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全生產設施裝置檢查制度(通用6篇)

安全生產設施裝置檢查制度(通用6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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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安全生產設施裝置檢查制度1

  1.設定目的

  為了加強對特種裝置(設施)的安全管理,重點防止和減少各類安全事故,保障職工的生命安全和健康及財產、環境不受損失。為此,特設定本制度。

  2.適用範圍

  本制度適用於公司下屬各工廠的特種裝置的管理。根據國務院373號令《特種裝置監察條例》鍋爐(含附件)、壓力容器(含氣瓶)、壓力管道、起重機械(電梯)、廠內機動車輛等。

  3.規範性引用檔案

  《特種裝置安全監察條例(國務院第549號令2009.05.01實施)》

  《特種裝置質量監督與安全監察規定(質監總局2000.10.01實施)》

  《特種設備註冊登記與使用細則(質量監督檢驗檢疫總局2001.04.09實施)》

  《鍋爐壓力容器壓力管道特種裝置事故處理規定(質量監督檢驗檢疫總局2001.11.15實施)》

  4.職責

  4.1主管生產安全的副總經理對本公司特種裝置的安全全面負責。

  4.2機動部門負責特種裝置(設施)的安裝、投產、註冊登記,建立特種裝置檔案,定期檢驗和定期自行檢查記錄,並指導協助工廠做好特種裝置的維護和保養、檢查和考核。

  4.3安全部門負責對特種裝置(設施)和危險性較大裝置(設施)的安裝、執行、操作進行安全監督管理。並指導制定安全操作規程和執行情況檢查,定期對特種裝置(設施)的檢查和督促國家檢測。

  4.4特種裝置使用單位負責本單位特種裝置(設施)安全執行,做好定期檢查記錄、維護和保養。定崗定人持證操作。

  5.管理程式

  5.1鍋爐與輔機安全要求

  5.1.1鍋爐使用應有“三證”(產品合格證、使用登記證、年度檢驗報告)齊全。並將有關登記證照和規章制度懸掛在鍋爐房內醒目處。

  5.1.2鍋爐安全閥、水位表、壓力錶等附件齊全、完好、靈敏、可靠,排汙裝置無洩漏。在檢驗週期使用。

  5.1.3按規定合理設定報警和連鎖裝置,鍋爐額定蒸發量大於等於2t/h的應裝設極限高、低水位報警器和極低水位聯鎖保護裝置。額定蒸發量大於等於6t/h應裝設超壓報警和聯鎖裝置。

  5.1.4給水裝置完好、配備合理。採用機械供水時應設定兩套給水裝置。

  5.1.5爐牆無嚴重漏風、漏煙,油、氣、煤粉爐防爆式裝置完好

  5.1.6水質處理應能達到指標要求,爐內水垢在1.5mm以下

  5.1.7各類管道無洩漏,保溫層完好無損,管道構架牢固可靠

  5.1.8其他輔機裝置應符合機械安全要求

  5.1.9其它鍋爐房及操作規定

  ⑴鍋爐、壓力容器執行間,應有防爆措施,並配備足夠數量的消防器材。

  ⑵鍋爐、壓力容器操作人員,應嚴格遵守安全操作規程,服從安全人員的監督檢查,不得擅離職守。

  ⑶建立健全安全操作規程,嚴格按制度和規程辦事,執行記錄詳實、認真,並妥善保管,認真做好交接班手續。

  ⑷操作執行人員要勤看、勤查,發現異常要及時報告。

  ⑸工作人員嚴禁帶病工作,嚴禁酒後上班。

  ⑹安全閥、水位表、壓力錶等安全附件必須,操作執行人員發現安全附件損失,應立即通知檢驗人員及時更換。

  5.2壓力容器、壓力管道安全要求

  5.2.1各種《壓力容器使用登記表》和《壓力容器使用證》、註冊證件、定期檢驗報告、質量證明書、出廠合格證、年檢報告等技術資料齊全。

  5.2.2本體外現檢查;介面部位,焊接接頭等部件無裂紋、變形、過熱、洩漏等缺陷。外表面無嚴重腐蝕現象。

  5.2.3安全附件;壓力錶在檢驗週期內使用。安全閥鉛封應完好,動作可靠,

  5.2.3支承(支座)應完好,基礎可靠,無位移、沉降、傾斜、開裂等缺陷,螺栓連線牢固。

  5.2.4疏水器、排汙(水)閥無洩漏,佈局合理、排放物對周圍環境無汙染

  5.2.5執行狀況良好,無超載、超壓、超溫現象;無異常振動聲響現象;有定期巡迴檢查記錄

  5.3工業管道

  5.3.1漆色標記應明顯,流向清晰。

  5.3.2應有全廠管網平面佈置圖,標記完整,位置準確,管網設計、安裝、驗收技術資料齊全。

  5.3.3管道完好,無嚴重腐蝕、無洩漏(3點/1OOOm),防靜電積聚措施可靠。

  5.3.4埋地管道敷層完整無破損,架空管道支架牢固合理。

  5.4工業氣瓶

  5.4.1氣瓶狀況

  ⑴在檢驗週期內使用;

  ⑵外觀無缺陷及腐蝕;

  ⑶漆色及標誌正確、明顯;

  ⑷安全附件齊全、完好。

  5.4.2儲存要求

  ⑴倉庫狀況良好,安全標誌完善;

  ⑵各種瓶及空、實瓶應分開存放,存放量符合規定;

  ⑶標記明顯,間距合理;空、實瓶的存放處應有明顯標識,並保持間距1.5m以上;

  ⑷各種護具及消防器材齊全、可靠。

  5.4.3安全使用

  ⑴防傾倒措施可靠;

  ⑵工作場地存放量符合規定,作業現場的氣瓶,同一地點放置數量不應超過5瓶;若超過5瓶,但不超過20瓶時,應有防火防爆措施;超過20瓶以上時,必須設定二級瓶庫。

  ⑶與明火間距符合規定;氣瓶不得靠近熱源,可燃、助燃氣體氣瓶與明火間距應大於10米,氣瓶壁溫應小於60℃。嚴禁用溫度超過40℃的熱源對氣瓶加熱。

  5.3起重機械(電梯、電動葫蘆)安全要求

  5.5鋼絲繩的斷絲數、腐蝕(磨損)量、變形量、使用長度和固定狀態等應符合國標規定

  5.5.2滑輪與護罩完好,轉動靈活

  5.5.3吊鉤等取物裝置無裂紋、明顯變形或磨損超標等缺陷,緊固裝置完好

  5.5.4制動器工作可靠,磨損件無超標使用,安裝與制動力矩符合要求

  5.5.5各類行程限位、限量開關與聯鎖保護裝置完好可靠

  5.5.6緊停開關、緩衝器和終端止檔器等停車保護裝置使用有效

  5.5.7各種訊號裝置與照明設施符合規定

  5.5.8PE連線可靠,電器裝置完好有效

  5.5.9各類防護罩、蓋、欄、護板等完備可靠,安裝符合要求

  5.5.10露天起重機的防雨罩、夾軌鉗或錨定裝置使用有效

  5.5.11安全標誌與消防器材配備齊全

  5.5.12各類吊索具管理有序,狀態完好

  5.6廠內機動車輛

  5.6.1車輛必須具有國家統一制定的牌照,有關技術資料及檔案齊全,且定期檢驗。

  5.6.2動力系統運轉平穩,線路、管路無漏電、漏水、漏油

  5.6.3燈光電氣部分完好,儀表、照明、訊號及各附屬安全裝置效能良好

  5.6.4傳動系統運轉平穩

  5.6.5行駛系統連線緊固,輪胎無損傷

  5.6.6轉向系統輕便靈活

  5.6.7制動系統安全有效,制動距離符合要求

  5.7安全管理

  5.7.1特種裝置(工業氣瓶有供氣單位定期檢測外)均應按規定建立臺帳,法定資質單位定期檢測。儲存檢測報告。

  5.7.2裝置應進行定期自檢記錄。

  5.7.3裝置改造或大修理應存入裝置檔案。

  5.7.4裝置發生事故或有重大故障應有記錄。

  6.考核

  按裝置管理考核辦法或《安全生產獎懲制度》執行。

  7.記錄

  8.附則

  本制度由企業安全生產委員會提出;

  本制度由工程部歸口管理;

  本制度由工程部負責起草;

  本制度由工程部負責解釋。

  安全生產設施裝置檢查制度2

  為保證公司煙花爆竹的經營安全,安全設施裝置的正常、有效是重要的保證。特制定安全裝置設施管理制度如下:

  1、企業主要負責人必須樹立高度的消防意識,嚴格按照《安全生產法》中的規定,保障安全設施、裝置資金的方面投入。

  2、購入的安全設施、裝置要符合國家有關標準,必須從是有資質企業生產的產品。

  3、各種設施裝置要分類、編號、入帳,定期盤點,做到帳物相符。

  4、安全管理人員負責消防裝置設施的管理,應經常對滅火器的壓力進行檢查,如發現過期或壓力不足,應及時充粉、更換。

  5、消防裝置、設施不能隨意移動、轉借或損壞,對違反操作規程造成的損失,或因管理不善造成的損壞、丟失,應按價賠償,並追究當事人的責任。

  6、消防泵必須至少每週定期啟動一次,檢驗裝置是否執行正常、有效,消防水帶老化、洩漏時要及時更換。

  7、防雷防靜電設施應按氣象部門要求定期監測,保證接地電阻滿足要求。

  8、對監控設施要進行常規保養、維修,保證正常、有效使用。

  安全生產設施裝置檢查制度3

  1目的

  貫徹“安全第一預防為主”的方針,增強員工的安全意識和安全防護能力,減少傷亡事故的發生,確保生產順利進行。

  2適用範圍

  本規定適用於公司下屬生產單位。

  3安全生產教育

  3.1每年由生產單位自行組織對員工專門進行一次安全知識培訓。

  3.2特種作業人員必須透過專業技術培訓,並取得崗位操作證後,方可上崗。

  3.3新進公司的員工必須接受安全培訓教育,經考核合格後方能上崗。

  3.4安全教育培訓主要內容是:國家和地方有關安全生產的方針、政策、法規、標準和公司安全規章制度、規範、操作規程等。

  3.5生產單位必須建立員工的安全教育培訓檔案。沒有接受安全教育培訓的員工,不得在生產現場從事作業或管理活動。

  3.6公司辦公室對生產單位安全教育培訓情況進行監督檢查。發現沒有履行安全教育培訓規定的,將追究單位負責人的責任。

  4安全管理小組

  4.1生產單位必須成立安全管理小組,單位負責人任小組組長。

  4.2安全管理小組職責:

  4.2.1對各本單位的安全工作進行檢查、評價。

  4.2.2落實公司有關安全管理的各項制度、措施。

  4.2.3有權對有關安全措施及有關安全管理的制度進行審定。

  4.2.4組織召開安全工作會議,對違反安全規定的行為進行採取處理措施。

  5安全生產檢查

  5.1按國家和地方有關安全生產的方針、政策、法規、標準和公司安全規章制度、規範、操作規程進行。

  5.2定期檢查:每月組織一次安全大檢查,由安全管理小組組長主持,安全管理小組成員參加。

  5.3經常性檢查

  5.3.1班組進行班前、班後崗位安全檢查。

  5.3.2安全員及各班組兼職安全人員進行巡迴檢查。

  5.3.3各級管理人員在檢查生產的同時檢查安全。

  5.4自檢、互檢、交接檢

  5.4.1自檢:班組作業前、後對自身的作業環境和工作程式進行進行安全檢查,及時消除不安全隱患。

  5.4.2互檢:交叉作業時,班組之間相互檢查監督,共同遵章守紀。

  5.4.3交接檢:上道工序完成的設施移交下道工序前,由上道工序班組進行自檢明確人無誤時方能移交下道工序班組;下道工序班組在使用前,應同上道工序班組共同進行安全檢查驗收,確認無誤後,下道工序班組方可使用。

  5.5發現隱患的部位,可視問題的嚴重程度簽發隱患整改通知單,限期整改。

  5.6定期檢查及專項檢查要有檢查記錄,並對整改情況進行檢查驗證。

  6安全管理

  6.1下列能夠引起人身及火災、爆炸事故的直接因素,都必須列入管理物件:

  6.1.1各類機械裝置,手動、電動工具,電路、電力設施,堆置物、建築物,油庫、倉庫等。

  6.1.2易爆炸物,如鍋爐、壓力容器、火藥、炸藥等。

  6.1.3強酸、強鹼及亞硝酸鈉等有腐蝕、有毒有害的化學物質。

  6.1.4與地面位置相差較大的作業如登高、高溫、熱蒸汽、超低溫物體等。

  6.2重點部位的管理

  6.2.1要求對存有危險作業部位(工段)、不安全狀態(因素)和國家、行業有規定的防範物件進行掛牌警示、作安全標誌、劃重點防護區或安全警戒區,並建立重點部位檔案。

  6.2.2重點防護區、警戒區內不得從事以下活動:

  a)任何單位或個人不得存放雜物、施工、攜帶火種。

  b)在警戒區域附近實施明火作業或爆破作業前,必須通知安全員,做好安全防護工作後才能進行。

  c)機動車輛在警戒區域不得超速行駛與停留,人員不得在警戒線內逗留;

  d)警戒區域內,未經分管領導允許並由專門人員陪同不得到現場參觀。

  6.2.3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破壞、移動、摘除警示和安全標記。

  6.3個人及裝置的管理

  6.3.1生產個人有接受安全知識培訓和教育的義務。

  6.3.2生產個人應遵守安全生產的各項管理,遵守有關裝置及工藝的安全操作規程和有毒、有害物等的管理規定。

  6.3.3生產個人應做好個人安全防護措施,特種作業必須持證上崗。

  6.3.4裝置管理部門應制定裝置技術操作規程,並確保這些操作規程得到有效實施和執行。

  6.3.5裝置管理及使用部門應制定對機械裝置的定期維護、保養和檢修制度,檢修應包括影響裝置及安全的所有部位、部件、各種儀器儀表等。

  6.3.6對裝置的檢修情況應形成記錄,存檔備查。

  6.4消防安全

  6.4.1對存有火災隱患的地點、部位、場所,必須建立消防安全管理制度,明確責任,設定防火標誌或標語,並配備消防器材、器具。

  6.4.2應建立明火作業及安全用電制度。電器線路除專業人員外其他人嚴禁亂搭亂接。從事電氣焊、烘烤作業時,應做好周圍的防護措施。

  6.4.3使用、貯存易燃、易爆化學物品應按其效能安全使用、貯存,並嚴格管理。

  6.4.4所有倉庫內貯存物品應分類、分垛、分堆存放並留出間隔和通道,庫內必須保持清潔,倉庫內嚴禁吸菸,嚴禁使用明火。

  6.4.5消防器材的管理維護要責任到人,經常檢查、維修和保養,保證完整、效能良好。

  6.4.6水防器材應每一年、乾粉滅火器每半年進行一次質量標準檢查,並做好記錄。

  6.4.7消防器材應按規定放置,除檢驗救災用於滅火外,嚴禁亂動、挪作他用。

  6.4.8生產單位負責對本單位所有消防器材的管理、維護、檢查、保養。

  7班前安全活動制度

  7.1全體員工必須自覺遵守國家政策、法令、遵守安全生產各項制度。加強組織紀律性,服從管理。

  7.2班前班組長要對員工進行安全思想和安全知識教育,加強自我安全保護意識和對他人人身安全的防護意識。

  7.3各班組長根據員工身體狀況分配生產任務。特種作業人員生病不得從事特種作業。

  7.4作業人員有權拒絕執行違章指揮命令。

  7.5嚴禁不瞭解本工種安全操作規程的員工和未持證上崗證的特種作業人員進入生產現場作業。

  7.6進入現場作業必須執行自檢、互檢、交接檢制度。遵守安全操作規程,聽從指揮,杜絕違章指揮、違章作業、違反勞動紀律行為。

  8安全責任目標管理

  8.1生產單位必須與公司簽訂安全責任書,按責任中安全管理目標,細化分解,並於各部門及生產車間簽訂安全目標責任書。

  8.2安全目標責任書必須明確事故指標、安全指標和安全生產達到的標準,及獎罰硬指標。

  9安全管理考核

  9.1為確保安全生產無事故,生產現場達到安全文明衛生標準,按安全管理目標對生產單位管理人員每半年進行一次考核。

  9.2考核成績納入個人工作業績並與個人工資掛鉤。

  安全生產設施裝置檢查制度4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目的。為規範公司安全生產管理,保障員工人身和企業財產的安全,根據相關規定,結合本公司實際情況,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條安全生產管理原則。安全生產管理,必須堅持“安全第一,預防為主”,“管生產必須管安全,誰主管誰負責”的原則。

  第三條本制度由公司安全委員會辦公室負責解釋,適用於公司所有部門和職員。

  第二章安全生產責任制

  第四條不斷建立和完善安全生產責任制,明確各級、各類人員應負的崗位責任。

  第五條企業安全生產委員會是企業安全生產的組織領導機構,由企業領導和有關部門的主要負責人組成,其日常事務由安全生產委員會辦公室負責處理。安全生產委員會的主要職責是全面負責企業安全生產管理工作,研究制訂安全生產技術措施和勞動保護計劃,實施安全生產檢查和監督,調查處理安全事故等工作。

  第六條企業總經理所承擔的安全生產職責包括以下六條。

  1.遵守國家、省、市和管理區的有關安全生產的法律、法規和規章制度,對本企業的安全生產、勞動保護工作負全面領導責任。

  2.建立、健全安全生產管理機構和安全生產管理制度。

  3.總經理的任期目標要有安全生產內容,把安全管理納入企業管理工作計劃。每年應從固定資產更新和技術改造資金中提取一定的安全技術改造資金,用於安全專案。

  4.積極改善勞動條件,消除事故隱患,使生產符合安全技術標準和工業衛生要求。

  5.負責對本企業發生的重傷、死亡事故的調查、分析和處理,認真落實整改措施和做好善後處理工作。

  6.結合本企業的生產技術特點,組織有關安全管理人員制定各種安全管理制度,相關制度主要包括:職工安全生產守則、安全生產宣傳教育制度、安全生產檢查制度、安全生產獎懲制度、工傷事故管理制度、化學物品管理制度、安全技術檔案(包括職工安全教育檔案、事故檔案、裝置檔案、事故隱患整改檔案等)管理制度等。

  第七條各部門經理所承擔的安全生產職責包括以下九條。

  1.組織、指導、督促本部門遵守安全生產的法律、法規和安全生產的規章制度。

  2.制訂本部門的安全生產管理制度和安全生產計劃,並組織落實。

  3.建立、健全安全生產管理網路,合理安排本部門安全生產管理職責和安全生產管理人員。

  4.定期召開本部門的安全生產管理人員會議。

  5.組織本部門開展安全生產宣傳教育活動。

  6.建立本部門安全責任制、安全教育、安全檢查、安全獎懲等制度以及各工種的安全操作規程,並督促實施。

  7.組織安全檢查,定期巡查本部門的安全生產狀況並督促部門對存在的隱患進行整改。

  8.協助和參與企業職工傷亡事故的登記、統計、報告、調查、分析和處理工作。

  9.定期向安全生產負責人反映和彙報本部門的安全生產工作,完成安全生產任務。

  第八條公司基層員工所承擔的安全生產職責共包括以下四條。

  1.積極參加企業組織的安全生產知識的學習活動,增強安全生產觀念和意識。

  2.嚴格按照操作規程作業,遵守勞動紀律和企業的規章制度。

  3.正確使用勞動保護用品。

  4.及時向企業有關負責人反映安全生產中存在的問題。

  第三章安全生產目標管理

  第九條企業以追求“零事故”為目標,具體專案包括以下六條。

  1.不發生人身重傷及以上事故。

  2.不發生有責任的電網事故。

  3.不發生重大裝置事故,重大火災事故。

  4.不發生生產性重大交通事故。

  5.無對社會造成嚴重影響的事故,無“五誤”事故及人員責任事故。

  6.不發生因違反排程紀律而造成的事故。

  第十條為實現上述安全生產目標,企業實行三級管理體制。各級的管理目標如下所示。

  1.公司不發生人身重傷,杜絕人身死亡和重大裝置損壞。

  2.部門控制一類障礙和人身輕傷,不發生重傷和責任事故,杜絕違章指揮和負同等責任以上的重大交通事故。

  3.生產班組控制異常,不發生障礙和輕傷,杜絕一切違章作業。

  第四章安全教育與培訓

  第十一條本企業總經理、部門經理以及各安全負責人必須接受相關的安全培訓教育。

  第十二條本企業新招員工上崗前必須進行車間、班組安全知識教育。員工在企業內調換工作崗位或離崗半年以上重新上崗者,應進行相應的車間或班組安全教育。

  第十三條企業必須對全體職工進行安全培訓教育,應將安全生產法規、安全操作規程、勞動紀律作為安全教育的重要內容。

  第十四條對從事鍋爐、壓力容器、電梯、電氣、起重、焊接、車輛駕駛、杆線作業等特殊工種人員,必須進行專業安全技術培訓,經有關部門嚴格考核並取得合格操作證(執照)後,才能獨立操作。對特殊工種的在崗人員,必須進行經常性的安全教育。

  第十五條各類安全教育合格證按規定複審,逾期不復審,合格證無效。其特種作業人員的操作資格證書,每兩年由發證單位複審一次。

  第五章安全生產活動

  第十六條安全生產第一責任者在每月月末主持召開一次安全分析會,總結本月安全生產情況,分析事故教訓及安全管理中存在的薄弱環節,研究採取預防事故的對策,提出下月安全生產工作的重點及要求。

  第十七條各部門每月初,根據公司安全生產要求,由各部門自行組織安排開展一天的安全生產日活動。

  第十八條各班組每星期一安排本週的安全生產活動,時間不少於半小時,活動內容主要總結上週本班組安全生產情況和執行各項規程制度情況,通報忽視安全的現象以及近段時間下發的各類事故,傳達領導指示和會議紀要等。同時,針對本週即將進行的主要工作,提出相應的安全措施及要求。

  第十九條積極開展“職業健康安全管理體系”認證工作。結合實際綜合應用“安全性評價”,“危險點分析”等方法,對企業和工作現場的安全狀況進行科學分析,風險評價,找出薄弱環節和事故隱患,及時採取防範措施。

  第六章安全生產檢查

  第二十條企業必須建立和健全安全生產檢查制度。部門安全生產檢查每月一次,班組安全生產檢查每週一次。第二十一條企業應組織生產崗位檢查、日常安全檢查、專業性安全生產檢查。

  第二十二條生產崗位安全檢查,主要由職工每天操作前,對自己操作的裝置或者將要進行的工作進行自檢,確認安全可靠後再進行操作。內容如下。

  1.裝置的安全狀態是否完好,安全防護裝置是否有效。

  2.規定的安全措施是否落實。

  3.所用的裝置、工具是否符合安全規定。

  4.作業場地以及物品的堆放是否符合安全規範。

  5.個人防護用品、用具是否準備齊全、可靠。

  6.操作要領、操作規程是否明確。

  第二十三條日常安全生產檢查,主要由各部門負責人負責,其必須深入生產現場巡視和檢查安全生產情況,檢查的主要內容包括以下幾項。

  1.是否有員工反映安全生產存在的問題。

  2.員工是否遵守勞動紀律和安全生產操作規程。

  3.生產場所是否符合安全生產要求。

  4.安全通道及安全疏散門是否暢通。

  第二十四條專業性安全生產檢查,主要由企業每年對電梯、電氣裝置、機械裝置、危險物品、消防設施、運輸車輛、防塵防毒、防暑降溫、廚房、集體宿舍等,分別進行檢查。

  第七章安全獎勵與處罰

  第二十五條公司的安全生產工作應每年總結一次,由公司安全生產委員會辦公室組織評選安全生產先進集體和先進個人。

  第二十六條安全生產先進集體的基本條件。

  1.認真貫徹“安全第一,預防為主”的方針,遵守有關安全生產的法律法規和企業安全生產管理制度。

  2.安全生產機構健全,人員配備合理,能有效地開展工作。

  3.嚴格執行各項安全生產規章制度,開展經常性的安全生產教育活動,不斷增強職工的安全意識和提高職工的自我保護能力。

  4.加強安全生產檢查,及時整改事故隱患和消除塵毒危害,積極改善勞動條件。

  5.連續三年以上無責任性職工死亡和重傷事故,交通事故也逐年減少,安全生產工作成績顯著。

  第二十七條安全生產先進個人的條件。

  1.遵守安全生產各項規章制度,遵守各項操作規程,遵守勞動紀律,保障生產安全。

  2.積極學習安全生產知識,不斷提高安全意識和自我保護能力。

  3.堅決反對違反安全生產規定的行為,糾正和制止違章作業、違章指揮。

  第二十八條對安全生產有特殊貢獻的,給予特別獎勵。

  第二十九條發生重大事故或死亡事故(含交通事故)的,對事故部門給予扣發工資總額的處罰,並追究部門領導人的責任。

  第三十條凡發生事故,要按有關規定報告。如有瞞報、虛報、漏報或故意延遲不報的,除責成補報外,對事故部門給予扣發工資總額的處罰,並追究責任者的責任,對觸及法律的,追究其法律責任。

  第三十一條對事故責任人視情節給予批評教育、經濟處罰、行政處分,觸及法律的,由國家相關部門追究其法律責任。

  第三十二條對部門扣發工資總額的處罰,最高不超過××%;對職工個人的處罰,最高不超過一年的生產性獎金總額(不含應賠償款項),可並處行政處分。

  第三十三條由於各種意外(含人為的)因素造成人員傷亡和裝置損毀,使正常生產受到破壞的情況均為本企業安全事故,安全事故可劃分為工傷事故、裝置(建築)損毀事故、交通事故三種(車輛、駕駛員、交通事故等制度由行政部參照本規定另行制定,並組織實施)。

  第三十四條發生的無人員傷亡生產事故,按經濟損失程度分級。

  1.一般事故:經濟損失不足500元的事故。

  2.大事故:經濟損失等於或大於501元,小於3000元的事故。

  3.重大事故:經濟損失等於或大於3001元,小於10000元的事故。

  4.特大事故:經濟損失等於或大於10001元的事故。

  第三十五條發生事故的部門必須按照事故處理程式進行事故處理。

  1.事故現場人員應立即搶救傷員,保護現場,如因搶救傷員和防止事態擴大,需要移動現場物件時,必須做出標識,詳細記錄、拍照或繪製事故現場圖。

  2.立即向部門主管部門(領導)和公司辦公室報告。

  3.開展事故調查,分析事故原因。公司辦公室接到事故報告後,應迅速指示有關部門進行調查。輕傷或一般事故在15天內,重傷以上事故或大事故以上在10天內向有關部門報送《事故調查報告書》。事故調查處理過程應接受工會組織的監督。

  4.制定整改防範措施。

  5.對事故責任者作出適當的處理。

  6.以事故通報和事故分析會等形式教育職工。

  第三十六條無人員傷亡的交通事故。

  1.公司機動車輛發生交通事故後,駕駛員和有關人員必須協助交管部門進行事故調查、分析,參加事故處理。事故責任人及時向辦公室報告,大事故或死亡事故應即時報告。事後,需補寫“事故經過”的書面報告。肇事司機應

  在兩天內寫出書面報告交給部門領導。部門應在5天內將肇事司機報告隨本部門報告一併送交辦公室備案。

  2.對員工駕車肇事,應根據公安部門裁定的經濟損失數額的20%對事故責任者進行處罰,處罰款項原則上由肇事個人到財務部繳納。處罰的最高款額以不超過上年度公司人均生產性獎金總額(基數按1.0計)為限。

  3.凡未經交管部門裁決而私下協商解決賠償的事故,如公司的`經濟損失超過保險公司規定免賠額的,其超出部分由肇事司機自負。

  4.擅自挪用車輛辦私事而發生交通事故的,按第2款規定加倍處罰;可視情節給予扣發一年以內的獎金或並全廠通報。

  5.凡因私事經主管領導同意借用公車而發生事故的,參照第2款處理。

  6.發生事故隱瞞不報(超時限兩天屬瞞報),每次加扣當事人三個月以內的20%工資。

  7.開“帶病車”,或將車輛交給無證人員或未經行政部門批准駕駛公司車輛的人駕駛,每次扣兩個月10%的.工資。第三十七條事故原因查清後,如果各有關方面對於事故的分析和事故責任者的處理不能取得一致意見時,人力資源部有權提出結論性意見,交由單位及主管部門處理。

  第三十八條在調查處理事故中,對翫忽職守、濫用職權、徇私舞弊者,應追究其行政責任,觸及刑法的,追究刑事責任。

  第三十九條各級部門領導或有關幹部、職工在其職責範圍內,不履行或不正確履行自己應盡的職責,有如下行為之一併造成事故的,按翫忽職守論處。

  1.不執行有關規章制度、條例、規程的或自行其事的。

  2.對可能造成重大傷亡的險情和隱患,不採取措施或措施採取不力的。

  3.不接受主管部門的管理和監督,不聽取合理意見,主觀武斷,不顧他人安危,強令他人違章作業的。

  4.對安全生產工作漫不經心,馬虎草率,麻痺大意的。

  5.對安全生產不檢查、不督促、不指導,放任自流的。

  6.延誤裝、修安全防護裝置或不裝、修安全防護裝置的。

  7.違反操作規程冒險作業或擅離崗位或對作業漫不經心的。

  8.擅自移動動有“危險禁動”標誌的裝置、機器、開關、電閘、訊號等。

  9.不服指揮和勸告,進行違章作業的。

  10.工作組織或單項作業組織有嚴重錯誤的。

  第八章附則

  第四十條本制度由公司辦公室負責制定、修訂、完善和廢止,交總經理審批後生效。

  第四十一條本制度自發文之日起執行。公司以前制定的有關制度、規定等若有與本制度相牴觸的,按本制度相關規定執行。

  安全生產設施裝置檢查制度5

  一、安全生產和崗位責任制

  1、認真學習貫徹國家及行業主管部門關道路運輸、安全生產的法律法規及相關規定,全面負責安全生產工作。

  2、負責和協助有關部門對安全生產事故的上報、調查、責任認定及處理決定等事宜。

  3、負責對單位安全生產情況的監督檢查。

  4、認真學習貫徹《道路交通安全法》、《道路運輸條例》等國家及行業主管部門關於道路運輸安全生產的法律法規,文明駕駛,安全行車。

  5、協助安檢員管理所駕車輛的證照,按時參加車輛年檢、綜合性能檢測、二級維護、年度審驗及投保業務。

  二、安全生產操作規程

  1、駕駛員不帶情緒開車,保證行車安全。

  2、駕駛員對車輛的日常維護應做到:

  (1)保持“四清”,即保持機油、空氣、燃油濾清器和蓄電池的清潔。

  (2)保持車容整潔。

  3、駕駛人員連續駕駛時間不得超過4小時。駕駛員一次連續駕駛4小時應休息20分鐘以上,24小時內實際駕駛車輛時間累計不得超過8小時。

  三、安全生產監督檢查制度

  1、做好出車前、停車後的準備、檢查工作,確保行車安全,發現隱患要及時修復後方可出車。

  2、嚴格按規定進行裝貨,並做好途中檢查工作。

  3、檢查駕駛員是否帶病或疲勞開車,是否違反安全生產操作規程。

  4、檢查消防設施是否安全有效。

  5、建立安全生產獎懲制度。

  四、從業人員安全管理制度

  1、從業人員的資格及聘用。

  (1)駕駛員應有與駕駛車型相適應的駕駛證、相應類別的從業資格證。

  (2)從業務人員須經相應培訓考試合格持有有效合格證件方可上崗。

  (3)單位與聘用人員簽訂聘用合同前須向道路運輸管理機構和公安部門查詢擬聘用從業人員相關情況,簽訂聘用合同後應在從業人員資格證上加蓋單位公章。

  (4)不與沒有固定住所或住所、患有嚴重疾病、休息時間得不到保證的從業人員簽訂聘用合同。

  2、本單位從業人員應參加單位組織的例會和教育培訓活動,不斷提高安全生產思想認識和安全操作水平。

  五、安全例會制度

  1、單位負責人每月召開一次安全例會。

  2、例會內容:

  (1)傳達國家省市及主管部門關於安全生產的形式,會議,檔案精神;

  (2)對本單位的安全隱患進行通報,分析,安排相應的整改措施;

  (3)、佈置下階段安全生產工作。

  3、會議由安檢員負責記錄,會議記錄要妥善保管。

  六、安全培訓和教育學習制度

  1、安全培訓和教育學習工作由單位負責人負責組織。

  2、安全培訓和教育學習由安檢員,全體駕駛員等相關人員參加,實行簽到制,請假人員事後必須補課。

  3、安全培訓和教育學習的內容:

  (1)安全生產法,道路交通安全法,消防法,道路運輸條例等法律法規;

  (2)事故應急處理及現場自救知識;

  4、安全培訓和教育學習由安檢員負責記錄,對學習資料,培訓講義,試卷及考核資料進行歸檔儲存。

  七、車輛、設施、裝置安全管理制度

  1、購置車輛應選擇符合國家技術標準的規範產品,積極推廣使用高效能,低能耗,安全係數高的車輛產品。

  2、車輛必須在公安部門辦理登記手續並領取合法行駛證,號牌,在運管部門辦理合法營運證照方能正式營運。

  3、嚴禁任何人對車輛改裝。

  4、建立營運車輛技術檔案,包括購車發票、登記證、行駛證、營運證、年檢記錄、綜合性能檢測記錄、二級維護記錄、修理記錄、事故記錄等。

  八、道路交通事故處理應急預案(重點)

  1、發生交通事故,當事人應立即進行自救,並報警。電話:122(交警)、119(消防)、120(急救),應簡明講清事故地點、傷亡、損失等情況,以及事故對周圍環境的危害程度,保護現場,搶救傷員,保護貨物財產並通報運輸經營者與保險公司。

  2、保護好自身的安全,積極配合交警、消防等部門進行救護並做好各項善後工作。

  3、發生亡人及重大影響的道路運輸事故,應在6小時內報告當地交通主管部門。

  安全生產設施裝置檢查制度6

  1、總則

  為了規範排程班安全生產管理,夯實排程班安全基礎,為宣城電網安全執行提供排程保障,制定本制度。

  2 、排程執行

  2.1排程值班

  2.1.1值班主值是當值的領導者,對本值電網安全執行、倒閘操作、工作許可、事故處理、無功電壓、經濟執行負完全責任,副值應配合主值完成電網監視、倒閘操作、工作許可、負荷管理、無功電壓管理及事故處理。值班排程員應堅守崗位,及時準確的處理電網執行中發生的各種事情,保證電網安全執行。

  2.1.2值班排程員進行排程操作時(包括排程操作指令票操作和口令操作)應一人操作、一人監護,特別複雜的重大操作應雙重監護,操作前應核對現場實際執行方式、分析負荷平衡情況、無功電壓執行情況和合解環潮流情況,重大操作還應進行危險點分析和事故預想。

  2.1.3值班排程員應對電網實時情況進行危險點分析,制定預控措施,並進行事故預想。

  2.1.4值班排程員應及時做好值班記錄、事故處理記錄、拉限電記錄、危險點分析、事故預想等各項記錄。

  2.1.5嚴格執行三公排程的有關制度,保護電力市場各方利益。

  2.1.6排程員值班應按經批准的值班表執行,特殊情況需調整班次,須經排程班長同意。

  2.2交接班

  2.2.1交班者應為下一班做好一切準備工作,接班者應提前10到15分鐘到班,接班前4小時內不得喝酒。

  2.2.2處理事故或進行重要得倒閘操作時,不得進行交接班,待處理事故或倒閘操作暫告一段落後方可進行交接班。

  2.2.3交接班時應對下列事項進行交接:

  2.2.3.1系統及各變電站的執行方式,執行有關注意事項及規定;

  2.2.3.2系統負荷、電壓及無功補償情況;

  2.2.3.3已執行的和待執行的調令票份數(包括口頭命令);

  2.2.3.4裝置檢修工作報告情況及檢修工作申請單執行情況;

  2.2.3.5繼電保護裝置投停及定值變更情況;

  2.2.3.6事故、異常執行、裝置缺陷情況;

  2.2.3.7拉、限電情況及用電指標;

  2.2.3.8電網存在的危險點及預控措施等。

  2.2.4交接班時應做好的下列記錄:

  2.2.4.1交接班記錄;

  2.2.4.2排程執行值班記錄、事故處理記錄、拉限電記錄等口令項數統計;

  2.2.4.3危險點分析記錄(接班值接班後立即做)。

  2.3排程聯絡彙報

  2.3.1值班排程員在值班期間受安徽省調值班排程員的指揮,負責正確執行省調值班排程員的執行、操作和事故處理指令;省調管轄、許可範圍內裝置異常故障時及時彙報省調,華東網調管轄裝置異常故障時,也應及時彙報省調。

  2.3.2值班排程員在其管轄範圍內的排程聯絡物件為:各縣(配)調值班排程員、各變電站站長、值長或主值班員,線路工區和修試工區的工作聯絡人,電力使用者指定的電氣聯絡人,聯絡人名單需經公司或工區批准或排程協議約定。

  2.3.3當電網實際情況需要時,地調值班排程員有權直接與縣(配)調管轄的變電所進行排程業務聯絡和釋出排程指令。

  2.3.4各級值班排程員及執行值班人員在業務聯絡、釋出和接受排程指令時,必須先互報單位、姓名,使用統一排程術語、操作術語,嚴格執行發令、複誦、回報、錄音記錄制度。

  2.3.5各單位領導向執行人員釋出的指令,如涉及地調值班排程員的業務許可權時,必須得到地調值班排程員的同意後才能執行(但在現場事故處理規程內已有規定者除外)。

  2.3.6地調與各執行單位之間的排程電話是電網統一排程的重要手段,非排程業務不得佔用,排程業務聯絡必須使用自動錄音電話,排程電話出現異常時應立即彙報所領導處理,只能使用非自動錄音電話或手機進行排程業務聯絡時,也應事先彙報所領導、排程班長。

  2.3.7發生重大裝置缺陷、故障、電網發生事故或重要裝置跳閘時應及時彙報公司分管生產的總經理、總工程師、排程所領導、生產部、安全部主任、排程班長,裝置故障缺陷及時通知裝置維護部門處理,負荷變化情況、使用者停產生產變動情況應及時書面通知方式。

  2.4排程操作指令票

  2.4.1除有關規程規定可以使用口令操作外,所有排程操作均應使用排程操作指令票。

  2.4.2正常排程操作指令票由操作前一日白班副值擬定、主值初審,晚班主值複審、副值預發;新裝置啟動等特別重大操作提前兩日白班擬定、初審,晚班複審、預發,班長應對特別重大操作進行稽核;臨時操作應由副值擬定、主值初審,班長複審。

  2.4.3排程操作票的填寫應按典型排程操作指令票規定的精神進行,應由計算機開票打印出來,不得有錯誤,已預到現場的排程操作票因方式變化等原因需進行兩處及以下的改動時應註明原因,並及時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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