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重機械裝置管理制度(精選10篇)
起重機械裝置管理制度(精選10篇)
隨著社會一步步向前發展,制度使用的頻率越來越高,制度具有使我們知道,應該做什麼,不應該做什麼,懲惡揚善、維護公平的作用。那麼擬定製度真的很難嗎?下面是小編為大家整理的起重機械裝置管理制度(精選10篇),僅供參考,歡迎大家閱讀。
起重機械裝置管理制度1
1、塔式起重機起重司機、起重訊號工、司索工必須持有特種作業上崗證書。
2、塔式起重機使用前,應對起重司機、起重訊號工、司索工等作業人員進行安全技術交底。
3、塔式起重機力矩限制器、重量限制器、變幅限位器、行走限位器、高度限位器等安全保護裝置不得隨意調整和拆除。
4、每班作業前,應按規定日檢、試吊;使用期間,安裝單位或租賃單位應按使用說明書的要求對塔式起重機定期進行保養。
5、施工現場兩臺及以上塔式起重機交叉作業,應制定防碰撞專項方案。
6、作業中遇突發故障,應採取措施將吊物降落到安全地點,嚴禁吊物長時間懸掛在空中。
7、塔式起重機不得起吊重量超過額定載荷的吊物,且不得起吊重量不明的重物。
8、物件起吊時應綁紮牢固,不得在吊物上堆放或懸掛其他物件;零星材料起吊時,必須用吊籠或鋼絲繩綁紮牢固。當吊物上站人時不得起吊。
9、鋼絲繩規格應滿足額定重量的要求。鋼絲繩的維護、檢驗和報廢應符合現行國家標準《起重機用鋼絲繩檢驗和報廢實用規範》(gb/t5972)的規定。
10、遇有大雨、大雪、大霧、風沙及六級以上大風等惡劣天氣時,應停止作業。雨雪過後,應先經過試吊,確認制動器靈敏可靠後方可進行作業。夜間施工應有足夠照明。
11、應確保塔式起重機在非工作工況時臂架能隨風轉動。
12、行走式塔機必須設定有效的捲線器。
起重機械裝置管理制度2
一、適用範圍
本規定適用於單梁橋式起重機、雙梁橋式起重機、單梁懸掛起重機、柱式懸臂起重機、汽車吊、單軌懸掛起重機等。
二、使用規定
1.起重機司機必須經過培訓後,取得《特種裝置作業人員證》方能上崗操作。嚴禁無證人員操作。
2.地面操縱起重機操作者必須熟知起重機操縱和安全知識方可操作。
3.起重機司機和地面操縱起重機操作者工作前必須進行班前檢查。檢查各操縱手柄是否在零位,鋼絲繩、鏈條、吊鉤是否良好。開空車檢查各限位開關、急停開關、剎車和制動是否有效可靠。
4.起重機司機和地面操縱起重機操作者操縱起重機時,精神必須集中,必須聽從指揮人員指揮,必須聽從任何人的停車訊號或口令,必須隨時觀察重物前進方向和周圍障礙物之間的距離,並應注意起重機運轉是否正常、有無異常聲響。
5.吊運一切物品嚴禁從人頭上越過,儘量不從裝置上越過。
6.發生如下情況時嚴禁操作:安全裝置失靈時;無人指揮或亂指揮時;超過起重機額定載荷時;吊物上有人時;光線暗看不清吊物或周圍情況時;指揮訊號不明時;金屬液、酸鹼液過滿時;被吊物有尖稜快口而無預防措施時;牽引、斜拉時;重物埋在地下時;重物捆綁吊掛不牢時;鋼絲繩纏繞、打結或不齊時。
7.吊運金屬液、酸鹼液及重要物品時,起升時必須發出警告訊號,必須先微微起升距地面150~200毫米,確認制動器工作可靠後再繼續起升。執行時要慢而平穩,不準使用急剎車,人員距離吊物2米以外。
8.使用起重機在裝置上裝卸工件或工裝時,必須確認裝置上無障礙物和多餘物,緩慢起升和下降,嚴禁對裝置產生衝擊、碰撞。
9.起重機空負荷執行時,吊鉤必須升起距地面2米以上,距障礙物0.5米以上。
10.如發生斷電故障,必須關閉電源主開關,將所有控制手柄置於零位。吊鉤上如有重物,要設法放下。起重機發生故障或有異常聲響時,應及時停車檢查和處理。無法處理時,及時報維修人員處理,處理後填寫裝置日常維修記錄和停機臺時記錄。所有電氣故障嚴禁司機或操作者處理。
11.司機離開起重機或下班時,應將起重機開至停車位置,切斷電源,所有控制手柄置於零位,吊鉤上不掛重物並升至距地面2米。地面操縱起重機應停到單位指定地點,切斷電源,吊鉤上不掛重物並升至距地面2米。
12.下班時,應按班末裝置保養要求,清理駕駛室,擦拭裝置,填寫裝置運轉檯時記錄。
13.保養內容:徹底清理髒物;徹底擦拭裝置;檢查電氣系統情況及鋼絲繩、吊鉤情況。
起重機械裝置管理制度3
塔式起重機(也稱塔吊),因具有起重臂與塔身互成垂直的外形,故可把它安裝在靠近在建工程的周圍,其有效的工作幅度優於其它型別的起重機。塔吊的工作高度可達到100~160m,特別適用於高層和超高層建築施工。加上其操作方便,變幅簡單,在建築施工中得到了廣泛的應用。目前多使用中型塔吊,其起重量為3~15噸,適用於工業建築綜合吊裝和高層建築施工。
一、有關注意事項
1.目前本行業較多使用固定式塔吊,即塔身不移動,靠塔臂的轉動和小車變幅來完成臂杆所能達到的範圍內的作業。
2.固定式塔吊生產廠家較多,所以在使用、安裝、提升、拆降必須按其技術規定進行執行。
3.上旋式塔吊是本行業常用的一種塔吊,即塔身不旋轉,在塔頂上安裝可旋轉的起重臂,塔臂旋轉時塔身不受限制。其特點是塔身不動,架體聯結結構簡單,但因平衡重在塔機上部,重心較高不利於穩定,另外,當建築物高度超過平衡臂時,塔臂的旋轉角度受到限制。
4.安裝使用前必須到主管部門辦理檢驗手續,合格後才可安裝使用。裝拆前必須設警示區域。
5.機組人員必須分別持有效特種作業人員操作證上崗。
6.操作人員操作前必須對工作現場環境、架空電線、建築物以及構件、物料重量和分佈情況進行全面瞭解。清除或避開起重臂起落及回轉半徑內的障礙物。
7.塔機喇叭、電鈴等訊號裝置必須有效,起重臂、吊鉤、平衡重等轉動體上應標上鮮明的色彩標誌。夜間作業照明必須良好。
8.遇有4級風不得升降,6級風停止作業。要掌握該區域的天氣情況。
9.定期進行檢查,確保起重機限制器、力矩限制器、高度限制器、行程限制器、幅度限位器和吊鉤保險裝置、捲筒保險裝置必須確保其安全使用度。
10.凡預埋的鐵件必須在安裝前進行檢驗是否符合設計的要求。
二、塔式起重機使用、裝、拆、升降安全措施
1.機組人員上崗前必須履行獨立安全技術交底,內容應結合施工環境、塔機效能、各限制器保險裝置功能。按施工方案進行使用、裝、拆、升降。高處作業的人員必須系安全帶。
2.塔機每次頂升或下降時,對液壓系統進行全面檢查,檢查油液是否變質,液壓缸的工作情況等。油管接頭、油封膠圈要定期更換。
3.日常檢查內容:
①檢查配電櫃、操作室內各電器工作情況,有無異味、異響和振動情況。滅火裝置是否有效。
②檢查緊急開關是否起作用,各安全保護裝置的行程開關、限位開關狀況是否良好。
③各部電纜及主電纜有無破損及扭轉情況,塔機接地情況是否良好,結構上有無漏電情況,避雷設施是否有效。
4.當發生意外事故的時候應保持鎮靜,注意事態的發展情況、方向及受影響的範圍。有序地指揮搶險和員工的疏散。
5.當事故發生後,如電器部分起火必須關閉電源開關,用有效的滅火器材進行撲救,決不能使用泡沫式的滅火器具撲救。
6.如某一個限制器、保險裝置失效時,應馬上停止作業,進行搶修。更換零部件必須採用型號材質符合技術要求的零部件。
7.升、降、拆卸過程中最為重要的是液壓系統的功能必須正常,一旦出現某位置有洩漏的現象,要馬上停止操作,作業人員應馬上離開危險區域。
8.在事故發生後,不要盲目搶險,應採取有效措施,才可投入救援工作,首先搶救受傷人員,再搶救集體財產。
9.立刻設危險區域,並設警示標誌,設專人監護,控制事故擴大發生,保護事故現場。
10.按規定上報有關主管部門請求救援。
起重機械裝置管理制度4
為了加強起重機械的管理,保證起重機械的正常執行和安全生產,特制定本制度。
一、由機修部門負責起重機的管理工作。建立必要的起重機械檢修維護、定期檢驗、操作、安全規程;
二、起重機指定專人操作,其他人員不得隨便開動;操作人員對所使用的起重機械必須做到“四懂三會”(懂效能、懂結構、懂原理、懂用途、會使用、會維護保養、會排除故障)。並進行專門培訓,經安全部門考試取得合格證後方能操作。
三、.操作人員應經常檢查鋼絲繩、吊鉤限位開關等,各零件部件的使用情況,如發現異常應及時報修;
四、起吊物件應鉤扎穩妥,吊鉤與吊物件重心應垂直,不準斜吊,起吊物件有快口應墊襯保護;
五、起吊物件時不得超過起吊裝置的限過載重量,不準長時間將物件懸在空中,吊起物下面禁止有人行走或停留;
六、手持或電氣制盒,絕緣要良好,操作完畢垂直輕放,不能使其在空中晃動以致被撞擊破損;
七、光線陰暗或操作者不能看到被吊物件又無人指揮操作的情況下,不能起吊;
八、離崗下班應切斷裝置電源。
起重機械裝置管理制度5
一、司機與起重工:
1、必須嚴格執行zbjz80012-89《塔式起重機操作使用規程》的有關規定,司機與起重機必須是按勞動人事部門有關規定進行考核並取得合格證者;
2、司機必須瞭解所操作塔機的工作原理,熟悉該塔機的構造及安全裝置的功用及其調整方法,掌握該起重機各項效能的操作方法及該起重機的維修保養技術;
3、嚴格按本說明書提供的起重特性表操作,嚴禁起載執行;
4、起升機構、迴轉機構、牽引機構的操作動作要柔和,由低速到高速逐步轉換,不得將操作手柄從靜止(或低速)猛地向中速或高速位置推進;
5、不準斜拉吊物品,不準抽吊交錯擠壓物品,不準起吊埋在土裡或凍粘在地上的物品;
6、有物品懸掛在空中時,司機與起重工不得離開工作崗位;
7、指揮的訊號、手勢、旗號應符合gb5082-85規定;
8、司機必須認真做好起重機的使用、維修、保養和交接班的記錄工作;
9、嚴禁司機疲勞、酒後上塔操作;
二、機械部份及其它
1、起重機的工作環境為-20℃~40℃,工作風力應小於13m/s;
2、所有安全保護裝置,必須隨時保養,嚴禁任意搬運和拆卸,嚴禁起負荷使用;
3、夜間作業,施工現場必須備用充分的照明設施;
4、塔機經過大修或轉移重新安裝前注意事項:
(1)、嚴格認真檢查各聯接處各鉸接頭,銷軸有無裂紋、鏽蝕、操作;
(2)、檢查拉桿、鋼絲繩、滑輪、吊鉤及換倍率器等重要零件是否符合使用條件;
(3)、檢查金屬結構件變形,焊縫等情況應符合使用條件;
(4)、對起升、頂升、迴轉、變幅應進行試運轉至正常;
5、停機修理或維護保養時,必須切斷總電源,不許帶電作業;
6、地面、樓臺、施工面要設專人指揮塔機作業,與司機聯絡,必須規定嚴格的訊號或手勢、旗號等,最好採用步話機聯絡;
7、應保證塔機的使用電壓在380w±10%的範圍時,否則塔機的電氣裝置容易損壞;
8、在遇到大雷雨、暴雨、濃霧或塔機最高處風速起過13m/s時一律停止起重作業;
9、多臺塔機同時進入一個施工現場時,塔機的平面佈置要合理,相互之間不得在空間交錯中發生干涉;
10、司機必須在接通地面電源,登上塔機進入司機室內應全面按鈕操作手柄等是否處於非工作狀態,確認無誤後方可啟動總按鈕;
11、司機必須嚴格按照本塔機技術性能表和起重特性曲線圖的規定作業,不得超載或強行作業;
12、操作時避免起重吊鉤著地,以免引起捲筒鋼絲繩排列不齊而遭損壞,如果吊鉤必須著地,則吊鉤著地後再次起升時,必須注意監視捲筒鋼絲繩排列情況,必要時須重新將鋼絲繩排列整齊;
13、緊固在載重小車側面的吊籃是供維修作用的,當需要維修起重臂上的某一零件時,維修人員可站在吊欄內隨載重小車一起執行維修任務,吊籃的額定承載重量為100公斤,當起吊重物時,吊欄內嚴禁站人,在每次立塔施工中,地面安裝起重臂時,要仔細檢查吊籃與載重小車的連線是否完善可靠;
14、各機構需要反向執行時,必須待電機正轉停止後,再啟動反轉,反之也一樣;
15、發現塔機有異常現象時,應停止切斷電源,待查清並清除故障後再使用;
16、塔機在每班作業完畢後,必須將起重臂轉到建築物平行的方向,吊鉤升高至超過周圍最高障礙物的高度,載重小車應在最小幅度處,迴轉制動器處於鬆開狀態,切斷總電源方可離去;
17、每班工作前,司機必須對塔身、起重臂、迴轉支承、起重臂剛性拉桿,平衡臂拉桿、捲筒連線螺栓,剎車制動器及換倍率器等主要關鍵部位的銷軸,螺栓等進行日常檢查、堅固,確定無鬆動或脫離現象才允許開車作業;
18、司機對減速器、滑輪、軸承座及換倍率器等處要按規定日常保養加油,如發現有漏油現象,要及時處理;
19、司機在正式作業之前,必須逐項檢查各安全裝置的可靠性,絕不允許在安全裝置不可靠失靈的情況下勉強作業;
三、高強度螺栓的常規檢查
具體包括對塔身、迴轉總成、塔帽等處的高強度螺栓的常規檢查,檢查方法如下:
1、塔機立塔後應在三週內將各螺栓檢查一遍;
2、每隔2-3月對螺栓檢查一遍;
3、每年內拆下2-3組螺栓檢查其變形、腐蝕等情況;
四、鋼絲繩的檢查
1、起重機械中的鋼絲繩是易損件,缺乏維護是鋼絲繩壽命的主要原因之一;
2、對鋼絲繩應進行適時地清洗並塗以潤滑油或潤滑脂;
3、每個工作日都要儘可能對鋼絲繩的任何可見部位進行觀察,以便發現損壞與變形情況,特別應留心鋼絲繩在機械上的固定部位,發現有任何明顯變化時,應予報告並由主管人員按照《起重機械用鋼絲繩檢驗和報廢實用規範》(gb5972-86)中第4.2款進行檢驗;
4、保證每週至少檢驗一次。
起重機械裝置管理制度6
1、起重機的安裝、頂升、拆卸必須按照規定進行,並制訂安全作業措施,由專業隊在隊長負責統一指導下進行,並要有技術和安全人員在場監護。
2、起重機安裝後,在無荷載情況下,塔身與地面的垂直偏差值不得超過3/1000.
3、起重機專用的臨時配電箱,宜設定在塔基上部附近,電源開關應合乎規定要求;電纜捲筒必須運轉靈活、安全可靠,不得拖纜。
4、起重機必須安裝行走、變幅、吊鉤、高度等限位器和力矩限制器等安全裝置,並保證靈敏可靠;對有升降式駕駛室的起重機,斷繩保護裝置必須可靠;塔身不得懸掛標語牌。
5、檢查塔基表面平直、無沉陷,螺栓無鬆動,排除塔基睥障礙物和積水。
6、作業前重點檢查機械結構的外觀情況,各傳動機均應正常;各齒輪箱、液壓油箱的油位應符合標準;主要部位連線螺栓無鬆動;鋼絲繩磨損情況及穿繞滑輪應符合規定;供電電纜應無破損。
7、起重機在中波無線電廣播發射天線附近施工時,凡與起重機接觸的作業人員,均應穿戴絕緣手套和絕緣鞋。
8、檢查電源電壓應達到點380V,其變動範圍不得超過±20V,送電前啟動控制開關應在零位;接通電源,檢查金屬結構部分無漏電後方可上機。
9、空載電源,檢查行走、迴轉、起重、變幅等各機構的制動器、安全限位、防護裝置等確認正常後,方可作業。
10、操縱各控制器時應依次逐級操作,嚴禁越檔操作;在變換運轉方向時,應將控制器轉到零位,待電動機停止轉動後,再轉向另一方向;操作時力求平穩,嚴禁急開急停。
11、吊鉤提升接近臂杆頂部,小車行至端點時,應減速緩行至停止位置,吊鉤距臂杆頂部不得小於是1m。
12、動臂式超重機的起重、迴轉達、行走三種動作可以同時進行,但變幅只能單獨進行;每次變幅後應對變幅部位進行檢查;允許帶載變幅的在滿載荷或接近滿載荷時不得變幅。
13、提升重物後,嚴禁自由下降;重物就位時,可用微動機構或使用制動機器使之緩慢下降;提升的重物平移時,應高出跨越的障礙物0.5以上。
14、主捲揚機不安裝在平衡臂上的上旋式起重機作業時,不得順一個方向連續迴轉。
15、裝有機械式力矩限制器的起重機,在每次變幅後,必須根據回轉半徑和該半徑時的允許載荷,對超載限位裝置的噸位指示盤進行調整。
16、作業後,起重機臂杆應轉到順風方向,並放鬆迴轉制動器,小車及平?重應移到非工作狀態位置;吊鉤提升到離臂杆頂端2~3m處。
17、將每個控制開關撥至零位,依次斷開各路開關,關閉操作室門窗,下機後切斷電源總開關,開啟高空指示燈。
18、任何人員上塔帽、吊臂、平衡臂的高空部位檢查或修理時,必須佩帶安全帶
起重機械裝置管理制度7
一、嚴格執行塔式起重機的.登記備案制度。施工單位已擁有的或新購置的塔式起重機等垂直運輸裝置應儘早報請安全監督部門進行登記備案。嚴禁無生產許可證、無產品合格證、粗製濫造、質量低劣的塔式起重機進入施工現場安裝使用,未經登記備案的塔式起重機不得在施工現場使用。
機械論文:《建設機械技術與管理》,《建設機械技術與管理》(月刊)創刊於1988年,由建設部長沙建設機械研究院主辦。是我國工程建設機械行業的綜合性技術刊物和建設部優秀期刊。作為工程建設機械行業的綜合性技術刊物,雜誌向讀者提供了大量的建設機械技術發展動態,著力介紹了國內外工程建設機械的新技術、新產品,促進了製造商與使用者之間的溝通,是我國工程建設機械行業一本重要的科技期刊。
二、嚴格履行塔式起重機的年度技術檢測、檢驗制度。塔式起重機等垂直運輸裝置每個年度及每次新安裝後必須進行檢測檢驗,由具有相應資質的單位進行。檢測不合格的塔式起重機,必須停機整改,重新檢測合格後,方可重新使用,禁止塔機帶故障、帶隱患運轉。對工作八年以上、大修理出廠、鋼結構損壞修復後的塔式起重機,必須經有關部門技術鑑定合格後方才准予使用。
三、塔式起重機的裝拆作業必須由具有資質的隊伍進行,必須有相對固定的管理機構和拆裝作業人員,從事拆裝作業和裝置操作的特種作業人員必須持有操作證和安全上崗證,禁止無拆裝備案的隊伍和無證人員從事塔式起重機的拆裝和裝置操作。安裝作業時應先對相關人員進行安全技術交底,統一指揮。協同作業,禁止違章指揮,違章操作,冒險蠻幹。
四、塔式起重機安裝(包括頂升加節)、拆卸前均應根據塔式起重機自身特點、現場作業條件制訂科學、詳細、可行的施工方案,內容包括:編制依據、人員配備、起重機械及索具配備、基礎及附牆設計(有平面圖和立面圖)、地錨和預埋件設定、安裝步驟、頂升加節程式、安全防護措施等,必要時增加頂升過程中的起重臂和平?臂保持平衡的具體要求,禁止迴轉作業的可靠措施。施工方案經有關部門審批後方可嚴格執行實施。
五、塔式起重機安裝後必須經現場除錯、驗收合格後方可投入使用。塔式起重機驗收由施工單位裝置部門、安全部門、裝拆隊伍、工程專案共同執行,嚴格按照驗收單內容逐項檢查驗收簽證。同時要進行技術檢查、空載試驗、載荷試驗,保證塔機的安全使用。每次的附牆、頂升加節後也必須進行嚴格驗收,保證附牆連線的可靠和塔身垂直度的要求。
六、建立完善的裝置管理制度、裝置維修保養制度、運轉維修的登記統計制度、裝置報廢制度。對投入施工作業的塔機,要嚴格進行塔式起重機的班前檢查、安全執行、定期和不定期的維修保養、安全專項檢查等,做好塔式起重機安裝前的檢修工作,特別時對鋼結構、起升、變幅、迴轉三大機構及液壓頂升系統、力矩、重量限制器、鋼絲繩、滑輪、吊索等關鍵、要害部位重點檢查,保證塔式起重機效能良好,不帶故障、不留安全隱患進行施工作業。
七、落實以機長負責製為中心的“定人、定機、定崗”的崗位責任制,相關崗位人員的姓名要在塔機標牌上註明。司機、指揮均應經過專門培訓取得操作證和安全上崗證,以保證塔機運轉時訊號準確、指揮到位。嚴格執行塔式起重機的安全技術操作規程和“十不弔”原則,嚴禁違章指揮,違章操作。
八、塔式起重機基礎及附牆必須嚴格按照使用說明書及安裝方案的要求進行製做。塔式起重機基礎應滿足塔機本身的地基承載力和抗傾翻力矩的要求,並設可靠的排水措施。塔式起重機超過一定高度後必須安裝附牆裝置,裝置做到牢固可靠、安裝準確,並滿足塔身垂直度的要求。如由於工程特殊、場地限制等原因,基礎面積或厚度不能滿足要求時,應有加強技術措施,如增設樁基礎或與建築物大面積承臺連通的做法等,並有基礎的地基承載力和抗傾翻力矩的驗算;安裝附牆裝置時,附牆角度不應過小或過大,杆件超過規定長度時,應有附牆的設計計算書。
九、塔式起重機的力矩限制器、重量限制器以及超高、變幅、迴轉、行走限位器是塔式起重機安全使用的最關鍵的裝置,各限制器和限位器必須齊全且靈敏可靠。塔式起重機驗收時必須嚴格根據塔式起重機使用說明書對以上安全裝置逐一進行除錯合格,要求有具體量化驗收內容。如力矩限制器標明幅度(m)和吊重量(t);重量限制器標明重、中、輕檔各限制重量(t);超高限位器的限位距離(m)等,一經驗收,任何個人不得隨意改動,如需要改動時,仍必須按照驗收程式進行,且還必須保證在塔式起重機的技術性能範圍之內。有的單位驗收時往往只調試力矩限制器,甚至任何限制器限位器都不做,在驗收結果上也只籠統填寫“靈敏可靠”或“合格”等,這都是不符合要求的,必要時驗收過程中要拍照留檔。
十、塔式起重機吊鉤保險裝置、吊鉤滑輪防脫繩裝置、捲揚機滾保險裝置、上人爬梯及護圈等必須齊全且符合要求。吊鉤保險裝置不可缺少,如損壞必須購買原廠產品,不得用其他配件或自制零件代替。上人爬梯及護圈必須完好、牢固、嚴密,對發生少圈、變形、鏽蝕、開焊、固定不牢靠的應堅決予以整改修復。
施工現場或相鄰工地有兩臺或兩臺以上的塔式起重機作業,且塔式起重機作業半徑有重疊現象時,必須有可靠的防碰撞安全技術措施。
(1)行走式塔式起重機任何部位(包括吊物)之間的距離不小於5m;固定式塔機,低位塔臂端部與高位塔身不小於2m,高位塔吊鉤與低位塔垂直距離不小於2m。防止相鄰塔機的起重臂、平衡臂與塔身、塔帽、拉桿的干涉和碰撞。
(2)採取組織措施,規定塔式起重機的迴轉和行走路線,對塔機指揮和司機嚴格交底,並由專門人員監督執行,嚴禁相鄰塔式起重機在同一施工區域相向運轉及交叉作業,防止起升鋼絲繩的相互纏繞。
(3)利用技術手段,縮短臂杆,升高(下降)塔身,設定行走、迴轉、超高限位等,保證防碰撞安全。
十一、施工現場塔機的技術資料和安全資料必須齊全。
(1)塔式起重機生產許可證、出廠合格證、使用說明書、裝置檔案、運轉及維修保養記錄、操作交接班記錄、安裝拆除方案、驗收證書、檢測檢驗報告。
(2)拆裝隊伍資質證書、裝置安拆人員、指揮人員、操作人員及其他特種作業人員的操作證和安全上崗證。
(3)塔式起重機處懸掛限載標誌牌、安全警示牌、操作規程牌、驗收合格牌、定人定機牌。
只有建築行業各參見單位的廣大職工根據國家有關規程和技術標準,嚴格執行塔式起重機的安裝驗收管理,將各項工作落到實處,嚴格把關、規範管理並形成管理制度,才能杜絕塔式起重機事故的發生,將建設行業的安全生產水平提高到一個新臺階。
起重機械裝置管理制度8
第一條為了切實貫徹國家《特種裝置安全監察條例》、《起重機械安全監察規定》的精神,為加強本單位起重機械的安全管理工作,預防起重機械事故,保障人身和裝置安全,特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本規定所稱“起重機械”實指本單位內各類起重機、電動葫蘆、升降機等。
第三條起重機械使用單位必須購置有安全技術監督檢驗合格證書的產品。安裝前應到本市特種裝置安全監督管理部門登記。
第四條安裝、修理起重機械必須由取得許可證書的起重機械安裝、修理單位進行。
第五條起重機械使用單位應先具備下列條件,並向本市特種裝置安全監督管理部門申請取得起重機械準用證後方可使用。
具體條件如下:
一、起重機械經市特種裝置檢驗檢測機構檢驗合格;
二、起重機械作業人員本市特種裝置安全監督管理部門考核後簽發的特種裝置作業人員安全操作證;
三、建立安全管理規章制度,其內容包括:
1.司機守則;
2.起重機械安全操作規程;
3.起重機械維護、保養、檢查和檢驗制度;
4.起重機械安全技術檔案管理制度;
5.起重機械作業和維修人員安全培訓、考核制度;
第六條起重機械使用單位應建立起重機械安全技術檔案,其內容包括:
1.裝置出廠技術檔案;
2.安裝、修理記錄和驗收資料;
3.使用、維護、保養、檢查和試驗記錄;
4.產品安全質量監督檢驗證書;
5.裝置及人身事故記錄;
6.裝置的問題及評價。
第七條起重機械使用單位要經常檢查起重機械的執行和完好狀況,包括年度檢查、每月檢查、每週檢查和每日檢查。(檢查專案附後)
第八條經檢查發現起重機械有異常情況時,必須及時處理,嚴禁帶病執行。
第九條起重機械使用單位必須檢驗有效期前一個月向市特種裝置檢驗檢測機構申請在用起重機械安全技術檢驗。在用起重機械安全定期監督檢驗週期為兩年,升降機安全定期監督檢驗週期為一年。
第十條起重機械的司機,掛鉤工、指揮工、維修工必須進行專業和技術培訓,並經市特種裝置安全監督管理部門考核合格,領取《特種裝置作業人員安全操作證》後,方可上崗操作。
第十一條基建專案中起重機械裝置必須按三同時要求進行,裝置管理部門要嚴格監督採購前裝置論證程式執行。
第十二條起重機械得報廢,需按裝置報廢審批許可權辦理登出手續,並報本單裝置科及市特種裝置安全監督管理部門備案。
第十三條凡違反本規定者,視情節嚴重程度,,給予封停裝置或限期整改等處理;對造成嚴重後果的,根據國家和地方有關規定處理。
第十四條本規定自頒發之日執行,執行過程中的問題由裝置科負責解釋。
起重機械裝置管理制度9
第一條為了切實貫徹國家《特種裝置安全監察條例》、《起重機械安全監察規定》的精神,為加強本單位起重機械的安全管理工作,預防起重機械事故,保障人身和裝置安全,特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本規定所稱“起重機械”實指本單位內各類起重機、電動葫蘆、升降機等。
第三條起重機械使用單位必須購置有安全技術監督檢驗合格證書的產品。安裝前應到本市特種裝置安全監督管理部門登記。
第四條安裝、修理起重機械必須由取得許可證書的起重機械安裝、修理單位進行。
第五條起重機械使用單位應先具備下列條件,並向本市特種裝置安全監督管理部門申請取得起重機械準用證後方可使用。
具體條件如下:
一、起重機械經市特種裝置檢驗檢測機構檢驗合格;
二、起重機械作業人員本市特種裝置安全監督管理部門考核後簽發的特種裝置作業人員安全操作證;
三、建立安全管理規章制度,其內容包括:
1.司機守則;
2.起重機械安全操作規程;
3.起重機械維護、保養、檢查和檢驗制度;
4.起重機械安全技術檔案管理制度;
5.起重機械作業和維修人員安全培訓、考核制度;
第六條起重機械使用單位應建立起重機械安全技術檔案,其內容包括:
1.裝置出廠技術檔案;
2.安裝、修理記錄和驗收資料;
3.使用、維護、保養、檢查和試驗記錄;
4.產品安全質量監督檢驗證書;
5.裝置及人身事故記錄;
6.裝置的問題及評價。
第七條起重機械使用單位要經常檢查起重機械的執行和完好狀況,包括年度檢查、每月檢查、每週檢查和每日檢查。(檢查專案附後)
第八條經檢查發現起重機械有異常情況時,必須及時處理,嚴禁帶病執行。
第九條起重機械使用單位必須檢驗有效期前一個月向市特種裝置檢驗檢測機構申請在用起重機械安全技術檢驗。在用起重機械安全定期監督檢驗週期為兩年,升降機安全定期監督檢驗週期為一年。
第十條起重機械的司機,掛鉤工、指揮工、維修工必須進行專業和技術培訓,並經市特種裝置安全監督管理部門考核合格,領取《特種裝置作業人員安全操作證》後,方可上崗操作。
第十一條基建專案中起重機械裝置必須按三同時要求進行,裝置管理部門要嚴格監督採購前裝置論證程式執行。
第十二條起重機械得報廢,需按裝置報廢審批許可權辦理登出手續,並報本單裝置科及市特種裝置安全監督管理部門備案。
第十三條凡違反本規定者,視情節嚴重程度,,給予封停裝置或限期整改等處理;對造成嚴重後果的,根據國家和地方有關規定處理。
第十四條本規定自頒發之日執行,執行過程中的問題由裝置科負責解釋。
起重機械裝置管理制度10
為加強起重機械裝置管理,提高裝置的完好率,強化裝置的使用、維修、保養及檢測工作,特制定本制度。
一、裝置的基礎管理
⒈、起重裝置要進行統一編號,分類建帳立卡,每年至少要對實物清查盤點一次,保持帳、卡、物相符。
⒉、起重機械裝置要建立技術經濟檔案。內容包括:原始技術資料和交接驗收憑證:歷次大修理、改造記錄;運轉時間記錄;事故記錄及其他有關資料。
⒊、起重機械裝置實行統一報表制度,按規定編報各項統計報表,並定期組織統計分析,提出改進起重機械裝置管理、使用、經營、維修的分析報告。
二、起重裝置的採購管理
起重裝置採購必須堅持登記備案管理制度,購買經省登記備案的產品,做到三證(登記備案證、產品合格證、產品許可證)齊全。
三、起重裝置的租憑管理
⒈、起重機械裝置由公司供應,專案部都要關心愛護正確使用,及時維修、保養,不違章作業,不超荷使用,不帶病操作,發現故障及時由專業人員到施工現場按照修理規範標準要求進行修理,確保各項裝置完好率達到,杜絕重大裝置事故的發生。
⒉、由公司提供的起重等機械裝置有償使用,機械費公司收取總價的,架杆,架板按低於當地市場價租憑收取。鋼模板採用合同租賃的形式,每平方米每天租金元,工地用完碼垛整齊,報公司裝置科驗收後停收租金。機械費返還給專案部的,按裝置使用維護的情況而定,維護保養差的按返還。專案部丟失的裝置原價賠償,不允許自己購買次品補充,一經查出,予以沒收,並仍按原價賠償。
⒊、公司裝置科定期或不定期到各工地檢查起重機械使用情況,發現不安全因素或帶病作業的起重機械,口頭或書面通知專案部限期整改,並由當事人認可簽定,起重機械化裝置屬正常磨損,公司負擔維修費用,使用不當、損壞,由專案部負擔。工程附屬工程建成完工後,五日內機械裝置交回公司,如不交者按租賃收費,專案部承擔的零星工程所用公司裝置直接和專案部結算。
⒋、未經公司負責人同意,專案部私自購置的起重裝置及零星工具,其價款由專案部全部負擔,裝置歸公司所有。
⒌、停工後,對所有機械裝置都要除垢、除汙,重新整理上油,能送公司裝置科的全部送還,不能送公司的由專案部自己辦理,由裝置科派人驗收。
為了使起重機械裝置安全可靠,經常保持良好狀態,特制定以下規定:
四、起重裝置的安裝管理
物料提升機和塔式起重機安裝前,由工程技術人員作出施工組織設計,安裝嚴格按照施工組織設計進行,並必須選擇有拆裝資質的隊伍施工。小型裝置安裝必須符合《建築施工安裝檢查標準》規定。
五、起重裝置的使用管理
⒈、起重機械裝置使用必須堅持“安全第一,預防為主”的方針。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違章指揮、違章使用、違章操作起重機械裝置。
⒉、起重機械裝置保證機組人員相對穩定,做到定人、定機、定崗位職責的“三定製度”,且做到持證上崗。
⒊、起重機械裝置必須在裝置明顯處掛“合格準用牌”和操作人員姓名,塔機還應掛“十不弔牌”。
⒋、起重機械裝置人員必須嚴格遵守機械裝置產品說明書及《建築機械使用安全技術規程》(―)及國家、行業有關規程、規定。做好“十字作業”(清潔、潤滑、調整、緊固、防腐)。
⒌、機組人員每天必須做好“日檢”及交接班工作,並認真真實填寫好“日檢記錄”交接班記錄和運轉記錄並存檔。
⒍、國家明令淘汰的起重機械裝置必須報廢,磨損嚴重,基礎件已損壞,在進行大修已不能達到使用和安全也應報廢,使用年以上的必須報廢。
六、裝置的維修、保養管理
(一)塔式起重機的保養和修理
⒈、日常保養:
①經常保持各機構的清潔,及時清掃灰塵;
②檢查各減速器的油量,如低於規定油麵高度應及時加油;
③檢查各減速器的透氣塞是否能自由排氣,若阻塞,及時疏通;
④檢查各制運器的效能,如不靈敏可靠應及時調整;
⑤檢查各連線處的螺栓,如有鬆動和脫落應及時緊固和增補;
⑥檢查各種安全裝置,如發現失靈情況應及時調整;
⑦檢查各部位鋼絲繩和滑輪,如發現過度磨損情況及時處理;
⑧檢查各潤滑部位的潤滑情況,及時新增潤滑脂。
⒉、小修(塔機工作小時以後進行)
①進行日常保養的各項工作;
②拆檢清洗減速機制齒輪,調整齒側間隙;
③清洗開式傳動的齒輪,調整後塗抹潤滑脂;
④檢查和調整迴轉支承裝置;
⑤檢查和調整制動器和安全裝置;
⑥檢查吊鉤,滑輪和鋼絲繩的磨損情況,必要時進行調整、修復和更改。
⒊、中修(塔機工作小時以後進行)
①進行小修的各項工作;
②修復或更改各聯軸器的損壞件;
③修復或更改制動瓦;
④更換鋼絲繩,滑輪等;
⑤檢查迴轉支承部分各連線螺栓,必要時更換,注意更換時高強螺栓;
⑥除鏽、油漆。
⒋、大修(塔機工作小時以後進行)
①進行小修和中修的各項工作;
②修復或更換制動輪、制動器等;
③修復或更換減速機總成;
④修復或更換回轉支承總成。
七、塔機的檢測管理
塔機安裝完畢後,公司裝置部門及時組織安裝單位和使用單位進行檢測驗收和試轉試驗,達到標準要求的方可使用。其檢測標準應按《塔機起重機安全技術規程》中有關規定執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