配套設施裝置管理制度(精選16篇)

配套設施裝置管理制度(精選16篇)

  在不斷進步的時代,制度使用的頻率越來越高,制度是在一定歷史條件下形成的法令、禮俗等規範。制度到底怎麼擬定才合適呢?以下是小編幫大家整理的配套設施裝置管理制度,供大家參考借鑑,希望可以幫助到有需要的朋友。

  配套設施裝置管理制度 篇1

  一、新增裝置管理規定

  第一條 本公司各部門需增置的裝置經批准購買後,須報裝置動力科備案。

  第二條 經裝置動力科進行可行性方面的技術諮詢,方可確定檢修專案或增置電器及機械裝置。

  第三條 為保證裝置安全、合理的使用,各部門應協助裝置管理部門人員對裝置進行管理,指導本部門裝置使用者按照操作規程正確使用。

  第四條 裝置專案確定或裝置購進後,裝置動力科負責組織施工安裝,並負責施工安裝的質量。

  第五條 施工安裝,由裝置動力科及使用部門負責人驗收合格後填寫“裝置驗收報告”方可使用。

  二、使用裝置管理規定

  第六條 電氣機械裝置使用前,裝置管理員要與生產管理部配合,組織操作人員接受操作培訓,裝置動力科負責安排技術人員講解。

  第七條 使用人員達到會操作,清楚日常保養知識和安全操作知識,熟悉裝置效能的程度,裝置動力科考核合格,上崗操作。

  第八條 使用人員要嚴格按操作規程工作,認真遵守交接班制度,準確填寫規定的各項執行記錄。

  第九條 裝置動力科要指派人員與各部門負責人,經常性地檢查裝置情況,並列入工作考核內容。

  三、轉讓和報廢裝置管理規定

  第十條 裝置年久陳舊不適應工作需要或無再使用價值,使用部門申請拆除、報廢之前,裝置動力科要進行技術鑑定與諮詢。

  第十一條 裝置動力科指派專人對裝置使用年限、損壞情況、影響工作情況、殘值情況,更換新裝置的價值及貨源情況等進行鑑定與評估,填寫意見書交使用部門。

  第十二條 使用部門將“報廢、拆除申請單”附意見書一併上報,按程式審批。

  第十三條 申請批准後,交付供應部辦理,新裝置到位後、舊裝置報廢、拆除。

  第十四條 報廢、拆除舊裝置由生產管理部、裝置動力科、安全環保科分工負責按有關規定處置。

  四、裝置事故分析處理辦法

  第十五條 發生裝置事故,裝置主管、生產管理部值班人員要到現場察看、處理,及時組織搶修。

  第十六條 發生裝置事故的操作人員及當事人將事故時間、原因、裝置損壞程度、影響程度等做記錄上報本部門負責人(事故發生後1個工作日內)。

  第十七條 裝置主管、值班人員及有關部門負責人組織進行事故分析,寫出“事故分析報告”,簽註處理意見,報生產管理部經理。

  第十八條 對重大事故由維修部門通知人事部及有關部門,按處理程式及時上報。

  第十九條 事故處理完畢,生產管理部值班主管將“事故分析報告”存入裝置檔案。

  第二十條 人為事故應根據情況按“獎懲條例”的條款及處理許可權,對責任者給予行政、經濟處分。第二十一條 屬裝置自然事故,維修部門進行處理,採取防護措施。

  五、裝置檢修保養規定

  第二十二條 生產管理部裝置主管人員編制裝置檢查保養半年計劃,填制“半年裝置檢修計劃表”,報部門經理稽核批覆。

  第二十三條 生產管理部經理稽核計劃,呈報總經理後,批准執行生產管理部半年裝置檢修保養計劃。

  第二十四條 裝置管理人員編制檢修保養單“月裝置檢修保養計劃表”,並按月計劃表的內容,逐項填寫“保養申請單”,檢修保養時需某部位停電、水、氣時,還要填寫“停 ()通知單”。

  第二十五條 值班人員填寫的“月裝置檢修保養計劃表”、“保養申請單”、“停 ()通知單”一併報部門經理。生產管理部經理與總經理和各部門溝通後,簽註意見,下達執行。

  第二十六條 值班人員根據批准的月檢修保養計劃,簽發“裝置 級保養任務單”,填寫任務單中“內容及要求”欄目,安排具體人員負責實施。

  第二十七條 在“檢修保養工做記錄簿”中登記派工專案及時間。

  六、裝置日常維修管理辦法

  第二十八條 公司電氣使用部門的裝置發生故障,須填寫“維修通知單”,經部門主管簽字交生產管理部。

  第二十九條 維修部門主管或值班人員接到通知,隨即在“日常維修工做記錄簿”上登記接單時間,根據事故的輕重緩急及時安排有關人員處理,並在記錄本中登記派工時間。

  第三十條 維修工作完畢,主修人應在“維修通知單”中填寫有關內容,經使用部門主管人員驗收簽字,並將通知單交回維修部門。

  第三十一條 維修部門在記錄簿中登記維修完工時間,及時將維修內容登記入裝置卡片,並稽核維修中記載的用料數量、計算出用料金額填入單內。

  第三十二條 將處理完畢的“維修通知單”依次貼在登記簿的扉頁上。

  第三十三條 緊急的裝置維修,由使用部門的主管用電話通知生產管理部,由值班人員先派人員維修,同時使用部門補交“維修通知單”,值班人員補各項記錄,其他程式均同。

  第三十四條 維修部門在接單後兩日內不能修復的,由值班主管負責在登記簿上註明原因,應採取特別措施,儘快修復。

  七、裝置執行動態管理制度

  第三十五條 裝置執行動態管理,是指透過一定的手段,使各級維護與管理人員能掌握裝置的執行情況,依據裝置執行的狀況制訂相應措施。

  第三十六條 建立健全系統的裝置巡檢措施各作業部門要對每臺裝置,依據其結構和執行方式,定出檢查的部位(巡檢點)、內容(檢查什麼)、正常執行的引數標準(允許的值),並針對裝置的具體執行特點,對裝置的每一個巡檢點,確定出明確的檢查週期,一般可分為時、班、日、周、旬、月檢查點。

  第三十六條 建立健全巡檢保證體系生產崗位操作人員負責對本崗位使用裝置的所有巡檢點進行檢查,專業維修人員要承包對重點裝置的巡檢任務。各作業部門都要根據裝置的多少和複雜程式,確定設定專職巡檢員的人數和人選,專職巡檢員除負責承包重要的巡檢點之外,要全面掌握裝置執行動態。

  第三十八條 資訊傳遞與反饋

  1、生產崗位操作人員巡檢時,發現裝置不能繼續運轉需緊急處理的問題,要立即通知當班排程,由值班負責人組織處理。一般隱患或缺陷,檢查後登入檢查表,並按時傳遞給專職巡檢工。

  2專職維修人員進行的裝置點檢,要做好記錄,除安排本組處理外,要將資訊向專職巡檢工傳遞,以便統一彙總。

  3、專職巡檢工除完成承包的巡檢點任務外,還要負責將各方面的巡檢結果,按日彙總整理,列出當日重點問題並向有關部門反映。

  4、有關部門列出主要問題,除登記臺賬之外,還應及時輸入電腦,便於上級、公司有關部門的綜合管理。

  第三十九條 動態資料的應用

  1、巡檢工針對巡檢中發現的裝置缺陷、隱患,提出應安排檢修的專案,納入檢修計劃。

  2、巡檢中發現的裝置缺陷,必須立即處理的,由當班的生產指揮者(班組長、車間主任)即刻組織處理;本班無能力處理的,由多作業部門領導確定解決方案。

  3、重要裝置的重大缺陷,各作業部門主要領導組織研究,確定控制方案和處理方案。

  第四十條 裝置薄弱環節的立項處理凡屬下列情況均屬裝置薄弱環節:

  1、執行中經常發生故障停機而反覆處理無效的部位。

  2、執行中影響產品質量和產量的裝置、部位。

  3、執行達不到小修週期要求,經常要進行計劃外檢修的部位(或裝置)。

  4、存在不安全隱患(人身及裝置安全),且日常維護和簡單修理無法解決的部位或裝置。

  第四十一條 對薄弱環節的管理

  1、各分公司機動處要依據動態資料,列出裝置薄弱環節,按時組織審理,確定當前應解決的專案,提出改進方案。

  2、各作業部門要組織有關人員對改進方案進行審議,審定後列入檢修計劃。

  3、裝置薄弱環節改進實施後,要進行效果考察,做出評價意見,經有關領導審閱後,存入裝置檔案。

  八、裝置故障處理辦法

  第四十二條 裝置發生故障,崗位操作和維護人員能排除的應立即排除,並在當班記錄中詳細記錄。

  第四十三條 崗位操作人員無力排除的裝置故障要詳細記錄並逐級上報,同時精心操作,加強觀察。

  第四十四條 未能及時排除的裝置故障,必須在每天生產排程會上研究決定如何處理。

  第四十五條 在安排處理每項故障前,必須有相應的措施,明確專人負責,防止故障擴大影響。

  配套設施裝置管理制度 篇2

  1目的

  為完善生產設施管理,充分利用設施裝置殘值,為公司、社會創造更多財富,並保障公司報廢設施不會造成社會危害和環境危害,特制定本制度。

  2使用範圍

  公司所有生產設施的拆除和報廢。

  3職責

  3.1生產部負責拆除和報廢生產設施的責任部門。

  3.2各部門負責拆除和報廢生產設施的具體實施工作。

  4控制程式

  4.1嚴禁私自拆除和報廢生產設施,生產設施符合下述一項或多項,方可進行拆除和報廢:

  4.1.1能源消耗高,按國家規定應淘汰的裝置;

  4.1.2由於技術進步,先進裝置替換落實裝置;

  4.1.3定期檢驗不合格的特種裝置、壓力管道;

  4.1.4由於生產工藝改進不能滿足生產要求的裝置、管道;

  4.1.5嚴重腐蝕,存在安全隱患的裝置、管道;

  4.1.6由於生產規模的擴大,不能滿足生產能力的裝置、管道;

  4.2生產設施拆除和報廢程式

  4.2.1生產設施所在部門根據生產設施拆除和報廢條件,編制生產設施拆除和報廢計劃,報生產部彙總,並提交安全生產副經理助理,安全生產副經理助理報公司總經理認可後,公司總經理報集團公司技術總工審批。

  4.2.2生產設施所在部門應編制生產設施拆除和報廢方案,方案包括風險分析、風險控制措施等。

  4.2.3拆除生產設施應確保拆除安全,拆除前應進行必要的隔離、置換、中和、斷電等措施後,按照生產設施拆除方案進行作業,請承包商進行拆除時,應簽定生產設施拆除合同,對承包商的管理應符合公司要求。

  4.2.4報廢生產設施應當消除不安全因素,不得留下隱患。生產設施必須進行必要的處理如清洗、置換,驗收合格後方可報廢。

  4.2.5生產設施的拆除和報廢必須有賬可查,並且相關材料要存檔。

  配套設施裝置管理制度 篇3

  1目的

  為了加強對裝置、設施報廢管理,切實杜絕各類裝置事故發生,確保安全生產,特制定本制度。

  2範圍

  凡本廠所有生產裝置和設施均適用本制度。

  3裝置、設施報廢標準

  符合下列條件之一時,各車間方可申請裝置、設施報廢

  3.1經過預測繼續大修後技術性能仍不能滿足工藝要求和保證產品質量的。

  3.2裝置老化,技術性能落後,耗能高,效率低,經濟效益差的。

  3.3大修理雖能恢復精度,但不如更新經濟的。

  3.4因磨損、腐蝕、事故或其他災害使裝置遭受嚴重損壞無修復價值的。

  3.5嚴重汙染環境,危害人身安全與健康,進行改造又不經濟的。

  3.6國家明文規定淘汰的。

  4裝置、設施報廢的審批

  4.1凡符合報廢條件的固定資產裝置、設施應由各車間向裝置裝置主管部門提出報廢申請,裝置主管部門組織相關人員現場鑑定,填寫《固定資產報廢申請表》,經廠長批准後,報裝置管理部門,經本廠領導及上級主管部門批准後,方可報廢。

  4.2凡符合報廢條件的零件應由車間填寫《報廢申請表》,經廠長審批後,方可報廢。

  4.3未經批准報廢前,任何部門不得拆卸、挪用其零部件和自行報廢處理。

  5裝置、設施的銷賬

  5.1裝置、設施經報廢后,裝置資產的帳、卡及其他隨機資料應隨《固定資產報廢申請表》登出。

  5.2裝置主管部門負責收集、整理、建檔報廢裝置各類資料,並做好上報工作,車間應做好報廢裝置的登記工作。

  5.3已批准報廢的裝置,應由財務部門做好殘值回收工作。

  6裝置、設施報廢審批過程中,報廢處置的管理

  6.1裝置、設施報廢審批過程中,必須註明該裝置的狀態,並明確責任人,由裝置主管部門負責監督檢查;

  6.2對已批准報廢的裝置由負責處理報廢的部門、單位組織制定報廢方案,明確責任機構、職責,過程執行明細,安全措施及報廢后的上報、登出工作,經相關部門批准後執行。

  配套設施裝置管理制度 篇4

  1、校內的一切裝置與設施要定期檢查,及時維修維護,做到固定牢固,執行安全可靠。

  2、教學裝置的維護和安全管理:電腦、投影儀、錄音機、實物投影儀、電視機、照相機等貴重辦公器材,維護管理要落實到人,明確責任,實行目標管理,在做好防火、防盜的同時,要做好使用維護記錄,消除用電等方面的安全隱患。

  3、消防設施的安全管理

  (1)加強對全校師生的《消防法》、《安全生產法》等法律法規教育,加強教室、教師宿舍、圖書室、多媒體教室等公共聚集場所的消防設施和用電安全管理,由總務處確定專人負責,定期檢修,保證正常運轉。

  (2)學校總務處應按規定配齊配足消防器材,保持安全疏散通道暢通,保證滅火器械規格正確、功能有效,有關管理人員必須熟悉使用滅火器等消防設施。

  (3)組織開展緊急情況下師生安全撤離和疏散的演習活動,確保師生安全。

  (4)總務處加強對電源、電器、電網的檢查,防止因漏電或線路老化等隱患引發事故。

  (5)加強對師生的消防安全教育,嚴禁教師在宿舍私自接線,嚴禁使用大功率電器,嚴禁將煤油燈、蠟燭、易燃易爆物品帶入宿舍。

  (6)學校教師一旦發現消防不安全隱患,因立即向校長反饋,應在儘可能短的時間內進行整治,不得以各種理由拖延。

  配套設施裝置管理制度 篇5

  加強裝置的維護保養,是保證裝置安全執行、降低能源消耗、延長裝置使用壽命的有效手段,各裝置使用部門應認真學習並貫徹落實本制度。

  (一)根據裝置使用的規範要求、使用年限、磨損程度以及故障情況,編制裝置的年度、月、周、日維護保養計劃,明確維護保養工作的開始時間及完成日期,按期完成計劃專案。

  (二)根據裝置執行週期,定期對裝置進行檢修。按裝置使用情況,進行有針對性的維修和保養。維護保養工作應根據裝置的不同部位,編制維護保養專案明細,對易磨損、老化部位實施重點維護保養,及時更換破損、變形部件,保證裝置的安全等級和質量標準。

  (三)在維護保養工作中,摸索裝置使用及磨損規律,確定維護保養週期。依據維護保養週期,儲備維護保養工作所需的裝置零部件,保障及時有效地實施維修保養計劃。

  (四)在不影響維修保養質量的前提下,大力提倡修舊利廢。增強裝置維修人員節支降耗意識,減少或降低維修保養的物料消耗。

  (五)維修保養工作切忌走過場,敷衍了事。應建立裝置維護保養檔案記錄,將每次維修情況、維修內容、更換配件情況用文字記錄備案。使維修工作制度化、規範化、系統化,為員工專業技術培訓提供教案。做到心中有數。裝置使用部門的管理人員應隨時掌握維護保養計劃的落實情況,並負責監督檢查,使裝置維修保養制度化、規範化。

  裝置維修質量高低,取決於維修人員的專業技術水平。各使用單位應加大維修人員專業技術培訓的力度,使其不斷學習新知識,掌握新技術,才能滿足專案部硬體設施裝置不斷更新的技術要求。

  (六)當裝置發生故障時,維修人員應迅速趕赴裝置現場,根據故障現象,分析判斷故障原因,並針對故障原因實施有效地維修處理。同時,對裝置故障點相關部位進行附帶檢查,防止遺漏其它事故隱患。確認排除故障後,交由執行人員啟動裝置,待裝置執行正常後方能撤離裝置維修現場。

  如果達到了應急預案的預警要求,應迅速啟動應急預案,確保緊急情況得到有效處理,防止故障擴大。

  配套設施裝置管理制度 篇6

  一、 教學裝置設施主要包括綜合教學室、理論教學室、教學儀器儀表、工位、模板、工具、材料等,由後勤室具體負責管理;

  二、 教學裝置設施的管理要做到手續齊全,帳物一致;

  三、 教學裝置設施的採購,由後勤室根據需要和實際情況編制《月度採購計劃》,交名匠稽核,總經理批准後,列入月度財務預算,交採購部統一採購;

  四、 教學裝置設施單價在100元及以上的應進行登記,由後勤室負責建立教學裝置設施登記的文字和電子臺帳;

  五、 教學前由教師編制《課前準備表》交後勤室,由後勤室管理員對所使用的教學裝置設施進行認真除錯,分配學員使用。使用人員要按教學裝置設施的使用說明和技術要求進行使用,防止裝置設施、儀器的損壞;

  六、 教學裝置設施的維護維修,按星耀集團體育中心《年度維護維修計劃》、《月度維護維修計劃》、《報修服務流程》執行;

  七、 後勤室管理員每季度對教學裝置設施進行一次全面的檢查,檢查內容包括數量、質量和保管使用情況,發現問題及時處理;

  八、 教學工具、材料的領用,領用人需填寫領料單並註明名稱、型號、數量、金額、用途等,報名匠批准後,到後勤室管理員處領用;

  九、 教學裝置設施的借用,借用人需填寫借條並註明用途、歸還時間等,借用期限7天及以內的,報後勤室管理員批准後即可借用,借用期限超過7天的,需報名匠批准後方可借用;

  十、 教學裝置設施的使用、借用,非自然損壞或者丟失的,直接責任人要承擔扣除折舊後的全部賠償責任;

  十一、 名匠要組織有關人員對教學裝置設施管理制度的執行情況進行不定期檢查。

  配套設施裝置管理制度 篇7

  為保證公司煙花爆竹的經營安全,安全設施裝置的正常、有效是重要的保證。特制定安全裝置設施管理制度如下:

  1、企業主要負責人必須樹立高度的消防意識,嚴格按照《安全生產法》中的規定,保障安全設施、裝置資金的方面投入。

  2、購入的安全設施、裝置要符合國家有關標準,必須從是有資質企業生產的產品。

  3、各種設施裝置要分類、編號、入帳,定期盤點,做到帳物相符。

  4、安全管理人員負責消防裝置設施的管理,應經常對滅火器的壓力進行檢查,如發現過期或壓力不足,應及時充粉、更換。

  5、消防裝置、設施不能隨意移動、轉借或損壞,對違反操作規程造成的損失,或因管理不善造成的損壞、丟失,應按價賠償,並追究當事人的責任。

  6、消防泵必須至少每週定期啟動一次,檢驗裝置是否執行正常、有效,消防水帶老化、洩漏時要及時更換。

  7、防雷防靜電設施應按氣象部門要求定期監測,保證接地電阻滿足要求。

  8、對監控設施要進行常規保養、維修,保證正常、有效使用。

  配套設施裝置管理制度 篇8

  一、目的

  建立檢修組織、準備、安全,電氣焊和電氣安全,拆除、完工驗收等工作程式。

  二、範圍

  適用於公司所有檢修過程中的職業健康和安全管理。

  三、責任者

  安全部、工程部、檢修單位

  四、程式

  1、檢修組織

  (1)較大專案檢修,全公司或車間大修必須成立大修指揮部,需有安全部門參加。

  (2)做好檢修計劃的編制工作,各車間(部門)大修計劃由車間提出補充方案,工程部進行稽核平衡,報分管付總經理批准。

  (3)檢修計劃編制,專案要齊全,內容要詳細,責任要明確,措施要具體,凡二人以上的專案要指定一人負責安全。

  (4)工程部、檢修部門負責人,要對檢修任務、檢修質量、檢修安全負全部責任,向檢修人員交待清楚任務、質量要求、應採取的安全措施,做到思想落實、組織落實、手續落實、安全措施落實。

  2、檢修準備

  (1)車間(部門)的大、中修,對有關檢修專案安全措施,必須嚴格執行,不能馬虎。

  (2)臨時指揮部負責人在檢修前,要組織檢修人員做好檢修機具準備,做到機具齊全、安全可靠,對起重吊裝工具等裝置進行檢查試驗,確保整個檢修過程的安全。

  (3)檢修易燃易爆有毒有害、腐蝕性物質的裝置,檢修前的清洗置換工作由所屬車間負責。

  (4)清洗置換的裝置要視具體情況選定,對易燃易爆物質必須採用惰性氣體,蒸汽、水進行清洗置換。

  (5)清洗置換的裝置,清洗後,必須進行分析檢驗,取樣要有代表性,確保清洗達到標準。

  (6)清洗置換標準,按有關規定執行,對進入裝置檢修時,除按規定清洗外,尚須用空氣進行置換,其氧氣含量在18-21%,有毒氣體和粉塵不得超過有關規定。

  (7)易燃易爆、有毒、有腐蝕性的物質和蒸汽裝置管道檢修,必須切斷物料出入口閥門,並由裝置所屬車間加盲板。

  (8)檢修裝置管路與生產中所需的裝置管路連通時,中間必須加盲板隔離。

  (9)裝置管路外部檢修必須切斷出、入口閥門。

  (10)生產車間對移交檢修的裝置清洗、置換負責,移交前要查電氣,查物料處理,查清洗置換分析情況,確認合格後方可辦理移交手續。

  3、檢修安全規定

  (1)檢修人員對檢修專案要進行檢查、核對,由崗位和班組長介紹情況,全部符合要求,才可進行施工。

  (2)檢修人員在檢修中,必須嚴格遵守檢修規程和各種安全技術規程。(高空作業、土方工程、吊裝作業等)。

  (3)凡對機電傳動部份的裝置檢修,必須切斷電源,拆除傳動皮帶,並要懸掛“禁止合閘”的警告牌。

  (4)凡貯罐、裝置管道檢修,要在已切斷的物料管道閥門設“禁上開動”的警告牌。

  (5)檢修使用臨時行燈必須採用低壓36伏。貯罐、設施、溝道、潮溼場所要用12伏,絕緣要良好,使用電動工具要可靠接地。

  (6)一切參加檢修人員必須服從指揮,做到“四不施工”:

  a.檢修安全措施不落實不施工;

  b.起重裝置工具不合格不施工;

  c.高空作業和多層次交叉作業無防護措施不施工;

  d.沒有明確檢修任務不施工。

  (7)做到“四不拆”:

  a.裝置帶壓不拆;

  b.傳動裝置電源未斷不折;

  c.裝置高溫過冷不拆;

  d.工具不合格不拆。

  (8)從事有毒有害系統檢修和事故搶修,要備好防護器具和急救藥品,以備急用,並要有專門的監護人員。

  (9)檢修現場的器材物品要放置整齊、穩固、保持通道暢通;預留孔洞、坑溝要設護欄或蓋板;因施工需要被破壞的安全防護裝置及其它設施要及時修復。

  4、電氣焊安全規定

  (1)焊接動火安全應由檢修裝置所屬車間指定專人負責,在潮溼、地溝、金屬架、貯罐內、天橋等作業,要指派監護人。電、氣焊工必須持證上崗,無證人員不得進行動火作業。

  (2)在焊接作業中,焊接工具要符合標準,焊槍的風、氣門要嚴密可靠,氧氣減壓表靈敏有效,氧氣軟管應耐壓20個大氣壓,乙炔軟管須耐壓5個大氣壓。

  (3)乙炔器和焊槍之間,必須裝有阻火器。

  (4)乙炔瓶、氧氣瓶、動火點三者應有10米距離,否則要採取隔離措施。

  (5)高壓線下,管道下禁止放置乙炔瓶。

  (6)電弧焊接工具裝置要符合以下標準:

  a.每臺電焊機的電源要安設獨立電閘;

  b.焊機二次線圈及外殼必須妥善接地,其接地電阻不大於4歐姆;

  c.一次線路與二次線路必須完整,並且易辨認,絕緣要良好,一次線的長度不應超過5m;

  d.焊夾把絕緣要良好,必要時應有護手檔板。

  (7)電焊工作業時,不得任意移動防護接地的裝置。

  (8)電焊作業在地面施焊時,應穿絕緣鞋或站在絕緣處,在潮溼工地、地溝、槽罐內要穿絕緣膠鞋,並站在備好的絕緣板上方可進行焊接作業。

  (9)焊接作業中,要配帶好個人勞保防護用品,在有毒有害氣體車間檢修作業應備好防毒面具和口罩,對從事等離子切割,氬弧焊等作業應採取防護措施。

  (10)電焊作業在多人交叉作業場所,要設有防護遮板:以防電弧刺傷他人。

  5、拆除工作

  (1)拆除工作應制訂拆除方案。

  (2)施工前要向作業人員進行交底教育,施工中實行統一指揮、監督。

  (3)拆除的物件、工具器材不準上下拋擲,及時清理運走。

  (4)拆除石棉瓦必須鋪設跳板。

  6、檢修完工安全驗收

  (1)檢修結束後,檢修單位要清理好場地,對搭設的作業架臺、接設的電源全部拆除,做到工完實淨,場地清後,方可辦理移交驗收。

  (2)檢修移交前,不得拆除懸掛的各種“警告牌”和開啟切斷的物料管道閥門。

  (3)經檢查檢修專案、檢修質量全部符合檢修標準,驗收簽字後方可撤除懸掛的“警告牌”。凡是己撤除“警告牌”的均己認為有電,有物料,檢修生產單位不得進入裝置以及檢查傳動裝置。

  (4)檢修驗收結束,對檢修計劃和檢修工作票等,應由承辦單位儲存,其儲存期限不應少於三個月。

  配套設施裝置管理制度 篇9

  1、設施、裝置的技術檔案管理

  設施、裝置技術檔案是設施、裝置從接收到報廢全過程的歷史記錄,是設施、裝置安全技術管理的重要內容,各使用單位必須逐一建立車輛安全技術檔案。要認真填寫,妥善保管,記載及時,完整和準確,辦理車輛過戶和內部調撥時,檔案必須隨車移交。

  2、投入使用時,必須按總公司規定的式樣,進行編號,並將自編號報總行政部處備案。

  3、設施裝置技術使用

  投入運輸之前,生產部應及時組織操作人員進行認真學習,掌握設施、裝置的技術性能和熟悉其使用維修中的技術資料及注意事項。

  4、加強設施、裝置的技術管理,保證設施、裝置技術狀況良好,準確掌握其實際技術狀況,必須每年進行一次設施、裝置技術等級鑑定。

  ⑴設施裝置技術等級劃分為四級:

  一級:完好;二級:基本完好;三級:需維修;四級:停用

  ⑵評定標準:按照各裝置具體由技術部匯同生產共同制定。

  5、設施、裝置裝置封存、報廢

  ⑴設施、裝置封存:設施、裝置功能良好,確因生產需求不足、款式差異等原因,需要停用三月以上,由生產部提出申請,說明封存原因,期限,報總經辦批准,由行政部封存。

  ⑵暫停使用:凡因主要總成基礎件和零配件損壞,待件以及修理技術等原因,短期內不能參加生產,仍按封存規定辦理有關手續。

  ⑶封存管理:封存設施、裝置,要派專人負責管理,未經總經辦同意,一律不得啟封、臨時動用,不得拆卸或挪用任何零配件。如需啟封時,要進行必要的保養維護作業,經檢驗合格後,方能投入生產執行。

  配套設施裝置管理制度 篇10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貫徹“安全第一,預防為主”的方針,確保礦井生產過程中的人身和財產安全,減少裝置事故的發生,加強裝置現場危險作業環境及作業過程中安全防護設施的有效使用和管理,制定本制度。

  第二條本制度適應於我礦生產礦井全過程的安全設施管理和控制。

  第三條礦井生產現場的安全設施、裝置必須由礦主管領導負責統籌規劃,制定響應的安全設施計劃並實施,建立相應的安全設施保證體系。

  第四條礦井作為安全設施、裝置管理的責任主體,應按國家有關規定,落實安全費用,並專款專用。

  第二章礦井裝置安全設施的範圍

  第五條安全設施的內容、範圍:

  1.電氣裝置的保護和接地必須符合《煤礦安全規程》第693條至第710條的規定進行檢查和試驗;

  2.礦井立井和斜井的提升裝置必須按照《煤礦安全規程》第427條規定裝設下列安全保險裝置並符合要求:

  (1)防止過卷裝置;

  (2)防止過速裝置;

  (3)過負荷和欠電壓保護裝置;

  (4)限速裝置;

  (5)深度指示器失效保護裝置;

  (6)閘間隙保護裝置;

  (7)松繩保護裝置;

  (8)滿倉保護裝置;

  (9)減速功能保護裝置。

  3.空氣壓縮機必須符合《煤礦安全規程》第437條至第739條規定,設定下列保護裝置:

  (1)超溫保護裝置;

  (2)設定壓力錶和安全閥;

  (3)斷油斷水保護裝置。

  4.主排水泵必須按照《煤礦安全規程》的規定設定水位報警裝置,相應配電系統符合電氣裝置有關安全保護的規定,有條件的礦井應裝設泵房無人監控集控系統。

  5.主通風機必須按照《煤礦安全規程》的規定設定超溫保護裝置,機房內必須安設電流表、電壓表、水柱計等設施。

  6.井下運輸裝置必須符合《煤礦安全規程》有關“平巷和傾斜井巷運輸”的相關規定設定安全保護裝置並保證靈活可靠。

  7.礦井採掘裝置的安全保護裝置必須按照《煤礦安全規程》的規定設定並確保靈敏可靠。

  第六條礦井裝置的安全設施、裝置,必須按照《煤礦安全規程》和《肥礦集團公司機電管理規定》的標準進行定期檢查試驗。礦井主要提升裝置的安全保護,由維修工每天試驗一遍,司機每1小時巡檢一次,交接班時必須對內外過卷、腳踏開關等進行試驗,發現問題及時彙報,存在安全隱患時可以拒絕開車。對於鋼絲繩楔形連線裝置,每半個月進行一次抽檢,發現斷絲必須採取相應措施。每個月有礦機電負責人組織相關人員進行一次全面檢查,每年必須組織機電、地測等部門根據《煤礦安全規程》的規定全面檢查,寫出報告書,針對發現的問題,提出整改措施,限期進行解決。

  第七條對其餘各崗點,必須根據崗點裝置的性質和要求,定期對安全保護設施進行試驗,並對試驗結果進行記錄簽字。對於更換的'安全設施備品備件,必須在檢修履歷簿中記錄清楚,檢修週期符合相關規定。

  第三章檢查試驗規定

  第八條礦井主要提升機的安全保護裝置必須由維修工每天檢查試驗一遍並將檢查試驗結果認真填寫清楚,發現問題立即處理、彙報,檢查處理結果必須簽字,實行責任負責制;每月礦井的機電負責人必須組織相關技術人員進行一次全面檢查,並簽字,做出結論性意見。正常使用的提升絞車,提升人員的每年進行技術測定,提升物料的每三年進行一次技術測定,檢查和測試結果必須寫成報告書,針對發現的缺陷,必須提出改進措施,並限期解決。

  第九條空氣壓縮機和主通風機、主排水泵等崗點的安全保護設施必須按照裝置本身的要求和電氣設施的有關規定進行檢查、試驗,檢查、試驗結果必須在相關記錄上簽字備查。

  第十條各個崗點必須建立完善的管理幹部上崗查崗制度,各級管理人員必須嚴格按照分工定期進行上崗、查崗以及定期組織人員全面檢查。上崗的內容和發現、解決的問題必須註明,如因外出等原因不能及時上崗的,則必須在外出前指定專人代其檢查,並說明原因。

  第十一條對於安全設施的檢修檢查,必須遵循“預防為主,以人為本”的原則,建立完善的定期檢修制度。檢修週期嚴格執行《肥礦集團公司機電裝置管理規定》中的相關要求。檢修中的發現的問題、解決方法、更換配件、測量資料等必須在檢修履歷簿中填寫清楚,以便為以後的檢修留做參考。技術負責人必須定期進行檢查,提出整改意見。

  第十二條各單位必須制定專門的技術資料管理制度,有專門的資料室和相關裝置,設定專門的資料管理員,定員定編,所有資料必須作到清楚明瞭,存放科學,並有專門的借閱制度。

  第四章大型固定裝置的維護保養

  第十三條大型固定裝置主要包括主提升絞車(滾筒直徑2米及以上絞車和所有提人絞車)、主排水泵、主扇風機、空氣壓縮機和鋼絲繩芯膠帶輸送機。

  第十四條大型固定裝置改變其主要技術性能、結構及其系統能力和進行技術改造專案時,必須經集團公司組織論證後方可實施。

  第十五條大型固定裝置的值班司機和維修工要嚴格按照巡迴檢查週期表的內容對裝置進行檢查和維護並做好記錄,發現裝置在執行中有異常變化時,要及時向單位分管領導彙報,影響安全的問題要及時進行處理。

  第十六條大型固定裝置必須按照《檢修週期表》的內容和週期,實行強制性的檢修,要嚴格執行每天兩小時檢修制度,每年的停產檢修日要不少於12天,月度檢修計劃要按照下列要求編制和申報:

  1.停產檢修計劃由機電科編制、上報和發至各有關單位;35kv系統檢修要在上一月的20日前提出申請,批准後再實施;

  2.停產檢修計劃在檢修前五天,由礦機電礦長帶領機電科科長、分管技術人員和安監科分管人員向總部分管領導彙報,停產兩天及以上的檢修專案要提前15天報張能公司審查;

  3.停產檢修專案和時間不準隨意變動和更改,確需更改的,要經分管礦長、機電礦長稽核,總部分管領導批准。檢修完畢,裝置必須試運轉。

  4.大型固定裝置的關鍵部件必須按照有關規定進行強制探傷,探傷報告存檔備查,對在探傷中發現的問題,要採取措施處理。

  第十七條合理選用潤滑油脂,其型號、牌號和更換週期,要符合裝置說明書和有關技術設計檔案的要求,使用之前必須經過化驗,壓縮機油要經過閃點試驗,合格後方可使用。

  第十八條固定裝置硐室要建立要害場所管理制(張掛)、崗位責任制和包機制(張掛)、交接班制(張掛)、操作規程(張掛)、裝置巡迴檢查制、裝置定期檢修試驗制、領導幹部上崗制、裝置的日常維護、保養制度及檢查標準和週期、潤滑油脂和其它潤滑材料的檢驗制度;主提升機要建立安全保護裝置日檢查試驗制等。

  第十九條固定裝置機房要建立以下記錄:

  1.裝置檢查記錄主要記錄對機械和電氣裝置進行檢查的結果以及查出問題的整改處理情況。其中主提升系統要記錄每天對提升容器、連線裝置、防墜器、罐耳、罐道、阻車器、搖臺、裝解除安裝裝置、天輪、提升機滾筒、制動系統、調繩裝置及深度指示器傳動部分等維護檢查及問題處理情況,並有維修工親筆簽字;

  2.裝置檢修記錄主要記錄裝置部件的更換、修復、探傷和電氣控制部分的除錯、整定資料;

  3.運轉日誌和交接班記錄主要記錄司機每班在交接班時的交接情況並進行交接簽字;運轉日誌記錄中所列入的記錄專案,凡是有數字顯示者,均要真實記錄具體數字,不得用其它符號代替。其中主提升司機在接班後要對過卷保護開關試驗一次,並做好記錄;

  4.幹部上崗記錄各分管幹部上崗必須按照規定的每月上崗次數上崗(分管機電礦長至少每月上崗一次,機電科長至少每月上、下旬各上崗一次,區隊幹部、科室管理人員至少每五天要有人上崗一次,區隊主要領導要至少每旬上崗一次),並做好記錄,主要記錄在上崗時對裝置檢查的情況、發現的問題和處理意見。

  5.主提升系統還要建立月檢記錄,由機電礦長每月組織機電科長、分管技術人員等按照集團公司制定的“主提升系統月檢表”進行檢查並填好月檢表;

  6.要害場所入內登記記錄除值班司機、維修人員以及按規定定期上崗的幹部、技術人員外,其餘人員進入機房均須登記記錄,並有值班司機簽字;

  7.事故記錄主要記錄裝置各系統所發生的異常執行狀態、各種保護裝置失效所發生的事故及處理情況;

  8.安全保護裝置試驗記錄主提升裝置主要記錄每天對《煤礦安全規程》第427條規定的電氣保護裝置等檢查、試驗和問題處理情況,並有維修工簽字;空氣壓縮機主要記錄安全閥、釋壓閥、斷水、斷油保護的試驗情況和發現問題及處理情況;主排水泵主要記錄水倉高、低水位報警裝置的試驗和檢漏繼電器的試驗情況;

  9.鋼絲繩日檢記錄主要記錄主提升鋼絲繩的懸掛、更換、定期試驗日期和維修人員在現場每天對在用鋼絲繩斷絲數、鏽蝕、磨損情況及其位置和其它異常狀態的檢查情況。對使用中的鋼絲繩,至少每月塗油一次。滾筒上纏繞2層或3層以上鋼絲繩時,鋼絲繩有下層轉到上層的臨界段(相當於繩圈1/4長的部分)必須經常檢查,並應在每季度將鋼絲繩移動1/4繩圈的位置。鋼絲繩連線裝置必須每半個月開啟抽繩檢查一次,每次檢查要有檢查人員簽字。分管人員要定期上崗抽查簽字,其中分管技術員不超過七天一次,機電科長不超過半月一次,機電礦長不超過一月一次。

  10.立井提升系統井口操車裝置、安全門閉鎖與提升訊號要建立日檢查、試驗記錄主要記錄井上下操車裝置、安全門閉鎖與提升訊號日檢查試驗情況並簽字,發現問題要及時處理。

  第五章大型固定裝置的技術測定

  第二十條每年年初,由機電科編制大型固定裝置技術測定計劃,報總部機電處,並按計劃協助實施。大型固定裝置的技術測定由總部負責。

  第二十一條固定裝置技術測定的專案、內容和週期必須嚴格執行《煤礦安全規程》及有關規定,技術測定報告由機電副總、機電科長審閱簽字後存檔備查。應測試的裝置及要求如下:

  1.主提升機每年進行一次技術測試,檢查驗收和測試的內容,必須包括下列專案:

  (1)現場拍攝提升機執行速度圖;

  (2)天輪(導向輪)的垂直和水平程度、有無輪緣變形和輪輻彎曲現象;井架的變形、損壞、鏽蝕和震動情況;井筒罐道的垂直度及固定情況;

  (3)檢查盤式制動器的各部間隙及連線、固定情況,並驗算其制動力矩;

  (4)測試保險閘空動時間和制動減速度;副井要有防滑條件驗算資料,驗算在制動過程中鋼絲繩是否打滑;

  (5)測試保險閘的貼閘壓力;

  (6)機械、電氣傳動裝置和控制系統的情況;各種調整和自動記錄裝置以及深度指示器的動作和精密程度;

  檢查和測試結果必須寫成報告書,針對發現的缺陷提出改進措施,限期解決。

  2.主通風機每五年至少進行一次效能測試。五年內,如果改變礦井通風系統時,也要做一次效能測試。測試內容:

  (1)繪製通風機效能曲線。對通風機進行測試的工況點選擇,一般不少於10個,且均勻分佈。對軸流式通風機,應繪製出風機裝置靜壓特性曲線,對離心式風機,應把全壓特性曲線轉化為靜壓特性曲線;

  (2)計算出正常執行工況時的靜壓效率和軸功率。

  3.主排水系統每年雨季前要進行一次效能測試,測試內容:

  (1)水泵效能曲線,應在不同流量值的情況下進行繪製,測點不少於5個;

  (2)計算出水泵執行工況下的效率、排水系統總效率和噸水百米電耗。

  4.使用中的空氣壓縮機應每年進行一次測試,要測試壓縮機的排氣量、各級排氣溫度、壓力並計算出壓縮機的比功率和排氣效率。

  第六章安全設施的維護保養

  第二十二條提升裝置的各部分,包括提升容器、連線裝置、防墜器、罐耳、罐道、阻車器、搖臺、裝卸裝置、天輪和鋼絲繩,以及提升絞車各部分,包括滾筒、制動裝置、深度指示器、防過卷裝置、調繩裝置、傳動裝置、電動機和控制裝置以及各種保護和閉鎖裝置等,每天必須有專職維修工檢查一次,每月還必須由分管礦長或機電副總組織有關人員檢查一次,發現問題必須立即處理,檢查和處理結果都應留有記錄。對金屬井架、井筒罐道梁和其他裝備的固定和鏽蝕情況,由分管機電礦長或機電副總組織應每年檢查一次,發現鬆動,應採取加固或其他措施;發現防腐層剝落,應補刷防腐劑。檢查和處理結果都應留有記錄。

  第二十三條冬季要天天對立井井筒進行檢查,墜冰隱患不排除,嚴禁提升。

  第二十四條鋼絲繩的使用和管理必須符合以下要求:

  全礦使用的鋼絲繩,新繩到貨後,應由資質的檢驗單位進行驗收檢驗,合格後供應科應妥善保管備用,防止損壞或鏽蝕。提升鋼絲繩必須經有資質的鋼絲繩試驗站試驗合格後,方可懸掛使用。

  1.升降人員或升降人員和物料用的鋼絲繩,自懸掛時起每隔六個月檢驗一次;專為升降物料用的鋼絲繩,自懸掛時起12個月時進行第一次檢驗,以後每隔六個月檢驗一次;副井摩擦輪絞車用的主鋼絲繩及平?尾繩、φ18mm及其以下的專為提升物料用的鋼絲繩(立井提升用繩除外),不受此限。

  2.提升鋼絲繩必須每天檢查一次,平?鋼絲繩必須至少每週由維修工檢查一次。對易損壞和斷絲或鏽蝕較多的一段應停車詳細檢查。斷絲的突出部分應在檢查時剪下。檢查磨損必須用專用量具。要將檢查鋼絲繩斷絲、磨損、鏽蝕等情況認真填入“鋼絲繩檢查記錄簿”;

  3.連線裝置處的鋼絲繩必須每半個月拆卡抽繩檢查一次,鋼絲繩使用到後期或發現斷絲較多、發展較快時,要縮短檢查週期;檢查結果要填入“鋼絲繩檢查記錄簿”;

  4.在鋼絲繩使用中期至少每月一次,使用後期至少每週一次,由分管技術人員負責組織對鋼絲繩的使用情況進行分析,及時向分管領導彙報,並有記錄,如發現異常的突然變化,必須立即更換。

  5.摩擦輪式提升鋼絲繩的使用年限應不超過2年,平?尾繩的使用年限應不超過4年。如果鋼絲繩的斷絲、直徑縮小和鏽蝕程度不超過《煤礦安全規程》的有關規定,可繼續使用,但不得超過一年。

  6.各種股捻鋼絲繩在一個捻距內斷絲斷面積與鋼絲總斷面積之比,達到下列數值時,必須更換:

  (1)升降人員或升降人員和物料用的鋼絲繩為5%;

  (2)專為升降物料用的鋼絲繩、平衡鋼絲繩為10%;

  (3)架空乘人裝置的鋼絲繩為25%。

  7.以鋼絲繩標稱直徑為準計算的直徑縮小量提升鋼絲繩達到10%時,必須更換。

  8.鋼絲繩在執行中遭受到卡罐、突然停車等猛烈拉力時,必須立即停車檢查,發現下列情況之一者,必須將受力段剁掉或更換全繩:

  (1)鋼絲繩產生嚴重扭曲或變形;

  (2)斷絲或直徑縮小量超過上述規定;

  (3)遭受猛烈拉力的一段的長度伸長0.5%以上。

  9.在鋼絲繩使用期間,斷絲數突然增加或伸長突然加快,必須立即更換。

  10.鋼絲繩的鋼絲有變黑、鏽皮、點蝕麻坑等損傷時,不得用作升降人員。鋼絲繩鏽蝕嚴重,或點蝕麻坑形成溝紋,或外層鋼絲鬆動時,不論斷絲數多少或繩徑是否變化,必須立即更換。

  第二十五條立井提升容器與提升鋼絲繩的楔形連線裝置,每次更換鋼絲繩時,都必須對連線裝置的主要受力部件進行探傷檢驗,合格後方可繼續使用。楔形連線裝置的累計使用期限:單繩提升的主井不得超過10年;四繩提升的副井不得超過15年。

  第二十六條傾斜井巷運輸時,礦車之間的連線、礦車與鋼絲繩之間的連線,必須使用不能自行脫落的連線裝置,並加裝保險繩,鋼絲繩連線裝置,在每次更換鋼絲繩時,必須用兩倍於其最大靜荷重的拉力進行試驗。

  第二十七條新安裝或大修後的防墜器,必須進行脫鉤試驗。對副井提升罐籠的防墜器,應每六個月進行一次不脫鉤試驗,每年進行一次脫鉤試驗。防墜器的各個連線和傳動部分,必須經常處於靈活狀態。

  第二十八條訊號、操車系統必須符合以下要求和各種閉鎖關係。

  1.副井井口、井底的安全門必須與罐位和提升訊號連鎖:罐籠到位併發出停車訊號後安全門才能開啟;安全門未關閉發不出開車訊號;安全門關閉後才能發出開車訊號;發出開車訊號後,安全門打不開。井口、井底搖臺與罐籠停止位置、阻車器和提升訊號系統要連鎖:罐籠未到位,放不下搖臺,打不開阻車器;搖臺未抬起,阻車器未關閉,發不出開車訊號。

  2.主、副井從井下訊號工發給井上訊號工和從井上訊號工發給絞車司機的訊號裝置以及備用訊號裝置要靈敏、可靠。井上訊號裝置必須與絞車的控制迴路相閉鎖,只有在井口訊號工發出訊號後,絞車才能啟動。

  第二十九條主要通風機要達到以下要求:

  1.主要通風機必須裝置兩臺同等能力的通風機,其中一臺作備用,備用通風機必須能在10min內開動起來;必須保證主要通風機連續運轉;機殼、風門不漏風,不鏽蝕。葉輪安裝角度要一致,應保持平衡,且無積塵,機電工區至少每年清掃、防腐一次;

  2.反風裝置的每個機構必須靈活可靠,並能在10min內改變巷道中的風流方向,當風流方向改變後,通風機的供風能力不得小於正常供風量的40%。每季度由礦總工程師組織至少檢查1次反風設施,每年進行一次反風演習。裝有防爆蓋的井口要封閉嚴密,防爆門由機電工區負責,每六個月檢查維修一次,並留有記錄。

  3.主要通風機房內必須安裝水柱計、電流表、電壓表、軸承溫度計等儀表,必須有直通排程室的電話,並由反風系統圖、司機崗位責任制和操作規程。

  4.主要通風機的運轉必須有專職司機負責,司機必須每小時將通風機的運轉情況記入運轉記錄簿內,發現異常情況,立即彙報排程室。

  第三十條壓風機要達到以下要求:

  1.裝置無裂紋,不漏水,不漏油,不漏風,效能要良好;

  2.電機和電控裝置接地系統完善,接地電阻符合規定;

  3.壓力錶、溫度表、電流表、電壓表、電度表和壓力調節器要齊全,指示準確,動作可靠;

  4.濾風器要至少每三個月清掃一次,空氣壓縮機的進風管和風包至少每年清掃一次,新安裝或檢修後的風包,應用1.5倍壓風機工作壓力作水壓試驗。

  第三十一條主排水泵、水管、閘閥、排水用的配電裝置和輸電線路,必須經常檢查和維護,每年雨季以前,必須全面檢修一次,並認真填寫檢修履歷簿存檔備查;全部工作水泵和備用水泵聯合排水試驗和所有水泵的技術測定工作必須在每年的6月底前完成。主排水泵要達到以下要求:

  1.泵體、電機、環形管路、閘閥等要完好、防腐良好,泵體無裂紋,各閘閥使用正常,操作靈活不漏水;

  2.壓力錶、真空表、電壓表、電流表、電度表齊全,指示正確;

  3.有可靠的引水裝置和備用引水裝置,並能在5min內啟動水泵;

  4.水泵噸水百米電耗不大於0.5kwh,做到經濟執行。

  第七章其它安全設施、裝置的維護保養

  第三十二條認真執行安全設施、裝置使用與維護相結合和裝置誰使用誰維護的原則。單人使用的裝置實行專責制。主要裝置實行包機制(包運轉、包維護、包檢修)。裝置使用實行定人、定機,憑證操作。主要管、線纜裝置,實行區域負責制,分片包乾的管理辦法

  第三十三條各種安全設施、裝置的操作人員,必須經過培訓,達到本設施、裝置操作的技術等級“應知”、“應會”要求,經考試合格,領到操作證,方能上崗。裝置操作人員都要做到“三好”,即管好、用好、修好;“四會”,即會使用、會保養、會檢查、會排除故障。

  第三十四條要嚴格執行日常保養(維護)和定期保養(維修)制度。日常保養:操作者每班照例進行保養,包括班前10-15分鐘的巡迴檢查;班中責任制,注意裝置運轉、油標油位、各部溫度、儀表壓力、指示訊號、保險裝置等是否正常;交接班前進行清掃、擦洗。發現隱患,及時排除;發現大問題,通知維修人員處理。定期保養:裝置執行一段時間後,以維修工為主,操作人員配合,進行部分解體清洗檢查,調整配合間隙和緊固零件,處理日常保養無法處理的缺陷。定期保養完後,由工程技術人員與進行驗收評定,填寫好維修記錄。確保裝置經常保持整齊、清潔、潤滑、安全、經濟執行。

  第八章機電裝置器材的日常使用管理

  第三十五條機電科是全礦機電裝置的主管部門,負責機電裝置的統一管理。各單位使用裝置必須到機電科裝置管理組辦理手續方可領取裝置。做到帳、卡、物、牌板四相符。

  第三十六條承擔裝置器材檢修的單位未經機電科同意不得發放裝置,如有特殊情況需要裝置,使用單位次日必須到裝置組登記報賬,補辦手續。

  第三十七條機電科每月下達月度裝置檢修計劃,承修單位要認真履行裝置檢修計劃,入庫管理規定,按時完成臨時性工作。

  1.凡使用機電裝置器材的單位均要將更換下來的裝置及時送交機修廠及機電工區進行檢修。

  2.井下、下閒置裝置、附件的交回升井期限為3天,採煤及附件停用後5天內交回租賃站。機電科下達閒置裝置通知單之日即為有效。

  3.凡申請繼續留用的裝置經分管領導簽字後,交機電科備案。

  4.裝置配件升井後,升井單位要清理好裝置配件的表面衛生,按機修廠指定地點分類存放,機修廠不得經任何理由拒絕接受。

  5.機電裝置升井後,由機電科質量驗收組人員與送交單位機修廠有關人員共同驗收並簽字,對裝置零配件的損壞、丟失情況進行登記考核。同時送交單位到機電科裝置組辦理移交手續。

  第三十八條工作面在機電裝置安裝完畢後,移交生產之前,礦組織有關單位進行驗收,機電裝置必須達到臺臺完好,安裝單位和使用單位方可同時到裝置組辦理移交手續。特殊條件下,生產單位直接進入工作地點,即具備裝置移交手續的條件,不得拒絕拖延簽字時間。

  第三十九條各生產單位由於工作地點變化,需要交接裝置,礦組織機電科會同移交單位和使用單位雙方在現場檢查驗收清點無問題後,方或到裝置組辦理移交手續。交出單位裝置存在的質量問題,按照機電裝置質量考核辦法進行考核,裝置的移交手續必須在當天完成。對拖延未移交的加倍考核。

  第四十條採掘工作面需移交撤出升井檢修的裝置,在礦牽頭下由機電科各專業組參加會同交接雙方清點數量,確認損壞程度辦理移交手續。機修廠對損壞裝置的考核以機電科出據的裝置交接情況為準。

  第四十一條現場使用裝置的單位,負責把更換或撤下來的裝置在三天內併到機修廠並按指定地點存放,由質量驗收人員進行檢查驗收。

  配套設施裝置管理制度 篇11

  一、總則

  本制度規定了裝置巡迴點檢的管理組織及工作內容等;

  本制度適用於公司生產工藝線上的生產裝置管理;

  二、管理組織

  1、根據本公司裝置巡迴點檢的實際需要,建立以崗位人員為基礎,工段技術人員為關鍵,裝置管理部門巡迴點檢為督促檢查的三級管理網路。

  2、生產裝置由崗位操作人員負責,工段應建立健全定人定機制度。崗位操作人員堅持不離裝置,裝置有人管理,做到手勤、眼勤、耳靈,把本崗位的裝置維護好,發現問題應及時解決或報告相關人員及時排除。

  3、工段技術人員或管理人員要掌握好本工段裝置的執行情況,檢查各崗位工人對裝置的點檢及維護情況,隨時掌握裝置的執行情況,發現問題及時採取措施予以處理。

  4、裝置管理部門有關人員對全生產工藝線上的線上裝置進行巡迴點檢,不定期對主機裝置進行巡迴點檢,以便掌握全線裝置的執行情況,指導和監督工段,班組的裝置巡迴點檢工作,以達到生產裝置安全、高效運轉。並做好巡迴點檢記錄及問題處理記載,巡迴記錄要儲存齊全。

  三、點檢的工作內容

  1、裝置管理部門

  ⑴由裝置主管組織,各工段裝置段長或技術人員參加。

  ⑵點檢週期:每月一次,對生產主機裝置定期點檢。

  ⑶點檢內容:

  a、檢查各單位貫徹執行有關裝置管理制度的執行情況;

  b、檢查日常點檢和巡迴點檢記錄。

  c、檢查主要裝置的執行情況和技術狀態。

  d、對異常情況的裝置組織監測和提出解決措施。

  2、工段級點檢:

  ⑴由工段裝置段長主持,技術人員班組長參加。

  ⑵點檢週期:每週一次。

  ⑶點檢內容:

  a、按點檢標準書規定的專案進行,監督並複核崗位與維修班組的日常點檢記錄。

  b、檢查主要裝置和重要裝置的執行情況和技術狀態,發現裝置異常,損壞和磨損情況應做好記錄以便確定修理部位,更換零件,修理的種類和時間,以此安排維修計劃。

  c、檢修裝置測試、維護情況和裝置環境衛生。

  ⑷檢查方法:

  除人的感官外,對重要的裝置定期用檢查工具和儀器進行檢查、測定,做好記錄,便於準確掌握裝置的技術狀態。

  3、班組崗位點檢:

  ⑴崗位點檢由崗位操作人員進行。

  ⑵點檢週期:崗位工按照各工段制定的“崗位點檢標準”規定的週期進行,負責點檢分管範圍的全部裝置。

  ⑶點檢內容:

  a、裝置執行中的異音、震動。

  b、潤滑系統工作情況(油溫、油壓、油位、冷卻水等)。

  c、運轉件是否移位、竄位等。

  d、目測部件是否開裂、變形、開焊。

  e、裝置地腳螺栓、緊固螺栓是否鬆動。

  f、檢查裝置零部件是否齊全、可靠。

  g、檢查安全保護裝置。

  h、檢查裝置跑、冒、滴、漏等現象。

  i、變電站及各電氣控制等專業電氣裝置按裝置規定內容進行。

  ⑷點檢方法:

  運用眼看、手摸、耳聽、鼻嗅等方法,結合裝置的儀表和訊號標誌。

  四、考核

  1、結合工段經濟考核責任制,納入工段考核。

  2、對點檢工作不負責而造成不該發生的裝置事故,要追究其責任人的責任,並按事故大小酌情處理。

  附則:

  1、各級點檢工作記錄,應記載在點檢標準書上,並存檔備查(填寫時一式兩份,工段留一份,上交裝置管理部門一份)。

  2、執行中崗位點檢也應使用點檢標準書,並簽名,對於執行中不能處理的問題應做詳細記錄。

  3、對於點檢中不能檢視的零部件可安排在停機後進行定查。

  4、制定點檢考核細則。

  配套設施裝置管理制度 篇12

  1.裝置技術狀態的考核單位,按考核的裝置目錄劃分。主要生產裝置屬B類裝置,其它裝置為C類裝置。建立裝置臺帳和卡片。企業擁有的機電裝置,由機械動力部負責統一分類編號,按裝置的型別,以廠(部、室)為單位逐臺建立臺帳和卡片。

  2.帳卡一式三份,設機械動力部、資產財務部、各基層單位各執一份,每半年核對一次帳卡物,每季末基層單位向機械動力部報送裝置內部變動、增減表、均列為管理的考核內

  3.製成的代號和編號,逐臺製成金屬號牌,固定在工作機構本體的醒目處。

  4.建立完整的裝置技術檔案。

  4.1建立裝置技術檔案,其內容應有機電裝置主、輔機效能引數,檢修技術規範,裝置維護狀況,主要備件目錄,消耗及儲備定額,執行記錄,檢修記錄,技術改造記錄,潤滑狀況,裝置事故記錄,裝用軸承,調撥記錄,封存報廢記錄,圖紙目錄及其他有關技術資料

  4.2裝置技術檔案要有專人負責記錄、管理、儲存,機械動力部平時不定期抽查,每半年定期檢查,管理的成效列入評選考核內容。廠內裝置調撥時將裝置技術檔案一併辦理移

  5.裝置的移裝、外借和調撥

  5.1裝置的移裝。基層單位因生產需要對某些裝置作內部移裝,必需提出申請和移裝方案,經生產技術部門鑑定認可後報主管經理審批,然後由機械動力部組織實施。

  5.2裝置外借,必需經領導批准。借方必需承擔借用期內的固資折舊費和維修費,並要保質保量按期歸還。外借裝置原則上是企業閒置的裝置。

  5.3本企業內部調撥,統一由機械動力部按規定辦理。調入、調出單位統一憑機械動力部辦理本單位裝置固定資產臺帳的增減,資產財務部憑調撥單辦理使用單位及折舊費用的轉移。

  5.4裝置外調須經領導批准,按上級規定的財務手續辦理,該機的備品配件隨機按價調撥。

  5.5裝置的讓售、出賣、拆套轉移和拆除等項工作,統一由公司機械動力部按規定辦

  6.備用封存和閒置裝置的管理

  6.1備用、封存和閒置裝置的所在單位,應指定專人負責妥善維護保管,建立檔案並做好防潮、防鏽防變質、防腐蝕的維護保養工作,嚴禁擅自拆套拆配件使用。

  6.2審定封存閒置裝置,首先由使用單位提出申請,生產部門簽署意見,報公司機械動力部辦理封存閒置裝置的有關手續,通知財務部門停止折舊提成、然後原則上就地封存。

  6.3封存閒置裝置啟用,首先由使用單位提出申請,生產部門簽署意見,報公司機械動力部辦理啟用手續,並通知財務部門恢復折舊提成,啟用投入生產。

  配套設施裝置管理制度 篇13

  一、裝置基礎技術管理制度

  加強裝置技術管理,為裝置管理提供管理資料、技術資訊和考核依據,特制定本制度。

  一、本裝置的技術基礎管理主要包括裝置標準化、裝置管理定額、裝置技術檔案、裝置技術臺帳圖紙資料等工作。

  二、裝置標準

  1.裝置標準包括技術標準和管理標準。裝置的設計、製造、安裝、使用、維護、檢修和報廢等環節,我廠應認真貫徹執行國家標準和行業標準。

  2.裝置技術管理標準,應根據裝置用、管、修、造的需要,制定出裝置操作規程、裝置維護保養規程裝置檢修規程、裝置製造工藝規程以及相應的安全技術等規程。裝置管理標準,應根據裝置管理工作內容制定工作程式,並根據各級責任制,制定相應的工作標準。我廠制定標準時,應該認真總結我廠工人,技術人員的實踐與吸收國內先進經驗相結合,經過充分討論,最後交厂部批准頒發實施。

  三 裝置管理定額

  1.裝置管理定額主要有裝置裝置檢修週期定額、檢修工期定額、檢修工時定額、維修費用定額,流動資金定額和備品配件、材料的消耗、貯備定額。我廠應保持定額的嚴肅性,定額的制定和修改需嚴格執行有關審批程式。

  2.我廠應建設執行定額和嚴格考核定額標準制度。對執行結果應有記載並定期進行綜合分析。

  四 裝置技術檔案

  1.裝置技術動力科要有全廠主要裝置的技術的檔案,車間要有本車間全部的裝置技術檔案。裝置技術檔案內容包括:

  (1)目錄

  (2)安裝使用說明書。裝置製造合格證及壓力容器質量證明書、裝置除錯記錄等。

  (3)裝置履歷卡片。裝置編號、名稱、主要規格、安裝地點、投產日期、附屬裝置的名稱與規格、操作執行條件、裝置變動記錄等。

  (4)裝置結構及易損件圖紙。

  (5)裝置執行時間累計。

  (6)裝置檢修、試驗與鑑定記錄。

  (7)歷年裝置缺陷及裝置事故記錄。

  (8)裝置評級記錄。

  (9)裝置潤滑記錄。

  2.基礎建設、技術措施、安全措施等專案投產後,安裝試車記錄、說明書、檢驗證、試驗記錄等技術檔案應歸入裝置技術檔案。

  3.技術檔案必須齊全、整潔、規格化,及時整理填寫。

  五 裝置技術臺帳

  1.裝置維修車間應健全全廠裝置技術臺帳。裝置技術臺帳是全廠裝置的綜合技術資料,主要包括以下技術內容:

  (1) 裝置主要技術狀況彙總表(裝置完好率,洩漏率和主要裝置缺陷)。

  (2) 主要裝置運轉狀況彙總表(裝置運轉時間、停機時間(計劃檢修停機、事故停機、備用停機、停機待料)。

  (3) 裝置檢修狀況彙總表(大修專案、實際完成專案、計劃外專案、計劃檢修工時、維修費用支出等)。

  (4) 裝置事故彙總表(事故次數、停機累計時間、停機損失等)。

  (5) 備品配件、材料消耗彙總表。

  (6) 主要裝置技術革新成果彙總表。

  2.裝置維修車間應設專人負責裝置技術臺帳的彙總工作,並負責按國家有關規定填報裝置動力工作季報。

  六 圖紙資料保管

  1.廠生產部負責保管和供應全廠裝置的圖紙。

  2.維修車間負責保管複製和供應全廠裝置備品配件的圖紙。

  3.裝置遷移,調撥時,其檔案 均應隨裝置調出,裝置報廢后檔案致於廠生產部存查。

  4.基礎建設、技術措施、安全措施專案的裝置投產後,其竣工圖紙交 廠生產部保管。安裝試車記錄、說明書檢驗證、遮蔽工程、試驗記錄等技術檔案由維修車間或裝置所在車間保管。

  5.維修車間還應複製鍋爐、壓力容器的有關圖紙、建立定期檢驗記錄。

  配套設施裝置管理制度 篇14

  1、交接班制度

  1、接班人員提前15分鐘到達崗位,做好感準備工作。包括:

  ⑴檢視上一班的記錄,聽取上一班值班人員的執行介紹。

  ⑵檢查儀表、工具、鑰匙、對講機有無損壞或遺失並在交接班記錄上簽名。

  ⑶檢查裝置執行狀況。

  2、交接班人要求

  ⑴對於外單位施工監理,上一班應向下一班交接工作完成情況,以及下一班應注意的細節。

  ⑵上一班故障維修未完成者,須與接班人員到現場交待清楚,且經上級領導批准後方可交班。

  3、下列任何情況下均不得進行交接班

  ⑴上一班執行情況未交代清楚。

  ⑵接班人員有醉酒現象或其他神態不清而未找到頂班人。

  ⑶裝置故障影響執行或營業時。

  4、交班人在下列情況下不得離開崗位

  ⑴接班人未按時到崗;

  ⑵交班時發生事故、緊急情況;

  ⑶交班前因自己的原因未能完成應該完成的任務;

  ⑷交班前發生一個人無法獨立完成,須要別人配合的工作;

  ⑸交班前未打掃衛生。

  值 班 制 度

  1、值班人員必須堅守崗位,不得擅自離崗,按規定定期巡視裝置執行情況,如外出巡查,抄表應知照同值人員。

  2、密切注意裝置執行狀態,做到腿勤、眼尖、耳靈、手快、腦活,及時發現問題和處理隱患。

  3、值班人員接到維修報告時,應及時通知有關人員前往修理。

  4、發現裝置故障,當班人員無法處理時,應報告上級機構處理。

  5、午、晚餐時間是值班的薄弱環節,所有執行機房都應有人值班。

  6、值班人員因特殊情況需要調班時,必須事前請主管同意。

  裝置維修程式

  1、商場內裝置(電腦系統、監控系統等設施除外)均屬裝置維護人員的維修範圍。

  2、商場裝置需維修,應由裝置使用部門開具“維修單”。按維修單內容進行填寫後交給裝置維護值班人員確認簽收。

  3、裝置維護值班人員接到“維修單”後,就立即前往維修或瞭解情況制定方案後組織人員進行維修。如因客觀原因一時無法解決的應向相關部門說明原因,並限定解決問題的期限。

  4、維修完成後,由裝置使用部門櫃組長以上(含櫃組長)人員驗收簽字,並將“維修單”存檔。

  報告制度

  一、下列情況必須報告領班:

  1、主要裝置因故需要臨時停或開。

  2、主要裝置因故需要臨時調整。

  3、裝置發生故障或需要停臺修理。

  4、零部件改造、代換或加工修理。

  5、執行人員暫離崗位。

  6、維修人員工作去向。

  二、下列情況必須報告主管:

  1、重點裝置因故需進行工況調整。

  2、採用新的執行方式。

  3、主要裝置發生故障或停臺修理。

  4、系統故障或檢修。

  5、重要零部件改造、代換或加工修理。

  6、領用工具、備件、材料(低值易耗品例外)。

  7、加班、換班、補休、請假。

  8、外協聯絡。

  三、下列情況必須報告經理。

  1、重點裝置發生故障或停臺檢修。

  2、影響營業的裝置故障或停臺。

  3、系統執行方式較大改變。

  4、重點裝置主要零部件改換。

  5、系統及主要裝置技術改造或移位安裝。

  6、系統及裝置增改工程及外協施工。

  7、領班以上人員崗位調整及班組織結構調整。

  8、主管病、事假、補休、換班。

  裝置預防性維修制度

  1、裝置管理堅持以預防為主,防重於治的方針。

  2、任何裝置均應嚴格按產品說明書規定的保養基礎上進行日常保養。

  3、各班級必須制定有關分管裝置的預防性維修計劃,並據此安全工作。

  4、各工種必須嚴格按照計劃操作必須到位保證質量。

  5、管理層應嚴格按照預防性維修計劃檢查。

  執行分析制度

  一、每季度定期召開執行工作分析會議;

  二、發生故障或事故及時召開分析會;

  三、執行分析會議由主管主持召開,相關裝置現任人、管理人參加;

  四、執行分析應做好詳細記錄備查;

  五、整改措施限期逐項落實完成;

  事故分析制度

  裝置在執行過程中或其他任何情況下發生事故,要按以下事故分析制度執行:

  一、事故發生後,所在班級及有關人員立即將事故過程記錄在案交部門負責人。

  二、部門負責人根據事故記錄內容,上報總監,然後召開有關部門負責人、技術人員進行事故分析。

  三、透過事故分析會,分析事故的造成原因及劃清責任,採取措施。

  四、人為造成事故者,根據公司的規章制度給予處罰。

  五、屬技術性事故或裝置陳舊原因造成的事故,立即進行技術改造和裝置更新。

  巡視檢查制度

  一、配電房,每班按時巡視檢查。

  二、裝置維護負責人每日巡視一次,全面瞭解裝置執行中的問題和裝置缺陷,確保安全執行。

  三、值班人員每日進行一次夜間巡視,事故後對裝置全面巡視一次。

  四、當發生大風、雷雨、冰雪、高溫時,值班人員應進行特殊巡視。

  五、在巡視檢查中發現的缺陷,應及時向領導彙報,並記入缺陷記錄簿上。

  配套設施裝置管理制度 篇15

  一、“三好”、“四會”的解釋。

  (l)管好、用好、維修好。

  (2)會使用、會保養、會檢查、會排除故障。

  二、使用裝置的“五項紀律”解釋。

  (1)憑操作證使用裝置,遵守安全操作規程。

  (2)經常保持裝置清潔.並按規定加油。

  (3)遵守裝置交接班制度。

  (4)管理好工具、附件,不得遺失。

  (5)發現異常,立即停車,自己不能處理的問題應及時通知有關人員檢查處理。

  三、維護裝置的“四項要求”解釋。

  (1)整齊:工具、工件、附件放置整齊,安全防護裝置齊白,線路、管道安全完整。

  (2)清潔:裝置內外清潔;各滑動面、絲槓、齒條、齒輪等處無油垢、無碰傷,各部分不漏水、不漏油、切屑、垃圾清掃乾淨。

  (3)潤滑:按時加油換油.油質符合要求;油壺、油槍、油杯齊全;油氈、油線、油標清潔.油路暢通。

  (4)安全:實行定人定機、憑證操作和交接班制度;熟悉裝置結構和遵守操作規程,合理使用,精心維護,安全無事故。

  透過對裝置的有效使用、維護和管理,使裝置保持良好的技術狀態,滿足產品生產和環境保護及職業健康安全體系的要求。

  適用於對公司裝置的更新、移裝、使用、維修、保養、報廢、封存等的管理要求。

  3.1公司生產用裝置統一由裝置部管理。其工作內容包括對裝置規劃、購置、安裝、除錯、使用、維修、改造,更新和報廢的全過程實行綜合管理。

  3.2各分廠、車間、工段等使用單位負責相關裝置的日常維護、保養和管理。

  4.1.1凡價值在2000元以上及使用年限在一年以上的裝置,均列入公司固定資產,統一由裝置部管理。自制的裝置價值在2000元以上,使用一年以上者,經生產驗證合格,圖紙資料齊全,也應列入固定資產。凡價值在2000元以下的裝置,屬低值易耗品,應由使用部門建帳管理和維修。

  4.1.2財務部同裝置部每年年終核實一次,做到帳物相符。

  4.1.3裝置部對所屬固定資產的裝置進行綜合管理,要逐臺編號,建立《裝置臺帳》。並做到帳物相符。

  4.2裝置的更新:公司內正常的裝置更新工作於每年8月由各分廠提出申請填寫《裝置更新計劃表》,裝置部彙總後報公司審批,在購置前,裝置部必須組織相關部門對新購裝置進行廠家、效能和價格等供方評價,公司總經理審批後方可辦理購買手續並執行採購控制程。

  4.3.1新裝置進廠後,由裝置部會同相關人員共同開箱驗收,與專案清單核實,填寫《裝置開箱記錄表》如有損缺予以記錄並與供方及時聯絡解決,裝置部儲存相關技術資料。裝置的安裝除錯由裝置部負責,使用部門配合。

  4.3.2新裝置安裝除錯後,經生產工藝驗證合格後,由裝置部辦理《裝置安裝驗收表》。正式移交使用部門,裝置檔案移交檔案室。

  4.3.3自制裝置由使用部門提出申請,填寫《自制裝置、裝置、工裝申請審批表》裝置部負責稽核實施。構成固定資產的裝置,在製造完工後,裝置部會同技術部、使用部門進行驗收,並填寫《自制裝置驗收表》。

  4.4.1外借裝置須經公司總經理批准後執行,裝置部應保持外借裝置記錄。

  4.4.2裝置的調撥:調撥裝置須經總經理審批後,填寫《裝置調撥通知單》。

  4.5.1對閒置或連續停用三個月以上完好的生產裝置,所屬分廠要填寫《裝置封存(啟用)申請單》。報裝置部經公司總經理批准後,方可封存。

  4.5.2使用部門對封存裝置應做到斷電、斷油、斷水、斷汽等,將裝置保養好,塗上防鏽油料,套上防護罩。裝置封存期間,要指定專人定期檢查和保養,不準任意拆卸裝置及零部件,使其達到良好的狀態。

  4.5.3使用部門要求將封存裝置啟用時,應填寫《裝置封存(啟用)申請單》;裝置部批准後,方能啟封投產。

  4.6.1凡列入固定資產的裝置,符合下列條件之一的,可按規定申請報廢。

  4.6.1.1超過使用年限、主要結構陳舊、精度低劣、生產效率低,且不能改裝利用或大修雖能恢復精度,但經濟上不如更新合算者。

  4.6.1.2使用年限未到,但不能遷移的裝置,因建築物改造或工藝佈局必須拆毀者。

  4.6.1.3裝置損耗嚴重,大修後效能精度仍不能滿足工藝要求者。

  4.6.1.4腐蝕過甚,絕緣老化,磁性失效,效能低劣且無修復價值者或易發生危險者。

  4.6.1.5因事故或其他災害,使裝置遭受嚴重損耗無修復價值者。

  凡符合報廢條件的裝置,由使用部門提出申請,報裝置部填寫《裝置報廢申請表》,經公司總經理及上級主管部門批准後,方可報廢裝置。裝置未經批准報廢前,任何部門不得拆卸、挪用其零部件和自行報廢處理。

  4.7.1新上崗、轉崗、調入的裝置操作人員在使用裝置前,必須對其進行專業培訓,包括裝置的結構效能、技術規範、安全操作規程、維護保養知識等基本常識。經現場考核符合要求後方可上崗。

  4.7.2使用部門負責裝置的正確使用、妥善保管和定期維護,並對其保持完好和有效利用負直接責任。

  4.7.3操作工人必須熟悉裝置的結構、效能、掌握裝置的使用要求、熟悉“五定”和“三級保養制度”的內容和要求,特殊工種如電工、焊工、叉車司機等需按國家規定進行專業培訓,並經考試合格,由國家相關部門發給操作證,持證上崗。

  4.7.4所有操作工人必須遵守裝置的“三大規程”,合理潤滑,合理使用裝置,運轉生產中一般不允許精機粗用,大機小用。嚴禁裝置超負荷超規範使用。搞好“三級保養”做到“三好四會”,,嚴禁裝置執行變速,不準在軌道上放工具、零件、坯料等物品,更不準隨意拆除安全裝置及零部件,動力供應中斷時應立即關閉裝置的各種開關,將工作機構返回起點裝置,手柄、手把返回正常位置。

  4.7.5操作者嚴格遵循裝置操作規程進行操作,尤其不得私自解除裝置安全裝置進行操作,違反規定者,後果自負。(給公司和他人造成損失的,按照相關規定需承擔相應責任)

  4.8.1裝置的“三級保養”包括:裝置的日常、一、二級保養。

  a)裝置的日常維護:班前班後操作工根據本機組的《裝置潤滑紀錄表》內的養護專案認真檢查擦拭裝置各個部位和加油保養,使裝置經常保持清潔、整齊、潤滑、安全,班中如發生故障,應及時給予排除,無法解決的故障應及時填寫《裝置/設施報修單》由維修部門進行處理。

  b)裝置的一級保養:以操作工為主,維修人員為輔,對裝置出現的故障無法準確判斷其部位填寫《裝置/設施報修單》後由維修人員協助對裝置進行區域性拆卸和檢查,清洗規定的部位,疏通油路管道,更換和清洗油線、油氈、濾油器、調整裝置各部位的配合間隙,緊固裝置各個部位。

  c)裝置的二級保養:以維修工為主,操作工為輔,對裝置反覆出現的故障及影響裝置穩定執行的部件填寫《裝置/設施報修單》後由維修人員解體檢查維修,更換修復磨損零件,潤滑系統清洗換油,電氣系統檢查修理,使裝置技術狀況全面達到裝置完好標準的要求.

  d)裝置維修部門採用機組報修的方式為各工段提供維修服務,根據報修單每完成一項維修服務,工時由被修部門計時給出,驗收由被修機組觀察維修效果填寫《裝置/設施報修單》內相關專案驗收。

  e)維修部門的現場維修人員對報修裝置每次的維修工作應填寫到《裝置維修記錄表》中。

  f)裝置使用工段應配合裝置部做好重點裝置的基本精度檢測和調整工作。

  4.8.2按照國家的有關規定,加強對動力、供電、壓力容器、起重裝置和測量儀表進行法定檢測。

  操作工認真作好《裝置潤滑保養紀錄表》內的各項內容,各工段對本工段的裝置做好裝置潤滑的“五定”工作,即定人、定點、定質、定量、定期。各機組根據裝置部的要求應做好裝置的定期潤滑換油工作,並填寫《SCA-呼和浩特裝置潤滑油換油記錄表》同時做好廢油回收工作,做到分類油質分類回收。

  4.9.1每年九月至十月各分廠應對主要生產裝置進行裝置普查。裝置部根據裝置普查情況和使用說明書等維修需求制定《裝置中、大維修計劃》,經公司批准後,列入公司綜合維修計劃。

  4.9.2裝置大修由裝置部組織實施。裝置大修與生產發生矛盾時,應根據“先維修後生產”的原則合理安排。裝置大修完工後,經使用部門確認,填寫《裝置中、大修理驗收表》。

  4.10.1一般事故:修復費用一般裝置在500—10000元,精大稀重點裝置在1000—30000元者;或因裝置事故造成全廠供電中斷10—30分鐘為一般事故。

  4.10.2重大事故:修復費用一般裝置在10000元以上,精大稀重點裝置在30000元以上者;或因裝置事故造成全廠供電中斷30分鐘以上者為重大事故。

  4.10.3特大事故:修復費用達50萬元以上者;或因裝置事故造成全廠停電二天以上,車間停電一週以上者為特大事故。

  4.10.4車間發生事故後,應立即切斷電源,保持現場,通知裝置部,經鑑定後再進行處理。車間在事故發生後三日內認真填寫《裝置事故報告單》。裝置部和人事行政部組織有關人員,根據“三不放過”的原則進行調查分析,做好原始記錄,簽署處理意見。根據事故性質和損失經濟價值大小給予賠償和一次性處罰。(三不放過:事故原因分析不清不放過,事故責任者和職工沒有受到教育不放過,沒有防範措施不放過。)

  4.11.1備件必須根據備件儲備原則,由裝置部制訂儲備定額。備件採購對供貨廠家進行供方調查。大型備件裝置部必須組織相關部門對生產廠家的效能、價格等評審。經公司總經理審批後方可辦理購買手續並執行採購控制程式。

  4.11.2裝置部應積極做好進口裝置備件的國產化、本地化。對進口裝置可在本地加工的易損件在維修過程作好測繪工作。建立相應的記錄和臺帳。

  4.11.3機組如需備件,應填寫《備件申請單》;報裝置部批准採購。特殊情況公司總經理審批。由裝置部辦理。

  4.11.4外購大型備件應根據合同技術要求驗收入庫後,再發放使用,並嚴格執行入庫、出庫手續。由於生產急用,到貨後直接發給使用者,採購員應將領料單和報銷單一起補辦入庫、出庫手續。

  4.11.5備件保管工作要達到科學保管分類、分割槽、分機型,擺放整齊,標誌明顯,規範化。加強防鏽、防腐措施。備件不磕不碰、不鏽、不變質。每年終核對帳物相符,庫容整潔。

  配套設施裝置管理制度 篇16

  1.所有裝置執行定人定機,操作者必須瞭解裝置的結構、效能、潤滑及安全操作規程等知識,正確使用裝置,保養裝置。

  2.嚴格執行安全操作規程,發生故障,立即停車檢查報告,自己不能處理的,應立即通知檢修。

  3.操作者應認真按三級保養要求保養裝置:

  (1)整齊:工具、工件、附件放置整齊,安全防護裝置齊全,線路、管道完整;

  (2)清潔:裝置內外清潔,各滑動面和絲槓等處無油汙,無碰傷,無劃痕;

  (3)潤滑:按時加油、換油、油質符合要求,油壺、油槍、油杯齊全,油氈、油線、油杯清潔,油路暢通;

  4.愛護裝置,不得任意拆卸機床的零部件,機床床身、導軌及滑動面禁止放工具、量具、工件等物。校正工件時,禁止猛擊機床,不運轉時,要關閉電機。工作完畢後,應切斷電源,關閉照明燈。

  5.裝置的維修人員(電工、機修)應經常巡視、負責監督裝置的合理使用,有權提出意見,緊急情況時有權停止使用。

  6.在生產和實習工作中如果發生裝置或人員事故,首先應切斷電源,保持裝置現狀(如果有人員傷害情況發生,應即時對傷員進行相關處理或送醫院治療。相關處理辦法見工傷事故處理辦法)。由中心領導、技術人員等相關人員進行責任鑑定。

最近訪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