裝置部崗位管理制度(精選9篇)

裝置部崗位管理制度(精選9篇)

  在快速變化和不斷變革的今天,越來越多地方需要用到制度,制度是要求大家共同遵守的辦事規程或行動準則。那麼什麼樣的制度才是有效的呢?以下是小編幫大家整理的裝置部崗位管理制度(精選9篇),僅供參考,大家一起來看看吧。

  裝置部崗位管理制度1

  一、工作職責及處罰辦法

  1、對公司的各種裝置進行分類,並統一編號,建立詳細的裝置臺帳。對老的臺賬進行核對,保證帳物相符,如果出現帳物不符,每處對責任人罰款5元。

  2、制定裝置的操作和維護保養規程。每月28日前編制並下發下個月的裝置維修保養計劃。如果沒有及時編制並下發裝置維修保養計劃,每次對責任人罰款10元。

  3、車間(部門)加強對儀器裝置的維護保養,定期組織對裝置完好率進行檢查評定,並嚴格執行《儀器裝置檢查管理規程》的規定進行獎罰。

  4、組織對增添和更新的裝置進行驗收,並及時收集、整理好原始資料,填寫裝置驗收交接單,經參加人員共同簽字後,存檔備查。如果發生原始資料丟失,除責令其責任人向生產廠家索取外,另外對其罰款20元。

  5、及時組織對車間(部門)申請的配件進行加工製作,凡是外加工配件單價在300元以上或者每次加工的總金額在500元以上,必須簽訂加工合同。並對加工的配件進行驗收。自接到批示起,小型配件最遲在二個工作日內落實到加工部門,外加工大型或者高額配件必須在二個工作日內與加工單位進行接洽,按照規定簽訂加工合同,落實或者接洽每延遲一天,對其經辦責任人罰款20元。無質量驗收或者沒有按規定簽訂加工合同不予付款。

  6、及時組織對計量和壓力儀表的定期檢測工作,並作好檢測登記。無正當理由,沒有及時對計量和壓力儀表進行定期檢測,每延遲一週對其責任人罰款10元,而且要承擔由於計量不準而產生的全部損失。

  7、協助有關部門作好對鍋爐和電梯的定期檢測工作。督促電梯維護保養單位定期對電梯進行保養,並填寫維修、保養記錄,無維修、保養記錄不予支付維修保養費用。經辦人沒有進行督促的每次處以10元罰款。

  8、及時、準確抄收水電費用,沒有及時抄收水電費用而沒有采取催收措施的,每次對其責任人罰款10元,發生抄收誤差應及時予以更正,如發生嚴重誤差將對其責任人每次罰款5元。在出售磁卡電量時,對其應該交納的清潔衛生費及水費,應該在全部交納清後才可出售磁卡電量,否則對其經辦人將處以每次10元罰款。

  9、工作人員必須對自己負責的工作完成情況進行督促檢查,每天填寫工作情況記錄,遇到問題必須向部門負責人彙報並通報專案的完成情況。無正當理由,沒有及時填寫當日工作情況記錄對其當事人每次罰款2元。

  10、本部門人員違反制度當月罰款達100元以上,部門負責人按其金額的20%處罰,部門副職分管人員當月罰款金額在100元以上,按其金額的25%罰款。

  二、考核的內容主要是個人德、勤、能、績四個方面。其中:

  “德”主要是指敬業精神、事業心和責任感及行為規範。

  “勤”主要是指工作態度,是主動型還是被動型等等。

  “能”主要是指工作能力,完成任務的效率,完成任務的質量、出差錯率的高低等。

  “績”主要是指工作成果,在規定時間內完成任務量的多少,能否開展創造性的工作等等。

  三、考核的目的:

  對公司員工的品德、才能、工作態度和業績作出適當的評價,作為合理使用、獎懲及培訓的依據,促使增加工作責任心,各司其職,各負其責,破除“幹好幹壞一個樣,能力高低一個樣”的弊端,激發上進心,調動積極,以提高公司的整體效益。

  四、本制度從20xx年一月一日起執行。

  裝置部崗位管理制度2

  為進一步體現生產管理過程中的規範化,程式化和標準化,近期生產部對每位員工的崗位職責及標準重新進行梳理,針對裝置條線最主要的兩方面工作,潤滑和巡檢特作出規定細則,各員工需以此為標準,在以後的工作中進行常態化運作。

  一、裝置巡檢:

  1、根據崗位職責將裝置巡檢細化分配,單獨編制裝置巡檢責任制一覽表,明確巡檢責任主體;

  2、條線巡檢人員(丁書平)不僅有自身的巡檢,更有對其他巡檢人員的監督和考核職責;

  3、三班制人員巡檢範圍內發現的隱患,在現場巡檢記錄本上記錄,次日條線巡檢人員檢查記錄本後到現場進行確認;

  4、白班人員巡檢範圍內裝置發現的隱患,呼叫對應的中控操作員進行登記,(中控設立裝置巡檢隱患記錄本),條線人員每天到中控檢查該記錄本,有記錄的到現場進行隱患確認;

  5、所有裝置巡檢記錄由條線巡檢人員負責記錄,並按月整理收集歸檔;

  6、裝置條線主管根據巡檢內容和對生產的影響程度,及時制定方案,編制相關的派工單進行維護;

  二、裝置潤滑

  1、根據崗位職責將裝置潤滑細化分解,單獨編制裝置潤滑責任制一覽表,以明確潤滑責任主體;

  2、裝置潤滑總負責人:張兵;負責潤滑油的月度計劃申報,倉庫領料單開具,潤滑油使用記錄等工作(潤滑油開票唯一人員,不在由崔衛代替)

  3、稀油潤滑

  1)稀油潤滑新增和更換工作安排在白班進行,生產部預先開具一桶油放在倉庫,用於不正常新增,在倉庫設立表格,記錄新增數量和新增部位和領用人等資訊;

  2)夜間如領用稀油新增,張兵需到現場進行確認;

  3)張兵負責每日稀油使用統計和月末彙總,每月30日彙總報生產部

  4)所有稀油新增部位,張兵事後需到現場進行確認,並制定治理方案;

  4、油脂潤滑

  1)三班制潤滑用油脂,分別領用放在煤磨工具房,礦渣磨工具房和水泥輥壓機工具箱,根據潤滑要求和標準,新增數量記錄在現場巡檢記錄本上,張兵每日負責資訊收集彙總;

  2)白班潤滑油脂,由白班人員領用進行新增,新增的數量和部位等資訊呼叫中控進行登記(中控設立潤滑油登記記錄表),張兵每日到中控進行資訊彙總登記;

  3)輥壓機油脂:張兵過程監督,月末統計用量;

  5、廢油新增:由三班制人員負責在巡檢記錄本上註明用量,張兵過程監督並統計,月末彙總上報部門;

  6、常林潤滑油使用:裝置主管近期進行專門規定,另行通知;

  裝置部崗位管理制度3

  1、目的:

  確保裝置安全,特制訂本制度。

  2、範圍:

  適用於生產部所屬各班組、部門和個人。

  3、職責:

  3.1、經理助理負責生產裝置臺帳、資料管理。

  3.2、車間主任督促員工定期、不定期進行維護。

  4、制度:

  生產裝置是從事生產工作的最基本的工具。保證生產裝置設施的安全性、可靠性、完好性,才有能力保障生產的安全性、連續性、穩定性,由此可見加強對生產裝置管理的重要性。

  4.1、建立健全裝置實施臺帳。(包括:裝置名稱、裝置型號、裝置引數、裝置數量、裝置採購日期及裝置生產單位、裝置使用說明書、裝置裝配圖紙、裝置使用範圍及所配屬崗位等與裝置相關資料)。

  4.2、裝置的日常保養和維護。將工廠的裝置保養與維護工作按所屬崗位分別落實到個人,實行專人專管(包括:裝置加油、裝置防鏽蝕、裝置除塵、裝置清潔等與裝置相關的日常保養和維護)。

  4.3、裝置易損配件的備庫。對裝置的易損配件根據其使用週期及使用壽命長短制定相應的庫存方案,實行充足的備庫。防止出現裝置因易損配件的缺欠而造成對生產的影響。

  4.4、生產經理助理配合公司裝置管理人員必須經常對裝置進行巡檢,對裝置可能出現的故障要有充分的預見性,防患於未然。根據裝置使用情況及裝置使用要求對裝置實行半年檢或年檢工作。

  4.5、任何裝置的使用環境必須乾淨、乾燥、防止裝置電器元件的因工作環境受潮短路或燒廢。

  4.6、在裝置使用之前遵循“一看、二聽、三檢查”的原則,使用完畢後必須對裝置進行清潔清理工作。

  4.7、對於長期不使用或工廠停產放假等情況,必須對裝置進行徹底的清潔和維護,並切斷其電源進行封存處理,以保證裝置能夠因生產工作的需要而隨時能夠正常啟動。

  裝置部崗位管理制度4

  為建立裝置設施維護保養標準,使裝置設施保持安全正常執行,以滿足生產需要,減少缺陷率,特制定本制度,要求如下:

  1.實行人員包機制,做到臺臺裝置、條條管線、個個閥門、塊塊儀表有人負責。

  2.執行人員必須用嚴肅的態度和科學的方法正確使用和維護好裝置。

  3.執行人員透過崗位練兵和培訓,對所使用的裝置,做到“四懂”、“三會”。“四懂”即:懂原理、懂構造、懂效能、懂用途;“三會”即會使用、會保養、會排除故障。

  4.執行人員,必須做好下列主要工作:

  (1)嚴格按操作規程進行裝置的啟動執行與停車。

  (2)必須堅守崗位,嚴格執行巡迴檢查制度,認真填寫執行記錄及檢查記錄。

  (3)認真做好裝置潤滑工作,堅持做到“五定”、“三級過濾”。

  (4)嚴格執行交接班制度,交接班要交裝置狀態。

  (5)保持裝置整潔,及時消除跑冒滴漏,文明生產。

  5.執行人員發現裝置有不正常情況,應立即檢查原因,及時反映。在緊急情況下,應採取果斷措施或立即停車,並上報和通知班長及有關崗位,不弄清原因、不排除故障不得盲目開車。未處理的缺陷須記於執行記錄上,並向下一班交待清楚。

  6.維修人員(機、電、儀)要明確分工,對分工負責包乾的裝置,負有維修責任,並做到:

  (1)定時定點檢查,並主動向執行人員瞭解裝置執行情況。

  (2)發現缺陷及時消除,不能立即消除的缺陷,要詳細記錄,及時上報,並結合裝置檢修予以消除。

  (3)按質按量完成維修任務。

  7.所有備用裝置應有專人負責定期檢查維護,注意防塵、防潮、防凍、防腐蝕,對於轉動裝置還應定期進行盤車和切換,使所有備用裝置處於良好狀態。

  8.未經批准,不得將配套裝置拆件使用。

  9.裝置管理人員應對裝置維護保養制度貫徹執行情況進行監督檢查,認真總結執行和維修工人的維護保養經驗,改進裝置管理工作。

  裝置部崗位管理制度5

  為加強裝置的維護與保養,堅持“預防為主”和“維護與計劃檢修相結合”的原則,做到正確使用、精心維護,使裝置常處於良好狀態,保證裝置的長週期、安全、穩定運轉,特別制定本制度。

  一、實行專機專責制度或包機制度,做到臺臺裝置、條條管線、個個閥門、塊塊儀表有人負責。

  二、所有裝置都要有維護保養規程,操作人員應嚴格執行,操作人員要達到“四懂”、“三會”(懂結構、懂原理、懂效能、懂用途,會使用、會保養、會排除故障)。實行操作合格證制度,無證者不準上崗操作。

  三、認真執行裝置潤滑制度,堅持五定(定質、定量、定時、定點、定期對潤滑部位清洗換油)和三級過濾(向固定油桶經過濾、由油桶向油壺裝油經過過濾,由油壺加入到加油點經過過濾),保證油質、工具清潔好用,潤滑效果良好。

  四、操作工人對本崗位範圍內的裝置管道、儀表盤、支架、地面等應保持整潔、油漆、保溫完整,加強靜密封點的管理,消除跑冒滴漏,努力降低洩漏率,搞好環境衛生,做到文明生產。

  五、備用裝置應處於良好狀態,停用、閒置裝置應有專人負責定期檢查維護,加強防塵、防潮、防凍、防腐蝕的管理,對於傳動裝置要定期進行盤車和切換,使所有備用裝置處於良好狀態。

  六、操作人員必須做好下列主要工作:

  1.嚴格按操作程式與規定步驟進行裝置的啟動與停車,做到啟動前認真準備,啟動中反覆檢查,停車後妥善處理。

  2.堅守崗位,嚴格執行巡迴檢查制度,執行五字操作法(聽、摸、查、看、聞),定時定點按巡迴檢查路線對裝置進行仔細檢查。

  3.認真填寫執行記錄,發現裝置缺陷能處理的應主動進行消除,髒、松、缺、亂、漏等舉手之勞可以解決的問題,應隨時在檢查中進行解決。

  4.嚴格執行交接班制度。實行十交五不接。十交即:交任務、交指標、交原料、交操作指標、交質量、交問題、交經驗、交工具、交安全衛生、交記錄;五不接即:裝置潤滑不好不接、工具不全不接、操作情況交待不清不接、記錄不全不接、衛生不好不接。交接雙方要在現場逐項交接,在操作日記上正式簽字。

  七、生產操作人員發現裝置有不正常情況,要立即檢查原因,及時反映。發現特殊響聲、振動、漏氣、火花等緊急情況,應採取果斷措施立即停車,並上報和通知值班長及有關崗位,不弄清原因不得盲目開車。已處理和未處理的缺陷記錄執行記錄本上,並向下一班交待清楚。

  八、廠房建築物、構築物、裝置基礎、處管道及支架,應有專人經常維護,保持完整,定期檢測。採取防潮、防汛、防凍、防塵、防腐蝕措施。裝置管道的儀表和安全裝置要齊全好用,定期進行檢查和調整。

  九、維修工人(機、電)對包機的裝置負有維修好的責任,對包機的裝置需定時上崗檢查,主動向操作工人們解決裝置執行情況,發現易處理的缺陷及時消除。不能立即解決的缺陷要詳細記錄,結合中小修或停車機會處理。

  裝置部崗位管理制度6

  (一) 總則

  第一條 為加強本公司內部生產、運輸、吊裝、辦公裝置的管理,正確、安全地使用和維護裝置,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條 裝置使用、維護規程是根據裝置使用、維護說明書和生產工藝要求制定,用以指導正確操作使用和維護裝置的制度。公司各部門都必須建立、健全裝置使用規程和維護規程。

  (二) 規程的制定與修改

  第三條 各部門首先要按照本制度規定的原則,正確劃分裝置型別,並按照裝置在生產、運營中的'地位、結構複雜程度以及使用、維護難度,將裝置劃分為:重要裝置、主要裝置、一般裝置三個級別,以便於規程的編制和裝置的分級管理。

  第四條 凡是安裝在用裝置,必須做到臺臺都有完整的使用、維護規程。

  第五條 對新投產的裝置,技術裝備部應在在裝置投產前30天制訂出使用、維護規程,並下發執行。

  第六條 當生產準備採用新工藝、新技術時,在改變工藝前10天,技術裝備部應根據裝置新的使用、維護要求對原有規程進行修改,以保證規程的有效性。

  第七條 崗位在執行規程中,發現規程內容不完善或有缺陷時,要逐級及時反映。規程管理專業人員應立即到現場核實情況,並對規程內容進行增補或修改。

  第八條 新編寫或修改後的規程,都要按專業管理的有關規定分別報送分管副總經理審批。

  第九條 當裝置發生嚴重缺陷,又不能立即停產修復時,必須制定可靠的措施和臨時性使用、維護規程,由分管副總經理批准執行。缺陷消除後臨時規程作廢。

  (三) 規程的內容

  第十條 裝置使用規程必須包括的內容:

  1、裝置技術性能和允許的極限引數,如最大負荷、壓力、溫度、轉速、電壓、電流等;

  2、裝置交接使用的規定,兩班或三班連續運轉的裝置,崗位人員交  第十一條 裝置維護規程應包括的內容:

  1、裝置傳動示意圖、液壓原理圖、氣動原理圖、蒸汽原理圖、電氣原理圖主要零部件圖;

  2、裝置潤滑“五定”圖表和要求;

  3、定時清掃的規定;

  4、裝置使用過程中的各項檢查要求,包括路線、部位、內容、標準狀況引數、週期(時間)、檢查人等;

  5、執行中常見故障的排除方法;

  6、裝置主要易損件的報廢標準;

  7、安全注意事項。

  (四) 規程的貫徹執行

  第十二條 新裝置投入使用前,要由主管技術裝備部的副總經理佈置貫徹執行裝置使用、維護規程。規程要發入到有關專業、崗位操作人員以及維修人員手裡,並做到人不離崗。

  第十三條 生產部門要組織裝置操作人員認真學習規程,裝置專業人員要向操作人員進行規程內容的講解和學習輔導。

  第十四條 裝置操作人員須經公司組織的規程考試及實際操作考核,合格後方能上崗。

  第十五條 生產部門每月都要組織班組學習規程,車間主管及裝置管理人員,每年要對生產班組規程學習情況進行定期或隨機抽查,發現問題及時解決,抽查情況納入考核。

  (五) 裝置技術狀況的管理

  第十六條 對所有裝置按裝置的技術狀況、維護狀況和管理狀況分為完好裝置和非完好裝置,並分別制訂具體考核標準。

  第十七條 各部門的生產裝置必須完成上級下達的技術狀況指標,即考核裝置的綜合完好率。專業部門要分別制訂出年、季、月度裝置綜合完好率指標,並層層分解逐級落實到崗位。

  (六) 裝置潤滑管理

  第十八條 對裝置潤滑管理工作的要求

  1、各部門設專職潤滑員負責裝置潤滑工作。

  2、每臺裝置都必須制訂完善的裝置潤滑“五定”圖表和要求,並認真執行。

  3、各部門要認真執行裝置用油三清潔(油桶、油具、加油點),保證潤滑油(脂)的清潔和油路暢通,防止堵塞。

  4、對大型、特殊、專用裝置用油要堅持定期分析化驗制度。

  5、潤滑專業人員要做好裝置潤滑新技術推廣和油品更新換代工作。

  6、認真做到廢油的回收管理工作。

  第十九條 潤滑“五定”圖表的制訂、執行和修改

  1、各部門的生產裝置潤滑“五定”圖表必須逐臺製訂,並和使用維護規程同時發至崗位。

  2、裝置潤滑“五定”圖表的內容是:

  (1)定點:規定潤滑部位、名稱及加油點數。

  (2)定質:規定每個加油點潤滑油脂牌號。

  (3)定時:規定加、換油時間。

  (4)定量:規定每次加、換油數量。

  (5)定人:規定每個加、換油點的負責人。

  3、崗位操作及維護人員要認真執行裝置潤滑“五定”圖表規定,並做好支行記錄。

  4、潤滑專業人員要定期和不定期抽查潤滑“五定”圖表執行情況,發現問題及時處理。

  5、崗位操作和維護人員必須隨時注意裝置各部位潤滑狀況,發現問題及時報告和處理。

  第二十條 潤滑油脂的分析化驗管理

  裝置運轉過程中,由於受到機件本身及外界灰塵、水分、溫度等因素的影響,易使潤滑油脂變質,為保證潤滑油的質量,需定期進行過濾分析的化驗工作,對不同裝置規定不同的取樣化驗時間。經化驗後的油品不符合使用要求時,要及時更換潤滑油脂。

  第二十一條 裝置潤滑新技術的應用與油品更新管理

  1、各部門對生產裝置潤滑油跑、冒、漏情況,要組織研究攻關,逐步解決。

  2、油品的更新換代要列入公司年度裝置工作計劃中,並經過試驗,保證安全方可加以實施。油品更新前必須對油具、油箱、管路進行清洗。

  (七) 裝置缺陷的處理

  第二十二條 裝置發生缺陷,崗位操作和維護人員能排除的應立即排除,並在日誌中詳細記錄。

  第二十三條 崗位操作人員無力排除的裝置缺陷,要詳細記錄並逐級上報,同時精心操作,加強觀察,注意缺陷發展。

  第二十四條 未能及時排除的裝置缺陷,必須在每天生產排程會上研究決定如何處理。

  第二十五條 在安排處理每項缺陷前,必須有相應的措施,明確專人負責,防止缺陷擴大。

  (八) 裝置執行動態管理

  第二十六條 裝置執行動態管理,是指透過一定的手段,使各級維護與管理人員能牢牢掌握住裝置的執行情況,依據裝置執行的狀況制訂相應措施。

  第二十七條 建立健全系統的裝置巡檢標準

  各部門要對每臺裝置,依據其結構和執行方式,定出檢查的部位(檢查點)、內容(檢查什麼)、正常執行的引數標準(允許的值),並針對裝置的具體執行特點,對裝置的每個檢查點,確定出明確的檢查週期,一般可分為時、班、日、周、旬、月、季、年檢查點。

  第二十八條 建立健全巡檢保證體系

  生產崗位操作人員負責對本崗位使用裝置的所有檢查點進行檢查,專業維修人員要承包對重點裝置的巡檢任務。各部門都要根據裝置的多少和複雜程度,確定設定專職巡檢工員的人數和人選,專職巡檢員負責承包重要的檢查點之外,要全面掌握裝置執行動態。

  第二十九條 資訊傳遞與反饋

  生產崗位操作人員巡檢時,發現裝置不能繼續運轉需緊急處理的問題,要立即通知值班主任,由值班主任組織處理。一般隱患或缺陷,檢查後登入檢查表,並按時傳遞給專職巡檢員。

  專職維修人員進行的裝置點檢,要做好記錄,除安排處理外,要將資訊向專職巡檢員傳遞,以便統一彙總。

  專職巡檢員除完成承包的巡檢點任務外,還要負責將各方面的巡檢結果,按日彙總整理,並列出當日重點問題向技術裝備部彙報。

  技術裝備部應列出主要問題,除登記臺賬,輸入計算機外,要進一步檢查落實,以便於綜合管理。

  第三十條 動態資料的應用

  巡檢員針對巡檢中發現的裝置缺陷、隱患,提出應安排檢修的專案,納入檢修計劃。巡檢中發現的裝置缺陷,必須立即處理的,由值班主任即刻組織處理;本班無能力處理的,由技術裝備部確定解決方案。重要裝置的重大缺陷,由分管副總經理組織研究,確定控制方案和處理方案。

  第三十一條 裝置薄弱環節的立項處理

  下列情況均屬裝置薄弱環節:

  1、執行中經常發生故障停機而反覆處理無效的部位;

  2、執行中影響產品質量和產量的裝置或部位;

  3、執行達不到小修週期要求,經常要進行計劃外檢修的裝置或部位;

  4、存在不安全隱患(人身及裝置安全),且日常維護和簡單修理無法解決的裝置或部位。

  第三十二條 對薄弱環節的管理

  本公司技術裝備部要依據動態資料,列出裝置薄弱環節,按時組織審理,確定當前應解決的專案,提出改進方案。分管副總經理負責組織有關人員對改進方案進行審議,審定後列入檢修計劃。

  裝置薄弱環節改進實施後,要進行效果考察,做出評價意見,經分管副總經理審閱後,存入裝置檔案。

  裝置部崗位管理制度7

  1、凡是有醫療裝置的科室,要建立使用管理責任制,指定專人管理,認真檢查保養,保持儀器裝置處於良好狀態,隨時開機可用,並保證帳、卡、物相符。

  2、新進儀器裝置在使用前要由裝置科負責驗收、除錯、安裝。有關科室專業人員進行操作培訓,使其瞭解儀器裝置的構造、效能、工作原理和使用維護方法後,方可獨立使用。儀器裝置的使用人員要嚴格按照儀器裝置的技術標準、說明書和操作規程進行操作。

  3、儀器裝置(包括說明書)必須保持完整無缺,即使破損失靈配件,未經裝置科檢驗不得任意丟棄。

  4、凡屬臨床科室的儀器,科室間需調劑使用時,一定要經所屬科室科主任批准。

  5、儀器裝置原則上不外借,特殊情況須經院長批准,方可借出。

  6、各種儀器裝置的說明書、線路圖等資料,按科技檔案由裝置科建立檔案,並負責保管。各科室需用時,應辦理借閱手續。有關科室如因操作、日常維護需經常使用的,可以影印副本。

  7、儀器裝置屬於公用資產,任何人不得以任何藉口作為私有財產壟斷使用。對於使用率低或使用不當,儀器裝置未能充分發揮作用的,裝置科有權報告院長收回。

  8、儀器用完後,應由管理人員或操作人員檢查、關機。若發現儀器損壞或發生故障,應立即查明原因和責任。如系違章操作所致,要立即報告醫務科和裝置科,視情節輕重進行賠償或進一步追究責任。

  (1)一般事故:未按操作規程操作,造成萬元以下儀器損壞,尚能修復,不致影響工作者,按一般事故處理。

  (2)責任事故:未按操作規程操作,造成萬元以上儀器損壞,而不能修復者,按責任事故處理。

  (3)重大事故:因工作責任心不強,翫忽職守造成萬元以上儀器損壞不能修復者,或雖能修復但裝置損失費在萬元以上者,按中的責任事故處理。

  (4)無論何種事故發生後,都要立即組織事故分析。一般事故分析由醫療裝置科組織使用者和維修等有關人員參加。重大責任事故分析由院領導主持。

  (5)事故分析會的主要內容是對事故原因、事故責任進行分析,總結經驗教訓及制定防範措施。要做到:事故原因不明、責任不清不放過;事故責任者不受教育不放過;防範措施不落實不放過。

  裝置部崗位管理制度8

  第一條 為了加強特種裝置的安全管理,防止和減少事故,保障人民群眾生命和財產安全,促進經濟社會發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特種裝置安全法》和有關法律、行政法規,結合本省實際,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 本省行政區域內特種裝置的生產(含設計、製造、安裝、改造、維修,下同)、銷售、使用、檢驗、檢測和監督管理,應當遵守本條例。

  本條例所稱特種裝置,是指涉及生命安全、危險性較大的鍋爐、壓力容器(含氣瓶,下同)、壓力管道、電梯、起重機械、客運索道、大型遊樂設施和場(廠)內專用機動車輛,包括特種裝置附屬的安全附件、安全保護裝置和與安全保護裝置相關的設施。

  核設施、航空航天器、鐵路機車、海上設施和船舶以及礦山井下使用的特種裝置、民用機場的專用裝置的安全管理,房屋建築工地和市政工程工地用起重機械、場(廠)內專用機動車輛的安裝、使用的監督管理,壓力管道設計、安裝、使用的安全監督管理,依照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執行。

  第三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對本行政區域內特種裝置安全工作的領導,建立健全特種裝置安全監督管理聯席會議制度,及時協調、解決特種裝置安全監督管理中存在的重大問題,督促各有關部門依法履行職責,保障特種裝置安全監督管理必需的經費,並將特種裝置安全工作納入對下級人民政府的考核內容。

  鄉(鎮)人民政府以及街道辦事處、開發區(園區)管理機構等人民政府的派出機關(機構)應當加強對本轄區內特種裝置安全狀況的監督檢查,明確人員,協助上級人民政府有關部門依法履行特種裝置安全監督管理職責。

  第四條 縣級以上質量技術監督部門是負責特種裝置安全監督管理的部門(以下簡稱特種裝置安全監督管理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特種裝置安全監督管理工作。

  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建設、財政、價格、工商行政、監察等有關部門按照各自職責,共同做好特種裝置的安全監督管理工作。

  第五條 有關行業協會應當加強對本行業內特種裝置安全工作的自律管理,配合、協助特種裝置安全監督管理部門和其他有關部門做好特種裝置安全監督管理工作。

  第六條 特種裝置的生產單位,應當依法報經國務院或者省特種裝置安全監督管理部門許可;特種裝置的使用單位,應當依法向設區的市特種裝置安全監督管理部門辦理登記;特種裝置的檢驗、檢測機構,應當依法報經國務院特種裝置安全監督管理部門核准。

  特種裝置作業人員和檢驗、檢測人員,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經特種裝置安全監督管理部門考核合格,取得特種裝置作業人員證書或者檢驗、檢測人員證書。

  第七條 特種裝置的生產、使用單位,應當嚴格按照有關特種裝置安全生產的法律、法規、規章的規定和安全技術規範的要求進行生產、使用,保證特種裝置的產品質量和安全使用。

  特種裝置生產、使用單位的主要負責人,依法對本單位特種裝置的安全全面負責。

  提倡特種裝置使用單位辦理第三者責任保險。

  第八條 特種裝置的銷售者應當建立並執行進貨檢查驗收制度,驗明特種裝置出廠時應當附有的符合安全技術規範要求的設計檔案、產品質量檢驗合格證明、安裝及使用維修說明、監督檢驗證明等檔案。

  第九條 特種裝置的使用單位為管理責任人;使用單位委託其他管理人管理特種裝置的,受託人為管理責任人。管理責任人依法履行特種裝置的管理義務。

  新安裝特種裝置未移交使用單位的,專案建設單位為管理責任人。

  業主共有的電梯,由業主委託的物業服務企業或者其他管理人為管理責任人。業主未委託的,由全體業主協商確定管理責任人;協商不成的,鄉(鎮)人民政府或者街道辦事處、開發區(園區)管理機構等人民政府的派出機關(機構)應當指導、協調業主確定管理責任人。未確定管理責任人的,電梯不得投入使用;已投入使用的,應當暫停使用。

  第十條 氣瓶充裝單位在氣體充裝前,應當按照安全技術規範的要求對氣瓶進行安全檢查。

  禁止使用下列氣瓶充裝氣體:

  (一)沒有檢驗、檢測標識的;

  (二)超過定期檢驗週期的;

  (三)經檢驗、檢測不合格的;

  (四)超過安全使用年限的。

  氣瓶充裝單位發現有前款第一項、第二項規定的氣瓶,應當按規定送檢驗、檢測機構檢驗、檢測;發現有前款第三項、第四項規定的氣瓶,應當作出回收處理。

  氣瓶的回收處理辦法由省人民政府制定。

  第十一條 鍋爐房的建造設計方案,應當符合國家標準。

  第十二條 鍋爐用水的水質、鍋爐的化學清洗和停爐保養,應當符合安全技術規範的要求。

  鍋爐停用一年以上重新啟用的,應當經檢驗、檢測機構檢驗、檢測合格。

  第十三條 電梯的日常維護保養,應當由電梯製造單位或者依法取得許可的安裝、改造、修理單位按照安全技術規範和使用維護保養說明的要求進行。

  特種裝置安全監督管理部門對電梯維護保養單位的日常維護保養活動實施監督檢查,並向社會公佈監督檢查結果。

  其他特種裝置的日常維護保養,應當由管理責任人按照安全技術規範和使用維護保養說明的要求進行。管理責任人不能按照要求進行日常維護保養的,應當委託依法取得許可的安裝、改造、修理單位或者其他有日常維護保養能力的單位進行維護保養。

  鼓勵特種裝置製造單位直接從事本單位所製造特種裝置的日常維護保養活動。

  第十四條 電梯主要部件嚴重損壞,危及公共安全的,可以按照設區的市規定的簡易程式申請使用物業專項維修資金;未設立物業專項維修資金的,設區的市、縣(市)人民政府應當明確電梯大修、改造、更新經費籌措方案。

  按照簡易程式申請使用物業專項維修資金的,應當將維修內容、維修預算、維修單位等事項在物業管理區域內的顯著位置公示,並在物業專項維修資金撥付使用完畢後一個月內將維修資金使用總額及業主分攤情況向全體業主公告。

  第十五條 特種裝置生產、使用單位履行法定的檢驗、檢測義務時,有權自主選擇委託有資質的特種裝置檢驗、檢測機構。有關部門不得對其選擇委託權進行限定。

  特種裝置使用單位應當在十日內將法定的檢驗、檢測結果和鑑定結論,報縣(市、區)特種裝置安全監督管理部門備案。

  第十六條 特種裝置檢驗、檢測機構進行檢驗、檢測,應當客觀、公正,符合安全技術規範的要求。

  特種裝置檢驗、檢測機構,依法對檢驗、檢測結果和鑑定結論承擔法律責任。

  第十七條 禁止轉讓、出租和出借下列證書、檔案或者標識:

  (一)特種裝置生產許可證書;

  (二)檢驗、檢測機構核准證書;

  (三)特種裝置使用登記證書;

  (四)特種裝置作業人員證書或者檢驗、檢測人員證書;

  (五)檢驗、檢測機構的檢驗、檢測結果或者鑑定結論;

  (六)檢驗、檢測機構的檢驗、檢測標識。

  第十八條 禁止生產、銷售和使用用油桶等容器改裝或者採用其他類似材質卷制、焊接的可以輸出蒸汽、產生壓力的簡易裝置。

  第十九條 特種裝置安全監督管理部門應當建立健全投訴舉報、執法責任等特種裝置安全監督管理制度,加強特種裝置安全監察執法隊伍建設,切實履行特種裝置安全監督管理職責。

  第二十條 特種裝置安全監督管理部門應當按照事故等級依法履行特種裝置事故調查職能。

  特種裝置安全監督管理部門可以根據事故影響程度,委託下一級特種裝置安全監督管理部門會同同級有關部門組織事故調查組進行事故原因調查;受委託的特種裝置安全監督管理部門不得再委託其他部門組織事故調查組進行事故原因調查。

  第二十一條 違反本條例規定的行為,法律、行政法規已有法律責任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二十二條 違反本條例第十二條第二款規定的,由縣級以上特種裝置安全監督管理部門責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責令停止使用,處五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罰款。

  第二十三條 違反本條例第十七條第二項規定的,由縣級以上特種裝置安全監督管理部門責令改正,處五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吊銷檢驗、檢測機構核准證書。

  違反本條例第十七條第三項、第四項規定的,由縣級以上特種裝置安全監督管理部門責令改正,處一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登出特種裝置使用登記證書,吊銷特種裝置作業人員證書或者檢驗、檢測人員證書。

  違反本條例第十七條第五項、第六項規定的,由縣級以上特種裝置安全監督管理部門責令改正,處三萬元以上三十萬元以下罰款。

  第二十四條 違反本條例第十八條規定的,由縣級以上特種裝置安全監督管理部門按照下列規定予以處罰:

  (一)違法生產、銷售簡易裝置的,責令限期改正,沒收違法生產、銷售的簡易裝置,可以並處簡易裝置貨值金額等值以上三倍以下罰款或者二百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罰款;逾期未改正的,處五千元以上一萬元以下罰款;有違法所得的,沒收違法所得;

  (二)違法使用簡易裝置的,責令停止使用,限期拆除、銷燬;逾期未拆除、銷燬的,予以沒收,並處二百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罰款。

  簡易裝置構成特種裝置的,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特種裝置安全法》的規定處罰。

  第二十五條 特種裝置安全監督管理部門及其工作人員在特種裝置安全監督管理工作中翫忽職守、徇私舞弊、濫用職權的,依法追究行政、刑事等法律責任。

  第二十六條 本條例自20xx年9月1日起施行。

  裝置部崗位管理制度9

  一、 不能在帶電的情況下插拔任何與遠教裝置主機、外部裝置相連的部件、插頭等。

  二、在遠教裝置執行過程中,不得頻繁地關閉或開啟電源,不得隨意移動和振動機器。如果電腦出現宕機,應採用系統熱啟動和系統復位方式。如果必須關閉電腦電源也需要至少關機一分鐘後再重新開啟電腦電源。

  三、遠教接收系統的電腦在使用時,如果硬碟出現嘎嘎響聲時,應立即關機,要及時請專業人員處理,以保護硬碟及資料。

  四、 不要用手觸控電腦顯示器和電視機熒屏

  五、 電壓過高或過低或是遠端教育裝置過載或失控時必須連線UPS電源等防護裝置。

  六、雷電天不能使用遠教裝置,並將電源插頭拔下。

  七、遠教裝置必須做好防塵工作,注意環境清潔。要及時清除裝置上的灰塵等雜物。裝置不使用或使用後,要用檯布蓋好。

  八、遠教裝置不能使用有機溶劑擦拭,只能使用中性洗滌或清水。清潔機身時,要把(清潔柔軟的)抹布擰乾,不能把液體(水)滴入裝置內。電腦顯示器和電視機的表面有保護塗層,除非必要,否則不用擦拭;擦拭時只能用沾清水的脫脂棉等擦拭。

  九、遠教裝置長時間不用,要一個月左右開機通電執行一次,以使遠教裝置始終保持在良好的狀態。

  十、當環境發生異常(如:火、水等)時,要及時做好裝置的保護,必要時要將遠教裝置及時移出所處環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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