動火安全管理制度

動火安全管理制度

  在現在的社會生活中,越來越多地方需要用到制度,制度具有使我們知道,應該做什麼,不應該做什麼,懲惡揚善、維護公平的作用。那麼制度的格式,你掌握了嗎?下面是小編幫大家整理的動火安全管理制度,歡迎大家分享。

動火安全管理制度1

  1、目的:建立動火證辦理和使用,動火中應落實措施程式

  2、範圍:適用於公司動火管理

  3、責任者:安全部、保衛科、動火單位

  4、程式

  4.1禁火區的劃分公司安全部門登記審批劃定"固定動火區",固定動火區以外,一律為禁火區。在禁火區動火,必須辦理動火證制度。

  4.2動火許可證的辦理、使用4.2.1在禁火區,除生產工藝用火外,其他可產生火焰、火花和赤熱表面的作業均屬動火作業,必須辦理動火手續,嚴禁無動火證動火,否則從嚴論處,電工必須持有效動火證(附件1)後,接電焊機,否則從嚴論處。

  4.2.2申請動火單位,應根據動火安全規定落實動火中的各項動火措施,安排好動火監護人(不得少於2人且至少有一名男職工)後方可申請動火。

  4.2.3動火證由申請動火單位指定專人或動火專案負責人辦理,動火證由公司安全部門審批,特別危險區動火,報分管生產副總審批。

  4.2.4安全部門向動火負責人及其瞭解動火前準備工作情況時,都必須如實回答,否則,從嚴處理。

  4.2.5必須在動火證批准有效時間和區域內進行動火工作,凡延期或補充動火都有必須重新辦理"動火證".

  4.2.6動火人到達動火地點後,首先要檢查動火證中的各項措施是否落實,如有一項不落實,有權拒絕動火。

  4.2.7"動火證"由動火人隨身攜帶,不得轉讓,不得塗改或轉移動火地點。

  4.2.8動火證審查批准,必須到現場審查,確認安全,可靠,方能開具"動火證".

  4.3動火中落實的安全措施

  4.3.1將動火裝置內的可燃、易燃物質徹底清理乾淨,然後用蒸氣或空氣吹掃或水洗,並保持足夠的時間和次數,保證容器內無可燃、爆氣體或液體,最後還要放滿清水。

  4.3.2切斷動火容器裝置相連管道,並加裝置盲板,進行徹底隔絕動火車間易燃易爆物料必須清理乾淨。

  4.3.3進入塔、油罐容器動火,應作爆炸分析和含氧量測定,合格後方可動火,並必須到安全部門開具罐內安全審批單(附件2),方可進入容器。

  4.3.4能拆下的管道,閥門、水容器等應儘量拆下,拿到安全地帶動火,更換下的裝置、儀表、配件如需重新使用,在動火期間安裝的,應清洗乾淨後方可進行。

  4.3.5動火前應整體考慮,與製造部門聯絡,如有威脅的動火安全的相鄰部門及其他,製造部門應通知採取安全措施。

  4.3.6動火前動火負責人應定出應急措施,備好監火滅火器材,監火一律使用指定專用滅火器,如需動用其他滅火器,需經安保科同意,否則,按廠規廠紀細則第五條第二點處罰。

  4.3.7動火工具必須完好,安全附近齊全良好,符合安全要求,氧氣瓶和乙炔瓶離明火10米以上,乙炔瓶與氧氣瓶應距在7米以上,如違反規定出現事故,由動火人員負責。

  4.3.8動火附近的下水井、水溝、電纜溝、排水溝應清除易燃、易爆物或予封閉隔離,5級以上大風不準室外高處作業。

  4.3.9電焊迴路線應接在焊件上,如不能直接接在焊件上,應儘量縮短迴路線距離。動火過程中跑、冒、滴、漏易燃物等其他緊急情況時,應停止動火。恢復正常,且應批准後方可繼續動火。

  4.3.10室內動火應將門窗開啟,周圍裝置遮蓋,附近不準有石油醚、酒精等揮發性強的易燃物,用於生產或敞開存放,擦洗裝置等,同時易燃易爆物料在動火期間不得透過動火現場。一個車間動火,相鄰車間需做好相應的防護措施,防止火災蔓延。

  4.3.11非特殊情況,嚴禁帶料,帶壓和開車動火。

  4.3.12動火完畢,電焊人員應熄滅餘火,切斷電焊機電源,關掉乙炔和氧氣發生器,檢查確保安全後,方可離開。

  4.3.13乙炔瓶和氧氣瓶除車間檢查外,必須按規定存放。

  4.3.14動火結束,監火人員應把消防器材放回原位,動火負責人應將動火現場全面檢查(用水清洗)安排清理,以防意外。

  4.3.15各級安全員,義務消防隊員有權對安全措施的落實情況進行監督。

  4.3.16監火人在動火期間自始自終不得離開監火崗位,如有特殊情況,需離開崗位時,動火負責人必須指定代理人。

動火安全管理制度2

  1.目的

  確保公司財產及員工的生命安全,建立安全的生產作業環境。

  2.範圍

  適用於公司禁火區範圍內的動火操作。

  3.工作程式

  3.1動火類別

  3.1.1動火係指因工作需要而進行電焊、氣焊或氣割等工作。

  3.1.2在生產現場及儲庫範圍內使用電鑽、砂輪、電鉻鐵或使用電熱封口機(塑膠)。

  3.1.3明火燒烤物件、彎管或熔融瀝青補漏等。

  3.1.4曾用於裝載易燃易爆物料的容器或管線,即使已拆除至其他地方維修動火,也因其含殘留氣體或液體易燃物料而必須按要求排淨

  3.2廠內區域劃分

  3.2.1非生產動火區:食堂、各部門辦公室、休息接待室、維修長期工作專用區等。

  3.2.2禁火區

  3.2.2.1危險區,溶劑型油漆生產車間、樹脂罐區、成品倉庫、原料倉庫,溶劑地下罐區、車庫、噴板室、堆場、化驗室等。

  3.2.2.2一般區域,廠區運輸通道、裝卸區等。

  3.3動火原則

  3.3.1正在運轉的生產裝置以及盛有油漆、溶劑等物體的容器、管線與裝置,嚴禁進行動火工作。

  3.3.2可動火可不動火的,堅決以不在禁火區內動火為原則,即能夠移去別處維修的則一律應拆除後,運到安全地點進行。

  3.3.3在車間內能夠利用螺栓等方法聯接的工作,就不要動焊,以減少動火機會。

  3.3.4現場動火,首先考慮必要隔離措施,將動火區圍起來,動火部位或裝置應與生產系統切斷聯絡,必須進行空氣(或氮氣)吹淨或水洗置換,動火時有專人和消防器材作戒備。

  3.3.5若涉及進入容器內部維修,下水道或密室工作,則必須兩個人配合工作,佩帶必要防護用品,禁止單人獨自進行。

  3.4辦理動火手續的規定

  3.4.1在禁火區內動火必須在動火之前辦好《動火作業審批表》,申報人應填明危險區的地點的詳細情況及列出動火部位安全措施,送安全環保辦和第一防火責任人審批,再由安全環保辦送消防部門審批,等批覆後方可進行動火,《動火作業審批表》需向安全環保辦領取。

  3.4.2《動火作業審批表》由需要動火部門負責填寫,在送交審批前應做好各項安全措施,審批人在接到《動火作業審批表》後,必須親赴動火現場,檢查落實措施或建議補充必要的措施,然後才可籤審批表。

  3.4.3《動火作業審批表》一式二份,一份交執行動火人員,另一份交安全環保辦存檔。動火所在部門必須指示專人作監護人在現場監護工作,必要時亦可請消防隊派員協助。

  3.4.4若動火時,所在區域或工作內容涉及兩個部門,則在申請之前應相互溝通,共同研究有關措施並取得一致意見後,方可按規定進行安排。

  3.4.5動火人員應對安全措施逐項核實,妥善後方可工作,否則有權拒絕動火,若遇到下列三種情況之一者,不能動火:①沒有辦妥《動火作業審批表》、②安全措施不落實、③沒有監護人在現場。

  3.5動火注意事項

  3.5.1進行動火的區域除動火工作外,任何人嚴禁吸菸及帶入其他火種。

  3.5.2安全執勤員的制度照常執行,施工單位必須通知安全執勤員,他們有責任對現場工作進行監督。

  3.5.3有關人員必須克服麻痺大意的思想,認真對待動火工作。

  3.5.4事前組織有關人員學習安全消防知識及向他們介紹所採取安全措施,將對順利執行任務很有利。

  3.5.5如有違反本制度,違者將受到批評和處分。

  3.6動火安全措施

  3.6.1將動火裝置(容器、油罐、管線等)內的溶劑、油漆、樹脂或其他油類等可燃物料徹底清理乾淨,並以空氣通風吹掃至少兩天,必要時水浸置換。

  3.6.2施工前須檢測施工現場可燃氣體/氧氣濃度,達到要求後方可開始工作。

  3.6.3切斷與動火裝置相連的其他裝置和管道,或者在兩者間加裝阻燃擋板或石棉布。

  3.6.4動火區附近的下水道、井口、地溝、管溝或電纜溝等應注意清除其中積存之可燃物並予暫時封閉。

  3.6.5電焊迴路(地線)應接在焊件上,不得與其他裝置搭火。

  3.6.6高空動火不許有火花四處飛濺,應以石棉或鐵板圍接,附近一切易燃物要移開或蓋好,附近不得用汽油清洗另件。

  3.6.7動火現場要備有滅火器材,專人管理。

  3.6.8下水道、電纜溝等動火,要清除可燃物並將溝兩端隔開(封閉)。

  3.6.9上班前檢查動火條件有無變化,下班前檢查有無留下火種,應引起警惕。

  3.7動火中異常情況的處理

  3.7.1發現隔離措施脫落或破損應設法修補,並暫停工作。

  3.7.2現場環境變化,附近有易燃物料外濺,或因風向而受到可燃氣體吹襲,應立即停止工作。

  3.7.3由於風向變化或風力過大,而使動火時所產生的火花無法控制,易被吹向生產現場,應立即停止工作。

  3.7.4若因某些原因,消防水源中斷或突接停水通知,應考慮暫停工作。

  3.7.5動火中氣焊工具或氣瓶洩漏,或電焊與電器有故障,均應暫停工作,排除故障,切不可以搶時間為理由勉強地草率行事。

  3.7.6如發生緊急事故,參照《應急準備與響應管理程式》中執行。

  4.相關檔案

  4.1《安全消防管理制度》

  4.2《應急準備與響應管理程式》

  5.相關記錄

  5.1動火作業審批表

動火安全管理制度3

  一、總則

  1.1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石油天然氣行業標準》sy/t5858-XX《石油工業動火作業安全規程》制定本制度。

  1.2工業動火實行工業動火申請報告書制度。申請報告書應詳細說明動火作業範圍、確定危害和評估風險、制定交叉作業防範措施。

  1.3動火作業申請報告書只在簽發的一個場所、一個作業班次有效。一級工業動火申請報告書有效時間不超過8小時,如在動火作業本班不能完成,應在交接班時重新確認,進行技術分析交底,並由接班人員簽字認可方持續有效。二級動火申請報告書有效時間不超過3天,三級動火申請報告書有效時間不超過5天。

  二、管理辦法

  2.1根據火災爆炸危險程度及影響範圍分,廠內動火分為三級:

  2.1.1一級動火:在生產執行狀態下或開、停工過程中的易燃易爆物品生產裝置、輸送管道、儲罐、容器等部位上進行的動火作業;

  2.1.2二級動火:經認真吹掃處理並經化驗分析合格,停工檢修的生產裝置,系統管網。從易燃易爆及有毒裝置、系統上拆除,且運到安全地點,經吹掃處理且化驗合格的容器、管線;倉庫、車庫;

  2.1.3三級動火:在生產區域內,除一、二級動火以外的臨時動火均為三級動火。

  2.2動火方案的規定:

  2.2.1在進行動火作業前,要對動火專案進行風險識別和環境因素識別,識別專案和內容要全面;

  2.2.2在一、二級動火作業前,要制定動火方案。動火方案要詳細、具體、有針對性,其中包括:置換、吹掃方案、盲板表、盲板圖、各項安全措施等。動火方案制定完成後,要組織工藝、裝置、安全管理人員進行會審,並簽字確認後,報送公司主管生產、技術、安全部門及公司主管領導進行稽核、批准;

  2.2.3動火方案實施時,公司有關部門、施工單位及審批部門要在動火作業前、按《動火作業檢查表》對動火的各項安全措施進行逐一檢查、確認。以上各項工作完成後,方可辦理《工業動火票》,進行動火作業。

  2.3工業動火的審批程式及許可權:

  2.3.1一級動火前,必須由公司主管領導組織車間、動火作業單位有關技術、裝置、安全人員深入現場調查、協商,按動火方案落實措施,由公司安全質量環保部稽核並填寫用火票後,報安全質量與生產執行部審批;

  2.3.2二級動火前,由本公司負責組織有關人員進行現場調查、協商,按方案落實動火措施,填寫用火票後,由公司安全質量環保部稽核批准;

  2.3.3三級動火前,由本廠負責人組織有關人員現場調查,按方案落實動火措施,由車間主管領導稽核批准。

  2.4動火人職責:

  2.4.1參加動火作業的'焊工、電工等特種作業人員應持證上崗;

  2.4.2動火人必須持用火票作業;

  2.4.3按用火票上規定的任務、地點、時間作業;

  2.4.4動火前,應確認安全措施是否符合要求;

  2.4.5按規定擺放動火裝置,穿戴勞動防護服裝、防護器具;

  2.4.6熟悉應急預案,掌握應急處理方法;

  2.4.7執行“四不動火”即無動火票、無動火監護人或動火監護人不在現場、預防措施不落實、與用火票內容不符的動火。

  2.5動火監護人職責:

  2.5.1動火監護人有責任守護動火作業人員的安全;

  2.5.2瞭解動火區域和崗位的生產過程,熟悉工藝操作和裝置狀況,能熟練使用消防器材及其他救護器具;

  2.5.3動火監護人應熟悉應急預案,並能指揮處理異常情況;

  2.5.4動火監護人必須持用火票;

  2.5.5逐項落實防火措施,措施不落實有權停止作業;

  2.5.6動火過程中如發現異常情況應立即停止動火,及時採取措施;

  2.5.7動火完工後,應對現場進行檢查,確認無火種存在方可撤離。

  2.6動火作業要求:正常生產的裝置和罐區內,凡是可不動火的一律不動,凡是能拆下來的必須拆下來移到安全地點動火,節假日非生產必須,一律禁止動火,非動火不可的,必須提前通知有關人員。

  2.7動火作業隔離要求:

  2.7.1動火前應首先切斷物料來源並加好盲板,經徹底吹掃、清洗、置換後,開啟人孔,通風換氣,經檢測氣體分析合格後方可動火。取樣時間與動火時間間隔超過1小時,應對氣體進行再次檢測,合格後方可動火作業;

  2.7.2需動火施工的裝置、設施和與動火直接有關閥門的控制安排專人操作,作業未完工前不得擅離崗位;

  2.7.3清除距動火區域周圍5米之內的可燃物質或用阻燃物品隔離;

  2.7.4動火施工區域應設定警戒,嚴禁與動火作業無關人員或車輛進入動火區;

  2.7.5動火作業人員在動火點的上風作業,應位於避開油氣流可能噴射和封堵物射出的方位,但在特殊情況下,可採取圍隔作業並控制火花飛濺。

  2.8動火作業氣體測試要求:

  2.8.1凡需動火的儲罐、容器、工藝管線等裝置應進行內部和周圍環境氣體分析,氣體分析根據實際情況應包括可燃氣體濃度、有毒有害氣體檢測、氧氣濃度檢測分析;

  2.8.2動火施工中,動火點及操作區域空氣中可燃氣體濃度為0lel%時方可動火。若採取強制通風措施,其風向應與自然風向一致;

  2.8.3分析報告單附在工業動火申請報告書上。

  2.9動火作業進入有限空間要求:

  2.9.1進入裝置、設施及容器內部動火應進行氣體檢測和複查,測試合格後方可入內;

  2.9.2所有可能影響該有限空間的物料來源都應被切斷;

  2.9.3有專人監護。

  2.10高處動火作業要求:

  2.10.1高處動火作業應具有有圍欄和扶手的固定作業平臺,並經專業人員確認,設立防落物設施,佩戴全身安全帶,使用自動鎖定連線,人造纖維繩;

  2.10.2在架管線及腳手架上施工的人員應系安全帶;

  2.10.3遇有五級以上(含五級)大風不應進行高處動火作業,遇有六級以上(含六級)大風不應進行地面動火作業。

  2.11動火作業動土作業要求:

  2.11.1動土作業應完成以下作業危險分析:所有地下管道、電纜、光纜應確定方位。地面堆土、堆物應加以控制,進行必要的支撐以防滑坡;

  2.11.2埋地管線動火施工,操作坑大小應根據實際情況(如管徑、埋深等)來確定,操作坑的深度、坡度應方便施工和動火作業有員逃生;

  2.11.3在埋地管線操作坑內進行動火作業的人員應系不燃材料的安全繩。

  2.12其它要求:

  2.12.1動火作業時應將塔、罐、容器、機泵等裝置、工藝管線內的易燃、可燃和有毒介質吹掃置換,化驗合格並加盲板與裝置隔絕;

  2.12.2進裝置內動火,必須遵守《進入有限空間作業安全規定》,高空作業必須符合高空作業安全要求;

  2.12.3遇有6級以上大風(含6級)不準動火,特殊情況必須動火時要進行圍隔並控制火花飛濺;

  2.12.4用火票是動火依據,不得塗改,由作業人員本人簽字不得代簽,由相關人員儲存一年;

  2.12.5動火現場5米以內應無易燃物或用阻燃物隔離、無積水、無障礙物,便於在緊急情況下施工人員迅速撤離;

  2.12.6四不動火即無用火票不動火、無監護人或監護人不在現場不動火、安全措施不落實不動火、動火作業與動火審批報告內容不符不動火;

  2.12.7在輕烴分餾裝置內承擔施工任務的外來單位,必須按動火等級報請安全質量環保部批准後,方可動火;

  2.12.8用火票的各項內容必須填寫齊全,缺項或專案填寫不符合要求,該用火票無效。

  三、附則

  3.1本制度如與國家法律、法規以及公司相關規定不一致時,按上級規定執行。

  3.2本制度由生產辦負責解釋。

  3.3本制度自下發之日起施行。

動火安全管理制度4

  凡是使用,儲存可燃氣體(加熱爐煤氣區域、可燃氣體、油庫、液壓站、電纜層倉庫,在上述區域內因搶修裝置和管道,使用電焊、氣體氣割等工具進行焊補、切割或其他方式明火作業之前,必須辦理動火許可證、採取防火措施。

  1、禁止區域的動火或明火作業應嚴格掌握,動火的零部件構件、管道等。凡能夠拆卸的,應事拆下、移動非禁火區動火。

  2、根據動火時萬一發生火災爆炸事故的影響程度和危險性,動火專案實行分一級(公司級)二級(廠礦級)三級(車間級)審批管理,一級動火是大、中的工程專案施工中,動火時有可能發生重大火災爆炸危險的,由動火單位制定動火方案,報公司公安分局(保衛處)公司安全處稽核,經公司分管經理或總(副總)工程師批准,二級動火是指在一類的要害部位120#汽油清洗間、精軋機、裝配機;二類要害部位潤滑、液壓系統裝置本體和管道動火、動火前24小時,由動火單位認真填寫動火許可證(應寫清動火時間、地點、動火部位原因、工程負責人、動火執行人、安全監護及安全措施)報安環科審查。

  經安環科對動火安全措施和注意事項簽署意見後,由車間(科室)主管領導簽字後方可動火。如加熱爐、煤氣管道有煤氣洩露現象時,由廠調召集安環、機動科有關技術人員到現場瞭解情況,共同制訂詳細動火方案,由廠領導批准安環部門應檢查安全防範措施的落實情況,廠領導必要時要親臨指揮。

  3、夜間搶修時如必須在禁火區動火,由動火單位負責人填寫動火許可證,(由車間排程或班長任工程負責人,並指定一名安全監護人)報經廠調審批,並在(車間主任簽字)位中籤字方可動火。

  動火負責人人應負責防火安全措施的落實,並仔細檢視120#汽油使用點、燃氣管道、潤滑、液壓系統油箱、裝置、本體和主管道嚴禁在夜間動火。

  4、煤氣管道及相關閥蘭、閥體上動火和加熱爐抽堵盲板、點火作業時,由安環科負責辦有關動火手續,並由安環科負責與公司負責煤氣防護站聯絡和組織廠內相關科室做好現場安全、消防、保衛、救護工作。

  5、動火執行必須經過培訓領取操作合格證專職焊工或其他明火作業職工,“動火執行人”和“安全監護人”要認真驗看動火許可證,嚴格執行,防火規定,認真檢查安全措施、安全措施不落實不動火。

  6、不得擅自延長動火時間與擴大動火範圍,如在原定時間未能完成任務而需延長動火時間應重新辦理手續。

  7、動火工具(焊接、乙炔瓶、氧氣瓶)停放位置均按規定執行,不準亂拖、亂拉。

動火安全管理制度5

  1、目的:建立動火證辦理和使用制度,動火中應按規定落實程式。

  2、範圍:適用於公司內所有的動火管理。

  3、責任者:安全部、保衛科、動火單位(部位)。

  4、程式:

  1)禁火區的劃分:公司安全部門登記審批劃定“固定動火區”,固定動火區以外,一律為禁火區;在禁火區動火,必須辦理動火證制度。

  2)動火許可證的辦理、使用:

  a)在禁火區,除生產工藝用火外,其他可產生火焰、火花和赤熱表面的作業均屬動火作業,必須辦理動火手續,嚴禁無動火證動火,否則從嚴論處,電工必須持有效動火證後,接電焊機,否則從嚴論處。

  b)申請動火單位,應根據動火安全規定落實動火中的各項動火措施,安排好動火監護人(不得少於2人且至少有一名男職工)後方可申請動火。

  c)動火證由申請動火單位指定專人或動火專案負責人辦理,動火證由公司安全部門審批,特別危險區動火,報分管生產副總審批。

  d)安全部門向動火負責人及其瞭解動火前準備工作情況時,都必須如實回答,否則從嚴處理。

  e)必須在動火證批准有效時間和區域內進行動火工作,凡延期或補充動火都有必須重新辦理“動火證”。

  f)動火人到達動火地點後,首先要檢查動火證中的各項措施是否落實,如有一項不落實,有權拒絕動火。

  g)“動火證”由動火人隨身攜帶,不得轉讓,不得塗改或轉移動火地點。

  h)動火證審查批准,必須到現場審查,確認安全、可靠,方能開具“動火證”。

  3)動火中落實的安全措施:

  a)將動火裝置內的可燃、易燃物質徹底清理乾淨,然後用蒸氣或空氣吹掃或水洗,並保持足夠的時間和次數,保證容器內無可燃、爆氣體或液體,最後還要放滿清水。

  b)切斷動火容器裝置相連管道,並加裝置盲板,進行徹底隔絕動火車間易燃易爆物料必須清理乾淨。

  c)進入塔、油罐容器動火,應作爆炸分析和含氧量測定,合格後方可動火,並必須到安全部門開具罐內安全審批單,方可進入容器。

  d)能拆下的管道,閥門、水容器等應儘量拆下,拿到安全地帶動火,更換下的裝置、儀表、配件如需重新使用,在動火期間安裝的,應清洗乾淨後方可進行。

  e)動火前應整體考慮,與製造部門聯絡,如有威脅的動火安全的相鄰部門及其他,製造部門應通知採取安全措施。

  f)動火前動火負責人應定出應急措施,備好監火滅火器材,監火一律使用指定專用滅火器,如需動用其他滅火器,需經安保科同意,否則按廠規廠紀處罰。

  g)動火工具必須完好,安全措施齊全,符合安全要求,氧氣瓶和乙炔瓶離明火10米以上,乙炔瓶與氧氣瓶應距7米以上,如違反規定出現事故,由動火人員負責。

  h)動火附近的下水井、水溝、電纜溝、排水溝應清除易燃、易爆物或予封閉隔離,5級以上大風不準室外高處作業。

  i)電焊迴路線應接在焊件上,如不能直接接在焊件上,應儘量縮短迴路線距離。動火過程中跑、冒、滴、漏易燃物等其他緊急情況時,應停止動火。恢復正常,且應批准後方可繼續動火。

  j)室內動火應將門窗開啟,周圍裝置遮蓋,附近不準有石油醚、酒精等揮發性強的易燃物,用於生產或敞開存放,擦洗裝置等,同時易燃易爆物料在動火期間不得透過動火現場。一個車間動火,相鄰車間需做好相應的防護措施,防止火災蔓延。

  k)非特殊情況,嚴禁帶料、帶壓和開車動火。

  l)動火完畢,電焊人員應熄滅餘火,切斷電焊機電源,關掉乙炔和氧氣發生器,檢查確保安全後,方可離開。

  m)乙炔瓶和氧氣瓶除車間檢查外,必須按規定存放。

  n)動火結束,監火人員應把消防器材放回原位,動火負責人應將動火現場全面檢查(用水清洗)安排清理,以防意外。

  o)各級安全員,義務消防隊員有權對安全措施的落實情況進行監督。

  p)監火人在動火期間自始自終不得離開監火崗位,如有特殊情況,需離開崗位時,動火負責人必須指定代理人。

  4)動火安全措施:

  a)將動火裝置(塔、容器、油罐、管線等)內之油品、溶劑、油汽等可燃性物質徹底清理乾淨,並有足夠時間進行蒸汽吹掃和水洗,達到動火條件。

  b)切斷與動火裝置相連通的裝置管線,加盲板。

  c)動火裝置通以蒸汽(或氮氣)進行動火。

  d)塔、油罐、容器動火,應做爆炸分析和含氧量測定,合格者方可動火。動火前人在外邊進行裝置內打火試驗。工作時人孔外應有專人監護。

  e)塔內動火,可用石棉布或毛毯用水浸溼,鋪在相鄰兩層塔盤上,進行隔離。

  f)動火附近之下水井、地漏、地溝、電纜溝等應清除易燃物,並予封閉。

  g)電焊迴路線應接在焊件上,不得穿過下水井或其它裝置搭火。

  h)高空動火不准許火花飛濺,以海草蓆或石棉布進行圍接。

  i)動火過程中,遇有跑油、串油和易燃氣體,應立即停止動火。

  j)動火現場,備用滅火工具(如蒸汽管、滅火機、砂子等)。動火完畢,應將滅火工具放回存放處。

  k)室內動火,應將門窗開啟,周圍裝置遮蓋,封閉下水漏斗,清除油汙,附近不得用汽油等易燃物質清洗裝置零件。

  l)下水井動火,應將易燃物吹掃乾淨,封閉進出口。如向井內接管線,而不在井內動火,則將井內管子一端封閉予以隔離。

  m)灌區動火,油罐不得脫水,清除易燃物,注意風向。

  n)電纜溝動火,檢查無易燃氣體和積油,必要時將溝兩端隔絕。

  o)上班開始工作前和下班後,均應認真檢查,條件是否有變化,不得留有餘火。

  5)安全措施和要求:

  a)進入帶攪拌機的罐內作業,須先斷電並掛“禁止合閘”警告牌。

  b)入罐作業前,必須脫開裝置上物料、汽(水)管出入口、閥門並加設盲板。

  c)對易燃易爆、有毒有害物的容器裝置檢修前,須將內部物料徹底排放或清除,並視具體情況用水沖洗或用蒸汽吹洗或用熱水煮洗或用藥液洗滌,氣體貯罐用氣體置換後再用空氣置換至無毒無味。

  d)罐內要有足夠照明。乾燥時,使用36v低壓燈,潮溼時,使用12v低壓燈。易燃易爆場所,使用防爆型低壓燈。

  e)罐內要根據濃度架設安全架臺,安全梯要有防滑措施。

  f)入罐(坑、釜、井)作業前,須嚴格佩戴好必要的防護用品,落實相應安全措施後方可入內,以防止中毒窒息,不明內部殘物特性,嚴禁入內。

  g)罐內作業期間,必須指派監護人,負責內外聯絡,落實應急措施。

  h)罐內檢修必須敞口作業,應採取通風措施(禁止直接送氧),並採取間歇作業為宜。

  i)如須進行其它動火等作業,應同時辦理手續,並落實其安全措施。

  j)因故作業中斷的一天以上,應重新補辦罐內作業手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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