執行特種裝置許可制度(精選15篇)

執行特種裝置許可制度(精選15篇)

  在我們平凡的日常裡,我們都跟制度有著直接或間接的聯絡,制度具有使我們知道,應該做什麼,不應該做什麼,懲惡揚善、維護公平的作用。擬起制度來就毫無頭緒?以下是小編整理的執行特種裝置許可制度(精選15篇),供大家參考借鑑,希望可以幫助到有需要的朋友。

  執行特種裝置許可制度 篇1

  1.要建立特種裝置安全管理小組,要有負責人,有安全管理人員。

  2.鍋爐工要堅守崗位,不得擅自離開工作崗位,外人不得進入鍋爐房;嚴禁在鍋爐房做其他無關事情。

  3.特種裝置出現故障或者發生異常情景應當對其全面檢查,消除事故隱患後,方可重新投入使用。

  4.對特種裝置管理不嚴,違反安全管理制度的,發生事故的,根據情節的輕重,必須要負有法律職責。

  5.特種裝置的要進行定期檢驗和定期自行檢查的記錄。

  6.水位計,壓力錶,安全閥等附件必須齊全完好。壓力錶安全閥必須經鑑定合格在週期內使用。

  7.要建立特種裝置安全檔案。

  8.嚴格遵守《安全技術操作規程》有關安全操作執行規程等項制度。按規定認真作好執行記錄和危險點的安全檢查記錄。

  9.按規定標準,經常對鍋爐用水進行水質檢修,發現水質不貼合規定標準,應立即報告有關部門並協同解決。

  10.對特種裝置要進行經常性日常維護保養,並定期自行檢查,至少每週一次,並作好記錄,發現情景及時處理。安全保護裝置測量調近代裝置及有關附屬食品儀表進行定期校驗檢修,並作出記錄。

  11.特種裝置作業人員,應當持有上崗證,無證不得上崗。並按照安全操作規程進行工作。

  12.特種裝置及其安全附件安全保護裝置測量調檢裝置及有關附屬儀器儀表要進行日常維護保養。

  13.特種裝置作業人員,在作業過程中發現事故隱患或者其他不安全因素,應當立即向安全管理人員和單位負責人報告。

  14.經常對特種裝置作業人員進行特種裝置安全教育的培訓。

  15.安全管理員或者單位負責人應經常對特種裝置的使用進行檢查,發現問題立即採取措施,或向特種裝置安全監督管理部門報告,並採取相應的措施。

  執行特種裝置許可制度 篇2

  一.嚴格執行國家有關安全生產和特種裝置的法律.法規的規定,保證特種裝置的安全使用。

  二.本廠購買.使用的特種裝置,必須貼合國家或行業規定的安全技術規範的要求,並在規定的時間內向主管部門登記。

  三.對在用的特種裝置要進行經常性的日常維護和保養,車間或班組至少每月要進行一次檢查,或按國家和行業有關的時間規定,進行維護保養.檢查.做好記錄。並由有關人員簽字,發現異常情景,應當及時處理或上報厂部。

  四.未經定期檢驗或檢驗不合格的特種裝置,不得繼續使用。

  五.特種裝置出現故障或發現異常情景,必須及時對其進行全面檢查,消除事故隱患後,方可重新投入使用。

  六.特種裝置存在嚴重事故隱患或超過安全技術規範規定使用年限的應當予以報廢,並向有關監督管理部門辦理登出。

  七.特種裝置的維護.保養.安裝.改造.維護.操作必須由有資質的單位或有特種作業操作證的人員進行。

  八.特種裝置作業人員在作業過程中發現事故隱患或其它不安全因素,應立即向現場安全管理人員報告。

  九.本廠裝置管理部門要建立特種裝置技術檔案,資料包括:特種裝置的產品合格證明,使用維護證明書等檔案及安全技術資料的裝置的定期檢驗和自查記錄;裝置執行故障和事故記錄。

  執行特種裝置許可制度 篇3

  有關特種裝置的事故基本都發生在使用過程中,因此,使用過程的安全管理是特種裝置的管理重點。特種裝置使用部門(工段)必須對特種裝置使用和運營的安全負責。按照相關要求,做好使用過程的管理工作。嚴格遵守《特種裝置安全監察條例》的規定,

  一、特種裝置的選購

  特種裝置的選購,除滿足生產要求外,根據有關規定,必須保證安全要求,選購必須進行嚴格審查,保證產品質量符合出廠標準,同時達到使用和安全要求。必須使用符合安全技術規範要求的特種裝置。購置的特種裝置必須附有以下相關檔案:

  (1)安全技術規範要求的設計檔案。

  (2)產品質量合格證明。

  (3)安裝及使用維修說明。

  (4)監督檢驗證明等檔案。

  二、特種裝置的安裝

  1、特種裝置安裝,改造、維修單位必須經省、直轄市、自治區特種裝置安全監督管理部門許可,並具備下列條件,方可從事安裝,改造、維修等工作。

  (1)有與特種裝置安裝、改造、維修相適應的專業技術人員和技術工人。

  (2)有與特種裝置安裝、改造、維修相適應的生產條件和檢測手段。

  (3)有健全的質量管理制度和責任制度。

  2、特種裝置安裝、改造、維修的施工單位應當在施工前將擬進行的特種裝置安裝、改造、維修情況書面告知市特種裝置安全監督管理部門,告知後方可施工。

  3、安裝、改造、維修竣工後,施工單位應當在驗收後30日內將有關技術資料移交裝置維護部。裝置維護部應當將其存入該特種裝置的安全技術檔案。

  4、特種裝置的安裝、改造、重大維修過程,必須經國務院特種裝置安全監督管理部門核准的檢驗檢測機構按照安全技術規範的要求進行監督檢驗;未經監督檢驗合格的不得交付使用。

  三、特種裝置的使用

  1、特種裝置投入使用前或投入使用後30日內,應向市特種裝置安全監督管理部門登記。登記標誌應當置於或者附著於該特種裝置的顯著位置。

  2、裝置維護部應建立特種裝置安全技術檔案。安全技術檔案應包括以下內容:

  (1)特種裝置的設計檔案、製造單位、產品質量合格證書、使用維護說明等檔案以及安裝技術檔案和資料。

  (2)特種裝置的定期檢驗和定期自行檢查的記錄。

  (3)特種裝置的日常使用狀況記錄。

  (4)特種裝置及其安全附件、安全保護裝置、測量調控裝置及有關附屬儀器儀表的日常維護保養記錄。

  (5)特種裝置執行故障和事故記錄。

  3、特種裝置使用部門(工段)應對特種裝置進行經常性日常維護保養。並定期自行檢查。

  4、裝置維護部應組織維修人員對在用特種裝置每月進行一次自行檢查。並作好檢查記錄。

  5、在對特種裝置進行自行檢查和日常維護保養時,發現異常情況的,應當及時處理。

  6、按照安全技術規範的定期檢驗要求,在安全檢驗合格有效期屆滿前1個月,向特種裝置檢驗檢測機構提出定期檢驗要求。

  7、未經定期檢驗或者檢驗不合格的特種裝置,不得繼續使用。

  8、特種裝置出現故障或者發生異常情況,使用部門(工段)應對其進行全面檢查,消除事故隱患後,方可重新投入使用。

  9、特種裝置存在嚴重事故隱患,無改造、維修價值,或者超過安全技術規範規定的使用年限,應及時予以報廢,並應當向原登記的特種裝置安全監督管理部門辦理登出。

  執行特種裝置許可制度 篇4

  (x年x月x日xx市第x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x次會議透過,x年x月x日xx省第x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x次會議批准)

  第一條為了加強特種裝置的安全監察,防止和減少事故,保障人民群眾生命和財產安全,促進經濟發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特種裝置安全監察條例》等法律、法規的規定,結合我市實際,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本條例所稱特種裝置是指涉及生命安全、危險性較大的鍋爐、壓力容器(含氣瓶、下同)、壓力管道、電梯、起重機械、客運索道、大型遊樂設施、場(廠)內機動車輛及其附屬的安全附件、安全保護裝置和與安全保護裝置相關的設施。

  第三條本行政區域內特種裝置的生產(含設計、製造、安裝、改造、維修,下同)、銷售(包括二手特種裝置的銷售)、使用、檢驗檢測及其監督檢查,應當遵守本條例,但法律、法規另有規定的除外。

  第四條市質量技術監督局是本市的特種裝置安全監督管理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特種裝置的安全監察工作;縣(市)、區質量技術監督局按各自職責負責本轄區的特種裝置安全監察工作。

  各級人民政府有關部門按各自職責共同做好特種裝置安全監督管理工作。

  第五條市、縣(市)、區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對本行政區域內特種裝置安全工作的領導,及時協調、解決特種裝置安全工作中的重大問題,防止事故發生。

  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應當配合、協助特種裝置安全監督管理部門和其它有關部門做好特種裝置安全監督管理工作。

  第六條特種裝置的生產、使用、檢驗檢測等活動應當符合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和相應的國家標準、行業標準、安全技術規範的要求。

  第七條特種裝置的生產單位應當依法取得相應許可,禁止無資質或者超越資質範圍從事特種裝置的設計、製造、安裝、改造、維修等活動。

  禁止偽造、塗改、轉借特種裝置生產許可資格證書、證明檔案和特種裝置作業人員證書。

  第八條特種裝置的銷售者應當對其銷售的特種裝置的產品質量負責。銷售活動應當符合下列要求:

  (一)銷售取得特種裝置製造許可證的單位生產的合格特種裝置;

  (二)建立並執行特種裝置進貨檢查驗收制度,並向用戶提供特種裝置產品出廠時應當附有的符合安全技術規範要求的設計檔案、產品質量合格證明、安裝及使用維修說明、監督檢驗證明等檔案。

  第九條二手特種裝置在銷售前,應當經依法核准的機構檢驗檢測或者安全技術鑑定,取得合格證書後,方可銷售。

  第十條禁止銷售下列特種裝置:

  (一)非法設計、製造、改造的;

  (二)偽造、冒用許可證、質量證明和廠名的;

  (三)未附有安全技術規範要求的技術資料的;

  (四)二手特種裝置未取得合格證書的;

  (五)國家明令淘汰的;

  (六)依照國家規定應當強制報廢的;

  (七)國家規定不允許銷售的其它特種裝置。

  第十一條特種裝置的安裝、改造、維修的施工單位應當在施工前將擬進行的特種裝置安裝、改造、維修情況書面告知市或者其委託的特種裝置安全監督管理部門,並應當提供如下資料:

  (一)特種裝置安裝維修改造告知書;

  (二)施工單位的特種裝置安裝、改造、維修許可證;

  (三)施工合同;

  (四)特種裝置出廠資料;

  (五)施工方案或者施工組織計劃及相關安全技術措施;

  (六)施工人員的作業資格證書。

  第十二條特種裝置使用單位應當在特種裝置(包括二手特種裝置)投入使用前或者投入使用後30日內,向市或者其授權的特種裝置安全監督管理部門申請辦理註冊登記,場(廠)內機動車輛還應當辦理場(廠)內機動車輛牌照。

  使用單位申請辦理特種設備註冊登記應當提供下列資料:

  (一)安全技術規範要求的設計檔案、產品質量合格證明、安裝及使用維修說明、製造質量監督檢驗證明;

  (二)特種裝置安裝質量監督檢驗證明或者場(廠)內機動車輛的驗收檢驗證明;

  (三)特種裝置安全管理的有關規章制度和操作規程;

  (四)特種裝置作業人員證書;

  (五)進口裝置的產品質量監督檢驗證書。

  第十三條場(廠)內機動車輛使用單位應當結合本單位生產作業區或者施工現場的實際情況,按照國家有關標準的要求,在生產作業區或者施工現場設定交通安全標誌和進行交通安全管理。

  第十四條特種裝置產權單位應當在承包合同、租賃合同中,明確約定雙方在特種裝置的定期檢驗和日常維護等方面的安全職責。

  特種裝置產權單位對承包單位、承租單位的特種裝置安全生產工作統一協調、管理。

  第十五條下列人員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經特種裝置安全監督管理部門考核合格,取得特種裝置作業人員證書,方可從事相應的作業或者管理工作:

  (一)鍋爐操作、水處理作業;

  (二)壓力容器操作、氣瓶充裝、氧艙維護;

  (三)壓力管道操作;

  (四)電梯安裝、維修、司機;

  (五)起重機械安裝、維修、司索、指揮、司機;

  (六)客運索道安裝、維修、司機、編索;

  (七)大型遊樂設施安裝、維修、操作;

  (八)場(廠)內機動車輛維修、司機;

  (九)特種裝置焊接;

  (十)安全閥維修;

  (十一)鍋爐、壓力容器、氣瓶充裝、壓力管道、電梯、起重機械、客運索道、大型遊樂設施安全管理。

  第十六條特種裝置使用單位在接到特種裝置安全監督

  管理部門發出的特種裝置安全監察指令後,應當立即整改,消除特種裝置安全隱患;隱患未消除前不得投入使用。

  第十七條特種裝置安全監督管理部門及其特種裝置安全監察人員,有下列違法行為之一的,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降級或者撤職的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不按照規定的條件和安全技術規範要求,實施許可、登記的;

  (二)發現未經許可、核准、登記,擅自從事特種裝置的生產、使用或者檢驗檢測活動不依法予以處理的;

  (三)發現特種裝置生產、使用違法行為不予查處的;

  (四)發現特種裝置檢驗檢測機構出具虛假的檢驗檢測結果、鑑定結論或者檢驗檢測結果、鑑定結論嚴重失實的行為不予查處的;

  (五)發現在用的特種裝置存在嚴重事故隱患,不立即處理的;

  (六)發現重大的違法行為或者嚴重事故隱患,未及時向上級特種裝置安全監督管理部門報告,或者接到報告的特種裝置安全監督管理部門不立即處理的。

  第十八條特種裝置生產單位用偽造、塗改、借用的特種裝置生產許可資格證書從事特種裝置及其安全保護裝置的製造、安裝、改造、修理活動的,由特種裝置安全監督管理部門予以取締,沒收非法制造的產品,已經實施安裝、改造的,責令恢復原狀或者責令限期由取得許可的單位重新安裝、改造,處5萬元以上20萬元以下罰款。對出借資質證書的,撤銷或者建議撤銷其相應的資質。

  第十九條特種裝置銷售者違反本條例第八條和第十條規定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產品質量法》等法律的規定執行。

  第二十條特種裝置使用單位在特種裝置投入使用前或者投入使用後30日內,未向特種裝置安全監督管理部門登記,擅自將其投入使用的,由特種裝置安全監督管理部門責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處20xx元以上2萬元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責令停止使用或者停產停業整頓。

  第二十一條特種裝置使用單位未按照國家有關標準要求在場(廠)內機動車輛生產作業區或者施工現場設定安全標誌的,由特種裝置安全監督管理部門責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處1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罰款。

  第二十二條特種裝置使用單位使用有嚴重安全隱患的特種裝置,導致發生安全事故的,依法追究特種裝置使用單位主要負責人的法律責任,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尚不夠追究刑事責任的,對特種裝置使用單位的主要負責人給予撤職處分或者處2萬元以上20萬元以下的罰款。

  第二十三條本條例下列用語含義:

  場(廠)內機動車輛,是指限於企業廠區範圍內(含碼頭、貨場等生產作業區域或施工現場)行駛及作業的機動車輛,包括內燃牽引車和推頂車、蓄電池牽引車和推頂車、全液壓式牽引車、內燃固定平臺搬運車、蓄電池固定平臺搬運車、平臺堆垛車、托盤搬運車、揀選車、輪胎式裝載機、履帶式裝載機、輪胎式挖掘機、履帶式挖掘機、挖掘裝載機、自行式鏟運機、拖式鏟運機。二手特種裝置,是指從辦理完特種設備註冊登記手續到其報廢之前轉移所有權的特種裝置。ヌ刂稚璞肝修,是指更換、修理鍋爐、壓力容器、壓力管道的受壓元件和更換、修理電梯、起重機械、客運索道、大型遊樂裝置影響強度的部件、安全裝置的。

  第二十四條本條例自20xx年9月1日起施行。

  執行特種裝置許可制度 篇5

  第一條為了加強特種裝置的安全管理,防止和減少事故,保障人民群眾生命和財產安全,促進經濟社會發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特種裝置安全法》和有關法律、行政法規,結合本省實際,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本省行政區域內特種裝置的生產(含設計、製造、安裝、改造、維修,下同)、銷售、使用、檢驗、檢測和監督管理,應當遵守本條例。

  本條例所稱特種裝置,是指涉及生命安全、危險性較大的鍋爐、壓力容器(含氣瓶,下同)、壓力管道、電梯、起重機械、客運索道、大型遊樂設施和場(廠)內專用機動車輛,包括特種裝置附屬的安全附件、安全保護裝置和與安全保護裝置相關的設施。

  核設施、航空航天器、鐵路機車、海上設施和船舶以及礦山井下使用的特種裝置、民用機場的專用裝置的安全管理,房屋建築工地和市政工程工地用起重機械、場(廠)內專用機動車輛的安裝、使用的監督管理,壓力管道設計、安裝、使用的安全監督管理,依照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執行。

  第三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對本行政區域內特種裝置安全工作的領導,建立健全特種裝置安全監督管理聯席會議制度,及時協調、解決特種裝置安全監督管理中存在的重大問題,督促各有關部門依法履行職責,保障特種裝置安全監督管理必需的經費,並將特種裝置安全工作納入對下級人民政府的考核內容。

  鄉(鎮)人民政府以及街道辦事處、開發區(園區)管理機構等人民政府的派出機關(機構)應當加強對本轄區內特種裝置安全狀況的監督檢查,明確人員,協助上級人民政府有關部門依法履行特種裝置安全監督管理職責。

  第四條縣級以上質量技術監督部門是負責特種裝置安全監督管理的部門(以下簡稱特種裝置安全監督管理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特種裝置安全監督管理工作。

  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建設、財政、價格、工商行政、監察等有關部門按照各自職責,共同做好特種裝置的安全監督管理工作。

  第五條有關行業協會應當加強對本行業內特種裝置安全工作的自律管理,配合、協助特種裝置安全監督管理部門和其他有關部門做好特種裝置安全監督管理工作。

  第六條特種裝置的生產單位,應當依法報經國務院或者省特種裝置安全監督管理部門許可;特種裝置的使用單位,應當依法向設區的市特種裝置安全監督管理部門辦理登記;特種裝置的檢驗、檢測機構,應當依法報經國務院特種裝置安全監督管理部門核准。

  特種裝置作業人員和檢驗、檢測人員,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經特種裝置安全監督管理部門考核合格,取得特種裝置作業人員證書或者檢驗、檢測人員證書。

  第七條特種裝置的生產、使用單位,應當嚴格按照有關特種裝置安全生產的法律、法規、規章的規定和安全技術規範的要求進行生產、使用,保證特種裝置的產品質量和安全使用。

  特種裝置生產、使用單位的主要負責人,依法對本單位特種裝置的安全全面負責。

  提倡特種裝置使用單位辦理第三者責任保險。

  第八條特種裝置的銷售者應當建立並執行進貨檢查驗收制度,驗明特種裝置出廠時應當附有的符合安全技術規範要求的設計檔案、產品質量檢驗合格證明、安裝及使用維修說明、監督檢驗證明等檔案。

  第九條特種裝置的使用單位為管理責任人;使用單位委託其他管理人管理特種裝置的,受託人為管理責任人。管理責任人依法履行特種裝置的管理義務。

  新安裝特種裝置未移交使用單位的,專案建設單位為管理責任人。

  業主共有的電梯,由業主委託的物業服務企業或者其他管理人為管理責任人。業主未委託的,由全體業主協商確定管理責任人;協商不成的,鄉(鎮)人民政府或者街道辦事處、開發區(園區)管理機構等人民政府的派出機關(機構)應當指導、協調業主確定管理責任人。未確定管理責任人的,電梯不得投入使用;已投入使用的,應當暫停使用。

  第十條氣瓶充裝單位在氣體充裝前,應當按照安全技術規範的要求對氣瓶進行安全檢查。

  禁止使用下列氣瓶充裝氣體:

  (一)沒有檢驗、檢測標識的;

  (二)超過定期檢驗週期的;

  (三)經檢驗、檢測不合格的;

  (四)超過安全使用年限的。

  氣瓶充裝單位發現有前款第一項、第二項規定的氣瓶,應當按規定送檢驗、檢測機構檢驗、檢測;發現有前款第三項、第四項規定的氣瓶,應當作出回收處理。

  氣瓶的回收處理辦法由省人民政府制定。

  第十一條鍋爐房的建造設計方案,應當符合國家標準。

  第十二條鍋爐用水的水質、鍋爐的化學清洗和停爐保養,應當符合安全技術規範的要求。

  鍋爐停用一年以上重新啟用的,應當經檢驗、檢測機構檢驗、檢測合格。

  第十三條電梯的日常維護保養,應當由電梯製造單位或者依法取得許可的安裝、改造、修理單位按照安全技術規範和使用維護保養說明的要求進行。

  特種裝置安全監督管理部門對電梯維護保養單位的日常維護保養活動實施監督檢查,並向社會公佈監督檢查結果。

  其他特種裝置的日常維護保養,應當由管理責任人按照安全技術規範和使用維護保養說明的要求進行。管理責任人不能按照要求進行日常維護保養的,應當委託依法取得許可的安裝、改造、修理單位或者其他有日常維護保養能力的單位進行維護保養。

  鼓勵特種裝置製造單位直接從事本單位所製造特種裝置的日常維護保養活動。

  第十四條電梯主要部件嚴重損壞,危及公共安全的,可以按照設區的市規定的簡易程式申請使用物業專項維修資金;未設立物業專項維修資金的,設區的市、縣(市)人民政府應當明確電梯大修、改造、更新經費籌措方案。

  按照簡易程式申請使用物業專項維修資金的,應當將維修內容、維修預算、維修單位等事項在物業管理區域內的顯著位置公示,並在物業專項維修資金撥付使用完畢後一個月內將維修資金使用總額及業主分攤情況向全體業主公告。

  第十五條特種裝置生產、使用單位履行法定的檢驗、檢測義務時,有權自主選擇委託有資質的特種裝置檢驗、檢測機構。有關部門不得對其選擇委託權進行限定。

  特種裝置使用單位應當在十日內將法定的檢驗、檢測結果和鑑定結論,報縣(市、區)特種裝置安全監督管理部門備案。

  第十六條特種裝置檢驗、檢測機構進行檢驗、檢測,應當客觀、公正,符合安全技術規範的要求。

  特種裝置檢驗、檢測機構,依法對檢驗、檢測結果和鑑定結論承擔法律責任。

  第十七條禁止轉讓、出租和出借下列證書、檔案或者標識:

  (一)特種裝置生產許可證書;

  (二)檢驗、檢測機構核准證書;

  (三)特種裝置使用登記證書;

  (四)特種裝置作業人員證書或者檢驗、檢測人員證書;

  (五)檢驗、檢測機構的檢驗、檢測結果或者鑑定結論;

  (六)檢驗、檢測機構的檢驗、檢測標識。

  第十八條禁止生產、銷售和使用用油桶等容器改裝或者採用其他類似材質卷制、焊接的可以輸出蒸汽、產生壓力的簡易裝置。

  第十九條特種裝置安全監督管理部門應當建立健全投訴舉報、執法責任等特種裝置安全監督管理制度,加強特種裝置安全監察執法隊伍建設,切實履行特種裝置安全監督管理職責。

  第二十條特種裝置安全監督管理部門應當按照事故等級依法履行特種裝置事故調查職能。

  特種裝置安全監督管理部門可以根據事故影響程度,委託下一級特種裝置安全監督管理部門會同同級有關部門組織事故調查組進行事故原因調查;受委託的特種裝置安全監督管理部門不得再委託其他部門組織事故調查組進行事故原因調查。

  第二十一條違反本條例規定的行為,法律、行政法規已有法律責任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二十二條違反本條例第十二條第二款規定的,由縣級以上特種裝置安全監督管理部門責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責令停止使用,處五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罰款。

  第二十三條違反本條例第十七條第二項規定的,由縣級以上特種裝置安全監督管理部門責令改正,處五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吊銷檢驗、檢測機構核准證書。

  違反本條例第十七條第三項、第四項規定的,由縣級以上特種裝置安全監督管理部門責令改正,處一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登出特種裝置使用登記證書,吊銷特種裝置作業人員證書或者檢驗、檢測人員證書。

  違反本條例第十七條第五項、第六項規定的,由縣級以上特種裝置安全監督管理部門責令改正,處三萬元以上三十萬元以下罰款。

  第二十四條違反本條例第十八條規定的,由縣級以上特種裝置安全監督管理部門按照下列規定予以處罰:

  (一)違法生產、銷售簡易裝置的,責令限期改正,沒收違法生產、銷售的簡易裝置,可以並處簡易裝置貨值金額等值以上三倍以下罰款或者二百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罰款;逾期未改正的,處五千元以上一萬元以下罰款;有違法所得的,沒收違法所得;

  (二)違法使用簡易裝置的,責令停止使用,限期拆除、銷燬;逾期未拆除、銷燬的,予以沒收,並處二百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罰款。

  簡易裝置構成特種裝置的,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特種裝置安全法》的規定處罰。

  第二十五條特種裝置安全監督管理部門及其工作人員在特種裝置安全監督管理工作中翫忽職守、徇私舞弊、濫用職權的,依法追究行政、刑事等法律責任。

  第二十六條本條例自20xx年9月1日起施行。

  執行特種裝置許可制度 篇6

  一、崗位責任

  第1條參加機電裝置檢查,並協助機電裝置管理員進行裝置管理。

  第2條對分管業務範圍內的機電安全工作的重點進行技術把關,對機電裝置的選型、進貨質量的驗收等進行技術把關。

  第3條負責全礦地面所有特種裝置(行車、鍋爐、電梯、場內車輛、壓力容器等)的建檔管理。

  第4條負責編制地面所有特種裝置、儀表的檢驗檢測計劃,並跟蹤試驗檢測,及時將試驗報告的收集整理。

  第5條負責制定所有特種裝置的大修計劃並監督落實實施。負責編制全礦特種裝置作業人員的培訓計劃,並組織實施。

  第6條負責全礦節能工作的日常管理,編制全年節能目標,制定各單位節能指標的分解並落實考核。負責收集、分析、編制全礦日、月、季、年度節能統計報表。

  第7條負責機電科各種記錄、報表、報告、制度等資料的'審查、收集、整理、歸檔。

  第8條積極在煤礦推廣機電、運輸安全生產新技術、新裝置,開展安全生產科研攻關。分管業務範圍內安裝、檢修工程、工作的現場專盯指導。

  第9條嚴格履行公司《本質安全型礦井管理條例》規定的其它安全生產職責。

  二、責任追究

  第10條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給予機電科工程師警告處分;造成嚴重後果,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違章指揮工人或者強令工人違章、冒險作業的;

  (二)對工人屢次違章作業熟視無睹,不加制止的;

  (三)對重大事故預兆或者已發現的事故隱患不及時採取措施的;

  (四)拒不執行煤礦安全監察機構及其煤礦安全監察人員的安全監察指令的。

  第11條煤礦發生事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法給予機電科工程師解聘直到開除的紀律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不按照規定及時、如實報告煤礦事故的;

  (二)偽造、故意破壞煤礦事故現場的;

  (三)阻礙、干涉煤礦事故調查工作,拒絕接受調查取證、提供有關情況和資料的。

  第12條編制的機電、運輸專業安全技術措施以及供配電相關設計出現明顯技術失誤的,機電科工程師負直接責任。

  第13條未及時組織分工範圍內的重大事故隱患排查、對治理未進行監督的,機電科工程師負重要責任。

  第14條未根據實際情況及時分析煤礦機電技術管理狀況,向機電科長提出具體意見的,機電科工程師負直接責任。

  第15條在機電科技術管理工作中未遵守國家有關安全生產的法律、法規、規章、標準和技術規範,機電科工程師負直接責任。

  第16條機電科工程師對煤礦機電、運輸裝置、設施技術檔案的整理、管理工作負直接責任。

  第17條未按規定經常深入現場,或未及時發現和解決現場的不安全隱患,機電科工程師負直接責任。

  第18條對於上述負直接責任、主要責任、重要責任的,應根據情節嚴重程度按照有關法律、規定及公司《本質安全型礦井管理條例》給予行政處分、經濟處罰、直至追究刑事責任。

  執行特種裝置許可制度 篇7

  一、特種裝置安全管理機構及人員

  (一)設定管理機構

  1、管理機構。以企業(法人)內部管理檔案形式,明確特種裝置安全管理機構,並註明機構人員的職務及聯絡電話。

  2、機構管理結構圖。將管理機構的人員用組織結構圖表示,註明各管理人員之間的管理關係以及所管理的部門及裝置。

  (二)明確安全生產負責人及配備特種裝置安全管理人員

  1、明確安全生產負責人。明確本單位的安全生產負責人,安全生產負責人應對本單位特種裝置全面負責(安全生產負責人必須是企業的主要負責人)。若安全生產負責人不是法定代表人,應有加蓋公章的企業任命書。

  2、特種裝置安全管理人員任命。有加蓋公章特種裝置專職或兼職安全管理人員任命書,任命書應註明安全管理人員的主要職責及任期,任命的管理人員應與本單位建立勞動關係(附勞動關係證明資料)。

  3、管理人員持證上崗。特種裝置管理人員必須經質監部門考核合格,取得國家統一格式的證書方可上崗管理。管理人員必須與企業辦理聘任手續併到質監部門備案。

  二、特種裝置安全管理制度

  (一)制定特種裝置安全責任制

  1、各職能部門安全責任制。制定各職能部門的安全責任制。包括:特種裝置安全管理部門職責,崗位培訓教育部門安全職責和制度等。

  2、各崗位安全責任制。制定特種裝置各崗位安全責任制。包括:安全生產負責人崗位職責,特種裝置專職兼職管理人員崗位職責,特種裝置作業人員崗位職責等。

  (二)制定特種裝置安全規章制度

  制定本單位的特種裝置安全規章制度。包括:特種裝置維護保養管理制度,特種裝置事故應急救援制度,特種裝置定期自查及隱患整改制度,特種裝置報檢制度,特種裝置安全培訓制度等。

  (三)制定特種裝置操作規程

  根據特種裝置種類以及法規、安全技術規範的要求,編制各崗位安全操作規程。包括:快開門壓力容器操作規程等。

  (四)制定應急救援預案

  根據本單位特種裝置使用情況,制定重大事故應急救援預案;配備相應的搶險裝備和救援物資;每年至少組織一次救援演練。

  三、特種裝置行政許可及定期檢驗

  (一)行政許可

  1、特種裝置行政許可規定。特種裝置使用單位應當在特種裝置投入使用前或者投入使用後30日內辦理特種裝置使用登記。

  2、特種裝置行政許可變更。特種裝置停用、登出、過戶、遷移、重新啟用應到質監部門辦理相關手續。

  3、作業人員持證上崗。特種裝置作業人員必須經質監部門考核合格,取得國家統一格式的證書方可上崗操作。作業人員必須與企業辦理聘任手續併到質監部門備案。

  (二)特種裝置定期檢驗

  1、特種裝置報檢。特種裝置使用單位應在特種裝置檢驗合格有效期屆滿前1個月向特種裝置檢驗檢測機構提出定期檢驗要求(各特種裝置的檢驗日期可從檢驗報告、合格標誌檢視)。

  2、特種裝置報檢要求。起重機械報檢時,必須提供保養合同、有效的作業人員證件。

  3、特種裝置換證。特種裝置檢驗合格後,攜帶使用證、檢驗合格標誌、檢驗報告、保養合同、保養單位的保養資質到質監部門辦理年審換證手續。

  四、安全培訓

  特種裝置使用單位在落實特種裝置作業人員(包括管理人員)持證上崗的基礎上,必須在本單位內對特種裝置作業進行業務培訓和安全、節能教育。做到有安全培訓計劃,有培訓記錄、有培訓考核。

  五、特種設相關記錄

  (一)特種裝置日常使用狀態記錄(特種裝置執行記錄)

  根據特種裝置的類別分別印製特種裝置日常使用狀態記錄,將裝置的使用狀態記錄在案。

  (二)特種裝置維護保養記錄(包括安全附件、安全保護裝置、測量調控裝置及有關附屬儀器儀表保養記錄)

  根據特種裝置類別分別印製特種裝置維修保養記錄,每次對裝置維護保養做好記錄。電梯的日常維護保養必須由有資質的單位負責,維護保養後,維護保養人員和使用者應在保養單上簽名,保養單至少一式二份,使用者和維護保養單位各留一份存檔。並且至少15日對電梯進行一次清潔、潤滑、調整和檢查,

  (三)特種裝置檢查記錄

  根據特種裝置類別印製特種裝置定期自行檢查記錄(包括日檢、月檢、年檢記錄),每月至少進行一次自行檢查,並記錄在案。

  (四)特種裝置執行故障和事故記錄

  印製特種裝置執行故障和事故記錄,當特種裝置出現執行故障和事故時,詳細記錄故障或事故出現的原因、解決方法等。

  (五)定期檢驗整改記錄

  將每次定期檢驗主要存在問題及落實整改情況記錄在案。

  (六)鍋爐房記錄。鍋爐房要設立六種記錄:

  1、鍋爐及附屬裝置的執行記錄;

  2、交接班記錄;

  3、水處理裝置執行及水質化驗記錄;

  4、裝置檢修保養記錄;

  5、單位主管領導和鍋爐房管理人員檢查記錄;

  6、事故記錄。

  執行特種裝置許可制度 篇8

  特種裝置操作工職責

  1、嚴格遵守各項規章制度,遵守勞動紀律,不擅離職守。

  2、上班不做與崗位無關的事,精心操作,對違章指揮,違章作業應予抵制。

  3、認真做好容器裝置的維護。保養工作,保持容器處於完好狀態。

  4、認真執行操作規程和崗位操作規程。嚴密監視裝置各引數的變化,保持最佳執行狀態,並做好各項記錄,內容須真實。

  5、遇有事故時及時報告有關人員,不得隱瞞事故。

  6、努力學習業務技術知識,不斷提高操作技術水平和事故處理能力。

  特種裝置安全檢查制度

  1.安全檢查要做到經常性,充分發動群眾,堅持專職檢查與群眾檢查相結合,日常檢查與定期檢查相結合,普遍檢查與重點檢查相結合,做到層層把關,堵塞漏洞。

  2.定期安全檢查由特種裝置安全管理部門組織實施。

  (1)每年安排一次年度安全檢查。主要檢查內容:查裝置、查制度、查措施、查事故處理情況等。

  (2)每月安排一次定期的安全檢查。對特種裝置使用情況進行檢查。

  (3)特種裝置安全管理人員要不定期的開展日常安全檢查,到操作現場監督檢查有無違章操作,是否符合安全要求操作,發現問題應及時制止、糾正。

  3.各部門除配合特種裝置管理部門組織的安全檢查外,還要每季度組織有關技術人員對裝置使用情況,各項安全制度執行情況重點檢查。發現問題及時反饋,並作好檢查記錄。

  特種裝置維護保養、巡檢制度

  1、認真執行裝置使用與維護相結合和裝置誰使用誰維護的原則。堅持維護與檢修並重,以維護為主的原則。嚴格執行崗位責任制,確保裝置完好。

  2、操作人員對所使用的裝置,透過崗位培訓合格才能上崗,發現裝置運轉不正常,安全裝置不符合規定應立即上報,如不立即處理和採取相應措施,有權停止使用。

  3、要嚴格執行日常維護保養制度和定期保養制度。日常維護保養:操作者每天進行保養。裝置執行時,注意裝置運轉、液位、各種溫度儀表、壓力指示訊號、保險裝置是否正常;滅菌結束後清潔、擦洗。定期維護保養:每月進行一次全面的裝置檢查保養。

  4、正確使用裝置,嚴格遵守操作規程,啟動前認真準備,啟動中反覆檢查,裝置停止執行後妥善處理,執行中認真執行操作規程,不準超溫、超壓執行。

  5、精心維護、嚴格執行巡迴檢查制,定時按巡迴檢查路線,對裝置進行仔細檢查,發現問題,及時解決,排除隱患。搞好裝置清潔、潤滑、緊固、調整和防腐,保持零件、附件及工具完整無缺。

  6、掌握裝置故障的預防、判斷和緊急處理措施,保持安全防護裝置完整好用。

  7、裝置檢修人員對所包修的裝置,應按時進行巡迴檢查,發現問題及時處理,配合操作人員搞好安全生產。

  8、所有特種裝置維護工作,必須有明確分工,並及時做好保養維護。

  特種裝置安全事故報告處理制度

  (一)事故報告

  1.事故發生後,事故當事人或發現人應立即向安全管理部門和分院領導進行報告。

  2.屬上報政府部門的事故,應立即將事故發生時間、地點、經過情況、造成後果、原因初步分析、已採取的措施等情況,以電話、傳真或電子郵件方式報告特種裝置安全監督管理部門、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局等主管部門。

  3.發生事故先兆、裝置安全隱患和重大未遂事件時,事故發生部門應及時向單位安全管理部門和領導進行報告。

  (二)事故現場處置

  1.事故發生後,單位在進行事故報告的同時迅速組織實施應急管理措施,立即撤離現場施工人員,防止事故蔓延、擴大,並負責對現場實施保護。

  2.事故發生後導致人員傷亡時,應在撤離現場施工人員,組織實施應急管理措施的同時,迅速組織對受傷人員的救護。

  3.保護好事故現場,積極配合事故調查組調查、取證,為調查組提供一切便利。不得拒絕調查,不得拒絕提供有關情況和資料。若發現有上述違規現象,除對責任者視情節給予通報批評和罰款外,責任者還必須承擔由此產生的一切後果。

  (三)事故處理

  1.事故處理要堅持“三不放過”的原則,即事故原因沒有查清不放過;事故責任者沒有嚴肅處理不放過;防範措施沒有落實不放過。

  2.在進行事故調查分析的基礎上,事故責任單位應根據事故調查報告中提出的事故糾正與預防措施建議,編制詳細的糾正與預防措施,經公司安全管理部門審批後,嚴格組織實施,事故糾正與預防措施實施後,由單位安全管理部門實施驗證。

  3.對事故責任部門和責任人,由公司依據事故調查報告中對事故責任部門和責任人的處理意見和建議,進行行政處分和經濟處罰,觸犯刑律構成犯罪的交由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4.對事故造成的傷亡人員工傷認定、勞動鑑定、工傷評殘和工傷保險待遇處理,按照國家有關規定進行處置。

  5.事故調查處理結束後,安全管理部門應負責將事故詳情、原因及責任人處理等編印成事故通報,組織全體職工進行學習,從中吸取教訓,防止事故的再次發生。

  6.事故處理結案後,安全管理部門應負責將事故調查處理資料收集整理後實施歸檔管理。

  7、裝置安全隱患應在調查結束後製定防範和處理措施,報分院主管或有關政府部門。

  預真空壓力容器安全操作規程

  一總則

  1.壓力容器操作人員必須取得當地質監部門頒發的《特種裝置作業人員資格證件》後,方可獨立承擔壓力容器操作。

  2.壓力容器操作人員要熟悉本崗位的工藝流程,有關容器的結構、類別、主要技術引數和技術性能,嚴格按操作規程操作。掌握處理一般事故的方法,認真填寫有關記錄。

  3.壓力容器要平穩操作,容器開始加壓時,速度不易過快,要防止壓力的突然上升。

  4.壓力容器嚴禁超溫超壓執行。發現溫度,壓力異常時,應及時停機檢查。排除故障方可重新開機。

  5.嚴禁帶壓拆卸壓緊螺栓。維修時必須停泵、排氣卸壓後方可進行。

  二日常操作和維護保養

  1.嚴格按照壓力容器操作規程進行操作。

  2.開始操作前,應首先檢查氣泵、儲氣罐、管道、閥門、及安全附件是否處於良好狀態。

  3.堅持壓力容器日巡檢制度,儲氣罐每日至少排水一次,及時發現不正常狀態,並採取相應措施調整和排除。

  4.隨時檢查壓力容器及相關管道和附件,及時處理“跑、冒、漏”現象。

  5.每月應對安全閥進行全面檢查。手動排氣以防閥芯與閥座粘死卡死。

  6.安全閥每年至少校驗一次。

  7.發現下列情況時,必須及時更換安全閥:

  (1)安全閥的閥芯和閥座密封不嚴且無法修復的。

  (2)安全閥的閥芯和閥座粘死或彈簧嚴重腐蝕、生鏽的。

  8.保持壓力錶潔淨,隨時注意壓力錶的工作情況。有下列情況時,及時更換壓力錶:

  (1)無壓力時,指標不能歸零的。

  (2)錶盤玻璃破裂或錶盤刻度模糊不清的。

  (3)封印損壞或超過校驗有效期的。

  (4)壓力錶指標鬆動或斷裂的。

  (5)有其它影響壓力錶準確指示的其它缺陷的。

  9.壓力錶每半年交計量部門校驗一次。

  預真空滅菌器安全管理制度

  1、操作人員必須經過上崗培訓,持證上崗。嚴格執行操作規程。

  2、每日滅菌前檢查滅菌器櫃門、鎖釦、蒸氣調節閥、安全閥等是否處於完好狀態。

  3、經常清理排氣口,去除毛絮等雜物。保持滅菌櫃清潔,排氣管道通暢。

  4、防止超熱現象。超過臨界溫度2℃時蒸氣不易凝結,穿透力減低影響滅菌質量。滅菌時注意觀察飽和蒸氣壓力下的溫度。

  5、物品裝載量不超過90%。脈動真空滅菌器的裝載不小於櫃室容積5%,防止小裝量效應。

  6、注意檢查裝置管線有無漏氣漏水。

  7、每天工作結束後要關閉蒸氣、電源、水源閥門。

  8、非滅菌崗位的人員,不得使用高壓蒸氣滅菌器。

  9、每半年對滅菌裝置進行檢查維護一次。

  10、工作期間,操作人員應堅守工作崗位,不得撤離職守。

  執行特種裝置許可制度 篇9

  1、目的

  為加強公司對特種裝置安全管理工作的領導,建立、健全特種裝置安全管理組織機構,實現特種裝置的綜合管理,明確各有關特種裝置安全管理部門及人員職責範圍,特制定本制度。

  2、適用範圍

  本制度適用於公司範圍內所有特種裝置的日常安全管理。

  3、部門及人員相關

  3.1特種裝置安全管理相關部門有安全環保部、生產部、工藝裝置部、電自儀部、行政管理部、財務部、採購部、人力資源部。

  3.2工藝裝置部為特種裝置安全管理部門,生產部為崗位培訓教育部門,行政管理部為特種裝置檔案安全管理部門,電自儀部、財務部、採購部、人力資源部為特種裝置安全管理輔助部門。

  3.3與特種裝置相關之部門應安排專人負責特種裝置安全管理相關事宜。

  4、部門及安全管理人員主要職責

  4.1公司總經理(副總經理)主要職責

  4.1.1遵守並督促檢查公司各部門遵守特種裝置法律、法規、標準和規定以及上級關於職業安全健康指示的執行情況及員工安全學習培訓工作。

  4.1.2審批職業安全健康規章制度、安全操作規程和事故應急救援預案。

  4.1.3督促檢查公司各部門對特種裝置管理人員、操作人員進行安全技術培訓,提高安全生產意識和安全操作技能。

  4.1.4參加特種裝置安裝驗收及試車。

  4.1.5組織特種裝置安全檢查,督促有關部門實施事故隱患的整改。

  4.1.6組織特種裝置安全會議,提出特種裝置安全管理的各項要求。

  4.1.7組織特種裝置事故應急預案的演練。

  4.1.8參加特種裝置事故的應急救援,按“四不放過”原則做好事故調查處理工作。

  4.2工藝裝置部及管理人員主要職責

  4.2.1貫徹執行上級特種裝置管理制度和法規,落實特種裝置安全管理方針和目標。

  4.2.2負責特種裝置日常管理、更新方面的技術工作,對特種裝置的檢驗、修理、改造和報廢等進行技術審查,並辦理相關彙報事宜。

  4.2.3建立健全特種裝置臺賬,並及時更新。

  4.2.4起草特種裝置各項安全管理制度,上報批准並貫徹落實。

  4.2.5制定特種裝置操作、維護、檢修等技術規程。

  4.2.6負責壓力容器、壓力管道、安全閥等特種裝置及附件的定期檢查檢驗工作。

  4.2.7編制特種裝置大修方案及材料計劃。

  4.2.8檢查特種裝置操作情況,並提出合理化建議。

  4.2.9配合行政管理部建立和健全特種裝置安全技術檔案。

  4.2.10負責壓力容器、壓力管道安裝取證和換證工作。

  4.2.11編制特種裝置的年度定期檢驗計劃,並負責組織實施。

  4.2.12負責特種裝置操作人員操作和維護人員的技術培訓。

  4.2.13向當地安全監察機構報送特種裝置數量和變動情況的統計報表、定期檢驗計劃的實施情況以及存在的主要問題及處理情況等。

  4.2.14組織特種裝置有關人員進行安全法律、法規、標準及有關規章制度的培訓。

  4.2.15按規範協助採購部訂購特種裝置、配合安裝單位安裝特種裝置、按特種裝置規範驗收特種裝置。

  4.2.16參加特種裝置安全會議,提出特種裝置安全管理的各項要求。

  4.2.17協同組織特種裝置事故應急預案的演練。

  4.2.18參加特種設

  執行特種裝置許可制度 篇10

  為加強施工機械、工器具及特種裝置(以下統稱“裝置”)安全管理,確保裝置安全執行,制定本制度。

  1、進場檢測驗收

  裝置進場時要進行檢測驗收,裝置驗收時要有產品合證書,並有監理在場,透過驗收後必須向監理部門報驗,獲批後方可投人使用。

  2、裝置安全管理“三定”

  各種裝置的使用應定人、定裝置、定崗位,由專業技術人員專人操作,並遵守相關安全操作規程。裝置操作人員,必須履行自己的責任和權利。未經許可,不得操作他人裝置,也不得將裝置交給他人操作。

  3、裝置的安裝、拆除

  3.1大型裝置在安裝、拆卸施工過程中,必須由具有相應資質的單位實施安裝、拆卸工作。施工隊負責人必須嚴把安裝、拆卸工作質量安全關。

  3.2大型裝置安裝、拆卸前必須有安裝、拆卸施工方案,並報監理部門批准後,方可進行實施安裝、拆卸工作。

  3.3在大型裝置安裝、拆卸時要組織專職安全員、技術管理人員進行監控工作,檢視現場四周環境,禁止非工作人員進人安裝、拆卸施工現場,確保安裝、拆卸工作的安全順利進行。

  3.4大型裝置安裝完工後,必須經有相應資質的安全檢測管理部門進行檢測,經檢測合格後方可進行使用。

  3.5裝置使用完後要及時切斷電源,熄滅發動機,移動大型裝置要停放在安全位置,不可臨邊及在有可能塌方的位置停放。

  4、裝置維修保養

  4.1裝置維修保養分為日常維修保養、定期維修保養和故障維修保養,操作人員負責日常維修保養、定期維修保養,施工隊負責人負責故障維修保養。對維修保養情況要記錄存檔。

  4.2操作人員應根據裝置出廠技術資料說明書及行業規範對裝置進行日常維修保養和定期維修保養。

  4.3裝置操作人員要加強對裝置的日常維修保養,認真貫徹執行裝置維修保養“十字”作業法,即:清潔、潤滑、緊固、調整、防腐。

  5、裝置的檢查

  5.1操作人員應經常檢查所操作的裝置,使用前對裝置進行檢查並試運轉,檢查內容包括:

  (1)裝置是否過熱、松曠、連線是否牢固、震動是否超標,噪音是否正常;

  (2)工作介質、溫度、容量、壓力和溫升是否正常,根據情況應及時調節;

  (3)監視儀表是否靈活,讀數是否正常;

  (4)自控系統及安全防護裝置是否有效,根據情況及時校驗;

  (5)檢查裝置零部件有無過度磨損、蝕耗等事故隱患。

  5.2在檢查或使用時,發現問題應及時妥善處理,操作人員處理不了的應及時採取措施,及早停止使用,不得帶病運轉,並上報施工隊負責人。

  5.3操作者處理不了的故障應認真填寫記錄,真實反映裝置故障情況,施工隊負責人應查證裝置故障情況,分析原因,制定解決方案。

  6、裝置安全操作規程

  6.1裝置投入使用前,應根據裝置使用說明書、裝置效能、結構特點和施工現場工況制定具體的安全操作規程。

  6.2安全操作規程應由專案部安全環保部引用或制定,專案技術負責人稽核,專案經理簽發。

  6.3安全操作規程在安全技術交底時發放到施工隊負責人,由施工隊負責人轉發給相關操作人員並監督執行。

  6.4裝置操作人員必須掌握裝置使用說明書、裝置效能、結構特點、施工現場工況和相關安全操作規程,並在具體操作過程中嚴格執行安全操作規程。

  6.5國家及南水北調工程建設管理局規定的特種裝置和專業技術裝置操作人員必須持證上崗,並將特製裝置操作證書的影印件或照片交安全環保部存檔備查。

  7、嚴禁裝置操作人員違章操作,嚴禁施工管理人員違章指揮,任何人發現違章行為都有權透過安全監督電話進行舉報。

  執行特種裝置許可制度 篇11

  1、目的

  為規範特種裝置安全生產會議管理工作,做好對各部門特種裝置安全生產的執行狀況清查及對制訂隱患問題的對策,特制定本制度。

  2、適用範圍

  本制度適用於公司內所有與特種裝置有關的部門間溝通管理。

  3、人員範圍

  3.1公司特種裝置安全管理第一責任人、特種裝置安全管理部門、特種裝置安全管理責任人、特種裝置作業人員及其它相關部門。

  3.2會議由xx部門組織,每季度舉辦一次,其它部門協同參加。

  4、主要內容

  4.1傳達有關特種裝置安全法律、法規和檔案精神等;組織學習最新頒佈的法律法規檔案。

  4.2通報公司特種裝置管理存在的問題和事故情況,杜絕類似事故重複發生。

  4.3瞭解各部門特種裝置安全管理狀況和研討解決存在問題的辦法。

  4.4總結各部門特種裝置安全管理工作的經驗和教訓,學習有關特種裝置安全管理知識。

  4.5佈置下階段公司特種裝置安全管理工作要點。

  4.6交流其它單位特種裝置安全管理經驗和教訓。

  4.7審定公司年度特種裝置安全工作和目標,並透過公司各職能部門組織實施。

  4.8由特種裝置安全管理部門定期作本單位的特種裝置安全狀況彙報。

  4.9研究、協調和解決特種裝置管理方面存在的問題和麵臨的困難。

  4.10對已發生的特種裝置事故進行調查、分析、處理工作,如果沒有可以採用外公司典型案例予以說明。

  4.11組織制訂、修訂特種安全生產管理制度和安全技術規程,編制安全技術措施計劃,提出安全技術措施方案。

  4.12針對季節性安全工作重點或特點,開展討論並做好記錄。

  4.13開會之前,各相關職能部門都應做好有關資料準備工作,會議上要討論解決的問題應一一列出。

  4.14會議上決定的事情,各部門負責人及責任人,必須認真執行,按時完成。

  4.15會議內容由特種裝置安全管理部門做好會議紀要,並分發給相關責任部門。

  4.16每次會議紀要及相關會議資料須歸納存檔。

  執行特種裝置許可制度 篇12

  為加強和規範特種裝置使用環節的管理,防止和減少特種裝置事故的發生,根據《特種裝置質量監督與安全監察條例》,(國家質量技術監督局第13號令)指定本制度。

  1、特種裝置的安裝、使用、維修、保養、改造和檢驗等,必須執行本規則。

  2、使用單位新增並投入使用的特種裝置,必須符合國家有關法規和強制性標準的要求。

  3、特種裝置安裝、大修、改造後,施工單位必須根據國家有關法規和標準的要求,對裝置的質量和安全技術性能進行自檢合格並出具自檢報告後,方能交付使用單位;由使用單位向規定的監督檢驗機構申請驗收檢驗。

  4、特種裝置驗收檢驗合格後,施工單位必須將裝置使用說明書、產品合格證、試驗報告、配套土建基礎技術圖樣等有關技術檔案和資料,移交使用單位存入特種裝置技術檔案。

  5、職責許可權:公司所屬特種裝置使用單位,應當根據《特種裝置安全監察條例》的有關規定配備特種裝置安全管理機構或者專職、兼職的特種裝置安全管理人員。使用單位必須將特種裝置指定專人負責管理,管理人員必須掌握相關的安全技術知識,熟悉有關裝置的法規和標準,並履行以下職責:

  1)檢查和糾正特種裝置使用中的違章行為;

  2)管理特種裝置技術檔案;

  3)編制常規檢查計劃並組織落實;

  4)編制定期檢驗計劃並落實定期檢驗的報檢工作;

  5)組織緊急救援演習;

  6)組織特種裝置作業人員的培訓工作。

  6、監督檢查:特種裝置的管理人員應當對特種裝置使用情況進行經常性檢查,發現問題的立即處理,情況緊急時,可以決定停止使用特種裝置並及時報告本單位負責人。

  特種裝置安裝、操作、維修保養人員,必須接受專業的培訓和考核,取得相應的證書後,方能從事相應的工作。

  使用單位必須嚴格執行特種裝置的維修保養制度,明確維修保養者的責任,對特種裝置定期進行維修保養。

  7、特種裝置的維修保養必須由持《特種裝置作業人員資格證》的人員進行,人員數量應與工作量相適應。本單位沒有能力維修保養的,必須委託有資格的單位進行維修保養。

  8、特種裝置或者其零部件,達到或者超過執行標準或者技術規程規定的壽命期限後應予報廢處理。特種裝置進行報廢處理後,使用單位應當向該裝置的註冊登記機構報告,辦理登出手續。

  9、特種裝置一旦發生事故,使用單位必須採取緊急救援措施,防止災害擴大,保護好事故現場,並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及時向當地特種裝置安全監察機構及有關部門報告。

  10、考核辦法:

  1)、對違反《特種裝置安全監察條例》和本規定的單位,限期整改。對逾期不改者,視情節嚴重分別給予通報、停產、停用、罰款等處罰。

  2)、對特種作業人員無證上崗操作的,每人次罰款500元。

  3)歸特種裝置發生事故隱瞞不報的或謊報的,一次性處罰1000元。

  執行特種裝置許可制度 篇13

  1.設計和製造

  對實施生產許可證的特種裝置,由國家質量技術監督檢驗檢疫總局統一實行生產許可證制度;對未實施生產許可證管理的特種裝置,實施安全認可證制度。未取得相應產品生產許可證或安全認可證的單位不得製造相應產品。

  (對鍋爐製造廠的鍋爐產品實行出廠監督檢驗制度。監督檢驗工作由當地鍋爐壓力容器安全監察機構或其授權的鍋爐壓力容器檢驗所進行。鍋爐製造廠應繳納檢驗費。)

  2.安裝、維修保養與改造

  安裝、維修保養、改造單位必須具備相應的條件,向所在地省級特種裝置安全監察機構或其授權的特種裝置監察機構申請資格認可,取得資格證書後,方可承擔認可專案的業務。該資格證書在全國範圍內有效。特種裝置安裝、維修保養、改造業務不得以任何形式轉包和分包。

  3.使用與管理

  (1)註冊登記制度

  新增特種裝置在投入使用前,使用單位必須持監督檢驗機構出具的驗收檢驗報告和安全檢驗合格標誌,到所在地區的地、市級以上特種裝置安全監察機構註冊登記。將安全檢驗合格標誌固定在特種裝置顯著位置上後,方可投入正式使用。

  (2)安全技術性能定期檢驗制度

  使用單位必須按期向所在地的監督檢驗機構申請定期檢驗安全技術性能,及時更換安全檢驗合格標誌中的有關內容。安全檢驗合格標誌超過有效期的特種裝置不得使用。

  (3)使用管理制度

  使用單位必須制定並嚴格執行以崗位責任制為核心,包括技術檔案管理、安全操作、常規檢查、維修保養、定期報檢和應急措施在內的特種裝置安全使用和運營的管理制度,必須保證特種裝置技術檔案的完整、準確。(特種裝置檔案是從特種裝置的設計、製造、使用、檢修全過程的文字記載)

  (4)報廢制度

  標準或技術規程中有壽命要求的特種裝置或零部件,應當按照相應的要求予以報廢處理,特種裝置進行報廢處理後,使用單位應向負責該特種設備註冊登記的特種裝置安全監察機構報告。

  (5)應急救援預案

  使用單位應根據特種裝置的不同特性建立相適應的事故應急救援預案。事故應急救援預案應定期演練,對其可行性、符合性和有效性進行檢驗,確保當事故發生時事故應急救援預案能真正起作用,將事故造成的損失降到最低限度。

  執行特種裝置許可制度 篇14

  一、裝置修理的原則

  生產裝置是企業固定資產的主要組成部分,是企業生產能力的基礎,裝置修理必須堅持先維修、後生產的原則,以預防為主、維護保養和計劃檢修並重的方針,使裝置更好地為生產服務。

  二、裝置年度技術狀況的普查鑑定

  1、每年第三季度由裝置管理部門提出全公司裝置普查工作的計劃安排及要求,報裝置生產技術部門、總工程師、同意後,在全廠安排進行裝置普查工作,具體工作由裝置管理部門組織。

  2、各車間的普查工作,由各工段主任負責組織有裝置技術員、班組長、維修員參加的車間普查小組查清裝置存在的問題和使用情況。由裝置技術員填寫“裝置技術普查表”,提出下年度需要修理的裝置申請專案,同普查表一起報生產技術部。

  3、裝置主管人員負責組織成立裝置普查鑑定小組,由裝置管理員、技術員、修理工、機工、電工會同各工段裝置技術人員和維修人員對裝置普查提出大中修的裝置逐臺進行技術鑑定。初步確定大、中修專案,並由裝置管理部門普查鑑定小組技術人員填寫普查表內的有關部分。

  三、計劃的編制

  1、為了保證修前生產技術準備工作有足夠的時間進行,年度檢修計劃最遲應於年前兩個月編制完成。

  2、年度檢修計劃應包括:年度大修計劃(包括精、大、生產主要裝置的區域性大修)中修、保養、預防性試驗計劃等部分。

  四、檢修計劃的審批及下達

  1、年度裝置大、中修計劃編制後,中修報生產技術部、總工審批,大修需轉報廠長批准,計劃批准後,由裝置管理部門傳送各有關部門(生產、計劃、財務等)和裝置維修單位以及各有關工段執行。

  2、車間維修,有能力承擔中修及二級保養的,則計劃下達到車間,如車間維修只能承擔二級保養而無能力承擔中修的,則中修任務由機修車間承擔,由生產車間和機修車間合作完成的中修專案,計劃分別下達到生產車間和機修車間。

  3、預防性試驗計劃有裝置管理部門下達到動力檢修和裝置維修單位執行。

  五、裝置修理的技術準備

  1、預檢:在大修前三月左右進行,也可結合大修前一次的二級保養同時進行,由裝置科編入計劃。主修技術員、大修鉗工及工段裝置技術員預檢內容有:

  ⑴、裝置主要精度及效能的檢查。

  ⑵、查清裝置存在故障的原因,以便確定修理專案。

  ⑶、電氣部分檢修。

  ⑷、根據裝置磨損情況和資料分析,拆卸分解必要的部件,瞭解內部情況,確定更換或修復零件,以便編制缺損明細表。

  ⑸、測繪必要的圖紙,核對已有修理圖冊和有關資料。

  ⑹、研究關鍵零件部件的修理方案和製造工藝。

  2、複檢:在大修拆機時進行,由主修技術員、修理單位工藝員、維修鉗工及使用工段裝置技術員參加,對預檢做核對和補充。

  3、編制修理技術準備書

  在預檢測繪後,由主修技術人員編制“修理技術準備書”,其主要依據是裝置的歷史情況(指歷次大、中修、事故損壞和改裝情況等),修前的裝置技術狀況的各種預檢記錄以及修理組織措施方案。修理技術準備書一式三份,經匯籤後分別交使用車間,承修車間和裝置管理員存檔。

  六、驗收及移交

  1、裝置大、中修、保養後由裝置管理部門組織裝置主修技術員、工段裝置負責人、檢驗員、主修鉗工、操作工參加驗收,驗收後,由主修技術員填寫裝置修理完工驗收單,一式四份,送生產裝置管理部門、裝置使用工段、財務部、企業管理規劃與基建部各一份。

  2、驗收後由計劃員將有關的修理資料(包括裝置送修移交單、大修技術準備書、缺損件明細表、精度檢修記錄、技術性能試驗記錄、裝置修理完工驗收通知單等),收集整理交裝置管理員和公司檔案室存檔。

  3、驗收運轉三個月內,由於修理質量造成故障,由原承修人負責返修,並承擔相應責任。

  4、裝置修理的移交:安排機修車間大修的裝置驗收結束後,由送修車間裝置員填寫“裝置移交單”(一式三份),裝置主管部門、機修車間、送修車間各一份。

  七、檢查與考核

  本制度由裝置主管部門負責管理執行檢查,生產技術部考核,企業管理規劃與基建部、財務部監督。

  執行特種裝置許可制度 篇15

  一、裝置責任制

  1、為了加強裝置的維護檢修工作,提高檢修工作的質量,使裝置經常處於良好的技術狀態,保證生產安全,經濟執行,根據實際情況,特制定本制度。

  2、對裝置管轄範圍劃分至車間,直至劃分班組個人,建立巡檢、點檢、維護,檢修崗位責任制。

  3、車間煤氣管道、維修管道劃分高爐與燒結、豎爐煤氣管道,以高爐煤氣管道出口閥門為界,閥門前管道歸高爐(包括閥門);閥門後至燒、豎爐管道及所轄附屬設施歸燒結。

  4、電氣部分裝置及維護劃分

  ⑴、動力車間負責高爐、燒結、鑄造及園區其它(分廠)車間由高壓進線開關至總高壓配電室開關櫃到高低壓配電室分路開關以上;包括分路開關、變壓器、電容補償櫃;分路開關以下歸各車間。

  ⑵、動力車間監護各車間高壓裝置啟動。

  ⑶、鑄造變壓器低壓套管(包括低壓套管)以上。

  ⑷、質檢計量中心電氣部分、機修車間電氣部分、後勤所有電氣照明、庫房照明維護歸動力車間負責;材料計劃各部門自己負責申報。

  5、全公司儀表、液壓部分由動力車間維護(由各車間配合)。

  6、各車間裝置維護與檢修責任劃分

  ⑴、各車間裝置維護保養搶修由本車間負責,如需其他車間幫助要請示企業技術中心後,由企業技術中心開派工單(並下達工時定額)。

  ⑵、各車間技改工程由機修負責,工程專案辦公室開工程專案單,由工程專案辦公室負責主持並組織驗收。

  ⑶、各加工備件機修可完成的交機修負責,由企業技術中心開加工單(並下達工時定額)。

  ⑷、裝置的計劃檢修由機修和各車間共同負責,由企業技術中心負責主持並組織驗收。

  ⑸、各車間的維修和搶修及計劃檢修後由裝置主任填寫裝置檢修卡72小時報企業技術中心,使企業技術中心能夠建立較完善的裝置技術臺帳。

  7、各車間裝置專責人,應經常瞭解自己所轄裝置,掌握技術情況,把裝置管好、修好,努力提高裝置的健康水平。

  為此應做好以下工作:

  ⑴、每天上班後巡視所轄裝置,瞭解裝置情況,裝置缺陷等,及時向工段長彙報檢查情況,並做好巡檢記錄。

  如有缺陷,提出處理意見,聽候工段長安排。

  ⑵、裝置專責人是消除缺陷的責任人,對檢修質量負直接責任。

  8、工段長應做好以下工作:

  ⑴、督促裝置專責人和崗位工巡視檢查裝置,聽取彙報檢查情況,安排裝置缺陷的消除情況。

  ⑵、凡是夜間事故搶修及現場安全的負責人,督促安排搶修工作後及時向車間彙報。

  ⑶、按裝置保養計劃督促崗位人員按時進行裝置保養,維修工配合。

  8、各車間主任應做好以下工作

  ⑴、每天上班後巡視車間所轄裝置,瞭解執行情況,檢視裝置缺陷記錄,及時組織人員進行檢修和保養。

  ⑵、負責所轄裝置的《裝置缺陷處理工作單》填寫,制定施工措施,負責現場安全,並整理原始記錄和工時消耗。

  ⑶、提出改進裝置、提高裝置健康水平的建議。

  ⑷、瞭解庫存備品、配件的情況,每月23日把本車間月材料裝置計劃報企業技術中心,以便保證裝置正常運轉;能維修的可拆下後送機修由企業技術中心開據維修加工單,機修負責及時修好備用。

  二、裝置巡迴檢查

  1、各車間維修人員必須有高度的責任感,嚴肅認真對待工作,不斷提高對裝置隱形缺陷的判別能力和巡迴檢查質量,把事故消滅在萌芽狀態。

  2、各車間應根據裝置系統執行特點,制定各崗位巡迴檢查路線、重點檢查專案、檢查週期、並公佈現場。

  3、巡迴檢查時應隨身攜帶必要的工具和用具,檢查時應認真、細緻,根據裝置執行特點,看、聽、摸、嗅、試。

  但必須執行安全規程,關鍵部位必須兩人以上,注意裝置及人身安全。

  4、檢查重點應包括:

  ⑴、檢查試執行中的安全措施;

  ⑵、班中裝置缺陷消除後的執行情況;

  ⑶、執行異常的裝置;

  ⑷、防火檢查。

  5、巡迴檢查中同時督導崗位工進行裝置整潔工作及時加換潤滑油,調整冷卻水等裝置維護工作。

  6、巡迴檢查中發現裝置缺陷時,立即彙報班長、工段長、值班排程;事態嚴重時,應由工段長彙報車間主任,崗位工加強監視;裝置專責人設法消除,防止事態擴大;處理情況及措施應詳細記入專責人記錄本,並向人員交待清楚。

  7、各車間主任,副主任應每天巡視,巡視內容包括:

  ⑴、有重點的檢查裝置執行情況;

  ⑵、值班人員的勞動態度和勞動紀律;

  ⑶、糾正不合理的生產方式和調整操作;

  ⑷、防火檢查。

  三、裝置檢修管理制度1、檢修管理

  ⑴、裝置的檢修是提高裝置的完好率,保證安全,經濟執行的重要措施;要掌握裝置規律,堅持以防為主的計劃檢修,反對硬拼裝置;堅持“質量第一”,使裝置處於良好的狀態。

  ⑵、檢修工作要貫徹挖潛、革新、改造的方針,不斷提高檢修質量,改進裝置,改進工藝,努力做到質量好、工效高、用料省、安全好。

  ⑶、裝置檢修按性質分大修、中修、小修,臨時檢修和維護五大類。

  裝置大修、中修、小修是計劃檢修。

  臨時檢修是計劃以外的檢修,構成事故的叫事故搶修,應儘可能避免臨時檢修,但在執行中發現威脅裝置安全的較大缺陷,必須及時處理時,應經車間同意後才能安排臨時檢修,以避免裝置的嚴重損壞。

  ⑷、我公司裝置大部分在高溫,高壓重負荷,金屬粉塵惡劣條件下連續作業,在執行中不可避免地降低裝置的原有效能,因此,堅持集中維修,區域負責,點檢定修,操檢並重的方針。

  2、裝置的維修與保養

  ⑴、由於生產裝置環境差,各車間操作的人員要經常對所用的裝置進行擦拭,及時合理的潤滑,減少部分磨損,延長維修週期,增強裝置的使用壽命,提高裝置的作業率。

  ⑵、按照操作規程嚴格操作。

  ⑶、裝置建立定期檢查制度,根據裝置特點定人、定點、定標準、定期、定方法來進行裝置定期維修方法。

  ⑷、建立裝置交記錄,由生產工人填寫,裝置缺陷記錄由巡檢人員和點檢人員填寫。

  ⑸、根據裝置分工加強裝置考核,納入經濟責任制考核範圍。

  3、裝置的檢修準備和施工管理

  ⑴、大修前的準備工作是檢修工作能否做到又快又好、又省的關鍵,在大修45天前專案工程辦公室應制定大修準備工作進度。

  ⑵、大修專案應根據批准的維修計劃、改進工程計劃、裝置缺陷記錄、事故報告、最近一次小修記錄、上次大修報告、裝置執行試驗結果、機件和零件使用情況,決定採用的合理化技術研究資料來確定。

  ⑶、大修前一個月左右,生產經理組織有關處室和車間參加的準備工作會議,檢查和落實檢修專案、檢修進度、技術措施、勞動組織、材料和備品備件準備、交貨缺件等情況,安排有關部門之間的協作配合工作。

  ⑷、中修、小修前15天應由生產經理全面檢查工程準備情況,明確安全、質量、進度、節約等方面的要求;進行技術交底;安排協調檢修工具裝置,人員分配情況。檢修車間負責生產人員的配合協調、負責質量標準,專案工程辦公室主持並組織驗收。

  ⑸、在施工期間應抓好以下工作

  ①、貫徹安全工作規程,保證人身和裝置安全。

  ②、嚴格執行裝置標準、工藝措施和崗位責任制,保證檢修質量。

  ③、及時掌握進度,保證按期竣工,爭取提前。

  ④、節約工料,防止浪費。

  ⑤、及時做好技術記錄,包括裝置技術狀況,系統結構變化,有關資料修後及時整理歸檔。透過檢修,還要進一步校核和補充備品、配件的圖紙。

  4、檢修質量驗收為了保證檢修質量,必須做好質量檢查和驗收工作,質量檢驗需要檢驗人員嚴格把好五關:

  ⑴、把專案關:不漏項,修一臺,保一臺;

  ⑵、把工藝關:按規程辦事,規規矩矩,乾淨利索;

  ⑶、把質量驗收關:做到檢修質量不合格不交工、不驗收;零部件不全不交工、不驗收;裝置不清潔不交工、不驗收;

  ⑷、做好檢修驗收單的填制,做好各項記錄,建立臺帳,能正確反映檢修實際情況。

  ⑸、質量驗收實行班組、車間、厂部三級驗收制度。

  5、更新改造工程管理制度

  ⑴、更新改造工程專案包括:

  ①、提高裝置效率,挖掘現有裝置潛力;

  ②、提高安全經濟執行水平的技術措施和技術革新專案;

  ③、治理廢水、廢氣、揚塵,進行綜合利用和環境保護的技術措施;

  ④、提高裝置能力,改善產品質量的技術措施;

  ⑤、裝置更新和房屋建築物的更新;

  ⑥、零星固定資產購置。

  ⑵、各車間和有關處室每年與檢修計劃同時提出下年度技改工程計劃,交企業技術中心稽核彙總報公司領導研究批准。

  ⑶、技改專案所需材料及零星固定資產採購計劃由企業技術中心彙總申報。

  ⑷、專案工程辦公室負責技改專案的管理,對技術設計和工程預算進行稽核,並對工程進度、質量進行督促、檢查。

  四、裝置管理制度

  1、裝置管理的規定:各單位裝置必須加強科學管理,確保裝置處於完好狀態,並應達到以下五項要求:

  ⑴、安全可靠,裝置可用率高;

  ⑵、消耗指標低,經濟效益高;

  ⑶、不汙染環境,排放符合環保要求;

  ⑷、維修費用低;

  ⑸、整潔美觀,消除漏氣、漏水、漏塵、漏油、漏風。

  2、裝置缺陷管理

  ⑴、各級生產管理人員都要關心裝置缺陷消除工作,車間主任、裝置主任和檢修人員是具體抓好裝置缺陷消除工作的負責人。

  ⑵、各車間生產崗位設立“崗位交記錄”以便登記和記錄消除情況。

  ⑶、崗位人員發現缺陷時應:

  ①、及時設法消除,若無法消除時,應通知維修人員處理,同時應記錄在崗位交接班記錄上。

  ②、發現對安全生產有威脅的裝置缺陷時,除加強監視外,還應報告工段長並通知維修人員立即處理。

  對生產影響不大時,除做好登記外,還要向領導彙報,以便安排檢修。

  ③、崗位人員在維修人員消除缺陷時,要主動配合,創造條件,嚴禁扯皮。

  ④、消除缺陷時如需限制生產、停產、跨班時應向值班排程和車間主任彙報。

  ⑷、生產排程處理裝置缺陷:應迅速命令工段長組織生產人員採取有效措施,嚴防擴大,並通知車間主任。

  ⑸、維修人員定期巡視裝置,檢視《崗位交記錄》,瞭解情況,主動消除缺陷,對暫時不能消除的缺陷記入本班《崗位交記錄》並向工段長彙報。

  ⑹、車間裝置主任領導裝置缺陷的消除工作,定期巡視現場,瞭解裝置缺陷及消除情況,分析生產缺陷的原因,總結經驗教訓。

  負責《崗位交記錄》的收發和缺陷統計工作,並企業技術中心。

  ⑺、裝置缺陷處理原則:

  ①、基本做到小缺陷不過班,大缺陷不過天。

  ②、如牽扯到停產或降低生產產量時,應得到企業技術中心的批准(突發性裝置故障除外)。

  ③、對暫時不能消除的重大缺陷及頻發性缺陷,車間應及時以《裝置缺陷處理工作單》的形式報企業技術中心並採取相應的技術措施,企業技術中心要及時組織消除缺陷。

  ⑻、缺陷消除後應由崗位工或生產班長、工段長、裝置主任進行檢查、認可後簽字,並註明“已消除”。

  五、備品備件的管理

  1、企業技術中心負責車間備件計劃的稽核彙總,物資處負責準時採購。

  不需外購的備件組織相關部門製作。

  備件的驗收由使用單位裝置主任組織。

  2、各車間根據實際情況,制定合理貯備計劃,既要滿足生產和事故搶修的需要,又要防止庫存積壓。

  3、物資處以保證質量、數量、時間的前提下,及時和企業技術中心聯絡到位情況,使備件及時就位,以免因備件問題影響生產。

  4、備品備件原則上均應存放在庫房保管,對於精密及電氣備品備件入庫後,做好防鏽、防腐、防止彎曲等措施,同時要注意溫度、溼度、防潮工作,以保證備品備件的質量。

  六、各車間裝置事故管理

  1、裝置事故的管理目的:是加強裝置管理,減少裝置故障,最大限度地提高裝置開動率和生產作業率。

  2、裝置事故管理由企業技術中心歸口管理,各生產車間的裝置事故管理由裝置主任管理。

  3、裝置事故管理的內容與要求:

  ⑴、不管任何原因造成裝置的零件、構件損壞,使生產突然中斷或工業建築物突然倒塌、損壞,不經修理不能運轉或達不到原有效能的,均按裝置事故處理。

  ⑵裝置事故分類及處理按《裝置事故管理規定》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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