食品生產公司管理制度(精選12篇)
食品生產公司管理制度(精選12篇)
現如今,制度的使用頻率逐漸增多,制度是在一定歷史條件下形成的法令、禮俗等規範。大家知道制度的格式嗎?以下是小編收集整理的食品生產公司管理制度,希望對大家有所幫助。
食品生產公司管理制度 篇1
1.按公司規定的工作時間上下班,不得遲到、早退、不得擅離崗位、不得無故曠工,工作時間內不許閒談作樂、不許傳崗位和離崗,不許做與生產無關的事情;
2.遵守國家政策,法令和公司一切規章制度,愛護公共財物認真執行崗位職責制;
3.請病假、事假要有正當理由,並寫請假條辦理批審手續,兩天一下由生產主管批准,三天以上由公司經理審批,來不及自辦手續的藥託人代辦或打電話請假,並於上班後補充手續,批准後方能生效,否則違者做曠工處理,曠工一天除當天工資沒有另罰款20元;
4.服從生產工作安排、調動、努力鑽研生產技術,提高自身素質水平,做好本職工作;
5.工作時間內,因事或因為看病要離開工作崗位,要向生產主管請假經同意後方能離開,否則做早退處理,早退一次扣10元;
6.愛護公司財產,不得私帶廠內任何物品出廠,違者則被視為偷竊,輕者按物品價值的十倍進行罰款或開除,重則報告當地公安機關;
7.進入規定要穿工作服的工作間必須要穿工作服,務必穿戴整齊潔淨,違者一次扣款10元,嚴禁攜帶手錶、首飾等個人物品進入生產區,所有工作人員不得留長指甲或塗指甲油;
8.不得帶任何食品雜物進車間,不得在車間吃食物,不準在車間亂丟雜物以及隨地吐痰,違反本條例之一者罰款10元,嚴重者開除;
9.運送產品要留意輕放,不得亂丟重摔,造成損壞的由違紀者負全部職責(包括搬運工);
10.不管上下班時間,不準在廠區吸菸、喝酒,違者一次罰款50元;
11.健康管理
①食品廠全體工作人員,每年至少進行一次體格檢查,沒有取得衛生監督機構頒發的體檢合格證者,一律不得從事食品生產工作。
②對直接接觸入口食品的人員還須進行糞便培養和病毒性肝炎帶毒試驗。
③凡體檢確認患有:
a、肝炎(病毒性肝炎和帶毒者),
b、活動性肺結核,
c、腸傷寒和腸傷寒帶菌者,
d、細菌性痢疾和痢疾帶菌者,
e、化膿性或滲出性脫屑性皮膚病,f其他有礙食品衛生的疾病或疾患的人員均不得從事食品生產工作。
12.工作服的管理
①工作服包括淡色工作衣、褲、發帽、鞋靴等,某些工序(種)還應配備口罩、圍裙、套袖等衛生防護用品。
②工作服應有保活制度。凡直接接觸食品的工作人員務必每日更換。其他人員也應定期更換,持續清潔。
食品生產公司管理制度 篇2
一、總則:
1.制定目的:
1.1使各類物料之供應到達適時、適地、適量,使產品製造得以順暢進行而無斷料、超多滯積、虛佔倉儲空間等情形。
1.2使倉管作業規範化、制度化。
2.適用範圍
2.1適用於玩具倉庫、開發工程科布料倉庫、生產原輔料、零配件(含包裝物)、零星物料及半成品成品之倉管作業。包括倉庫規劃、收料作業、儲存、領(發)料作業、退料、呆滯廢料處理、盤點等作業。
3.管理單位:
3.1倉管部門負責本規定之制訂、修改、廢止之起草工作。
3.2總經理負責本規定的制訂、修改、廢止之核準工作。
二、資料:
4.倉庫管理職責:
4.1倉管部門負責:原料、輔料、零星物料、成品、外發半成品之倉儲管理。
4.2工廠各科(車間)、採購、品管、PMC等部門負責在同倉管部門進行配合作業時執行本辦法之相關規定。
4.3各科(車間)負責已領物料的儲存、保管及區域規範,PMC部門負責其稽核及稽核。
5.倉管原則
5.1所有物料、產品均需經品管判定合格後(特採除外)方可入庫,其狀態標識卡需附於顯著位置。
5.2做好倉儲的區、儲位規劃。所有物料、產品不可露天存放,也不可直接置放於地上(特殊包裝者除外),均應按庫區、儲位配置存放,同一種類、或同一批次應以集中放置為原則,物料疊放時要上輕下重、上小下大,高度一般不得高於2.5M。
5.3物料以先進先出為管理原則,先入庫者優先發放。對有保質期限制的物料,應採取進庫日期和有效終止日期登入管理,嚴格要求先進先出。
5.4物料進出一律憑單作業,只要物料異動發生,即登入物料卡,手工帳和異動計算機帳務,確保料卡帳一致。
6.倉儲安全管理
6.1倉庫應在溫度、溼度等方面滿足所存放物料的特性需求,配備防火(爆)、防盜、防潮、防腐(蛀)等安全設施,以保證物料的品質。對危險品應予以隔離儲放。
6.2倉庫嚴禁煙火,不得帶入火種(火柴、打火機等)。
6.3倉庫物料應疊放整齊,保證通道暢通。倉庫管理人員下班時,應巡視倉庫並關掉門窗、電源。發現安全設施損壞時要立即報告,並記錄在檢查表上,採取緊急措施。
6.4違反上述規定者未造成損失時記大過處分,造成損失時予以開除處分並追索其賠償或移交司法機關處理。
7.人員管制
7.1倉庫重地,嚴禁閒雜人員進入。對確因公需進入倉庫的,應遵從倉庫管理人員的指揮,倉庫管理人員應予以監督、要求。
7.2倉庫管理人員應明確各自管理區域,不得擅離職守。
7.3倉庫管理人員應建立代理制度,並適當進行輪調以熟悉各類物料及其儲位。
7.4倉庫管理人員異動時,應由倉庫主管監督對其所經管物料進行全面盤點交接,無誤後方可正式異動。
7.5違反上述規定者未造成損失時記大過處分,造成損失時予以開除處分並追索其賠償或追交司法機關處理。
8.物料管制
8.1嚴格倉儲內部管制,保證料卡帳一致,為PMC等部門帶給正確的庫存資訊。
8.2對於常用物料務必由PMC主導與倉管、採購、生產等單位協商擬定最低、最高存量及安全存量標準,呈請公司最高主管核准實施,以保證安全庫存量,後續應每半年重新核定一次,酌情調整。
8.3A、B、C分類管理
8.3.1ABC庫存分類法。A、B、C庫存分類法按物料的單價、物料獲得的難易程度以及生產需求性是否緊迫、數量大小來劃分,以將最大的精力用於對公司可能產生最大影響的少數種類的物料上。具體分類﹕
A類﹕所有按“標準單價×年度需求量”從大到小排序的累計金額70%前面的物料。
B類﹕除A、C以外,均為B類物料。
C類﹕按“標準單價×年度需求量”從大到小排列的90%後面的物料。
8.3.2A、B、C分類由PMC主導與開發工程科、資材等部門共同確定。一般狀況下每年底結合年度預算資料一次設定,也能夠由PMC單位透過計算機系統逐一的維護。
8.3.3倉管單位應定期對ABC類物料進行盤點,同時透過計算機系統維護。
8.3.4ABC盤點容差值﹕A類﹕0.1%﹔B類﹕0.4%﹔C類﹕1%。容差值是指允許誤差量與實際在庫量的百分比值。
8.4時效管制與呆滯廢料處理
8.4.1對有保質期要求的進庫物料必需張貼時效管制色標,色標分類﹕紅色有效期為6個月,綠色有效期為12月,白色有效期為24月,於色標上註明進庫時間以示區分,並列明細管制。
8.4.2除特定註明物料外,一般物料、成品均以12個月有效期限。
8.4.3倉管人員對過期物料(或成品)在投入使用(或出貨)前應聯絡品管人員進行重新檢驗,作來源理。
8.4.3.1檢驗合格可重新投入使用的物料,再次庫存期不得超過三個月,否則依呆滯料處理。
8.4.3.2檢驗不合格者依呆滯料處理,或由PMC單位安排生產部門進行重檢。
8.4.4對於三個月以上沒有任何批量出庫異動者(指計劃內領料作業,盤點異動、樣板領用等除外),超過12個月不用的機器裝置工裝夾具,視為呆滯料,倉管單位應每月反饋呆滯料資訊並用心追蹤處理。
8.4.5廢料是指製造加工過程中所遺留下來或是被用壞的殘物,廢料一律由使用單位開立“報廢單”,由相關部門判定再交由負責部門稽核後方可報廢。
a.公司自用
定期將呆、廢料清單給各部門或傳閱,決定是否能在公司內部使用。
b.退還供貨商
呆、滯料以新品或廢品方式退還供貨商,以有利價格和供貨商協商。
c.以“不保用”方式售予其它使用者
廢品能夠賣給其它公司就它的現有狀況加以利用,此種方法往往能得到較高價格。
d.售予中間商
中間商是指從事呆、廢料的收集、分類及加工的專業性中間商,當物料為不能使用的廢品,且數量太少,不足以直接售予使用者,這些中間商被利用作為處理廢品的途徑。
8.4.7價格協議
8.4.7.1浮動價格協議:呆、廢品的價格是隨呆、廢品處理時市場行情而定,銷售條款所涵蓋的期限由一個月到一年不等;
8.4.7.2固定價格協議:買、賣雙方談妥的確定價格,中間商定期提貨;
8.4.7.3臨時議價等。
8.4.8程式
8.4.8.1正常狀況下,各單位每月定期填報“呆、廢料處理清單”,向相應的負責部門申報,將物料清楚地分類、標示;
8.4.8.2負責部門填寫“呆、廢料處理申請單”申報處理,確定最終處理意見,並指定負責人及檢查人。
9.倉儲規劃與物料卡管理
9.1倉管應規劃及懸掛儲位標示圖與各類警示牌如嚴禁煙火等。
9.2倉管員應根據材料之特性、體積、數量、時間、包裝方式、搬運工具及路線等,規劃適當之儲存空間儲位。
9.3物料儲存以一位一料一卡為原則,如儲位不足時,可將下述各項合併存放於同一儲位:
a.存取頻率低者
b.數量極少者
c.容易分辯者
成品倉儲以客戶別為原則(同一客戶成品存放在相同區域)
9.4各項物料需確實存放於規定之儲位,如儲位不足存放時,倉管員應規劃暫時存放區,待儲位充足時,隨時整理至指定儲位。
9.5物料卡設定
9.5.1每種物料都務必設定其相應之物料卡,物料卡上詳細說明物料之料號、品名、規格、型號、客戶和儲位。
9.5.2所有物料卡之表頭(含料號、品名、規格)資料。
9.6物料卡擺放
9.6.1有序﹕物料卡按料號的大小順序排列。
9.6.2就近﹕倉庫各區根據物料的存放位置,將物料卡擺放在離物料最近處。
9.6.3異動:每日將有異動的物料卡單獨放置在物料卡架上,以利於每日核對異動狀況。
9.7物料卡記帳、存檔
9.7.1物料進出庫區動作一經發生務必在10分鐘內登記好物料卡後,每日下班前將相關單據錄入計算機帳。
9.7.2登記物料卡時,需註明進出庫動作的日期、進庫或出庫數量,及時結出餘數,並註明原始憑證號碼。發現料卡差異時,應即查明不符原因並提來源理對策獲核准後方可下班。
9.7.3登記物料卡時,不能越行填寫,字跡需清楚、端正且不得塗改、不得用紅筆填寫。若意外填錯,塗改須經權責主管簽章核准。
9.7.4物料卡用完之後,務必按庫區、年份、流水號順序進行存檔。物料卡的存檔年限為一年,過期物料卡由財務部門作廢銷燬。
10.迴圈盤點
10.1物料管理員每日務必對發料異動後的餘數作計算機帳、實物帳(物料卡)、手工帳盤點與核對,確保異動及時入帳,料帳準確,盤點無誤時物料卡方可再置放回原位。
10.2財務部門每月組織全公司倉管單位進行一次迴圈盤點(抽盤),倉管單位務必全力配合。同時對盤點差異部分要找出原因,進行盤盈盤虧處理。
10.3盤盈、盤虧之處理
10.3.1盤盈、盤虧數額,各倉庫管理員務必填報原因,層呈後送(副)總經理核准,憑單異動物料卡和計算機帳目。
10.3.2盤點結果查核﹕盤點表錄入後須當天送財務部門,對於盤虧額在容差範圍之外或金額數量絕對值較大的,倉管單位須附上原因說明呈報公司最高主管,予以追究職責。
11.定期盤點
11.1公司依財務作業需要,每一年度年中(6月30日),年末(12月31日)應進行全公司範圍的財產盤點。
11.2定期盤點由財務部門組織,分為初盤、覆盤及抽盤三個階段,其中初盤、覆盤由各物料(含現場使用物料、在製品、成品)管理部門內部進行,抽盤由行政科、財務部門等抽盤人員進行(同時配合外部會計師驗盤)。
11.3定期盤點具體方案由財務部門於盤點實施前二週做出並下達,資訊部門帶給計算機協助。
12.接收、發放及退料作業(進出庫管制)
12.1原輔料、零配件(包括委外加工件)以及零星物料接收作業
12.1.1接供貨商來料,倉管員依“物料需求表”“訂購單”或“外發加工合同”和交貨單(供貨商送貨單)、實物核對無誤後,清點數量,並在交貨單(供貨商送貨單)上簽字確認,作為暫收依據。將物料置放於待檢區,填寫“檢查通知單”,通知檢驗人員做進料接收檢驗。
12.1.2進料接收檢驗按《進料檢驗程式》進行。
12.1.3來料檢驗完成後
1)檢驗人員依檢驗結果填寫“物料檢查報告”一式四份,品管部門存底一份,其餘三份(分別為倉管聯、採購聯、PMC聯)送往倉管辦理入庫實收作業。
2)倉管對允收物料或選別及特採物料辦理入庫。
a.依實際入庫物料的型號/規格、數量等填具實際入庫數量,倉管員在“進貨單”(一式四份)上籤章確認,一份倉管存根,其餘三份送採購稽核,採購留底一份,其餘分發一份給供貨商作為接收的依據,一份送財務部門作為付款稽核憑據,倉管員將接收物料按物料類別放置指定位置。
b.依“進貨單”填具“物料卡”及登帳。
c.對有儲存期限要求的物料,於“物料卡”上標識,留意存放日期。
d.按供貨商、進料日期,對物料給予進料批號的編號,並在“物料卡”上標識,以作為追溯線索。
e.對選別及特採物料應予標識,並在“物料卡”上登入備註。
3)倉管對經檢驗判定不合格的物料或拒收物料,配合進料檢驗人員予以標識、隔離,並反饋採購部門及時處理。
12.2原輔料、零配件(包括委外加工件)以及零星物料發放作業。
12.2.1倉管員依據生管發放的“領料單”以及“外發物料明細表”備料,備料時要複查物料是否齊備有異常時立即向PMC反饋。對領用部門的計劃生產用量依“領料單”、“外發物料明細表”發放物料,不得多發,填寫實發數量並簽章。零星物料憑經領用單位許可權主管核准的“領料單”申請領料。
12.2.2倉管依據總經理簽章核准的“超耗申請單”及“超耗領料通知單”上的請補碼量發放申補物料。
12.2.3倉管對原輔料、零配件發放,按先進先出的原則執行。
12.2.4倉管依據“外發加工合同”和“外發物料明細表”,發放委外加工品,由領料者點數驗收,發放者、領料者簽章確認。
12.2.5倉管發放作業時:
A.依據“外發物料明細表”、“超耗申請單”,填具“物料卡”,並登帳。
B.對進料批號、制令單號及選別及特採的物料,必要時應在“外發物料明細表”上標示另加備註。
12.2.6對剩餘物料或使用中發現的不良物料,依據有車間主管簽章確認、不良退料應有品管部門確認的“退料單”辦理退料(一式三聯,一聯存根,二聯倉庫,三聯PMC)。
A.不良物料,予以標識、隔離、及時處理;
B.非不良物料,放置指定位置,填具“物料卡”,依“退料單”登帳。
12.3物料、成品接收作業
12.3.1倉管依據有成品檢驗人員簽章確認合格的“物料/成品/半成品入庫單”辦理入庫(一式三聯,一聯存根,二聯倉庫,三聯PMC)。
A.核對型號、數量等無誤後,填寫實際入庫數,倉管員在“物料/成品/半成品入庫單”上籤章確認。
B.將成品放置指定位置,堆放整齊。
C.依“物料/成品/半成品入庫單”登帳。
12.3.2倉管對必需退庫的成品,依據有總經理核准簽單章確認的“退料單”辦理退庫。
A.先予以標識、隔離,通知成品檢驗人員檢驗確認品質狀態,體現於“退料單”。
B.合格成品,核對型號、數量,填寫實際退庫數,在“退料單”簽章確認,將成品放置指定位置,堆放整齊。
C.依“退料單”登帳。
D.不合格品核對型號、數量,填寫實際退貨數,在“退料單”簽章確認,配合成品檢驗人員予以標識、隔離,及時處置。
12.4物料、成品出庫作業
12.4.1倉管依據生管開具經總經理或其授權人核准簽章確認的“出貨通知單”辦理出庫。
A.依業務部開具的“銷售出庫單”(送貨單)核對型號、數量等無誤,出貨者、倉管員在“銷售出庫單”(送貨單)上籤章確認。
B.依“銷售出庫單”(送貨單)登帳。
12.4.2倉管務必隔日向PMC、採購、財務呈報庫存狀況,以“庫存表”體現。
食品生產公司管理制度 篇3
一、制定本單位食品衛生管理制度和崗位衛生職責制管理措施。
二、制定本單位食品經營場所衛生設施改善的規劃。
三、按有關發放食品流通許可證管理辦法,辦理領取或換髮食品流通許可證,無食品流通許可證不得從事食品經營。做到亮證、亮照經營。
四、組織本單位食品從業人員進行食品安全有關法規和知識的培訓,培訓合格者才允許從事食品流通經營。
五、建立並執行從業人員健康管理制度。
六、對本單位貫徹執行《食品安全法》的狀況進行監督檢查,總結、推廣經驗,批評和獎勵,制止違法行為。
七、執行食品安全標準。
八、協助食品安全監督管理機構實施食品安全監督、監測。
食品安全檢查制度
一、配備專職或者兼職食品安全管理人員,負責日常食品安全監督檢查。
二、食品安全管理人員堅持落實每一天檢查各部門、各崗位的衛生狀況和崗位職責制的執行狀況,並作好登記。
三、每日組織一次衛生檢查,單位負責人每月組織考核食品安全管理人員工作。
四、每次檢查,都務必有記錄。
五、發現問題,應有人跟蹤改正。
六、檢查資料應包括食品儲存、銷售過程;陳列的各種防護設施裝置,冷藏、冷凍設施衛生和周圍環境衛生。
七、對損壞的衛生設施、裝置、工具應有維修記錄,確保正常運轉。
八、各類檢查記錄務必完整、齊全,並存檔。
食品採購管理制度
一、採購食品,應當查驗供貨者的許可證和食品合格的證明檔案。應當建立食品進貨查驗記錄制度,如實記錄食品的名稱、規格、數量、生產批號、保質期、供貨者名稱及聯絡方式、進貨日期等資料。食品進貨查驗記錄應當真實,儲存期限不得少於二年。
實行統一配送經營方式的食品經營企業,能夠由企業總部統一查驗供貨者的許可證和食品合格的證明檔案,進行食品進貨查驗記錄。
二、採購各類食品應注意生產日期或儲存期等食品標識,不應採購快到期或超期食品。
三、採購時應向銷售方索取該批產品有效許可證和食品合格的證明檔案。
四、禁止採購腐敗、黴變、生蟲、汙穢不潔、混有異物或其他感官性狀異常、可能對人體健康造成危害的食品。
五、禁止採購病死、毒死、死因不明或有明顯致病寄生蟲的禽、畜、水產品及其製品、酸敗油脂、變質乳及乳製品、包裝嚴重汙穢不潔、嚴重破損或者運輸工具不潔而造成汙染的食品。
六、禁止採購摻假、摻雜、偽造、冒牌、超期或用非食原料加工的食品。
七、採購人員應記錄採購食品的來源及保管好相關的資料,注意個人衛生並隨時理解管理人員檢查。
食品從業人員健康管理制度
一、食品經營者建立並執行從業人員健康管理制度。患有痢疾、傷寒、病毒性肝炎等消化道傳染病的人員,以及患有活動性肺結核、化膿性或者滲出性皮膚病等有礙食品安全的疾病的人員,不得從事接觸直接入口食品的工作。
二、食品經營人員每年進行健康檢查,取得健康證明後參加工作。
三、應當建立健全本單位的食品安全管理制度,加強對職工食品安全知識的培訓。
四、從業人員體檢合格證明應隨身攜帶,以備檢查。
五、從業人員健康檢查合格證不得塗改,過期、筆跡不清無效。
食品從業人員個人衛生制度
一、從業人員每年應當進行健康檢查,取得健康證明後方可參加工作。
二、勤洗澡、勤洗手、勤剪指甲。
三、勤洗衣服、被,勤換工作服,進入操作間須戴發帽,頭髮務必全部戴入帽內。
四、定期理髮,不留長鬍須。
五、平日不染紅指甲,上班不戴戒指,手錶,手鐲。
六、不準穿工作服上廁所,大小便後堅持洗手消毒。
七、工作時嚴禁吸菸。
八、工作時不要隨地吐痰。
九、不準用工作服擦汗,擦餐具或擦鼻涕。
十、不準用手抓直接入口食品。
十一、不準對著食品咳嗽或大噴嚏。
十二、自覺遵守衛生制度。
十三、抹布專用,經常搓洗,消毒。
食品倉庫衛生崗位職責制
一、食品貯存方法:
1、低溫貯存
1)冷藏貯存:0℃至-10℃條件下貯存
2)冷凍貯存:0℃至-29℃條件下貯存
2、常溫貯存
貯存基本要求
(1)清潔衛生
(2)通風乾燥
(3)無鼠害
二、食品貯存庫的衛生要求:
1、門窗、四壁完整,不漏雨,地面用不滲水無毒材料鋪石。
2、庫內持續通風、乾燥,避免陽光直射。
3、要安裝紗門、紗窗,擋鼠板,保證無蠅、無鼠、無昆蟲。
4、高溫冷庫溫度控制在4℃-0℃。
低溫冷庫溫度控制在-18℃以下。
三、食品貯存的衛生管理
1、建立入庫、出庫食品登記制度。按入庫時間先後分類存放,先進先出。
2、各類食品要分開存放、按品種種類,進庫整齊存放日期分類。
3、存放的食品應與牆壁,地面持續必須的距離。離地20CM-30CM,離牆30CM,貨架之間有間距,中間留有通道。
4、建立庫存食品定期檢查制度掌握食品的保質期,防止發生黴爛,軟化發臭,鼠咬。
5、倉庫要定期打掃。
6、食品貯存庫內不得存放農藥等有毒有害物品。
7、冷庫內不得存放腐敗變質和有異味的食品。
食品生產公司管理制度 篇4
一、認證制度
生產銷售的綠色食品,必須達到以下標準:
1、產品或產品原料的產地必須符合綠色食品的生態環境標準;
2、農作物種植、及加工必須符合綠色食品的生產操作規程。
3、產品必須符合綠色食品的質量和衛生標準。
4、產品的標籤必須符合中國農業部制定的《綠色食品標誌設計標準手冊》中的有關規定。
二、生產技術
1、生產資料使用要符合綠色食品生產資料使用準則。
2、生產應嚴格按照國家綠色食品生產技術操作規程進行,並建立產品生產記錄,如實記載下列事項:
(1)使用新增劑的名稱、來源、用法、用量和使用、停用的日期。
(2)原材料購買記錄,包括供貨人、產地、採購量、採購時間等。
(3)農產品基地的生產記錄,包括農藥和肥料的購買、使用記錄,必要的農事記錄等。
農產品生產記錄應當儲存二年。
3、企業應具備經培訓合格的綠色食品管理人員(內檢員),全程監管綠色食品生產過程。
三、銷售監測制度
1、產品在銷售前,經內檢員檢測,方可進入綠色食品專營區銷售。
2、應建立產品銷售記錄。
四、包裝標識使用制度
經包裝後銷售的綠色產品,其包裝物或者食品標籤上必須標註以下幾方面的內容:食品名稱;製造者、銷售者的名稱和地址;日期標誌(生產日期、保質期)和儲藏指南;質量(品質等級);產品標準號;特殊標註內容。
食品生產公司管理制度 篇5
1.原材料進場檢驗制度
1、原材料進廠後,倉庫保管人員應及時把取樣通知單及質量證明書,一起送交化驗室,通知取樣檢測。
2、理化室接到取樣通知後,應立即進行取樣檢測,在付款期內得出檢測結論。
3、原材料的檢查標準,一律按國家食品安全標準、產品執行標準,以本廠的工藝要求和簽訂的合同為依據。
4、原材料檢測後,符合有關標準或合同條文,化驗室要根據本廠制定的原材料使用要求,填寫驗收記錄,並將檢測結論通知倉庫。
5、原材料經檢查不符合國家標準及有關合同條文,化驗室要及時上報,由品管部和技術部商定處理意見,同時書面通知財務部,拒絕付款。如果經廠有關部門協商可以降級接收,必須辦理相關手續,經使用車間同意並簽寫降級接收單,送交技術部,品管部研究,總經理批准,否則一律不準降級接收或入庫。
6、原材料進廠,有些檢驗專案由於條件限制不能檢查,可以委外檢驗。
2.生產管理制度
生產管理是公司經營管理重點,是企業經營目標實現的重要途徑,生產管理包括物流管理、生產過程管理、質量管理、生產安全管理以及生產資源管理等。為合理利用公司人力、物力、財力資源,進一步規範公司管理,使公司生產持續發展,不斷提高企業競爭力,特指定本制度。本制度是公司生產管理的依據,是生產管理的最高準則。
1、生產過程管理是公司各級管理員、一線作業人員都必須遵守的管理制度。
公司各級管理員、操作員必須嚴格按照生產過程管理工作,時刻樹立效率意識、質量意識、安全意識。
2、生產過程管理要求公司各級管理員時刻樹立持續改進意識,以思促管,防止管而不化;要求公司所有作業人員樹立節能高效意識。
3、生產管理人員在接到客戶訂單後要仔細分析訂單,看清客戶的每一點要求,防止盲目生產。
4、生產管理人員明確客戶要求後,應立即通知準備生產資源(包括原輔材料、工具、包材等)
5、生產部門根據客戶交期的急緩程度安排領料,暫時不急的產品先不領料,保證生產車間物流流暢,避免生產資源積壓在車間影響車間生產,交期急迫的要馬上組織人員立即投入生產。
6、車間主管每天必須如實編寫《生產日報表》,記錄當天實際完成的生產任務,以書面形式向廠長彙報。
7、產品經檢驗合格後要及時送入倉庫,以便及時組織發貨。
8、車間管理員要及時關注車間物流狀況(物料標示狀況、物料供應狀況、通道是否順暢)、機器運轉狀況(機器或模具運轉效率)、員工工作狀況(員工精神狀態、工作熟練程度),隨時指導員工解決生產過程中出現的問題,對於個人不能解決的問題要及時向班組長,再由班組長逐級反映。
9、生產過程中出現任何問題可能影響交期的都要及時向領導彙報,並採取緊急措施予以處理。
10、生產部門應經常對員工進行技能訓練,保證員工隨時高效作業;經常和員工交流思想,掌握員工思想動態;組織員工學習相關制度,促進公司團隊建設。
11、公司所有生產員工必須無條件服從生產部門生產安排,有爭議的必須按照“先執行後申議”的原則。
12、鼓勵公司所有員工做生產工藝改進,如果發明的新生產工藝確實對能降耗有較大改善或能大幅度提高生產效率的,公司將給與獎勵。
13、當公司發展後,本制度不再使用時可以修改本制度,本制度的修改由生產部門提請,修正案經總經理批准後公佈施行,修正版公佈時本制度自動失效。
3.工廠生產檢測流程
廠家對過程檢驗也叫工序檢驗,是在產品形成過程中對各加工工序進行的檢驗。其目的在於保證各工序的不合格半成品不得流入下道工序,防止對不合格半成品的繼續加工和出現成批半成品不合格,確保正常的生產秩序。由於過程檢驗是按生產工藝流程和操作規程進行檢驗,因而能起到驗證工藝和保證工藝規程貫徹執行的作用。過程檢驗通常有首件檢驗、巡迴檢驗(或流動檢驗)和完工檢驗三種形式。
(1)首件檢驗。
首件檢驗是在生產開始時(上班或換班)或工序因素調整後(調整工藝、工裝、裝置等)對製造的第一件或前幾件產品進行的檢驗。目的是儘早發現過程中的系統因素,防止產品成批報廢。在首件檢驗中,可實施“首件三檢制”,即操作人員自檢、班組長檢驗和專職檢驗員檢驗。首件不合格時,應進行質置分析,採取糾正措施,直到再次首件檢驗後才能成批生產。檢驗員對檢驗合格的首件應按規定進行標識,並保留到該批產品完工。
(2)巡迴檢驗。
巡迴檢驗是檢驗員在生產現場按一定的時間間隔對有關工序的產品質量和加工工藝進行的監督檢驗。巡迴檢驗員在過程檢驗中應進行的檢驗專案和職責是:
①巡迴檢驗的重點是關鍵工序,檢驗員應熟悉所負責任檢驗範圍內工序質量控制點的質量要求、檢測方法和加工工藝,並對加工後產品是否符合質量要求檢驗指導書規定的要求及負有監督工藝執行情況的責任。
②做好檢驗後的合格品、不合格品(返修品)、廢品的專門存放處理工作。
(3)完工檢驗。完工檢驗是對一個工序一批完工的產品進行全面的檢驗。完工檢驗的目的是挑出不合格品,使合格品繼續流人下道工序。
注:過程檢驗不是單純的質量把關,應與質量控制、質量分析、質量改進、工藝監督等相結合,重點做好主導質量要素的效果檢查。
4.出廠檢驗專案管理制度
1、在品管部的指導和監督下,化驗室負責對本廠生產的產品檢驗工作,獨立行使檢驗職權,嚴格按標準及檢驗方法對產品逐批次進行檢驗,嚴把質量關,禁止不合格產品或產品不經檢驗出廠。
2、出廠檢驗時,同一班次、同一品種、同一次投料的產品為一個生產批次,對每批產品嚴格按抽樣規則進行抽樣,經出廠檢驗合格後開據合格檢驗報告,檢驗員和稽核人在報告上簽字後方可出廠。
3、出廠檢驗指標如有一項不符合規定要求的不準出廠,應重新在同批產品中取兩倍數量樣品進行復驗,以複檢結果為準,若仍存在不合格,則確定該批產品不合格,並及時上報廠領導後進行處理。
4、檢驗時查驗產品包裝封口是否完好無損,不得有髒汙和破損密封不嚴等現象,若發現類似問題發生,按不合格品論處。
5、檢驗用的儀器裝置,應定期到法定檢定機構檢驗部門檢定,及時維護,處於良好執行狀態,以保證檢驗資料的準確。
6、嚴格按企業制定的標準要求和檢驗方法進行檢驗,要逐批次對出廠前的成品進行檢驗,並記錄檢驗結果。檢驗不合格的產品不可出廠。
7、每年參加一次質量技術監督部門組織的出廠檢驗對比試驗,保證化驗室資料準確有效。
5.技術管理制度
為明確專案技術負責人的管理許可權和職責,形成一個有秩序、強有力的技術管理機構,貫徹執行國家和上級的相關政策、法規及技術標準,特制定專案技術管理制度。
1、建立技術責任制:明確專案技術負責人為責任人,落實各職能人員的職責、權利和義務的關係,明確工作流程和各職能人員的密切配合,負責協調相關工作和業績考核工作。
2、建立工藝、配方檔案的管理制度,明確責任人及檔案的收發份數、標識、儲存及無效檔案的回收流程,確保檔案完整。
3、建立技術洽商、設計變更管理制度:明確技術負責人為責任人,做到技術洽商設計變更涉及的內容詳盡,變更專案檔案編號明確,符合規範要求。
4、建立工藝管理和技術交底制度。技術交底和工藝管理應實行分級、分專業進行,交底應有文字記錄,交底人和被交底人均應交底確認。
5、建立隱、預檢管理制度:隱、預檢應做到統一領導、分專業管理,各專業質量員為責任人,明確隱、預檢專案和驗收程式,即班組自檢、互檢、交接檢。質量員按質按實驗收,做到有檢查計劃,對整改問題有專人負責,確保及時、準確、可追溯性。
6、建立技術資訊和技術資料管理制度:技術資訊是指導性、參考性資料,技術資料是工程歸檔資料,應實行統一領導、分專業管理,資料員最後收集,並做到及時、準確、完整。
7、建立技術措施與成品保護措施管理制度:由技術負責人責成專人為責任人實行統一領導,分專業管理。技術措施要做到符合規範要求,針對性和可操作性強效果明顯,成品保護措施要做到低成本、高效率,實施過程有計劃,並有文字記錄。
8、建立新工人培訓制度,要有專人負責,由責任人和各專業負責人共同進行,培訓應結合施工需要,做到有計劃、有組織、有考核、有記錄,做到資料完整齊全。
9、建立技術質量問題處理管理制度:由技術負責人任責任人,會同專業負責人共同制定管理措施,做到工作程式清楚,對存在問題要分析,處理方案有依據,方案簡單、易行、可靠,處理過程有有記錄和相應結論。
6.裝置計劃檢修、搶修管理制度
第一條 為了更好地搞好裝置管理工作,提高計劃檢修和生產過程中搶修質量,確保檢修後設備能夠正常運轉到下一檢修週期,保證檢修專案在在規定時間內完成,特制定本管理制度。
第二條職責
(一) 各單位根據選廠統一安排,依據裝置執行記錄情況,認真填寫裝置維修申請單。根據維修任務的難易程度分別定義為小修、中修、大修。小修提前一週,中修提前15天,大修提前30天報裝置組,由裝置組統一整理簽字接收,初步審定後報主管經理,由厂部最終審定後,方可實施。
(二)各單位依據最終審定的檢修計劃,認真落實檢修所需的物資、備品備件及裝置,需要外購的必須提前上報採購計劃(小修提前3天,中修提前4天,大修提前15天)。
(三)計劃管理員必須督促供應部門按計劃要求如期購回。
(四)裝置組是裝置大修、中修及小修管理科室,負責大、中修及線上裝置部分技術改造的施工管理、組織、協調、控制、指導、監督檢修質量管理的一系列活動。
(五)裝置組長為大、中修及維修管理第一責任人,負責稽核年度大、中修計劃。
(六)裝置組負責生產裝置大、中修及維修後立項稽核,施工過程管理及施工質量管理,以及施工過程中存在問題的考核。
(七)裝置組負責改造性大修技術改造方案的制定及可行性方案的分析稽核,並組織實施。
(八)在生產過程中遇到裝置出現緊急故障影響生產,需要緊急搶修時,由裝置組長負責組織相關維修和技術人員在最短時間內,合理安排調配資源全力搶修,最快時間恢復生產。
食品生產公司管理制度 篇6
1、在車間工作的所有人員每年進行一次健康檢查,必要時作臨時健康檢查;新進廠的工作人員,必須經過健康檢查,取得健康證後方可上崗工作。
2、凡患有下列疾病之一者,不得在生產車間工作:痢疾、傷寒、病毒性肝炎(包括病源攜帶者)、消化道傳染病、活動性肺結核、化膿性或滲出性皮膚病,及其他有礙食品安全的疾病。品管員每天觀察車間人員的身體狀況,如發現有礙食品衛生的疾病或創傷,應通知生產部安排休息,直到情況解決為止。
3、生產人員應保持良好的個人衛生,勤洗澡,勤換衣服,勤理髮,不得留長指甲和塗指甲油。
4、生產人員不得將與生產無關的個人用品(如食具、雨具等)和飾物(如戒指、項鍊、耳環、手錶等)帶入車間,而應留存在指定的地點(更衣室內)。進入生產車間必須穿戴整齊工作服、工作帽、工作鞋。進入精加工車間與內包裝間,工作人員還必須戴頭套和口罩,頭髮不能外露。口罩、工作服和工作帽必須每天更換,清洗消毒,下班後工作鞋必須清洗乾淨。
5、進入車間之前必須經過洗腳池消毒。生產期間不得隨意撩起門簾,不得隨意進入其他工作場所。若要進入,必須消毒,以免交叉汙染。
6、下列情況,必須嚴格按照要求洗手消毒:
1)進入車間之前;
2)上廁所之後;
3)處理下腳料等有可能汙染在製品的東西后;
4)從事與生產無關的其它活動之後;
5)操作期間按要求洗手消毒,每小時洗手一次。
7、在洗手消毒池旁邊,張貼懸掛洗手消毒程式指示牌。洗手消毒必須按標準的程式操作,即:清水洗手——清潔劑洗手——清水沖洗——用50 ppm的次氯酸鈉浸泡30秒鐘——清水沖洗——幹手
8、走出車間、上廁所之前,必須脫下工作服、工作帽、工作鞋、頭套和口罩等生產用品。
9、嚴禁在車間內吃食物、吸菸,不得隨地吐痰、摳鼻涕。
10、上完廁所後要立即沖水。
11、更衣室內,衣服鞋帽等必須按規定擺放整齊,廢棄物必須放進垃圾桶。
12、非生產人員不得隨意進入生產車間。凡需要進入車間的非生產人員,必須穿戴工作服、工作帽、工作鞋,必須經過洗腳池消毒。
13、班前、班後或生產期間必要時,生產車間的裝置、工器具、工作臺,必須清洗或消毒。
14、裝置、工器具、工作臺用清潔劑處理後,必須用清水徹底清洗乾淨。
15、生產期間,下腳料、廢物等必須放入專門器具,不得亂丟亂棄。
16、所有在製品、包裝物必須離地放置,不能直接放在地面上。
17、原料、半成品、成品的用具容器必須分開,不得串用,不得直接放在地面上。
18、工器具與地面的衛生清潔用具必須分開,不得串用。
19、班後工器具必須放在指定地點,擺放整齊。
食品生產公司管理制度 篇7
1、 目的
為了貫徹“安全第一,預防為主”的方針,把安全生產工作列於各項工作的首位,特制定本制度。
2、範圍
本制度適用於所有與本企業的安全生產有關的管理。
3、職責
3.1 行政部職責
3.1.1 建立、健全安全生產職責制度;
3.1.2 認真貫徹“安全第一,預防為主”的方針,執行上級有關安全生產的法令法規,確保本制度切實執行落實;
3.1.3 開展經常性的安全生產教育活動,不斷增強職工的安全意識和提高職工的自我保護能力;
3.1.4督促、檢查本單位的安全生產工作,及時消除生產安全事故隱患。
3.2 生產部職責
3.2.1 加強安全生產檢查,及時整改事故隱患和塵毒危險,積極改善勞動條件;
3.2.2 組織制定並實施生產安全事故應急救援預案,及時、如實上報生產安全事故;
3.2.3 控制廢水、廢氣、廢料排放,控制噪聲汙染,以符合國家有關標準;
3.2.4 控制生產、運輸、儲存過程中化學品的汙染,同時控制生產時產生化學物品。
3.3 操作人員職責
3.3.1 遵守安全生產各項規章制度,遵守各項操作規程,遵守勞動紀律保障生產安全;
3.3.2 積極學習安全生產知識,不斷提高安全意識和自我保護能力;
3.3.3 堅決反對違反安全生產規定的行為,糾正和制止違章作業、違章指揮;
3.3.4 自覺遵守勞動紀律、職業道德依法訂立的廠紀廠,愛崗敬業,鑽研業務技術,提高工作效率;
3.3.5 控制廢水、廢氣、廢料排放,控制噪聲汙染,以符合國家有關標準;
3.3.6 控制生產、運輸、儲存過程中化學品的汙染,同時控制生產時產生化學物品。
食品生產公司管理制度 篇8
為貫徹“安全第一、預防為主”的方針,加強職工安全教育與培訓工作,提高職工安全素質,提升企業安全管理水平,增強職工的安全意識和安全防護能力,減少傷亡事故的發生,特制訂本制度。
第一章安全生產管理制度
第一條目的:為提高食品廠各部門工作人員對公司生產安全管理的重視程度及對安全生產的責任心,進一步提高安全生產管理的思想意識,使廣大職工更加自覺遵守廠安全生產的法規和制度,特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本制度適用廠各管理部門,對由於各級人員責任心不強或管理不到位,而造成安全事故或使本部門內部存在嚴重安全隱患的,實施責任追究。
第三條對公司安全管理實施“以責論處”的工作原則,從公司到公司各部門都應根據各自的安全管理責任進行管理,對在工作中因失職,違章指揮,違章作業,違反公司勞動紀律而造成的安全事故要進行責任追究並給與相應的處罰。
第四條對安全事故及安全隱患的責任追究堅持分級管理的原則:在責任追究上要一級管一級,一級對一級負責。
(1)公司各部門及科室對公司直接負責,各部門領導為第一責任人。各部門主管及生產部門的班組長直接對本部門直接領導負責,一線生產員工對所在的班組基層管理人員負責。
(2)當公司部門內部存在安全隱患,需公司其他部門配合時,該部門應當提出書面的安全隱患整改意見,經公司領導同意安排後,交與其他部門配合解決,在解決的過程中如出現對安全隱患不重視或未及時解決,而導致出現安全事故的,配合解決的部門同事故發生部門承擔同樣的責任。
(3)公司每年同各部門負責人簽訂安全生產責任書,公司各部門內部逐級簽訂安全生產責任書,責任書籤訂後,統一由公司存檔保管。
第二章安全教育培訓制度
第一條全體職工必須定期接受安全教育與培訓,堅持“先培訓、後上崗”的制度。
第二條各部門必須深入開展安全教育,紮實推進安全培訓工作,普及安全知識,倡導安全文化,使這項工作制度化、經常化、科學化。
第三條安全管理辦公室負責編制安全宣傳教育計劃,組織職能部門對各部門的安全活動情況進行不定期抽查,進行材料彙總,考核各部門對安全落實情況並負責定期通報。
第四條各部門負責對本部門職工的安全教育組織實施,有針對性開展職工喜聞樂見的安全活動,同時按要求做好相關記錄,內容翔實、規範,配合有關部門做好檢查、考核工作。
第五條班前十分鐘安全教育由各車間及班組長組織實施,並由當班班長認真填寫安全活動記錄,做好保管、存檔。
第六條安全教育培訓形式與內容。教育和培訓按等級、層次和工作性質分別進行,管理人員的重點是安全生產意識和安全管理水平,操作者的重點是遵章守紀、自我保護和提高防範事故的能力。
(1)新員工必須經過廠級、車間級、班組級三級安全教育。教育內容包括安全生產方針、政策、法規、標準及安全技術知識、裝置效能及操作規程、安全制度、嚴禁事項及本工種的安全操作規程。
(2)特種作業人員,如電工、焊工、司爐工除進行一般安全教育外,還要經過本崗位的專業安全技術教育。
(3)採用新工藝、新技術、新裝置施工和調換工作崗位時,對操作人員進行新技術、新崗位的安全技術培訓。
第七條安全生產的經常性教育。在做好新員工入職教育、特種作業人員安全生產教育及各級安全管理人員的安全生產培訓的同時,還必須把經常性的安全教育貫穿於管理工作的全過程,並根據接受教育物件的不同特點,採取多層次、多渠道和多種方法進行。安全生產宣傳教育應多種多樣,應貫徹及時性、嚴肅性、真實性,做到簡明、醒目,具體形式如下:
(1)車間入口處的安全紀律牌。
(2)舉辦安全生產培訓、講座、報告會、事故分析會。
(3)建立安全保護教育室,舉辦安全保護展覽。
(4)印發安全保護簡報、通報等,辦安全保護黑板報、宣傳欄。
(5)張掛安全保護掛圖、宣傳畫、安全標誌和標語口號。
(6)舉辦安全保護文藝活動,放映安全保護音像製品。
(7)做職工安全生產思想工作。
第八條安全培訓效果檢查。對安全教育與培訓的效果檢查主要有以下幾方面:
(1)檢查各部門的安全教育制度及安全教育內容。
(2)檢查新入職員工是否進行了三級安全教育培訓。
(3)檢查變換工種時是否進行安全教育培訓。
(4)檢查工人對本工種安全技術操作規程的熟練程度。
(5)檢查各部門管理人員的年度安全培訓內容。
(6)檢查專職安全員的年度安全培訓及考核情況。
第三章安全檢查制度
第一條目的:為了及時檢查和揭露在生產過程中的不安全因素,消除隱患,預防和杜絕各類安全事故的發生,以確保安全檢查有序、高效的進行,特制訂本制度。
第二條安全檢查範圍:食品廠各部門,以車間、倉庫等部門為檢查重點。
第三條安全檢查內容:
(1)查有無進行三級教育。
(2)查各類裝置操作規程有無進行公開張掛或放置。
(3)查車間員工有無存在違規操作行為。
(4)查各類裝置的防護設施及線路有無老化現象。
(5)查防火器材是否在有效期內。
(6)查個人勞動防護用品是否齊全及正確保用。
(7)查是否存在電線亂拉、亂接的現象,是否違規使用大功率電器裝置。
(8)查事故隱患是否存在。
(9)查安全計劃措施是否落實和實施。
第四條安全檢查形式:
(1)經常性檢查(如月查、周查、日查和抽查等)(2專業性檢查(如裝置操作、規章制度、電器裝置等)
部門自我檢查:
①工作區域的安全性:注意周邊環境衛生、通道暢通等。
②使用材料的安全性:注意堆放或儲藏方式,裝卸地方大小,材料有無毒性等。
③工具的安全性:注意工具是否齊全、清潔、有無損壞,有何種使規定、操作方法等。
④裝置的安全性:注意防護、保險、報警裝置情況、控制機構、使用規程等要求的完好情況,電器裝置是否整潔完好,線路是否符合安全要求等。
⑤其它防護的安全性:注意通風、防暑降溫、防護用呂是否齊備和正確使用,有無消防和急救物品等措施。
第四條安全檢查要求:
①公司安全檢查由公司安全領導小組組織,每月進行一次部門安全檢查,由部門自發組織,每週進行一次,並形成檢查記錄,班組檢查,每天進行一次,並形成檢查記錄。
②每次檢查通報的安全隱患,都必須及時下達隱患整改通知書,逐一安排落實,並按期跟蹤複查、考核,同時建立好臺帳。
第四章安全事故應急預案
第一條目的為確保公司安全生產,最大限度地減少職工傷亡和經濟損失,特制定本應急預案。
第二條安全事故分類:人身意外傷害事故;重大火災事故;重大交通事故;外來暴力害安全事故;重大失竊安全事故;
原則:救人第一,減少損失,合理安排,保障生產。
在穩妥可靠的前提下,果斷處理,積極搶救,作好善後處理工作。
(1)人身意外傷害事故:在生產過程中發生意外傷害事故時,要立即根據事故發生原因及事故嚴重程度採取相應措施,觸電事故要立即切斷電源,展開現場緊急救護工作,出現昏厥情況的,要進行人工呼吸;機誡造成的事故,要立即停止機器執行,造成外傷的要立即進行應急性包紮及止血。同時報告當值車間主任,車間主任報主管領導和公司辦公室(或夜間值班經理),公司辦公室(或夜間值班經理)接到報告後應立即通知配送中心安排車輛並協同生產負責人將受傷員工送至臨近醫院救治,暫時找不到車輛時,要立即撥打120求救,如需住院治療的,要安排好陪護人員,並通知其家人,同時聯絡工傷理賠部門作好理賠的前期工作。
(2)重大火災事故:若公司發生重大火災事故,現場人員應在第一時間內利用現場滅火器材進行應急性撲救,火勢過大時,要及時撤離,並撥打火警電話119報警,上報公司辦公室(或夜間值班經理),公司辦公室(或夜間值班經理)在接到報告後,要積極協調相關部門組織人員疏散、救火及各類財產的轉移工作,最大限度地減少損失,並上報廠長,若有人員傷亡,應立即組織救護,先做臨時性包紮或止血,同時安排車輛,送臨近醫院治療,需要住院治療的,安排人員陪護,並通知其家人,同時聯絡工傷理賠部門,作好理賠的前期工作。廠長及部門領導要速度趕到現場,組成臨時指揮小組,全面組織救護工作。
(3)重大交通事故:員工在公司內(或公司附近)出現交通事故,造成傷亡的,要立即上報主管部門領導,由主管部門領導上報公司辦公室(或夜間值班經理),同時受傷人員不可隨意活動,以免傷情擴大,要協同有關部門,迅速組織搶救,作好善後處理工作,同時聯絡工傷理賠部門,並上報廠長。
(4)外來暴力害事故:若發生外來暴力事件時,公司每一個員工(包括保安人員)都有權力將之驅出廠外(不排除使用武力),並上報公司辦公室(或夜間值班經理),由公司辦公室(或夜間值班經理)上報廠長,同時撥打報警電話110,配合公安機關作好調查處理工作;若有人員傷亡時,辦公室協同相關部門負責人作好及時救護和善後處理工作。
(5)重大失竊安全事故:若公司發生重大失竊安全事故時,失竊部門要立即上報部門負責人,同時保護好現場,部門負責人上報公司辦公室(或夜間值班經理),公司辦公室(或夜間值班經理)上報廠長,在確定並非內部人員所為後,撥打110電話報案。公司辦公室(或夜間值班經理)應積極組織相關部門人員,配合公安部門作好有關調查取證工作。
食品生產公司管理制度 篇9
一、認證制度
生產銷售無公害農產品的企業,必須在產品認證的有效期內生產銷售,產品證書過期後須向農業部門提出複查換證申請,換證後方可繼續生產銷售無公害農產品。
二、生產技術
1、無公害產品生產基地必須嚴格按照認證批准的環境條件控制。不得擅自擴大無公害產品產地範圍。
2、無公害產品的生產應嚴格按照認證批准的生產技術操作規程進行,並建立產品生產記錄,如實記載下列事項:
(1)原材料購買記錄,包括供貨人、產地、採購量、採購時間等。
(2)建立質量記錄檔案,記載使用投入品(飼料新增劑、獸藥等)的名稱、來源、用法、用量和使用、停用的日期保證產品的可追溯性。
生產記錄應當儲存二年。
3、無公害農產品生產過程中,應合理使用投入品,包括飼料新增劑及獸藥等,禁止下列行為:
(1)使用未經國家或省批准的農業投入品;
(2)使用國家或者地方明令禁止或者淘汰的飼料新增劑、獸藥等畜牧業投入品;
(3)加工、儲藏、包裝等過程中不符合無公害農產品和國家衛生安全的行為;
(4)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其他禁止的情形。
4、企業應具備經培訓合格的內檢員,全程監管無公害產品生產過程。
食品生產公司管理制度 篇10
一、總則
我公司屬於食品加工企業,食品安全直接關係著消費者的身體健康,同時直接關係到我公司的生死存亡,我公司以“讓顧客滿意,超出顧客願望”作為自己的經營理念,因此在關係到消費者身體健康的衛生管理問題上不可掉以輕心。同時科學的管理和嚴格的衛生制度也正是我公司在激烈的市場競爭中立於不敗之地的-個法寶。
二、實施細則:
㈠、衛生管理組織及衛生管理人員
1、組織:
公司配備經專業培訓的以總經理為組長,各主管副總經理為副組長,各車間主任、班組長、各職能科室經理為兼職衛生管理員的衛生管組織。
2、職責:
對本單的衛生工作進行全面管理,宣傳和貫徹相關的衛生法規和標準,監督檢查相關的衛生法規和標準在本單位的執行情況,制定本單位的各項衛生管理制度,建立管理技術擋案,配合衛生主管部門做好從業人員的培訓、體檢工作。
(二)、從業人員衛生知識培訓和健康體檢制度
1、新員工必須首先接受培訓,培訓內容包括食品從業人員衛生規範、食品衛生法、純淨水常識。
2、新員工經過培訓合格後,必須由質管部帶領到衛生防疫部門進行健康檢查和衛生知識培訓,取得健康證才能上崗。
3、在職人員每年必須進行兩次衛生知識考核或者培訓,不合格者不準上崗。
4、所有員工每年進行-次體檢,經衛生防疫部門檢查合格頒發健康證,才能工作。
(三)、庫房衛生制度
1、地面整潔無塵,門窗潔淨光亮。
2、牆壁和天花板無灰塵和蜘蛛網。
3、物料分類碼放,整齊有序。
4、消防設施齊備。
5、防鼠板安裝正確,粘鼠膠、鼠籠、鼠夾擺放科學合理,管理員每天要檢查有無鼠害,及時清理鼠跡。
6、庫房重地,嚴禁使用藥品滅蚊滅蠅。
7、必須經常開窗通風,保持乾燥,不能用水洗地面,倉庫不得有黴變發生。
8、每週消毒-次,消毒方法可採用藥液消毒,也可以紫外線消毒。
(四)、公司蟲害防治制度
1、公司各個部門都應該有防鼠板和防蠅簾。
2、生產車間要有雙重門,風淋室和防蚊蠅簾子。
3、車間和庫房出入口要有鼠夾。
4、車間衛生區負責人每天檢查鼠夾,及時清理。
5、嚴禁在車間記憶體放食物,也不準在車間和排程室吃食物,以免招引害蟲。
6、垃圾及時清理,垃圾點設立遠離生產車間。
7、每週六下午為本店統-大掃除的日子,要把蟲害防治當作重點。
8、對進入生產區域的害蟲要以驅逐為目地,不能撲殺,投鼠忌器防止對純淨水產生汙染。
9、嚴禁使用藥物滅害。
10、夏季值班室或其他辦公室需要有人晚上值班的部門,需要點燃滅蚊香的時候,要選購中草藥製劑。
11、庫房在進原材料時要把蟲害檢查當作-項常規檢查,車間在領用時也需要檢查此項。
12、車間內部的更衣室、更衣箱也是重點防治區域,參照上列規定不得例外。
(五)、汙物、廢棄物的存放處理
工廠的汙物、廢棄物主要是廢水、舊塑膠包裝,包裝箱等。
1、廢水透過專用下水道排放。
2、廢舊塑膠袋每天清理,遠離生產廠區存放,定期處理給廢舊物資回收部門。
3、包裝箱指定專人管理,指定地點存放,定期處理。
(六)、車間生產衛生工作制度
1、生產人員上班前15分鐘到車間主任處簽到,不得代簽。
2、全體員工必須服從領導,聽從指揮,嚴格按照操作規程操作,作好本職工作,有事提前請假,不準遲到、早退、離崗、串崗。
3、生產人員必須保持良好的個人衛生,不得留長指甲、塗指甲油和戴戒指,勤洗手、勤洗澡、勤理髮、勤換衣服。
4、各工序操作員按規定穿戴整潔的工作服、工作鞋靴、工作帽、和口罩,工作服必須罩住外衣,頭髮不得露於帽外,口罩必須罩住口鼻,必須定時洗手消毒,工作服、工作帽、工作鞋靴,必須定期清洗消毒,不得穿戴工作服、工作帽、口罩、工作鞋靴出車間。
5、車間內的成品、半成品、不合格品不得飲用;需要飲水時到車間指定飲水處,用自備杯子飲水,不得用生產用瓶子飲水。
6、不得將與生產無關的用品帶入車間,禁止在生產場所吸菸、進食,更不準在車間打鬧及進行其他有礙制水衛生質量的活動。
7、上班前、下班後打掃環境衛生,並用紫外線殺菌燈對車間空氣、工作服、工作帽,各殺菌消毒30~60分鐘,垃圾雜物桶必須帶蓋,垃圾雜物及時清出車間。
(七)、工藝衛生
1、原料水應符合現行的《生活飲用水的衛生標準》。
2、包裝容器應嚴格保管,不得放在露天或不乾淨的地方
3、生產、運輸專用的工具、容器必須專用,使用前嚴格清洗消毒,做到清潔衛生。
4、所有產品必須按要求包裝,並應註明廠名、批次或生產日期、以便檢查。
食品生產公司管理制度 篇11
一、生產場所衛生管理制度
1、食品小作坊應與有毒、有害場所以及其他汙染源保持安全距離;
2、食品小作坊應配備必要的清洗、消毒、防汙染、廢水處理、垃圾存放、防鼠、防蚊蠅等設施或裝置;
3、食品小作坊垃圾存放應設在加工區以外;
4、生產場所應定期清潔,保持場所幹淨整潔;
5、與食品接觸的所有裝置和工器具,必須採用無毒、無異味,易清洗材料製作;
6、生產結束後應對生產場所和工器具進行清洗,定期消毒;
7、不能連續生產的,恢復生產前應對生產加工場所進行清潔;
8、生產加工場所嚴禁存放與生產無關的雜物。
二、教育培訓制度
1、食品小作坊生產經營者應當加強對從業人員食品安全知識和操作技能的培訓;
2、食品小作坊從業人員應積極參加監管部門組織的各類培訓;
3、培訓內容包括《食品安全法》《陝西省食品小作坊小餐飲及攤販管理條例》《陝西省食品小作坊監督管理辦法》等相關食品安全法律、法規、規範、標準;
4、培訓方式可採取集中講授、自學等方式,對培訓結果進行考核;
5、應建立從業人員教育培訓記錄,將培訓時間、培訓內容、考核結果記錄歸檔儲存。
三、從業人員健康管理制度
1、食品小作坊從業人員應保持個人衛生。進入操作間應洗手,按要求穿戴工作衣帽,工作服必須定期清潔;
2、食品小作坊從業人員進入生產場所不得塗抹化妝品和佩戴飾品;
3、食品小作坊從業人員應每年進行一次健康檢查,取得健康合格證後方可從事生產經營活動,健康檢查情況應及時記錄;
4、患有國務院衛生行政部門規定的有礙食品安全疾病的人員,不得從事接觸直接入口食品的工作;
5、食品小作坊從業人員有發熱、腹瀉、皮膚傷口或感染等有礙食品安全的,應主動報告,不得進行食品生產操作;
6、嚴禁食品小作坊從業人員將工作衣、帽穿戴出加工場所。
四、原輔材料採購驗收及索證索票制度
1、食品小作坊對採購的原輔材料,應如實記錄購進原輔材料的相關資訊;
2、採購人員應根據採購原輔材料的質量特性,選定合格供貨方;
3、採購人員應瞭解供貨方的質量控制程度。購進原輔材料時應及時索取供貨方的生產許可證(經營許可證)、營業執照、產品質量合格證明、銷售票據等證明材料,並加蓋公章,每次購進原輔材料時應查驗供貨方資質的有效性;
4、購進的原輔材料應符合國家標準,並按相關要求進行驗收;
5、及時向供貨方索取檢驗報告或產品檢驗(檢疫)合格證明;進口原輔料應及時向供貨方索取通關單和進出口檢驗檢疫部門出具的檢驗報告或產品檢驗(檢疫)合格證明;
6、採購人員應及時建立原輔材料採購臺賬,儲存相關購貨憑證。記錄和購貨憑證儲存期限不得少於產品保質期滿後六個月;沒有明確保質期的,儲存期限不得少於1年;
7、對索取的相關證明材料應及時歸檔儲存;
8、對購進的不合格品按《不合格品管理制度》處置。
五、生產加工過程管理制度
1、從業人員進入生產場所,應穿戴整潔的工作衣、帽。並對設施、裝置和工器具進行檢查,符合要求後方可開始工作;
2、配料時應對原輔材料的質量狀況現場查驗,按工藝要求準確稱配,填寫原輔料使用記錄。發現不合格的原輔材料,不得投入生產使用;
3、加工過程中應嚴格按照操作規範或工藝要求進行操作,對操作規範或工藝要求規定的各種引數應遵照執行;
4、發現不合格品,不得流入下道工序,應按照廢棄物進行處置;
5、生產場所、設施裝置及工器具應在生產結束後進行清洗、消毒,並記錄;
6、生產場所內物品堆放應整齊、有序,半成品、成品應在規定的區域堆放整齊;
7、食品新增劑應由專人領用、新增,並做好記錄。
8、應做好生產加工記錄,並儲存至產品保質期滿後6個月,沒有保質期的不得少於一年。
六、食品新增劑管理制度
1、使用的食品新增劑必須在醒目位置公示;
2、食品新增劑應從有合法資質的生產經營單位購進。食品新增劑生產企業資質包括食品新增劑生產許可證、營業執照、產品合格證明等材料;食品新增劑經營單位資質包括營業執照;
3、進口食品新增劑應向供貨方索取通關單和進出口檢驗檢疫部門出具的檢驗報告或產品檢驗合格證明;
4、食品新增劑必須嚴格按《食品新增劑使用標準》(GB2760)規定使用,不得超範圍、超限量使用食品新增劑。不得使用不符合GB2760標準或未列入國家相關部門新增品種公告目錄的食品新增劑;
5、禁止使用食品新增劑以外的化學物質生產加工食品,不得使用不符合質量安全要求的食品新增劑生產加工食品;
6、食品新增劑應當嚴格管理,專區(櫃)、專賬、專人管理,並標示食品新增劑字樣;
7、應配備與食品新增劑使用相適應的`計量器具,並定期校檢。
8、使用食品新增劑應詳細記錄新增劑的名稱、生產企業名稱、證書編號、國標使用量以及生產食品的名稱、新增劑使用量標準、新增劑領用量、使用日期、領用人等相關內容。記錄儲存期限不得少於1年;
9、使用的食品新增劑應向上級食品藥品監管部門備案。
七、檢驗管理制度
1、在申請生產許可前應當送有資質的檢驗機構檢驗,檢驗專案依據《陝西省食品生產加工小作坊許可檢驗專案清單》;
2、生產用水採用集中管網供水的無需檢驗,採用自備水源的須經檢測合格後方可使用;
3、生產過程中,應當定期或不定期對產品進行送檢;
4、食品小作坊生產的食品應按生產日期留樣;
5、留樣的食品應存放在固定區域,存放環境應與食品儲存環境要求相一致;
6、留樣量應當滿足檢驗要求。留樣標籤應標明樣品名稱、生產日期、留樣時間、保質期等內容;
7、樣品存放期限應不低於食品的保質期。
八、加工廢棄物處置制度
1、食品小作坊加工廢棄物是指食品加工過程中產生的廢棄油脂、各類油水混合物及不合格品等;
2、生產中的廢棄物要及時收集於帶蓋的容器中,在加工場所外單獨存放,標識明確,並保持周邊環境乾淨、整潔;
3、廢棄物收集容器應完好、密閉和整潔;
4、應與具有合法資質的企業簽訂收購、運輸廢棄物協議,企業資質應留存備查;
5、處置廢棄物應做好記錄。不得將廢棄物隨意排入雨水管道、汙水管道、溝渠等;
6、嚴禁以廢棄物為原料生產加工食品。
九、不合格品管理制度
1、產品不合格是指原輔材料、半成品和成品的不合格;
2、不合格原輔材料不得用於生產加工;
3、不合格半成品不得進入下道工序,並採取有效措施進行處置;
4、不合格成品不得銷售;
5、產品檢驗不合格應立即暫停生產、銷售,並按有關規定召回,並記錄,封存庫存的不合格產品,查明原因並及時整改;
6、對不合格品應無害化處置,並記錄。
十、倉儲與運輸管理制度
1、食品倉庫不得存放與食品生產加工無關的雜物和有毒有害物品;
2、原輔材料入庫時,應對其外包裝、標識標籤和數量進行驗收,並詳細記錄入庫產品的相關資訊;
3、應查驗原輔材料外包裝是否完整、有無破損、是否受汙染;標識標籤是否齊全、與所採購的產品資訊是否一致;
4、庫房內定期清掃,保持整潔。應配備防塵、防鼠、防蚊蠅設施;
5、食品倉庫應有良好的通風設施。有溫溼度儲存要求的食品及原輔料,應配備溫溼度監測和控制設施;
6、倉儲應分割槽,生熟食品應分開存放;食品及原輔材料應離地離牆存放,標識明顯;
7、倉儲產品應“先進先出”;
8、貯存、運輸食品的容器和裝置應當安全、無毒,保持清潔,防止食品汙染,並符合保證食品安全所需的溫度等特殊要求,不得將食品與有毒、有害物品一同運輸。
十一、銷售管理制度
1、生產加工的食品經確認合格後方可銷售;
2、銷售的食品發現質量安全問題應立即召回,查明原因,立即組織整改;
3、應當按照“先產先出”的原則銷售產品;
4、應當建立食品銷售臺賬,如實記錄銷售食品的名稱、規格、數量、生產日期、銷售去向等內容。銷售臺賬儲存期限不得少於一年;
5、向食品生產經營者銷售產品時應出具“一票通”票據。
十二、食品安全應急處置制度
1、食品小作坊產品對消費者的健康造成傷害時,應採取應急處置措施;
2、食品小作坊負責人是食品安全應急處置的第一責任人,其他從業人員應積極配合食品小作坊負責人開展食品安全應急處置工作;
3、發生食品安全應急情況時,食品小作坊應停產,封存問題食品及其原料,並立即向監管部門報告;
4、對確認屬於被汙染的食品,應在監管部門的指導下開展召回等處置工作;
5、不隱瞞、謊報、緩報食品安全應急情況,不得毀滅有關證據;
6、發生食品安全應急情況時,應積極配合監管部門進行調查處理;
7、應加強對食品質量安全資訊的收集,加強對從業人員的食品安全應急知識的培訓。
十三、停歇業報告制度
1、因季節性生產或者其他原因需停業、歇業三個月以上的,需向所在地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書面報告停業、歇業時間。
2、恢復生產前,應對生產場所、設施裝置進行自查,具備生產條件後,在生產前十日內向所在地食品藥品監管部門提交書面報告,並對報告內容的真實性負責。
3、停、歇業期間,應定期對生產裝置進行維護保養。
4、停、歇業期間不得進行生產活動。
食品生產公司管理制度 篇12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了規範食品生產加工小作坊和食品攤販的生產經營行為,保證食品安全,保障公眾身體健康和生命安全,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等法律、行政法規,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本市行政區域內食品生產加工小作坊(以下簡稱食品小作坊)和食品攤販的生產經營及其監督管理活動,適用本條例。
第三條食品小作坊和食品攤販的食品安全監督管理實行屬地原則,堅持預防為主、風險管理、綜合治理、規範引導、社會共治。
第四條食品小作坊和食品攤販從事食品生產經營活動,應當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和本條例規定的與其生產經營規模、條件相適應的食品安全要求,誠信自律,保證所生產經營的食品衛生、無毒、無害,對其生產經營食品的安全負責,並接受社會監督。
食品小作坊和食品攤販應當執行食品安全追溯的有關規定,保證食品可追溯。
第五條市人民政府負責統一領導、組織、協調全市的食品小作坊和食品攤販的食品安全監督管理工作,研究解決重大問題,依法組織應對食品安全事故。
區縣(自治縣)人民政府對本行政區域內食品小作坊和食品攤販的食品安全監督管理工作負責,統一領導、組織、協調本行政區域內食品小作坊和食品攤販的食品安全監督管理工作,依法應對食品安全事故,加強服務和統一規劃,改善食品小作坊和食品攤販生產經營環境,鼓勵和支援其改進生產經營條件。
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應當依照本條例和上級人民政府的規定,做好本轄區內食品小作坊和食品攤販的監督管理工作。
第六條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負責食品小作坊和食品攤販的食品安全監督管理工作。
市政管理部門負責食品攤販佔道經營行為的監督管理工作。
衛生行政部門負責依法組織食品小作坊和食品攤販的食品安全風險監測,開展風險評估,制定並公佈食品安全地方標準。
其他有關部門按照各自職責,承擔食品小作坊和食品攤販的有關監督管理工作。
第七條鼓勵食品小作坊和食品攤販加入相關食品行業協會。
行業協會應當加強行業自律,推進行業誠信建設,宣傳普及食品安全知識,引導食品小作坊和食品攤販依法生產經營,維護其合法權益。
第二章食品小作坊
第八條食品小作坊實行登記管理。食品小作坊從事食品生產經營活動,應當依法取得營業執照,並向所在地區縣(自治縣)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申請取得《食品生產加工小作坊登記證》(以下稱登記證)。
申請登記證應當符合下列條件:
(一)具有與生產經營的食品品種、規模相適應的固定生產加工場所,並與有毒、有害場所以及其他汙染源保持安全距離;
(二)具有相應的生產裝置、設施以及衛生防護設施;
(三)有食品安全管理人員和保證食品安全的規章制度;
(四)具有合理的裝置佈局和工藝流程,防止待加工食品與直接入口食品交叉汙染、原料與成品交叉汙染,避免食品接觸有毒物、不潔物。
第九條申請登記證應當如實提交下列材料:
(一)申請書;
(二)營業執照影印件;
(三)生產經營場所產權證明或者租賃合同;
(四)負責人的身份證影印件及聯絡方式;
(五)從事接觸直接入口食品生產加工人員的健康證明;
(六)主要食品原料清單、裝置清單和生產工藝流程;
(七)擬生產加工的食品品種說明;
(八)有關食品安全的規章制度。
區縣(自治縣)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應當自受理申請之日起十五個工作日內對申請人提交的材料進行稽核,現場核查其生產經營場所。對符合條件的,核發登記證;對不符合條件的,不予登記並書面說明理由。
第十條登記證應當載明食品小作坊名稱、社會信用程式碼(個體生產者為身份證號碼)、法定代表人(負責人)、生產經營地址、生產經營品種、登記證編號、有效期、日常監督管理機構、日常監督管理人員、投訴舉報電話、發證機關、簽發人、發證日期。
登記證有效期三年。有效期滿需要延續的,應當在屆滿三十日前,向原發證部門提出申請,原發證部門應當在十個工作日內作出是否准予延續的決定;逾期提出申請的,按照新申請登記證辦理。
登記證上載明的食品小作坊名稱、法定代表人(負責人)、生產經營品種等登記事項發生變化的,應當在變化後十日內向原發證部門申請變更登記。符合條件的,原發證部門應當在十個工作日內辦理變更手續。
生產經營地址發生變化的,應當重新申請登記證,原登記證自動失效。
第十一條食品小作坊應當在生產經營場所顯著位置公示登記證。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偽造、塗改、倒賣、出租、出借或者以其他形式轉讓登記證。
第十二條食品小作坊從事食品生產經營活動,應當符合下列要求:
(一)食品原料、食品新增劑以及食品相關產品來源合法,符合有關食品安全標準;
(二)用水符合國家規定的生活飲用水衛生標準;
(三)使用的洗滌劑、消毒劑對人體安全、無害;
(四)食品新增劑使用符合有關食品安全標準;
(五)包裝材料和容器清潔、無毒、無害,符合標準要求和法律法規規定,一次性使用的包裝材料和容器不得迴圈使用;
(六)生產加工、貯存、運輸和裝卸食品的容器、工具和裝置應當安全、無害,保持清潔,防止食品汙染,並符合保證食品安全所需的溫度、溼度等特殊要求,不得將食品與有毒、有害物品一同貯存、運輸;
(七)從業人員上崗操作時穿戴清潔的工作衣帽,保持個人衛生,接觸直接入口食品生產經營的人員持有健康證明;
(八)國家和本市規定的其他要求。
沒有相應食品安全標準的,可以按照食品質量規範進行生產加工。
第十三條禁止食品小作坊生產經營《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條規定的食品、食品新增劑、食品相關產品。
禁止食品小作坊生產加工食品新增劑和下列食品:
(一)保健食品、特殊醫學用途配方食品、嬰幼兒配方食品;
(二)乳製品、罐頭製品、冷凍飲品、果凍、飲料等食品;
(三)食用油、油脂及其製品(不含壓榨植物油);
(四)酒類(不含糧食釀造酒);
(五)國家和本市禁止生產加工的其他食品。
市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應當根據前款規定和我市實際情況制定食品小作坊禁止生產加工的食品目錄及明細,報市人民政府批准後向社會公佈。食品小作坊禁止生產加工的食品目錄及明細應當根據食品安全監督抽檢結果、食品安全風險評估結果等適時調整。
第十四條食品小作坊不得有下列行為:
(一)在生產經營的食品中添加藥品,但是新增按照傳統既是食品又是中藥材的物質除外;
(二)生產經營轉基因食品,未按照規定顯著標示;
(三)在生產經營的食品標籤、標識、說明書上標註虛假內容或者涉及疾病預防、治療功能的內容;
(四)分裝食品;
(五)食品安全法律法規禁止的其他行為。
第十五條食品小作坊應當建立進貨查驗記錄制度。食品小作坊採購食品、食品新增劑、食品相關產品,應當查驗供貨者的許可證和產品合格證明,如實記錄食品、食品新增劑、食品相關產品的名稱、規格、數量、生產日期(生產批號)、保質期、進貨日期以及供貨者名稱、地址、聯絡方式等內容,並儲存相關憑證。
記錄和憑證儲存期限不得少於產品保質期滿後六個月;沒有明確保質期的,儲存期限不得少於二年。
第十六條食品小作坊應當對生產工序、裝置、貯存、包裝等生產關鍵環節實施控制。如實記錄原料使用和食品生產情況等內容,並儲存相關憑證。
記錄和憑證儲存期限應當符合本條例第十五條第二款的規定。
第十七條新投產、停產超過六個月後恢復生產以及改變生產工藝後生產加工首批食品的,食品小作坊應當在生產加工前七日內報告所在地區縣(自治縣)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
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應當對停產超過六個月後恢復生產或者改變生產工藝的食品小作坊的生產經營條件進行核查。
第十八條食品小作坊向食品生產經營者銷售食品,應當如實記錄銷售食品的名稱、規格、數量、生產日期、保質期、銷售日期以及購貨者名稱、地址、聯絡方式等內容,並儲存相關憑證。
記錄和憑證儲存期限應當符合本條例第十五條第二款的規定。
第十九條食品小作坊生產加工散裝食品的,應當在盛放該食品的容器上採用貼標或者掛牌等方式標識生產者名稱、產品名稱、生產日期、保質期、貯存條件等資訊;簡易包裝的,還應當在包裝上標識出地址、聯絡方式、登記證編號、成分表(配料表)等,並清晰、醒目標識"小作坊食品"字樣。
第二十條食品小作坊應當建立食品安全自查制度,定期對食品安全狀況進行檢查評價。食品小作坊在銷售食品前,應當查驗食品安全狀況。
食品小作坊發現其生產經營的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要求或者存在食品安全隱患的,應當立即採取整改措施;發現有發生食品安全事故潛在風險的,應當立即停止食品生產經營活動,並向所在地區縣(自治縣)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報告。
第二十一條食品小作坊發現其生產經營的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或者有證據證明可能危害人體健康的,應當立即停止生產經營,按照國家規定的有關程式和要求召回。
第二十二條食品小作坊在其生產經營場所銷售其生產加工的食品,不需要取得食品經營許可。
第二十三條區縣(自治縣)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可以按照促進經濟發展和社會就業的原則,統籌規劃,建設、改造適宜食品小作坊生產經營的集中場所,並完善基礎設施及配套設施。
第三章食品攤販
第二十四條區縣(自治縣)人民政府應當按照保障安全、方便群眾、合理佈局的原則,統一規劃食品攤販經營區域,改善食品攤販經營環境,規範食品攤販經營秩序。
第二十五條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應當按照區縣(自治縣)人民政府的統一規劃和相關要求,會同市政管理部門、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劃定食品攤販經營區域、確定經營時段。
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劃定食品攤販經營區域、確定經營時段,應當徵求社會公眾意見,並符合食品攤販就地發展和集中管理的需求,不影響安全、交通、市容、環保等。
劃定的經營區域、確定的經營時段等資訊應當向社會公開。
第二十六條食品攤販實行備案管理。食品攤販從事經營活動,應當自開展經營活動之日起十日內向所在地區縣(自治縣)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備案,如實提供經營者的姓名、身份證號碼、住址、經營地址、經營時段、經營品種、聯絡方式等資訊。
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應當在收到備案資訊後五個工作日內製作併發放食品攤販備案資訊公示卡(以下稱備案卡)。
備案卡應當載明經營者的姓名、經營地址、經營時段、經營品種、聯絡方式、日常監督管理機構、投訴舉報電話、發證機關等資訊。
備案卡不得轉讓、出租或者出借。
銷售食用農產品的攤販不需要辦理備案卡。
第二十七條食品攤販應當在劃定的經營區域、確定的經營時段內從事食品經營活動,並在其經營場所顯著位置公示備案卡。
第二十八條食品攤販從事食品經營活動,應當符合下列要求:
(一)配有防蠅、防塵、防蟲、防腐等設施裝置以及垃圾收集容器;
(二)包裝材料和容器清潔、無毒、無害,符合標準要求和法律法規規定,一次性使用的包裝材料和容器不得迴圈使用;
(三)從業人員保持個人衛生,接觸直接入口食品經營的人員持有健康證明;
(四)使用的餐飲具和盛放直接入口食品的容器,使用前應洗淨、消毒,加工生、熟食品的用具、容器分開使用,並有明顯區別;
(五)遵守城市市容和環境衛生管理的相關規定;
(六)食品安全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要求。
第二十九條食品攤販不得經營《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條禁止生產經營的食品、食品新增劑、食品相關產品,不得經營特殊醫學用途配方食品、嬰幼兒配方食品、生食水產品、裱花蛋糕、散裝食用油、散裝酒等國家和本市禁止經營的食品。
食品攤販不得有本條例第十四條第一項至第三項規定的行為和食品安全法律法規禁止的其他行為。
第三十條食品攤販採購食品、食品新增劑、食品相關產品,應當查驗供貨者的許可證和產品合格證明。
採購的食品、食品新增劑、食品相關產品的票據憑證,儲存期限不得少於六個月。
第三十一條食品攤販發現其經營的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要求或者存在食品安全隱患的,應當採取措施,進行整改,消除隱患。
第三十二條在學校、醫院、建築工地、居民住宅區、旅遊景區等特定區域內從事食品經營活動的,應當徵得特定區域管理者同意,並遵守管理者的相關要求。
未經特定區域管理者同意在特定區域內擺攤設點的,特定區域管理者有權制止;不能制止的,應當報告所在地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應當及時處理。
在特定區域內從事食品經營活動的攤販,應當遵守本條例有關食品攤販的規定。
第三十三條對家庭集體宴席服務活動經營者的監督管理,參照食品攤販有關規定執行。
家庭集體宴席服務活動經營者承接一百人以上家庭集體宴席服務的,應當在宴席舉辦前向宴席舉辦地區縣(自治縣)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報告。
區縣(自治縣)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在接到報告時,應當告知家庭集體宴席服務活動經營者相關的食品安全注意事項。
第四章監督管理
第三十四條市、區縣(自治縣)人民政府應當將食品小作坊和食品攤販的監督管理納入食品安全年度監督管理計劃並組織實施。
區縣(自治縣)人民政府應當定期組織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市政管理、工商行政管理等有關部門及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對本行政區域內食品小作坊和食品攤販的生產經營活動開展綜合治理,依法查處違法生產經營行為。
第三十五條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應當建立健全食品小作坊和食品攤販的監督檢查制度,透過現場檢查、抽樣檢驗、快速檢測等方式加強監督管理,及時查處食品安全違法行為。
第三十六條市政管理部門應當會同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建立日常巡查制度,依法規範食品攤販的佔道經營行為,及時查處未在劃定經營區域和時段內開展經營活動等違法佔道經營行為。
第三十七條衛生行政部門應當會同食品藥品監督管理等部門將食品小作坊和食品攤販納入食品安全風險監測方案,並組織實施;應當依法開展食品小作坊和食品攤販的食品安全風險評估。
第三十八條食品小作坊生產加工的食品沒有食品安全國家標準,需要在本市行政區域內統一食品安全要求的,市衛生行政部門應當會同食品藥品監督管理等部門制定並公佈食品安全地方標準,報國務院衛生行政部門備案。
食品小作坊生產加工的食品沒有食品安全國家標準和地方標準的,區縣(自治縣)人民政府可以根據實際需要組織衛生行政、食品藥品監督管理等部門制定食品質量規範。
鼓勵行業協會依法制定地方特色食品的加工製作安全規範,促進地方特色食品的傳承。
第三十九條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應當根據食品安全風險監測、風險評估結果和食品安全狀況等,確定食品小作坊和食品攤販監督管理的重點、方式和頻次,實施風險分級管理。
第四十條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履行食品小作坊和食品攤販食品安全監督管理職責,可以採取下列措施:
(一)進入生產經營場所實施現場檢查;
(二)對生產經營的食品,使用的食品新增劑、食品相關產品進行抽樣檢驗或者快速檢測;
(三)查閱、複製有關合同、票據、賬簿、憑證、記錄以及其他有關資料;
(四)查封、扣押有證據證明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或者存在安全隱患以及用於違法生產經營的食品、食品新增劑、食品相關產品;
(五)查封違法從事食品生產經營活動的場所。
第四十一條市、區縣(自治縣)人民政府應當逐步建立和完善食品小作坊和食品攤販管理資訊系統,實現食品安全資訊公開和資訊資源共享。
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應當建立食品小作坊和食品攤販食品安全信用檔案,記錄登記備案資訊、日常監督檢查結果、違法行為查處等情況,依法向社會公佈並實時更新;對有不良信用記錄的食品小作坊和食品攤販增加監督檢查頻次,對違法行為情節嚴重的食品小作坊和食品攤販,可以通報其他有關部門,實施失信聯合懲戒。
第四十二條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應當會同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定期對食品小作坊和食品攤販的從業人員進行免費的食品安全培訓,促進其守法誠信經營。
第四十三條任何組織和個人有權舉報食品小作坊和食品攤販生產經營活動中的違法行為,依法向有關部門瞭解食品安全資訊,對食品安全監督管理工作提出意見和建議。
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市政管理、衛生行政等有關部門應當公佈本部門的投訴舉報電話、單位地址或者電子郵箱地址等,接受諮詢、投訴、舉報,並及時處理回覆。對食品安全問題的舉報,經查證屬實的,應當給予舉報人獎勵。
有關部門應當對舉報人的資訊予以保密,保護舉報人的合法權益。
第四十四條食品小作坊和食品攤販發生食品安全事故時,應當立即停止生產經營,保護好現場,防止事故擴大,並及時報告所在地區縣(自治縣)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
市、區縣(自治縣)人民政府以及食品藥品監督管理等有關部門應當依法及時處置食品安全事故。
第五章法律責任
第四十五條違反本條例規定,食品小作坊未取得登記證從事食品生產經營活動的,由所在地區縣(自治縣)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沒收違法所得和違法生產經營的食品以及用於違法生產的工具、裝置、原料等物品,違法生產經營的食品貨值金額不足一萬元的,並處五千元以上三萬元以下罰款;貨值金額一萬元以上的,並處貨值金額三倍以上五倍以下罰款。
明知從事前款規定的違法行為,仍為其提供生產經營場所或者其他條件的,由所在地區縣(自治縣)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責令停止違法行為,沒收違法所得,並處五千元以上三萬元以下罰款。
第四十六條違反本條例規定,偽造、塗改、倒賣、出租、出借或者以其他形式轉讓登記證的,由所在地區縣(自治縣)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責令改正,給予警告,並處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處五千元以上一萬元以下罰款。
第四十七條違反本條例規定,隱瞞真實情況或者提供虛假材料申請登記證的,由所在地區縣(自治縣)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給予警告;一年內不得再次申請登記證。
以欺騙、賄賂等不正當手段取得登記證的,由所在地區縣(自治縣)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撤銷登記,處五千元以上一萬元以下罰款;三年內不得再次申請登記證。
第四十八條違反本條例規定,食品小作坊未按照規定辦理變更登記手續,由所在地區縣(自治縣)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責令改正,給予警告;拒不改正的,處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罰款。
第四十九條違反本條例規定,食品小作坊生產加工食品新增劑或者本條例第十三條第二款規定的食品,由所在地區縣(自治縣)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沒收違法所得和違法生產加工的食品、食品新增劑,並可以沒收用於違法生產加工的工具、裝置、原料等物品;違法生產加工的食品貨值金額不足一萬元的,並處五千元以上三萬元以下罰款;貨值金額一萬元以上的,並處貨值金額三倍以上五倍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責令停產停業,直至吊銷登記證。
第五十條違反本條例規定,食品攤販未按照規定辦理備案手續的,由所在地區縣(自治縣)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責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處五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罰款。
備案時提供虛假資訊的,由所在地區縣(自治縣)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責令改正,處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罰款。
第五十一條違反本條例規定,食品攤販經營特殊醫學用途配方食品、嬰幼兒配方食品、生食水產品、裱花蛋糕、散裝食用油、散裝酒等國家和本市禁止經營的食品,由所在地區縣(自治縣)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沒收違法所得和違法經營的食品,可以沒收用於違法經營的工具、裝置、原料等物品;並處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罰款。
第五十二條違反本條例規定,食品小作坊、食品攤販未在生產經營場所顯著位置公示登記證、備案卡的,由所在地區縣(自治縣)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責令改正,給予警告;拒不改正的,處五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罰款。
第五十三條違反本條例規定,食品小作坊、食品攤販有下列情形之一,尚未構成犯罪的,由所在地區縣(自治縣)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沒收違法所得和違法生產經營的食品,並可以沒收用於違法生產經營的工具、裝置、原料等物品;違法生產經營的食品貨值金額不足一萬元的,並處二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罰款;貨值金額一萬元以上的,並處貨值金額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吊銷食品小作坊登記證,責令食品攤販停止經營:
(一)用非食品原料生產食品、在食品中新增食品新增劑以外的化學物質和其他可能危害人體健康的物質,或者用回收食品作為原料生產食品,或者經營上述食品;
(二)生產經營營養成分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的專供嬰幼兒和其他特定人群的主輔食品;
(三)經營病死、毒死或者死因不明的禽、畜、獸、水產動物肉類,或者生產經營其製品;
(四)經營未按照規定進行檢疫或者檢疫不合格的肉類,或者生產經營未經檢驗或者檢驗不合格的肉類製品;
(五)生產經營國家為防病等特殊需要明令禁止生產經營的食品;
(六)生產經營添加藥品的食品。
明知從事前款規定的違法行為,仍為其提供生產經營場所或者其他條件的,由所在地區縣(自治縣)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責令停止違法行為,沒收違法所得,並處五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罰款。
第五十四條違反本條例規定,食品小作坊、食品攤販有下列情形之一,尚未構成犯罪的,由所在地區縣(自治縣)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沒收違法所得和違法生產經營的食品、食品新增劑,並可以沒收用於違法生產經營的工具、裝置、原料等物品;對食品小作坊並處一萬元以上三萬元以下罰款,對食品攤販並處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吊銷食品小作坊登記證,責令食品攤販停止經營:
(一)生產經營致病性微生物,農藥殘留、獸藥殘留、生物毒素、重金屬等汙染物質以及其他危害人體健康的物質含量超過食品安全標準限量的食品、食品新增劑;
(二)用超過保質期的食品原料、食品新增劑生產食品、食品新增劑,或者經營上述食品、食品新增劑;
(三)生產經營超範圍、超限量使用食品新增劑的食品;
(四)生產經營腐敗變質、油脂酸敗、黴變生蟲、汙穢不潔、混有異物、摻假摻雜或者感官性狀異常的食品、食品新增劑;
(五)生產經營標註虛假生產日期、保質期或者超過保質期的食品、食品新增劑;
(六)經營未按規定註冊的保健食品、特殊醫學用途配方食品、嬰幼兒配方乳粉;
(七)利用新的食品原料生產食品,或者生產食品新增劑新品種,未透過安全性評估;
(八)食品小作坊在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責令其召回或者停止經營後,仍拒不召回或者停止經營;
(九)分裝食品。
除前款和本條例第五十三條、第五十五條規定的情形外,生產經營不符合法律、法規或者食品安全標準的食品、食品新增劑的,依照前款規定給予處罰。
第五十五條違反本條例規定,食品小作坊、食品攤販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所在地區縣(自治縣)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沒收違法所得和違法生產經營的食品、食品新增劑,並可以沒收用於違法生產經營的工具、裝置、原料等物品;對食品小作坊並處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罰款,對食品攤販並處二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吊銷食品小作坊登記證,責令食品攤販停止經營:
(一)生產經營被包裝材料、容器、運輸工具等汙染的食品、食品新增劑;
(二)生產經營無標識的食品或者標識不符合本條例規定的食品;
(三)經營無標籤的預包裝食品、食品新增劑或者標籤、說明書不符合法律、法規規定的食品、食品新增劑;
(四)生產經營轉基因食品未按規定進行標示;
(五)採購或者使用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的食品原料、食品新增劑、食品相關產品。
生產經營的食品、食品新增劑的標籤、標識、說明書存在瑕疵但不影響食品安全且不會對消費者造成誤導的,由所在地區縣(自治縣)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責令改正;拒不改正的,處一千元以下罰款。
第五十六條違反本條例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所在地區縣(自治縣)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責令改正,給予警告;拒不改正的,處二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吊銷食品小作坊登記證,責令食品攤販停止經營:
(一)食品小作坊銷售前未按照規定查驗生產加工食品的安全狀況;
(二)食品小作坊未定期對食品安全狀況進行檢查評價;
(三)食品小作坊新投產、連續停產超過六個月恢復生產,以及改變生產工藝後生產加工首批食品未按照規定報告;
(四)食品攤販未按照規定配備防蠅、防塵、防蟲、防腐等設施裝置;
(五)食品攤販使用的餐飲具和盛放直接入口食品的容器,使用前未經洗淨、消毒或者清洗消毒不合格,加工生、熟食品的用具、容器未分開使用;
(六)食品小作坊、食品攤販進貨時未查驗許可證和相關證明檔案,或者食品小作坊未按照規定建立並遵守進貨查驗記錄和銷售記錄制度;
(七)食品小作坊、食品攤販安排未取得健康證明或者患有國務院衛生行政部門規定的有礙食品安全疾病的人員從事接觸直接入口食品的工作;
(八)家庭集體宴席服務經營者承接一百人以上家庭集體宴席服務未按照規定報告。
第五十七條違反本條例規定,食品小作坊、食品攤販發生食品安全事故後未進行處置、報告的,由所在地區縣(自治縣)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給予警告;存在故意隱匿、偽造、毀滅證據的,並處五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吊銷食品小作坊登記證,責令食品攤販停止經營。
第五十八條食品小作坊、食品攤販已經履行本條例規定的進貨查驗等義務,有充分證據證明其不知道所採購的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並能如實說明其進貨來源的,可以免予處罰,但應當依法沒收其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的食品。
第五十九條違反本條例規定,國家工作人員不履行法定職責,對查處食品安全違法行為不配合,或者濫用職權、翫忽職守、徇私舞弊的,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給予警告、記過或者記大過處分;情節較重的,給予降級或者撤職處分;情節嚴重的,給予開除處分。
第六十條違反本條例規定,造成人身、財產或者其他損害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構成違反治安管理行為的,由公安機關依法給予治安管理處罰;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構成行政拘留相關情形的,由公安機關依法給予行政拘留。
第六章附則
第六十一條本條例所稱食品小作坊是指有固定生產加工場所,從業人員較少,生產加工規模小,從事食品生產加工的生產經營者。
本條例所稱食品攤販是指無固定店鋪,從事食品銷售或者食品現場製售的經營者。
本條例所稱分裝食品,是指食品生產經營者將直接投放市場的大包裝食品分成小份,包裝成含量較小的包裝食品的行為。
第六十二條本條例自20xx年5月1日起施行。
本條例施行前,食品小作坊和食品攤販已經取得的核準證、備案證在有效期內繼續有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