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共場所衛生規章制度(精選5篇)
公共場所衛生規章制度(精選5篇)
在日新月異的現代社會中,我們每個人都可能會接觸到制度,制度泛指以規則或運作模式,規範個體行動的一種社會結構。這些規則蘊含著社會的價值,其執行表彰著一個社會的秩序。那麼制度怎麼擬定才能發揮它最大的作用呢?以下是小編為大家收集的公共場所衛生規章制度(精選5篇),僅供參考,大家一起來看看吧。
公共場所衛生規章制度1
一、目的:
為徹底做好公司內部公共區域的環境衛生,營造一個良好的生產、生活環境和氛圍,塑造清潔、整齊的廠容廠貌,特制定此管理條例。
二、適應範圍:
公司全體幹部員工。
三、公共場所環境衛生的要求和標準:
1、本規定中公共場所是指集團內公共通道、籃球場、羽毛球場、停車場等公共區域。
2、公共場所環境衛生的要求:
a、地面無垃圾、汙垢、積水、落葉、水果皮、菸蒂等;
b、牆面無汙垢、髒物,保持潔淨。
c、綠化帶要求定時修剪,保持水分充足,並隨時清掃殘枝落葉。
3、清潔要求和標準:
a、清潔工須每日將公共場所清掃一遍,有汙垢處需要衝洗一遍。但必須保證每週沖洗兩遍。
b、清潔工要保證綠化植物的泥土水分充足,定時修剪枝葉,及時清除雜草、枯葉、垃圾等。
c、對於公共區域衛生的清掃,清潔工需在上班時間前一個半小時做好清掃,保證所有清掃工作、垃圾處理工作在上班前完畢;下班前再清掃一遍,須日掃日清。
d、對於花草,清潔工要定期(每週兩次,週三、週六)培土、整理。
4、其他管理規定:
a、集團所有幹部員工必須將垃圾(紙屑、菸頭、果皮等)放入指定的垃圾桶,不得隨地亂扔。
b、集團所有幹部員工不得在牆壁上亂塗亂畫。
c、集團所有幹部員工不得損害、折傷公司的一草一木。
d、嚴禁攜帶有包裝、有瓜果皮、紙屑的食品進入公司內部。
e、對違反公司環境衛生管理規定者,一經發現、舉報或查處,將在公司保安的監督下,強制按要求義務清掃指定區域的衛生。
f、對於舉報違反環境衛生管理規定者,公司為其舉報者保密並獎勵10元/人·次。
g、對於員工在工作或搬運過程中不慎灑落在地面的紙屑、包裝盒、泡沫、垃圾等,清潔工和保安員有權可以要求當事員工將地面清掃乾淨;如果員工拒絕或態度惡劣,可立即向人力資源中心報告,由人力資源中心將按照本管理條例的相關規定給予處理。
h、清潔工必須要按照規定和要求給予清掃公司內部所有公共區域的清潔衛生,保安員要堅守崗位工作職責,對環境衛生的監督管理並要勇於值勤。
5、本管理規定自公佈之日起開始執行,原有環境衛生管理規定與本規定有異的,以本管理規定為準。
6、本管理規定歸屬集團人力資源中心解釋。
7、對本規定在執行過程中的意見、建議,各部門可統一彙總轉交人力資源中心,由人力資源中心統一修改,未修改前按原規定執行。
公共場所衛生規章制度2
①校園公共衛生由學校德育室組織統一安排劃分衛生責任區,由責任班級負責打掃。室內衛生由使用班級、班組自行負責打掃。
②室內、外衛生每天清掃兩次,必須在早會(早操)前和下午上課前打掃乾淨。每週全校大掃除一次。班主任要做好具體分工,按照一人一崗職責要求具體指導打掃衛生工作,帶有危險性的工作儘量不讓學生做或有安全的保護措施(如櫥窗、風扇、高處衛生等)。打掃衛生期間,學生要愛護勞動工具、注意節水、注意保持已經打掃完的區域衛生和個人衛生,不亂倒水、不亂丟垃圾、倒垃圾時不將垃圾掉在途中、要將垃圾倒在垃圾池內。
③室內衛生要求做到六面光,桌椅、工具、講臺排列整齊,門窗乾淨。衛生區要求無紙屑、雜物。
④公共衛生責任區實行“課間衛生督察”制度。課間時間各班均須派衛生督察員到本班衛生責任區進行督察,勸導制止破壞公共衛生的不良行為。
⑤全體師生要愛護公共衛生,不亂扔果皮、雜物,不隨地大小便,不亂塗、亂刻、亂畫,要將自己的垃圾裝進自帶的垃圾袋,養成“自己的垃圾自己處理”的良好習慣。
⑥值日行政每天組織值日教師和學生每天不定時檢查室內外衛生二次,當天傍晚公佈檢查情況,第二天集會向全校反饋,並納入“建立文明班級”和四項評比重要內容。
公共場所衛生規章制度3
一、校園環境衛生是校容校貌的重要體現,是精神文明建設的重要內容。良好的校園環境衛生是學校教育教學活動的必要條件。
二、樹立"以衛生為光榮,以不衛生為恥辱"的新風尚.人人講衛生,處處講衛生,天天講衛生,養成良好的衛生習慣。
三、自覺維護公共衛生,堅決執行"衛生三不要求":不隨地吐痰,不亂丟紙屑雜物,不亂塗亂寫亂畫。
四、堅持衛生掃除制度,室內和室外環境衛生包乾負責,天天打掃,保持全日整潔乾淨。並定期安排搞全校性衛生大掃除(每週一次)。
五、建立班級衛生責任制,負責室內外環境衛生包乾打掃工作。
1.各班教室每日一打掃,安排在下午放學後完成。
2.各班包乾區每日兩打掃,分別安排在早晨到校後和下午放學前完成。
六、健全衛生檢查評比制度,及時公佈檢查評比結果。
1.衛生檢查評比工作 。
2.各班公共衛生區的檢查評比由學校分管教師、各班衛生委員組成 ,每週評比一次,成績在下一週升旗儀式上向全校公佈。
七、實行獎懲制度
1.每月學校彙總檢查評比結果,張榜公佈。
2.對有意違反"衛生三不要求"者,視情節及時予以批評教育或懲罰處理。
3.對積極參與校內公益勞動的'班級,也給予一定的獎勵。
公共場所衛生規章制度4
一、負責人職責
1對本單位衛生工作全面負責,建立健全衛生制度和衛生檔案,配有專(兼)職衛生管理人員,自覺接受衛生監督,按規定辦理《衛生許可證》;
2帶領衛生管理組織對崗位衛生責任制執行情況進行定期與不定期的考核、檢查評比,獎懲;
3對衛生設施增添、更新以及重大衛生事件作出決策。
二、衛生管理人員職責:
1負責日常衛生管理工作的實施和具體指導,參加對崗位衛生責任制執行情況的定期與不定期的考核、檢查評比;
2完成負責人交辦的其他衛生工作。
三、衛生人員職責:
1、保持內外環境整潔,無積塵、無蛛網、地面無痰跡和汙物,無衛生死角,採取消除蒼蠅、老鼠、蟑螂等措施,垃圾、廢棄物放入加蓋的密封容器。
2、氣候、空氣質量、噪聲、通氣、顧客用具和衛生設施等符合國家衛生標準,場內嚴禁吸菸,須有明顯的“禁止吸菸”標誌,設吸菸室(處),吸菸室(處)外不設菸灰缸。
3、從業人員須經衛生知識培訓合格、持有效健康證明上崗;保持經常性個人衛生,做到勤剪指甲、勤洗澡理髮,穿戴整潔工作衣帽
公共場所衛生規章制度5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創造良好的公共場所衛生條件,預防疾病,保障人體健康,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 本條例適用於下列公共場所:
(一)賓館、飯館、旅店、招待所、車馬店、咖啡館、酒吧、茶座;
(二)公共浴室、理髮店、美容店;
(三)影劇院、錄影廳(室)、遊藝廳(室)、舞廳、音樂廳;
(四)體育場(館)、游泳場(館)、公園;
(五)展覽館、博物館、美術館、圖書館;
(六)商場(店)、書店;
(七)候診室、候車(機、船)室、公共交通工具。
第三條 公共場所的下列專案應符合國家衛生標準和要求:
(一)空氣、微小氣候(溼度、溫度、風速);
(二)水質;
(三)採光、照明;
(四)噪音;
(五)顧客用具和衛生設施。
公共場所的衛生標準和要求,由衛生部負責制定。
第四條 國家對公共場所以及新建、改建、擴建的公共場所的選址和設計實行"衛生許可證"制度。
"衛生許可證"由縣以上衛生行政部門簽發。
第二章 衛生管理
第五條 公共場所的主管部門應當建立衛生管理制度,配備專職或者兼職衛生管理人員,對所屬經營單位(包括個體經營者,下同)的衛生狀況進行經常性檢查,並提供必要的條 件。
第六條 經營單位應當負責所經營的公共場所的衛生管理,建立衛生責任制度,對本單位的從業人員進行衛生知識的培訓和考核工作。
第七條 公共場所直接為顧客服務的人員,持有"健康合格證"方能從事本職工作。患有痢疾、傷寒、病毒性肝炎、活動期肺結核、化膿性或者滲出性皮膚病以及其他有礙公共衛生的疾病的,治癒前不得從事直接為顧客服務的工作。
第八條 經營單位須取得"衛生許可證"後,方可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門申請登記,辦理營業執照。在本條 例實施前已開業的,須經衛生防疫機構驗收合格後,補發"衛生許可證"。"衛生許可證"兩年複核一次。
第九條 公共場所因不符合衛生標準和要求造成危害健康事故的,經營單位應妥善處理,並及時報告衛生防疫機構。
第三章 衛生監督
第十條 各級衛生防疫機構,負責管轄範圍內的公共場所衛生監督工作。
民航、鐵路、交通、廠(場)礦衛生防疫機構對管轄範圍內的公共場所,施行衛生監督,並接受當地衛生防疫機構的業務指導。
第十一條 衛生防疫機構根據需要設立公共場所衛生監督員,執行衛生防疫機構交給的任務。公共場所衛生監督員由同級人民政府發給證書。
民航、鐵路、交通、工礦企業衛生防疫機構的公共場所衛生監督員,由其上級主管部門發給證書。
第十二條 衛生防疫機構對公共場所的衛生監督職責:
(一)對公共場所進行衛生監測和衛生技術指導;
(二)監督從業人員健康檢查,指導有關部門對從業人員進行衛生知識的教育和培訓;
(三)對新建、擴建、改建的公共場所的選址和設計進行衛生審查,並參加竣工驗收。
第十三條 衛生監督員有權對公共場所進行現場檢查,索取有關資料,經營單位不得拒絕或隱瞞。衛生監督員對所提供的技術資料有保密的責任。
公共場所衛生監督員在執行任務時,應佩戴證章、出示證件。
第四章 罰則
第十四條 凡有下列行為之一的單位或者個人,衛生防疫機構以根據情節輕重,給予警告、罰款、停業整頓、吊銷"衛生許可證"的行政處罰:
(一)衛生質量不符合國家衛生標準和要求,而繼續營業的;
(二)未獲得"健康合格證",而從事直接為顧客服務的;
(三)拒絕衛生監督的;
(四)未取得"衛生許可證",擅自營業的。
罰款一律上交國庫。
第十五條 違反本條例的規定造成嚴重危害公民健康的事故或中毒事故的單位或者個人,應當對受害人賠償損失。
違反本條例致人殘疾或者死亡,構成犯罪的,應由司法機關依法追究直接責任人員的刑事責任。
第十六條 對罰款、停業整頓及吊銷"衛生許可證"的行政處罰不服的,在接到處罰通知之日起15天內,可以向當地人民法院起訴。但對公共場所衛生質量控制的決定應立即執行。對處罰的決定不履行又逾期不起訴的,由衛生防疫機構向人民法院申請強制執行。
第十七條 公共場所衛生監督機構和衛生監督員必須盡職盡責,依法辦事。對翫忽職守,濫用職權,收取賄賂的,由上級主管部門給予直接責任人員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由司法機關依法追究直接責任人員的刑事責任。
第五章 附則
第十八條 本條例的實施細則由衛生部負責制定。
第十九條 本條例自發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