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全生產裝置保障制度(通用5篇)
安全生產裝置保障制度(通用5篇)
在日常生活和工作中,大家逐漸認識到制度的重要性,制度是指一定的規格或法令禮俗。制度到底怎麼擬定才合適呢?下面是小編收集整理的安全生產裝置保障制度(通用5篇),僅供參考,大家一起來看看吧。
安全生產裝置保障制度1
第1章 總則
第1條、目的
1、保證操作人員的人身安全和生產活動的順利進行。
2、保證公司裝置的正常執行,防範裝置安全事故的發生。
第2條、適用範圍
1、適用於公司各類裝置操作的安全管理工作。
2、適用於操作人員對裝置的巡視、操作、檢查和維修等常規工作。
第2章 操作裝置前的規定
第3條、操作前的準備
1、操作前,操作人員應認真閱讀操作說明,熟悉安全操作規範。
2、操作人員必須瞭解裝置的效能和特點,對於危險環節,有關職能部門應設定明顯的安全標誌和安全防範裝置。
第4條、操作人員的紀律。
1、作業前,必須對裝置設施的傳動、電器部位的安全防護裝置、輔助材料的安全性進行檢查。
2、作業中,如果發現裝置設施的轉動、電器部位發生故障,應立即予以解除。
3、作業中,如果發現輔助材料不符合要求的,應及時更換。
4、作業中,一旦發生事故應首先保護好現場並及時報告,協同有關部門進行處理。
5、操作完畢,應認真擦洗、注油、,保持裝置實施處於良好狀態,定期對裝置進行保養。
第3章 操作裝置中的安全管理
第5條、制定裝置安全操作規範
1、生產操作的裝置,均應制定健全的安全操作規程、安全技術規程、防火制度和維修保養制度。
2、各種機械裝置的除錯、安裝、使用和修理均須符合安全要求。
3、新裝、改裝、擴裝和技術革新、技術改造裝置專案,必須以安全技術、工業衛生、勞動保護觀點來確定技術方案。
4、裝置在試車前應組織有關部門進行檢查,裝置和安裝應符合設計規範。
5、新安裝的裝置投入生產前必須進行空轉,合格後方能帶負荷試車。
第6條、安裝安全裝置
1、生產過程中容易發生有毒氣體或粉塵,應安裝安全裝置,確保裝置的密封性和機械性。
2、因壓力的施壓以及其他部件執行使得人體可能產生傷害的裝置,都要為裝置設有安全裝置。
第7條、其他安全裝置的設定。
1、高於地面2米以上的開閉裝置、閘板和附屬裝置,應有寬度為0。6毫米以上的走臺,走臺上應有該1米以上的堅固、可靠地欄杆。
2、電動機及動力轉動裝置中,人員可能會接觸的部分應安裝堅固的金屬柵欄或罩子。
3、機械裝置在停車進行掃除、加油、檢查、修理時,為防止他人啟動而發生意外,應有適當的安全裝置和明顯標誌。
4、使用的閥門及其他所有計量儀器均應設定在照明充足的地點,以便操作、觀察和檢修。
5、使用的閥門及其他調整裝置要便於操縱管理,反扣閥門或經常關閉的閥門和閘板上應懸掛明顯標誌。
6、被切斷的與生產系統相連的管道應上好盲板,並掛上明顯的標誌。
第8條、操作中的應急措施。
1、裝置拆卸、貯槽時,其頂部走臺、通道、樓梯及其他工作人員有墜落危險的場所,須構築堅固的圍柵和扶欄。
2、發現操作的裝置有嚴重故障,並有發生事故的風險時,應立即停止操作,逐級報告,並採取適當的安全措施。
3、防止可燃氣體發生爆炸的措施。
⑴可燃性氣體管道、裝置的嚴密程度應達到防止氣體洩漏的基本要求。
⑵帶有可燃性氣體管道的廠房內應保持充分的換氣,禁止動用明火。
⑶不允許可燃性氣體管道、裝置產生負壓。
第4章 操作裝置後的維護
第9條、操作後的維護。
1、操作裝置後應立即進行日常維護工作,對裝置進行清洗,檢查各支架和個連結處是否有異常。
2、裝置開始使用後,沒半年應對裝置進行一次全面維護,保證裝置能夠靈活、正常開啟,排汙口乾淨。
第10條、操作後的清洗。
1、使用裝置後,應從裝置的外表開始,對錶面各部位可見的泥汙、灰垢、油汙正常清洗。
2、確保裝置各部件的安裝位置,將裝置可拆卸部位全部拆除進行清洗。
3、檢查各部位有無缺陷,是否需要更換零件,如需要,應對其進行更換和修復。
第11條、操作後的檢修。
1、根據裝置的結構、生產執行特點及重要程度選擇線上修理或離線修理。
2、根據檢修方案,備齊有關技術資料、工裝、夾具、機具、量具和材料等。
第5章 附則
第12條、本規定由生產部負責制定並解釋。
第13條、本規定經批准後自頒佈之日起實行。
安全生產裝置保障制度2
1、檢修前各單位要成立檢修指揮部,對檢修實行統一領導,統一指導,各種機具的調配,其成員明確分工,各負其責。
2、停工檢修專案應做到五定,即定檢修方案、定檢修人員、定安全措施、定檢修質量、定檢修進度。
3、詳細檢查檢修所用施工機具、材料、裝置是否符合安全技術要求,安全保險裝置是否齊全完好,靈敏可靠,並做好種類機具、材料、裝置的擺放佈局。
4、裝置停工檢修必須制訂停工、檢修、開工方案,及其安全技術措施。重大技術措施、安全措施及檢修專案需有主管安全經理簽發的安全檢修方案。
5、凡進入現場檢修的人員,檢修前要進行安全教育,做到組織、思想、措施三落實,特別對外來工、新工人、臨時工、民工要進行重點教育,進入專案作業時,單位要進行第二次安全教育,並做記錄,造冊登記。
6、生產裝置停工前擬定有關停工檢修安全管理工作的措施,制定管理制度,落實停工檢修安全措施。
7、聘請外單位檢修專案在簽訂合同時,必須同時簽訂安全施工措施保證書,規定施工單位對承包檢修專案安全工作負全責。嚴格執行所在單位安全管理規定。接受所在單位安全技術部門的統一監督檢查。
8、聘請外單位檢修的專案,發包單位必須指定專人負責向外來施工單位各類人員做好檢修專案安全措施技術交底。
9、動火票審批人必須親臨現場,逐項落實防火措施,方可簽發動火票,一張動火票只限一點,每張動火票不準超過24小時。
10、動火前防火監護人,動火人要逐條落實動火票上的措施,確信無誤方可動火,動火時監護人不得離開動火點。
11、生產裝置停工檢修必須做到:
11.1吹掃管線,並做記錄;
11.2專人負責加設盲板,並做記錄;
11.3將檢修現場劃分成區域,專人負責防火;
11.4專人負責排汙檢查;
11.5區域防火負責人負責各種下水井、明溝堵蓋工作。
12、工作現場嚴禁吸菸,嚴禁用汽油、香焦水等清洗零件及汙物,嚴禁穿不符要求的服裝進入現場。
13、下水井、電纜溝等要有安全標誌,夜間要設安全燈。
14、檢修現場臨時照明不得隨意架設,必須有安全部門批示,專人架設。
安全生產裝置保障制度3
1目的
為加強裝置的安全生產管理,提高公司裝置管理人員和操作人員的.安全生產意識,保障人民生命財產的安全,最大限度地減少事故損失,特制定本制度。
2適用範圍
適用於本公司管理的、機械、動力等裝置的安全生產管理。
3管理職責
技術生產部負責整個公司的裝置安全生產管理工作,貫徹執行上級有關安全生產的方針政策和各項規定,組織和實施公司的裝置安全生產宣傳教育活動,開展裝置操作者的理論和技能培訓工作,努力提高其安全生產意識;定期開展裝置的安全生產檢查。負責裝置安全生產的調查和處理;協助公司安全生產領導小組做好各項安全生產管理工作。
4工作程式
4.1基礎管理
4 .1.1裝置操作人員必須持有效證件才能操作相應裝置,專用裝置操作人員必須經過專門培訓並經管理處裝置科同意後才能操作相應裝置。
4.1.2特種車輛的操作人員、電工必須經過專門培訓,取得有關部門核發的特種作業操作證才能上崗。
4.1.3裝置操作人員必須遵守相應裝置的安全操作規程。
4.1.4裝置操作人員必須遵守本單位有關裝置管理的辦法、制度和規定。
4.1.5技術生產部要經常利用各種會議、書刊、標語等形式宣傳黨和國家關於機械裝置安全生產的方針、政策、法規、法令以及機械裝置安全生產技術知識和標準。
4.1.6技術生產部每月定期組織裝置操作人員進行安全學習,並做好記錄,督促操作人員遵守安全操作規程和安全生產製度,參加各種安全生產活動。
4.2責任事故範圍
4.2.1責任機械事故:凡下列原因引起的機械非正常損壞或損失,造成機械技術性能下降,使用壽命縮短均屬責任事故。
a)不按規定加註(更換)潤滑油、冷卻液,造成裝置損壞的。
b)因能檢查到的部位(螺絲、螺母、銷釘、鍵及連線杆)鬆動、脫落而造成裝置損壞的。
c)由於外部因素(工具、螺絲、雜物)等物件遺落在裝置內而影響裝置正常運轉,造成裝置損壞的。
d)裝置運轉超過核定速度或核定載荷,造成裝置損壞的。
e)違反裝置安全操作規程,違章操作造成裝置損壞的。
f)非本裝置定崗人員操作裝置,造成損壞的。
g)裝置在運轉中發現異常現象而不停機檢查排除隱患,造成裝置損壞的,或操作人員擅自離開崗位,不能及時發現事故隱患,造成裝置損壞的。
h)裝置管理員及維修人員在裝置檢查中發現事故隱患,裝置操作人員接到通知後不及時排除造成裝置損壞的。
i)指揮人員或主管領導強迫工人違反機械效能或操作規程進行危險作業,使機械在惡劣環境中工作造成裝置損壞的。
j)裝置自然事故隱瞞或拖延不報者,經檢查發現後按責任事故處理。
4.2.2非責任事故,凡因自然災害或不可抗拒的外界原因而因設計、製造等先天缺陷,而又無法預防和補救所造成的事故,屬非責任事故。
4.3責任事故分類
4.3.1根據事故造成的直接經濟損失,機械事故分為:
a)一般事故:直接經濟損失價值5000元(含)以內;
b)大事故:直接經濟損失價值在5000~20000元;
c)重大事故:直接經濟損失價值在20000元以上。
4.3.2、成的直接經濟損失或人員傷亡,交通事故分為:
a)輕微事故:一次性造成輕傷1~2人,或直接經濟損失不足1000元;
b)一般事故:一次性造成重傷1~2人,或輕傷3人以上,或直接經濟損失不足3萬元;
c)重大事故:一次性造成死亡1~2人,或重傷3人以上10人以下,或直接經濟損失在3~6萬元之間;
d)特大事故;一次性造成死亡3人以上,或重傷11人以上;或者死亡1人,同時重傷8人以上;或者死亡2人,同時重傷5人以上;或直接經濟損失6萬元以上。
4.4事故的調查
4.4.1發生裝置機械事故,操作員應立即停機,保護現場並報告裝置管理人員及單位領導,裝置管理人員必須及時到現場。如涉及人身傷亡或事故損失有可能擴大的情況,應首先組織搶救。
4.4.2凡發生事故應在8小時內報有關管理部門,發生重特大事故在2小時內報有關管理部門。
4.4.3事故發生後,裝置管理人員要及時召集有關人員進行現場檢查和周密調查,聽取當事人和旁證人的申述,詳細記錄事故發生的有關情況及造成後果,作為分析事故的依據。
4.4.4發生機械大事故及一般交通事故,裝置部應會同有關人員到事故現場進行事故調查與分析。
4.5事故的分析
4.5.1對於發生的責任事故必須按照“四不放過”原則(即事故原因沒有分析清楚不放過;事故當事者和幹部、群眾沒有受到教育不放過;沒有切實可行的防範措施不放過;責任人未受處理不放過),認真進行分析和處理。
4.5.2事故分析的基本要求:
a)要重視並及時進行事故分析。分析工作進行得越早,原始資料越多,分析事故原因的根據就越充分。要儲存好分析的原始資料。
b)如需拆卸發生事故的機械部件時,要避免使零件在產生新的損傷或變形等情況發生。
c)分析事故時,除注意發生事故部位外,還要詳細瞭解周圍環境,多訪問有關人員,以便得出真實情況。
d)分析事故應以損壞的實物和現場實際情況為主要依據,進行科學的檢查、化驗等多方面的因素和資料仔細分析判斷,不得盲目推測,主觀臆斷。
e)事故發生往往是由多種因素造成的,分析時必須從多方面進行,確有科學依據時才能做出結論,避免由於結論片面而引起不良後果。
f)凡發生事故,必須在24小時內填寫《事故報告》報有關,發生重特大事故必須在10小時內填寫《事故報告》報有關管理部門。
g)凡隱瞞事故不報或拖延上報時間,破壞現場阻礙調查和處理,一經發現,從重處罰,並追究相關人員責任。
安全生產裝置保障制度4
1.設定目的
為了加強對特種裝置(設施)的安全管理,重點防止和減少各類安全事故,保障職工的生命安全和健康及財產、環境不受損失。為此,特設定本制度。
2.適用範圍
本制度適用於公司下屬各工廠的特種裝置的管理。根據國務院373號令《特種裝置監察條例》鍋爐(含附件)、壓力容器(含氣瓶)、壓力管道、起重機械(電梯)、廠內機動車輛等。
3.規範性引用檔案
《特種裝置安全監察條例(國務院第549號令2009.05.01實施)》
《特種裝置質量監督與安全監察規定(質監總局2000.10.01實施)》
《特種設備註冊登記與使用細則(質量監督檢驗檢疫總局2001.04.09實施)》
《鍋爐壓力容器壓力管道特種裝置事故處理規定(質量監督檢驗檢疫總局2001.11.15實施)》
4.職責
4.1主管生產安全的副總經理對本公司特種裝置的安全全面負責。
4.2機動部門負責特種裝置(設施)的安裝、投產、註冊登記,建立特種裝置檔案,定期檢驗和定期自行檢查記錄,並指導協助工廠做好特種裝置的維護和保養、檢查和考核。
4.3安全部門負責對特種裝置(設施)和危險性較大裝置(設施)的安裝、執行、操作進行安全監督管理。並指導制定安全操作規程和執行情況檢查,定期對特種裝置(設施)的檢查和督促國家檢測。
4.4特種裝置使用單位負責本單位特種裝置(設施)安全執行,做好定期檢查記錄、維護和保養。定崗定人持證操作。
5.管理程式
5.1鍋爐與輔機安全要求
5.1.1鍋爐使用應有“三證”(產品合格證、使用登記證、年度檢驗報告)齊全。並將有關登記證照和規章制度懸掛在鍋爐房內醒目處。
5.1.2鍋爐安全閥、水位表、壓力錶等附件齊全、完好、靈敏、可靠,排汙裝置無洩漏。在檢驗週期使用。
5.1.3按規定合理設定報警和連鎖裝置,鍋爐額定蒸發量大於等於2t/h的應裝設極限高、低水位報警器和極低水位聯鎖保護裝置。額定蒸發量大於等於6t/h應裝設超壓報警和聯鎖裝置。
5.1.4給水裝置完好、配備合理。採用機械供水時應設定兩套給水裝置。
5.1.5爐牆無嚴重漏風、漏煙,油、氣、煤粉爐防爆式裝置完好
5.1.6水質處理應能達到指標要求,爐內水垢在1.5mm以下
5.1.7各類管道無洩漏,保溫層完好無損,管道構架牢固可靠
5.1.8其他輔機裝置應符合機械安全要求
5.1.9其它鍋爐房及操作規定
⑴鍋爐、壓力容器執行間,應有防爆措施,並配備足夠數量的消防器材。
⑵鍋爐、壓力容器操作人員,應嚴格遵守安全操作規程,服從安全人員的監督檢查,不得擅離職守。
⑶建立健全安全操作規程,嚴格按制度和規程辦事,執行記錄詳實、認真,並妥善保管,認真做好交接班手續。
⑷操作執行人員要勤看、勤查,發現異常要及時報告。
⑸工作人員嚴禁帶病工作,嚴禁酒後上班。
⑹安全閥、水位表、壓力錶等安全附件必須,操作執行人員發現安全附件損失,應立即通知檢驗人員及時更換。
5.2壓力容器、壓力管道安全要求
5.2.1各種《壓力容器使用登記表》和《壓力容器使用證》、註冊證件、定期檢驗報告、質量證明書、出廠合格證、年檢報告等技術資料齊全。
5.2.2本體外現檢查;介面部位,焊接接頭等部件無裂紋、變形、過熱、洩漏等缺陷。外表面無嚴重腐蝕現象。
5.2.3安全附件;壓力錶在檢驗週期內使用。安全閥鉛封應完好,動作可靠,
5.2.3支承(支座)應完好,基礎可靠,無位移、沉降、傾斜、開裂等缺陷,螺栓連線牢固。
5.2.4疏水器、排汙(水)閥無洩漏,佈局合理、排放物對周圍環境無汙染
5.2.5執行狀況良好,無超載、超壓、超溫現象;無異常振動聲響現象;有定期巡迴檢查記錄
5.3工業管道
5.3.1漆色標記應明顯,流向清晰。
5.3.2應有全廠管網平面佈置圖,標記完整,位置準確,管網設計、安裝、驗收技術資料齊全。
5.3.3管道完好,無嚴重腐蝕、無洩漏(3點/1OOOm),防靜電積聚措施可靠。
5.3.4埋地管道敷層完整無破損,架空管道支架牢固合理。
5.4工業氣瓶
5.4.1氣瓶狀況
⑴在檢驗週期內使用;
⑵外觀無缺陷及腐蝕;
⑶漆色及標誌正確、明顯;
⑷安全附件齊全、完好。
5.4.2儲存要求
⑴倉庫狀況良好,安全標誌完善;
⑵各種瓶及空、實瓶應分開存放,存放量符合規定;
⑶標記明顯,間距合理;空、實瓶的存放處應有明顯標識,並保持間距1.5m以上;
⑷各種護具及消防器材齊全、可靠。
5.4.3安全使用
⑴防傾倒措施可靠;
⑵工作場地存放量符合規定,作業現場的氣瓶,同一地點放置數量不應超過5瓶;若超過5瓶,但不超過20瓶時,應有防火防爆措施;超過20瓶以上時,必須設定二級瓶庫。
⑶與明火間距符合規定;氣瓶不得靠近熱源,可燃、助燃氣體氣瓶與明火間距應大於10米,氣瓶壁溫應小於60℃。嚴禁用溫度超過40℃的熱源對氣瓶加熱。
5.3起重機械(電梯、電動葫蘆)安全要求
5.5鋼絲繩的斷絲數、腐蝕(磨損)量、變形量、使用長度和固定狀態等應符合國標規定
5.5.2滑輪與護罩完好,轉動靈活
5.5.3吊鉤等取物裝置無裂紋、明顯變形或磨損超標等缺陷,緊固裝置完好
5.5.4制動器工作可靠,磨損件無超標使用,安裝與制動力矩符合要求
5.5.5各類行程限位、限量開關與聯鎖保護裝置完好可靠
5.5.6緊停開關、緩衝器和終端止檔器等停車保護裝置使用有效
5.5.7各種訊號裝置與照明設施符合規定
5.5.8PE連線可靠,電器裝置完好有效
5.5.9各類防護罩、蓋、欄、護板等完備可靠,安裝符合要求
5.5.10露天起重機的防雨罩、夾軌鉗或錨定裝置使用有效
5.5.11安全標誌與消防器材配備齊全
5.5.12各類吊索具管理有序,狀態完好
5.6廠內機動車輛
5.6.1車輛必須具有國家統一制定的牌照,有關技術資料及檔案齊全,且定期檢驗。
5.6.2動力系統運轉平穩,線路、管路無漏電、漏水、漏油
5.6.3燈光電氣部分完好,儀表、照明、訊號及各附屬安全裝置效能良好
5.6.4傳動系統運轉平穩
5.6.5行駛系統連線緊固,輪胎無損傷
5.6.6轉向系統輕便靈活
5.6.7制動系統安全有效,制動距離符合要求
5.7安全管理
5.7.1特種裝置(工業氣瓶有供氣單位定期檢測外)均應按規定建立臺帳,法定資質單位定期檢測。儲存檢測報告。
5.7.2裝置應進行定期自檢記錄。
5.7.3裝置改造或大修理應存入裝置檔案。
5.7.4裝置發生事故或有重大故障應有記錄。
6.考核
按裝置管理考核辦法或《安全生產獎懲制度》執行。
7.記錄
8.附則
本制度由企業安全生產委員會提出;
本制度由工程部歸口管理;
本制度由工程部負責起草;
本制度由工程部負責解釋。
安全生產裝置保障制度5
第一條 為了加強民用爆破器材專用生產裝置的安全管理,保障人民生命財產的安全,鼓勵技術進步,促進行業持續、快速、安全發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及《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條例》,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凡直接用於民用爆破器材專用生產的裝置(以下簡稱“民爆專用裝置”),其安全使用年限的管理適用於本規定。
第三條 新研製的民爆專用裝置的危險程度分類及安全使用年限,依據本規定的原則由國防科工委組織專家確定。
第四條 民爆器材行政主管部門依據本規定對民爆專用裝置使用年限實施監管。
國防科工委負責民爆專用裝置目錄的制定及裝置危險程度的分類。
省級民爆器材行政主管部門負責本區域生產企業民爆專用裝置的備案、安全使用的監管及違規行為的處罰。
第五條根據使用的安全狀況,對達到本規定所規定的安全使用年限的民爆專用裝置,實行強制報廢。
第六條根據使用場所的危險程度,民爆專用裝置分為0類、ⅰ類、ⅱ類和ⅲ類,具體危險程度分類及安全使用年限規定如下:
(一)0類—直接用於爆炸危險品加工生產,並已發生過多起重大燃燒、爆炸事故的專用裝置,自裝置安裝之日起最長使用年限為5年;
(二)ⅰ類—直接用於爆炸危險品加工生產,危險性大的專用裝置,自裝置安裝之日起最長使用年限為10年;
(三)ⅱ類—直接用於爆炸危險品加工生產,危險性較小的專用裝置,自裝置安裝之日起最長使用年限為12年;
(四)ⅲ類—用於具有燃燒危險的原料加工或不直接接觸危險品的專用裝置,自裝置安裝之日起最長使用年限為15年。
第七條 對0類、ⅰ類、ⅱ類民爆專用裝置實行目錄管理,民爆專用裝置的目錄由國防科工委制定。
第八條 凡在民用爆破器材生產線上使用的0類、ⅰ類、ⅱ類專用裝置,屬下列情況之一的應實施強制報廢:
(一)達到國家和行業強制報廢年限的;
(二)雖未達到本規定所規定的年限,但經修理和調整後仍不滿足設計功能要求的,或達不到安全執行技術條件的;
(三)技術性能落後、未達到行業規定的耗能標準、產能過低或用人太多的;
(四)對安全起關鍵作用的核心部件壽命期限已到的;
(五)影響生產安全的工藝引數監控不完善的;
(六)由於裝置因素造成安全事故的;
(七)有相關規定的其它情況。
第九條 民爆專用裝置在距本規定使用年限最後的1~2年內,應加大裝置檢查、維護保養頻率,確保裝置執行穩定;民爆專用裝置的易損件應根據其使用技術狀態及製造廠的要求及時更換。
第十條 民爆專用裝置使用單位應建立裝置臺帳和裝置管理管理制度,0類、ⅰ類、ⅱ類民爆專用裝置在安裝後1個月內報省級民爆器材行政主管部門備案。
第十一條 各省級民爆器材行政主管部門應依據本規定製定實施細則,對本地區民爆專用裝置實施有效監管。
第十二條 嚴格禁止0類、ⅰ類、ⅱ類民爆專用裝置超年限使用,對未按規定報廢的,一經發現,視危害程度及後果追究相關責任。
0類、ⅰ類民爆專用裝置超年限使用或未按規定報廢的,報請國防科工委吊銷裝置所在生產線的安全生產許可證。
ⅱ類民爆專用裝置超年限使用或未按規定報廢的,給予所在生產線停產6個月的整頓,待省級民爆器材行政主管部門驗收合格後方可恢復生產。
第十三條 現場混裝炸藥車和移動式地面炸藥生產專用裝置及車輛,按本規定相關條款執行。
第十四條 民爆器材運輸車輛除應符合《爆破器材運輸車安全技術條件》的規定外,還應滿足公安部《機動車[msi]強制報廢標準規定》的要求。
第十五條 進口的民爆專用裝置的安全使用年限參照進口技術合同中裝置製造商的規定和本規定確定。
第十六條 民爆專用裝置提供方或製造廠提供的專用裝置,必須提供安全使用規定、維修和檢測方法;明確規定提供的專用裝置的使用年限及其易損件的更換週期。
第十七條 鼓勵在民爆器材生產中採用成熟可靠的新工藝、新裝置。專案研製過程中採用新技術、新裝置和新材料時,應符合《民用爆炸物品科技管理辦法》的要求。
第十八條 本辦法由國防科工委負責解釋。
第十九條 本規定自發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