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廠裝置間管理制度(通用7篇)
工廠裝置間管理制度(通用7篇)
現如今,很多地方都會使用到制度,制度是國家法律、法令、政策的具體化,是人們行動的準則和依據。那麼相關的制度到底是怎麼制定的呢?以下是小編幫大家整理的工廠裝置間管理制度(通用7篇),歡迎閱讀,希望大家能夠喜歡。
工廠裝置間管理制度1
1、範圍
本標準規定了化工企業生產區域動火作業分類、安全防火要求、動火分析及合格標準、《動火安全作業證》的管理等。
本標準適用於化工企業生產區域易燃易爆場所的動火作業。
本標準不適用於化工企業生產區域的固定動火電廠區作業和固定用火作業。
2、引用標準
下列標準所包含的條文,透過在本標準中引用而構成為本標準的條文。本標準出版時,所示版本為有效。所有標準都會被修訂,使用本標準的各方應探討使用下列標準最新版本的可能性。
GBJ16―87建築設計防火規範
HG23012―1999廠區裝置內作業安全規程
HG23014―1999廠區高處作業安全規程
3、定義
本標準採用下列定義:
3.1動火作業
在禁火區進行焊接與切割作業及在易燃易爆場所使用噴燈、電鑽、砂輪等進行可能產生火焰、火花和赤熱表面的臨時性作業。
3.2易燃易爆場所
生產和儲存物品的場所符合GBJ16―87中火災危險分類為甲、乙類的區域。
4、動火作業分類
動火作業分為特殊危險動火作業、一級動火作業和二級動火作業三類。
4.1特殊危險動火作業
在生產執行狀態下的易燃易爆物品生產裝置、輸送管道、儲罐、容器等部位上及其他特殊危險場所的動火作業。
4.2一級動火作業
在易燃易爆場所進行的動火作業。
4.3二級動火作業
除特殊危險動火作業和一級動火作業以外的動火作業。
4.4凡廠、車間、或單獨廠房全部停車,裝置經清洗置換、取樣分析合格並採取安全隔離措施後,可根據其火災、爆炸危險性大小,經廠安全防火部門批准,動火作業可按二級動火作業管理。
4.5遇節日、假日或其他特殊情況時,動火作業應升級管理。
5、動火作業安全防火要求
5.1一級和二級動火作業
5.1.1動火作業必須辦理動火安全作業證。進入裝置內、高處等進行動火作業,還應執行HG23012、HG23014的規定。
5.1.2廠區管廊上的動火作業按一級動火作業管理。帶壓不置換動火作業按特殊危險動火作業管理。
5.1.3凡盛有或盛過化學危險物品的容器、裝置、管道等生產、儲存裝置,必須在動火作業前進行清洗置換,經分析合格後方可動火作業。
5.1.4凡在處於GBJ16-87規定的甲、乙類區域的管道、容器、塔罐等生產設施上動火作業時,必須將其與生產系統徹底隔離,並進行清洗置換,取樣分析合格後方可動火作業。
5.1.5高空進行動火作業,其下部地面如有可燃物、空洞、陰井、地溝、水封等,應檢查分析,並採取措施,以防火花濺落引起火災爆炸事故。
5.1.6拆除管線的動火作業,必須先查明其內部介質及其走向,並制定相應的安全防火措施;在地面進行動火作業,周圍有可燃物,應採取防火措施。動火點附近如有陰井、地溝、水封等應進行檢查、分析,並根據現場的具體情況採取相應的安全防火措施。
5.1.7在生產、使用、儲存氧氣的裝置上進行動火作業,其氧含量不得超過20%。
5.1.8五級風以上(含五級風)天氣,禁止露天動火作業。因生產需要確需動火作業時,動火作業應升級管理。
5.1.9動火作業應有專人監火。動火作業前應清除動火現場及周圍的易燃物品,或採取其他有效的安全防火措施,配備足夠適用的消防器材。
5.1.10動火作業前,應檢查電、氣焊工具,保證安全可靠,不準帶病使用。
5.1.11使用氣焊焊割動火作業時,氧氣瓶與乙炔氣瓶間距應不小於5m,二者與動火作業地點均應不小於10m,並不準在烈日下曝曬。
5.1.12在鐵路沿線(25m以內)的動火作業,如遇裝有化學危險物品的火車透過或停留時,必須立即停止作業。
5.1.13凡在有可燃物或難燃物構件的涼水塔、脫氣塔、水洗塔等內部進行動火作業時,必須採取防火隔絕措施,以防火花濺落引起火災。
5.1.14動火作業完畢應清理現場,確認無殘留火種後方可離開。
5.2特殊危險動火作業
特殊危險動火作業在符合5.1規定的同時,還應符合以下規定:
5.2.1在下列情況下不準進行帶壓不置換動火作業。
5.2.1.1生產不穩定。
5.2.1.2裝置、管道等腐蝕嚴重。
5.2.2必須制定施工安全方案,落實安全防火措施。動火作業時,車間主管領導、動火作業與被動火作業單位的安全員、廠主管安全防火部門人員、主管廠長或總工程師必須到現場,必要時可請專職消防隊到現場監護。
5.2.3動火作業前,生產單位要通知工廠生產排程部門及有關單位,使之在異常情況下能及時採取相應的應急措施。
5.2.4動火作業過程中,必須設專人負責監視生產系統內壓力變化情況,使系統保持不低於980.665Pa(100mm水柱)正壓。低於980.665Pa(100mm水柱)壓力應停止動火作業,查明原因並採取措施後方可繼續動火作業,嚴禁負壓動火作業。
5.2.5動火作業現場的通排風要良好,以保證洩漏的氣體能順暢排走。
6、動火分析及合格標準
6.1動火分析應由動火分析人進行。凡是在易燃易爆裝置、管道、儲罐、陰井等部位及其他認為應進行分析的部位動火時,動火作業前必須進行動火分析。
6.2動火分析的取樣點,均應由動火所在單位的專(兼)職安全員或當班班長負責提出。
6.3動火分析的取樣點要有代表性,特殊動火的分析樣品應保留到動火結束。
6.4取樣與動火間隔不得超過30min,如超過間隔或動火作業中斷時間超過30min時,必須重新取樣分析。
如現場分析手段無法實現上述要求者,應由主管廠長或總工程師簽字同意,另做具體處理。
6.5使用測爆儀或其他類似手段進行分析時,檢測裝置必須經被測物件的標準氣體樣品標定合格。
6.6動火分析合格判定
6.6.1如使用測爆儀或其他類似手段時,被測的氣體或蒸氣濃度應小於或等於爆炸下限的20%。
6.6.2使用其他分析手段時,被測的氣體或蒸氣的爆炸下限大於等於4%時,其被測濃度小於等於0.5%;當被測的氣體或蒸氣的爆炸下限小於4%時,其被測濃度小於等於0.2%。
7、《動火安全作業證》的管理
7.1《動火安全作業證》
《動火安全作業證》為兩聯,特殊危險動火、一級動火、二級動火安全作業證分別以三道、二道、一道斜紅槓加以區分。《動火安全作業證》的格式見附錄A。
7.2《動火安全作業證》的辦理程式和使用要求
7.2.1《動火安全作業證》由申請動火單位指定動火專案負責人辦理。辦證人應按《動火安全作業證》的專案逐項填寫,不得空項,然後根據動火等級,按7.4規定的審批許可權辦理審批手續,最後將辦理好的《動火安全作業證》交動火專案負責人。
7.2.2動火負責人持辦理好的《動火安全作業證》到現場,檢查動火作業安全措施落實情況,確認安全措施可靠並向動火人和監火人交代安全注意事項後,將《動火安全作業證》交給動火人。
7.2.3一份《動火安全作業證》只准在一個動火點使用,動火後,由動火人在《動火安全作業證》上簽字。如果在同一動火點多人同時動火作業,可使用一份《動火安全作業證》,但參加動火作業的所有動火人應分別在《動火安全作業證》上簽字。
7.2.4《動火安全作業證》不準轉讓、塗改,不準異地使用或擴大使用範圍。
7.2.5《動火安全作業證》一式兩份,終審批准人和動火人各持一份存查。特殊危險《動火安全作業證》由主管安全防火部門存查。
7.3《動火安全作業證》的有效期限
7.3.1特殊危險動火作業的《動火安全作業證》和一級動火作業的《動火安全作業證》的有效期為24h。
7.3.2二級動火作業的《動火安全作業證》的有效期為120h。
7.3.3動火作業超過有效期限,應重新辦理《動火安全作業證》。
7.4《動火安全作業證》的審批
7.4.1特殊危險動火作業的《動火安全作業證》由動火地點所在單位主管領導初審簽字,經主管安全防火部門複檢簽字後,報主管廠長或總工程師終審批准。
7.4.2一級動火作業的《動火安全作業證》由動火地點所在單位主管領導初審簽字後,報主管安全防火部門終審批准。
7.4.3二級動火作業的《動火安全作業證》由動火地點所在單位的主管領導終審批准。
8、職責要求
8.1動火專案負責人
動火專案負責人對動火作業負全面責任,必須在動火作業前詳細瞭解作業內容和動火部位及周圍情況,參與動火安全措施的制定、落實,向作業人員交代作業任務和防火安全注意事項;作業完成後,組織檢查現場,確認無遺留火種,方可離開現場。
8.2動火人
獨立承擔動火作業的動火人必須持有特殊工種作業證,並在《動火安全作業證》上簽字。若帶徒作業時,動火人必須在場監護。動火人接到《動火安全作業證》後,應核對證上各項內容是否落實,審批手續是否完備,若發現不具備條件時,有權拒絕動火,並向單位主管安全防火部門報告。動火人必須隨身攜帶《動火安全作業證》,嚴禁無證作業及審批手續不完備的動火作業。動火前(包括動火停歇期超過30min再次動火),動火人應主動向動火點所在單位當班班長呈驗《動火安全作業證》,經其簽字後方可進行動火作業。
8.3監火人
監火人應由動火點所在單位指定責任心強、有經驗、熟悉現場、掌握消防知識的人員擔任,必要時,也可由動火單位和動火點所在單位共同指派。新專案施工動火,由施工單位指派監火人。監火人所在位置應便於觀察動火和火花濺落,必要時可增設監火人。
監火人負責動火現場的監護與檢查,隨時撲滅動火飛濺的`火花;發現異常情況應立即通知動火人停止動火作業,及時聯絡有關人員採取措施。監火人必須堅守崗位,不準脫崗。在動火期間,不準兼作其他工作,在動火作業完成後,要會同有關人員清理現場,清除殘火,確認無遺留火種後方可離開現場。
8.4動火部門負責人
被動火單位班組長(值班長、工段長)為動火部位的負責人,應對所屬生產系統在動火過程中的安全負責,並參與制定、負責落實動火安全措施,負責生產與動火作業的銜接,檢查《動火安全作業證》。對審批手續不完備的《動火安全作業證》有制止動火作業的權力。在動火作業中,生產系統如有緊急或異常情況,應立即通知停止動火作業。
8.5動火分析人
動火分析人應對動火分析手段和分析結果負責,根據動火地點所在單位的要求,親自到現場取樣分析,在《動火安全作業證》上填寫取樣時間和分析資料並簽字。
8.6安全員
執行動火單位和動火點所在單位的安全員應負責檢查本標準執行情況和安全措施落實情況,隨時糾正違章作業,特殊危險動火、一級動火,安全員必須到現場。
8.7動火作業的審查批准人
各級動火作業的審查批准人審批動火作業時必須親自到現場,瞭解動火部位及周圍情況,確定是否需作動火分析,審查並明確動火等級,檢查、完善防火安全措施,審查《動火安全作業證》的辦理是否符合7.2要求。在確認準確無誤後,方可簽字批准動火作業。
工廠裝置間管理制度2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改善工廠的勞動條件,保護工人職員的安全和健康,保證勞動生產率的提高,制定本規程。
第二條本規程適用於國營、地方國營、合作社營和公私合營的大型工廠。
第二章廠院
第三條人行道和車行道應該平坦、暢通;夜間要有足夠的照明裝置。道路和軌道交叉處必須有顯明的警告標誌、訊號裝置或者落杆。
第四條為生產需要所設的坑、壕和池,應該有圍欄或者蓋板。
第五條原材料、成品、半成品和廢料的堆放,應該不妨礙通行和裝卸時候的便利和安全。
第六條廠院應該保持清潔。溝渠和排水道要定期疏浚。垃圾應該收集於有蓋的垃圾箱內,並且定期清除。
第七條建築物必須堅固安全,如果有損壞或者危險的象徵,應該立即修理。
第八條電網內外都應該有護網和顯明的警告標誌(離地二點五公尺以上的電網可不裝護網)。
第三章工作場所
第九條工作場所應該保持整齊清潔。
第十條機器和工作臺等裝置的佈置,應該便於工人安全操作;通道的寬度不能小於一公尺。
第十一條升降口和走臺應該加圍欄。走臺的圍欄高度不能低於一公尺。
第十二條原材料、成品和半成品的堆放要不妨礙操作和通行。廢料應該及時清除。
第十三條地面、牆壁和天花板都應該保持完好。
第十四條經常有水或者其他液體的地面,應該注意排水和防止液體的滲透。
第十五條在易使腳部潮溼、受寒的工作地點,要設木頭站板。
第十六條排水溝渠應該加蓋,並且要定期疏浚。
第十七條工作場所的光線應該充足,採光部分不要遮蔽。
第十八條工作地點的區域性照明的照度應該符合操作要求,也不要光線刺目。
第十九條通道應該有足夠的照明。
第二十條窗戶要經常擦拭,啟閉裝置應該靈活;人工照明裝置應該保持清潔完好。
第二十一條室內工作地點的溫度經常高於攝氏三十五度的時候,應該採取降溫措施;低於攝氏五度的時候,應該設定取曖裝置。(註解:一九五七年十月十四日國務院發出總念字第79號通知,將第二十一條原文作了修改,修改前原條文為:“室內工作地點的溫度經常高於攝氏三十二度的時候,應該採取降溫措施;低於攝氏十度的時候,應該設定取曖裝置。)
第二十二條對於和取暖無關的蒸氣管或者其他發散大量熱量的裝置,應該採用保溫或者隔熱的措施。
第二十三條經常開啟的門戶,在氣候寒冷的時候,應該有防寒裝置。
第二十四條通風裝置和取暖裝置,必須有專職或兼職人員管理,並且應該定期檢修和清掃,遇有損壞應該立即修理。
第二十五條對於經常在寒冷氣候中進行露天操作的工人,工廠應該設有取暖裝置的休息處所。
第二十六條工廠要供給工人足夠的清潔開水。盛水器應該有水龍頭和蓋子,並且要加鎖;盛水器和飲水用具應該每日清洗消毒。
第二十七條在高溫條件下操作的工人,應該由工廠供給鹽汽水等清涼飲料。
第二十八條禁止在有粉塵或者散放有毒氣體的工作場所用膳和飲水。
第二十九條工作場所應該根據需要設定洗手裝置,並且供給肥皂。
第三十條工作場所要設定有蓋痰盂,每天至少清洗一次。
第三十一條工作場所應該備有急救箱。
第四章機械裝置
第三十二條傳動帶、明齒輪、砂輪、電鋸、接近於地面的聯軸節、轉軸、皮帶輪和飛輪等危險部分,都要安設防護裝置。
第三十三條壓延機、衝壓機、碾壓機、壓印機等壓力機械的施壓部分都要有安全裝置。
第三十四條機器的轉動摩擦部分,可設定自動加油裝置或者蓄油器;如果用人工加油,要使用長嘴注油器,難於加油的,應該停車注油。
第三十五條起重機應該標明起重噸位,並且要有訊號裝置。橋式起重機應該有捲揚限制器、起重量控制器、行程限制器、緩衝器和自動聯鎖裝置。
第三十六條起重機應該由經過專門訓練並考試合格的專職人員駕駛。
第三十七條起重機的掛鉤和鋼繩都要符合規格,並且應該經常檢查。
第三十八條起重機在使用的時候,不能超負荷、超速度和斜吊;並且禁止任何人站在吊運物品上或者在下面停留和行走。
第三十九條起重機應該規定統一的指揮訊號。
第四十條機器裝置和工具要定期檢修,如果損壞,應該立即修理。
第五章電氣裝置
第四十一條電氣裝置和線路的絕緣必須良好。裸露的帶電導體應該安裝於碰不著的處所;否則必須設定安全遮欄和顯明的警告標誌。
第四十二條電氣裝置必須設有可熔保險器或者自動開關。
第四十三條電氣裝置的金屬外殼,可能由於絕緣損壞而帶電的,必須根據技術條件採取保護性接地或者接零的措施。
第四十四條行燈的電壓不能超過三十六伏特,在金屬容器內或者潮溼處所不能超過十二伏特。
第四十五條電鑽、電鎬等手持電動工具,在使用前必須採取保護性接地或者接零的措施。
第四十六條發生大量蒸汽、氣體、粉塵的工作場所,要使用密閉式電氣裝置;有爆炸危險的氣體或者粉塵的工作場所,要使用防爆型電氣裝置。
第四十七條電氣裝置和線路都要符合規格,並且應該定期檢修。
第四十八條電氣裝置的開關應該指定專人管理。
第六章鍋爐和氣瓶
第四十九條每座工業鍋爐應該有安全閥、壓力錶和水位表,並且要保持準確、有效。
第五十條工業鍋爐應該有保養、檢修和水壓試驗制度。
第五十一條工業鍋爐的執行工作,應該由經過專門訓練並考試合格的專職人員擔任。
第五十二條各種氣瓶在存放和使用的時候,必須距離明火十公尺以上,並且避免在陽光下曝曬;搬運時不能碰撞。
第五十三條氧氣瓶要有瓶蓋和安全閥,嚴防油脂沾染,並且不能和可燃氣瓶同放一處。
第五十四條乙炔發生器要有防止回火的安全裝置,並且應該距離明火十公尺以上。
第七章氣體、粉塵和危險物品
第五十五條散放易燃、易爆物質的工作場所,應該嚴禁煙火。
第五十六條發生強烈噪音的生產,應該儘可能在設有消音裝置的單獨工作房中進行。
第五十七條發生大量蒸汽的生產,要在設有排氣裝置的單獨工作房中進行。
第五十八條散放有害健康的蒸汽、氣體和粉塵的裝置要嚴加密閉,必要的時候應該安裝通風、吸塵和淨化裝置。
第五十九條散放粉塵的生產,在生產技術條件許可下,應該採用溼式作業。
第六十條有毒物品和危險物品應該分別儲藏在專設處所,並且應該嚴格管理。
第六十一條在接觸酸鹼等腐蝕性物質並且有燒傷危險的工作地點,應該設有沖洗裝置。
第六十二條對於有傳染疾病危險的原料進行加工的時候,必須採取嚴格的防護措施。
第六十三條對於有毒或者有傳染性危險的廢料,應該在當地衛生機關的指導下進行處理。
第六十四條廢料和廢水應該妥善處理,不要使它危害工人和附近居民。
第八章供水
第六十五條工廠應該保證生活用水和工業用水的充分供給。飲水非經當地衛生部門的檢驗許可,不許使用。
第六十六條水源、水泵、貯水池和水管等都應該妥善管理,保證飲水不受汙染。
第九章生產輔助設施
第六十七條工廠應該為自帶飯食的工人,設定飯食的加熱裝置。
第六十八條工廠應該根據需要,設定浴室、廁所、更衣室、休息室、婦女衛生室等生產輔助設施。上列用室須經常保持完好和清潔。
第六十九條浴室內應該設定淋浴。浴池要每班換水,禁止患有傳染性皮膚病、性病的人入浴。
第七十條廁所應該設在工作場所附近、男女廁所應該分開。
第七十一條廁所要有防蠅裝置。沒有下水道的廁所、便坑必須加蓋。
第七十二條婦女衛生室應該設在工作場所附近,室內要備有溫水箱、噴水沖洗器、洗滌池、汙物桶等。
第七十三條更衣室、休息室內要設定衣箱或者衣掛。沾有毒物或者特別骯髒的工作服必須和便服隔開存放。
第十章個人防護用品
第七十四條有下列情況的一種,工廠應該供給工人工作服或者圍裙,並且根據需要分別供給工作帽、口罩、手套、護腿和鞋蓋等防護用品:
(一)有灼傷、燙傷或者容易發生機械外傷等危險的操作。
(二)在強烈幅射熱或者低溫條件下的操作。
(三)散放毒性、刺激性、感染性物質或者大量粉塵的操作。
(四)經常使衣服腐蝕、潮溼或者特別骯髒的操作。
第七十五條在有危害健康的氣體、蒸汽或者粉塵的場所操作的工人,應該由工廠分別供給適用的口罩、防護眼鏡和防毒面具等。
第七十六條工作中發生有毒的粉塵和煙氣,可能傷害口腔、鼻腔、眼睛、皮膚的,應該由工廠分別供給工人漱洗藥水或者防護藥膏。
第七十七條在有噪音、強光、幅射熱和飛濺火花、碎片、刨屑的場所操作的工人,應該由工廠分別供給護耳器、防護眼鏡、面具和帽盔等。
第七十八條經常站在有水或者其他液體的地面上操作的工人,應該由工廠供給防水靴或者防水鞋等。
第七十九條高空作業工人,應該由工廠供給安全帶。
第八十條電氣操作工人,應該由工廠按照需要分別供給絕緣靴、絕緣手套等。
第八十一條經常在露天工作的工人,應該由工廠供給防曬、防雨的用具。
第八十二條在寒冷氣候中必須露天進行工作的工人,應該由工廠根據需要供給禦寒用品。
第八十三條在有傳染疾病危險的生產部門中,應該由工廠供給工人洗手用的消毒劑,所有工具、工作服和防護用品,必須由工廠負責定期消毒。
第八十四條產生大量一氧化碳等有毒氣體的工廠,應該備有防毒救護用具,必要的時候應該設立防毒救護站。
第八十五條工廠應該經常檢查防毒面具、絕緣用具等特製防護用品,並且保證它良好有效。
第八十六條工廠對於工作服和其他防護用品,應該負責清洗和修補,並且規定保管和發放制度。
第八十七條工廠應該教育工人正確使用防護用品。對於從事有危險性工作的工人(如電氣工、瓦斯工等),應該教會緊急救護法。
第十一章附則
第八十八條各企業主管部門可以根據本規程結合各該產業的具體情況,制定單行的細則,並且送勞動部備案。
工廠裝置間管理制度3
第一條為了加強裝置管理,提高生產技術裝備水平和經濟效益,保證安全生產和裝置正常執行,根據我廠的實際情況,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條裝置的管理是為了保證裝置的健康,加強維護與計劃性檢修,依靠技術進步,進行裝置更新與改造,堅持專業管理與群眾管理,技術管理與經濟管理相結合的原則。
第三條裝置管理有主管生產副廠長負責,生技部是裝置管理的主要部門,並配置專職裝置管理員(工程師),其主要任務是對裝置進行綜合管理,保持裝置完好。對車間或班組的裝置管理工作進行業務指導工作。生產技術部裝置管理工程師還必備我廠主要裝置資料。內容應包括:製造廠家原始圖紙、合格證書、安裝使用說明書等完整資料
第四條裝置管理的主要經濟性、安全性、技術監督完成等考核指標,列入廠長任期責任目標。
第五條生技部必須做好裝置更新與改造的規劃、選型、購置及安裝除錯等管理工作,購置重要生產裝置應當進行技術、經濟論證,並按照有關規定上報審批。購置裝置,應當由裝置專責人員提出有關裝置的可靠性和有利於維修的要求。
第六條選購進口裝置時,應當備有維修技術資料和必要的維修配件。
第七條生產裝置應當建立健全的操作、使用、維護規程。
第八條裝置的操作和維修人員必須嚴格遵守裝置的操作和維修規程。
第九條按照國家的有關規定,加強對動力、起重、運輸、儀表、儀器、壓力容器等裝置的維護,檢查檢測和預防性試驗。
第十條裝置的檢修工作應嚴格遵守檢修規程,執行檢修技術標準,以保證檢修質量,縮短檢修時間,降低檢修成本。
第十一條根據裝置的實際技術狀況,結合生產安排,編制裝置檢修計劃,檢安公司必須嚴格執行檢修計劃。
第十二條物質部門應按照備品配件儲備定額要求,合理儲備備品、配件。
第十三條檢修公司各班組應當在保證裝置檢修質量的前提下,做好裝置的修復利用,節約檢修成本。
第十四條裝置的主管部門應當編制裝置改造和更新的中長期和年度計劃,並組織實施。
第十五條屬於下列情況之一的裝置,應當報廢更新。
1、經過預測,繼續大修後,均不能恢復裝置健康,不能保證安全經濟執行的。
2、裝置老化,技術性能落後,無備品備件來源的。
3、屬於國家淘汰產品停止生產的。
第十六條裝置改造驗收後新增的價值,應當辦理固定資產增值手續。
第十七條裝置報廢,必須遵守國家有關規定,並辦理報廢手續。報廢裝置所取得收益,必須用於裝置的改造與更新
第十八條生產技術部應建立健全的裝置驗收交接、裝置檔案管理和考核制度。組織制定裝置檢修工時、資金、材料消耗及儲備定額。
第十九條裝置發生事故必須如實上報,發生裝置事故,必須查明原因,並按照事故性質進行嚴肅出理。
第二十條檢修每臺裝置時,應指定管理負責人,管理負責人一般應具有中專以上文化水平,並由具有一定的實際工作經驗者擔任。
第二十一條根據裝置管理工作的需要,可以不定期開展各種不同型別的競賽活動,對作出顯著成績的裝置專責人和集體給予一定的獎勵。
第二十二條對由於裝置管理不善,裝置發生嚴重事故而影響安全生產的,根據情節對分管負責的有關人員追究責任。對翫忽職守,違章指揮,違反裝置操作、使用、維護、檢修規程,造成事故和直接經濟損失的職工,根據情節輕重,分別追究經濟和行政責任;構成犯罪的,由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工廠裝置間管理制度4
1、目的。
為了加強裝置、設施的管理,保證裝置正常運轉,設施條件滿足生產過程能力要求。
2、適用範圍。
本程式規定了裝置的選型、驗收、報廢以及裝置、設施在使用過程中的日常保養、衛生清理和檢查維修等一系列要求。本程式適用於公司生產裝置、設施的控制。
3、職責。
由生產車間負責生產裝置、設施的管理工作,和車間負責按規定要求操作執行,並負責本車間裝置、設施的日常維護和衛生清理。
4、工作程式。
4.1裝置的選型、安裝、除錯及驗收
4.1.1大型或重要裝置的選購由生產裝置科根據產品生產策劃的安排,組織調查研究,進行技術、經濟論證,定出最佳配置、採購方案,經質量管理科會籤、總經理批准後執行。填寫《生產設施配置購銷單》。
4.1.2新購裝置進廠由裝置科組織進行檢查。
4.1.3裝置安裝完畢,由總經理、生產車間、質檢部、車間裝置負責人及裝置生產廠家共同進行驗收,執行效果達到出廠技術要求,並填寫《裝置驗收單》,驗收合格後辦理移交手續,形成的檔案及出廠技術資料交檔案室儲存,在《生產設施一覽表》上登記。
4.2裝置使用的日常維護
4.2.1各車間實行嚴格的裝置使用崗位責任制,實行定人定機管理,多人操作的裝置須指定一人負責,嚴格執行交接班制度。
4.2.2各車間必須貫徹執行裝置操作規程和《裝置維護保養制度》。
4.2.3各車間應加強裝置日常保養和維修工作,定期對裝置進行清法、潤滑、調整。
4.3裝置、設施的檢查
4.3.1各車間裝置、設施負責人每天不少於一次對本車間裝置狀況巡迴檢查,並做好記錄。
4.3.2對連續出現質量問題的裝置、設施,認真檢查維修,分析原因,做好記錄。
4.3.3裝置、設施發生事故,車間應填寫《檢修單》報生產車間,組織有關人員進行調查分析,查明原因,及時採取措施。
4.4裝置、設施的維修
4.4.1裝置、設施的檢修應堅持“預防為主”的方針,推行以狀態監測為基礎的全員預防維修技術,提高檢修水平,縮短檢修時間,降低檢修成本。
4.5裝置的報廢
4.5.1裝置具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予以報廢:
4.4.2車間根據裝置出廠要求和執行狀態,對裝置進行潤滑、維護、保養、並做好記錄。
4.4.3大修計劃由各車間編制初步計劃,報生產車間,生產車間據此並根據裝置、設施執行及歷年檢修情況,編制全公司大修計劃,填寫《裝置檢修計劃》由總經理批准後實施。大修完畢,由生產車間組織車間有關人員組成驗收小組,按照有關標準要求進行驗收、試車、經驗收合格後填寫《檢修單》。
a、己超過規定使用年限的老舊裝置,裝置效能己達不到最低使用要求,不能修復者。
b、型號過於老舊,裝置效能達不到最低使用要求,無法提高效能的。
c、嚴重影響生產,繼續使用會引起危險、事故、且不能修復的。
d、因意外事故使裝置受到嚴重損壞,無法使用,修復的。
4.5.2凡固定資產報廢時,應填寫《固定資產(裝置)報廢單》報主管部門審批後,辦理消帳手續。
4.6裝置、設施的衛生管理
4.6.1廠房與設施要有必要的防鼠、防蠅措施,汙水排放管道保持暢通,廢水不得外溢;
4.6.2原料清理過程需要有清理裝置,
4.6.3成品必須有專用庫房,不得與其它物品同庫存放、同車運輸;
4.6.4車間班前班後應進行衛生清理,防止裝置、設施中滯留物料,發生黴變;
4.6.5按衛生實施細則的要求定期打掃車間環境衛生、並定期檢查。
4.7裝置、設施停產、復產管理
車間人員對停產復產時應認真填寫《停產、復產裝置安全控制檯帳》,如實記錄停產復產時間、裝置設施狀況,在備註中註明停產復產原因。
工廠裝置間管理制度5
一、目的
規範實驗室儀器裝置的使用和維護的方式及措施,以確保發揮儀器裝置的效益以及實驗室的正常運轉。
二、範圍
1、適用於實驗室擁有的所有儀器和裝置的使用、管理、維護的管理行為。
2、認真貫徹執行國家計量法的有關規定,對使用的儀器裝置應定期檢定。
3、各種儀器裝置必須建立專人負責制,實行檔案管理制度,建檔建卡,做到技術檔案資料齊全、完整。
4、操作人員必須經過專門培訓方能操作,使用中嚴格遵守操作規程。
5、儀器裝置實行事故報告制度,發生事故,儀器負責人應立即報告管理科門,並寫出事故報告,各儀器的故障、維修、及解決過程均須記錄備案。
6、所有進入實驗室的人員都必須遵守實驗室有關的規章制度。
7、原版儀器、裝置隨機資料一律不外借。
8、實驗室裝置未經管理人員許可,任何人不得擅自開關或使用實驗室中的任何裝置。
9、由於責任事故造成儀器裝置的損壞,要追究使用人的責任。
10、檢驗人員職責
10.1保護儀器裝置,正確使用,做好維護保養工作。定期對儀器、裝置進行檢測,發現故障及時安排維修,提高裝置完好率。
10.2嚴格遵守各項規章制度和工作流程,按照標準操作規程操作儀器和進行檢測工作。
10.3保持實驗室的整齊清潔、防火、防盜,保證義器裝置安全。
10.4保持實驗室的清潔衛生。實驗室內不得任意堆放雜物,廢物要及時清除,臨時有用的物品要堆放整齊。
10.5做好儀器裝置的管理工作,建立分類賬,做到賬物相符。
10.6做好儀器裝置的自檢工作,保證按期檢定。
工廠裝置間管理制度6
1、職責
技術部負責裝置的採購與配備。生產部負責裝置的管理、檢修、維護和保養。各崗位操作人員負責本崗位生產裝置的正確使用和日常維護、保養、做好生產裝置控制工作。
2、裝置的正常使用
(1)裝置操作人員上崗前必須經技術培訓和安全知識培訓,考核合格後方可上崗操作,並嚴格執行裝置操作規程。
(2)重要裝置實行“三定”(定人、定崗、定機),並由機修人員實施監督,嚴禁違章操作。
(3)裝置操作人員每天交接班時,應填寫裝置執行記錄,辦理交接手續。
3、裝置的維護、保養及檢修
(1)裝置維護、保養及檢修,必須遵守安全生產管理制度。
(2)加強裝置的維護保養,使裝置經常保持整潔、潤滑、安全的良好狀態。若執行過程中發生故障,操作者應立即停機,通知機修車間進行處理。
(3)容易接觸成品或半成品的加工機械的潤滑,使用植物油作潤滑劑,不得使用機油等礦物油脂作潤滑劑。
(4)根據生產裝置的使用價值及重要程度,對生產裝置實行分類管理和定期檢修。
(5)在用裝置小修由檢修工負責,操作人員配合,並及時填定維修記錄。
(6)在用裝置大修由生產部根據使用情況及使用年限提出申請,經技術部稽核同意,上報總經理批准後,下達年度大修計劃,由生產部和技術部共同組織實施。
(7)裝置大修完畢後,由生產部和技術部共同組織質量驗收,並做好驗收記錄。應保證大修後的裝置基本達到正常裝置的生產能力和精度。
(8)生產裝置修理過程中,必須做好隔離和衛生工作,確保產品不受汙染。如因裝置修理造成產品汙染,須及時清除並銷燬汙染產品,嚴禁受汙產品進入生產環節。
(9)裝置備(配)件的購置,由機修車間根據實際情況按季向生產部申請,上報經總經理批准後交技術部採購。
4、裝置的清洗
生產前及生產後完成,須認真清洗各類生產裝置、工用具。裝置內部、工用具的清洗必須使用無毒清潔劑和經消毒滅菌處理過的清水。
5、裝置事故處理
(1)裝置在使用過程中發生事故,生產部應及時組織有關人員進行分析,本著“三不放過”的原則進行處理,即:事故原因未查清的不放過,事故責任人不明確的不放過,未確定糾正措施的不放過。
(2)裝置事故的處理方法:一般事故由生產部簽署處理意見後安排人員處理;重大事故由技術部提出處理意見,上報總經理審批後執行。裝置事故的處理記錄由生產部妥善儲存、歸檔。
(3)裝置報廢,由生產部提出申請,經技術部稽核同意,上報總經理批准後執行。
工廠裝置間管理制度7
一、總則
1.1特種裝置是指涉及生命安全、危險性較大的鍋爐、壓力容器(含氣瓶)、壓力管道、電梯、起重機械、客運索道、大型遊樂設施。
1.2安全負責人是特種裝置管理的總負責人,應按本規定要求實行安全管理,並對其安全可靠性負責。裝置管理機構和裝置管理人員對本制度貫徹執行,各級安全人員對本制度實施監督檢查。
二、機構和職責
2.1按照上級部門有關規定建立健全特種裝置安全管理制度和崗位安全責任制度,積極消除各類隱患,完善生產工藝流程,提高特種裝置安全效能和管理水平,保證特種裝置安全執行。
2.2安全負責人對本單位特種裝置的安全全面負責。
2.3生產部是特種裝置的安全管理的職責部門,其主要職責是:
2.3.1負責貫徹國家、地方、行業及企業有關特種裝置安全監察的法律、法規和管理規定並組織實施;
2.3.2負責制定特種裝置安全管理規定和安全操作規程並監督實施;
2.3.3負責特種裝置的註冊登記及臺帳管理工作;
2.3.4負責特種裝置安裝、維修、執行、檢驗各環節的監督檢查;
2.3.5負責制定特種裝置檢驗及人員培訓計劃。
三、特種裝置監督管理
3.1特種裝置使用要嚴格執行國務院373號令《特種裝置安全監察條例》及國家、地方、行業及企業內部相關的法規、標準及管理規定。
3.2特種裝置在安裝完畢後,在投入使用前或投入使用後30日內,依法進行註冊登記方能使用。
3.3建立完整的特種裝置臺帳及技術檔案。
3.4配備專職或兼職的特種裝置管理人員,制定安全檢查制度,明確安全檢查人員、檢查內容和檢查頻次,安全檢查不低於每月一次。對查出的隱患建立隱患臺帳並及時處理,影響特種裝置安全執行的隱患,在隱患處理前嚴禁裝置執行。
3.5特種裝置操作人員必須持證上崗,並定期組織對人員的安全技能進行考核和培訓。
3.6制定和完善事故應急預案,要求預案要制定到每臺裝置,每個裝置。要組織相關人員進行預案演練,提高事故應急能力。
3.7不得私自購進未取得生產許可的氣瓶。必須保證各安全附件齊全。
3.8特種裝置必須經檢驗合格(含安全附件)方能投入使用,裝置及附件必須有明顯的檢驗合格標誌。要保留裝置檢驗報告或檢驗合格證影印件備查。
3.9特種裝置安全使用條件、檢驗要求及檢驗週期執行國家相關標準。特種裝置檢驗(含安全附件)必須由取得相應資質並透過局安全質量環保部稽核的檢驗單位進行。
3.10特種裝置(含安全附件)採購必須選擇有資質生產廠家的合格產品,裝置到貨後由安全人員對裝置進行安全驗收。
3.11特種裝置的改造必須由具有相應設計資質的設計部門出具改造設計方案,經國務院特種裝置安全監督管理部門核准的檢驗檢測機構鑑定,方可實施。
3.12特種裝置安裝、修理的專案承包方必須到局安全質量環保部進行資質審查:
3.12.1國家有關部門頒發的營業執照及資質證書;
3.12.2局外施工單位的“跨地區施工批件”;
3.12.3局資質認證管理部門核發的有關資質證書;
3.12.4質量保證材料;
3.12.5工程業績資料;
經審查合格後,由管理局安全質量環保部核發《特種裝置安裝、修理分承包方資質審查證書》,在持有此證情況下,方可在我公司開展特種裝置安裝、修理工作。
3.13特種裝置安裝修理前,施工單位應填寫特種裝置安裝、修理申報表,並依據檢驗部門出具的檢驗報告,編制施工組織設計方案,報公司安全質量部門、局安全質量環保部審批後方可施工。
3.14施工單位對裝置安裝、修理的質量和安全技術性能負責,必須達到相關安全技術性能的標準要求。在施工過程中,我廠技術人員和安全管理人員要依據安全措施和標準進行檢查,如達不到標準要求,有權責令整改和停工。
3.15裝置安裝、修理完工後,施工單位應組織有關部門進行驗收,驗收合格後,施工單位必須將施工的有關安全技術檔案和資料全部移交我公司。
3.16發生特種裝置事故,必須尊照國家有關規定要求進行事故調查,追究責任。
四、附則
4.1本制度如與國家法律、法規以及公司相關規定不一致時,按上級規定執行。
4.2本制度由生產部負責解釋。
4.3本制度自下發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