車輛等設施裝置技術安全管理制度(通用14篇)

車輛等設施裝置技術安全管理制度(通用14篇)

  隨著社會一步步向前發展,越來越多地方需要用到制度,制度是在一定歷史條件下形成的法令、禮俗等規範。想學習擬定製度卻不知道該請教誰?以下是小編為大家整理的車輛等設施裝置技術安全管理制度(通用14篇),歡迎閱讀與收藏。

  車輛等設施裝置技術安全管理制度 篇1

  (一)車輛裝置安全管理分公司、部門、安全人員及駕駛員四級管理。

  (二)主要內容是監督落實車輛強制維護檢測、視情修理,設施裝置齊全有效,保持車輛技術狀況良好。

  (三)車輛裝置的安全檢查分為;日常檢查、周檢查、月檢查、二級維護和大修竣工出廠檢查、換季維護竣工檢查以及長途出車檢查。

  (四)駕駛員每天出車前、行車中、收車後對車輛進行日程,車管人員每週按照《汽車日常維護作業專案規定》的要求,統一對車輛進行的一次檢查,公司每月按照《汽車一級維護作業專案和技術要求》等規定,統一對車輛裝置進行的一次檢查。

  (五)督促車輛按時到當地經確認的綜合性能監測站進行綜合性能檢測,確保車輛達一級以上。

  (六)檢查車輛標誌牌燈是否有效,及時更換損毀的標誌牌燈,定期檢查消防設施,確保處在正常的工作狀態。

  (七)建立車輛安全管理獎罰體系,對車輛裝置的維護、檢測、技術管理取得成效的給予獎勵;對車輛裝置管理混亂、車況降低安全效能的管理部門和人員給予處罰。

  車輛等設施裝置技術安全管理制度 篇2

  1、目的

  為了加強對本公司車輛裝置、設施的管理,維護保養好裝置、設施,以便在關鍵時刻發揮其作用,對本公司車輛裝置、設施物及其它安全裝置、設施的配置、計劃、採購、領取、維護保養、使用及報廢更新進行有效管理,以保證其隨時處於完好的待用狀態。

  2、適用範圍

  本制度適用於公司經營、運輸的車輛及車輛裝置、設施。

  3、引用檔案

  《危險化學品安全管理條例》《危險化學品名錶》(國家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局)

  《汽車維護、檢測、診斷技術規範》

  4、定義與分類

  危險貨物:是指具有爆炸、易燃、毒害、腐蝕、放射性等特性,在運輸裝卸和儲存過程中,容易造成人身傷亡、財產毀損和環境汙染而需要特別防護的貨物。

  本公司的裝置、設施主要是有危險化學品運輸車輛及其車輛安全設施、消防設施等;

  5、管理職責

  5.1安全主任負責制定,更新車輛及車輛裝置、設施清單,並收集、制定相應的安全操作規程,經總經理核准。

  5.2行政部負責車輛裝置、設施的採購、驗收和維護保養。

  5.3運輸部負責車輛裝置、設施的日常安全檢查。

  6、工作程式

  6.1選型及使用前期管理

  6.1.2選購車輛時,應對車輛安全性、適用性、可靠性、積極性及維修方便性進行選型論證,避免盲目購置。

  6.1.2車輛必須符合國家規定的相關效能、安全要求。

  6.1.3接受新車時應按合同和說明書的規定,對照車輛清單或裝貨單進行驗收,清點隨車工具及附件。新車投用前應進行一次全面檢查保養。並根據製造廠家的要求進行清潔、潤滑、調整,確保技術狀況良好。

  6.1.4新車投用前,應建立車輛技術檔案,配備必要附加裝備和安全防護裝置。新車應嚴格執行走合期的各項規定,做好走合維護工作。

  6.1.5嚴格按製造廠技術要求使用。車輛發生損壞,應及時作出技術鑑定,屬製造廠責任,按規定程式向製造廠索賠。

  6.2車輛基礎管理

  6.2.1車輛從購置到報廢全過程的技術管理,應系統記入車輛技術檔案。技術檔案應認真填寫,妥善保管,記載及時、完整、準確。

  6.2.2車輛技術檔案主要包括:車輛基本情況和主要效能,執行使用情況,主要配件更換情況,檢測和使用記錄以及事故處理記錄。

  6.2.3按時參加年檢和車輛技術狀況的等級鑑定。

  6.2.4做好車輛技術,經濟指標完成情況的統計,按規定上報各種資料。

  6.2.5折舊資金應用於車輛的更新改造,不得挪作他用。

  6.3.裝置的使用、維護和檢修參見《車輛維護保養管理制度》

  6.4裝置的報廢

  對屬於下列情況之一的裝置,應當報廢更新。

  6.4.1經過預測,繼續大修理後技術性能仍不能滿足工要求和保證產品質量的。

  6.4.2裝置老化,技術性能落後,耗能高、效率低、經濟效益差的。

  6.4.3大修理雖能恢復使用,但不如更新經濟的。

  6.4.4嚴重汙染環境,危害人身安全與健康,進行改造又不經濟的。

  6.4.5有關部門頒佈不能繼續使用的。

  6.4.6其它應當淘汰的。

  6.4.7報廢的車輛或氣瓶及國家規定的淘汰裝置,不得轉售其他單位或個人使用。

  車輛等設施裝置技術安全管理制度 篇3

  一、認真貫徹執行“安全第一、預防為主”的方針及國家有關的安全生產法律法規,制定適合本單位的安全管理制度和各工種、各機電裝置的安全操作規程,並定期檢查制度的落實情況。

  二、按照《安全生產法》的要求設定安全生產管理領導機構,生產部門盒班組應配備專職安全生產管理人員,負責督促、教育和檢查職工執行安全操作規程。

  三、定期進行安全生產教育和安全知識培訓,教育職工嚴格執行各工種工藝流程,工藝規範和安全操作規程,不得違章作業。

  四、駕駛員維修車輛前,應將車輛停、架牢固後方可作業。舉升裝置應由專人操作,非工作人員不準進入車下,舉車時不準檢修舉升裝置。

  五、對車輛運載有毒、易燃、易爆物品和化學物品,粉塵、腐蝕劑、汙染物、壓力容器等應有安全防護措施和設施,壓力容器及儀表等應嚴格按有關部門要求定期校驗。

  六、發生事故要及時向上級主管部門彙報,保護好現場,查明原因妥善處理。

  車輛等設施裝置技術安全管理制度 篇4

  1、車輛駕駛人員要愛崗敬業,任勞任怨,聽從統一排程,服從工作安排。無出車任務時,應堅守工作崗位,自覺遵守單位作息時間。

  2、遵守規章制度,依法安全文明駕駛,嚴格執行交通安全法規,對自己所開車輛的各種證件的有效性應經常檢查,保證證件齊全有效。

  3、不得疲勞駕車、不得酒後駕車。

  4、不得將自己所管理的車輛交給其他人駕駛,特殊情況,必須經主要領導同意,並在辦公室備案。

  5、須保持24小時通訊暢通,按時出車。嚴格執行單位的請銷假制度,請假期間,須將車鑰匙交辦公室保管。

  6、因違章或證件不全等原因被罰款的或影響車輛正常行駛的,由駕駛員妥善處理,費用及相關處罰由駕駛員自行承擔。

  7、注重形象,做好服務。注重個人儀表和言行,維護單位形象和利益。

  車輛等設施裝置技術安全管理制度 篇5

  一、嚴格執行車輛使用操作程式,每天出車前、收車後要對車輛進行安全檢查,發現問題要及時解決處理。嚴禁病車上路執行。

  二、保持車輛整潔衛生,完好無損。嚴禁司機在車內吸菸,給客人提供一個良好的乘車環境。

  三、車輛的維護和保養。司機要提前申報,經批准後方可進廠修理。正常一級保養,二級保養,司機要到現場,安保養有關規定不漏人車,不漏項。同時司機本人要做隨車記錄,做到內容齊全,清楚明瞭。

  四、為確保車輛的執行安全,司機本人要對自己駕駛的車輛,勤觀察、勤檢查,勤動手處理一些小問題,以免因小失大,造成經濟損失。

  五、為保障所有車輛各項安全技術指標,達到國家規定標準,車隊規定每月20號為所有機動車輛安全檢查日。對檢查中發現的問題要及時進行解決,確保車輛安全執行,萬無一失。

  車輛等設施裝置技術安全管理制度 篇6

  第一條 為進一步規範文化廳系統車輛安全管理工作,確保行車安全,結合文化廳系統實際,制定本制度。

  第二條 文化廳系統車輛安全管理實行“誰擁有、誰負責”和分級管理的辦法,各單位自行管理好本單位的車輛。

  第三條 各單位要制定車輛安全管理制度,確定專人負責車輛管理,做好經常性的車輛檢修、保養和駕駛人員的安全教育工作。

  第四條 實行節假日車輛封存制度。節假日期間,各單位除因工作需要保留公務用車外,其他車輛全部封存。

  第五條 駐烏魯木齊市區的區級文化單位節假日期間嚴禁車輛外出,特殊情況確需外出烏魯木齊市區的,須經文化廳主要領導同意後方可出城。未經允許擅自出城的,要追究單位主要領導和相關管理人員的責任;造成安全事故或者經濟損失的,將按照相關規定給予紀律處分。

  第六條 實施嚴格的車輛派遣制度。各單位要結合實際,制定具體的車輛派遣制度,做到凡出車必須履行派遣手續,嚴禁公車私用。因公車私用引發的一切後果,由單位領導、車輛管理人員和駕駛人員承擔責任。

  第七條 駕駛員安全行車規範

  (一)駕駛人員要經常觀察和檢查各種儀表和報警裝置,透過嗅覺感察異味,及查明油路、電路、傳動裝置、離合裝置有無故障,發現異常現象應及時排除或處理。

  (二)駕駛人員要經常對車輛進行檢查,特別是長途行車,要注意檢查燈光、轉向、制動及輪胎磨損程度。

  (三)嚴禁酒後駕車,包括含酒精的飲料。

  (四)長途行車要防止疲勞駕駛,出現打瞌睡現象要及時停車休息,待精神恢復後再行車。

  (五)嚴禁強行超車、超速行駛,保持安全車距。防止追尾事故和爆胎事故的發生。

  (六)嚴格遵守高速公路行車規定,嚴禁超載、超重、超寬、超高行駛。

  (七)冬季冰雪路面行車,保持安全車速和車距。注意防凍及潤滑油的加註或質量狀況。

  (八)對車輛門鎖及防盜裝置應經常檢查,防止車輛被盜事件的發生。車內嚴禁存放箱包等物品,如需存放,駕駛員不得離車。

  (九)行車時要集中注意力,眼觀六路、耳聽八方,寧停三分,不搶一秒,確保行車安全。

  (十)正確估計自己的駕駛技術,防止驕傲自滿情緒。嚴禁開“賭氣車”、“英雄車”、“情緒車”,禮貌行車、謙讓行車。

  (十一)端正工作和學習態度,對安全教育、行車規定牢牢記在心中,要堅決克服麻痺思想。

  (十二)駕駛員都要正確對待自己,客觀評價自己,清醒認識自己,充分認識到自己的工作責任重大,時刻牢記駕駛職業的危險性和危害性,時刻牢記交通事故血的教訓。

  (十三)牢記愛車、守紀、安全、節約的原則,爭當優秀駕駛員。

  第八條 對駕駛人員酒後駕車、公車私用、將車輛交由他人駕駛、無故不出車、隨意停放車輛和違反其它管理規定的,各單位要從嚴從重處罰。情節嚴重的要調離工作崗位,安排脫產教育,屬於單位自聘人員的要解除勞動合同關係。

  車輛等設施裝置技術安全管理制度 篇7

  1、車輛維護應貫徹“預防為主、強制維護”的原則,認真做好二級維護保養工作,不得超負荷和帶“病”執行。凡技術狀況、等級不達標、不貼合車輛安全要求的車輛、裝置,一律禁止投入承遠、應提前制定更新計劃、逐步淘汰分期到位,保證和不斷提升良好的車況結構。

  (1)駕駛員應根據《車輛使用說明書》,《駕駛員車輛安全操作規程》正確使用車輛。駕駛員使用新購車輛時,須根據《車輛使用說明書》規定進行走合保養。

  (2)駕駛員必須對車輛進行日常維護,並按國家規定進行二級維護、季保與年檢。

  (3)當車輛發生故障或技術狀況不良時,應對車輛進行檢查、修理,防止車輛帶病行駛。車輛修理時,駕駛員須說明車輛故障原因,經主管人員同意進指定維修站修理。

  (4)當新購車輛或車輛保險期到期時,車輛必須按規定投保車輛各項險種。

  2、為全面掌握車輛在使用週期中的車輛安全管理,建立反映車輛全貌的一車一檔。主要材料應包括:

  (1)新車始於登記的全部原始憑證。

  (2)投入使用後取得的各項承運資質資料。

  (3)各項強制險、及應投保險種的憑證。

  (4)車輛安全技術檢測的確認資料。

  (5)車輛維修保養資料。

  車輛等設施裝置技術安全管理制度 篇8

  為加強學校車輛有序管理,防止發生各種意外事件,確保全體教職工車輛財產安全,維護學校正常的工作、學習和生活秩序,經學校研究,對人員及車輛實行出入管理。

  一、車輛出入學校管理規定

  1.車輛出入學校,應主動理解門崗檢查,嚴格遵守門崗管理制度。

  2.對車輛出入學校進行分類管理,嚴格控制外來車輛出入學校。

  (1)學校教職工自用車輛

  學校教職工自用車輛一律憑學校統一頒發的“車輛通行證”出入學校。上述車輛應將“車輛通行證”擺放在車輛擋風玻璃右下角,以備出入校門時查驗。

  (2)外來公務車輛

  外來公務車輛,憑有效證件進行登記(履行學校出入學校制度)。

  (3)特種車輛

  特種車輛(公檢法、郵政、電信、消防、救護、水電氣搶險車輛、生活垃圾車等),憑有效證件進出學校。

  (4)貨車

  餐廳及其他科室長期租用車輛,辦理“車輛出入證”,憑“車輛出入證”出入學校。

  (5)無牌、無證車輛,牌號不全、汙損嚴重車輛,禁止進入學校。

  二、車輛行駛管理規定

  學校內發生的交通事故,雙方依據不一樣方式,自行解決。學校不承擔任何職責。

  1.嚴格按照交通標誌行駛。

  2.嚴禁超速行駛。

  3.禁止鳴號。

  4.學生上、下課時間,學生優先通行。

  5.嚴禁在學校內練習機動車和非機動車輛。

  三、車輛停放管理規定

  1.進入學校的各類車輛必須服從門衛指揮,一律停入規定的停車場地停車線內。嚴禁在非停車線內停車,嚴禁阻塞消防應急、搶險和救援通道。

  2.車輛停放必須規範有序,不得堵塞出入口,不得阻擋他人車輛通行。

  3.嚴禁在學校教學辦公區,學生宿舍的交通道路主幹道以及人行道等非停車場所亂停亂放。

  4.遇學校大型活動或執行特殊任務,車輛停放應服從統一指揮。

  5.學校停車場因他人的車輛或行為造成損失的,根據相關的法律法規處理,學校不承擔任何職責。

  四、車輛出入證的頒發、審驗

  1.教職工自用車輛:學校教職工憑車輛行駛證、駕駛證到辦公室登記,由核實後辦理統一“車輛通行證”。

  2.餐廳及其他科室長期租用車:憑學校業務部門出具的證明,以及車輛行駛證、駕駛證到辦公室登記,辦理“車輛出入證”。

  3.車輛出入證按照學校要求進行審驗。

  4.一車一證,車證相符,不得塗改、轉借。

  五、違規處罰

  1、對初次違規者予以教育。

  2、對教育不改、拒不服從管理者登出出入證。

  3、對造成人員傷害的,依法追究職責。

  車輛等設施裝置技術安全管理制度 篇9

  為加強對小區機動車輛的管理,充分利用和合理配置停車資源,確保車輛遵章行駛、有序停放,創造一個優美、寧靜的環境,特制定本規定:

  1、小區設定專職車輛管理員,對小區業主(使用人)的車輛實施全面管理,建立詳細的車輛管理檔案(含:業主或使用人姓名、房號、車輛型號、車牌號、車輛顏色、聯絡電話等),對登記備案的業主(使用人)車輛,由小區物業服務中心發給出入大門通行證,通行證每年度換髮一次。

  2、小區機動車輛泊位分為地下車庫、地面車庫、地下車位和地面車位。對已出售給業主(使用人)的車庫或車位,小區物業服務中心每月向其收取管理費;對無出售或不能出售的車位,實行有償租用,地下車庫或車位的月租費,根據市場價核定,不另收管理費。

  3、對已出租的車位,小區物業服務中心負責做出已出租的標識,並設有專人管理,阻止和勸解其它車輛佔用此車位。地面可出租的車位,優先出租給就近居住的業主,如就近業主不租,可租賃給其他業主。

  4、已購置車庫的業主,應自覺將車輛停入庫內;臨時進入小區的機動車輛,應按車管員指定的地點停放;所有車輛均不得在小區道路上隨意停放;尤其禁止車輛在道路交叉口停放。對外來臨時進入小區的車輛,執勤門崗應做好詢問登記工作,發放臨時出入證,必要時還應及時與業主取得聯絡,在徵得業主同意後方可進入。

  5、擁有車庫的業主(使用人)在車輛入庫後,應及時關掉車庫門;停放在停車場的車輛,業主(使用人)離開後,須及時關掉車門、車窗,不要將貴重物品遺留在車內。車管員和保安員如發現車輛門、窗未關好,應及時通知車主,以防止車內物品失竊。停車場僅供給停車場地,並要求車管員和保安員加強巡視檢查,如出現車輛丟失或車內物品被竊,應積極配合車主查詢並供給其它幫忙,但不負賠償職責。

  6、對業主(使用人)的車輛,車輛管理員應堅持對其車輛的門、窗及外表狀況實行日常檢查和每月大檢查相結合的方式實施,並做好必要的記錄,發現問題應及時告知業主(使用人)。

  7、小區道路和停車場嚴禁學習駕駛、試車,不得無故使用車載報警器,嚴禁隨意鳴喇叭。

  8、對進入小區載有業主的計程車須換證通行,對載有外來人員的計程車應謝絕入內。夜間22:00後,謝絕計程車進入小區。

  9、對從小區駛出並攜帶較貴重或很多物品的非業主車輛,執勤門崗有權進行檢查或要求做出說明。

  10、大型貨車、客車原則上不容許隨意進入小區,如遇特殊情景需進入,因提前申請並徵得小區物業服務中心的同意。

  11、小區應設立機動車輛行駛標識,包括:行駛方向、行駛路線、限速、限高、禁鳴、禁菸火等,業主(使用人)須遵章執行,出入大門應各行其道或先出後進。

  12、車輛管理員和保安巡視員應確保行駛通道和消防通道的暢通,要做到管理有序,無亂停、亂放車輛的現象。對隨意亂停或侵佔已購(租)車庫、車位業主利益的車輛,實行廣大業主輿論監督、保安管制和社群交警共同管理的方法進行。

  13、對所有進出小區的非業主車輛和計程車實行憑車輛出入卡進出,執勤門崗必須在卡上註明車輛進出的時間、車牌號、所訪業主姓名、執勤門崗姓名,並應妥善保管好出入卡,不得丟失。

  車輛等設施裝置技術安全管理制度 篇10

  為保證魯泰一廠原礦車輛運輸安全、高效,規範在此範圍內所有運輸車輛的執行,結合礦山現行相關管理制度,針對礦區運輸路線的實際特點,特制定本管理制度,本制度僅對礦山運輸車輛和廠區相關運輸車輛相關說明。

  一、駕駛員要求:

  1、車輛駕駛員必須經過專業的技能培訓並取得相關車輛駕駛證和此從業資格證。

  2、對所有新加入運輸車輛的駕駛員要進行現場路線的駕駛培訓(原則上不少於3到5天),經過運輸車輛管理人員的考核,方可上崗就業。

  3、所有運輸車輛使用前,駕駛員都必須進行啟動前的檢查,以確保車輛處於安全狀態。如車輛有故障,未修理好之前不能進行運輸任務。

  4、駕駛員必須熟悉各路段路況,對特殊路段要有專人指揮。

  5、對上下坡路段必須堅持有效的安全距離,礦區路段遇車、戳車兩車堅持安全間距,駕駛員並熟悉各路段警示標誌、標牌。

  6、遇交叉路口注意鳴笛、減速和突發情景的準備。

  7、嚴禁駕駛員開疲勞車、帶病車和酗酒開車,問題車、安全隱患車。

  8、定期做好安全教育和培訓。

  二、車輛管理要求:

  1、車輛必須相關證件有效齊全,以備公安、交通管理部門的查驗。

  2、車輛必須經公安、交通部門審查合格,到達車況良好,裝置齊全。

  3、車輛必須配備車載滅火器材,需要的''情景下配備無線通訊系統。

  4、車輛執行時嚴格控制好車速,嚴禁在礦區路段內超車。

  5、車輛停放、維修必須集中統一管理。

  6、車輛要做好定期檢查、維修、保養和維護,確保安全高效完成廠區原礦運輸任務。

  三、車輛運輸考核資料:

  車輛運輸考核由西鄉縣魯泰實業有限職責公司一分廠,定時和隨機抽查考核。

  1、工作日車輛出勤率。檢視車輛工作日是否按要求出勤是否到達出勤標準。

  2、是否按規要求駕駛。對駕駛員進行隨機抽查是否到達規定、禮貌和安全駕駛。

  3、車輛抽查。是否存在問題車隱患車輛。

  4、是否有違規現象。礦區路段超車、超載,交叉路口不減速鳴笛下坡時空擋滑行不按規定駕駛的。

  車輛等設施裝置技術安全管理制度 篇11

  為了保證營運車輛技術質量,防止事故發生,根據公司安全管理規定,特制定此制度。

  一、車輛檔案管理

  1、新車行駛證、營運證、附加費證、購車發票、附加費收據影印件及車輛照片等有關行車資料交給公司,建立車輛基本情景檔案。

  2、車輛駕駛員要在每月25日前將車輛的月行程里程、保養維修、肇事情景上報公司安技部登記,由安技部負責人核實後填寫車輛技術登記。

  二、車輛檢查

  1、司機平時出車前後要做好檢查,嚴禁帶病營運,一經發現,視情景輕重進行處罰。

  2、公司每季將定期或不定期的對車輛進行檢查,車輛技術狀況必須到達以下標準:

  (1)車輛號牌齊全、清晰、安裝位置正確,無遮擋物。

  (2)燈光、喇叭、雨刮器、觀後鏡等裝置齊全有效。

  (3)發動機汽缸工作正常,無異響、漏油、漏水等現象。

  (4)轉向裝置操作靈活,無過緊或過鬆現象,高速行駛時車輛不會出項跑偏或擺頭現象。

  (5)制動系統良好,貼合國家制動規範要求,前後四輪的定位準確。

  (6)車輛各種線路完好,接放安全牢固。

  (7)輪胎堅持良好,輪胎胎冠上的花紋深度不得少於3.2mm。

  3、公司營運管理人員上路檢查車輛行駛情景時,在出示檢查證後,司機必須停車配合,如發現車輛狀況不佳的或違反公司安全管理規定的,管理人員有對車輛進行停駛、回場檢查的權力。

  三、車輛保養和審驗

  1、關於車輛二級維護、季檢、年審。

  (1)車輛每半年進行一次二級維護,維修廠必須具有包頭市交通部門核准資格的修配廠。

  (2)車輛進行二級維護後,司機要將二級維護單交到公司備案,再到包頭市各區運輸管理所簽章。

  (3)車輛每年進行綜合檢測年審一次。

  2、按規定參加交警、運管部門組織的檢測、年檢、年審。

  3、車輛每行駛5萬公里必須進行中修。

  4、車輛每行駛10萬公里必須進行大修。

  四、車輛報廢規定

  凡車輛技術經濟情景到達下列條件之一者,應予以報廢。

  (1)車輛超期使用,主要總成部件磨損腐蝕或嚴重損壞,效能工況嚴重下降,無修復價值。

  (2)因交通事故造成主要總成或大部分零件嚴重損壞,已無修復價值。

  (3)累計行駛里程到達50萬公里以上或經過三次大修以上,且零部件損壞嚴重的老舊車。

  (4)車輛經過長期使用,耗油量超過國家定型車出廠標準規定值15%的。

  (5)經維修和調整後仍達不到國家對機動車執行安全技術條件要求的。

  車輛等設施裝置技術安全管理制度 篇12

  井下接送人是礦山往井下運送人員的主要通勤工具,為確保人員安全和車輛行駛安全,特制定本管理制度。

  一、運輸安全管理規定:

  1、所有井下接送人車輛司機,必須經有關部門培訓,並取得“機動車輛駕駛證”。

  2、嚴格按照國家道路交通安全有關法律法規規定和廠內機動車輛駕駛員安全操作規程要求進行運輸作業。

  3、嚴禁酒後駕車、疲勞駕車、違規駕車。

  4、嚴禁車輛“帶病”運輸。發現車輛存在問題要及時進行檢查、維修,保證車輛車況安全良好。

  5、所有井下車輛都必須安裝和使用尾氣淨化裝置,減少尾氣對井下空氣的汙染。

  6、駕駛室內按規定額定乘座人數乘座,嚴禁超員。

  7、接送人員車輛在檢身房外依次等待入井人員乘車,每趟車,出入井時,必須由跟班經理臨時確定一名負責人,負責入井人員有序上車,人員上車完畢後負責關好車後門,方可通知駕駛員行駛,嚴禁超員。

  7、因井下環境受限,車輛行駛速度最高不得超過每小時20公里,在經過交叉路口、拐彎、路況較差、照明較暗等地段時必須減速慢行,鳴號提醒。

  8、井下行駛中遇見行人時,應在相距10米處停車避讓,必須堅持“先過人,後行車”的原則;當車輛上下走道行駛中遇行人,應提前鳴號提醒行人靠邊躲避。

  9、下坡時要緩慢行駛,嚴禁空檔滑行;在上、下坡時,要根據車載情景和坡度大小,選擇適宜的檔位,嚴禁車輛在陡坡行駛中換檔。

  10、在車輛行駛中,兩車之間應堅持必須的安全距離,以防發生碰撞。

  11、井下接送人車輛,除加油、維修能夠離開,其它時間一律不準離開指定停車區域;如有特殊情景,必須由主管副經理或主管車間主任批准同意。

  12、所有車輛必須配備1個3公斤的乾粉滅火器。

  二、車輛檢查制度

  1、檢查資料:制動、方向、發動機、輪胎、燈光、儀表、電氣線路等部件情景。

  2、檢查規定:

  (1)駕駛員應在開車前,對車輛安全效能例行檢查,確定車輛安全可靠後,方可行駛。

  (2)車輛駕駛員每旬對本車進行一次全面檢查、維修、保養,保證車況良好,並做好記錄

  (3)分公司主管裝置副經理、主管車間主任每月應對所管轄範圍的接送人員車輛不少於兩次安全檢查,發現存在安全隱患應及時處理,並做好檢查記錄。

  (4)分公司安全科不定時對本單位的接送人員車輛進行安全執行情景檢查,並做好檢查記錄。

  (5)對檢查出的問題和安全隱患,應及時進行處理和整改,若發現存在重大安全隱患要責令停止執行。

  (6)對違反運輸規定和存在隱患問題不進行整改的,要按有關規定對職責人進行處罰。

  (7)分公司安全科必須建立井下接送人車輛安全檢查記錄檔案,每月將主管裝置副經理、主管車間主任、安全科、駕駛員檢查記錄存檔。

  三、職責追究

  1、發現車輛行駛超速對司機進行安全教育,並罰款200元;情節嚴重者,分公司要立即更換駕駛員。

  2、發現車輛超載對跟班經理處罰300元,對跟車負責人處罰100元。

  3、發現駕駛員酒後駕駛、車輛嚴重帶病行駛,要立即責令停止行駛,並更換駕駛員;若造成事故,對駕駛員及相關職責人進行事故職責追究。

  4、根據安全檢查規定要求,若發現存在監管不到位、檢查不到位、無檢查記錄等情景,對相關負責人處罰500元。

  車輛等設施裝置技術安全管理制度 篇13

  一、安全生產職責制

  1、認真貫徹執行“安全第一、預防為主”的方針,遵守國家法律法規和安全生產操作規程,守法經營,落實各級交通主管部門的安全生產管理規定,組織學習安全生產知識,最大限度地控制和減少道路交通事故的發生。

  2、道路運輸經營者負責經營許可範圍內的安全生產工作,是安全生產第一職責人,對安全生產工作負總責。

  3、落實事故處理“四不放過”的原則,即:事故原因不查清不放過;事故職責者沒處理不放過;整改措施不落實不放過;教訓不吸取不放過。

  4、建立營運車輛維護、檢修工作制度,督促車輛按時做好綜合性能檢測及二級維護,確保車輛技術狀況良好。

  二、安全生產操作規程

  1、嚴格遵守安全生產法律法規及工作規範,嚴肅安全生產操作規程,落實各項安全生產工作制度,組織開展安全生產活動和安全知識學習,提高全員安全生產意識。

  2、對道路運輸駕駛人員要求做到“八不”。即:“不超載超限、不超速行車、不強行超車、不開帶病車、不開情緒車、不開急躁車、不開冒險車、不酒後開車”。保證精力充沛,謹慎駕駛,嚴格遵守道路交通規則和交通運輸法規。

  3、堅持車輛良好技術狀況,不擅自改裝營運車輛。

  三、安全生產監督檢查制度

  1、每月至少進行一次全面安全檢查,重點檢查安全生產職責制、規章制度的建立完善、安全隱患整改、應急預案、有關法律法規及會議精神的學習貫徹落實情景,並做好記錄。

  2、做好出車前、停車後的準備、檢查工作,確保行車安全,發現隱患要及時修復後方可出車。

  3、不定期檢查車輛的安全裝置、燈光訊號、證件。

  4、檢查消防設施是否安全有效。

  四、安全生產事故隱患排查制度

  為落實安全生產職責制,加強道路運輸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遏制交通事故發生,須做到:

  1、對交通主管部門檢查發現的安全生產隱患整改事項,按時逐項予以整改、落實。

  2、每月至少開展一次全面安全檢查,發現存在安全隱患立即通知整改,並立即抓好落實,及時消除。

  3、每趟次出車前,要對車輛的安全效能進行全方位檢查,發現問題及時排除,不消除隱患不得出車。

  4、車輛經檢測、二級維護,查出的隱患要及時整改,整改不到位不得出車。

  車輛等設施裝置技術安全管理制度 篇14

  一、汽車司機

  1、嚴格遵守《道路交通安全法》和有關管理規則。

  2、駕駛員必須攜帶駕駛證,飲酒後不準駕駛車輛,在駕駛時不準吸菸、飲食、談笑和其他妨礙安全的任何動作,駕駛室不準超額坐人。

  3、行駛前必須檢查車輛剎車、方向機、喇叭、照明訊號燈等主要裝置是否齊全完好,嚴禁帶病出車。

  4、行駛前,應檢查周圍有無障礙物,鳴號起步。

  5、在上下乘員時,必須做到停穩開門,關門起步。

  6、在行駛中,應隨時注意來往行人及車輛動態,減速慢行,最高時速不得超過10公里,進出廠門、拐彎5公里;車間、庫房3公里;叉路口做到一慢二看三透過並鳴號示意。

  7、停車時要選擇適當地點,不準亂停亂放,應按指定地點依次停放。停車後應將鑰匙取下,拉緊手剎。

  8、在吊車下面裝卸時,司機必須離開駕駛室,不準在這時檢查、修理車輛。

  二、車輛修理安全規程

  1、工作前檢查起重裝置及工具效能是否良好。

  2、修理車輛底盤特別是拆裝輪胎時,必須頂穩千斤頂,並墊穩木枕或鐵凳。

  3、修理剷車等時,必須墊好枕木撐好撐架。

  4、試車啟動前,應先檢查周圍環境情況。在運轉時檢查故障,須隨時注意旋轉部位,以防打傷頭、手。

  5、凡需進行試車,必須由持證人員駕駛,試剎車時,必須思想集中,注意車前行人、堆物,並看清車後有無車輛。無駕駛證的修理人員,不準開動各種車輛。只准原地發動。

  6、試高壓火花時不準在加註機油入口處,以防失火。

  7、油路系統發生故障時,汽油不準以直流方式使用或用軟管直接注入化油器發動引擎。

  8、車輛進行試車時嚴禁帶人,駕駛室兩旁不準站人,車輛未停妥,嚴禁上下。

  9、凡在夜晚途中修理拋錨車輛時,不準用明火照明。

  10、車輛須氣割、燒焊動明火時,事先要採取防火措施。

  三、牽引車、叉車、拖拉機、剷車安全操作規程

  1、司機必須牢固樹立安全第一的觀念,加強安全行車責任感,嚴格遵守本規程。

  2、司機必須持有駕駛證,嚴禁無證駕駛,實習司機除持有實習證外,必須有正式司機隨車帶教。

  3、各種生產用車,必須有保證安全音響器、大小燈、方向燈、轉向器、制動器等必須靈敏可靠。

  4、在行駛前,應檢視周圍行人或障礙物,鳴號起步。

  5、行駛時應注意來往車輛行人的動態,最高時速不得超過10公里,進出廠門、拐彎時速5公里;車間、庫房3公里;叉路口要做到一慢二看三透過。

  6、同方向行駛的車輛,前後兩車的距離至少在10米以上,不得後車超前車。

  7、車輛調頭、倒車必須密切注意來往車輛、行人和周圍情況,慢速進行。

  8、隨車乘員駕駛室設有坐位的只准坐二人(包括司機),其他部位一律不準乘坐,掛車一律禁止乘人。

  9、車輛在行駛中和尚未停穩時,嚴禁任何人上、下和扒車、跳車。

  10、夜間臨時停車在車間門口和交叉路口,應開放小燈,司機不得遠離。

  11、車輛在吊車下面裝卸物件時,司機必須離開駕駛室以防落物傷人。

  12、叉車作業時鏟件升起高度不得超過全車高度的2/3,行駛時鏟件離地高度不得高於0.5米。

  13、行駛時,禁止吸菸、飲食、談笑或其他妨礙安全動作。

  14、司機離開車輛必須將開關鑰匙隨身帶走。工作完畢後,必須將車輛剎穩,並摘檔熄滅,叉車鏟腳應放落地面。

  15、機動車如發生重大事故,要保護現場,及時報告,經有關部門現場觀察分析後才可變動現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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