等。

  (6)施工隊班所配備的安全防護用品、用具應登記建檔,並做好檢查記錄工作。

  安全防護用品管理制度 篇5

  為加強建築施工安全防護用品和臨時設施的使用管理,避免因防護用品、臨時設施不合格導致發生安全事故,根據省市有關檔案精神和區有關規定特制定本制度。

  1.工程開工前,施工單位要根據工程實際情況,統計出工程所需防護用品、臨時設施費用,在施工中,要專款專用。

  2.嚴把防護用品進貨渠道關,認清所購產品是否為部、省推薦產品。凡假冒偽劣及未貼上(縫製)產品推薦標誌和帶影印推薦標誌的產品一律不得購買使用。

  3.購買的配電箱、開關箱都必須是主管部門推薦產品。

  4.防護用品必須由施工單位安全負責人購買、並管理使用。

  5.施工現場起重機械安裝完成,在安裝單位和使用單位除錯合格並核發《安全準用證》後,方可投入使用。

  6.防護用品、臨時設施、起重機械準用證必須存檔、妥善保管。

  7.處罰規定:違反上述規定,公司根據實際情況,給予施工單位100-1000元罰款,使用假冒偽劣產品要立即更換,若因此造成傷亡事故根據公司內部管理實施細則加倍處罰。

  安全防護用品管理制度 篇6

  一、特種裝置管理制度

  1、為保證本專案正常施工順利進行,落實安全生產的主體責任,加強對特種裝置的安全管理,確保特種裝置安全執行,使裝置安全管理工作步入系統化、規範化、制度化、科學化的軌道,依據《特種裝置安全監察條例》的要求,結合本專案實際,特制定本辦法。

  2、《特種裝置安全監察條例》所稱特種裝置是指涉及生命安全、危險性較大的鍋爐、壓力容器(含氣瓶,下同)、壓力管道、電梯、起重機械、客運索道、大型遊樂設施。本專案所涉及的特種裝置有起重機械(包括架橋機、龍門吊和汽車式起重機)、保溫燃燒爐、壓力管道,這三類裝置的安全管理必須依照本辦法執行。

  3、特種裝置在選購時,除滿足生產要求外,根據規定必須保證安全要求,選購必須進行嚴格審查,生產廠商必須是具備相應資質的正規廠商,所採購的新產品必須具備生產許可證、產品合格證。

  4、新增特種裝置在投入使用前或者投入使用後30日內,必須在當地質量技術監督局辦理《特種裝置安全使用許可證》,將安全檢查合格標誌固定在特種裝置顯著位置上後,方可投入正式使用。

  5、特種裝置作業人員必須經過專業培訓和考核,取得國家統一的特種裝置作業人員資格證書後,方可上崗作業,在作業中應嚴格執行特種裝置的操作規程和有關的安全規章制度。

  6、專案部應建立特種裝置安全技術檔案,具體包括:

  1)生產廠商出具的生產許可證、產品合格證;

  2)使用記錄;

  3)維修記錄;

  4)特種裝置及其安全附件、安全保護裝置、測量調控裝置及有關附屬儀器儀表的檢定記錄;

  5)事故記錄。

  7、特種裝置的安裝、拆卸工作應由具備相應安裝、拆卸資質的單位進行作業,雙方應簽訂安裝、拆卸協議,確保特種裝置安全投入使用。

  8、特種裝置安全技術性能的定期檢驗

  1)特種裝置使用單位必須在安全檢驗合格有效期屆滿前1個月向特種裝置檢驗檢測機構申請定期檢驗,及時更換安全檢驗合格標誌中的有關內容,未經檢驗或者檢驗不合格的特種裝置不得使用。

  2)特種裝置使用單位對在用特種裝置應當進行定期檢查,當發現異常情況的應及時處理。

  3)在用特種裝置的安全附件、安全保護裝置、測量調控裝置及有關附屬儀器儀表應按時檢定,超出時限或檢定不合格的不得使用。

  9、特種裝置存在嚴重事故隱患,無改造、維修價值,或者超過安全技術規範規定使用年限,特種裝置使用單位應當及時予以報廢,並應當向原登記的特種裝置安全監督管理部門辦理登出。

  10、標準或技術規程中有壽命要求的特種裝置或零件,應當按照相應的要求予以報廢處理,特種裝置進行報廢處理後,應向原登記的特種裝置安全監督管理部門辦理登出。

  11、特種裝置的使用單位應根據特種裝置的不同特性建立相適應的事故應急措施和救援預案。事故應急救援預案應定期演練,對其可行性、符合性和有效性進行檢驗,確保當事故發生時事故應急救援預案能真正起作用,防止災害擴大,將事故造成的損失降低到最低限度。一旦事故發生必須按照有關規定及時向當地特種裝置安全監察機構及有關部門報告。

  二、安全防護用品管理

  人員在生產過程中為免遭或減輕事故傷害和職業危害的個人穿(佩)戴的用品(如防塵、毒、噪音、高溫、強光、靜電、電擊、墜落等)稱為安全防護用品。

  1、重要安全防護用品範圍:

  1)安全網:水平安全網、密目式安全網。

  2)安全帶。

  3)安全帽。

  4)漏電斷路器。

  5)配電箱、開關箱。

  6)臨時用電的電纜、電源線。

  7)腳手架扣件。

  8)安全標誌。

  2、專案部辦公室負責安全防護用品的管理。安全管理部門負責對安全防護用品的管理使用情況進行檢查。

  安全防護用品的使用人員要根據有關規程和規定正確使用。

  3、專案部根據生產過程中所需的安全防護用品作出年度購買計劃,負責人稽核同意後,選擇有資質的供應商進行購置,並提供符合國家規定的防護用品。

  4、購買的安全防護用品需經物資部門和安全管理部門共同驗收後方准入庫,防護用品必須具有“三證一標識”,即生產許可證、產品合格證、安全鑑定書和安全標識。

  5、專案部辦公室要做好安全防護用品的管理,定期檢驗和校驗,並實行失效報廢,保證勞動防護用品的發放質量。

  6、安全保護用品是保護職工在生產過程中安全與健康的一項防護措施,必須根據規定供給,不能視為福利。

  7、凡是在生產勞動過程中有可能受到傷害或職業危害的職工,都應按規定配備勞動防護用品。

  8、安全保護用品標準中沒有規定,因工作中特殊需要的物品由各部門(人員)提出申請,經單位負責人稽核批准後方可購買發放。

  9、安全保護用品的發放,要從各部門單位實際出發,按照“實用節約”的原則,不得減發或者多領多發。發放要建立臺賬,領用要簽字備檔。

  10、應教育員工,凡因病假或其他原因脫離生產崗位半年以上的停發各類防護用品,待復工後再行發放。

  11、專案部要對使用防護用品的人員進行培訓,使其熟知結構、效能,按照防護用品的使用規則和防護要求,使員工做到“三會”,即會檢查防護用品的可靠性,會正確使用防護用品,會正確維護保養防護用品。

  12、防護用品每次使用前要進行檢查,嚴禁使用無效的防護用品。使用後要按要求進行維護。發現損毀要及時補領。

  13、使用人員應保管好安全防護用品,凡屬個人保管不當,丟失或損壞的需折價賠償後方可補領。

  14、專案部需建立嚴格的防護用品購買、驗收、保管、發放、使用、更換、報廢等管理制度和使用檔案,並根據國家要求制定發放標準。

  安全防護用品管理制度 篇7

  為認真貫徹實施《勞動法》、《安全生產法》、《職業病防治法》和《勞動防護用品監督管理規定》等法律、法規的規定,預防、控制和消除職業危害,保護員工在生產過程中安全和健康,確保安全生產,特制定本制度。

  勞動防護用品,是保護員工在勞動生產過程中職業安全健康的一種預防性輔助措施,是保護員工健康安全的最後一道防線。是指發給員工穿戴和使用的各類著裝、用品、用具和器材。公司各部門安全負責人、管理人員和和專案管理人員要認真執行防護用品管理制度,指導、督促員工在作業時正確使用防護用品。

  本制度適用於公司內負責個人防護用品實施計劃、採購、驗收、保管、發放的部門和使用人員。

  一、安全防護用品管理職責

  1、安全部門負責審查進入本公司的外部勞動防護用品生產廠家及生產經營單位的資質認可工作。制定防護用品的購置計劃,審批防護用品的發放,負責監督檢查防護用品的質量、發放及使用管理,並對購進的防護用品進行驗收。

  2、物資採購部門根據防護用品的購置計劃,負責防護用品的採購,保管和發放,購買防護用品必須到有《定點生產證》、《經銷許可證》的單位購買,對特種防護用品必須具有職業健康安全許可證,產品合格證和安全鑑定證,安全防護用品安全標誌證。

  3、財務部門負責提供購買防護用品的資金,對購置防護用品經費須憑安全部簽署的報銷憑證列支報銷。

  4、各分公司負責對佩戴個人防護用品人員、數量、種類的進行統計上報。按照公司的要求領用個人防護用品併發放到員工。對員工佩戴個人防護用品進行指導、督促正確佩戴。

  5、工會是防護用品的監督部門,有權對勞動防護用品的質量、發放、使用進行監督。

  6、安全部每年定期或不定期對公司內防護用品進行抽查與檢查,需要技術鑑定的送國家授權的防護用品檢驗站檢驗。

  二、安全防護用品的採購

  1、安全防護用品的採購計劃由專案部提出,經專案經理稽核後,由專案部材料員統一購買。採購的特種勞動保護用品質量必須達到國家或行業標準要求的合格標準,並在專案部入庫、建賬。

  2、安全防護用品採購前,材料員應向安全部提供生產和經營安全防護用品單位的營業執照及產品質量證明檔案,安全部簽字認可。採購發票影印件應在安全部備案,加強安全部在採購過程中的監督作用。

  3、採購的安全防護用品應是取得安全防護用品安全標誌(“la”標識)的產品。安全防護用品安全標誌證書由國家安全生產監督管理總局監製,加蓋安全防護用品安全標誌管理中心印章。

  4、特種勞動保護用品的採購必須在專門從事勞保用品生產經營的廠家或商家處採購,經營商家必須在市級以上工商行政管理部門備案,並辦理正規合法的供購手續。

  5、專案部租賃的舊安全防護用品必須是合格品,並具有齊全、合格的質量證明檔案。

  6、所購買勞動防護用品必須符合國家或行業標準,必須有“三證”,即生產許可證、安全鑑定證和產品合格證,由安全部門驗收後方可入庫。

  7、安全部負責及時收集已取得安全防護用品安全標誌證書的安全防護用品供方名錄,及時傳遞給相關部門和管理人員,作為他們採購的參考依據。

  三、安全防護用品的驗收

  1、施工專案部負責安全防護用品進場的驗收,新採購或租賃的安全防護用品應質量合格,質量證明檔案齊全、有效。

  2、特殊勞動防護用品實行安全標誌管理,安全防護用品安全標誌包括安全防護用品安全標誌證書和安全防護用品安全標誌標識(“la”標識)兩部分。

  3、為了保證安全防護用品質量,安全防護用品廠家應提供合格的質量證明檔案。合格的質量證明檔案必須有生產許可證、安全鑑定證書、產品合格證、型式檢驗報告和安全防護用品安全標誌證書,在產品的明顯位置應有安全防護用品安全標誌標識。

  4、安全部負責對安全防護用品的檢驗過程和合格性進行監督、檢查。

  5、公司工會對安全防護用品管理的違法行為有權要求糾正,並對糾正情況進行監督。

  四、安全防護用品的保管

  1、檢驗驗收合格後的安全防護用品方可辦理入庫手續。

  2、各部門、專案部對所有合格入庫的安全勞動防護用品,遵循產品說明書或廠商建議,妥善保管,注意防潮、變質,做到先進先出的原則,防止過期的勞動防護用品發放到勞動者手中。

  五、安全防護用品的配發和使用

  1、施工專案部嚴格按照《勞動防護用品選用規則》(gb11651)和國家有關的勞動防護用品配備標準及有關規定,為從業人員配發安全防護用品;

  2、安全防護用品的專項經費從“安全、文明措施費”中提取,嚴禁以貨幣或其他物品代替按規定配發的安全防護用品;

  3、施工現場為從業人員提供的安全防護用品,必須符合國家標準和行業標準,不得超過使用期限使用:

  4、從業人員在作業過程中,必須按照安全生產規章制度和特種勞動用品使用規則,正確佩戴和使用勞動防護用品,未按規定佩戴和使用安全防護用品的,不得上崗作業:

  5、現場安全管理人員和使用人員應根據勞動防護用品相關檢驗標準和說明書的使用期限及實際使用情況,定期對其進行檢驗和外觀檢查,並儲存相關記錄,發現不符合使用要求的應及時進行維修、更換或報廢。

  6、安全部門負責勞動防護用品的綜合管理。統一建立管理臺帳,實行每人一卡制,詳細記錄姓名、工種、品名、發放標準、領用時間等事項。發放標準執行國家或行業標準,不得降低標準或減少勞動防護用品種類。同時應建立相應的管理臺帳,管理臺帳儲存期限不得少於兩年,以保證勞動保護用品的質量具有可追溯性。

  六、安全防護用品的更換或報廢

  1、根據安全防護用品國家標準和使用說明書的使用期限及實際使用情況及時進行更換、報廢。對於安全防護用品效能明顯下降,不能滿足使用要求時,或檢定不合格,又無法修復和無修復價值的,由使用單位填寫報廢申請表,經安全部、材設部批准後報廢,並且在安全防護用品臺賬中注消。

  2、由材設部負責集中收集破損、過期的勞動防護用品,不準隨便亂丟,按規定集中進行報廢處理,並建立報廢臺賬。

  3、公司安全部應加強對勞動保護用品使用情況的檢查和監督,對超期,失效或不能繼續使用的勞保用品,應當予以報廢。

  安全防護用品管理制度 篇8

  一、安全帽

  建築施工現場上,工人們所佩戴的安全帽主要是為了保護頭部不受到傷害。它可以在以下幾種情況下保護人的頭部不受傷害或降低頭部傷害的程度。

  (1)飛來或墜落下來的物體擊向頭部時;

  (2)當作業人員從2m及以上的高處墜落下來時;

  (3)當頭部有可能觸電時;

  (4)在低矮的部位行走或作業,頭部有可能碰撞到尖銳、堅硬的物體時。

  安全帽的佩戴要符合標準,使用要符合規定。如果佩戴和使用不正確,就起不到充分的防護作用。一般應注意下列事項:

  (1)戴安全帽前應將帽後調整帶按自己頭型調整到適合的位置,然後將帽內彈性帶繫牢。緩衝襯墊的鬆緊由帶子調節,人的頭頂和帽體內頂部的空間垂直距離一般在25~50mm之間,至少不要小於32mm為好。這樣才能保證當遭受到衝擊時,帽體有足夠的空間可供緩衝,平時也有利於頭和帽體間的通風。

  (2)不要把安全帽歪戴,也不要把帽沿戴在腦後方。否則,會降低安全帽對於衝擊的防護作用。

  (3)安全帽的下領帶必須扣在頜下,並繫牢,鬆緊要適度。這樣不致於被大風吹掉,或者是被其他障礙物碰掉,或者由於頭的前後擺動,使安全帽脫落。

  (4)安全帽體頂部除了在帽體內部安裝了帽襯外,有的還開了小孔通風。但在使用時不要為了透氣而隨便再行開孔。因為這樣作將會便帽體的強度降低。

  (5)由於安全帽在使用過程中,會逐漸損壞。所以要定期檢查,檢查有沒有龜裂、下凹、裂痕和磨損等情況,發現異常現象要立即更換,不準再繼續使用。任何受過重擊、有裂痕的安全帽,不論有無損壞現象,均應報廢。

  (6)嚴禁使用只有下頜帶與帽殼連線的安全帽,也就是帽內無緩衝層的安全帽。

  (7)施工人員在現場作業中,不得將安全帽脫下,擱置一旁,或當坐墊使用。

  (8)由於安全帽大部分是使用高密度低壓聚乙烯塑膠製成,具有硬化和變蛻的性質。所以不易長時間地在陽光下曝曬。

  (9)新領的安全帽,首先檢查是否有勞動部門允許生產的證明及產品合格證,再看是否破損、薄厚不均,緩衝層及調整帶和彈性帶是否齊全有效。不符合規定要求的立即調換。

  (10)在現場室內作業也要戴安全帽,特別是在室內帶電作業時,更要認真戴好安全帽,因為安全帽不但可以防碰撞,而且還能起到絕緣作用。

  (11)平時使用安全帽時應保持整潔,不能接觸火源,不要任意塗刷油漆,不準當凳子坐,防止丟失。如果丟失或損壞,必須立即補發或更換。無安全帽一律不準進入施工現場。

  二、安全帶

  建築施工現場上,高處作業,重疊交叉作業非常多。為了防止作業者在某個高度和位置上可能出現的墜落,作業者在登高和高處作業時,必須系掛好安全帶。安全帶的使用和維護有以下幾點要求:

  (1)思想上必須重視安全帶的作用。無數事例證明,安全帶是救命帶。可是有少數人覺得系安全帶麻煩,上下行走不方便,特別是一些小活、臨時活,認為“有扎安全帶的時間活都幹完了”。殊不知,事故發生就在一瞬間,所以高處作業必須按規定要求繫好安全帶。

  (2)安全帶使用前應檢查繩帶有無變質、卡環是否有裂紋,卡簧彈跳性是否良好。

  (3)高處作業如安全帶無固定掛處,應採用適當強度的鋼絲繩或採取其他方法。禁止把安全帶掛在移動或帶尖稅梭角或不牢固的物件上。

  (4)高掛低用。將安全帶掛在高處,人在下面工作就叫高掛低用。這是一種比較安全合理的科學系掛方法。它可以使有墜落髮生時的實際衝擊距離減小。與之相反的是低掛高用。就是安全帶拴掛在低處,而人在上面作業。這是一種很不安全的系掛方法,因為當墜落髮生時,實際衝擊的距離會加大,人和繩都要受到較大的衝擊負荷。所以安全帶必須高掛低用,杜絕低掛高用。

  (5)安全帶要拴掛在牢固的構件或物體上,要防止擺動或碰撞,繩子不能打結使用,鉤子要掛在連線環上。

  (6)安全帶繩保護套要保持完好,以防繩被磨損。若發現保護套損壞或脫落,必須加上新套後再使用。

  (7)安全帶嚴禁擅自接長使用。如果使用3m及以上的長繩時必須要加緩衝器,各部件不得任意拆除。

  (8)安全帶在使用前要檢查各部位是否完好無損。安全帶在使用後,要注意維護和保管。要經常檢查安全帶縫製部分和掛鉤部分,必須詳細檢查捻線是否發生裂斷和殘損等。

  (9)安全帶不使用時要妥善保管,不可接觸高溫、明火、強酸、強鹼或尖銳物體,不要存放在潮溼的倉庫中保管。

  (10)安全帶在使用兩年後應抽驗一次,頻繁使用應經常進行外觀檢查,發現異常必須立即更換。定期或抽樣試驗用過的安全帶,不準再繼續使用。

  三、防護服

  建築施工現場上的作業人員應穿著工作服。焊工的工作服一般為白色,其他工種的工作服沒有顏色的限制。防護服有以下幾類:

  (1)全身防護型工作服;

  (2)防毒工作服;

  (3)耐酸工作服;

  (4)耐火工作服;

  (5)隔熱工作服;

  (6)通氣冷卻工作服;

  (7)通水冷卻工作服;

  (8)防射線工作服;

  (9)勞動防護雨衣;

  (10)普通工作服。

  建築施工現場上對作業人員防護服的穿著要求是:

  (1)作業人員作業時必須穿著工作服;

  (2)操作轉動機械時,袖口必須紮緊;

  ⑶從事特殊作業的人員必須穿著特殊作業防護服;

  (4)焊工工作服應是白色帆布製作的。

  四、防護眼鏡

  物質的顆粒和碎屑、火花和熱流、耀眼的光線和煙霧都會對眼睛造成傷害。這樣,在時就必須根據防護物件的不同選擇和使用防護眼鏡。

  (1)防打擊的護目眼鏡有三種:①硬質玻璃片護目鏡;②膠質粘合玻琉護目鏡(受衝擊、擊打破碎時呈龜裂狀,不飛濺);③鋼絲網護目鏡。它們能防止金屬碎片或屑、砂塵、石屑、混凝土屑等飛濺物對眼部的打擊。金屬切削作業、混凝土鑿毛作業、手提砂輪機作業等適合於佩戴這種平光護目鏡。

  (2)防紫外線和強光用的防紫外線護目鏡和防輻射面罩。焊接工作使用的防輻射線面罩應由不導電材料製作,觀察窗、濾光片、保護片尺寸吻合,無縫隙。護目鏡的顏色是混合色,以藍、綠、灰色的為好。

  (3)防有害液體的護目鏡簡易主要用於防止酸、鹼等液體及其他危險注入體與化學藥品所引起對眼的傷害。一般鏡片用普通玻璃製作,鏡架用非金屬耐腐蝕材料製成。

  (4)在鏡片的玻璃中加入一定量的金屬鉛面製成的鉛製玻璃片的護目鏡,主要是為了防止紫射線對眼部的傷害。

  (5)防灰塵、煙霧及各種有輕微毒性或刺激性較弱的有毒氣體的防護鏡必須密封、遮邊無通風孔,與面部接觸嚴密,鏡架要耐酸、耐鹼。

  五、防護鞋

  防護鞋的種類比較多,如皮安全鞋、防靜電膠底鞋、膠面防砸安全鞋、絕緣皮鞋、低壓絕緣膠鞋、耐酸鹼皮鞋、耐酸鹼膠靴、耐酸鹼塑膠模壓靴、高溫防護鞋、防刺穿鞋、焊接防護鞋等。應根據作業場所和內容的不同選擇使用。

  建築施工現場上常用的有絕緣靴(鞋)、焊接防護鞋、耐酸鹼橡膠靴及皮安全鞋等。對絕緣鞋的要求有:

  (1)必須在規定的電壓範圍內使用;

  (2)絕緣鞋(靴)膠料部分無破損,且每半年作一次預防性試驗;

  (3)在浸水、油、酸、鹼等條件上不得作為輔助安全用具使用。

  六、防護手套

  施工現場上人的一切作業,大部分都是由雙手操作完成的。這就決定了手經常處在危險之中。對手的安全防護主要靠手套。

  使用防護手套時,必須對工件、裝置及作業情況分析之後,選擇適當材料製作的,操作方便的手套,方能起到保護作用。但是對於需要精細調節的作業。戴用防護手套就不便於操作,尤其對於使用鑽床、銑床和傳送機旁及具有夾擠危險的部位操作人員,若使用手套,則有被機械纏住或夾住的危險。所以從事這些作業的人員,嚴格禁止使用防護手套。

  建築施工現場上常用的防護手套有下列幾種:

  (1)勞動保護手套。具有保護手和手臂的功能,作業人員工作時一般都使用這類手套。

  (2)帶電作業用絕緣手套。要根據電壓選擇適當的手套,檢查表面有無裂痕、發粘、發脆等缺陷,如有異常禁止使用。

  (3)耐酸、耐鹼手套。主要用於接觸酸和鹼時戴的手套。

  (4)橡膠耐油手套。主要用於接觸礦物油、植物油及脂肪簇的各種溶濟作業時戴的手套。

  (5)焊工手套。電、火焊工作業時戴的防護手套,應檢查皮革或帆布表面有無僵硬、薄檔、洞眼等殘缺現象,如有缺陷,不準使用。手套要有足夠的長度,手腕部不能裸露在外邊。

  七、常用安全護具的檢驗方法

  常用的安全護具必須認真進行檢查、試驗。安全網是否有雜物,是否被墜物損壞或被吊裝物撞壞。安全帽被物體擊打後,是否有裂紋等。經常對安全護具的檢查按要求進行(1)安全帽:3kg重的鋼球,從5m高處垂直自由墜落衝擊下不被破壞,試驗時應用木頭做一個半圓人頭模型,將試驗的安全帽內緩衝彈性帶繫好放在模型上。各種材料製成的安全帽試驗都可用此方法。檢驗週期為每年一次。

  (2)安全帶:國家規定,出廠試驗是取荷重120kg的物體,從2~2.8m高架上衝擊安全帶,各部件無損傷即為合格。

  工地可根據實際情況,在滿足試驗負荷重標準情況下,因地制宜採取一些切實可行的辦法。一些工地經常使用的方法是:採用麻袋,由裝木屑刨花等作填充物,再加鐵塊,以達到試驗負荷的重的標準。用專作實驗的架子,進行動、靜荷重試驗。

  錦綸安全帶配件極限拉力指標為:腰帶1200~1500kg,揹帶700~1000kg,安全繩1500kg,掛鉤圓環1200kg,固定卡子60kg,腿帶700kg。

  安全帶的負荷試驗要求是:施工單位對安全帶應定期進行靜負荷試驗。試驗荷重為225kg,吊掛5min,檢查是否變形、破裂等情況,並做好記錄。

  安全帶的檢驗週期為:每次使用安全帶之前,必須進行認真的檢查。對新安全帶使用兩年後進行抽查試驗,舊安全帶每隔6個月進行一次抽檢。

  需要注意的是,凡是做過試驗的安全護具,不準再用。

  (3)個人防護用品的檢查還必須注意:

  1)產品是否有“生產許可證”單位生產的產品;

  2)產品是否有“產品合格證書”;

  3)產品是否滿足該產品的有關質量要求;

  4)產品的規格及技術性能是否與作業的防護要求吻合。

  安全防護用品管理制度 篇9

  一、目的

  為了加強勞動防護用品的管理,保障勞動者的安全與健康,減少勞動者在安全事故的發生,根據國家的法律、法規和公司相關管理規定,制定本辦法。

  二、使用範圍

  本辦法適用於山東精典建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所有部門

  三、術語

  3.1.安全防護用品包括建築三寶:安全帽、安全帶、安全網

  3.2.鋼結構屋面施工採取的一寶:安全繩

  四、防護用品的檢查

  4.1安全帽

  4.1.1耐衝擊——將安全帽在+50度及-10度的溫度下,或用水浸泡三種情況下處理後,然後將5㎏重的鋼錘自1m高處自由落下,衝擊安全帽,最大沖擊力不應超過500㎏,因為人體的頸椎只能承受500㎏衝擊力。

  4.1.2耐穿透——根據安全帽的不同材質可採用在+50度及-10度的溫度下,或用水浸泡三種情況下處理後,用3㎏中的剛錐,自安全帽的上方1米處自由落下,剛錐穿透安全帽,但不能碰到頭皮。這就要求在戴安全帽的情況下,帽襯頂端與帽殼內面的每一側面水平距離保持在5—20mm。

  4.1.3耐低溫性良好—當在-10度以下的氣溫中,帽的耐衝擊及耐穿透能不改變。

  4.1.4側向剛效能達到規範要求等。

  4.2安全帶

  4.2.1安全帶的抽查:安全帶在2年以後,安全員應對現場的安全帶進行批次抽查,選擇一定比例的數量,做一次抽檢,採用80kg的沙袋做自由墜落試驗,若未斷段可繼續使用,但抽檢的樣帶應更換,嚴禁繼續使用。試驗不合格的對本批採購的嚴禁使用,就此報廢。

  4.3安全網

  4.3.1安全網的衝擊

  衝擊物:直徑500mm,質量100kg的鑄鐵空心鐵球或直徑550mm,高度在900mm,重量120kg的圓柱形沙包自由墜落。

  4.3.2安全網在使用時必須經常地檢查,並有跟蹤使用記錄,不符合要求的安全網應及時處理。安全網在不使用時,必須妥善的存放、保管,防止受潮發黴。若是舊網在使用前必須做試驗,並有試驗報告書或相關人員見證,試驗不合格的嚴禁使用。

  4.4安全繩

  4.4.1安全繩必須使用必須使用∮8的,安全繩的兩頭搭接處採用鋼絲繩卡子進行固定,掛設處採用u型卡子連線,使用150斤的重物自由墜落,不符合要求的嚴禁使用。

  五、安全防護用品的簡介

  5.1安全帽,必須做到以下四點:

  ①帽襯頂端與帽殼內頂,必須保持25~50cm的空間,有了這個空間,才能夠成為一個能量吸收系統,才能使衝擊分部在頭蓋骨的整個面積上,減輕對頭部的傷害;

  ②必須繫好下頦帶,帶安全帽如果不繫下頦帶,一旦發生高處墜落,安全帽將被甩掉離開頭部造成嚴重後果;

  ③安全帽必須戴正,戴穩,如果帽子歪戴著,一旦頭部受到打擊,就不能減輕對頭部的傷害。

  ④安全帽在使用過程中會逐漸損壞。要定期不定期進行檢查,如果發現開裂、下凹、老化、裂痕和磨損等情況,就要及時更換,確保使用安全。

  5.2.安全帶

  安全帶是高處作業工人預防墜落傷亡事故的個人防護用品,被廣大建築工人譽為救命帶。安全帶是由帶子、繩子和金屬配件組成,總稱安全帶。

  安全帶的`正確使用方法:在沒有防護設施的高處施工時,必須繫好安全帶。安全帶應該高掛低用,注意防止擺動碰撞。若安全帶低掛高用,一旦發生墜落,將增加衝擊力,帶來危險。安全繩的長度限制在1.5~2.0m,使用3m以上長繩應加緩衝器。不準將繩打結使用,也不準將鉤直接掛在安全繩上使用,應掛在連線環上用。安全帶上的各種部件不得任意拆掉,使用2年以上應抽檢一次。頻繁使用的繩,要經常作外觀檢查,發現異常時,應提前報廢。新使用的安全帶必須有產品檢驗合格證,無證明不準使用。

  5.3.安全網

  安全網是用來防止人、物墜落,或用來避免。減輕墜落及物體打擊傷害的網具。安全網一般由網體、邊繩、繫繩、筋繩、試驗繩等組成。網體是由纖維繩或線編結而成。邊繩是由圍繞網體的邊緣、決定安全網公稱尺寸的繩。繫繩是把它全網固定在支撐物上的繩。筋繩是增加安全網強度的繩。試驗繩是供判斷安全網材料老化變質情況試驗用的繩。

  5.4安全繩

  安全繩是防止高處作業人員墜落的防護用品。因為墜落的高度愈大,受到的衝擊力愈大,因此,安全繩必須具備下面兩個基本條件:

  ①必須有足夠的強度來承受人體掉下時的衝擊力;

  ②可防止人體墜落到能致傷的某一限度(即它應在這一限度前就能撿佳人體,位之不再往下墜落)。該條件需要再解釋的是,人體由高處向下墜落時,如超過某一限度,即使把人用繩拉住,但因所受的衝擊力太大,也會使人體內臟損傷而死亡。為此,繩的長度不能太長、太鬆,要有一定的限度。

  六、防護用品的過程使用

  6.1牆面檁條安裝採取的措施

  6.1.1檁條安裝前拉設安全繩縱向2道,每8根柱子設一道,每到長度為50米,豎向安全繩2-4道,施工人員安全帶掛設在安全繩上,繩長限制在1.5米—2米。安全帶的實驗—使用年限在2年內必須進行全面的抽檢,以100kg重量作自由墜落試驗,若不破壞,該批安全帶可繼續使用。

  6.2屋面檁條安裝採取的措施

  6.2.1屋面檁條分裝前在鋼樑的下方拉設縱向安全繩2道,每100米設一道、中間加支撐減少安全繩下垂度,橫向安全繩4-8道,每兩道掛設安全網每根梁下拉設安全網一道,待檁條安裝完後下滑到下一跨。

  6.2.2檁條垂直拉設中採取2中措施,①安裝人員安全帶掛設在檁託板上,每移動一次安全帶跟隨摘掛。②在鋼樑的上方拉設安全繩,安全繩縱向2道,每200米設一道,橫向安全繩4-8道,安裝人員安全帶掛設在橫向安全繩上,在移動過程中安全帶不用反覆摘掛。

  6.2.3屋面拉條安裝採取二種方式:①安裝人員安全帶掛設在檁條處或跟隨移動的梯子上(跟隨移動物件必須保證結實度,確保能夠承受150—200斤的下垂重量)②在梁的下方採取縱向安全繩兩道,橫向安全繩2—4道,每兩道拉設安全網,安全網衝緊、拉緊,在安全繩上固定牢固,施工過程中對2塊網整個移動。

  6.3屋面洞口採取的措施

  6.3.1風機洞口及屋面洞口採取水平安全網進行掛設,安全網上設定安全掛鉤,每間距1米設定一個掛鉤,每側至少兩個掛鉤。掛設在檁條的側面。

  6.3.2安全網掛設可採用邊繩、繫繩綁紮在洞口的邊檁上。

  6.4窗包件安裝採取的措施

  6.4.1上窗包件安裝中應拉設安全繩1道,安全繩固定在兩柱之間的系杆處,高空作業人員安全帶掛設在安全繩上(但是安全繩不要過於太鬆)。

  6.4.2下窗包件安裝,由施工隊焊接椅子式板凳,板凳插在1.2米處的女兒牆上,操作平臺外側30公分,施工人員站在操作平臺上。

  6.5屋面拖板、板固定、保溫棉安裝等採取的措施

  6.5.1在屋面施工前拉設縱向或橫向安全繩,屋面所有施工人員安全帶掛設在安全繩上,每人必須確保掛設一根安全繩。

  所有的安全繩必須嚴格執行國家標準,安全繩的鎖釦處要嚴格檢查,在施工前必須繩釦、繩索、接頭處無安全隱患的措施,繼續施工。

  七、考核

  嚴格按照公司制定的《專案安全獎罰管理規定》考核數額翻倍考核,規定中未註明的每項500元/次。

  嚴格按照此防護措施執行,使用過程中根據現場與專案經理、安全員定。

  本辦法解釋權歸技術部質量安全科

  安全防護用品管理制度 篇10

  為了保護員工的身體健康與安全,防止發生傷亡事故,加強對員工的個人防護,保證勞動防護用品及時發放,制定本規定

  一、員工個人防護用品發放範圍和原則

  1.發放範圍:

  (1)從事高溫、輻射低溫操作者

  (2)從事有燒、燙傷機械傷害危險操作者

  (3)從事散發毒性、刺激性、感染性等有害氣體粉塵等有害作業的操作者

  (4)從事腐蝕、潮溼或苦髒崗位操作者

  (5)從事高空或溼式作業的操作者

  (6)從事有可能受到電擊、電傷等危險的電氣操作者

  (7)從事有強噪聲或可能令人窒息作業的操作者

  (8)從事有磨損和油灰等汙染作業的操作者

  (9)從事露天作業而必須在雨中堅持生產的作業者

  (10)凡是在嚴寒氣候中,從事露天作業邊疆時間超過4小時的作業者。

  (11)其他需要個人勞動防護用品的作業者。

  2.發放原則:

  (1)按照不同工種、不同勞動條件,發給員工個人勞動防護用品。

  (2)嚴格招待國家和上級有關部門規定的發放標準,得任意擴大發主和範圍和提高標準。

  (3)禁止將勞動防護用品摺合現金髮給個人,發放的勞動防護用品,不準轉送、轉賣。

  二、發放使用標準

  1、發放、使用管理標準,按照國家和上級有關部門及單位規定的發放標準執行。

  2、新工種、新專案需新增的勞動防護用品應結合同類單位發放使用標準和本單位實際情況,制定發放使用標準。

  三、勞動防護用品的使用規定

  1.勞動防護用品,不同工種不同標準,不同條件不同規定,不搞平均主義,充分發按防護用品的作用,防止浪費。

  2.勞動防護用品是保護員工在生產工作中的安全與健康的一項輔助措施,必須按規定正確佩戴使用,保證安全。

  3.基層幹部按管轄的主要崗位標準發給勞動防護用品使用期限按規定標準執行。

  4.臨時工作人員的防護用品按同類工種標準執行。

  5.實習生、代培人員必須按規定使用勞動防護用品,用品由實習單位提供,費用按協議規定處理。

  6.進入生產現場從事生產作業,必須認真穿戴好勞動防護用品。

  7.勞動防護用品使用按從事本崗位的實際生產時間計算期滿手以舊換新。

  備用的勞動防護用品要專人保管。

  員工調出時,個人勞動防護用品一律由單位收回;員工單位內部調動時,個人勞動防護用品、卡片同時轉交新單位;工種變動時,原工種和新工種標準之間的差別按實際情況增減。

  四、勞動防護用品管理部門職責

  安全管理部門

  對勞動防護用品質量、款式、標準招待及使用情況進行監督檢查。

  根據國家、省、市行業規定標準結合本單位實際情況修訂勞動防護用品使用、發放標準和管理辦法。

  如發現質量款式等不符合要求,有權指令停止發放和退回。

  安全管理部門負責對領用勞動防護用品的審批。

  物資採購部門

  (1)必須採購符合國家標準要求的勞動防護用品。

  (2)特種勞動防護用品的計劃採購需報安全管理部門審批同意方可採購。

  材料供應部門

  (1)要認真按勞動防護用品標準、規格、款式、質量要求對入庫勞動防護用品進行檢查,不符合標準不準入庫和發放。

  發現勞動防護用品質量總是時,要報安全管理部門及時進行處理。

  對庫內勞動防護用品要認真保管,做好防潮、防雨等事項。保持良好通風,防止勞動防護用品損壞。

  財務部門

  按主管部門提出的季度勞動防護用品的預算計劃,及時提供勞動防護用品經費。

  建立勞動防護用品專款專用臺帳。

  其他部門

  人事勞資部門提供工種及人數,對改換工種人員辦理手續,並通知安全管理部門。

  技術部門負責新工藝、新工種認定。

  青島地鐵一期工程(3號線)12標專案部

  安全防護用品管理制度 篇11

  一、發放原則

  1.凡屬在生產過程中,起保護職工生命安全和身體健康者則予配發;否則,不發。

  2.根據勞動條件,本著最低的需要和節約使用的精神,對於不同的工種,不同的條件,發放不同的勞保用品。

  3.凡從事多工種生產作業的職工,按其擔負的主要工種的標準發給。

  4.標準規定的雖有,但不需要者不發。

  二、發放和管理

  1.勞保用品的採購可由供應部負責統一採購供應。

  2.公司要建立健全勞保用品的計劃、保管、發放、獎懲等制度,各級領導要認真貫徹國家勞保政策、法律、規定標準,並定期檢查執行情況。

  3.行政人事部門負責做勞保用品計劃,制定修改本單位勞保實施細則,並會同勞資、工會、財務等部門檢查勞動保護政策、法律、規定與標準的執行情況,及時研究採用能增強防護能力的,物美價廉、新穎耐用的新產品。

  4.勞保用品使用期滿,需經所在班、組和主管領導(部門)鑑定核實後方可換髮,個人保管使用的物品由保管者個人拆洗修補。

  5.支援外地的生產人員。可按當地規定標準供給或借給,用後收回。

  6.職工因各種原因脫離生產崗位在半年以上者,個人用品應根據實際有的停發,有的則相應延長使用期,調做管理工作半年以上者應按管理人員標準發給。

  7.參加各類政治、業務、技術、文化、學習的職工,可按其時間長短,分別實行停發、減發或延長使用期的辦法。

  8.參加生產勞動或短期下班組勞動的幹部,可發給必需的勞保用品,長期參加班、組勞動的幹部,應按其所在班、組工種的標準發給。

  9.代培、代訓、送外或實習人員的勞保用品,由原單位負責發放或借給,用後收回。

  10.職工在公司範圍內調動,個人使用的物品可帶至新單位繼續使用,並由調出單位辦理調撥手續。調出公司,勞保用品一律收回。職工變更工種時,應按新工種標準發放。

  11.勞保用品屬生產所需,非生產需要不得擅自挪用。必須嚴格執行標準,任何單位和個人都不準擅自擴大發放範圍,提高標準,違者要追究責任。同時教育職工自覺愛護、保管、使用好,不得任意丟失、損壞或作它用。

  12.對防護物品,如安全帽、安全網(帶)、防毒口罩、漏電保安器、絕緣用品等,須建立健全檢驗制度,使用前要嚴格檢查,發現破損、失效、影響安全時,應及時修理或停止使用。

  安全防護用品管理制度 篇12

  一.消防用品的購發:

  1.材料裝置部根據各部門需求制定《採購計劃》。

  2.消防用品必須從正規渠道購買。

  3.所購物品必須具備相應的證明。

  4.所有消防用品必須統一發放,並進行領用登記。

  二.消防用品管理要求:

  1.對公司人員進行消防用具的使用培訓。

  2.定期對消防器材進行檢查,確保其能正常使用,發現失效或損壞應立即停用,並配備新器材。

  3.企業各單位所配置的消防裝置、器材,如各滅火器、消防栓、水袋、鍬、桶等,要按照責任由相關管理部門及所在單位共同負責,落實到人,加強管理。

  4.消防器材的設定和管理,要做到三定(定部位、定專人管理、定期檢查保養),一追查(如有違者追查責任)、除滅火外,遇特殊情況,必須動用消防器材、裝置時,必須透過企業相關管理部門同意。

  5.消防器材、裝置的放置地點周圍不準堆放障礙物,廠區道路不準堵塞,以免影響滅火行動。

  6.對違反上述規定者,任何人有權令其改正,不聽勸阻者,不論是單位還是個人,要根據情節追究責任,嚴肅處理。

  安全防護用品管理制度 篇13

  為加強建築施工安全防護用品和臨時設施的使用管理,避免因防護用品、臨時設施不合格導致發生安全事故,根據省市有關檔案精神和區有關規定特制定本制度。

  1.工程開工前,施工單位要根據工程實際情況,統計出工程所需防護用品、臨時設施費用,在施工中,要專款專用。

  2.嚴把防護用品進貨渠道關,認清所購產品是否為部、省推薦產品。凡假冒偽劣及未貼上(縫製)產品推薦標誌和帶影印推薦標誌的產品一律不得購買使用。

  3.購買的配電箱、開關箱都必須是主管部門推薦產品。

  4.防護用品必須由施工單位安全負責人購買、並管理使用。

  5.施工現場起重機械安裝完成,在安裝單位和使用單位除錯合格並核發《安全準用證》後,方可投入使用。

  6.防護用品、臨時設施、起重機械準用證必須存檔、妥善保管。

  7.處罰規定:違反上述規定,公司根據實際情況,給予施工單位100-1000元罰款,使用假冒偽劣產品要立即更換,若因此造成傷亡事故根據公司內部管理實施細則加倍處罰。機械裝置安全管理制度為充分發揮機械裝置在施工生產中的作用,切實做到科學管理、合理使用,貫徹管理為使用服務,使用要加強管理的原則,從根本上克服只顧使用忽視管理的傾向,特制定本制度。

  1、機械裝置應按照有關技術資料和出廠說明書的規定進行安裝。安裝前應向操作人員進行詳細的安全技術交底,由安裝隊長、技術員、安全員在現場指揮安裝。

  2、凡經過大修改造重新組裝的機械裝置,在使用前應進行技術試驗和安全裝置檢驗,雖經試驗未取得合格簽證前不準投放使用。

  3、大型吊裝裝置試驗前應做一般技術檢驗、空載試驗、額定荷載及超載試驗,在試驗前先對整機的外觀進行全面檢查,看潤滑油是否充足,機件的裝配是否牢固,工作裝置與試驗專案是否符合要求。

  4、裝置試驗與負荷試驗,主要試驗機械裝置的起動效能、動力效能、經濟效能、操作效能等,對試驗中所發生的問題進行認真分析與處理,以便作出是否合格,能否使用的決定,試驗合格後按照技術試驗記錄本逐項填寫,由參加人員共同簽字認可。

  5、機械裝置的操作人員,必須遵守安全操作規程,做到精心保養,正確操作,合理使用,並做到“四懂、三會、二精”,即:懂原理、懂結構、懂效能、懂用途;會操作、會維修、會排除故障;精心保養,精心操作。

  6、機械操作人員必須聽從指揮,端正工作態度,保證作業質量。並對機械裝置進行定期安全檢查,如發現有故障,應立即停止使用,以確保裝置和操作人員的安全。

  安全防護用品管理制度 篇14

  第一條為加強對勞動防護用品的管理,規範施工現場勞動防護用品的採購、檢驗、發放、使用和報廢,保障職工能使用合格、符合要求的勞動防護用品,消除因勞動防護用品引發的安全隱患和安全事故,特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勞動防護用品分為一般勞動防護用品和特種勞動防護用品。本辦法中的勞動防護用品指特種勞動防護用品中的安全帽、安全帶、安全網。

  第三條本辦法適用於公司範圍內的新建、擴建、改建工程的勞動防護用品管理。

  勞動防護用品的採購

  第四條公司物資和安全部門應按《特種勞動防護用品生產企業名錄》對供應單位的資格進行認定。對現使用及新購的勞動防護用品的供應單位宜從《特種勞動防護用品生產企業名錄》中選擇。

  第五條由於地方政府的特別指定等原因,致使勞動保護用品未在《特種勞動防護用品生產企業名錄》中,由專案部向公司指定的供應商採購。

  第六條專案開工前,專案安全部門編制專案勞動防護用品需用計劃,報專案經理稽核、批准,專案物資部門按計劃採購。

  第七條各勞務和專業分包進場後應將本單位的勞動防護用品需用計劃報專案部。

  第八條物資部門應透過供貨合同約定勞動防護用品的產品質量和驗收要求。具體包括:規格、型號、等級、品名、驗收準則和方法。

  第九條未驗收或驗收不合格的勞動防護用品應作好標識並清退出場。驗收的辦法包括:查驗質量合格證明和質量檢驗報告;透過外觀檢查實物質量;按規定抽樣複試。

  第十條專案應按以上規定的採購程式採購勞動防護用品。對不按規定採購安全防護用品的責任人員,視情況給予進行經濟和行政處罰。

  勞動防護用品的發放

  第十一條勞動防護用品由專案部統一採購和發放,各勞務和專業分包單位不得獨自採購和發放。

  第十二條專案部和各勞務、專業分包單位不得以貨幣或其他物品替代應當發放的勞動防護用品。

  勞動防護用品的使用

  第十三條工人領取勞動防護用品後,進入施工現場必須按規定正確佩戴和使用,做到“三會”:會檢查勞動防護用品的可靠性;會正確使用勞動防護用品;會正確維護保養勞動防護用品。

  第十四條工人應按照勞動防護用品的使用要求,在使用前對其防護功能進行必要的檢查。

  第十五條應在效能範圍內使用勞動防護用品,不得超極限使用;不得使用未經國家指定、未經檢測部門認可或經檢測達不到標準要求的產品;不能隨便代替,更不能以次充好。

  第十六條對不按規定使用勞動防護用品的工人,可視情況進行經濟處罰或解除勞務合同。

  第十七條專案安全部門應做好勞動防護用品的定期檢查和檢測,建立勞動防護用品的檢查和檢測記錄。

  勞動防護用品的更換與報廢

  第十八條從生產之日起,塑膠帽不超過兩年半;玻璃鋼(維綸鋼)橡膠帽不超過三年半。公司安全部門對到期的安全帽,要進行抽查測試,合格後方可繼續使用,以後每年抽驗一次,抽驗不合格則該批安全帽即報廢。

  第十九條安全帶使用兩年後,應按批次購入情況,抽驗一次。使用頻繁的繩,要經常做外觀檢查,發現異常時,應立即更換新繩。帶子使用期為3~5年,發現異常應提前報廢。

  第二十條安全網從生產之日起,超過2年者,應按2‰抽樣,不足1000張時抽樣2張進行衝擊試驗。對使用中的安全網,應進行定期或不定期的檢查,並及時清理網上落物汙染,當受到較大沖擊後應及時更換。

  安全防護用品管理制度 篇15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規範集團公司各單位生產現場安全設施、裝置的安全管理及正確配備、使用防護用品,依據國家相關安全設施、裝置及《用人單位勞動防護用品管理規範》相關標準和要求,制定本制度。

  第二條 本制度規定了安全設施、裝置及防護用品的管理內容與方法。

  第三條 本制度適用於集團公司地面生產經營單位現場配備安全設施、裝置及勞動防護用品的管理。

  第二章 定 義

  第四條 安全設施、裝置:在生產經營活動中,將危險、有害因素控制在安全範圍內,以及減少、預防和消除危害所配備的裝置(裝置)和採取的措施。分類如下:

  1、預防事故設施

  (1)檢測、報警設施:壓力、溫度、液位、流量、組份等報警設施,可燃氣體、有毒有害氣體、氧氣等檢測和報警設施,用於安全檢查和安全資料分析等檢驗檢測裝置、儀器。

  (2)裝置安全防護設施:防護罩、防護屏、負荷限制器、行程限制 器,制動、限速、防雷、防潮、防曬、防凍、防腐、防滲漏等設施,傳動裝置安全鎖閉設施,電器過載保護設施,靜電接地設施。

  (3)防爆設施:各種電氣、儀表的防爆設施,抑制助燃物品混入(如氮封)、易燃易爆氣體和粉塵形成等設施,阻隔防爆器材,防爆工器具。

  (4)作業場所防護設施:作業場所的防輻射、防靜電、防噪音、通風(除塵、排毒)、防護欄(網)、防滑、防灼燙等設施。

  (5)安全警示標誌:包括各種指示、警示作業安全和逃生避難及風向等警示標誌。

  2、控制事故設施

  (6)洩壓和止逆設施:用於洩壓的閥門、爆破片、放空管等設施, 用於止逆的閥門等設施,真空系統的密封設施。

  (7)緊急處理設施:緊急備用電源,緊急切斷、分流、排放(火炬)、吸收、中和、冷卻等設施,通入或者加入惰性氣體、反應抑制劑等設施,緊急停車、儀表聯鎖等設施。

  3、減少與消除事故影響設施

  (8)防止火災蔓延設施:阻火器、安全水封、回火防止器、防油(火) 堤,防爆牆、防爆門等隔爆設施,防火牆、防火門、蒸汽幕、水幕等設施,防火材料塗層。

  (9)滅火設施:水噴淋、惰性氣體、蒸氣、泡沫釋放等滅火設施,消火栓、高壓水槍(炮)、消防車、消防水管網、消防站等。

  (10)緊急個體處置設施:洗眼器、噴淋器、逃生器、逃生索、應急照明等設施。

  (11)應急救援設施:堵漏、工程搶險裝備和現場受傷人員醫療搶救裝備。

  (12)逃生避難設施:逃生和避難的安全通道(梯)、安全避難所(帶空氣呼吸系統)、避難訊號等。

  (13)勞動防護用品和裝備:包括頭部,面部,視覺、呼吸、聽覺器官,四肢,軀幹防火、防毒、防灼燙、防腐蝕、防噪聲、防光射、防高處墜落、防砸擊、防刺傷等免受作業場所物理、化學因素傷害的勞動防護用品和裝備。

  第五條 勞動防護用品:指由生產經營單位為從業人員配備的,使其在生產過程中免遭或者減輕事故傷害及職業危害的個人防護裝備,包括:工作服、安全帽、安全帶、防毒護具、防塵口罩、眼護具、絕緣靴、雨衣、防寒服、勞防手套、工作鞋等。

  第三章 安全設施、裝置管理辦法

  第六條 機械、裝置上的安全設施裝置(壓力容器上的安全閥、壓力錶、各種機械上的負荷、行程限制器等裝置)、電氣方面的安全保護裝置(如各種繼電保護裝置和避雷裝置等)、自控方面安全保護裝置(如各種溫度、壓力、液麵超限報警裝置和安全聯鎖裝置)、消防安全設施(報警、滅火設施)要明確維護、管理部門職責。

  第七條 在用的安全設施、裝置必須符合國家有關法律法規及技術標準。

  第八條 安全設施裝置使用單位應建立安全設施裝置管理制度,建立《安全設施、裝置登記臺帳》。

  第九條 使用單位對安全設施裝置應指定專人負責管理,按規定檢查和維護保養,並做好記錄,安全設施裝置損壞時,應及時向主管部門報告,並通知有關單位及時修復。

  第十條 安全設施裝置的主管部門要按有關規程,定期進行專業檢查和組織檢驗,並將檢查、校驗情況載入檔案。

  第十一條 安全設施裝置使用單位應建立安全設施裝置檔案,對檢修、校驗、變更等情況詳細記錄。

  第十二條 安全設施裝置應納入正常檢修計劃,定期檢修保養,確保完好。

  第十三條 安全設施裝置不準隨意拆除、挪用或棄置不用,因檢修拆除的,檢修完畢後必須立即復原。如確需拆除等必須由總工程師或主管副總經理批准,在主管部門登記後方可拆除。

  第四章 勞動防護用品管理

  第十四條 勞動防護用品是由用人單位提供的,保障勞動者安全與健康的輔助性、預防性措施,不得以勞動防護用品替代工程防護設施和其他技術、管理措施。

  第十五條 用人單位應當健全管理制度,加強勞動防護用品配備、發放、使用等管理工作。

  第十六條 用人單位應當安排專項經費用於配備勞動防護用品,不得以貨幣或者其他物品替代。

  第十七條 用人單位應當為勞動者提供符合國家標準或者行業標準的勞動防護用品,並具有《產品鑑定證》、《產品合格證》和省級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局認可的生產許可證的勞動防護用品。使用進口的勞動防護用品,其防護效能不得低於我國相關標準。

  第十八條 勞動者在作業過程中,應當按照規章制度和勞動防護用品使用規則,正確佩戴和使用勞動防護用品。

  第十九條 用人單位使用的勞務派遣工、接納的實習學生應當納入本單位人員統一管理,並配備相應的勞動防護用品。對處於作業地點的其他外來人員,必須按照與進行作業的勞動者相同的標準,正確佩戴和使用勞動防護用品。

  第五章 勞動防護用品選擇

  第二十條 勞動防護用品分為以下十大類:

  (一)防禦物理、化學和生物危險、有害因素對頭部傷害的頭部防護用品。

  (二)防禦缺氧空氣和空氣汙染物進入呼吸道的呼吸防護用品。

  (三)防禦物理和化學危險、有害因素對眼面部傷害的眼面部防護用品。

  (四)防噪聲危害及防水、防寒等的聽力防護用品。

  (五)防禦物理、化學和生物危險、有害因素對手部傷害的手部防護用品。

  (六)防禦物理和化學危險、有害因素對足部傷害的足部防護用品。

  (七)防禦物理、化學和生物危險、有害因素對軀幹傷害的軀幹防護用品。

  (八)防禦物理、化學和生物危險、有害因素損傷皮膚或引起皮膚疾病的護膚用品。

  (九)防止高處作業勞動者墜落或者高處落物傷害的墜落防護用品。

  (十)其他防禦危險、有害因素的勞動防護用品。

  第二十一條 用人單位應按照識別、評價、選擇的程式,結合勞動者作業方式和工作條件,並考慮其個人特點及勞動強度,選擇防護功能和效果適用的勞動防護用品。

  (一)接觸粉塵、有毒、有害物質的勞動者應當根據不同粉塵種類、粉塵濃度及遊離二氧化矽含量和毒物的種類及濃度配備相應的呼吸器、防護服、防護手套和防護鞋等。具體可參照《呼吸防護用品自吸過濾式防顆粒物呼吸器》(GB2626)、《呼吸防護用品的選擇、使用及維護》(GB/T18664)、《防護服裝化學防護服的選擇、使用和維護》(GB/T24536)、《手部防護防護手套的選擇、使用和維護指南》(GB/T29512)和《個體防護裝備足部防護鞋(靴)的選擇、使用和維護指南》(GB/T28409)等標準。工作場所存在高毒物品目錄中的確定人類致癌物質,當濃度達到其1/2職業接觸限值(PC-TWA或MAC)時,用人單位應為勞動者配備相應的勞動防護用品,並指導勞動者正確佩戴和使用。

  (二)接觸噪聲的勞動者,當暴露於80dB≤LEX,8h<85dB的工作場所時,用人單位應當根據勞動者需求為其配備適用的護聽器;當暴露於 LEX,8h≥85dB 的工作場所時,用人單位必須為勞動者配備適用的護聽器,並指導勞動者正確佩戴和使用。具體可參照《護聽器的選擇指南》(GB/T23466)。

  (三)工作場所中存在電離輻射危害的,經危害評價確認勞動者需佩戴勞動防護用品的,用人單位可參照電離輻射的相關標準及《個體防護裝備配備基本要求》(GB/T29510)為勞動者配備勞動防護用品,並指導勞動者正確佩戴和使用。

  (四)從事存在物體墜落、碎屑飛濺、轉動機械和鋒利器具等作業的勞動者,用人單位還可參照《個體防護裝備選用規範》(GB/T11651)、《頭部防護安全帽選用規範》(GB/T30041)和《墜落防護裝備安全使用規範》(GB/T23468)等標準,為勞動者配備適用的勞動防護用品。

  第二十二條 同一工作地點存在不同種類的危險、有害因素的,應當為勞動者同時提供防禦各類危害的勞動防護用品。需要同時配備的勞動防護用品,還應考慮其可相容性。勞動者在不同地點工作,並接觸不同的危險、有害因素,或接觸不同的危害程度的有害因素的,為其選配的勞動防護用品應滿足不同工作地點的防護需求。

  第二十三條 勞動防護用品的選擇還應當考慮其佩戴的合適性和基本舒適性,根據個人特點和需求選擇適合號型、式樣。

  第二十四條 用人單位應當在可能發生急性職業損傷的有毒、有害工作場所配備應急勞動防護用品,放置於現場臨近位置並有醒目標識。用人單位應當為巡檢等流動性作業的勞動者配備隨身攜帶的個人應急防護用品。

  第六章 勞動防護用品採購、發放、培訓及使用

  第二十五條 用人單位應當根據勞動者工作場所中存在的危險、有害因素種類及危害程度、勞動環境條件、勞動防護用品有效使用時間制定適合本單位的勞動防護用品配備標準。

  第二十六條 用人單位應當根據勞動防護用品配備標準制定採購計劃,購買符合標準的合格產品。

  第二十七條 用人單位應當查驗並儲存勞動防護用品檢驗報告等質量證明檔案的原件或影印件。

  第二十八條 用人單位應當確保已採購勞動防護用品的儲存條件,並保證其在有效期內。

  第二十九條 用人單位應當按照本單位制定的配備標準發放勞動防護用品,並作好登記。

  第三十條 用人單位應當對勞動者進行勞動防護用品的使用、維護等專業知識的培訓。

  第三十一條 用人單位應當督促勞動者在使用勞動防護用品前,對勞動防護用品進行檢查,確保外觀完好、部件齊全、功能正常。

  第三十二條 用人單位應當定期對勞動防護用品的使用情況進行檢查,確保勞動者正確使用。

  第七章 勞動防護用品維護、更換及報廢

  第三十三條 勞動防護用品應當按照要求妥善儲存,及時更換。公用的勞動防護用品應當由車間或班組統一保管,定期維護。

  第三十四條 用人單位應當對應急勞動防護用品進行經常性的維護、檢修,定期檢測勞動防護用品的效能和效果,保證其完好有效。

  第三十五條 用人單位應當按照勞動防護用品發放週期定期發放,對工作過程中損壞的,用人單位應及時更換。

  第三十六條 安全帽、呼吸器、絕緣手套等安全效能要求高、易損耗的勞動防護用品,應當按照有效防護功能最低指標和有效使用期,到期強制報廢。

  第八章 附 則

  第三十七條 本制度解釋權屬集團公司安全生產委員會。

  安全防護用品管理制度 篇16

  為了認真貫徹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和《建設工程安全生產管理條例》,加強對施工現場安全設施所需的材料、裝置及防護用品的控制,防止不合格產品流入我公司施工現場而造成傷亡事故,確保施工安全,特制定本規定。

  第一條為我公司提供安全設施所需材料、裝置及防護用品的供應單位,必須是遵守法律其產品的設計、生產、銷售符合施工安全要求的生產或銷售單位。

  第二條公司物資裝置部門在採購安全設施所需材料、裝置及防護用品時,供應單位必須提供檢測合格證明以及以下資料:

  (一)產品的生產許可證(指實行生產許可證的產品)和出廠產品合格證;

  (二)產品的有關技術標準、規範;

  (三)產品的有關圖紙及技術資料;

  (四)產品的技術性能、安全防護裝置的說明。

  第三條公司安全檢查部門和專案部負責對以上產品進行監督和驗證。

  第四條公司物資裝置部門必須嚴格執行本規定,對不符合要求的產品嚴禁購買,對收取供貨單位賄賂而購入不合格品(者)視情節輕重,予以2000-5000元罰款,情節嚴重的予以開除,直至移交司法機關。

  第五條公司安全檢查部門對採購的產品沒有嚴格監督,從而使不合格品進入施工現場的,對有關責任人予以100-200元罰款、撤職等處分。

  第六條專案部對現場的產品未進行認真檢查,使不合格產品用於工程上的,給予專案經理和有關責任人予以200-1000元的罰款,情節嚴重的予以撤職處分。

  第七條凡提供不合格品進入我公司的供應單位嚴禁進入合格公司供方目錄,已進入的,堅決清除。

  第八條本決定從2004年3月10日起執行。

  安全防護用品管理制度 篇17

  (一)總則

  1.為規範安全、健康防護用品(具)和保健品發放管理工作,保障員工人身安全與健康,杜絕管理浪費,根據《勞動保護用品發放管理制制度》,結合公司安全生產工作實際,制定本細則。

  2.本制度所稱安全、健康防護用品(具)和保健品,是指為員工配備的,使其在勞動過程中免遭或者減輕事故傷害及職業危害的個人保護用品。

  3.安全、健康防護用品(具)和保健品分為一般勞動保護用品(大勞保和小勞保)、和特殊作業使用的勞動保護用品(特種勞保)和防暑降溫保健品。

  4.安全、健康防護用品(具)按照《員工勞動保護用品發放崗位類別》、《員工勞動保護用品發放標準》要求發放。後勤機關工作人員、生產部門職能人員及其他非生產崗位職員原則上不發放小勞保,一般勞保用品應根據需要嚴格控制發放週期。

  (二)安全、健康防護用品(具)和保健品的管理職責

  1.生產技術處負責制定公司員工安全、健康防護用品(具)和保健品管理辦法,負責安全、健康防護用品(具)和保健品的計劃申報、發放稽核和臺帳建立。

  計劃申報流程

  2.各二級部門根據安全、健康防護用品(具)標準負責本部門人員大勞保、小勞保及特種勞保用品的計劃申報,生產技術處負責各部門勞動保護用品的計劃申報彙總、發放稽核和臺帳建立;以及特種勞動保護用品配備標準和臨時需要勞動保護用品的審批程式;按照合同約定負責勞動防護用品質量監督檢驗,對不具備使用條件的,有權拒絕收貨,並要求退換;加強勞動保護用品的使用監督和檢查,對違規行為查處,及時反饋勞動保護用品質量情況。

  3.供應處負責委託採購安全、健康防護用品(具)和保健品的落實,並對勞保用品的到貨進行驗收保管及臺帳記錄,按照生產技術處批准的勞保領料單進行核發,並負責安全、健康用品的回收。

  4.供應處負責採購安全、健康防護用品(具)和保健品時涉及到人身安全的必須確保質量,按期採購,滿足發放需要,並獲取和儲存生產廠家提供產品“三證” (生產許可證、安全鑑定證、產品合格證)。

  (三)安全、健康防護用品(具)和保健用品的發放

  1.生產技術處根據《員工勞動保護用品發放崗位類別》、《員工勞動保護用品發放標準》規定,負責安全、健康防護用品(具)的發放稽核並健全臺帳。臺帳一人一卡。

  2.行政人事處應將員工名冊送生產技術處一份,員工崗位變動應及時書面通知生產技術處,以確保安全、健康防護用品(具)準確發放。

  3.新進員工根據崗位工作需要,於上崗前配發勞動保護用品,首次發放春秋工作服或夏季工作服兩套。安全帽一頂、勞保鞋一雙。

  4.轉崗職員因新工種需要而在原崗位未配發的保護用品,經生產技術處核實後予以補發。

  5.職員從事多工種作業的,應按其危害保護進行發放,不得重複發放。

  6.一般安全、健康防護用品(具)中的易耗物品(手套、口罩等)按部門員工人數及崗位實際需要由生產技術處核發。

  7.因生產、檢修等作業中涉及特殊保護需要的,由使用部門申請,生產技術處確認、公司分管領導批准後發放特種保護用品,使用後專人保管以供備用。

  8.各二級部門應在使用前履行計劃申報手續,特種勞保用品計入領用人臺帳,領用人崗位變動,憑移交手續到生產技術處變更領用人記錄,特種勞保不設定使用週期,但必須以舊換新。

  9.各工種職員在集團公司範圍內因工作調動,大勞保用品隨人走,原發大勞保用品順延使用期限;若公司間臨時工作調動的,大勞保用品由原單位發放,小勞保及特殊勞保用品由新單位發放。

  10.安全、健康防護用品(具)領料單經生產技術處稽核登記後又因倉庫無貨暫時無法領用的,應在三日內持原領料單到生產技術處進行沖銷,貨到後再重新履行領用手續,否則臺帳反映的個人領用情況視為屬實。

  11.各工種職員不管什麼原因脫離生產崗位,一個月以上者,停發當月有關安全、健康防護用品(具),半年以上者,停發工作服、防護鞋,回崗位後原發勞動防護用品順延使用期限。

  12.外來代培人員,實習人員按公司規定穿戴防護用品方能上崗。

  13.調職員工安全、健康防護用品(具)的發放要按照新崗位的發放標準,發放卡隨崗位轉移。新崗位發放標準施行後,原崗位勞保發放時間具有延續性,原崗位未配齊的勞保用品,予以補發。

  14.保衛(保安)人員的著裝,由保衛部門提交專項申請,行政人事處稽核,公司領導審批後發放。

  15.職員一般大勞保和特種勞保用品達到發放週期後,已經失去防護作用的,交由公司安全員驗證報廢后,換領新的勞動保護用品;未到發放週期而損壞或丟失的勞動保護用品,根據責任大小,落實後予以賠償,及時予以核發。各種勞保用品的賠償標準,由供應處報公司審定。

  16.生產技術處每年根據當地季節情況合理制定發放時間,不得反季節發放勞保用品;根據本地氣候狀況,公司不發放棉衣,夏季工作服在週期內相應增加一套。

  (四)安全、健康防護用品(具)和保健用品的監督管理

  1.公司員工上班期間必須按換裝時間和要求穿戴勞動保護用品,各級管理部門和員工均有權對勞保保護用品的穿戴和使用情況進行監督或舉報,凡違反 安全、健康防護用品(具)管理規定的,一經查實,予以通報批評以上的處理。供應處每季度對生產技術處勞保臺帳進行檢查,並做好記錄。

  2.印有企業標誌的職員勞動保護用品不得以任何形式和理由轉讓他人,否則,因此造成企業形象損害或涉及非法事件的,由當事人個人承擔一切後果。

  3.為保護職員在勞動生產過程中的安全與健康,職員在生產崗位操作時,必須規範穿戴、配齊勞動保護用品;機關、後勤工作人員參加生產現場作業或義務勞動時,必須穿戴合適的勞動保護用品,所需手套、口罩等根據實際情況核發,但不得超過核定標準。

  4.員工退休、辭職、調離或因其它原因離開公司的,工作服、安全帽等勞動保護用品必須如數回收。勞保用品管理部門要嚴格發放、回收手續,防止在過程中造成流失;因失職導致新、舊勞保用品流失的,予以嚴肅處理。

  5.各級管理人員要經常深入生產現場檢查、瞭解和收集勞動保護用品的質量狀況,透過安全生產技術處向供應處反饋資訊。

  6.安全、健康防護用品(具)和保健品直接關係到員工的生命安全,物資保管人員應妥善管理勞動保護用品,防止過期、變質,對庫存過期的勞保用品一律不準發放;定期統計庫存情況,對缺供或積壓的現象應及時報告、處理。

  7.保健用品發放在每年夏季7、8、9月,使用部門根據實際情況報計劃到生產技術處稽核,交採購部門採購發放給員工。生產技術處負責發放臺帳記錄。

  (五)附則

  1.本制度中所稱大勞保包括:夏、春秋、冬季工作服、安全帽、勞保鞋、雨衣、雨鞋;小勞保包括:布手套、紗手套、防塵帽、紗口罩等;特種勞保包括:安全繩(帶)、防塵鏡、防衝擊護面具、阻燃(熱)保護服、防靜電工作服、專用絕緣靴、防噪聲護耳器、各類專用保護手套等。保健用品包括:夏桑菊、板藍根、人丹、風油精、清涼油等防暑降溫藥品。

  2.本細則由生產技術處歸口管理,自下發之日起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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