機械裝置安全生產製度(精選5篇)

機械裝置安全生產製度(精選5篇)

  在我們平凡的日常裡,制度在生活中的使用越來越廣泛,制度一般指要求大家共同遵守的辦事規程或行動準則,也指在一定歷史條件下形成的法令、禮俗等規範或一定的規格。我敢肯定,大部分人都對擬定製度很是頭疼的,下面是小編收集整理的機械裝置安全生產製度(精選5篇),僅供參考,大家一起來看看吧。

  機械裝置安全生產製度1

  1、檢修前各單位要成立檢修指揮部,對檢修實行統一領導,統一指導,各種機具的調配,其成員明確分工,各負其責。

  2、停工檢修專案應做到五定,即定檢修方案、定檢修人員、定安全措施、定檢修質量、定檢修進度。

  3、詳細檢查檢修所用施工機具、材料、裝置是否符合安全技術要求,安全保險裝置是否齊全完好,靈敏可靠,並做好種類機具、材料、裝置的擺放佈局。

  4、裝置停工檢修必須制訂停工、檢修、開工方案,及其安全技術措施。重大技術措施、安全措施及檢修專案需有主管安全經理簽發的安全檢修方案。

  5、凡進入現場檢修的人員,檢修前要進行安全教育,做到組織、思想、措施三落實,特別對外來工、新工人、臨時工、民工要進行重點教育,進入專案作業時,單位要進行第二次安全教育,並做記錄,造冊登記。

  6、生產裝置停工前擬定有關停工檢修安全管理工作的措施,制定管理制度,落實停工檢修安全措施。

  7、聘請外單位檢修專案在簽訂合同時,必須同時簽訂安全施工措施保證書,規定施工單位對承包檢修專案安全工作負全責。嚴格執行所在單位安全管理規定。接受所在單位安全技術部門的統一監督檢查。

  8、聘請外單位檢修的專案,發包單位必須指定專人負責向外來施工單位各類人員做好檢修專案安全措施技術交底。

  9、動火票審批人必須親臨現場,逐項落實防火措施,方可簽發動火票,一張動火票只限一點,每張動火票不準超過24小時。

  10、動火前防火監護人,動火人要逐條落實動火票上的措施,確信無誤方可動火,動火時監護人不得離開動火點。

  11、生產裝置停工檢修必須做到:

  11.1吹掃管線,並做記錄;

  11.2專人負責加設盲板,並做記錄;

  11.3將檢修現場劃分成區域,專人負責防火;

  11.4專人負責排汙檢查;

  11.5區域防火負責人負責各種下水井、明溝堵蓋工作。

  12、工作現場嚴禁吸菸,嚴禁用汽油、香焦水等清洗零件及汙物,嚴禁穿不符要求的服裝進入現場。

  13、下水井、電纜溝等要有安全標誌,夜間要設安全燈。

  14、檢修現場臨時照明不得隨意架設,必須有安全部門批示,專人架設。

  機械裝置安全生產製度2

  第一條 為了加強民用爆破器材專用生產裝置的安全管理,保障人民生命財產的安全,鼓勵技術進步,促進行業持續、快速、安全發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及《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條例》,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凡直接用於民用爆破器材專用生產的裝置(以下簡稱“民爆專用裝置”),其安全使用年限的管理適用於本規定。

  第三條 新研製的民爆專用裝置的危險程度分類及安全使用年限,依據本規定的原則由國防科工委組織專家確定。

  第四條 民爆器材行政主管部門依據本規定對民爆專用裝置使用年限實施監管。

  國防科工委負責民爆專用裝置目錄的制定及裝置危險程度的分類。

  省級民爆器材行政主管部門負責本區域生產企業民爆專用裝置的備案、安全使用的監管及違規行為的處罰。

  第五條根據使用的安全狀況,對達到本規定所規定的安全使用年限的民爆專用裝置,實行強制報廢。

  第六條根據使用場所的危險程度,民爆專用裝置分為0類、ⅰ類、ⅱ類和ⅲ類,具體危險程度分類及安全使用年限規定如下:

  (一)0類—直接用於爆炸危險品加工生產,並已發生過多起重大燃燒、爆炸事故的專用裝置,自裝置安裝之日起最長使用年限為5年;

  (二)ⅰ類—直接用於爆炸危險品加工生產,危險性大的專用裝置,自裝置安裝之日起最長使用年限為10年;

  (三)ⅱ類—直接用於爆炸危險品加工生產,危險性較小的專用裝置,自裝置安裝之日起最長使用年限為12年;

  (四)ⅲ類—用於具有燃燒危險的'原料加工或不直接接觸危險品的專用裝置,自裝置安裝之日起最長使用年限為15年。

  第七條 對0類、ⅰ類、ⅱ類民爆專用裝置實行目錄管理,民爆專用裝置的目錄由國防科工委制定。

  第八條 凡在民用爆破器材生產線上使用的0類、ⅰ類、ⅱ類專用裝置,屬下列情況之一的應實施強制報廢:

  (一)達到國家和行業強制報廢年限的;

  (二)雖未達到本規定所規定的年限,但經修理和調整後仍不滿足設計功能要求的,或達不到安全執行技術條件的;

  (三)技術性能落後、未達到行業規定的耗能標準、產能過低或用人太多的;

  (四)對安全起關鍵作用的核心部件壽命期限已到的;

  (五)影響生產安全的工藝引數監控不完善的;

  (六)由於裝置因素造成安全事故的;

  (七)有相關規定的其它情況。

  第九條 民爆專用裝置在距本規定使用年限最後的1~2年內,應加大裝置檢查、維護保養頻率,確保裝置執行穩定;民爆專用裝置的易損件應根據其使用技術狀態及製造廠的要求及時更換。

  第十條 民爆專用裝置使用單位應建立裝置臺帳和裝置管理管理制度,0類、ⅰ類、ⅱ類民爆專用裝置在安裝後1個月內報省級民爆器材行政主管部門備案。

  第十一條 各省級民爆器材行政主管部門應依據本規定製定實施細則,對本地區民爆專用裝置實施有效監管。

  第十二條 嚴格禁止0類、ⅰ類、ⅱ類民爆專用裝置超年限使用,對未按規定報廢的,一經發現,視危害程度及後果追究相關責任。

  0類、ⅰ類民爆專用裝置超年限使用或未按規定報廢的,報請國防科工委吊銷裝置所在生產線的安全生產許可證。

  ⅱ類民爆專用裝置超年限使用或未按規定報廢的,給予所在生產線停產6個月的整頓,待省級民爆器材行政主管部門驗收合格後方可恢復生產。

  第十三條 現場混裝炸藥車和移動式地面炸藥生產專用裝置及車輛,按本規定相關條款執行。

  第十四條 民爆器材運輸車輛除應符合《爆破器材運輸車安全技術條件》的規定外,還應滿足公安部《機動車[msi]強制報廢標準規定》的要求。

  第十五條 進口的民爆專用裝置的安全使用年限參照進口技術合同中裝置製造商的規定和本規定確定。

  第十六條 民爆專用裝置提供方或製造廠提供的專用裝置,必須提供安全使用規定、維修和檢測方法;明確規定提供的專用裝置的使用年限及其易損件的更換週期。

  第十七條 鼓勵在民爆器材生產中採用成熟可靠的新工藝、新裝置。專案研製過程中採用新技術、新裝置和新材料時,應符合《民用爆炸物品科技管理辦法》(科工爆[2007]192號)的要求。

  第十八條 本辦法由國防科工委負責解釋。

  第十九條 本規定自發布之日起施行。

  機械裝置安全生產製度3

  一、電工對所在崗位的安全負責任。

  二、嚴格執行電工操作規程。

  三、自覺遵守電工崗位責任制。

  四、嚴格執行停送電制度及停送電操作規程。處理故障時,必須嚴格按照停電、驗電、對地放電、掛接地線、停電裝置懸掛"有人工作,嚴禁合閘"警告牌等步驟進行操作,確保施工安全。

  五、必須熟悉業務範圍內的高低壓供電系統。做到"熟知本崗、牢記系統"。

  六、加強以業務範圍內的高低壓供電系統的巡迴檢查,發現問題,及時處理並彙報隊,努力將事故處理於萌芽狀態。

  七、及時處理生產過程中出現的各類機電事故,將影響降到最低限度。

  八、對供電系統的合理性提出合理化建議。

  九、認真搞好機電質量標準化工作。

  十、積極參加事故分析追查及安全活動,從中吸取經驗教訓。

  機械裝置安全生產製度4

  一、全廠員工必須遵守《安全技術操作規程》,任何人不得違反。

  二、工作時不得擅離崗位,不得在工廠內打鬧、追逐、大聲喧譁,非工作需要不得隨便到其他部門走動、聊天,不準帶小孩進入廠區。

  三、必須按規定穿著勞動保護用品,不得穿拖鞋上班。車間內嚴禁吸菸。

  四、非工作需要不得動用任何車輛,車在廠內行駛車速不得超過5Km/h不準在廠內試剎車。

  五、加強對易燃物品的管理,除在用的以外,存放在指定位置。

  六、在各工位應配備有充足的滅火器材,並加強維護保養使之保持良好的技術狀態,所有的員工應學會正確使用滅火器材。

  七、工作燈應採用低壓(36V以下)安全燈,工作燈不得冒雨或拖過水地使用,並經常檢查導線、插座是否良好。

  八、手溼時不得搬動電力開關或插電源插座。電源線路、保險絲應按規定安裝,不得用銅線、鐵線代替。

  九、下班前,必須切斷所有電器裝置的前一級電源開關。

  十、作業結束後,要及時清除場地油汙雜物,並將裝置機具整齊安放在指定位置,以保持施工場地清潔。

  機械裝置安全生產製度5

  一、認真貫徹落實“安全第一,預防為主”的安全生產方針,貫徹執行國家安全生產的法令、政策和規章制度。

  二、建立健全安全生產組織機構、崗位責任制及安全操作規程。對重大專案工程安裝、檢修時,要編制安全技術操作措施、計劃,並嚴格貫徹執行。

  三、公司定期組織全面、系統的安全大檢查,對查出的問題和隱患及時整改。

  四、在生產過程中發生的事故要組織人員進行搶救,召集有關人員召開事故分析會,分析事故原因,制定相應的防範措施。

  五、公司要堅持做好安全隱患排查工作,並做好記錄,督促各單位落實整改。

  六、堅持搞好安全培訓制度,職工必須經過安全技術培訓,並經考試合格取得證書後,方可上崗。

  七、對重大危險源的工作場所,要制定重大生產安全事故應急救援預案,並定期做好預案演練。

  八、生產現場要經常清掃,保持清潔,各種物件擺放要整齊有序。

最近訪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