書畫院規章制度(精選5篇)

書畫院規章制度(精選5篇)

  現如今,越來越多人會去使用制度,制度對社會經濟、科學技術、文化教育事業的發展,對社會公共秩序的維護,有著十分重要的作用。我敢肯定,大部分人都對擬定製度很是頭疼的,下面是小編為大家整理的書畫院規章制度(精選5篇),歡迎大家借鑑與參考,希望對大家有所幫助。

  書畫院規章制度1

  一、宗旨

  第一條、本畫院為學術研究、藝術創作和友好交流為主體的藝術組織,在滁州市政協和市文聯的領導下本著藝術為社會服務,為人民服務的宗旨,以書畫為橋樑紐帶,廣泛團結聯絡社會各界人士,繼承和弘揚中華民族書畫藝術,為活躍我市文化生活、促進和發展社會主義精神文明建設做貢獻。

  二、組織機構

  1.畫院設院務委員會。院務委員會有主任、院務委員

  2.畫院設院長、秘書長,

  3.書畫院日常工作有由院長處理,院務委員協助院長開展工作。根據需要本院可聘請畫師

  三、制度

  1.遵守《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和各項法規,按照自身的創作特點和藝術發展方向,積極主動地開展創作研究工作。

  2.遵重藝術規律,團結兄弟畫院,壯大實力,推出和宣傳新人新作,進一步繁榮美術事業。

  3.畫院不參與任何畫家個人經營,不經意畫家作品。

  4.書畫師要遵守書畫院章程。

  5.積極參加書畫院組織的各項活動。

  6.宣傳和維護書畫院聲聲譽。

  書畫院規章制度2

  第一章總則

  本協會由隴南師專美術系主管,按民主集中制的原則對各項活動進行討論、決定。日常事務由會長、常務委員進行管理決定。

  第二章書法協會幹部職責

  第三條會長:負責制定每學期工作計劃,領導協調各部工作,監督活動的開展及實施,對全社負責。任期一年或兩年(最多兩年)。

  第四條常務委員會:負責討論、決定各項日常事務,對會長、各部長進行工作監督。任期一年或兩年(最多兩年)。

  第五條副會長:協助會長做好各部的協調及分管工作,保證活動的正常開展和評優工作。任期一年。

  第六條財務部:管理協會所有經費,並隔時對理事會及會員彙報開支情況。任期一年。

  第七條秘書部:做好每次會議記錄,並負責會員註冊。任期一年。

  第八條策劃部:做好每次的活動策劃(提前一週做好)、活動總結(最遲活動結束後兩天,必須附活動剪影)、學期總結、學年總結。任期一年。

  第九條宣傳部:主要負責每次活動的宣傳(展板、通知、海報、橫幅等)。任期一年。

  第十條組織部:組織好每次活動場所,並做好乾部、會員的考勤工作(隔時向理事會及會員彙報出勤情況)。任期一年。

  第十一條外聯部:負責聯絡指導教師以及聯絡其它協會,並負責活動報名統計。任期一年。

  書畫院規章制度3

  第一章總則

  第十二條本著為廣大學生服務的原則。

  第十三條為確保各項活動的正常有序展開。

  第十四條為了營造校園書法氣氛,在隴師校園裡樹立了良好的形象。

  第十五條為了進一步規範書法協會的管理制度,繁榮校園文化生活,促進校園精神文明建設。

  第十六條書法協會所有成員必須遵守憲法、法律、法規和國家政策,以及隴南師範高等專科學校、隴南師範高等專科學校書法協會的有關規定。

  第十七條書法協會所有成員應當是具有隴南師範高等專科學校正式學籍的學生。

  第二章會員

  第十八條凡正式取得我校學籍的各系(部)學生,承認書法協會章程,上交相關申請材料者,均可申請加入書法協會。

  第十九條會員須遵守國家法律,遵守隴南師專各項管理規定,不得假借我協會名義做出違反國家法律的事件。

  第二十條會員是我協會各項工作的動力所在,調動會員積極有序的完成各項工作任務,是我協會鍛鍊會員能力的主要目標。

  第三章會員的權利

  第二十一條有參與書法協會組織的各項活動權。

  第二十二條有對各項活動具有建議、批評、監督權。

  第二十三條有參加書法協會職務的選舉權和被選舉權。

  第二十四條有代表書法協會參加學校的各項活動權。

  第二十五條有享受學期(學年)評優權。

  第二十六條有監督書法協會財務開支情況的權利。

  第四章會員的義務

  第二十七條遵守《高校學生管理制度》及遵守《隴南師專書法協會管理制度》。

  第二十八條要為書法協會的發展出謀劃策,積極發揮自己的特長。

  第二十九條要有集體意識及團體精神,努力爭取和維護協會榮譽。

  第三十條積極踴躍地參加社內活動,服從協會安排,認真完成協會安排的工作。

  第三十一條凡協會舉辦活動或召開會議,不得無故缺勤,有事須向協會請假,以免影響活動的正常舉行。

  第三十二條會員每學期開學必須到書法協會統一註冊。

  第五章會員的獎勵制度

  對書法協會有貢獻者,活動積極者。

  第三十三條每學期舉辦一次頒獎典禮,對協會有貢獻者,活動積極者給予表彰。

  第三十四條工作突出者可向學校推薦授予“優秀積極分子”榮譽稱號。

  第三十五條每次會議及培訓全勤者學分評定時可獎勵2分。

  第六章會員的懲罰制度

  第三十六條有攻擊本協會的言論和行為,以及組織和煽動鬧事,破壞協會正常工作者,取消學期協會評優資格。

  第三十七條在納新過程中,徇私舞弊招收者,取消學期協會評優資格。

  第三十八條在舉辦活動過程中,因個人原因,耽誤進度者,取消學期協會評優資格。

  第三十九條故意不參加協會會議、活動,累計三次者(包括三次),取消本學期協會評優資格,請假三次按缺勤一次計,但在第三次前連續三次按時出勤者,將抵消前一次缺勤,並且減1.5分。

  第四十條視情節嚴重者給予取消某些權利(須有理事會全體透過,社長宣佈方才生效),並且減2分。

  第四十一條違反國家法令、法律、法規、條例,被追究刑事責任者給予除名(會長鬚辦理會手續,蓋書法協會會章方才生效)。

  第七章幹部的獎勵制度

  第四十二條每學期舉辦一次頒獎典禮,對協會有貢獻者,活動積極者給予表彰。

  第四十三條工作突出者可向學校推薦授予“優秀協會幹部”榮譽稱號。

  第四十四條每次會議及培訓全勤者學分評定時可獎勵3分。

  第八章幹部的懲罰制度

  第四十五條有攻擊本協會的言論和行為,以及組織和煽動鬧事,破壞協會正常工作者,取消學期協會評優資格。

  第四十六條在納新過程中,徇私舞弊招收者,取消學期協會評優資格。

  第四十七條在舉辦活動過程中,因個人原因,耽誤進度者,取消學期協會評優資格。

  第四十八條故意不參加協會會議、活動,累計三次者(包括三次),取消本學期協會評優資格,請假三次按缺勤一次計,並且減2分。

  第四十九條視情節嚴重者給予取消某些權利(須有理事會全體透過,社長宣佈方才生效),並且減3分。

  第五十條違反國家法令、法律、法規、條例,被追究刑事責任者給予除名(會長鬚辦理會手續,蓋書法協會會章方才生效)。

  第五十一條本協會的經費來源以會員納新收入為主,校團委的撥款、指導單位的撥款、社會贊助為輔,協會實行財務統一管理,各項收支都納入財務部的管轄範圍。

  第五十二條本協會的財務工作由財務部具體負責,財務部部長獨立管理賬本,凡財務收支狀況(款額、時間、事項等)須明確,真實記錄在冊,同時須附有書面憑證(必須有專用章、水印)方可予以報銷。

  第五十三條實行財務公開制度,每次活動後的總結會上須向理事會及會員彙報財務開支狀況,並隨時接受理事會及會員的質詢與監督。

  第九章書法協會常規活動的舉辦

  第五十四條每週必須對會員進行培訓。

  第五十五條每學期必須對會員進行兩次考察。

  第五十六條每年3月中旬--下旬必須面向全校舉辦“西狹杯”臨帖大賽。(報名費3元/人)

  第五十七條每年11月上旬--中旬必須面向全校舉辦“西狹漢風”臨帖大賽。(報名費2元/人)

  附則

  第五十八條本制度經指導單位、書法協會理事會聯合頒佈。

  第五十九條本制度暫試行兩年,根據執行情況將作出適當修改,在試行期間,其效力與正式檔案等同。

  第六十條本制度解釋權歸書法協會理事會。

  第六十一條書法協會下屆理事會可以聘請上屆理事會成員為本屆常務理事會,聘期一年。

  第六十二條本制度自20xx年3月1日起生效。

  書畫院規章制度4

  為健全本協會管理體制,完善內部建設和日常工作制度化、規範化,確保協會健康發展,特制定此制度。

  一、協會宗旨:交流藝術,發展特長,弘揚國粹。

  二、努力提高會員的書畫創作,欣賞水平,陶冶情操,啟迪愛國愛校思想,繁榮學校的文化氛圍,豐富學生的業餘生活。

  三、會員在認真完成學習任務,不影響正常上課的同時,利用課外業餘時間參加協會活動。

  四、有積極向上的心態,肯熱心幫助他人共同進步。

  五、團結和組織廣大書畫愛好者,生動活潑的.開展各種活動,致力於提高會員的書畫水平,為會員提供良好的學習交流的平臺。

  六、積極參加協會活動,按協會活動時間,不遲到、不曠課、無故無事不請假。

  七、協會將詳細記錄會員參加活動的情況,並客觀評價會員表現,會員有資格參加“文學活動標兵”,“文學活動積極分子”的評選活動。

  八、活動期間不準隨意進出活動室,不準帶非本協會人員進入活動室,未經允許嚴禁亂動他人活動用品,嚴禁大聲喧譁,嚴禁充電、吃飯、吃零食,保持室內衛生,愛護公物。

  九、愛護書畫社公共財產,節約用紙、節約顏料、愛護桌椅及其他財產。

  十、尊重輔導老師和管理人員。

  十一、值班人員應按時到活動室值班,保持活動室整潔,活動結束勿忘關窗、斷電、鎖門。

  十二、激發會員熱情,堅持不懈,努力進取。協助校方、學生會及各個協會開展各種活動,豐富校園文化氛圍。

  十三、集體活動時間:每週一、週二,下午15:30~16:50,週五為機動時間。

  十四、該管理制度解釋權歸學校學生科所有,即日起實行。

  書畫院規章制度5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中國書法家協會是中國共產黨領導的由全國各民族書法家和書法工作者組成的專業性人民團體,是黨和政府聯絡書法界的橋樑和紐帶,是繁榮發展社會主義文藝事業、建設社會主義文化強國的重要力量。

  第二條中國書法家協會是中國文學藝術界聯合會的團體會員。

  第三條中國書法家協會以馬克思列寧主義、毛澤東思想、鄧小平理論、“三個代表”重要思想、科學發展觀和習近平新時代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思想為指導,全面貫徹落實習近平總書記關於繁榮發展社會主義文藝的重要論述,自覺承擔起“舉旗幟、聚民心、育新人、興文化、展形象”的使命任務,堅定文化自信,強化社會責任,履行社會職能,積極踐行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牢牢把握社會主義先進文化前進方向,堅定不移走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文化發展道路,堅持文藝為人民服務、為社會主義服務的方向,堅持百花齊放、百家爭鳴的方針,堅持以人民為中心的工作導向,廣泛團結全國各民族書法家、書法工作者和書法愛好者,為建設社會主義文化強國,實現“兩個一百年”奮鬥目標、實現中華民族偉大復興的中國夢而努力奮鬥。

  第四條中國書法家協會遵守《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和國家各項法律法規,按照本章程開展各項工作。

  第二章任務

  第五條中國書法家協會積極履行團結引導、聯絡協調、服務管理、自律維權的基本職能,把書法藝術隊伍建設和行業建設作為協會的主要工作任務,切實增強政治性、先進性、群眾性,發揮組織優勢和行業優勢,積極參與國家治理體系和治理能力現代化建設。透過加強會員聯絡服務管理,組織開展主題創作、生活採風、評獎評審、展覽展示、學術研究、評論研討、教育培訓、典型推介、志願服務、權益保護、對外交流等工作,加強對書法工作者的思想引領、政治引領、價值引領,加強職業道德建設和行風建設,努力發揮行業建設主導作用。

  第六條中國書法家協會按照德藝雙馨要求,弘揚“愛國、為民、崇德、尚藝”文藝界核心價值觀,踐行中國文藝工作者職業道德公約和中國書法工作者自律公約,在書法界大力倡導講品位、講格調、講責任,抵制低俗、庸俗、媚俗,努力提高書法工作者的思想素質、文化修養和業務水平,培育良好的職業精神和職業道德,建設有信仰、有情懷、有擔當的書法工作者隊伍。

  第七條中國書法家協會加強人才培訓,促進素質提升,不斷培育新生力量。加大對書法領域領軍人物、新文藝群體拔尖人才、中青年書法骨幹和基層優秀書法工作者的培養力度,完善對協會主席團成員、理事會理事、專業委員會委員、會員等的培訓機制,完善對終身成就書法家、傑出書法人才、德藝雙馨會員、先進團體會員等的表彰獎勵制度,完善先進典型宣傳推介工作機制,充分發揮優秀書法工作者的榜樣帶動作用,不斷加強行業服務、行業管理、行業自律。

  第八條中國書法家協會把推動創作優秀書法作品作為重要任務,堅持以人民為中心的創作導向,堅持植根傳統、鼓勵創新、藝文兼備、多樣包容的創作理念,引導廣大書法工作者深入基層、紮根人民,潛心創作、精益求精,不斷推出更多有筋骨、有道德、有溫度的書法精品力作。

  第九條中國書法家協會重視重大理論問題和實際問題的研究,加強學術探索、理論建設和評論工作,促進書法教育規範化和書法理論系統化,推動書法學科建設和各級各類書法教育,為繁榮發展書法事業提供學術性、專業化支援。辦好專業融媒體,反映書法創作、理論、教育、展覽等方面的現狀與成果。

  第十條傳承和弘揚中華民族優秀書法文化傳統,保護中華民族優秀書法文化遺產。

  第十一條中國書法家協會組織“中國書法蘭亭獎”“全國書法篆刻展覽”等評獎評審、展覽展示活動,弘揚中華美學精神,建立當代書法審美標準、評價體系,健全規範有效、公平公正公開的評審、監管機制,提升“中國書法蘭亭獎”“全國書法篆刻展覽”的權威性、公信力、影響力,強化各類展覽的導向示範作用。

  第十二條中國書法家協會根據工作需要,成立專業委員會,加強統籌管理,建立健全常態化長效工作機制和管理制度,充分發揮專業委員會的專業優勢,推動書法行業建設和書法事業發展。

  第十三條中國書法家協會堅持密切聯絡基層一線書法工作者和新文藝群體,積極參與公共文化服務體系建設,不斷提升書法志願服務質量和水平,滿足人民群眾多方面、多層次、多樣化的精神文化需求,積極指導和推動群眾性書法活動,推廣和普及書法藝術。

  第十四條中國書法家協會不斷健全維權工作機制,創新維權工作方式,積極反映書法界的利益訴求和意見建議,依法維護書法工作者包括新文藝群體的合法權益。

  第十五條中國書法家協會促進並加強與香港特別行政區、澳門特別行政區、臺灣地區及海外僑胞中的書法組織和書法界人士的往來與交流,為弘揚中華民族優秀傳統文化、促進祖國統一貢獻力量。

  第十六條中國書法家協會促進國際書法文化交流與合作,增進同各國書法家的團結和友誼,增進相互間的文化溝通和了解,推動中國書法走向世界,維護國家利益和文化安全。

  第十七條中國書法家協會根據國家法律法規和有關政策,支援發展與書法相關的公益事業和文化產業,積極加強書法界與社會各界的聯絡,與政府有關部門密切合作,整合資源,形成合力,共同繁榮發展書法事業。

  第三章會員

  第十八條中國書法家協會實行團體會員和個人會員制。

  第十九條全國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和新疆生產建設兵團書法家協會為中國書法家協會團體會員。全國性的產(行)業書法家協會提出申請,並經中國書法家協會主席團審議批准,可成為中國書法家協會團體會員。軍隊中的'中國書法家協會個人會員集體參加中國書法家協會組織開展的活動和工作,視同於團體會員。

  第二十條中國書法家協會團體會員的義務和權利

  團體會員的義務:遵守中國書法家協會章程,執行中國書法家協會的決議,完成中國書法家協會交辦的任務,開展符合章程和自身需要的工作和活動。

  團體會員的權利:推選中國書法家協會全國代表大會代表,推薦中國書法家協會理事會理事,參與中國書法家協會開展的各項工作和活動,推薦符合入會條件者申報加入中國書法家協會,對中國書法家協會工作提出意見建議。團體會員有退會自由。

  第二十一條中國書法家協會依法依章程對各團體會員進行業務指導。團體會員不能按照中國書法家協會章程正常開展工作或不再具備團體會員條件的,經中國書法家協會主席團審議透過,撤銷其團體會員資格。

  第二十二條凡年滿十八週歲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在書法藝術領域有一定成就,符合入會條件,贊成本章程,自願提出申請,由兩名中國書法家協會會員介紹,經所在團體會員推薦,經中國書法家協會審批並履行手續後,成為中國書法家協會個人會員。

  第二十三條香港特別行政區、澳門特別行政區的書法家和書法工作者,贊成本章程,自願提出申請,符合入會條件,經中央人民政府駐香港、澳門特別行政區聯絡辦公室推薦,報中國書法家協會審批並履行手續後,成為中國書法家協會個人會員。

  臺灣地區的書法家和書法工作者,贊成本章程,自願提出申請,符合入會條件,經中國書法家協會稽核,報上級主管部門審批後,成為中國書法家協會個人會員。

  第二十四條依據本章程另行制定個人會員入會細則,經中國書法家協會主席團批准後,由駐會領導機構組織實施。

  第二十五條為我國書法事業作出突出貢獻的海外書法家,符合一定條件,接受本會章程,經中國書法家協會會員兩人或中國書法家協會團體會員推薦,由主席團批准,並報相關上級主管部門同意,可授予名譽會員。在本會沒有選舉權和被選舉權。

  第二十六條中國書法家協會個人會員的義務和權利

  個人會員的義務:遵守中國書法家協會章程,執行中國書法家協會決議,維護中國書法家協會權益,參加中國書法家協會組織的活動,完成中國書法家協會交付的工作,接受中國書法家協會業務指導,向中國書法家協會反映基層以及人民群眾對書法工作的意見和要求,按期交納會費。

  個人會員的權利:有選舉權、被選舉權,對中國書法家協會工作進行監督,提出意見建議。個人會員有退會自由。會員退會需由所在本會團體會員稽核,並報中國書法家協會審批。

  第二十七條會員如嚴重違反本章程或違法違紀、失德失範,視情節輕重,由駐會領導機構討論決定,予以提醒教育、誡勉談話、通報批評、暫停會籍,直至取消會員資格、開除會籍。

  第四章組織

  第二十八條中國書法家協會的組織原則實行民主集中制。

  第二十九條中國書法家協會的最高權力機構是中國書法家協會全國代表大會。其職責是:

  討論和決定本會的工作方針和任務;

  聽取和審議工作報告;

  制定和修改《中國書法家協會章程》;

  選舉產生理事會;

  決定其他重大事項。

  第三十條中國書法家協會全國代表大會代表由各團體會員和相關單位推選,並可根據需要,由大會籌備機構確定部分特邀代表。各團體會員一名主持日常工作的負責人為全國代表大會的團體會員代表。

  第三十一條中國書法家協會全國代表大會選舉產生理事會。

  理事會理事候選人由各團體會員和有關部門按商定名額推選後提名,提交中國書法家協會全國代表大會選舉。各團體會員一名主持日常工作的負責人作為代表該團體會員的理事候選人。代表團體會員的理事,如不再擔任該團體會員負責人,其理事資格應由所在團體會員及時推舉新任負責人接替,並報中國書法家協會主席團審議透過。

  理事會的職責:執行中國書法家協會全國代表大會的決議;聽取和審議中國書法家協會工作報告;選舉中國書法家協會主席和副主席;決定應由理事會決定的事項。

  第三十二條中國書法家協會理事會選舉產生主席(一人)、副主席(若干人),組成主席團。

  主席團的職責:執行理事會的決議;任命秘書長(一人)、副秘書長(若干人);推舉和聘請榮譽職務;聽取和審議中國書法家協會重要事項;決定應由主席團會議決定的事項。

  中國書法家協會全國代表大會閉會期間,由理事會執行全國代表大會的決議。理事會閉會期間,由主席團執行全國代表大會和理事會的決議。

  中國書法家協會駐會副主席主持協會日常工作。

  第三十三條中國書法家協會全國代表大會每五年召開一次,必要時由主席團決定可提前或延期召開。理事會不定期舉行,由主席團召集。主席團會議由主席或主席委託駐會副主席召集,可根據需要召開。

  第三十四條中國書法家協會主席團成員和理事會理事,有對本會建設、發展和社會公益事業參與、奉獻的責任和義務。

  中國書法家協會對主席團成員、理事會理事實施履職考核機制。

  第三十五條中國書法家協會設名譽主席、顧問等榮譽職務。擔任榮譽職務者不兼任理事。

  第三十六條對違反國家法律法規及本章程,或履職考核不稱職的領導機構成員、榮譽職務人員,按照規定程式,予以罷免、撤換或調整。

  第五章經費和資產管理

  第三十七條中國書法家協會經費來源為國家撥款、會員會費、社會贊助、企事業收入及其他合法收入。本會接受會員、名譽會員和海內外社會各界提供的資助。

  第三十八條中國書法家協會經費、資產及國家撥給中國書法家協會的不動產受法律保護,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侵佔、挪用或任意調撥;中國書法家協會所屬企業、事業的資產隸屬關係不得任意改變。

  第六章附則

  第三十九條中國書法家協會簡稱“中國書協”,中國書法家協會英文全稱是CHINACALLIGRAPHERSASSOCIATION,縮寫為CCA。會址設在北京。

  第四十條中國書法家協會會徽選用漢字“中”,經藝術設計呈現為紅色藝術字形,輔以黑色繁體中文和英文字型標出的中國書法家協會名稱組成。

  第四十一條本章程修改權歸屬中國書法家協會全國代表大會,解釋權歸屬中國書法家協會。

  第四十二條本章程經中國書法家協會全國代表大會通過後實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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