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產裝置責任人管理制度(精選13篇)

生產裝置責任人管理制度(精選13篇)

  在現實社會中,制度使用的頻率越來越高,制度是一種要求大家共同遵守的規章或準則。那麼什麼樣的制度才是有效的呢?以下是小編收集整理的生產裝置責任人管理制度(精選13篇),歡迎閱讀,希望大家能夠喜歡。

  生產裝置責任人管理制度1

  選礦裝置的使用維護管理應實行責任制,要明確各級人員、各個崗位對裝置維護的責任。

  一般可分為日常維護、定期維護。對重點裝置進行日常點檢和群眾性評比檢查等。

  (1)選礦設奮的日常維護

  要求操作人員在每班生產中必須做到。班前對裝置進行檢查、加油,班中要嚴格按操作規程使用裝置,尤其要注意裝置運轉時發生的聲音、振動、溫升、油壓、異味等訊號,以及限位、安全裝置等情況,發現問題及時處理或報告。下班前對裝置進行認真清掃擦拭,並將裝置狀況記錄在交接班本上。日常維護是裝置維護的基礎,是預防故障或事故發生的積極措施,應當嚴格制度化。

  有些裝置可以執行週末維護,主要工作內容與前者基本相同,但要求的範圍及程度高於日常維護。週末維護一般規定在週末下班前進行,主要目標是清潔、緊固、調整、潤滑、整容和防腐。

  (2)選礦裝置的定期維護

  目的是減少裝置磨損、消除事故隱患,延長使用壽命。維護工作以操作工人為主,由維修工人輔導,按計劃進行。

  定期維護工作的主要內容為:對裝置易保養部位和重點部位進行拆卸和檢查,徹底清洗裝置外表和內部,疏通油、水、氣路,清洗和更換密封零件和過濾元件。檢查和調整各配合部分的間隙,緊固各部位的連線或相關零件,由維修電工按要求對電氣部分進行維護保養。

  定期維護完成後,應對調整、修理、更換的零件及部位作出記錄,尤須將未解決的問題記錄清楚。關於維護週期,一般為工作500小時進行一次。維護週期及每次維護時間還應根據裝置結構、生產條件、維護水平等不同情況合理地確定,並經常結合實際工作情況加以調整。

  可將定期維護內容歸納為‘四要”、‘六無’以便於記憶。

  四要。部件清洗要解體,傳動部位要靈活,配合間隙調整好,安全裝置要穩妥。

  六無:緊固部件無鬆動,各部清洗無死角。導軌滑道無油垢,油路暢通無漏跑,冷卻系統不漏水,遺留問題記錄好。

  生產裝置責任人管理制度2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目的。為加強本公司生產、運輸裝置的管理,正確、安全地使用和維護裝置,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條適用範圍。本制度可用來指導生產部、技術部、財務部以及裝置管理科的工作人員開展裝置操作、使用、檢查、維修、保養、轉讓、報廢等工作。

  第二章裝置使用規定

  第三條裝置使用前,其操作人員應在人力資源部的安排下接受培訓,培訓由裝置部門安排專業的技術人員現場操作講解。

  第四條操作人員應熟練操作裝置,清楚裝置日常保養知識和安全操作知識;裝置部簽發裝置操作證,操作人員持證上崗。

  第五條機器裝置發生故障時,操作人員應報告班組長及有關負責人員解決處理。

  第六條所有動力裝置,未經車間、裝置部、電工或機修工人允許,不準亂修、亂拆,不得在電氣裝置上搭溼物和放置金屬類、棉紗類物品。

  第七條裝置使用人員要嚴格按操作規程工作,認真遵守交接班制度,準確填寫規定的各項執行記錄。

  第八條未經領導批准,不準拆卸或配用其他人員的機器零件和工具。

  第九條對不遵守操作規程或翫忽職守,使工具、機器裝置、原材料、產品受到損失者,應酌情給予經濟處罰和行政處分。

  第十條裝置管理科要指派人員與各部門負責人,經常性地檢查裝置執行情況,並將其列為工作考核內容。

  第三章裝置檢修和技術改造

  第十一條裝置管理科每年12月份編制下一年度的《裝置檢修計劃》,在使用部門的協助下按計劃進行檢修。在日常工作中,使用部門無法排除的故障,可以填寫《裝置檢修單》申請裝置管理科檢修。

  第十二條檢修後的裝置使用前,需要有使用部門負責人的簽名認可,由裝置管理科將裝置檢修的情況,記錄於《裝置檢修單》及相應的《裝置管理卡》上。

  第十三條裝置的技術改造可納入檢修計劃一併執行。

  第四章裝置日常維護管理

  第十四條裝置的維護保養由裝置管理科在《裝置維護保養專案表》中規定保養專案、內容及頻率,併發放至裝置使用部門執行,裝置管理科負責配合並監督檢查其執行情況。

  第十五條裝置操作人員要嚴格遵守裝置的操作規程和日常維護制度。

  第十六條相關部門要定期進行部位檢測、效能檢測,保證裝置經常處於良好的工作狀態。

  第十七條對庫存、備用或因任務不足需要封存一段時間的裝置要定期清潔、查點,進行防塵、防鏽、防潮等方面的維護。

  第五章新增裝置管理

  第十八條生產部根據工作的要求及公司發展需要,需購置生產裝置時應填寫《生產裝置購置申請單》,並在《申請單》上註明裝置的名稱、規格、用途及要求裝置達到的效能、數量等,並提交裝置管理科審查,報生產部經理稽核後,報總經理審批。

  第十九條需要自制或自行改造的生產裝置的申請由生產車間提出,由生產部經理稽核,報總經理批准後,由生產部和技術部共同製造或改造。

  第二十條新生產裝置的驗收。

  1.採購或自制的生產裝置,由生產部組織使用部門進行安裝除錯,確認符合要求後,由技術部、生產部和使用部門在《生產裝置驗收單》上簽字確認。

  2.驗收不合格的生產裝置,相關部門把情況反映到裝置採購人員,由其與供應商協商解決,最後由驗收人員把處理結果記錄在《生產裝置驗收單》上。

  3.生產部對驗收合格的生產裝置進行編號,建立《裝置管理卡》,並在《生產裝置臺賬》上登記。

  第二十一條為保證裝置的安全、合理使用,各部門應設一名兼職裝置管理員,協助裝置管理科對裝置進行管理,指導本部門裝置使用者正確使用操作規程。

  第二十二條裝置專案確定或裝置購進後,裝置管理科負責組織施工安裝,並負責施工安裝的質量。

  第二十三條安裝的裝置,由裝置管理科及使用部門負責人驗收合格後,填寫《裝置驗收登記單》方可使用。

  第二十四條對新置裝置的隨機配件要按圖紙進行驗收,未經驗收不得入庫。

  第六章裝置執行動態管理

  第二十五條裝置執行動態管理,是指為了使各級裝置管理人員能準確掌握其執行狀況,制定相應管理措施進行管理的活動。

  第二十六條制定健全的裝置巡檢措施。

  各作業部門要對每臺裝置,依據其結構和執行方式,定出巡檢點、內容、正常執行的引數標準,並針對裝置的具體執行特點,對裝置的每一個巡檢點,確定出明確的檢查週期,檢查週期一般可分為時、班、日、周、旬、月。

  第二十七條巡檢任務的承擔。

  生產崗位操作人員負責對本崗位使用的裝置進行巡檢,裝置的專業維修人員要承包對重點裝置的巡檢任務。

  第二十八條資訊傳遞與反饋。

  1.生產崗位操作人員進行裝置巡檢時,發現裝置不能繼續運轉等需緊急處理的問題,要立即通知當班排程,由值班負責人組織處理。一般隱患或缺陷,檢查後登入檢查表,並按時傳遞給專職巡檢工。

  2.專職維修人員進行裝置點檢,要做好記錄,除安排本組處理外,要將資訊向專職巡檢工傳遞,以便統一彙總。

  3.專職巡檢人員除完成承擔的巡檢點任務外,還要負責將各方面的巡檢結果,按日彙總整理,列出當日重點問題並向有關部門反映。

  4.有關部門列出主要問題,除登記臺賬之外,還應及時輸入電腦,便於公司有關部門的綜合管理。

  第二十九條動態資料的應用。

  1.巡檢人員對巡檢中發現的裝置缺陷、隱患,提出應安排檢修的專案,納入檢修計劃。

  2.對於巡檢中發現的裝置缺陷,如情況緊急,為了不影響生產,能由修理班組處理的立即處理,如不能及時處理,應由多作業部門立即確定解決方案,並著手解決。

  3.對於重要裝置的重大缺陷,由各作業部門主要領導組織研究,確定控制和處理方案。

  第三十條薄弱環節的立項。

  下列情況均屬裝置薄弱環節。

  1.執行中經常發生故障停機而反覆處理無效的部位。

  2.執行中影響產品質量和產量的裝置、部位。

  3.執行達不到小修週期要求,經常要進行計劃外檢修的部位(或裝置)。

  4.存在安全隱患,且日常維護和簡單修理無法解決的部位或裝置。

  第三十一條薄弱環節的處理。

  1.有關部門要依據動態資料,列出裝置薄弱環節,對薄弱環節按時組織審理,確定當前應解決的專案,提出改進方案。

  2.各作業部門要組織有關人員對改進方案進行審議,審定後列入檢修計劃。

  3.裝置薄弱環節改進方案實施後,要進行效果考察,給出評價意見,經有關領導審閱後,存入裝置檔案。

  第七章轉讓和報廢裝置管理

  第三十二條裝置陳舊老化,不適應工作需要或再無使用價值,使用部門申請報損,在報廢之前要進行技術鑑定與評估。

  第三十三條有關部門指派專人對裝置使用年限、損壞情況、影響工作情況及殘值情況等進行鑑定與評估,填寫意見書交使用部門。

  第三十四條使用部門將《報廢、報損申請單》附意見書一併上報,按相關程式審批。

  第三十五條申請批准後,將舊裝置報損、報廢。

  第三十六條報廢、報損舊裝置由工程部按有關規定處置。

  生產裝置責任人管理制度3

  選礦裝置圓錐破碎機的檢修工作分為小修、中修和大修三種制度。小修工作每3—6個月進行一次,中修工作每10—12個月進行一次,大修工作每36—60個月進行一次。各種檢修工作具體工作內容分述如下。

  小修的主要工作內容。

  1、檢查調整球面軸承、錐形套、偏心套、機座襯套、底端軸承、傘齒輪、防塵及密封

  裝置的磨損與配合情況。

  2、部分更換或調整機座彈簧。

  3、緊固各部螺拴。

  4、清洗、檢查油路及冷卻、防塵水系統,並消除漏水、漏油現象。

  5、新增或更換潤滑油。

  中修的主要工作內容:

  1、完成小修工作的全部工作內容。

  2、更換活動及固定襯板。

  3、更換錐形套、機座襯套、大(小)傘齒輪、傳動軸等。

  4、刮研球面軸承或更換球面軸承座。

  5、補焊給礦鬥、防護罩和進礦箱等。

  6、更換部分或全部機座彈簧及彈簧螺栓。

  7、補焊機座彈簧螺栓孔、機座梯形面、機座筋開裂等。

  大修的主要工作內容。

  1、完成中修工作的全部工作內容。

  2、更換或修復機座。

  3、更換支承環、調整環、傳動軸總成等。

  4、修理或重新澆灌基礎。

  生產裝置責任人管理制度4

  一、天車的操作規範1、行車工須經訓練考試,並持有操作證者方能獨立操作,未經專門訓練和考試不得單獨操作。

  2、無操作證和酒後都不許駕駛起重機。

  3、開車前應認真檢查裝置機械,電氣部份和防護保險裝置是否完好、可靠。如果,控制器、制動器、限位器、電鈴、緊急開關等主要附件失靈,嚴禁吊運。

  4、所有的電氣裝置外殼均應接地。如小車軌道不是焊接在主樑上時,應採取焊接地線措施。

  5、檢查前必須切斷電源。檢查完成後按送電紐以接通電流。

  6、每臺起重機必須在明顯的地方掛上額定起重量的標牌。

  7、車上要清潔乾淨;不許亂放裝置、工具、易燃品、易爆品和危險品。

  8、限位開關和聯鎖保護裝置,要經常檢查。

  9、必須聽從掛鉤起重人員指揮,行車起動時應先嗚鈴。但對任何人發動的緊急停車訊號,都應立即停車。

  10、天車執行中必須精神集中,發現異常現象及時停車檢查。

  11、天車啟動後要逐漸加速。操作控制器手柄時,應先從“0”位轉到第一檔,然後逐級增減速度。換向時,必須先轉回“0”位。

  12、起吊時鋼絲繩要保持垂直,起吊後執行中嚴禁吊物前後左右搖擺。

  13、吊物禁止在人頭、電石重鍋或其它裝置上執行。

  14、天車禁止超載起吊。

  15、重噸位物件起吊時,應先稍離地試吊,確認吊掛平穩,制動良好,然後升高,緩慢執行。不準同時操作三隻控制手柄。

  16、不允許用碰限位開關作為停車的辦法。

  17、升降制動器存在問題時,不允許升降重物。

  18、執行中,地面有人或落放吊件時應嗚鈴警告。嚴禁吊物在人頭上越過。吊運物件離地不得過高。

  19、行駛時注意軌道上有無障礙物。妨礙視線時,兩旁應設專人監視和指揮。

  20、工作中,橋架上不許有人或用吊鉤運送人。

  21、應在規定的安全走道、專用站臺或扶梯上行走和上下。大車軌道兩側除檢修外不準行走。小車軌道上嚴禁行走。不準從一臺行車跨越到另一臺行車。

  22、行車執行時,嚴禁有人上下。也不準在執行時進行檢修和調整機件。

  23、工作停歇時,不得將起重物懸在空中停留。

  24、對吊運小於額定起重量50%的物件,允許兩個機構同時動作;吊大於額定起重量50%的物件,則只可以一個機構動作。

  25、當接近捲揚限位器,大小車臨近終端或與鄰近行車相遇時,速度要緩慢。不準用倒車代替制動、限位代停車,緊急開關代普通開關。

  26、兩臺行車同時起吊一物件時,要聽從指揮,步調一致。兩車要保持6米以上距離,嚴禁撞車

  27、執行中發生突然停電,必須將開關手柄放置到“0”位。起吊件未放下或索具未脫鉤,不準離開駕駛室。

  28、執行時由於突然故障而引起漏鋼或吊件下滑時,必須採取緊急措施向無人處降落。

  29、夜間作業應有充足的照明。

  生產裝置責任人管理制度5

  第一條電氣使用部門的裝置發生故障,須填寫“維修通知單”,經部門主管簽字交工程部。

  第二條維修部門接到通知,隨即在“日常維修工作記錄簿”上登記接單時間,根據事故的輕重緩急及時安排有關人員處理,並在記錄本中登記派工時間。

  第三條維修工作完畢,維修作業人員應在“維修通知單”中填寫有關內容,經使用部門主管驗收簽字,並將通知單交回維修部門。

  第四條維修部門在記錄簿中登記維修完工時間,及時將維修內容登記入裝置卡片,並稽核維修中記載的用料數量、計算出用料金額填入單內。

  第五條將處理完畢的“維修通知單”依次貼在登記簿的扉頁上。

  第六條緊急的裝置維修,由使用部門的主管用電話通知工程部,由值班先派人員維修,同時使用部門補交“維修通知單”,值班人員補各項記錄,其他程式均同。

  第七條維修部門在接單後兩日內不能修復的,由值班主管負責在登記簿上註明原因,應採取特別措施,儘快修復。

  第八條裝置修理排程工作職責。

  1.排程員根據月份生產計劃,編制維修及配件、零件加工計劃,按照進度要求,組織好生產。

  2.排程員必須根據機臺、裝置狀態和維修人員技術情況,編制計劃和進度表並及時檢查和處理配件備品生產加工過程中的問題。

  3.排程員要將每月投產的備品配件生產準備情況及時向主管彙報。

  4.排程工作。應本著面向生產和先維修後生產的原則進行工作安排。

  5.沒有列入計劃而生產急需的配件,經領導批准後,安排加工。

  6.開好定期裝置會議,檢查各車間裝置維修任務完成情況和裝置維修的質量狀況,發現問題,及時調整。

  生產裝置責任人管理制度6

  儀器裝置的日常維護、保養是裝置技術管理的重要環節,其目的是為了延長儀器裝置的使用壽命,保持其良好的效能及精度,是最大限度地保證儀器裝置正常運轉的預防性、保護性措施,是保障我校實驗室教學和科學研究正常、順利進行的基矗各實驗室必須予以高度重視,為此特制定本辦法:

  第一條、各實驗室必須建立嚴格的崗位責任制,根據所使用儀器裝置的特點和要求,制定相應的維護保養措施,並認真落實,使儀器裝置的維護保養做到經常化、制度化。

  第二條、要加強對教師、實驗技術人員以及學生的基本操作訓練,使他們熟悉儀器裝置效能特點,掌握基本操作方法,避免因操作不當或失誤造成損壞事故,特別是大型精密儀器裝置使用,要嚴格執行持證上崗的制度,嚴禁未經培訓、考核不合格人員私自操作大型精密儀器。

  第三條、對庫存、備用或因任務不足需要封存一段時間的儀器裝置要定期清潔、查點、進行防塵、防鏽、防潮等方面的維護。

  第四條、常用儀器裝置維護保養規定

  ①電子儀器裝置

  a.非常用電子儀器裝置要定期清潔、除塵,定期通電,防止元器件受潮損壞。

  b.要定期進行部位檢測、效能檢測,瞭解清楚其技術狀態,保證儀器裝置經常處於良好的工作狀態。

  c.內部使用充電電池保持其資料或程式的裝置,要定期通電使用。

  ①機械裝置要經常進行清潔、潤滑、防鏽、防塵、防潮、防腐等保養工作。

  ②實驗室環境條件調節裝置

  a.空調器室內機及去溼機的防沉濾網至少半個月清洗一次,室外機要定期維護清潔,提高散熱效果。這既是提高效率、效果的需要,又是防止過載誘發火災的和損壞裝置的需要。

  b.實驗室內吊扇、風扇要定期清潔、除塵、潤滑。

  生產裝置責任人管理制度7

  一、新增裝置管理規定

  第一條本公司需增置的裝置經批准購買後,須報裝置管理部門備案。

  第二條經管理部門進行可行性方面的技術諮詢,方可確定裝修專案或增置電器及機械裝置。

  第三條為保證裝置安全、合理的`使用,應設一名兼職裝置管理員,協助管理部門人員對裝置進行管理,指導本部門裝置使用者按照操作規程正確使用。

  第四條裝置專案確定或裝置購進後,管理部門負責組織施工安裝,並負責施工安裝的質量。

  第五條施工安裝,由管理部門及使用部門負責人驗收合格後填寫“裝置驗收登記單”方可使用。

  二、使用裝置管理規定

  第六條電氣機械裝置使用前,裝置管理人員要與人事部配合,組織操作人員接受操作培訓,維修部負責安排技術人員講解。

  第七條使用人員達到會操作,清楚日常保養知識和安全操作知識,熟悉裝置效能的程度,維修部簽發裝置操作證,上崗操作。

  第八條使用人員要嚴格按操作規程工作,認真遵守交接班制度,準確填寫規定的各項執行記錄。

  第九條維修要指派人員與各部門負責人,經常性地檢查裝置情況,並列入員工工作考核內容。

  三、轉讓和報廢裝置管理規定

  第十條裝置年久陳舊不適應工作需要或無再使用價值,應申請報損、報廢之前,應進行技術鑑定與諮詢。

  第十一條工程部指派專人對裝置使用年限、損壞情況、影響工作情況、殘值情況,更換新裝置的價值及貨源情況等進行鑑定與評估,填寫意見書交使用部門。

  第十二條使用部門將“報廢、報損申請單”附意見書一併上報,按程式審批。

  第十三條申請批准後,新裝置到位後、舊裝置報損、報廢。

  第十四條報廢、報損舊裝置由管理部負責按有關規定處置。

  四、裝置事故分析處理辦法

  第十五條發生裝置事故,值班人員要到現場察看、處理,及時組織搶修。

  第十六條發生裝置事故的操作人員及當事人將事故時間、原因、裝置損壞程度、影響程度等做記錄上報負責人。

  第十七條值班人員及有關負責人組織進行事故分析,寫出“事故分析報告”,簽註處理意見,報主管總經理。

  第十八條對重大事故,按處理程式及時上報。

  第十九條事故處理完畢,值班主管將“事故分析報告”存入裝置檔案。

  第二十條人為事故應根據情況按“獎懲條例”的條款及處理許可權,對責任者給予行政、經濟處分。

  第二十一條屬裝置自然事故,維修進行處理,採取防護措施。

  五、裝置檢修保養規定

  第二十二條裝置主管人員編制裝置檢查保養半年計劃,填制“半年裝置檢修計劃表”,報部門經理稽核批覆。

  第二十三條工程部經理稽核計劃,呈報總經理後,批准執行工程部半年裝置檢修保養計劃。

  第二十四條裝置管理人員編制檢修保養單“月裝置檢修保養計劃表”,並按月計劃表的內容,逐項填寫“保養申請單”,檢修保養時需某部位停電、水、氣時,還要填寫“停 通知單”。

  第二十五條值班人員填寫的“月裝置檢修保養計劃表”、“保養申請單”、“停通知單”一併報部門經理,簽註意見,下達執行。

  第二十六條值班人員根據批准的月檢修保養計劃,簽發“裝置級保養任務單”,填寫任務單中“內容及要求”欄目,安排具體人員負責實施。

  第二十七條在“檢修保養工做記錄簿”中登記派工專案及時間。

  六、裝置日常維修管理辦法

  第二十八條公司電氣使用部門的裝置發生故障,須填寫“維修通知單”,經主管簽字維修。

  第二十九條值班人員接到通知,隨即在“日常維修工做記錄簿”上登記接單時間,根據事故的輕重緩急及時安排有關人員處理,並在記錄本中登記派工時間。

  第三十條維修工作完畢,主修人應在“維修通知單”中填寫有關內容,經主管人員驗收簽字。

  第三十一條維修完工時間,及時將維修內容登記入裝置卡片,並稽核維修中記載的用料數量、計算出用料金額填入單內。

  第三十二條將處理完畢的“維修通知單”依次貼在登記簿的扉頁上。

  第三十三條緊急的裝置維修,由使用部門的主管用電話通知工程部,由值班人員先派人員維修,同時使用部門補交“維修通知單”,值班人員補各項記錄,其他程式均同。

  第三十四條維修兩日內不能修復的,由值班主管負責在登記簿上註明原因,應採取特別措施,儘快修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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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新增裝置管理規定

  第一條 本公司各部門需增置的裝置經批准購買後,須報裝置動力科備案。

  第二條 經裝置動力科進行可行性方面的技術諮詢,方可確定檢修專案或增置電器及機械裝置。

  第三條 為保證裝置安全、合理的使用,各部門應協助裝置管理部門人員對裝置進行管理,指導本部門裝置使用者按照操作規程正確使用。

  第四條 裝置專案確定或裝置購進後,裝置動力科負責組織施工安裝,並負責施工安裝的質量。

  第五條 施工安裝,由裝置動力科及使用部門負責人驗收合格後填寫“裝置驗收報告”方可使用。

  二、使用裝置管理規定

  第六條 電氣機械裝置使用前,裝置管理員要與生產管理部配合,組織操作人員接受操作培訓,裝置動力科負責安排技術人員講解。

  第七條 使用人員達到會操作,清楚日常保養知識和安全操作知識,熟悉裝置效能的程度,裝置動力科考核合格,上崗操作。

  第八條 使用人員要嚴格按操作規程工作,認真遵守交接班制度,準確填寫規定的各項執行記錄。

  第九條 裝置動力科要指派人員與各部門負責人,經常性地檢查裝置情況,並列入工作考核內容。

  三、轉讓和報廢裝置管理規定

  第十條 裝置年久陳舊不適應工作需要或無再使用價值,使用部門申請拆除、報廢之前,裝置動力科要進行技術鑑定與諮詢。

  第十一條 裝置動力科指派專人對裝置使用年限、損壞情況、影響工作情況、殘值情況,更換新裝置的價值及貨源情況等進行鑑定與評估,填寫意見書交使用部門。

  第十二條 使用部門將“報廢、拆除申請單”附意見書一併上報,按程式審批。

  第十三條 申請批准後,交付供應部辦理,新裝置到位後、舊裝置報廢、拆除。

  第十四條 報廢、拆除舊裝置由生產管理部、裝置動力科、安全環保科分工負責按有關規定處置。

  四、裝置事故分析處理辦法

  第十五條 發生裝置事故,裝置主管、生產管理部值班人員要到現場察看、處理,及時組織搶修。

  第十六條 發生裝置事故的操作人員及當事人將事故時間、原因、裝置損壞程度、影響程度等做記錄上報本部門負責人(事故發生後1個工作日內)。

  第十七條 裝置主管、值班人員及有關部門負責人組織進行事故分析,寫出“事故分析報告”,簽註處理意見,報生產管理部經理。

  第十八條 對重大事故由維修部門通知人事部及有關部門,按處理程式及時上報。

  第十九條 事故處理完畢,生產管理部值班主管將“事故分析報告”存入裝置檔案。

  第二十條 人為事故應根據情況按“獎懲條例”的條款及處理許可權,對責任者給予行政、經濟處分。第二十一條 屬裝置自然事故,維修部門進行處理,採取防護措施。

  五、裝置檢修保養規定

  第二十二條 生產管理部裝置主管人員編制裝置檢查保養半年計劃,填制“半年裝置檢修計劃表”,報部門經理稽核批覆。

  第二十三條 生產管理部經理稽核計劃,呈報總經理後,批准執行生產管理部半年裝置檢修保養計劃。

  第二十四條 裝置管理人員編制檢修保養單“月裝置檢修保養計劃表”,並按月計劃表的內容,逐項填寫“保養申請單”,檢修保養時需某部位停電、水、氣時,還要填寫“停

  生產裝置責任人管理制度9

  首先要按照裝置使用管理制度規定的原則,正確劃分裝置型別,並按照裝置在生產中的地位、結構複雜程度、危險係數以及使用場所、維護難度,將裝置劃分為:特種裝置、常用裝置、一般裝置三個級別,以便於規程的編制和裝置的分級管理。

  一、新增裝置管理規定

  第一條 本公司各部門需增置的裝置經批准購買後,須報裝置管理部門備案。

  第二條 經裝置管理部門進行可行性方面的技術諮詢,方可確定安裝專案或增置電氣及機械裝置。

  第三條 為保證裝置安全、合理的使用,各部門應設一名兼職裝置管理員,協助裝置管理部門人員對裝置進行管理,指導本部門裝置操作者按照操作規程正確使用。

  第四條 裝置專案確定或裝置購進後,裝置管理部門負責組織施工安裝,並負責施工安裝的質量。

  第五條 施工安裝完畢,由裝置管理部門及使用部門負責人驗收合格後填寫“裝置驗收報告”方可投入使用。

  二、使用裝置管理規定

  第六條 電氣機械裝置使用前,裝置管理部門要與生產部門配合,組織操作人員接受操作培訓,裝置管理部門負責安排技術人員現場指導培訓。

  第七條 使用人員會操作,清楚日常保養知識和安全操作知識,熟悉裝置效能達到一定的程度,方可獨立操作。

  第八條 操作人員要嚴格按操作規程工作,認真遵守交接班制度,準確填寫規定的各項執行記錄。

  第九條 裝置管理部門要安排專人經常性地檢查裝置執行情況,並做記錄。

  三、轉讓和報廢裝置管理規定

  第十條 裝置年久陳舊不適應工作需要或無再使用價值,使用部門申請報損、報廢之前,裝置管理部門要進行技術鑑定與諮詢。

  第十一條 裝置管理部門指派專人對裝置使用年限、損壞情況、影響工作情況、殘值情況,更換新裝置的價值及貨源情況等進行鑑定與評估。

  第十二條 使用部門將附有裝置管理部門確認的“報廢申請單”上報生產總部,申請報廢,再由後勤部門按有關規定處置。

  四、裝置事故分析處理辦法

  第十三條 發生裝置事故,裝置管理部門主管、生產部門主管要到現場察看、處理,及時組織搶修。

  第十四條 發生裝置事故的操作人員及當事人將事故時間、原因、裝置損壞程度、影響程度等做記錄上報本部門負責人。

  第十五條 裝置管理部門主管、裝置操作人員,當事人及有關部門負責人組織進行事故分析,寫出“事故分析報告”,簽註處理意見,報生產總部及總經理。

  第十六條 對重大事故由裝置管理部門上報生產總部及有關部門,按處理程式及時上報。

  第十七條 事故處理完畢,裝置管理部門主管將“事故分析報告”存入裝置檔案。

  第十八條 人為事故應根據情況按“獎懲條例”的條款及處理許可權,對責任者給予行政、經濟處分。

  第十九條 屬裝置自然事故,裝置管理部門要及時進行處理,採取防護措施。

  五、裝置檢修保養規定

  第二十條 裝置管理部門要編制裝置檢查保養計劃,填寫“裝置檢修記錄表”,報部門經理稽核批覆。

  第二十六條 維修人員根據月檢修保養計劃,按時按質完成各項內容,並做好記錄。

  六、裝置日常維修管理辦法

  第二十七條 生產裝置發生故障,須由車間或生產部報裝置管理部門。由裝置管理部門派員及時維修。

  第二十八條 裝置管理部門主管或值班人員接到通知,隨即在“日常維修工作記錄”上登記收到時間,根據裝置故障的輕重緩急及時安排有關人員處理,並在記錄本中登記派工時間。

  第二十九條 維修人員在收到後24小時內不能修復的,由裝置管理部門主管負責在登記簿上註明原因,並上報生產總部,聯絡外援,儘快修復。

  七、裝置執行動態管理制度

  第三十條 裝置執行動態管理,是指透過一定的手段,使各級維護與管理人員能掌握裝置的執行情況,依據裝置執行的狀況制訂相應措施。

  第三十一條 建立健全系統的裝置巡檢制度,各使用部門要對每臺裝置,依據其結構和執行方式,定出檢查的部位(巡檢點)、內容(檢查什麼)、正常執行的引數標準(允許值),並針對裝置的具體執行特點,對裝置的每一個巡檢點,確定出明確的檢查週期,一般可分為時、班、日、周、旬、月檢查點。

  第三十二條 建立健全巡檢制度,保證操作人員負責對本崗位使用裝置的所有巡檢點進行檢查,專業維修人員要負責對特種裝置的巡檢任務。各使用部門都要根據裝置的多少和複雜程式,確定設定專職巡檢員的人數和人選,專職巡檢員除負責重要的巡檢點之外,要全面掌握裝置執行動態。

  第三十三條 資訊傳遞與反饋

  1、操作人員巡檢時,發現裝置不能繼續運轉需緊急處理的問題,要立即通知車間管理,由車間管理通知裝置管理部門或維修人員,組織處理。一般隱患或缺陷,檢查後登入檢查表,並做好維護工作。

  2維修人員進行的裝置點檢,要做好記錄,除安排處理外,要將資訊向裝置主管傳遞,以便統一彙總。

  3、維修人員巡檢時除做好記錄,還要按日彙總整理,列出當日重點問題並向裝置主管反應。

  4、裝置管理部門列出主要問題,及時安排處理,並登入臺帳。

  第三十四條 裝置薄弱環節的立項處理。凡屬下列情況均屬裝置薄弱環節:

  1、執行中經常發生故障停機而反覆處理無效的部位。

  2、執行中影響產品質量和產量的裝置、部位。

  3、執行達不到小修週期要求,經常要進行計劃外檢修的部位(或裝置)。

  4、存在不安全隱患(人身及裝置安全),且日常維護和簡單修理無法解決的部位或裝置。

  第三十五條 對薄弱環節的管理

  1、要依據動態資料,列出裝置薄弱環節,按時組織檢查,確定當前應解決的專案,提出改進方案。

  2、裝置管理部門要組織有關人員對改進方案進行審議,審定後列入整改計劃。

  3、裝置薄弱環節改進實施後,要進行效果考察,做出評估意見,經有關領導審閱後,存入裝置檔案。

  八、裝置故障處理辦法

  第三十六條 裝置發生故障,崗位操作和維護人員能排除的應立即排除,並在當班記錄中詳細記錄。

  第三十七條 崗位操作人員無力排除的裝置故障要詳細記錄並逐級上報,同時注意操作,加強觀察。

  第三十八條 未能及時排除的裝置故障,必須協同維修人員研究決定如何處理。

  第三十九條 在安排處理每項故障前,必須有相應的措施,明確專人負責,防止故障擴大影響。

  生產總部裝置科

  生產裝置責任人管理制度10

  一、目的:透過對裝置的有效管理、使用和維護,使裝置保持良好狀態,滿足生產要求。

  二、適用範圍:

  1、與生產有直(間)接關係的裝置及其附帶設施。

  2、模具及其附帶裝置。

  3、儀器、儀表、試驗測試裝置。

  4、其它有關用水、電等裝置。

  5、裝置相關的使用說明書、圖紙、合格證等檔案資料。

  三、管理部門職責:

  1 、裝置動力部: 負責公司裝置的更新改造、使用維護保養以及裝置的資產管理、裝置所需要的能源動力管理等。

  2 、模具車間: 負責公司模具的維護、保養、領用等管理。

  3 、理化實驗室: 負責公司各種儀器、儀表、試驗測試裝置的使用保管、定期檢查鑑定和校驗管理。

  4 、車間等使用部門: 負責相關裝置日常維護、保養和管理。

  5 、辦公室: 負責裝置臺帳、檔案管理。

  四、裝置的購置:

  1 、申購:

  1)新裝置的申購由使用部門提出裝置需求規劃書、詳細規格表及請購單。

  2)裝置維修用備品備件的請購,原則上由裝置動力部提出請購單。

  2 、訂購: 裝置動力部按總經理批准的請購單,向經評估認可的廠商下單訂貨,並確認交期、品質要求(效能、指標等)、驗收條件、付款方式等。

  3 、進廠驗收:

  1)新裝置進廠後,由裝置動力處會同使用部門共同開箱、安裝除錯。重點、關鍵裝置或特殊裝置應由裝置動力部安排或委託專業安裝單位進行。

  2)新裝置安裝除錯後,經驗證合格後,由裝置動力部辦理《裝置安裝驗收移交單》。正式移交使用部門,裝置使用說明書、圖紙、合格證等檔案資料移交辦公室管理。

  3)新裝置驗收經試車不合格者,由裝置動力部通知供應廠商處理。

  4)自制裝置的驗收:在製造完工後,裝置動力部會同辦公室、技術部、使用部門進行驗收。自制裝置驗收時必須有相應的圖紙、說明書、精度檢驗單或技術鑑定書等資料。驗收合格後,由裝置檔案由辦公室負責歸檔。

  4 、建卡編號: 裝置驗收完成,裝置動力部將裝置編入《裝置臺帳》,並建立“裝置卡”及“維護記錄卡”等檔案。

  五、裝置的維護、保養:

  1 、使用與一級維護保養:

  1)一級維護保養:裝置的日常點檢、清掃、加油、消耗品的更換及簡易零件的修理,並做好更換與修理記錄。

  2)使用部門負責裝置的使用與一級維護保養,並對裝置保持完好和有效利用負直接責任。

  3)使用部門負責《裝置日常點檢表》內規定專案的執行與記錄。

  4)新上崗、轉崗、調入的裝置操作人員在使用裝置前,須進行培訓,學習裝置的結構效能、技術規範、安全操作規程、維護保養知識等基本常識和“三級保養制度”的內容要求,經考核合格後方可操作。

  5)特殊工種,如:行車工、電工等需按國家規定進行專業培訓,並經考試合格,由相關部門頒發操作證後上崗。

  2 、二級維護保養與修理:

  1)二級修理:現場無法自行更換且需專門技術才能恢復機器使用效能的修理。

  2)裝置動力部負責裝置的二級維護保養與修理,並記錄。

  3)裝置動力部每年制定《定期維護保養計劃表》,依計劃做好《定期保養記錄表》。

  3 、三級維護保養與修理:

  1)三級維護保養與修理:需委託生產廠商或專業機構做精度檢查或保養修理。

  2)三級維護保養與修理由裝置動力部提出申請,經核准後送修,並記錄。

  4 、預防保養:

  1)日常預防保養有:

  日常保養:如加油點檢、調整、清掃等;

  六、巡查點檢;

  定期整理:調整、換油、零件交換等;

  預防修理:異常發現的修理;

  更新修理:損壞的修理。

  2)按《定期維護保養計劃表》做定期維護保養並記錄。

  3)主要的生產裝置,如更換零件應隨時有備品可使用,裝置動力部應對裝置易耗品、易損件、採購困難、金額不高者,製作《備品一覽表》,建立備品庫存。

  備件儲備: 由裝置動力部制訂儲備定額。備件採購按公司物品採購相關規定執行。

  使用部門如需備件,應填寫《備件申請單》,經生裝置動力部審批後領用。

  備件應驗收入庫後,再領用,並嚴格入庫、出庫手續。

  備件應分類、分割槽、分機型保管,擺放整齊,標誌明顯,規範化。加強防鏽、防腐措施。定期核對帳物相符。

  七、裝置的移裝、借用:

  1 、裝置的移裝: 應根據生產工藝的要求,應由技術部提出申請報告,經批准後,由裝置動力部負責方可進行。裝置的移裝過程中的安裝事宜,由裝置動力處負責實施。

  2 、裝置的借用: 外借裝置須經裝置動力部同意,並報總經理批准後執行,裝置動力部應做好外借裝置記錄。

  八、裝置的封存管理:

  1、對閒置或連續停用三個月以上完好的生產裝置,所屬車間要填寫《裝置封存(啟用)申請單》。經裝置動力部批准後,方可封存,原則上原地封存。

  2、使用部門對封存裝置應做到斷電、斷油、斷水等,將裝置保養好,塗上防鏽油料,套上機床罩,掛上封存牌。裝置封存期間,指定專人定期檢查和保養,不準任意拆卸裝置及零部件。

  3、使用部門要求啟用封存裝置時,應填寫《裝置封存(啟用)申請單》,裝置動力部批准後,方能啟封投產。

  九、裝置的報廢

  1、凡列入固定資產的裝置,符合下列條件之一的,可按規定申請報廢:

  超過使用年限、主要結構陳舊、精度低劣、生產效率低,且不能改裝利用或大修雖能恢復精度,但經濟上不如更新合算。

  使用年限未到,但不能遷移的裝置,因建築物改造或工藝佈局必須拆毀的。

  裝置損耗嚴重,大修後效能精度仍不能滿足工藝要求的。

  腐蝕過甚,絕緣老化,磁性失效,效能低劣且無修復價值者或易發生危險的。

  因事故或其他災害,使裝置遭受嚴重損耗無修復價值的。

  國家規定的淘汰產品。

  2、裝置報廢的審批:凡符合報廢條件的裝置,由使用部門提出申請,報裝置動力部填寫《裝置報廢申請單》,經公司領導及上級主管部門批准後,方可報廢裝置。裝置未經批准報廢前,任何部門不得拆卸、挪用其零部件和自行報廢處理。

  3、銷帳:裝置經報廢后,應在《裝置臺帳》等表單中予以銷帳處理,應註明報廢日期、報廢批准人、報廢執行人等。

  十、特殊工序裝置、特種裝置的管理

  1、操作人員須經專門技術和崗位培訓考試合格後,方可操作裝置。

  2、操作人員須嚴格遵守安全操作規程,嚴禁超負荷、違反規定使用裝置。

  3、特殊工序裝置要滿足工藝要求。使用部門須定期進行裝置的精度檢查,並將檢查記錄裝置動力部備查。

  4、特種裝置須完好執行,嚴禁帶病作業,並按國家規定年檢和稽核。特種裝置的駕駛、操作人員,必須按國家規定培訓合格後操作。

  十三、裝置事故處理:

  1 、事故類別: 根據事故性質和所造成的損失分為一般事故、重大事故、特大事故。

  2 、事故處理: 發生裝置事故後,應立即切斷電源,保持現場,通知裝置動力部,經鑑定記錄後處理。使用部門應在事故發生後三日內填寫《裝置事故報告單》。裝置動力部組織有關人員,進行調查分析,根據事故性質和損失經濟大小,形成處理意見,報總經理審批。

  十四、相關表格:

  1、《裝置臺帳》

  2、《裝置安裝驗收移交單》

  3、《裝置日常點檢表》

  4、《定期維護保養計劃表》

  5、《定期保養記錄表》

  6、《備品一覽表》

  7、《備件申請單》

  8、《裝置封存(啟用)申請單》

  9、《裝置報廢申請單》

  10、《裝置報廢/銷帳記錄表》

  11、《裝置借用/租用協議書》

  12、《裝置借用/租用記錄表》

  13、《裝置大修理任務書》

  14、《裝置事故報告單》

  15、《裝置事故處理意見書》

  十五、作業流程圖(附後)

  十六、本制度如與國家相關規定相牴觸時,按國家規定執行。

  生產裝置責任人管理制度11

  第1章 總則

  第1條、目的

  1、保證操作人員的人身安全和生產活動的順利進行。

  2、保證公司裝置的正常執行,防範裝置安全事故的發生。

  第2條、適用範圍

  1、適用於公司各類裝置操作的安全管理工作。

  2、適用於操作人員對裝置的巡視、操作、檢查和維修等常規工作。

  第2章 操作裝置前的規定

  第3條、操作前的準備

  1、操作前,操作人員應認真閱讀操作說明,熟悉安全操作規範。

  2、操作人員必須瞭解裝置的效能和特點,對於危險環節,有關職能部門應設定明顯的安全標誌和安全防範裝置。

  第4條、操作人員的紀律。

  1、作業前,必須對裝置設施的傳動、電器部位的安全防護裝置、輔助材料的安全性進行檢查。

  2、作業中,如果發現裝置設施的轉動、電器部位發生故障,應立即予以解除。

  3、作業中,如果發現輔助材料不符合要求的,應及時更換。

  4、作業中,一旦發生事故應首先保護好現場並及時報告,協同有關部門進行處理。

  5、操作完畢,應認真擦洗、注油、,保持裝置實施處於良好狀態,定期對裝置進行保養。

  第3章 操作裝置中的安全管理

  第5條、制定裝置安全操作規範

  1、生產操作的裝置,均應制定健全的安全操作規程、安全技術規程、防火制度和維修保養制度。

  2、各種機械裝置的除錯、安裝、使用和修理均須符合安全要求。

  3、新裝、改裝、擴裝和技術革新、技術改造裝置專案,必須以安全技術、工業衛生、勞動保護觀點來確定技術方案。

  4、裝置在試車前應組織有關部門進行檢查,裝置和安裝應符合設計規範。

  5、新安裝的裝置投入生產前必須進行空轉,合格後方能帶負荷試車。

  第6條、安裝安全裝置

  1、生產過程中容易發生有毒氣體或粉塵,應安裝安全裝置,確保裝置的密封性和機械性。

  2、因壓力的施壓以及其他部件執行使得人體可能產生傷害的裝置,都要為裝置設有安全裝置。

  第7條、其他安全裝置的設定。

  1、高於地面2米以上的開閉裝置、閘板和附屬裝置,應有寬度為0。6毫米以上的走臺,走臺上應有該1米以上的堅固、可靠地欄杆。

  2、電動機及動力轉動裝置中,人員可能會接觸的部分應安裝堅固的金屬柵欄或罩子。

  3、機械裝置在停車進行掃除、加油、檢查、修理時,為防止他人啟動而發生意外,應有適當的安全裝置和明顯標誌。

  4、使用的閥門及其他所有計量儀器均應設定在照明充足的地點,以便操作、觀察和檢修。

  5、使用的閥門及其他調整裝置要便於操縱管理,反扣閥門或經常關閉的閥門和閘板上應懸掛明顯標誌。

  6、被切斷的與生產系統相連的管道應上好盲板,並掛上明顯的標誌。

  第8條、操作中的應急措施。

  1、裝置拆卸、貯槽時,其頂部走臺、通道、樓梯及其他工作人員有墜落危險的場所,須構築堅固的圍柵和扶欄。

  2、發現操作的裝置有嚴重故障,並有發生事故的風險時,應立即停止操作,逐級報告,並採取適當的安全措施。

  3、防止可燃氣體發生爆炸的措施。

  ⑴可燃性氣體管道、裝置的嚴密程度應達到防止氣體洩漏的基本要求。

  ⑵帶有可燃性氣體管道的廠房內應保持充分的換氣,禁止動用明火。

  ⑶不允許可燃性氣體管道、裝置產生負壓。

  第4章 操作裝置後的維護

  第9條、操作後的維護。

  1、操作裝置後應立即進行日常維護工作,對裝置進行清洗,檢查各支架和個連結處是否有異常。

  2、裝置開始使用後,沒半年應對裝置進行一次全面維護,保證裝置能夠靈活、正常開啟,排汙口乾淨。

  第10條、操作後的清洗。

  1、使用裝置後,應從裝置的外表開始,對錶面各部位可見的泥汙、灰垢、油汙正常清洗。

  2、確保裝置各部件的安裝位置,將裝置可拆卸部位全部拆除進行清洗。

  3、檢查各部位有無缺陷,是否需要更換零件,如需要,應對其進行更換和修復。

  第11條、操作後的檢修。

  1、根據裝置的結構、生產執行特點及重要程度選擇線上修理或離線修理。

  2、根據檢修方案,備齊有關技術資料、工裝、夾具、機具、量具和材料等。

  第5章 附則

  第12條、本規定由生產部負責制定並解釋。

  第13條、本規定經批准後自頒佈之日起實行。

  生產裝置責任人管理制度12

  第一條 為了加強民用爆破器材專用生產裝置的安全管理,保障人民生命財產的安全,鼓勵技術進步,促進行業持續、快速、安全發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及《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條例》,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凡直接用於民用爆破器材專用生產的裝置(以下簡稱“民爆專用裝置”),其安全使用年限的管理適用於本規定。

  第三條 新研製的民爆專用裝置的危險程度分類及安全使用年限,依據本規定的原則由國防科工委組織專家確定。

  第四條 民爆器材行政主管部門依據本規定對民爆專用裝置使用年限實施監管。

  國防科工委負責民爆專用裝置目錄的制定及裝置危險程度的分類。

  省級民爆器材行政主管部門負責本區域生產企業民爆專用裝置的備案、安全使用的監管及違規行為的處罰。

  第五條根據使用的安全狀況,對達到本規定所規定的安全使用年限的民爆專用裝置,實行強制報廢。

  第六條根據使用場所的危險程度,民爆專用裝置分為0類、ⅰ類、ⅱ類和ⅲ類,具體危險程度分類及安全使用年限規定如下:

  (一)0類—直接用於爆炸危險品加工生產,並已發生過多起重大燃燒、爆炸事故的專用裝置,自裝置安裝之日起最長使用年限為5年;

  (二)ⅰ類—直接用於爆炸危險品加工生產,危險性大的專用裝置,自裝置安裝之日起最長使用年限為10年;

  (三)ⅱ類—直接用於爆炸危險品加工生產,危險性較小的專用裝置,自裝置安裝之日起最長使用年限為12年;

  (四)ⅲ類—用於具有燃燒危險的原料加工或不直接接觸危險品的專用裝置,自裝置安裝之日起最長使用年限為15年。

  第七條 對0類、ⅰ類、ⅱ類民爆專用裝置實行目錄管理,民爆專用裝置的目錄由國防科工委制定。

  第八條 凡在民用爆破器材生產線上使用的0類、ⅰ類、ⅱ類專用裝置,屬下列情況之一的應實施強制報廢:

  (一)達到國家和行業強制報廢年限的;

  (二)雖未達到本規定所規定的年限,但經修理和調整後仍不滿足設計功能要求的,或達不到安全執行技術條件的;

  (三)技術性能落後、未達到行業規定的耗能標準、產能過低或用人太多的;

  (四)對安全起關鍵作用的核心部件壽命期限已到的;

  (五)影響生產安全的工藝引數監控不完善的;

  (六)由於裝置因素造成安全事故的;

  (七)有相關規定的其它情況。

  第九條 民爆專用裝置在距本規定使用年限最後的1~2年內,應加大裝置檢查、維護保養頻率,確保裝置執行穩定;民爆專用裝置的易損件應根據其使用技術狀態及製造廠的要求及時更換。

  第十條 民爆專用裝置使用單位應建立裝置臺帳和裝置管理管理制度,0類、ⅰ類、ⅱ類民爆專用裝置在安裝後1個月內報省級民爆器材行政主管部門備案。

  第十一條 各省級民爆器材行政主管部門應依據本規定製定實施細則,對本地區民爆專用裝置實施有效監管。

  第十二條 嚴格禁止0類、ⅰ類、ⅱ類民爆專用裝置超年限使用,對未按規定報廢的,一經發現,視危害程度及後果追究相關責任。

  0類、ⅰ類民爆專用裝置超年限使用或未按規定報廢的,報請國防科工委吊銷裝置所在生產線的安全生產許可證。

  ⅱ類民爆專用裝置超年限使用或未按規定報廢的,給予所在生產線停產6個月的整頓,待省級民爆器材行政主管部門驗收合格後方可恢復生產。

  第十三條 現場混裝炸藥車和移動式地面炸藥生產專用裝置及車輛,按本規定相關條款執行。

  第十四條 民爆器材運輸車輛除應符合《爆破器材運輸車安全技術條件》的規定外,還應滿足公安部《機動車[msi]強制報廢標準規定》的要求。

  第十五條 進口的民爆專用裝置的安全使用年限參照進口技術合同中裝置製造商的規定和本規定確定。

  第十六條 民爆專用裝置提供方或製造廠提供的專用裝置,必須提供安全使用規定、維修和檢測方法;明確規定提供的專用裝置的使用年限及其易損件的更換週期。

  第十七條 鼓勵在民爆器材生產中採用成熟可靠的新工藝、新裝置。專案研製過程中採用新技術、新裝置和新材料時,應符合《民用爆炸物品科技管理辦法》(科工爆[2007]192號)的要求。

  第十八條 本辦法由國防科工委負責解釋。

  第十九條 本規定自發布之日起施行。

  生產裝置責任人管理制度13

  1、目的。

  為了加強裝置、設施的管理,保證裝置正常運轉,設施條件滿足生產過程能力要求。

  2、適用範圍。

  本程式規定了裝置的選型、驗收、報廢以及裝置、設施在使用過程中的日常保養、衛生清理和檢查維修等一系列要求。本程式適用於公司生產裝置、設施的控制。

  3、職責。

  由生產車間負責生產裝置、設施的管理工作,和車間負責按規定要求操作執行,並負責本車間裝置、設施的日常維護和衛生清理。

  4、工作程式。

  4.1裝置的選型、安裝、除錯及驗收

  4.1.1大型或重要裝置的選購由生產裝置科根據產品生產策劃的安排,組織調查研究,進行技術、經濟論證,定出最佳配置、採購方案,經質量管理科會籤、總經理批准後執行。填寫《生產設施配置購銷單》。

  4.1.2新購裝置進廠由裝置科組織進行檢查。

  4.1.3裝置安裝完畢,由總經理、生產車間、質檢部、車間裝置負責人及裝置生產廠家共同進行驗收,執行效果達到出廠技術要求,並填寫《裝置驗收單》,驗收合格後辦理移交手續,形成的檔案及出廠技術資料交檔案室儲存,在《生產設施一覽表》上登記。

  4.2裝置使用的日常維護

  4.2.1各車間實行嚴格的裝置使用崗位責任制,實行定人定機管理,多人操作的裝置須指定一人負責,嚴格執行交接班制度。

  4.2.2各車間必須貫徹執行裝置操作規程和《裝置維護保養制度》。

  4.2.3各車間應加強裝置日常保養和維修工作,定期對裝置進行清法、潤滑、調整。

  4.3裝置、設施的檢查

  4.3.1各車間裝置、設施負責人每天不少於一次對本車間裝置狀況巡迴檢查,並做好記錄。

  4.3.2對連續出現質量問題的裝置、設施,認真檢查維修,分析原因,做好記錄。

  4.3.3裝置、設施發生事故,車間應填寫《檢修單》報生產車間,組織有關人員進行調查分析,查明原因,及時採取措施。

  4.4裝置、設施的維修

  4.4.1裝置、設施的檢修應堅持“預防為主”的方針,推行以狀態監測為基礎的全員預防維修技術,提高檢修水平,縮短檢修時間,降低檢修成本。

  4.5裝置的報廢

  4.5.1裝置具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予以報廢:

  4.4.2車間根據裝置出廠要求和執行狀態,對裝置進行潤滑、維護、保養、並做好記錄。

  4.4.3大修計劃由各車間編制初步計劃,報生產車間,生產車間據此並根據裝置、設施執行及歷年檢修情況,編制全公司大修計劃,填寫《裝置檢修計劃》由總經理批准後實施。大修完畢,由生產車間組織車間有關人員組成驗收小組,按照有關標準要求進行驗收、試車、經驗收合格後填寫《檢修單》。

  a、己超過規定使用年限的老舊裝置,裝置效能己達不到最低使用要求,不能修復者。

  b、型號過於老舊,裝置效能達不到最低使用要求,無法提高效能的。

  c、嚴重影響生產,繼續使用會引起危險、事故、且不能修復的。

  d、因意外事故使裝置受到嚴重損壞,無法使用,修復的。

  4.5.2凡固定資產報廢時,應填寫《固定資產(裝置)報廢單》報主管部門審批後,辦理消帳手續。

  4.6裝置、設施的衛生管理

  4.6.1廠房與設施要有必要的防鼠、防蠅措施,汙水排放管道保持暢通,廢水不得外溢;

  4.6.2原料清理過程需要有清理裝置,

  4.6.3成品必須有專用庫房,不得與其它物品同庫存放、同車運輸;

  4.6.4車間班前班後應進行衛生清理,防止裝置、設施中滯留物料,發生黴變;

  4.6.5按衛生實施細則的要求定期打掃車間環境衛生、並定期檢查。

  4.7裝置、設施停產、復產管理

  車間人員對停產復產時應認真填寫《停產、復產裝置安全控制檯帳》,如實記錄停產復產時間、裝置設施狀況,在備註中註明停產復產原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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