實驗室儀器裝置損壞賠償制度(精選7篇)

實驗室儀器裝置損壞賠償制度(精選7篇)

  隨著社會一步步向前發展,制度對人們來說越來越重要,制度是各種行政法規、章程、制度、公約的總稱。大家知道制度的格式嗎?以下是小編精心整理的實驗室儀器裝置損壞賠償制度(精選7篇),僅供參考,歡迎大家閱讀。

  實驗室儀器裝置損壞賠償制度1

  一、賠償界定

  1、管理不善,收藏不嚴,致使儀器裝置被盜或損毀。

  2、不聽從指揮,不遵守操作規程而造成儀器裝置損毀。

  3、未經批准,擅自拆裝,或不懂技術,輕率拆修,致使儀器裝置損毀。

  4、不負責任,工作失職,造成儀器裝置損毀或丟失。

  二、賠償標準

  1、整機損毀。責任人賠償40%,從工資中扣取;責任人所在部門(單位)賠償60%,從部門經費中扣取。

  2、零部件損毀。責任人賠償60%,部門(單位)賠償40%。

  3、對於一般儀器裝置的丟失,按其殘值,責任人賠償60%,責任人所在部門(單位)賠償40%。

  4、對於兩用(公用與家用)裝置的損毀、丟失,除按其殘值,責任人賠償60%,責任人所在部門(單位)賠償40%以外,對責任人罰款30%(裝置殘值的30%)。

  三、賠償程式與處罰

  1、填寫損失報告單。

  2、調查情況,技術鑑定。

  3、確定事故性質和賠償金額。

  4、收繳賠款與罰金。

  四、處罰辦法

  1、通報批評,限期改正。

  2、對當事人和單位主管負責人處以罰款。

  3、對情節嚴重的,給有關人員以行政紀律處分。

  實驗室儀器裝置損壞賠償制度2

  為保證實驗室儀器裝置的利用率和完好率,更好地為教學、科研服務,特作如下規定:

  一、每個實驗室設一名財產管理員,負責本實驗室的財產管理工作。對固定資產(800元以上),要逐臺建卡、建帳,做到帳、物、卡相符。對陳舊裝置要辦理上交、退役、報廢、降級使用、調出、報失、報損等手續。800元以下低值耐用裝置及工具和兩用物品(包括錄影帶、錄音帶、磁碟等),要建帳,做到帳、物相符。

  二、本教研組教師借用儀器裝置,要經實驗室主任同意,到財產管理員處辦理借用手續。借用物品要定期進行清理。

  三、外教研組(本系或外系)借用,儀器裝置要由借用教師申請,雙方實驗室主任同意(簽字)後,辦理借用手續(填寫借用裝置憑據),借用期限由雙方協商,辦理有關手續。

  四、為了充分提高儀器裝置的利用率,在不影響本教研組教學、科研的前提下,可以向外單位借出儀器裝置,並收取一定的費用,作為更新維護裝置用。出借裝置收費按學校有關規定執行。裝置出借期限為一個月,過時要辦理續借手續,逾期不還,借用單位有權加收兩倍以上的租金,並及時追回。

  五、出借儀器裝置在借出和歸還時,雙方要進行檢查驗收。借用過程中如發生損壞、丟失等事故,應立即組織力量查明原因,當事人應及時寫出書面報告。由實驗室主任會同管理人員提出處理意見,報系裝置管理負責人稽核並上報學校實驗室與裝置處備案。經實驗室主任、技術人員、管理人員組成鑑定小組進行鑑定:凡屬責任事故,當事人要承擔責任和經濟賠償;凡屬非責任事故,可以不賠償,但要研究事故原因,防止再次出現事故。具體賠償處理按學校有關規定酌情辦理。

  六、學生實驗中,借用器材要登記,實驗後要如數交還。

  實驗室儀器裝置損壞賠償制度3

  實驗室儀器及裝置是學校重要的直接為教學服務的固定資產。為了更好地服務於教育教學工作,加強對學校資產的管理,特做如下規定:

  1、各年級各班的學生及相關任課教師,在使用實驗室儀器及裝置的過程中,有責任和義務保持實驗儀器和裝置的完好,有責任和義務避免儀器及裝置的非正常損壞。任課老師有管理和監督的責任。

  2、各年級各班在利用實驗室上課後,實驗員與使用班級的任課老師有責任與義務進行交接,清點好實驗儀器及裝置,以防丟失和損壞。一旦發生丟失和非正常損壞,及時查出責任人,並依據實際情況追究賠償,實驗員要做好相應的記錄。

  3、各年級各班利用實驗室上課後,一旦發生儀器裝置的非正常損壞和丟失,將由責任人或使用班級按儀器或裝置的價格進行賠償,並根據情節給予必要的處理。實驗員要做記錄,並上報教學保障處,由會計室開具賠償收據。

  管理好和維護好實驗室儀器和裝置是每一個任課教師和學生的義務和責任。

  實驗室儀器裝置損壞賠償制度4

  1.發生損壞、遺失儀器裝置的事故後,當事人應及時寫出書面報告,詳細說明情況。由中心主任會同儀器裝置管理員提出初步處理意見,並報院領導及有關部門。

  2.中心負責人、技術人員、儀器裝置管理人員組成鑑定小組,進行鑑定、凡屬責任事故,當事人要承擔責任和經濟賠償。凡屬非責任事故,可以不賠償,但要研究事故原因,防止再次出現事故。

  3.在計算經濟賠償時可考慮以下情況:

  (1)損壞、遺失配件的,只計算配件的損失價值。

  (2)區域性損壞可以修復的,只計算修理費。

  (3)損壞後質量顯著下降,但仍能使用的,應按其質量下降程度酌情計算損失價值。

  (4)損壞或遺失儀器裝置一般可按新舊程度合理折價。

  4.賠償償還期一般不得超過半年。賠償金額較大,賠償者一次交款有困難時,可申請分期或緩期交清。屬於幾個人共同承擔責任事故的,應根據各人責任大小和認識態度,分別承擔賠償費。

  5.賠償費的收入只能作為修理或補充儀器裝置的經費。

  實驗室儀器裝置損壞賠償制度5

  1、由於下列主觀原因造成儀器裝置損壞、丟失的應予賠償。

  (1)不按制度、操作不按規範進行操作使用儀器裝置。

  (2)未掌握操作技術和未了解儀器效能而輕率動用。

  (3)教師、實驗人員指導錯誤或不及時,保管人員保管不當。

  (4)粗心大意、操作不慎。

  2、由於下列客觀原因造成儀器裝置損壞丟失的可不賠償。

  (1)正常使用中發生合理的自然損壞。

  (2)經過批准試用的複雜儀器裝置。

  (3)由於其它原因造成的意外損壞。

  (4)由於缺少必要條件,雖經努力仍未能防止的損失。

  3、屬於下列情況,可按損失值酌情處理。

  (1)遵守制度,因偶爾疏忽造成損失後,能主動如實報告,積極設法挽救損失且認錯較好的。

  (2)區域性損壞可以修復的,賠償修理費用。

  (3)損失零配件能夠修配的,可以賠償零配件的價值。

  4、賠償處理許可權按學校有關制度執行。

  實驗室儀器裝置損壞賠償制度6

  1.在發生損壞、遺失儀器裝置的.事故後,應迅速查明情況和原因,當事人要及時上交書面報告,詳細說明情況,實驗室主任應及時妥善處理,並上報學校有關部門。

  2.由技術人員、管理人員和領導組成事故鑑定小組查證:凡屬責任事故,當事人要承擔責任和經濟賠償;凡屬非責任事故,可以不賠償,但要研究事故成因,防止再次發生。

  3.計算經濟賠償時可考慮以下情況:

  (1)損壞、遺失零配件的,只計算零配件的損失價值;

  (2)區域性損壞可以修復的,只計算修理費;

  (3)損壞後質量顯著下降,但仍能使用的,應按其質量下降程度酌情計算損失價值;

  (4)損壞或遺失儀器裝置一般可按新舊程度合理折舊。

  4.賠償費的償還期一般不得超過半年,如果賠償金額較大,賠償者一次交款有困難時,可申請分期或緩期交清,屬於幾個人共同承擔責任事故的,應根據各人責任大小和認識態度分別承擔賠償費。

  實驗室儀器裝置損壞賠償制度7

  一、實驗室所有儀器、裝置及低值物資均屬學校財產。在保證本實驗室教學工作的正常進行的前提下,允許部分暫時閒置的儀器裝置出借。本學期教學正常使用的儀器,包括備用儀器,一律不借出。

  二、校內外單位均可借用本實驗室儀器裝置,但校外單位應按校規定交納儀器使用費。

  三、借用儀器單位應說明所借儀器的名稱,數量以及歸還日期,並持蓋有正式公章的介紹信或借據,經主任批准後,方可辦理借用登記手續。

  四、借用本實驗室儀器、裝置的單位對所借儀器負有維修、保養的責任,保證儀器歸還時效能及功能指標基本不變。

  五、借用者必須按出借登記的歸還日期將所借儀器送歸實驗室,到期不歸還的經主任同意可辦理續借手續。對於沒有正當理由到期不還儀器的借用單位,本實驗室將採用如下措施處理:

  1、由實驗室工作人員向借用單位發出警告。

  2、從登記歸還日期之後的第七天開始收取超時使用費,標準為每天所借儀器價格的1%,直到歸還為止。

  3、取消其將來在本實驗室借用儀器的資格。

  六、借用單位歸還儀器時經本實驗室工作人員驗收,確認沒有問題時可注消借用登記。對於歸還儀器不能達到借出時的功能指標及損壞儀器的情況,借用單位必須負責修理或賠償,修理、賠償期間超過借用登記時間的,按每天收取儀器價格0.5%的超時使用費。

  七、儀器出借過程中如果出現以上規定之外的特殊情況,由實驗室主任決定採用何種解決措施。

  八、在教學實驗過程中,學生由於違反操作規程損壞儀器裝置,要賠償原價格的1%至100%,具體賠償額度視儀器本身的價格、損壞程度、損壞過程的情節及事後態度來確定。價格低的、情節嚴重的取高比例,否則反之。

  九、實驗室儀器裝置,如有丟失,有關管理人員,負有賠償責任,視儀器貴重程度及丟失情節,賠償1%-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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