井下裝置檢修制度(通用9篇)
井下裝置檢修制度(通用9篇)
在當下社會,制度的使用頻率逐漸增多,制度是要求大家共同遵守的辦事規程或行動準則。擬起制度來就毫無頭緒?以下是小編精心整理的井下裝置檢修制度(通用9篇),僅供參考,大家一起來看看吧。
井下裝置檢修制度1
為了防止井下低壓供電系統漏電事故的發生,保證人身安全及礦井安全,同時為了更好的發揮我礦井下漏電保護的作用,確保低壓檢漏裝置執行正常、動作靈敏可靠,特制定以下井下低壓檢漏裝置的使用及試驗制度,望各單位認真貫徹執行。
一、低壓檢漏保護裝置的裝設、使用及試驗
(一)井下各變電所低壓母線上的總開關應裝設帶漏電跳閘與漏電閉
鎖功能的總檢漏保護裝置,低壓母線上所有分支饋電開關應裝設帶檢漏跳閘與漏電閉鎖功能的選擇性檢漏保護裝置,形成兩級具有選擇性的漏電保護系統。並且要求選漏保護具有一定的延時性,延時的級差時間為200—250ms,不準超過250ms。作為各分支開關選擇性漏電保護的後備保護,不允許總檢漏單獨使用。
(二)井下各配電點進線端母線上的三級或四級分支開關,應裝設帶漏電閉鎖功能的選擇性檢漏保護裝置。與變電所內兩級分支選漏保護配合形成三級或四級選擇性漏電保護系統。如因開關的生產廠家不同,選漏保護無法配合時,第三級或四級分支開關選漏可不做漏電保護使用。
(三)磁力啟動器必須具有漏電閉鎖功能。
(四)各變電所內所有帶漏電保護裝置的開關按要求正常使用。每新搭接一趟線路在使用前,有機電電隊負責對該支路開關選漏保護裝置分別作一次按鈕漏電跳閘試驗和一次遠方人工漏電跳閘試驗,第三級或四級分支饋電由使用單位負責作按鈕漏電跳閘試驗,確保漏電保護靈敏、可靠後,方可投入使用。
(五)執行中的檢漏保護裝置,特別是各變電所內二級選漏保護裝置,機電隊值班配電工、檢修電工應經常檢查,保證檢漏保護裝置靈敏、可靠。當檢查中發現電網絕緣1140v系統低於50千歐、660v系統低於30千歐時,應立即尋找出那一支路絕緣降低,並向排程室和機電科彙報。由排程室通知使用單位停電遙測,查詢故障點。如果使用單位不及時查詢故障,機電隊在請示排程室同意後有權停止供電。
(六)執行中的二級選漏保護裝置,機電隊及相關區隊配合每季度做一次遠方人工漏電跳閘試驗。試驗前一天由機電隊負責在排程會通報試驗支路名稱、影響單位、影響時間及配合事項等。有選擇性的檢漏保護裝置做遠方人工漏電跳閘試驗時,總檢漏保護裝置應在分支開關斷開後在分支開關入口處做人工漏電跳閘試驗,其餘支路開關應分別在支路開關的最末端做一次遠方人工漏電跳閘試驗,試驗方法是:停最末端控制開關的電源(按正規程式操作),在最末端的控制開關的負荷側按不同電壓等級接入試驗電阻(1140v用20千歐、10w電阻;660v用11千歐10w電阻),然後蓋上外蓋後送電,按下所接開關的起動按鈕,觀察支路饋電開關是否跳閘,如不跳閘應立即停掉支路饋電開關電源進行檢查修理,處理不好不得送電,如跳閘,應先停電然後拆除試驗電阻,恢復支路正常供電。
二、對各變電所內總漏及各之路選漏試驗的具體規定
(一)根據《煤礦安全規程》的有關規定,井下各個變電所內所有檢漏保護裝置由機電隊負責,每天做一次漏電試驗。試驗時必須按照試驗一條線路送電後再試驗另一條線路的原則。並且按照先風機專用線路(有多趟風機專用線路時按照開關順序依次進行)然後試生產線路的順序進行。具體試驗時間如表所示,不再另行通知。
試驗地點試驗時間
中央變電所8:00—8:30
採區變電所8:30—9:00
(二)在試驗時間內所有掘進工作面、採煤工作面及相關單位電工必須提前到位配合試驗,掘井工作面必須保證風機能夠自動倒臺,並且當風機專用線路試驗跳閘後,變電所應立即送電恢復供電。各使用單位電工隨即送本單位饋電開關,把風機倒入風機專用線路。以備試驗生產線路。凡因風機不能自動倒臺或風機專用線路試驗後未及時送電把風機倒入專用線路而引起的停風、造成瓦斯超限的,由各單位負責並對責任單位正職罰款500元,責任人罰款100元。對因生產線路未送電影響生產的有本單位負責處理。對各變電所試驗人員試驗後未及時送電或試驗一條線路未送電又進行另一條線路試驗的,對機電隊正職罰款500元,責任人罰款200元。在試驗中出現越級跳閘或引起非試驗支路跳閘的,有機電隊負責並對正職每次罰500元。各變電所發現一次當天沒有試驗,對機電隊正職罰款1000元,責任人罰款100元,二次以上者建議礦井作出行政處理。在試驗中發現不跳閘和越級跳閘的,由機電隊負責立即停電處理並向排程室彙報,處理不好不得送電,不處理或處理不好送電的對機電隊正職每次罰款1000元,對責任人罰款100元,並在全礦通報,記嚴重三違一次。
三、各單位值班電工負責對本單位煤電鑽綜合保護裝置每班試驗一次,照明訊號綜合保護裝置每天試驗一次。在試驗中如發現有不跳閘或跳閘指示燈不亮的現象不得送電,要求立即處理。在檢查中發現一次綜保試驗不跳閘(指示燈不亮視為不跳閘),對責任單位正職罰款500元。
四、機電隊試驗人員必須把檢漏保護裝置、試驗情況用標準的試驗記
錄本做好詳細記錄,並簽名備查。
五、每月的安全檢查及機電專項檢查,井下低壓檢漏裝置的.使用及試驗情況,作為重點檢查,發現一次漏電試驗不跳閘的,對責任單位罰款100―500元,檢查漏電試驗記錄發現一次未填寫的,對責任單位罰款100元,有弄虛作假的對有關責任人罰款500元。
井下裝置檢修制度2
為規範井下電纜的敷設,嚴格規程規範的執行,使井下電纜的執行安全、可靠。吊掛合理、規範。特制訂本制度。
一、任何單位不得在井下巷道內敷設任何電纜,如需敷設電力電纜、通訊電纜、影片光纜等電纜的單位,必須按井下電纜敷設程式要求,準備好電纜敷設前的相關資料,待礦有關部門稽核同意後方可敷設。
二、井下電纜敷設程式
單位需在井下運輸巷道內敷設電纜的,應按下列程式:
1、向礦提出敷設電纜的申請或報告,得到明確批准。
2、編寫設計、施工方案,得到礦有關部門的稽核透過。
3、填寫立項單,得到明確批准。
4、施工單位組織敷設。
5、電纜設計、施工方案的編寫嚴格按《金屬非金屬礦山安全規程》6.5、《工業企業通訊設計規範》GBJ 42-81的有關要求編寫。
三、井下電纜維護按使用許可權和單位職能劃分如下:
1、高壓6kv電力電纜由動力車間負責日常維護。
2、通訊電纜、影片光纜等弱電電纜由資訊中心負責日常維護。
3、低壓0.4kv以下電力電纜誰使用誰負責日常維護。
四、電纜銘牌吊掛
按《金屬非金屬礦山安全規程》6.5.2.8要求。
電纜在敷設應同時在電纜上吊掛電纜銘牌,銘牌上應註明電纜編號、規格、型號、電壓、用途、起止地點、敷設時間、維護單位。
平巷內電纜銘牌吊掛間距為50--100米,在拐彎處都要吊掛電纜銘牌。
五、目前現有電纜銘牌沒有吊掛的,電纜維護責任單位,按《金屬非金屬礦山安全規程》6.5.2.8要求,制定吊掛銘牌及完成時間。
六、自20xx年9月1日後新吊掛的電纜要嚴格執行《井下電纜敷設管理制度》。
七、對沒有按《井下電纜敷設管理制度》要求敷設的,礦有關部門將不予簽字、驗收、結算。責任自負。
八、本制度在20xx年9月1日起執行。
井下裝置檢修制度3
1.井下爆破工作心須由放炮員擔任,放炮員心須嚴格按照作業規程要求進行爆破作業。
2.每一放炮員必須經過安全技術培訓,經考試合格後,持證崗。
3.當班需用的炮藥、電管由當班放炮員持證限量領取,放炮員要嚴格執行爆破物品清退領用制度。
4.放炮員領取炸藥、電管後,直接將炸藥、電管安全運送到工作地點,並放置在安全地點,裝箱上鎖,不得亂丟亂放。
5.井下放炮必須嚴格按照放炮技術操作規程進行操作。
6.必須嚴格執行“一炮三檢”制度,當爆破地點附近20米以內風流中瓦斯濃度達到1.0%的,嚴禁裝藥放炮。
7.如工作面來壓,棚架損壞,存在傘簷,巷道不暢,出現透水徵兆或者工作面風量不是的,嚴禁裝藥放炮。
8.爆破前,班組中必須親自佈置專人在警戒線和可能進入爆破地點的所有通路上擔任警戒工作.警戒人員必須在安全地點警戒。
9.對於放炮距離,拐彎長度不得小於50米,直線距離不得小於100米。
10.放炮線必須符合有關規定,放炮拉接線中,不得與任何電纜或導體接觸。
井下裝置檢修制度4
為了井下能夠安全生產,電氣管理規範,特制定本制度:
一、無論在井下任何地方查出嚴重失爆(包括五小電器)、明火操作,扣款1000元,一般失爆扣200元。
二、必須按規定使用風電、瓦斯電閉鎖裝置,而且該裝置必須靈敏可靠,否則停產處理,並處以1000元罰款。
三、必須堅持在礦規定的時間內試驗漏電保護,並做好記錄,否則按嚴重違章論處。漏電保護應保持靈敏可靠,否則按重大事故論處。
四、對各級開關的過載、短路保護(或電動機綜合保護)不按規定值整定扣100元,私自甩掉短路、漏電保護扣1000元,使用非保險絲代替保險絲的扣200元。
五、不按設計使用電氣裝置或使用不符合設計要求的電纜扣責任人200元,並必須在限定時間內更換。
六、無論在井下任何地方查出電纜“雞爪子”、“羊尾巴”、明接頭,每處扣1000元。
七、電纜使用鐵絲吊掛每處扣款20元,私剁電纜頭一個扣50元,電纜懸掛不合格或缺電纜鉤一處扣10元,本布羅電纜、通訊線、監測監控線或光纜懸掛不合格、扭花一處扣款100元。
八、對偷剁電纜者,一經發現按事故處理,按所剁電纜原價的3倍扣款,並上報保衛部追究其刑事責任。
九、電纜不合格接頭或破口(橡套電纜露出芯線或遮蔽電纜露出遮蔽層),每處扣款1000元。
十、開關裝置閉鎖裝置起不到作用者扣款200元,防爆裝置無防爆合格證扣200元,防爆合格證過期扣200元,按規定應設區域性接地極而未設或接地極不合格一處扣300元。
十一、電工未持證上崗,電工工具不全或使用不符合電器電壓等級的驗電筆者按違章論處。
井下裝置檢修制度5
(一)透水預兆
(1)巷道壁和煤壁“掛汗”。這是因壓力水滲過微細裂隙後,凝聚於岩石和煤層表面造成的。
(2)煤層變冷。煤層含水增大時,熱導率增大,所以,用手摸煤壁時有發涼的感覺。
(3)淋水加大,頂板來壓或底板鼓起並有滲水。
(4)出現壓力水流(或稱水線)。這表明離水源已較近,如出水混濁,說明水源很近;如出水清則說明水源稍遠。
(5)煤層有水擠出,併發出“噝噝”聲,有時尚能聽到空洞洩水聲。
(6)工作面有害氣體增加。積水區常激發出氣體一瓦斯、二氧化碳和硫化氫等。
(7)煤壁或巷道壁“掛紅”、酸度大、水味發澀和有臭雞蛋味,這是老空水的特點。
(8)煤發潮發暗。乾燥、光亮的煤由於水的滲入,就變得潮溼、暗淡,如果挖去表層,裡面還是這樣,說明附近有積水。
(二)處理井下水災的一般原則
(1)必須瞭解水災的地點、性質、估計突出水量、靜止水位、突水後湧水量、影響範圍、補給水源及有影響的地面水體。
(2)掌握災區範圍。如發生事故前人員分佈、礦井中有生存條件的地點、進入該地點的可能通道。
(3)按積水量、湧水量組織強排,同時,發動群眾堵塞地面補給水源,排除有影響的地表水體積水,必要時可採用灌漿堵水。
(4)加強排水與搶救中的通風,切斷災區電源,防止一切火源。防止瓦斯和其他有害氣體的聚積和湧出。
(5)排水後,偵察搶險中,要防止冒頂和二次水災。
(6)搬運和搶救遇難者,要按醫療防護措施進行。
(三)被淹礦井的恢復
礦井被淹沒後,排除積水是極為重要的。排水工作很複雜,首先要對水源進行調查研究,然後選擇適當能力的排水裝置,組織力量進行排水和恢復工作。排水的方法有:
(1)直接排幹法。就是增加排水能力,直接把井巷中的積水全部排幹,此法只能在水量不大或水源有限的情況下采用。
(2)先堵後排法。當井下湧水量特別大,增大水泵能力不可能將水排干時,則必須先堵住湧水通道,然後再進行排水。
在整個恢復工作期間,必須十分注意通風工作,排出有害氣體。
排水期間的安全措施有:
(1)經常檢查瓦斯。當井筒空氣中瓦斯含量達1%時,停止向井下輸電排水斯含量降到1%以下。
(2)及時檢查其他有害氣體。
(3)嚴禁在井筒內或井口附近用明火燈或出現其他火源。
(4)在井筒內安裝排水管或進行其他工作的人員,都必須佩帶安全帶和自救器。
(5)在恢復井巷時,應特別注意防止冒頂與墜井事故。
(四)井下被困人員的救護
井下被困人員首先要做到情緒穩定,堅定信心,同時要注意儲存自己的體力,要想盡一切辦法與外界取得聯絡,如用石塊或其他工具有規律地敲擊巷道、煤巖壁等,給搶救人員尋找自己創造條件。
(1)在井下發現被困人員時,禁止用頭燈光束直接照射被困人員的眼睛,以避免在強光刺射下瞳孔急劇收縮,造成失明。可用紅布、紙張、衣服等罩住頭燈,使光線減弱,也可以用布把被困人員眼睛矇住,使瞳孔逐漸收縮,待恢復正常後才能見強光。
(2)發現被困人員時,不可立即抬運出井,應注意保持體溫,抬到安全地點並在救護隊的保護下,派醫生對被困人員的身體進行檢查,並給予必要的治療(如包紮、輸液、注射等)。
(3)在被困人員長期未進食的情況下,不能吃硬食物和過量飲食,以免發生意外,造成不良後果。
(4)救護隊到達被困人員躲避地點時,在檢查後確認躲避處無火源和其他危害時,可開啟氧氣瓶並放氧,使空氣中氧含量增加。對於無氧氣呼吸器的人員,禁止到躲避地點去。
(5)在搬運被困人員時,要輕拍輕放,保持平衡,避免震動。
井下裝置檢修制度6
一、一般規定
1、井下機械維修工(以下簡稱維修工)必須具備一定的鉗工及液壓基礎操作知識,經過培訓考試合格後,持證方可上崗。
2、維修工必須熟知自己的職責範圍,熟練掌握所維修裝置的技術性能、完好標準、檢修工藝和檢修質量標準,並瞭解周圍環境及相關裝置的配合關係。
3、下井前,要由維修工作負責人向有關人員講清工作內容、步驟、人員分工和安全注意事項,維修工要根據當日工作的需要認真檢查所帶工具是否完好、齊全,材料、備件是否充足,是否與所檢修和維修裝置需要的材料備件型號相符,並備好專用停電牌。
4、維修工在進行檢修工作時,不得少於2人,在維修時應與司機配合好。
5、不允許在井下拆檢的裝置、部件等,必須及時升井檢修。
6、在距檢修地點20米內風流中瓦斯濃度達到1%時,嚴禁送電試車,達到1。5%時,停止一切作業,並切斷電源。
7、在傾角大於150的地點檢修和維修時,下方不得有人同時作業。
二、操作前的準備
8、維修工進入現場後,要與所維修裝置及相關裝置的司機聯絡,處理故障時,要確認故障的部位和性質。
9、在檢修現場,檢修負責人要講清工作內容、步驟、分工和安全措施,清點所帶材料、備件,應符合維修需要。
10、清理所維修裝置的現場,應無妨礙工作的雜物。需吊掛起重灌備的支撐物應牢固,檢查周圍有無其它不安全因素,如有問題,應處理後方可作業。
11、對所維修的裝置停電、閉鎖並掛停電牌,並與相關裝置的司機或周圍相關環節的工作人員聯絡,必要時也需對相關裝置停電、閉鎖並掛停電牌。
三、操作
12、維修工對所負責的裝置維護檢查時應注意:
⑴檢查各部緊韌體應齊全、可靠。
⑵潤滑系統中的油嘴、油路應暢通、接頭及密封處不漏油,油質、油量應符合規定。
⑶轉動部位的防護罩應齊全、可靠。
⑷機械(或液壓)安全保護裝置應可靠。
⑸各焊件應無變形、開焊和裂紋。
⑹機械傳動系統中的齒輪、鏈輪、鏈條、刮板、託輥、鋼絲繩等部件磨損(或變形)無超限,執行正常。
⑺減速箱、軸承溫升正常。
⑻液壓系統中的連線件、油管、液壓閥、千斤頂等應無滲漏、無缺損、無變形;
⑼相關裝置的搭接關係應合適,附屬裝置應齊全完好;
⑽液力偶合器的液質、液量、易熔塞、防爆片應符合規定;
⑾輸送帶接頭可靠並符合要求,無撕裂、扯邊;
⑿上、下運輸送帶應檢查防逆止裝置,各項保護應齊全可靠;
⒀發現問題應及時處理,或及時向當班領導彙報。
13、在開啟機蓋、油箱進行拆檢、換件或換油等檢修工作時,必須注意遮蓋好,嚴防落入煤矸、粉塵、淋水或其它異物等;注意保護裝置的防爆面結合面,以免受損傷;注意保護拆下的零部件,應放在清潔安全的地方,防止損壞,丟失或落入機器內。
14、在吊運物件時,必須檢查周圍環境,檢查吊梁、吊具、繩套、滑輪、千斤頂起重設施和用具,應符合安全要求。
15、處理刮板輸送機浮鏈時,應停止本機。調整中部槽平直度時,嚴禁用腳蹬、手搬或用撬棍別執行中的刮板鏈。
16、進行縮短、延長中部槽作業時,鏈頭應固定,應採用卡鏈器,並在機尾處裝保護罩。
17、處理機頭或機尾故障、緊鏈、接鏈後,起動試車前,人員必須離開機頭、機尾,嚴禁在機頭、機尾上部伸頭察看。
18、處理輸送帶跑偏時,應停機調整上、下託輥的前後位置或調整中間架的懸掛位置,嚴禁用手腳直接拽蹬執行中的輸送帶。
19、檢修輸送帶時,工作人員嚴禁站在機頭、尾架、轉動滾筒及輸送帶等運轉部位的上方工作,如需處理事故必須站在上述部位工作時,要派專人停機、停電、閉鎖、掛停電牌後方可作業。
20、在更換輸送帶和輸送帶接頭時,應遠離轉動部位5米以外作業,如需點動開車並拉動輸送機時,嚴禁站在轉動部位上方和任何部位直接用手拉或用腳蹬踩輸送機。
21、需要在井下焊接作業時,必須按《煤礦安全規程》中的有關條款和安全技術措施執行。
四、收尾工作
23、維修工應會同司機對維修部位進行檢查驗收,並就檢修部位、內容、結果及遺留問題做好檢修記錄。
24、檢查清點工具及剩餘材料、備品配件特別是運轉部位不得有異物。
25、認真清理檢修現場。
井下裝置檢修制度7
1.電氣管理工作在機電副礦長和機電副總工程師的領導下由機電科負責。機電科電氣管理組負責電氣的具體管理工作。
2.電氣管理組負責編制井下供電系統圖,圖紙依據現場的變化及時、準確地更改。
3.繼電保護整定計算準確,按最遠點兩相短路電流校驗,整定值必須滿足《細則》規定的保護係數,達不到時,必須報機電科技術組稽核批准,方可安裝使用。
4.電氣管理組對井下電氣管理情況不定時進行檢查,對發現的問題及時安排整改或進行處罰。
5.嚴格執行拆搭火審批制度,對無申請隨意拆搭火的單位罰款50元,對隨便增加負荷造成保護係數達不到要求的,罰款100元,由此而造成事故的,嚴肅追究有關人員的責任。
6.防爆裝置、電器杜絕失爆,井下供電應做到無雞爪子、羊尾巴、明接頭和電纜破口,否則每發現一處罰款100元。
7.嚴禁擅自改變繼電保護定值或短接、甩掉保護不用,否則每處罰款100元。
8.接地裝置的安裝符合規定和《接地細則》的要求,出現串聯接地每處罰50元。
9.按規定對接地電網的接地電阻每季測定一次。新安裝的電氣裝置各絕緣電阻和接地電阻投入執行以前應進行測定。並做好記錄存檔。
井下裝置檢修制度8
為了搞好機電安全質量標準化工作,促進文明生產,確實做到“科學管理、事事規範、件件標準”對裝置使用單位執行“誰使用、誰維護、誰包機、誰負責”的規定,特對井下裝置貼掛標識做統一規定:
一、標識類別:
裝置包機牌、五小電器包機牌、電纜去向牌、防爆合格證,各種圖、牌板。
二、標識內容:
(一)裝置包機牌:安裝地點,使用時間,使用單位,包機人,規格型號,電壓、容量,負荷名稱,短路電流,裝置編號,整定電流。
(二)五小電器包機牌:名稱,編號,使用單位,包機人。
(三)電纜去向牌:來自,去向,型號,規格,編號,長度,電壓,單位,包機人。
4、防爆合格證:名稱,編號,檢驗員,發證日期。
三、領取:
(一)包機牌在裝置、五小電器、電纜下井安裝後,經機電管理部防爆檢員驗收合格後,由裝置使用單位機電隊長到機電管理部防爆組領取並簽字。
(二)防爆合格證在裝置入井前經防爆檢查員驗收合格後,由防爆檢查員負責填寫、貼上合格證,蓋章生效。
四、貼掛標準:
(一)巷道:
各綜採、綜掘、硐室內應按標準掛有配電系統圖,五制一規程牌板,配電系統圖應隨裝置變更而更改。
(二)包機牌:
1、 一般機電裝置(80開關、120開關、315開關、綜保開關等)。
包機牌統一貼在開關手把的上方。
2、 移變:
包機牌統一貼在低壓開關行人側。
3、 絞車電機、溜子電機、風機電機:
包機牌統一貼在電護罩前側面上。
4、 綜掘機、採煤機:
包機牌統一貼在控制開關面上。
5、 五小電器:(二通、三通、四通、電鈴、雙按、三按等)
負機牌統一貼在電器左側中間。
(三)電纜去向牌:
電纜沿線每隔一定距離,在拐彎外或分支點以及連線不同直徑的接線盒兩端都應有電纜去向牌。
(四)防爆合格證:
1、防爆合格證貼在裝置、五小下面防爆大蓋內中間處。
2、各類電機的防爆合格證貼在接線盒上蓋內中間處。
3、防爆燈防爆合格證貼在上蓋接線盒上面。
4、饋電開關、風機專用開關、防爆證應貼在開關上腔蓋中間處。
5、高壓聯結器防爆合格證貼在處殼中間處。
五、要求:
(一)填寫字跡要工整、規範,不得有漏項、不得塗改。
(二)裝置移交或包機人變更後,包機單位應及時更換包機牌(不能超過二天)。
(三)包機牌如有破損,各包機單位應及時領取更換。
(四)包機牌、去向牌統一在每年的更換一次。
(五)發現包機牌、去向牌破損、塗改未按規定更換、填寫,每臺(次)罰款20元。發現防爆合格證塗改,未按規定貼掛,每臺(次)罰款50元。
井下裝置檢修制度9
井下接送人是礦山往井下運送人員的主要通勤工具,為確保人員安全和車輛行駛安全,特制定本管理制度。
一、運輸安全管理規定:
1、所有井下接送人車輛司機,必須經有關部門培訓,並取得“機動車輛駕駛證”。
2、嚴格按照國家道路交通安全有關法律法規規定和廠內機動車輛駕駛員安全操作規程要求進行運輸作業。
3、嚴禁酒後駕車、疲勞駕車、違規駕車。
4、嚴禁車輛“帶病”運輸。發現車輛存在問題要及時進行檢查、維修,保證車輛車況安全良好。
5、所有井下車輛都必須安裝和使用尾氣淨化裝置,減少尾氣對井下空氣的汙染。
6、駕駛室內按規定額定乘座人數乘座,嚴禁超員。
7、接送人員車輛在檢身房外依次等待入井人員乘車,每趟車,出入井時,必須由跟班經理臨時確定一名負責人,負責入井人員有序上車,人員上車完畢後負責關好車後門,方可通知駕駛員行駛,嚴禁超員。
7、因井下環境受限,車輛行駛速度最高不得超過每小時20公里,在透過交叉路口、拐彎、路況較差、照明較暗等地段時必須減速慢行,鳴號提醒。
8、井下行駛中遇見行人時,應在相距10米處停車避讓,必須堅持“先過人,後行車”的原則;當車輛上下走道行駛中遇行人,應提前鳴號提醒行人靠邊躲避。
9、下坡時要緩慢行駛,嚴禁空檔滑行;在上、下坡時,要根據車載情況和坡度大小,選擇合適的檔位,嚴禁車輛在陡坡行駛中換檔。
10、在車輛行駛中,兩車之間應保持一定的安全距離,以防發生碰撞。
11、井下接送人車輛,除加油、維修可以離開,其它時間一律不準離開指定停車區域;如有特殊情況,必須由主管副經理或主管車間主任批准同意。
12、所有車輛必須配備1個3公斤的乾粉滅火器。
二、車輛檢查制度
1、檢查內容:制動、方向、發動機、輪胎、燈光、儀表、電氣線路等部件情況。
2、檢查規定:
(1)駕駛員應在開車前,對車輛安全效能例行檢查,確定車輛安全可靠後,方可行駛。
(2)車輛駕駛員每旬對本車進行一次全面檢查、維修、保養,保證車況良好,並做好記錄
(3)分公司主管裝置副經理、主管車間主任每月應對所管轄範圍的接送人員車輛不少於兩次安全檢查,發現存在安全隱患應及時處理,並做好檢查記錄。
(4)分公司安全科不定時對本單位的接送人員車輛進行安全執行情況檢查,並做好檢查記錄。
(5)對檢查出的問題和安全隱患,應及時進行處理和整改,若發現存在重大安全隱患要責令停止執行。
(6)對違反運輸規定和存在隱患問題不進行整改的,要按有關規定對責任人進行處罰。
(7)分公司安全科必須建立井下接送人車輛安全檢查記錄檔案,每月將主管裝置副經理、主管車間主任、安全科、駕駛員檢查記錄存檔。
三、責任追究
1、發現車輛行駛超速對司機進行安全教育,並罰款200元;情節嚴重者,分公司要立即更換駕駛員。
2、發現車輛超載對跟班經理處罰300元,對跟車負責人處罰100元。
3、發現駕駛員酒後駕駛、車輛嚴重帶病行駛,要立即責令停止行駛,並更換駕駛員;若造成事故,對駕駛員及相關責任人進行事故責任追究。
4、根據安全檢查規定要求,若發現存在監管不到位、檢查不到位、無檢查記錄等情況,對相關負責人處罰50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