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金會財務管理制度
基金會財務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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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會財務管理制度1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加強本基金會的財務管理,依法進行會計核算,按照合法、安全、有效的原則實現基金的保值、增值,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會計法》、《基金會管理條例》、《民間非營利組織會計制度》和本基金會章程,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本基金會財務管理的主要任務是透過資金的管理和運用,對基金會的財務活動進行綜合管理。具體包括:管理各項收入,降低成本費用,合理安排和使用各項資金;加強財務核算,提高資金使用效益;建立健全財務管理制度和規程,加強財務監督、檢查;維護基金會財產完好,充分發揮財產效益;開展財務分析,參與基金會財務決策,規範財務資訊披露,促進基金會建設和事業發展。
第三條本基金會財務管理的內容包括:財務管理體制、預算管理、收入管理、支出管理、票據管理、成本(費用)管理、物資管理、資產管理、財務分析和財務監督、財務決算和財務會計資訊披露等。
第四條本基金會財務管理制度由理事會授權秘書長依據基金會章程和本辦法制訂並實施。
第五條財務管理是基金會管理的重要組成部分,本基金會根據章程規定,切實做好財務管理工作,規範財務核算,保證財務會計資訊的真實、完整。
第六條本基金會的財務管理實行統一領導、歸口管理的原則。在理事會的領導下,一切財務收支活動歸口秘書處統一管理。
第二章財務管理體制
第七條理事會是本基金會的決策機構。理事會定期審議基金會財務報告,並決定財務工作中的重大問題;秘書長為財務負責人,負責基金會的財務日常管理工作。
第八條本基金會配備具有專業資格的財務人員。會計不得兼任出納。財務人員必須按照《民間非營利組織會計制度》進行會計核算,實行會計監督。財務人員調動工作或離職時,必須與接管人員辦理交接手續。
第九條本基金會的財務活動依法接受社會公眾和業務主管單位、登記管理機關的監督,每年接受財務審計。
第十條本基金會理事會換屆和更換法定代表人及秘書長之前,應當進行財務審計。
第十一條本基金會採用二級帳戶體系,即基金會在基本帳戶下設立二級明細帳戶,記載所管理的各專案(基金)的收支明細和餘額,捐贈人可以直接瞭解每筆收支的明細情況。
第三章預算管理
第十二條本基金會根據發展戰略,按照年度工作計劃和任務,本著資源統籌規劃、保障工作重點、收入支出協調的原則,堅持勤儉辦事的方針,編制年度財務預算。
第十三條秘書處根據年度工作計劃,編制各專案的"收入"、"業務活動成本"、"管理費用"等預算初稿,經秘書長稽核後,形成年度財務總預算。財務總預算經理事會審議批准後執行。
第十四條秘書處在編制年度預算時,收入預算參考上年預算執行情況及業務發展計劃合理預測制定,業務活動成本和管理費用根據專案特點和工作計劃,本著量入為出、厲行節約的原則,按基金會費用標準或工作量測算編制。
第十五條秘書處須嚴格執行財務預算。因工作計劃、工作內容有較大調整,或者人員發生較大變化,需要調整預算時,由秘書處報秘書長,提交理事長,理事長提交理事會重新審議批准後執行。在年內季末和年末,秘書處應總結、分析預算執行情況及存在的問題,提出改進意見,報秘書長和理事長。預算執行情況納入秘書處的業績考核目標。
第四章收入管理
第十六條本基金會分類核算捐贈收入與捐贈以外其他收入。
第十七條本基金會根據各項收入性質嚴格劃分限定性收入和非限定性收入,各項收入均納入年度總預算統籌計劃。
第十八條本基金會各項收入均歸口由財務部門統一管理和核算,並與捐贈人簽訂《捐贈合同》,嚴格捐贈票據及其他票據的使用和簽發。
第五章支出管理
第十九條本基金會各項支出的安排必須有利於公益慈善事業的發展,必須貫徹厲行節約和量力而行的原則,嚴格遵守各項財政、財務制度和財經紀律。
第二十條各內設機構必須按照理事會批准的年度預算和規定的開支範圍、標準執行資助支出和費用支出,並嚴格按照《捐贈合同》安排資助計劃;建立健全各項支出管理和審批制度,兩千元以上的大額資金在撥付前,應填寫《撥付資金申請表》。
第二十一條本基金會工作人員工資福利和行政辦公支出不超過當年總支出的百分之十。
第二十二條本基金會的費用支出按以下許可權進行審批:
1、專案(計劃)在年度預算計劃內的費用支出,十萬元以上費用支出由理事會決議審批。
2、五萬元以上至十萬元費用支出由理事長最終審批。
3、一萬元以上至五萬元費用支出由秘書長最終審批。
4、一萬元以下費用支出由執行秘書長最終審批。
第二十三條使用、轉交受託代理資產和明確了具體使用方式的捐贈資產,由秘書長提交理事長審批後撥付。
資金支付流程,基金會資金支付包括以下兩種方式,一是脊柱側彎專案捐贈資金支付,基金會網上平臺審批後,由經辦人填制《付款通知書》(見附表一)經執行秘書長簽字確認後,財務人員付款。二是基金會捐贈專案及業務開支,首先由經辦人填寫《費用審批單》見(附表
二、附表三),說明資金支付內容、金額,根據資金額度逐級審批。
差旅報銷單是《費用審批單》的支援依據。便於財務進行專案核算的費用分配。
第二十三條受助人應與基金會簽訂《資助合同》,收到基金會資助的貨幣或物資後,應向基金會出具收據。
第六章票據管理
第二十四條本基金會出納負責保管《接受捐贈統一收據》、支票等各類票據,並做好輔助記錄。票據存根按照《會計檔案管理辦法》的規定保管,不得隨意銷燬。
第七章成本(費用)管理
第二十五條成本核算的基本任務是反映專案管理、執行和服務過程的各項耗費,並結合預測、計劃、控制、分析和考核,合理安排使用人力、物力、財力,降低成本(費用),改善專案管理,為慈善事業和公益事業發展建立良好的基礎。
第二十六條成本(費用)一般包括業務活動成本、管理費用、籌資費用和其他費用等。本基金會根據《民間非營利會計制度》制定相應的成本費用核算辦法,建立和健全專案成本(費用)核算制度。
第二十七條有關成本(費用)核算的原始記錄、憑證、帳、費用匯總和分配表等資料,內容必須完整、真實,記載和編制必須及時,必須如實反映專案在管理和服務過程中的各種耗費。
第二十八條因專案策劃、資訊溝通、捐贈服務及捐款籌集等,需向捐贈人提供專案或活動成本估算,由財務人員與相關專案管理人員負責。在提交成本估算前,應經秘書長批准。專案成本(費用)估算,按照成本核算的原則和方法進行,必須提供可靠的人力、物資、費用支出的估算依據。
第八章物資管理
第二十九條物資是資金的實物形態之一。物資管理要貫徹統一領導、歸口管理的原則,既要保證公益慈善事業的需要,又要防止物資積壓和損失浪費,最大限度地發揮物資的效益。
第三十條物資管理包括:固定資產管理、低值易耗品管理和捐贈物資管理等。
第三十一條固定資產是用於基金會業務活動,單位價值在二千元以上、使用年限超過一年的辦公裝置或其他設施;單位價值雖未達到二千元,但使用年限在一年以上的大批同類物資,也應作為固定資產管理;單位價值雖已超過二千元,但易損壞、更換頻繁的,不作為固定資產管理。
(一)固定資產按用途分類管理,並建立驗收、領發、保管、調撥、登記、折舊、檢查和維修制度,做到帳帳相符,帳實相符。
(二)注重發揮固定資產的效益,購(建)固定資產特別是房產等,必須進行可行性論證,提出兩種以上方案,擇優選用。
(三)加強對固定資產報廢、處理的管理,確屬不能或不宜使用的固定資產,可以作報廢處理;確屬閒置不需要的固定資產,應按規定的程式處理,避免積壓,造成損失浪費。
第三十二條低值易耗品是指單位價值較低、容易損耗、不夠固定資產標準的各種工器具以及辦公用品等。
低值易耗品的購買、驗收、進出庫、保管等須審批程式規範,管理控制科學。在保證工作需要的前提下,降低材料和低值易耗品的庫存和消耗。
第三十三條捐贈物資是基金會募集的非貨幣性捐贈財產,包括教學用品、圖書、藥品、保健品、醫療器械、糧食、食品、帳篷、棉被、衣物、玩具等物資。捐贈物資管理辦法另行制定。
第九章財務分析與財務監督
第三十四條財務分析與財務監督是認識、掌握財務活動規律,提高財務管理水平和資金使用效益,維護財經紀律,促進慈善事業和公益事業健康發展的重要手段。
第三十五條財務分析的主要內容包括:預算執行情況,資金運用情況,成本(費用)情況,財產物資的使用、管理情況等。基金會財務人員應結合專案管理和服務特點,建立科學、合理的財務分析指標。透過分析,反映業務活動和經濟活動的效果,並將分析結果及時提交給秘書處和理事會,為其進行決策提供科學、可靠的依據。
第三十六條基金會財務人員要透過收支稽核、財務分析等,對財務收支、資金運用、物資管理等情況進行監督檢查。對違反國家財政、財務制度和財經紀律的行為,要及時予以制止、糾正;性質比較嚴重的,要向秘書長、理事長報告。
第十章財務決算
第三十七條年度財務決算是年度會計期間公益慈善專案的.收入及成本、資產質量、財務效益等基本情況的綜合反映,是全面瞭解和掌握運營狀況的重要手段。
第三十八條本基金會在嚴格按照國家有關財務會計制度規定,進行財產清查、債權債務確認和資產質量核實的基礎上,以年度內發生的全部經濟交易事項的會計帳簿為基本依據,認真組織財務決算編制和報表工作,做到帳表一致、帳帳一致、帳證一致、帳實一致。
第三十九條本基金會嚴格按照《會計制度》的規定編制財務報告,並接受會計師事務所的審計。
第四十條本基金會年度財務報告對外披露須經理事長批准。
第十一章財務會計資訊披露
第四十一條財務會計資訊是捐贈人、管理人和理事會等基金會利益相關方瞭解基金會資源狀況、負債水平、資金使用情況及現金流量等資訊的重要來源。財務資訊披露是建立社會公信力的重要環節,其主要形式是財務會計報告。
第四十二條財務會計報告由會計報表、會計報表附註和財務情況說明書構成。按照《會計制度》的規定,本基金會會計報表包括資產負債表、業務活動表和現金流量表,同時包括會計報表附註,說明基金會採用的主要會計政策、會計報表中反映的重要專案的具體說明和未在會計報表中反映的重要資訊的說明等。
第四十三條本基金會建立定期財務資訊披露制度,提供真實、及時、公允的財務會計資訊;按照基金會章程的規定定期在基金會網站及相關媒體上公佈審計報告和財務會計報告。
第四十四條以單一專案或捐贈人為報告主體的財務會計資訊由財務人員負責按《會計制度》核算並編制,報秘書長審閱批准後,方可對外提供或披露。重大財務資訊的披露必須納入財務會計報告的內容,由秘書長提交理事長批准後對外披露。
第十二章會計檔案管理
第四十五條會計檔案是記錄和反映基金會經濟業務事項的重要歷史資料和證據。會計檔案包括會計憑證、會計帳簿、財務報告以及其他會計資料。
第四十六條本基金會會計檔案按照《會計檔案管理辦法》執行,實行專人管理。會計檔案由財務人員負責整理歸檔。
第四十七條本基金會會計檔案不得外借,遇有特殊情況,須經秘書長批准後,可以提供查閱或複製,並辦理登記手續。
第四十八條銷燬會計檔案須按規定程式審批。對到期未了結的債權債務的原始憑證及其他未了事項的原始憑證不得銷燬,單獨抽出另行立卷,保管到未了事項完結時為止。
第十三章附則
第四十九條本辦法未涉及由投資形成的資產及其它資產,此類資產的管理辦法另行制定。
第五十條本辦法自理事會會議透過之日起施行,由秘書長監督實施。第五十一條本辦法的修訂由秘書長提出修改意見,報理事會審議通過後施行。
基金會財務管理制度2
根據國務院1988年9月27日第28日令《基金會管理辦法》、滬財行(1994)第81號、滬民社(1994)第16號檔案《關於上海市社會團體財務制度和上海市社會團體會計制度》的有關規定,結合本會的實際情況,特制訂財務管理制度如下:
一、財務管理的一般原則
1、本會實行自收自支行政事業單位財務會計制度。
2、慈善基金會各辦事處所募集的基金實行市基金會基金部統一管理,單獨設帳,分類核算的辦法進行管理,各辦事處每季度在次月10日前向市慈善基金會基金部上報會計決算情況報表,年末上報下年度預算。
3、基金會設定現金日記帳、銀行日記帳、總分類帳和明細分類帳幾種主要帳冊以及各種必要輔助性帳簿(包括捐贈實物帳),慈善基金會各辦事處應設定上述相應各類帳冊。
4、各種帳簿必須根據稽核無誤的原始憑證、記帳憑證或彙總表等登記入帳,做到登記及時,內容完整,數字準確,摘要清楚,各種帳簿中的記錄,如需更正,必須嚴格按照會計人員工作規則進行。
5、基金會秘書處每半年將捐贈款(物)情況向會長及常務理事會報告。帳目由會計事務所負責稽核並不定期向社會公佈,接受社會的監督。
6、基金部設定會計科目26個,其中:資金來源類科目12個,資金運用類科目7個,資金結存類科目7個,統一使用不得隨意變動。
7、根據設定科目歸集,每季編制資金活動情況表,支出明細表,年終編制歷年收支總表,上報有關單位。
8、財務各類原始憑證按日裝訂成冊,保管年限按會計檔案管理辦法檔案的有關規定執行。
二、人員編制和工資福利
1、本會在編人員的配備,根據實際工作需要,報經有關部門批准後,統一制定標準,建立獨立工資基金手冊。
2、本會在編人員的獎金、福利待遇及勞動保護用品發放,按照自收自支事業單位有關標準執行,聘用人員的工資,由聘用單位決定。
3、因工作需要在法定節假日和業餘時間加班,按《勞動法》規定標準發給加班工資。
三、收入管理
1、凡收到捐助、義舉所得現金或者支票,必須開具行政事業單位統一收據給捐助、義舉單位或個人,按基金管理辦法及時將支票、現金繳銀行入帳。現金一般情況不得過夜。
2、倉庫必須建立捐贈實物收支帳冊,有品種,有數量及金額。
3、倉庫保管員收到捐贈實物後的入帳程式及手續:
(1)開具實物收據給捐贈單位或個人;
(2)根據實物收據驗收後填寫入庫單並憑入庫單入帳;另一份入庫單交基金部財務。
4、捐贈實物出庫,必須填製出庫單,由收具單位蓋章後銷帳;另一份出庫單繳基金部財務。
5、倉庫必須每半年盤存一次,核對帳物是否相符,如發現盤盈、盤虧,必須查明原因,列出清單,經秘書長批准後方可調整帳面。
四、支出管理
1、本會的日常開支第一年無利息收入,由各資助單位提供資金開設開辦費科目列支,第二年開始按利息收入設會務經費支出科目列支。
2、根據本會有關規定,凡使用母金應由會長或委託人籤具意見後方可使用。日常會務經費開支在500元以上由秘書長審批;500元以下由常務副秘書長或委託人審批。日常辦公經費在預算之內可由辦公室掌握作用。各辦事處專案經費和日常工作經費開支在預算核定額度內由各辦事處主任審批。3、日常零星開支具體報銷規定:
(1)凡購置各種辦公用品及低值易耗品向本會行政部門申請,由行政部門根據需要進行採購,並建立低值易耗品及辦公用品實物帳,各部門領用時必須簽字。
(2)工作人員因工作需要到外地出差,必須經秘書長簽字,方可報銷;報銷規定按國家機關、企事業單位工作人員差旅費開支的規定辦理。如有特殊情況由秘書長簽字給予一定補貼。
(3)市內出差午餐補貼按規定標準列支。
(4)本會召開各種會議及組織有關活動需預先編制預算,經秘書長審批,原則上按預算執行。
(5)各辦事處的日常工作經費開支由各辦事處根據本單位的實際情況決定。
五、基金母本利息的分配
本會日常開支費用,在基金母本利息收入中開支。當年日常開支費用的節餘部分可結轉下一年使用,按5:3:2的比例,形成擴充基金、福利基金、獎勵基金三項基金。
六、票據管理
1、支票管理
(1)基金部出納向各開戶銀行購置轉帳支票和現金支票必需妥善保管,並作好輔助記錄,將購置支票的號碼登記在輔助帳本上,以便備查。
(2)現金支票只限於基金部出納領用備用金及發放工資、獎金、勞務酬金、助困資金等使用,其他部門一律不得領用現金支票。
(3)各部門需領用轉帳支票,必需事前填寫支票領用單,寫明用途及單位,經批准後向基金部出納領用,一般限於3天內將支票存根聯向基金部出納登出。 (4)如發現支票退票需作廢,必須將第一聯加蓋印鑑的作廢支票歸還給出納,然後進行調換。
2、收據管理
(1)基金部出納購置統一收據,必須作好連號登記。收據存根按會計檔案規定保管,不得隨意銷燬。
(2)各辦事處及有關部門領用收據第一次憑證明向基金部出納辦理手續,以後憑存根調換。
七、財產管理
本會的財產分為固定資產、低值易耗品兩大類。
1、固定資產:單價在20xx元以上(含20xx元)使用期限在1年以上列為固定資產。
2、低值易耗品:指達不到固定資產條件使用期限較短,更換比較頻繁物品。
上述兩類財產分別由辦公室和各辦事處建立財產帳冊,基金部建立總帳定期進行盤點,核對帳實是否相符,盤盈、盤虧必須查明原因,報分管領導批准後作出相應處理。
八、本制度經基金會常務理事會批准後執行,修改時同。
基金會財務管理制度3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規範xxx(以下簡稱“本基金會”)財務核算,加強財務管理,確保財務會計資訊的真實、完整,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會計法》、《民間非營利組織會計制度》、《基金會管理條例》等法律法規及本基金會章程,制定本制度。
第二條本基金會的財產及其他收入受國家法律保護,任何單位及個人不得侵佔、私分和挪用。
第三條本基金會堅持艱苦奮鬥、勤儉節約的方針,努力降低管理成本,確保資金安全,提高資金使用效果。
第四條本基金會設財務部。財務人員必須熟知並嚴格執行國家有關財會制度的規定,認真負責,恪盡職守,切實加強本基金會資金運作各個環節的管理,稽核原始憑證,編制記賬憑據,登記現金賬務,編制財務、會計報表,做到日清月結,賬實相符、賬證相符、賬賬相符、賬表相符。
第五條財會人員要堅持原則,嚴格按照國家有關財經法規、財會制度辦事,堅決抵制違反法規政策、弄虛作假及損害本基金會聲譽和利益的行為。對違反本基金會財會制度和與本基金會宗旨不符的開支,財會人員有權拒付。
第二章捐贈款的管理
第六條基金會接受捐贈的現金財產,或以拍賣捐贈物品等方式收到的管審批,再由秘書長核准後方可報銷。
第三章支票管理
第十六條借款領取支票必須遵循以下程式:
(一)借款人須填寫支票領用單,逐項認真填寫。經部門主管簽字,再由秘書長審批簽字;
(二)財務人員核實支票領用單後,按照支票票面專案填寫並簽發;
(三)領取支票者在支票領取薄上登記並簽字。
第十七條報賬領取支票必須遵循以下程式:
(一)報銷者將有效發票、單據等貼上,由財務人員稽核,部門主管審批,秘書長核准後,填寫支票領取單。
(二)財務人員按照票面專案要求填寫後簽發;
(三)報銷人員在支票領用登記薄上簽字。
第十八條經辦人員在借領支票後,務必在10日內報賬。每年12月20日前,已借領的支票必須全部報賬,並停止簽發新領支票。
第四章會計職責
第十九條本基金會會計人員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會計法》、《民辦非營利機構會計制度》中所規定的職責,同時根據本基金會實際,確定其職責和工作任務。
第二十條會計應妥善保管“xxx財務專用章”,該印章的使用按照本基金會印章管理規定執行。
第二十一條會計應認真稽核本基金會所有報銷原始單據,確認其合法性和有效性,嚴把審查關。
第二十二條會計負責會計憑證的整理、裝訂和保管,確保會計憑證的完整、安全。會計檔案的保管期限和銷燬辦法,按照國家規定執行。
第二十三條會計負責登載會計賬簿,制填會計報表,儲存會計檔案。
第二十四條會計負責本基金會的報稅工作。
第二十五條本基金會的會計檔案不得攜帶外出。凡查閱、複製、摘錄會計檔案,須經秘書長批准。
第五章出納職責
第二十六條出納員必須按照國務院《現金管理暫行條例》和中國人民銀行《加強現金管理規定》的規定要求,辦理本基金會各項現金收付業務。
第二十七條出納員負責管理理事長印鑑章,審存現金、有價證券、空白收據、現金支票和轉賬支票,必須放置於保險櫃中妥善保管,並按照規定的程式辦理使用或支取手續。
第二十八條本基金會使用轉賬支票,經辦人在按照規定程式領取轉賬支票後,可由領用人員實施同城支付,其它支付及現金提取事項,必須由出納員親自辦理,不得由他人代辦。
第二十九條出納員必須做到“十個不準”:
不準挪用現金;不準私自使用公款;不準超限額庫存現金;不準用白條抵庫存;不準坐支現金;不準借外單位賬戶套取現金;不準儲存賬外公款;不準租借或轉讓本基金會銀行賬戶;不準簽發空白支票;不準簽出空頭髮票或收據。
基金會財務管理制度4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了加強餘彭年慈善基金會(以下簡稱基金會)財務管理,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會計法》、《基金會管理條例》、《民間非營利組織會計制度》等法律法規及基金會章程,制定本方法。
第二條 基金會財務管理的主要任務是透過資金的管理和運用,對機構的經濟活動進行綜合管理。具體包括:管理各項收入,降低成本費用,合理安排和使用各項資金;加強經濟核算,提高資金使用效益;建立健全財務管理制度和規程,加強財務監督、檢查;維護機構財產完好,充分發揮財產物資效益;開展財務分析,參與機構經濟決策,規範財務資訊披露,促進機構建設和事業發展。
第三條 財務管理是機構管理的重要組成部分,基金會根據章程規定,切實做好財務管理工作。
第四條 基金會的財務管理實行統一領導、歸口管理的原則。在秘書處的領導下,一切財務收支活動歸口財務管理部門統一管理。
第二章 財務管理體制
第五條 基金會的最高權力機構是理事會。理事會定期審議機構財務報告,並決定財務工作中的重大問題。在理事會休會期間,由理事長授權秘書長負責日常工作。
第六條 基金會的財務活動依法接受社會公眾和國家有關管理部門的監督;每年接受取得民政部社會團體審計資格的會計師事務所審計。
第七條 基金會理事會換屆和更換法定代表人及秘書長之前,應當進行財務審計。
第三章 財務管理機構及人員
第八條 設立財務管理機構或配備專職會計人員,並建立財務崗位責任制。聘任具備會計人員任職資格的人員從事財務工作。
第九條 建立內部財務管理體制,明確職責劃分。
(一)基金會主管財務的領導:嚴格遵守國家法律法規,具體確定內部財務機構,配備合格會計人員;組織擬定基金會財務管理制度,接受財政、稅務、審計機關的監督檢查等。
(二)財務機構負責人:貫徹落實國家財經法規和有關財務政策;稽核重要財務事項;協調各種財務關係以及各相關部門與財務部門的關係;組織制定財務預算、編制財務決算並負責組織實施;定期檢查財務預算的執行情況,研究執行中存在的問題;負責組織財務核算,稽核財務決算等。
(三)財務專職人員:具體履行財務管理職責,做好財務預算編制、執行、控制、分析考核和決算工作;建立健全內部財務管理制度,做好財務管理基礎工作。
第四章 預算管理
第十條 基金會根據機構發展戰略,按照年度工作計劃和任務,本著資源統籌規劃、保障工作重點、收入支出協調的原則,堅持勤儉辦事的方針,編制年度財務預算。
第十一條 各管理部門根據年度工作計劃,編制各專案的“收入”、“業務活動成本”、“管理費用”等預算初稿,經秘書長稽核後,形成年度財務總預算。財務總預算經理事會審議批准後執行。
第十二條 各管理部門在編制年度預算時,收入預算參考上年預算執行情況及業務發展計劃合理預測制定,業務活動成本和管理費用根據專案特點和工作計劃本著量入為出、厲行節約的原則,按機構費用標準或工作量測算編制。
第十三條 各管理部門須嚴格執行財務預算,除因工作計劃、工作內容有較大調整,或者人員發生較大變化,需要透過預算調整程式核准新的預算外,一般不予以調整。在年內季末和年末,財務管理部門應總結、分析預算執行情況及存在的問題,提出改進意見,報秘書長或理事會。預算執行情況納入各管理部門的業績考核。
第五章 收入管理
第十四條 基金會的收入來源主要包括:
(一)餘彭年先生控股的國內企業的捐贈;
(二)餘彭年先生個人的捐贈;
(三)本會基金所實現的合法收益;
第十五條 分類核算捐贈收入與捐贈以外其他收入。
第十六條 根據各項收入性質嚴格劃分限定性收入和非限定性收入,各項收入均納入年度總預算統籌計劃。
第十七條 全部收入,必須納入財務部門統一管理。
第十八條 根據捐贈者意願,設立的專項基金,分別記賬,統一管理。
第六章 支出管理
第十九條 各項支出的安排必須有利於公益事業發展,必須貫徹厲行節約和量力而行的原則,嚴格遵守各項財政、財務制度和財經紀律。
第二十條 按照理事會批准的年度預算和規定的開支範圍、標準執行資助支出和費用支出,並嚴格按照捐贈協議安排資助計劃;建立健全各項支出管理和審批制度。
第七章 成本(費用)管理
第二十一條 成本核算的基本任務是反映專案管理、執行和服務過程的各項耗費,並結合預測、計劃、控制、分析和考核,合理安排使用人力、物力、財力,降低成本(費用),改善專案管理,為公益事業發展建立良好的基礎。
第二十二條 成本(費用)一般包括專案資助成本、專案服務成本、管理費用。機構根據《民間非營利會計制度》制定相應的成本費用核算辦法,建立和健全專案成本(費用)核算制度。
第二十三條 有關成本(費用)核算的原始記錄、憑證、賬、費用匯總和分配表等資料,內容必須完整、真實,記載和編制必須及時,必須如實反映專案在管理和服務過程中的各種耗費。
第二十四條 因專案策劃、資訊溝通、捐贈服務及捐款籌集等,需向捐贈人提供專案或活動成本估算,由財務部門與相關專案管理部門負責。在提交成本估算前,應經秘書長批准。專案成本(費用)估算,按照成本核算的原則和方法進行,必須提供可靠的人力、物資、費用支出的估算依據。
第八章 票據管理
第二十五條 現金支票只限於領用備用金及發放工資、獎金、勞務酬金、助困資金等使用,其他事項一律不得領用現金支票。
第二十六條 各部門需領用轉帳支票,必需事前填寫支票領用單,寫明用途及單位,經批准後向出納領用,一般限於3天內將支票存根聯向出納登出。
第二十七條 如發現支票退票需作廢,必須將第一聯加蓋印鑑的作廢支票歸還給出納,然後進行調換。
第二十八條 財務部門購置公益性單位接受捐贈統一收據,必須作好連號登記。收據存根按會計檔案規定保管,不得隨意銷燬。
第九章 資產管理
第二十九條 基金會資產分類:
(一)固定資產。
(二)流動資產。
第三十條 固定資產:
(一)固定資產是指使用期限超過一年,單價在20xx元以上的房屋、裝置、工具、器具等自用資產。
(二)固定資產的日常管理:建立固定資產的保管、使用、內部轉移、盤盈、盤虧、報廢、清理盤點等內部管理制度。
(三)應根據自用固定資產的性質和使用情況,合理確定資產的使用壽命和殘值,按規定計提折舊,折舊方法一經確定,不得隨意變更。嚴格執行固定資產管理辦法。
(四)財產和物資是資金的實物狀態,包括固定資產、低值易耗品(捐贈物品根據其價值和用途分別建立相應的實物臺賬)。財產和物資管理,要建立驗收、發放、保管和檢查制度,要指定專人保管並建立賬目和檔案,做到賬賬相符,賬物相符。
第三十一條 流動資產:
(一)流動資產包括現金、銀行存款、應收及預付款項等。
(二)嚴格執行現金管理辦法、內部控制制度。確保辦理貨幣資金業務的不相容崗位互相分離、制約和監督。
(三)對資金的使用情況,要進行定期和不定期檢查,進行應付及預收款項的對賬和清理。
第十章 財務分析與財務監督
第三十二條 財務分析與財務監督是認識、掌握財務活動規律,提高財務管理水平和資金使用效益,維護財經紀律,促進事業健康發展的重要手段。
第三十三條 財務分析的主要內容包括:預算執行情況,資金運用情況,成本(費用)情況,財產物資的使用、管理情況等。財務管理部門應結合專案管理和服務特點,建立科學、合理的財務分析指標。透過分析,反映業務活動和經濟活動的效果,並將分析結果及時反映給秘書處和理事會,為其進行決策提供科學、可靠的依據。
第三十四條 財務管理部門要透過收支稽核、財務分析等,對財務收支、資金運用、財產物資管理等情況進行監督檢查。對違反國家財政、財務制度和財經紀律的行為,要及時予以制止、糾正,性質比較嚴重的,要向領導及有關部門報告,並按有關規定嚴肅處理。
第十一章 財務決算
第三十五條 年度財務決算是年度會計期間公益專案的收入及成本、資產質量、財務效益等基本情況的綜合反映,是全面瞭解和掌握運營狀況的重要手段。
第三十六條 嚴格按照國家有關財務會計制度規定,在進行財產清查、債權債務確認和資產質量核實的基礎上,以年度內發生的全部經濟交易事項的會計賬簿為基本依據,認真組織機構財務決算編制和報表工作,做到賬表一致、賬賬一致、賬證一致、賬實一致。
第三十七條 嚴格按照《民間非營利組織會計制度》的規定編制財務報告,並接受獨立會計師事務所的審計。
第三十八條 機構年度財務報告對外披露須經理事會批准。
第十二章 財務會計資訊披露
第三十九條 財務會計資訊是捐贈人、管理者和理事會等機構利益相關方瞭解機構資源狀況、負債水平、資金使用情況及現金流量等資訊的重要來源。財務資訊披露是建立社會公信力的重要環節,其主要形式是財務會計報告。
第四十條 財務會計報告由會計報表、會計報表附註和財務情況說明書構成。按照《民間非營利組織會計制度》的規定,機構會計報表包括資產負債表、業務活動表和現金流量表,同時包括會計報表附註,說明機構採用的主要會計政策、會計報表中反映的重要專案的具體說明和未在會計報表中反映的重要資訊的說明等。
第四十一條 建立定期財務資訊披露制度,提供真實、及時、公允的財務會計資訊;按照基金會章程的規定每年在機構網站及相關媒體上公佈審計報告和財務會計報告。
第四十二條 以單一專案或捐贈人為報告主體的財務會計資訊由財務管理部門負責按會計制度核算並編制,報秘書長審閱批准後,方可對外提供或披露。重大財務資訊的披露必須納入財務會計報告的內容,由財務管理部門按規定報請批准後對外披露。
第十三章 會計檔案管理
第四十三條 會計檔案是記錄和反映機構經濟業務事項的重要歷史資料和證據。會計檔案包括會計憑證、會計賬簿、財務報告以及其它會計資料。
第四十四條 基金會會計檔案按照《會計檔案管理辦法》執行,實行專人管理。會計檔案由財務部門負責整理歸檔。
第四十五條 基金會會計檔案不得外借,遇有特殊情況,須經財務主管領導批准後,可以提供查閱或複製,並辦理登記手續。
第四十六條 銷燬會計檔案須按規定程式審批。對到期未了結的債權債務的原始憑證及其它未了事項的原始憑證不得銷燬,單獨抽出另行立卷,保管到未了事項完結時為止。
第十四章 附則
第四十七條 本制度經理事會審議通過後執行,由秘書長監督實施。
第四十八條 本制度的修訂由秘書處提出修改意見,報理事會審議通過後執行。
基金會財務管理制度5
總則
第一條財務管理制度是基金會各項管理制度中的重要制度之一,它是維護基金會日常工作執行和基金會信譽的重要保障。
第二條健全財務管理制度,要按規範化、程式化、科學化要求,嚴格執行財務審批許可權和審批程式的規定。
第三條健全逐級審批制度,強化逐級審查責任制,堵塞漏洞,杜絕弊端。
資產管理規定
第四條所有固定資產購置均需報經分管副理事長稽核,1萬元以上的大型固定資產的購置,均需報經理事長同事後,由主管財務的副理事長審批有關憑證。
第五條辦公用品、消耗性物品的購置,由辦公室負責統一安排辦理,秘書長審批。
第六條因工作需要購置、領用的大型、專項器材和物品,由辦公室負責登記辦理使用或借用手續。凡借用貴重器材,必須要妥善保護,不得損壞,並按時歸還。
資金使用規定
第七條資金來源多元化,多種不同來源的資金,嚴格實施不同的管理規定。
第八條凡屬公募捐贈的資金要尊重捐贈人的意願,落實到位,並及時向捐贈人反饋受贈單位、受贈戶、受贈人的資訊,接受捐贈人的監督、檢查。
第九條凡捐贈者的捐款無定向投放要求的,或指名捐給基金會的,應按滾動增值的要求,妥善運作,以壯大扶貧實力。對能夠增值可投資的專案,由本會專案部審議及論證後,交理事長辦公會議審定透過。
第十條凡動用本會以資金用於扶貧到戶的扶貧款項,一律採取小額貸款方式,定期收回,滾動使用,以不斷擴大援助物件,提高扶貧效益。
第十一條各種專案在運作中的資金滾動,一律接受本會財務的統一管理,按專案程序實行分批拔款,分批報銷,切禁挪用。
第十二條本會扶貧基金不得用於經商或借貸。
資金管理規定
第十三條依法按章按規辦事,認真貫徹執行國家有關財經的法規、方針政策,遵守《會計法》的規定。
第十四條會計要按規定設定總帳、明細帳,做好收入、支出、費用的複核和帳目的登記工作,做到開支歸案、科目使用無誤;每月按時結帳,定期與出納核對現金帳和銀行存款日記帳金額,做到帳帳相符,帳物相符,帳表相符。
第十五條切實做好財務收支、費用和債權、債務等日常會計核算工作,堅持按月會計報表送審和年度決算報表送審制度。
第十六條金額2萬元以上5萬元以下的由分管財務副理事長報送理事長審批,5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的由常務理事會討論決定。10萬元以上的由理事會討論決定。
第十七條嚴格執行發票(收據)管理使用規定,做好發票(收據)登記、領購、填制、保管、回收、繳銷工作。
第十八條保管好支票,做好支票領用和登記工作,嚴禁使用空額支票,違者將追究責任,並承擔一切後果。
第十九條嚴禁挪用公款和白條抵庫,違者將追究責任,並承擔一切後果。
第二十條嚴格執行會計檔案管理規定,認真做好會計資料的歸檔工作,妥善保管會計憑證、帳本和財務保報等會計檔案資料。
第二十一條財務人員要嚴格遵守財務紀律,依法辦事,財務印章按規定分別保管,各負其責,絕不允許財務人員個人做主私蓋財務專用章和串蓋他人名章。財務印鑑不能一人保管,會計、出納一人外出或遇特殊情況不能到崗時,可暫將本人印章或專用章交主管財務的副理事長保管。
第二十二條對不符合本規定及違反國家有關政策法規的,財會人員有權拒絕執行。
獎懲規定
第二十三條隨著基金會的發展,財務工作將日益細緻而繁重,對辛勤工作,無差錯者,應予以表彰。
第二十四條在開展的各種專案運作中,凡獲得實際收益,增加了基金會收入的,包括努力爭取到的政府拔款,均應受到獎勵。財務工作人員及其他相關工作人員亦應獲得一定的獎勵。
第二十五條凡違反本規定的,將視其具體情況,給予相應的規勸、告誡、警告直至處分。
第二十六條本制度規定自理事長會議透過之日起執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