食品安全操作流程制度(通用12篇)

食品安全操作流程制度(通用12篇)

  在發展不斷提速的社會中,很多地方都會使用到制度,制度就是在人類社會當中人們行為的準則。擬起制度來就毫無頭緒?以下是小編整理的食品安全操作流程制度,歡迎閱讀,希望大家能夠喜歡。

  食品安全操作流程制度 篇1

  一、根據實際情況,定期或不定期對本場內(店內)的食品及出租櫃檯進行日常檢查。

  二、食品安全員定期要對店內環境和條件、庫存食品、散裝食品和食用農產品標籤規範、從業人員健康證情況等進行檢查,及時清理過期變質食品和臨近保質期食品,發現有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的食品應當立即下架,督促有關部門和人員予以改正,並做好登記。

  三、食品安全員定期對食品安全狀況進行檢查評價。經營環境條件發生變化,不再符合食品安全要求的,應當立即採取整改措施;存在食品安全潛在風險的,應當立即停止經營行為,並向有關監管部門報告。

  四、檢查的內容

  (一)經營環境,檢查是否具有與其銷售的食品品種、數量相適應的銷售和貯存場所,是否保持場所環境整潔,並與有毒、有害場所以及其他汙染源保持適當的距離;

  (二)經營條件,檢查是否具有與其銷售的食品品種、數量相適應的銷售裝置或者設施,銷售冷藏、冷凍食品的,是否配備與銷售品種相適應的冷藏、冷凍設施,並符合保證食品質量安全所需要的溫度、溼度和環境等特殊要求;

  (三)經營行為,檢查是否銷售禁止銷售的食品,採購食品是否按照規定查驗相關證明材料,是否建立食品進貨查驗記錄制度,如實記錄食品名稱、數量、進貨日期以及供貨者名稱、地址、聯絡方式等內容,並儲存相關憑證,儲存的憑證記錄和憑證儲存期不少於產品保質期滿後六個月;沒有明確保質期的,儲存期限不少於二年;

  (四)標籤標識,檢查場內銷售的散裝食品和食用農產品標籤標識是否符合要求:

  1、 銷售未包裝食用農產品的,是否在攤位(櫃檯)明顯位置如實公佈食用農產品名稱、產地、生產者或者銷售者名稱或者姓名等資訊;

  2、 銷售獲得無公害農產品、綠色食品、有機農產品等認證的食用農產品以及省級以上農業行政部門規定的其他需要包裝銷售的食用農產品的,是否包裝銷售,並標註相應標誌和發證機構,鮮活畜、禽、水產品等除外;

  3. 銷售進口食用農產品的,包裝或者標籤是否載明原產地,境內代理商的名稱、地址、聯絡方式;

  進口鮮凍肉類產品的包裝是否標明產品名稱、原產國(地區)、生產企業名稱、地址以及企業註冊號、生產批號,外包裝上是否以中文標明規格、產地、目的地、生產日期、保質期、儲存溫度等內容;

  分裝銷售進口食用農產品的,是否在包裝上保留原進口食用農產品全部資訊以及分裝企業、分裝時間、地點、保質期等資訊;

  4、散裝食品是否按照要求加貼標籤,銷售人員和場地是否落實“兩罩一套一帽”;

  (五)證明檔案,檢查是否持有所銷售食品來源可靠的證明檔案,包括:食用農產品產地證明或者購貨憑證、合格證明檔案,按規定需要檢疫、檢驗的肉類是否有檢疫合格證明、肉類檢驗合格證明等證明檔案,進口食用農產品是否有入境貨物檢驗檢疫證明等證明檔案;

  (六)倉儲情況,檢查是否定期檢查庫存,及時清理腐壞變質、油脂酸敗、黴變生蟲、汙穢不潔或者感官性狀異常的食品,是否如實記錄食品名稱、產地、貯存日期、生產者或者供貨者名稱或者姓名、聯絡方式等內容,並在貯存場所儲存記錄,記錄和憑證儲存期不少於產品保質期滿後六個月;沒有明確保質期的,儲存期限不少於二年。

  五、檢查實行廠場掛鉤、場地掛鉤的銷售者是否定期對屠宰廠(場)和食用農產品種植養殖基地進行實地考察,瞭解食用農產品生產過程以及相關資訊,是否查驗種植養殖基地食用農產品相關證明材料以及票據等。

  六、對群眾舉報或媒體披露的涉嫌存在相關食品安全風險的,要立即組織檢查,發現問題的,要採取有效措施進行控制,及時向所在地縣級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報告。

  七、檢查人員要如實記錄每次檢查情況,填寫檢查記錄表,檢查中發現有違法行為的要及時向所在地縣級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報告;發現一般問題的要要求銷售者限期整改,逾期未改的要及時向所在地縣級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報告。

  食品安全操作流程制度 篇2

  第一條為確保《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及其相關法律、法規、規章、政策及國家和我市食品安全工作的各項部署落到實處,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等相關法律、法規和《鞍山市食品安全委員會工作規則》,制定本制度。

  第二條本制度所稱的食品安全工作檢查是對食品安全工作進行評議考核的重要方法,是指各級食品安全委員會(以下簡稱食安委)聘用食品安全工作檢查員和食品安全工作助理檢查員依據年度食品安全工作檢查計劃,對區域內食品安全工作情況進行的檢查。

  第三條各級食安委領導食品安全檢查工作,各級食品安全委員會辦公室(以下簡稱食安辦)具體負責食品安全檢查工作,制定年度檢查工作計劃,由聘任的食品安全工作檢查員和助理檢查員實施。

  第四條縣(市)、區級及以上食安委聘任食品安全工作檢查員,對區域內食品安全工作進行檢查;縣(市)、區食安委在鄉鎮(街道)、村(居委會)聘任食品安全工作助理檢查員,協助對區域內的食品安全工作進行檢查。應確保在村民組(居住小區)中有一名以上食品安全工作檢查員或助理檢查員。具體情況由各級食品安全委確定。

  第五條各級食品安全工作檢查員和食品安全工作助理檢查員由市食安委統一製作聘書,統一編號。聘書標註檢查區域及檢查工作範圍。

  第六條食品安全工作檢查員應當具備以下條件:

  (一)關心食品安全工作;

  (二)遵章守法,具有良好的思想品質和職業道德;

  (三)掌握一定的食品安全監督管理相關專業和法律知識;

  (四)經過食品安全檢查崗位培訓,並考試合格。

  食品安全助理檢查員應當具備以下條件:

  (一)關心食品安全工作;

  (二)遵章守法,具有良好的思想品質和職業道德;

  (三)經過食品安全檢查工作培訓,並考試合格。

  第七條食品安全工作檢查員和食品安全工作助理檢查員的培訓和資格考試內容由市食安辦統一確定,各縣(市)、區分別落實。聘任人員的管理採取“誰聘任,誰負責”的原則,聘任人員的有關情況要向上級食品安全辦備案。

  第八條食品安全工作檢查員和助理檢查員的權利:

  (一)接受食品安全相關法律、法規及專業知識等方面的培訓;

  (二)正常工作檢查活動和人身安全應受到保護,任何人不得干涉、阻撓和侵犯;

  (三)受到表彰或獎勵。

  第九條各級食安辦定期對所聘任的食品安全工作檢查員和助理檢查員的業務水平、法律知識和工作情況進行考核。有下列情況之一者,可建議原聘任機關解聘:

  (一)考核不合格的人員;

  (二)不接受指定的業務培訓或培訓考試不合格的人員;

  (三)在食品安全檢查工作中,有違法違紀行為的人員。

  第十條食品安全檢查工作內容分為食品安全工作檢查員檢查和食品安全工作助理檢查員檢查兩部分。

  食品安全工作檢查員檢查內容:

  (一)按照《鞍山市食品安全工作基本標準》的要求,檢查相關工作的完成情況;

  (二)對區域內食品安全工作的滿意度進行調查和評估;

  (三)對食品安全助理檢查員的工作進行指導;

  (四)各級食品安全委要求檢查的其他內容。

  食品安全工作助理檢查員檢查內容:

  (一)本區域落實《鞍山市食品安全工作基本標準》的情況;

  (二)食品生產經營單位的資質情況、食品安全管理制度落實情況、環境衛生是否符合要求;

  (三)區域內食品安全投訴舉報方式和相關渠道設定落實情況;

  (四)對區域內食品安全工作的滿意度進行了解;

  (五)各級食安委要求檢查的其他內容。

  第十一條食品安全工作檢查方式主要採取明查和暗訪的方式。

  (一)明查時,應出示聘書,進行檢查告知,檢查內容要有記錄,並及時上報本級和上級食安辦。

  (二)暗訪時,暗訪的檢查內容要有檢查記錄,並及時上報本級和上級食安辦。

  食品安全檢查員和助理檢查員也可以透過隨機抽查問卷、走訪管理相對人和業務測試等各種方式瞭解民情民意,保障食品安全檢查工作順利開展。

  第十二條各級食安辦應將食品安全工作的檢查結果上報同級人民政府和上級食安辦,並在區域內予以通報。各級食安委應將食品安全工作的檢查結果作為考核評價一個區域食品安全工作的指標。

  第十三條各級食安辦應將本制度告知區域內食品生產經營單位及相關部門。

  食品安全操作流程制度 篇3

  1.目的

  ⑴加強人力資源的開發及培訓;

  ⑵貫徹公司的經營理念及質量、食品安全政策及相關制度、法規;

  ⑶保證質量、食品安全管理體系的有效執行,實現公司的方針目標。

  2.適用範圍

  適用於本公司的全體員工,特別是與產品、服務質量、食品安全相關的人員。

  3.職責

  3.1行政部負責培訓計劃的制定,實施上崗前基礎教育的培訓,負責檢查各部門對員工能力的考評,並對培訓效果組織評估;對培訓計劃執行情況進行檢查,並對培訓資料進行管理。

  3.2各部門負責本部門員工及本部門準備招收或轉崗的員工的崗位技能培訓及考核以決定其是否被錄用。各部門負責定期為部門員工進行食品安全知識培訓。

  3.3質量負責人負責《職工培訓計劃》的審批和監督實施。

  4.工作程式

  4.1培訓計劃

  4.1.1行政部應於每年12月初向公司各部門發出《培訓需求計劃》。

  4.1.2公司各部門收到《培訓需求計劃》後,按表內的專案,結合實際需求,認真填寫,並於12月20日以前返回行政部。

  4.1.3行政部根據各部門的培訓需求計劃及公司的工作重點,於年底前制定下一年度的年度培訓計劃,並報質量負責人批准後實施。

  4.1.4公司各部門根據生產經營活動和崗位的需求,可隨時填寫《培訓需求計劃》提交行政部。行政部根據具體情況與總經理商定後,可適時調整年度培訓計劃。

  4.2培訓實施

  4.2.1崗前培訓

  ⑴崗前培訓:新進員工報到後,由行政部組織實施崗前教育;培訓內容包括:食品安全培訓、公司規章制度培訓、消防知識培訓、安全生產培訓、衛生知識培訓等。

  ⑵實作訓練:新進員工在接受職前培訓後,即由接收部門進行崗前實作訓練即崗位技能培訓,經考核評定合格後,部門經理填寫《員工試用考核表》交行政部,如試用不合格,試用人員持《員工試用考核表》到行政部核算工資,結束試用。

  4.2.2在職培訓

  在職人員因工作崗位變動或職務變更,或本職知識、技能經其主管認定需加以充實的,或需持證操作的特種作業人員的資格證到期需重新認定,均需進行在職培訓。

  ⑴由需要培訓的部門提出培訓需求。

  ⑵組織實施培訓:按行政部擬定的培訓計劃,組織實施。

  ⑶公司內部培訓:應有《培訓記錄》,培訓完成後,將《培訓記錄》交行政部存檔、備查。

  ⑷外部培訓:凡需到公司外進行培訓的人員,必須於培訓結束後取得畢業或結業證書或提交學習總結,凡無上述證明者,不予報銷學費。行政部對培訓人員取得的證書進行復印存檔,對提交的學習總結進行存檔。

  ⑸食品安全知識培訓:行政部每年組織一次食品安全、衛生知識、消防知識培訓,當食品安全制度有重大變化時,可即時培訓掌握。

  4.3培訓記錄的管理

  4.3.1各部門培訓結束,填寫《培訓記錄》並對培訓結果進行考核,根據考核結果對考核不合格人員進行懲處。

  4.3.2行政部對培訓人員培訓後所提供的資料進行整理、分類、歸檔,並登記員工的個人檔案,便於公司對員工進行呼叫、提升或工作調整時提供參考備查。

  4.4行政部於每年年底對本年度教育培訓計劃的執行情況進行檢查和總結,並呈報總經理。

  4.5員工檔案管理

  4.5.1員工進入公司時仔細填寫《員工履歷表》,內容包括姓名、籍貫、年齡、工作經歷等個人資訊。

  4.5.2行政部負責根據各部門培訓記錄將員工培訓情況填入員工履歷表。

  4.5.3行政部負責公司全體員工的檔案管理工作。

  食品安全操作流程制度 篇4

  1、市場配備專兼職食品安全監管人員,依照有關法律法規和菜市場管理制度,負責本菜市場的食品安全監管,加強對經營者的教育、培訓和管理。

  2、市場應當與經營者簽訂食品質量安全保證書(協議),訂立食品安全保證及對不合格食品的退市、追溯、召回、退貨等條款,明確經營者的食品安全管理責任。

  3、市場應審查經營者的工商、稅務、食品流通許可等證照,查驗重要農副產品進貨憑證、供應商的經營資質和實際經營情況,查驗畜產品、水產品、禽類及其產品檢疫檢驗合格證明或產地證明和其他依法應當經檢測合格方可銷售的農副產品的檢測證明。相關證照留存備查。

  4、市場應督促經營者落實索證索票制度,建立農副產品經營臺帳,記錄進貨渠道。設定規範的農副產品檔案櫃,建立農副產品質量安全檔案。

  5、市場應配備食品快速檢測裝置,每天對市場上經營的食品或農副產品開展快速檢測,並記錄檢測結果,對檢測不合格的應當督促經營者立即停止銷售,並採取相應的管理措施。

  6、市場食品安全管理人員應當每天對經營者的食品安全情況進行檢查,如實記錄檢查情況。發現經營條件發生變化不符合食品經營要求和違反《食品安全法》規定的行為,應當及時制止、督促整改;需要重新辦理許可手續的,督促經營者依法辦理。對未取得檢疫檢驗合格證明、檢測不合格以及不符合食品安全要求的食品,禁止入場銷售。

  食品安全操作流程制度 篇5

  1、設立食品衛生宿命檢查監督小組,定期或不定期對食堂進行食品衛生檢查和環境衛生檢查;

  2、把好食品採購、進貨關,個性是對油、米、肉、菜等大宗,關鍵的食品要定點,不準採購黴變、有毒、有害或無證不合格的食品,確保所購食品衛生安全;

  3、規範食品加工操作流程。做到粗細分割槽、肉菜分開、生熟隔離、洗消嚴格;

  4、對儲存食品應進行冷藏保鮮,無須保鮮的食品應做到離地隔牆,分類堆放整齊,先進先用、用前應檢查有無變質變味;

  5、保證不出售變質或夾生不熟食物,嚴防病毒交叉感染引發食物中毒;

  6、規範食品運送渠道。做好的食品,透過專用電梯密閉容器運送。

  7、檢查結果應有記錄,有彙報,查出問題,立即解決,並追究職責人的職責。

  食品存貯制度

  1、食品儲存有專門的食品庫房,進出食品應登記。

  2、庫房周圍保證無汙染源。

  3、庫房應配備專職管理人員定期清掃,定期通風換氣,定期檢視是否有超期食品,如有超期食品及時處理。

  4、經檢驗合格包裝的成品應貯存於成品庫,其容量應與生產潛力相適應。按品種、批次分類存放,防止相互混雜食品庫房內不得存放個人物品,不得存放有毒有害物品,個性是外觀與食品相似的有毒有害物品或其他易腐、易燃品。

  5、冷藏食品應配備專用的冰箱、冰櫃。

  6、食品儲存配備專用消毒裝置,隨時對儲存的工具、容器、水果、蔬菜等進行洗刷消毒。

  7、成品碼放時,與地面,牆壁應有必須距離,便於通風。要留出通道,便於人員、車輛通行,要設有溫、溼度監測裝置,定期檢查和記錄。

  從業人員健康檢查制度

  一、食品生產人員每年務必進行健康檢查,不得超期使用健康證明。

  二、新參加工作的從業人員,實習工,實習學生務必取得健康證明後上崗,杜絕先上崗後查體的事情發生。

  三、食品衛生管理人員負責組織本單位從業人員的健康檢查工作,建立從業人員衛生檔案,督促"五病"人員調離崗位,並對從業人健康狀況進行日常監督管理。

  四、凡患有痢疾,傷寒,病毒性肝炎等消化道傳染病以及其他有礙食品衛生疾病的,不得參加接觸直接入口食品的生產經營。

  五、當觀察到以下症狀時,應規定暫停接觸直接入口食品的工作或採取特殊的防護措施:腹瀉;手外傷,燙傷;皮膚溼疹,長癤子;咽喉疼痛;耳,眼,鼻溢液;發熱;嘔吐

  食品安全管理制度為做好食品經營工作,切實保障消費者人身安全和健康,特制定以下制度:

  食品安全操作流程制度 篇6

  一、學校食堂必須依法取得《餐飲服務許可證》後方可從事餐飲服務加工經營活動。《餐飲服務許可證》、“餐飲服務資訊公示欄”、《食品安全管理制度》必須懸掛在場內醒目位臵。

  二、嚴格遵守《食品安全法》、《餐飲服務食品安全操作規範》及國家有關食品安全法律法規和規定,確保食品安全。定期組織開展食品安全培訓,學習食品安全法律、法規、標準和食品安全知識,明確食品安全責任,建立培訓檔案,增強餐飲服務從業人員的食品安全意識、誠信意識。強化安全防範措施,防止投毒事件發生。

  三、設臵食品安全管理機構,配備專職食品安全管理員。建立健全各項食品安全管理制度、崗位責任制、食品安全管理檔案、餐飲服務食品安全操作規程和食品安全突發事件應急處臵預案。

  四、餐飲服務從業人員每年應進行一次健康檢查,經衛生知識培訓合格,持有效合格的健康證後方能從事餐飲服務工作。從業人員應穿戴清潔的工作服並保持良好的個人衛生上崗。

  五、嚴格執行食品原料採購、索證和記錄查驗制度,供應商資質審查合格。食品、食品原料、食品新增劑和食品相關產品的採購記錄登記詳細、索證索票齊全、驗收合格、臺賬記錄登記完整。

  六、保持食品加工經營場所的內外環境整潔,做好防鼠、防蠅、防塵、防蟲等防護措施。

  七、嚴格遵守《餐飲服務食品安全操作規範》,嚴把食品採購關、加工關,供餐關。按規定進行試嘗、留樣並詳細填寫試嘗、留樣登記表,學生集體供餐必須當餐加工,不得購買直接入口食品;不得加工來源不明、摻假摻雜、腐敗變質、過期的食品及死因不明的禽、畜肉及其製品;不得加工冷盤;不得使用亞硝酸鹽。

  八、按規定公示食品新增劑使用情況,不違法新增非食用物質和濫用食品新增劑,按規定處理餐廚廢棄物,並詳細填寫食品新增劑進貨、使用臺賬、餐廚廢棄物處臵臺賬(登記表)。

  九、按照要求對餐具、飲具進行清洗、消毒,餐具、飲具在專用保潔設施內備用。使用的洗滌劑、消毒劑應對人體無毒、無害。

  十、加工用水符合國家生活飲用水衛生標準。

  十一、積極配合餐飲服務食品安全監督機構的監督檢查,認真落實餐飲服務食品安全監督機構提出的食品安全要求和整改意見。

  食品安全操作流程制度 篇7

  一、學校食堂必須按規定配備專職食品安全管理人員。

  二、食品安全管理員原則上每年應接受不少於45小時的餐飲服務食品安全集中培訓。考核成績合格的,由考核部門發給培訓合格證明。培訓合格證明有效期3年。食品安全管理員持有效合格的培訓證明後方可從事食品安全管理工作。

  三、負責組織制定本單位食品安全管理制度及崗位責任制度,並對執行情況進行督促檢查。

  四、負責本單位的食品安全管理工作,對本單位食品安全工作開展經常性監督檢查和專項整治。配合食品監督管理部門開展現場檢查,並督促落實整改措施。負責向食品監督管理部門和本單位負責人報告本單位食品安全情況(包括檢查中發現的問題、專項整治情況、整改落實情況和食品安全資訊)和違法行為,並研究制定相應整改措施。按時參加食品監督管理部門組織的各種會議和培訓。

  五、定期組織對本單位食品從業人員進行食品安全法律法規和食品安全知識培訓,負責對本單位從業人員的健康狀況進行登記和管理,組織從業人員進行健康檢查,落實“五病”患者調離相關崗位。

  六、負責本單位場所環境衛生、食品加工過程、食品加工製作設施裝置清洗消毒的管理,對檢查中發現的不符合食品安全要求的行為及時制止並提出處理意見。

  七、對本單位食品採購、查驗以及臺賬記錄及食品新增劑的採購、貯存、使用管理進行嚴格檢查並做好記錄,做好餐廚廢棄物的處臵管理及登記工作。

  八、建立本單位餐飲服務食品安全管理檔案,儲存各種檢查記錄。

  食品安全操作流程制度 篇8

  為了保障食物的衛生安全,預防食品安全事故的發生,現制定本餐飲部食品衛生檢查制度,請各位員工嚴格遵守。

  1、制訂定期或不定期衛生檢查計劃,全面檢查與抽查、自查相結合,主要檢查各項制度的貫徹落實情況。

  2、各餐飲部的衛生管理組織負責本部的各項衛生檢查制度的落實,每天在操作加工時段至少一次衛生檢查,檢查各崗位是否有違反制度的情況,發現問題,及時告知改進,並做好衛生檢查記錄備查。

  3、廚師及各崗位負責人、主管人員要跟隨檢查、指導,嚴格從業人員衛生操作程式,逐步養成良好的個人衛生習慣和衛生操作習慣。

  4、酒店質檢管理人員及衛生管理員每週1—2次對各餐飲部位進行全面現場檢查,同時檢查各部的自查記錄,對發現問題及時反饋,並提出限期改進意見,做好檢查記錄。

  5、檢查中發現的同一類問題經二次提出仍未改進的,提交有關部門按有關規定處理,嚴重的交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按有關法律法規處理。

  食品安全操作流程制度 篇9

  1、制定本單位食品衛生管理制度和崗位衛生責任制管理措施。

  2、按有關發放食品流通許可證管理辦法,辦理領取或換髮食品流通許可證,無食品流通許可證不得從事食品經營。做到亮證、亮照經營。

  3、組織本單位食品從業人員進行食品安全有關法規和知識的培訓,培訓合格者才允許從事食品流通經營。

  4、建立並執行從業人員健康管理制度。

  5、對本單位貫徹執行《食品安全法》的情況進行監督檢查,總結、推廣經驗,批評和獎勵,制止違法行為。

  6、執行本企業的食品安全標準。

  7、嚴格執行採購管理制度。

  8、協助食品安全監督管理機構實施食品安全監督、監測。

  食品安全操作流程制度 篇10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了保證食品安全,保障公眾身體健康和生命安全,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以下稱食品安全法)、《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實施條例》和有關法律法規,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在本市行政區域內從事食品、食品新增劑、食品相關產品生產經營活動,及其安全監督管理活動,應當遵守本辦法。

  食用農產品的質量安全管理,遵守《中華人民共和國農產品質量安全法》的規定。但是,制定有關食用農產品的質量安全標準、公佈食用農產品安全有關資訊,應當遵守食品安全法律、法規、規章的規定。

  第三條食品、食品新增劑、食品相關產品生產經營者應當依照法律、法規和有關標準從事生產經營活動,建立健全安全管理制度,保證食品、食品新增劑、食品相關產品安全,對社會和公眾負責,承擔社會責任。

  第四條市、區縣(自治縣)人民政府統一負責、領導食品安全監督管理工作,將食品安全工作納入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保障食品安全監督管理工作經費,建立健全食品安全監督管理部門協調配合機制、食品安全資訊共享機制,並將食品安全監督管理工作納入政府年度工作目標考核。

  市、區縣(自治縣)人民政府設立食品安全委員會,統一組織部署、指導協調食品安全監督管理工作。

  第五條衛生行政部門依法承擔食品安全綜合協調職責,負責餐飲具集中消毒服務單位的日常衛生監督管理工作、食品安全風險監測、食品安全地方標準制定、食品安全企業標準備案、食品安全資訊公佈,組織查處食品安全重大事故。

  質量監督部門依法承擔食品、食品新增劑、食品相關產品生產活動的監督管理職責。

  工商行政管理部門依法承擔食品、食品新增劑、食品相關產品流通活動的監督管理職責。

  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依法承擔餐飲服務活動的監督管理職責,負責對農村家庭宴席監督管理工作進行指導和監督。

  出入境檢驗檢疫機構依法承擔本市鐵路口岸、航運口岸、具有國際通航業務的機場和海關特殊監管區域範圍內的食品、食品新增劑、食品相關產品的安全監督管理職責。

  商貿流通、教育、城鄉建設、市政、旅遊等行政管理部門在各自職責範圍內,負責食品安全監督管理工作。

  第六條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應當在食品安全監督管理部門的委託範圍內,依法實施食品安全監督管理,加強食品安全監督檢查,發現食品生產經營違法行為的,應當及時報告食品安全監督管理部門。

  第一節食品攤販

  第三十九條市、區縣(自治縣)人民政府應當統籌規劃、合理佈局、建設改造集中交易市場,鼓勵食品攤販進入集中交易市場、店鋪等固定場所經營。

  第四十條食品攤販應當符合下列要求:

  (一)應當在區縣(自治縣)人民政府指定的範圍或者場所內經營,距離廁所、糞坑、汙水池、垃圾場(站)等汙染源25米以上;經營直接入口食品的攤點距離鮮活畜禽、水產品銷售點、宰殺點20米以上;

  (二)有與經營食品相適應的消毒、防腐、防蠅、防塵、防鼠、洗滌以及處理廢水和存放廢棄物的裝置設施;

  (三)餐飲具應當洗淨、消毒,保持清潔,一次性餐飲具不得重複使用;

  (四)盛放直接入口食品的容器應當無毒、無害、清潔,不得使用報紙、書刊、油印紙張和非食品專用塑膠袋等不符合要求的包裝材料;

  (五)銷售無包裝的直接入口食品,應當使用無毒、無害、清潔的售貨工具取拿食品,做到貨、款分開;

  (六)正確使用符合食品安全的洗滌劑、消毒劑;

  (七)用水符合國家規定的生活飲用水衛生標準;

  (八)從業人員持有有效的健康證明。

  第四十一條區縣(自治縣)人民政府制定非主幹道兩側設定臨時佔道經營點規劃時,應當按照本辦法第四十條第一項的規定,集中規劃臨時佔道食品攤販經營點,並予以公佈。

  第四十二條從事臨時佔道經營的食品攤販應當依法向所在地區縣(自治縣)市政設施主管部門申請臨時佔道許可證。

  第四十三條食品流通攤販應當向所在地區縣(自治縣)工商行政管理部門備案;餐飲服務攤販應當向所在地區縣(自治縣)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備案。

  食品攤販備案管理辦法由市工商行政管理部門、市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分別制定。

  第四十四條市政設施主管部門在履行佔道行為監管職責時,發現佔道食品攤販違反食品安全管理相關規定,應當及時告知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或者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

  區縣(自治縣)市政設施主管部門發放、撤銷、撤回、吊銷、登出食品攤販臨時佔道許可的,應當在3日內通報同級工商行政、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

  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或者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發現佔道食品攤販違反食品安全管理相關規定,不適宜繼續經營的,應當在3日內通報市政設施主管部門;市政設施主管部門接到通報後,應當及時責令其變更經營範圍或者依法登出臨時佔道許可證。

  第二章食品檢驗

  第四十五條市、區縣(自治縣)人民政府應當整合本行政區域內的食品檢驗資源,推進食品安全檢驗檢測能力建設,為食品安全風險監測和食品安全監督檢測提供技術保障。

  第四十六條食品生產經營者對所生產經營的食品依法進行委託檢驗的,應當對送檢樣品、樣品所代表批次的真實性負責。抽樣檢驗、委託送檢的檢驗樣品,應當經檢驗雙方同意後當場封存,並簽字確認。

  第四十七條食品生產經營者、食品安全監督管理部門對檢驗結論有異議的,應當自收到檢驗結論之日起5日內向承擔複檢工作的食品檢驗機構申請複檢,並說明理由。食品生產經營者對抽樣檢驗結論有異議申請複檢的,還應當同時告知實施抽樣檢驗的食品安全監督管理部門。

  第四十八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複檢:

  (一)食品微生物指標超標的;

  (二)食品留樣超過保質期,影響複檢指標穩定的;

  (三)逾期未提出複檢申請的;

  (四)已進行過複檢的;

  (五)生產經營單位對樣品真實性提出異議,但不能提供有關證明檔案的。

  第四十九條食品檢驗機構對檢驗結論的真實性、準確性、科學性負責,保證出具的檢驗資料和結論客觀、公正;因檢驗資料和結論錯誤造成損失的,應當依法承擔賠償責任。

  食品檢驗機構不得與食品生產經營者簽訂協議,作出包檢合格等影響檢驗公正性的承諾,不得索取、收受食品生產經營者的財物或者謀取其他不正當利益。

  第五十條食品安全監督管理部門應當將複檢結論和逾期未申請複檢的檢驗結論向社會公佈。

  第五十一條鼓勵食品生產經營企業設立食品檢驗室,食品生產加工小作坊等其他生產經營者建立聯檢食品檢驗室,自行對食品進行檢驗。

  第三章監督管理

  第五十二條市、區縣(自治縣)人民政府制定的食品安全年度監督管理計劃,應當包括食品抽樣檢驗、餐飲具抽樣檢驗和食品生產加工小作坊、食品攤販監督管理等內容。

  農業行政、質量監督、工商行政管理、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應當根據食品安全年度監督管理計劃,結合具體情況,組織制訂、實施食品安全監督管理計劃方案。

  第五十三條市衛生行政部門會同市級有關食品安全監督管理部門,根據國家和本市食品安全風險監測工作的要求和需要,制定和實施本市食品安全風險監測能力建設規劃。

  第五十四條農業行政、質量監督、工商行政管理、食品藥品監督管理等有關部門獲知有關食品安全風險資訊後,應當立即向上一級主管部門報告,同時通報同級衛生行政部門。

  市衛生行政部門應當及時組織有關部門對資訊進行核實和分析,並根據需要,組織同級質量監督、工商行政管理、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商貿流通、工業和資訊化等部門,制訂臨時食品安全風險監測方案。

  第五十五條食品安全監督管理部門在食品安全監督管理工作中,可以採用快速檢測方法對食品進行初步篩查;對初步篩查結果表明可能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的食品,應當依法進行檢驗。

  檢驗結論公佈之前,可能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的食品不得進行銷售。

  第五十六條質量監督、工商行政管理、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應當建立食品生產經營者食品安全信用檔案,記錄許可頒發、備案實施、日常監督檢查結果、違法行為查處等情況;對有不良信用記錄的,增加監督檢查頻次。

  第五十七條質量監督、工商行政管理、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應當加強食品生產加工小作坊、食品攤販的監督檢查和回訪。

  監督檢查和回訪情況應當如實記錄,並經檢查人員和食品生產加工小作坊負責人或者食品攤販經營者簽字。

  第五十八條質量監督、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撤銷、撤回、吊銷、登出許可證後,應當於3日內書面通報工商行政管理部門;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撤銷、撤回、吊銷、登出食品流通許可證或者接到通報後,應當責令當事人限期辦理變更登記事項,逾期不辦理變更登記的,依法登出相關注冊登記或者吊銷營業執照。

  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撤銷、撤回、吊銷、登出食品生產者、餐飲服務提供者的營業執照後,應當於3日內書面通報質量監督、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質量監督、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接到通報後應當登出其食品生產許可證(食品生產加工小作坊生產加工核准證)、餐飲服務許可證。

  第五十九條食品安全事故應當按照分類分級的`原則進行調查處理。

  農業行政、質量監督、工商行政管理、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在日常監督管理中發現食品安全事故,或者接到有關食品安全事故的舉報,應當立即核實並向衛生行政部門通報相關情況。衛生行政部門接到食品安全事故的報告後,應當立即會同農業行政、質量監督、工商行政管理、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進行調查處理。

  參與食品安全事故調查的部門應當在衛生行政部門的統一組織協調下分工協作、相互配合,提高事故調查處理的工作效率。

  疾病預防控制機構應當協助衛生行政部門和有關部門對事故現場進行衛生處理,提出可疑食品生產加工現場的衛生學處理措施,查清事故發病人數、死亡人數、致病食品和致病因素等,並及時提交流行病學調查報告。

  第六十條食品安全監督管理部門應當建立電子監管資訊系統,收集、整理、記錄食品生產經營者的相關資訊。

  鼓勵食品生產經營者對本辦法規定的相關記錄實行電子記錄。食品生產經營者電子記錄內容應當與紙質記錄內容一致。

  第四章法律責任

  第六十一條食品生產經營者有下列行為之一的,依照食品安全法第八十五條的規定給予處罰:

  (一)用非食用化學物質浸泡水產品、畜禽產品的;

  (二)摻入有毒、有害物質;

  (三)生產經營以廢棄食用油脂為原料的食用油。

  第六十二條食品生產經營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有關主管部門按照各自職責分工,責令改正,給予警告;拒不改正的,處2000元以上3萬元以下罰款:

  (一)利用廢紙、廢塑膠、廢橡膠、廢纖維等有害物質為原料生產直接接觸食品的包裝材料、容器、工具、裝置等食品相關產品的;

  (二)食品生產經營者未將有腹瀉、嘔吐、黃疸、發燒、咳血和咽部、肺部、皮膚化膿等病症的從事接觸直接入口食品的食品工作人員調整工作崗位的;

  (三)食品生產經營者在檢驗結論公佈之前,銷售可能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的食品的;

  (四)食品生產經營者未將許可證標註的生產經營地址外的食品倉儲備案的;

  (五)食品、食品新增劑、食品相關產品生產企業採用委託生產加工,未依照本辦法規定備案的;

  (六)食品、食品新增劑生產經營者和食品貯存、運輸服務經營者未建立或者遵守相關記錄制度、定期報告制度和保管貯存制度的;

  (七)集體用餐配送者未在包裝明顯位置註明加工製作時間和保質期限,或者在食品經營場所使用、存放亞硝酸鹽的;

  (八)餐飲服務提供者超許可範圍、承接能力接辦集體宴席,或者未依照本辦法規定對提供的食品留樣,或者在食品經營場所使用、存放亞硝酸鹽的;

  (九)使用集中消毒餐飲具的餐飲服務提供者未依照本辦法規定查驗留存餐飲具集中消毒服務營業執照和消毒合格證明檔案,或者食品貯存、運輸服務經營者未依照本辦法規定查驗留存食品生產經營者的許可證、身份證明、營業執照和產品合格證明檔案的。

  第六十三條違反本辦法第二十三條規定的,由區縣(自治縣)衛生行政部門責令改正;拒不改正的,處5000元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處5000元以上2萬元以下罰款。

  第六十四條食品生產加工小作坊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區縣(自治縣)質量監督管理部門責令改正,給予警告;拒不改正的,處2000元以上3萬元以下罰款:

  (一)生產加工要求不符合本辦法第三十二條第二項至第九項規定的;

  (二)生產加工散裝食品未在其容器或者外包裝上標明食品的名稱、生產日期、保質期、生產者名稱及聯絡方式等內容的;

  (三)未向社會公開承諾食品安全的;

  (四)生產加工本辦法禁止生產加工食品的;

  (五)向食堂、連鎖經營的集中交易市場銷售食品的;

  (六)接受委託進行食品生產加工的;

  (七)未按本辦法規定進行出坊檢驗的;

  (八)開業、停業未按規定報告的。

  第六十五條食品攤販經營不符合本辦法第四十條第三項、第四項規定的,由區縣(自治縣)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或者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依照食品安全法第八十六條規定給予處罰。

  第六十六條食品攤販經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有關主管部門按照各自職責分工,責令改正,給予警告;拒不改正的,沒收違法所得,違法經營的食品、食品新增劑和用於違法經營的工具等物品,並處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罰款:

  (一)未按照規定進行備案的;

  (二)違反本辦法第四十條第一項、第二項、第五項至第八項規定的;

  (三)在食品經營場所使用、存放亞硝酸鹽的。

  第六十七條消費者購買的食品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要求食品生產經營者退換、賠償損失,並支付價款5倍的賠償金:

  (一)有食品安全法第二十八條、本辦法第九條規定情形的;

  (二)對食品安全監督管理部門責令召回或者停止經營的食品不召回或者不停止經營的;

  (三)進口食品未經相關安全性評估的;

  (四)標籤、說明書不符合食品安全法第四十二條規定;

  (五)添加藥品(按照傳統既是食品又是中藥材的物質除外)的。

  食品生產經營者不予退換的,由有關主管部門按照各自職責分工,責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處2000元以上2萬元以下罰款。

  第六十八條市、區縣(自治縣)人民政府在食品安全監督管理中未履行職責,出現重大食品安全事故、造成嚴重社會影響的,依法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給予記大過、降級、撤職或者開除的處分。

  質量監督、市政管理、工商行政管理、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以及其他有關行政部門未履行食品安全監督管理職責,日常監督檢查不到位或者濫用職權、翫忽職守、徇私舞弊的,依法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給予記大過或者降級的處分;造成嚴重後果的,給予撤職或者開除的處分;其主要負責人應當引咎辭職。

  第五章附則

  第六十九條本辦法下列用語的含義:

  食品生產:指以銷售為目的,有固定生產場所、固定生產加工裝置和裝置,將食品原料按照相應的工藝流程和要求,製作、加工成為食品的活動。

  食品流通:指食品銷售者購買、銷售食品的經營活動。

  餐飲服務:指透過即時製作加工、商業銷售和服務性勞動等,向消費者提供食品和消費場所及設施的服務活動。包括餐館、快餐店、小吃店、飲品店、食堂和集體用餐配送者等的經營活動。

  食品生產加工小作坊:指有固定生產場所,生產加工規模小,採用傳統工藝,無預包裝或者簡易包裝的從事食品生產加工的單位或者個人。

  食品攤販:指無固定店鋪,在集中交易市場或者所在地區縣(自治縣)人民政府允許的場所內從事食品流通、餐飲服務活動的個人。

  食品集中交易市場:包括食品批發市場、食品零售市場,以及商品批發市場、商品零售市場、商場、超市等交易市場中的食品集中交易區域。

  產品合格證明檔案:指食品生產者或者檢驗機構出具的,用於證明食品質量合格的檢驗報告書或者合格證。

  第七十條生產、購買、銷售亞硝酸鹽的,應當遵守本辦法和有關危險化學品管理的規定。

  第七十一條食品安全監督管理部門在食品安全監督管理工作中,應當按照同一生產批號確定食品批次;未標註生產批號的,按照同一生產日期確定。

  第七十二條本市行政區域內鐵路運營中和火車站內的食品安全監督管理,由鐵路主管部門依照相關規定執行。

  本市行政區域內客運船舶的食品安全監督管理,由客運船舶登記港所在地和客運船舶停泊所在地相關食品安全監督管理部門共同負責。客運船舶登記港所在地相關食品安全監督管理部門負責許可證的受理和核發。

  客運船舶登記港所在地和客運船舶停泊所在地相關食品安全監督管理部門可以依法委託相關機構行使客運船舶的食品安全監督管理職責。

  第七十三條本辦法自20xx年6月1日起施行。

  食品安全操作流程制度 篇11

  1、加工前應認真檢查待加工食品,發現有腐敗變質跡象或者其他感官性狀異常的,不得加工和使用。

  2、食品原料在使用前應洗淨,動物性食品原料、植物性食品原料、水產品原料應分池清洗,禽蛋在使用前應對外殼進行清洗,必要時進行消毒。

  3、易腐爛變質食品應儘量縮短在常溫下的存放時間,加工後應及時使用或冷藏。

  4、切配好的半成品應避免受到汙染,與原料分開存放,並應根據性質分類存放。

  5、切配好的半成品應按照加工操作規程,在規定時間內使用。

  6、用於盛裝食品的容器不得直接放置於地面,以防止食品受到汙染。

  7、生熟食品的加工工具及容器應分開使用並有明顯標識。

  8、需要熟制加工的食品應燒熟煮透,其加工時食品中心溫度應不低於70℃。

  9、加工後的成品應與半成品、原料分開存放。

  10、用於烹飪的調味料盛放器皿宜每天清潔,使用後隨即加蓋或苫蓋,不得與地面或汙垢接觸。

  11、其他特殊食品的加工按照公司的產品加工標準嚴格執行。

  食品安全操作流程制度 篇12

  1、配備專職或者兼職食品安全管理人員,負責日常食品安全監督檢查。

  2、食品安全管理人員堅持落實每天檢查各部門、各崗位的衛生狀況和崗位責任制的執行情況。

  3、每日組織一次衛生檢查,單位負責人每月組織考核食品安全管理人員工作。

  4、每次檢查,都必須有記錄。

  5、發現問題,應有人跟蹤改正。

  6、檢查內容應包括食品儲存、銷售過程;陳列的各種防護設施裝置,冷藏、冷凍設施衛生和周圍環境衛生。

  7、對損壞的衛生設施、裝置、工具應有維修記錄,確保正常運轉。

  8、各類檢查記錄必須完整、齊全,並存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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