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產人員技術培訓制度(通用6篇)

生產人員技術培訓制度(通用6篇)

  在當下社會,各種制度頻頻出現,制度是要求大家共同遵守的辦事規程或行動準則。到底應如何擬定製度呢?以下是小編收集整理的生產人員技術培訓制度(通用6篇),僅供參考,歡迎大家閱讀。

  生產人員技術培訓制度1

  一、目的

  為加強特種作業人員的管理工作,提高特種作業人員的安全素質,防止傷亡事故,促進安全生產,根據《安全生產法》《生產經營單位安全培訓規定》《安全生產培訓管理辦法》《特種作業人員安全技術考核辦法》《特種裝置作業人員監督管理辦法》等國家法律法規和規章,制定本制度。

  二、制度內容

  (一)特種裝置操作人員必須持特種裝置安全監督管理部門核發的特種裝置操作人員操作證後方可獨立從事相應的工作。

  (二)操作人員的培訓包括:委外培訓(當地特種裝置操作人員培訓機構)和單位內部培訓兩種。

  (三)政工人事部門應建立特種裝置作業人員的培訓、教育檔案,及時通知有關人員參加特種裝置操作人員的換證考試,保持操作證的有效性。

  (四)政工人事部門每年編制當年度特種裝置操作人員的培訓計劃,報告單位領導批准後實施。

  (五)單位內部培訓由安全保衛部門特種裝置安全管理人員負責組織實施,每半年至少組織一次,培訓的內容主要包括:國家有關特種裝置的法律、法規、規章的學習;安全生產規章制度和操作規程;特種裝置使用、維護、保養知識;特種裝置事故的案例分析;特種裝置安全事故及防範和應急措施、自救知識;特種裝置有關安全生產管理知識、技術知識和崗位操作技能的學習,必要時可組織人員進行筆試。每次培訓必須做好相應的記錄。

  (六)參加委外培訓(當地特種裝置操作人員培訓機構)的人員必須經單位領導同意,培訓合格的予以報銷相應的費用。

  (七)特種裝置操作人員未按規定參加培訓,或培訓考核不合格的按有關制度予以處分或扣獎。

  (八)特種裝置操作人員教育培訓作為公司安全考核內容之一。

  生產人員技術培訓制度2

  1、新員工上崗必須簽定至少半年的師徒協議,取得安全操作資格證後並能熟練掌握本工種的操作要領,方能獨立操作。

  2、員工在作業時必須按章操作,做到“三不傷害”。

  3、員工共同作業時有相互監護安全的責任。

  4、每套生產裝置,均應制定相應的安全操作規程。

  5、在用裝置的操作規程,一季度組織操作者學習一次,人力資源科應保留學習記錄。

  6、引進的新型裝置在使用前必須對員工進行培訓,經考試合格並取得資格證後方可上崗操作。

  7、同臺裝置需要多人共同操作應明確專人負責。

  8、操作人員不得甩掉任何保護裝置,否則要追究責任。

  9、機電裝置存在不完好、技術指標不達標,操作人員有權提出改造的要求,有安全隱患時有權拒絕使用。

  10、裝置吊裝、拆卸前應制定安全技術措施,並在作業場所設定警示標誌。

  11、裝置出現故障,應立即停止操作,及時處理,處理不了應及時彙報。

  12、機械裝置在維護、檢修時,應掛標識牌板。

  生產人員技術培訓制度3

  1、特種裝置應按其技術性能和使用說明的要求正確使用,缺少安全裝置已失效的裝置不得使用。

  2、特種裝置的操作人員必須身體健康,並經過專業培訓考試合格,在取得有關部門頒發的上崗證、特殊工種操作證後,方可獨立操作。

  3、任何人嚴禁拆除特種裝置上的自動控制機構、力矩限位器等安全聯鎖裝置,及監測、指示、儀表、報警器等自動報警、訊號裝置。其引數調整和故障的排除應由專業人員負責進行。

  4、處在運轉中的裝置嚴禁對其進行維修、保養或調整等作業。特種裝置應按時進行保養,當發現有漏保、失修或超載帶病運轉等情況時,有關部門應停止使用。

  5、違反安全操作規程的指令,操作人員有權拒絕執行。由於發令人強制違章作業造成事故者,應追究發令人的責任,直至追究刑事責任。

  6、由專人操作特種裝置作業時,操作人員不得擅自離開工作崗位或將裝置交給非本裝置指定人員操作。工作時思想要集中,嚴禁酒後操作,嚴禁無關人員進入操作室和靠近作業區。

  7、裝置操作人員和配合作業人員,都必須按規定穿戴勞動保護用品。高空作業必須繫帶安全帶,不得穿硬鞋底和拖鞋。嚴禁從高空處往下投擲物件。

  8、特種裝置均須實行交接班制度,操作人員認真填寫交接班記錄。

  9、裝置操作人員應熟悉作業環境和施工條件,聽從指揮、遵守現場安全規則。

  10、當使用特種裝置與安全發生矛盾時,必須服從安全的要求。

  11、當特種裝置發生事故或未遂惡性事故時,特種作業人員必須及時搶救,保護現場,並立即報告領導和有關部門聽候處理。對事故應按“四不放過”的原則進行處理。

  生產人員技術培訓制度4

  第一條為了規範特種作業人員的安全技術培訓考核工作,提高特種作業人員的安全技術水平,防止和減少傷亡事故,根據《安全生產法》、《行政許可法》等有關法律、行政法規,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生產經營單位特種作業人員的安全技術培訓、考核、發證、複審及其監督管理工作,適用本規定。

  有關法律、行政法規和國務院對有關特種作業人員管理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三條本規定所稱特種作業,是指容易發生事故,對操作者本人、他人的安全健康及裝置、設施的安全可能造成重大危害的作業。特種作業的範圍由特種作業目錄規定。

  本規定所稱特種作業人員,是指直接從事特種作業的從業人員。

  第四條特種作業人員應當符合下列條件:

  (一)年滿18週歲,且不超過國家法定退休年齡;

  (二)經社群或者縣級以上醫療機構體檢健康合格,並無妨礙從事相應特種作業的器質性心臟病、癲癇病、美尼爾氏症、眩暈症、癔病、震顫麻痺症、精神病、痴呆症以及其他疾病和生理缺陷;

  (三)具有初中及以上文化程度;

  (四)具備必要的安全技術知識與技能;

  (五)相應特種作業規定的其他條件。

  危險化學品特種作業人員除符合前款第(一)項、第(二)項、第(四)項和第(五)項規定的條件外,應當具備高中或者相當於高中及以上文化程度。

  第五條特種作業人員必須經專門的安全技術培訓並考核合格,取得《中華人民共和國特種作業操作證》(以下簡稱特種作業操作證)後,方可上崗作業。

  第六條特種作業人員的安全技術培訓、考核、發證、複審工作實行統一監管、分級實施、教考分離的原則。

  第七條國家安全生產監督管理總局(以下簡稱安全監管總局)指導、監督全國特種作業人員的安全技術培訓、考核、發證、複審工作;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特種作業人員的安全技術培訓、考核、發證、複審工作。

  第八條對特種作業人員安全技術培訓、考核、發證、複審工作中的違法行為,任何單位和個人均有權向安全監管總局、煤礦安監局和省、自治區、直轄市及設區的市人民政府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負責煤礦特種作業人員考核發證工作的部門或者指定的機構舉報。

  第九條特種作業人員應當接受與其所從事的特種作業相應的'安全技術理論培訓和實際操作培訓。

  已經取得職業高中、技工學校及中專以上學歷的畢業生從事與其所學專業相應的特種作業,持學歷證明經考核發證機關同意,可以免予相關專業的培訓。

  跨省、自治區、直轄市從業的特種作業人員,可以在戶籍所在地或者從業所在地參加培訓。

  第十條從事特種作業人員安全技術培訓的機構(以下統稱培訓機構),必須按照有關規定取得安全生產培訓資質證書後,方可從事特種作業人員的安全技術培訓。

  培訓機構開展特種作業人員的安全技術培訓,應當制定相應的培訓計劃、教學安排,並報有關考核發證機關審查、備案。

  第十一條培訓機構應當按照安全監管總局、煤礦安監局制定的特種作業人員培訓大綱和煤礦特種作業人員培訓大綱進行特種作業人員的安全技術培訓。

  生產人員技術培訓制度5

  一、編制目的

  為了使代維員工的業務素質和技能滿足公司鐵塔維護業務實施和發展的需要,分公司對維護員工應進行有計劃、有系統的培訓,以達到公司與員工共同發展的目的,特制定本管理辦法。

  二、培訓目標

  提升維護人員的維護作業技術水平,確保甲方維護質量達到維護規程標準。

  建立公司維護技術人員梯隊培訓機制,為公司維護業務發展提供有力的維護技術人才保障。

  提高維護人員技術水平,提升維護管理效率,降低維護成本。

  三、培訓制度

  1.根據上級規定的培訓制度和年度培訓計劃要求,結合實際,制定本分公司的培訓計劃,由各專案部負責人負責安排各自管轄範圍內培訓計劃的落實,每月至少進行一次技術培訓。

  2.根據維護站的培訓計劃,做好鐵塔維護人員的培訓工作,定期進行技術問答,每月至少一次。每半年進行一次考試,總結學習效果。

  3.參加特種作業的人員必須進行上崗培訓,經過上崗考試和審批手續,方可擔任正式值班工作。新入職的維護人員必須進行為期一週的安全教育培訓、鐵塔維護理論知識和實際操作技能培訓。學習期間應進行定期測驗,以檢查學習效果,並分階段進行全面考試,檢驗學習成績。

  4.對於首次使用的裝置,或首次涉及的維護作業內容,必須進行培訓。

  四、培訓內容(包括知識培訓、技能培訓)

  1.技術知識培訓

  不斷實施員工本專業和相關專業新知識的培訓,使其具備完成本職工作所必需的基本知識和迎接挑戰所需的新知識。

  2.技能培訓

  不斷實施在崗員工崗位職責、操作規程和專業技能的培訓,使其在充分掌握理論的基礎上,能自由地應用、發揮、提高。

  五、培訓形式

  培訓形式分為公司內部培訓、外派培訓、員工自我培訓及外委培訓。

  1.應制定新進人員培訓計劃,並應有針對性地對新進人員進行為期一個月的通訊理論知識學習和維護實際操作技能培訓,並組織考試。

  2.公司實行“先培訓、後上崗”原則。 崗位技能培訓(包括現場培訓)

  崗位培訓:

  1.崗位(技能)培訓是職工教育工作的重點,要按照“學用結合,按需施教,注重實效”的原則,大力加強崗位(技能)培訓,在編制年度培訓計劃中,都要把崗位(技能)培訓列為主要內容,加以落實。

  2.各類員工都要按照公司的規定和要求,參加崗位(技能)培訓,學完規定的課程,經考試考核合格。

  3.要堅持持證上崗制度,要堅持把是否經過崗位培訓取得相應資格,作為各類人員上崗和崗位提升的必要條件。

  4.堅持實行培訓、考核、使用與待遇相結合的育才用人一體化制度,制定有效的引導和鼓勵措施,提高員工立足本職學習業務技術(技能)的積極性。

  生產人員技術培訓制度6

  1、從業人員必須經健康體檢及衛生知識培訓合格後持證上崗,且健康證到期前一個月要進行健康復查。

  2、健康證由人事部負責統一管理,建立從業人員健康檔案,並有義務提前通知健康證快到期人員進行復檢,不得超期使用健康證明。

  3、嚴禁無健康證上崗或事後補證的情況發生,對於違反此規定的人員將嚴肅處理,並送衛生監督部門按相關法律法規處理。

  4、對於實習、試用等員工也應在取得健康證後上崗

  5、常態下部門經理對員工的健康情況檢查應不少於每週一次,並應進行不定期檢查,緊急情況下,如遇傳染病或發現員工健康有異常時應加大頻次及檢查力度。

  6、養成良好的個人衛生習慣,勤洗手、勤洗澡、勤換衣服、保證工作服整潔。

  7、不吸菸、不吃零食、不隨地吐痰、不穿工作服入廁、不做影響衛生的其他行為。

  8、從業人員有發熱、腹瀉、手外傷、皮膚溼疹、長癤子、嘔吐、流眼淚、流口水、咽喉痛、皮膚傷口或感染、咽部炎症等有礙食品衛生病症的,應立即脫離工作崗位,待查明原因、排除有礙食品衛生的病症或治癒後,方可重新上崗。應隨時進行自我醫學觀察,不得帶病工作。

  9、工作服每天交班後送洗衣房清洗消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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