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員核酸檢測工作制度

全員核酸檢測工作制度

  在現實社會中,制度的使用頻率呈上升趨勢,制度泛指以規則或運作模式,規範個體行動的一種社會結構。我們該怎麼擬定製度呢?下面是小編為大家收集的全員核酸檢測工作制度,希望對大家有所幫助。

  全員核酸檢測工作制度1

  第一條為規範大規模新冠病毒核酸檢測工作,保障檢測效率和質量,有效控制疫情,根據《傳染病防治法》《突發公共衛生事件應急條例》《醫療機構管理條例》《病原微生物實驗室生物安全管理條例》《醫療機構臨床實驗室管理辦法》等法律法規規定,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本辦法所稱大規模新冠病毒核酸檢測,是指轄區內區域性或全部人群需開展新冠病毒核酸檢測,檢測量超過轄區內單體醫療衛生機構日常最大檢測能力,需調動轄區內更多或轄區外檢測力量,共同完成的核酸檢測工作。

  第三條開展大規模新冠病毒核酸檢測的實驗室(以下簡稱大規模檢測實驗室),包括具備新冠病毒核酸檢測資質的醫療機構實驗室(含醫學檢驗實驗室,下同)和疾控機構實驗室。

  第四條根據交通條件、人口及醫療衛生機構資源分佈等因素,對設區的地市級以上城市及縣域內開展大規模檢測的實驗室進行分類管理。

  第五條大規模檢測實驗室應當同時符合以下條件:

  (一)取得《醫療機構執業許可證》的醫療機構,或取得《事業單位法人證書》的疾控機構。

  (二)醫療機構實驗室應當符合《醫療機構臨床基因擴增檢驗實驗室管理辦法》的要求。

  (三)按照規定規範開展室內質控,並參加省級及以上衛生健康行政部門委託臨床檢驗中心或其他機構組織的實驗室室間質評,且最近兩次質評結果合格。

  (四)具備經過衛生健康行政部門稽核備案的生物安全二級或以上實驗室條件。

  (五)近兩年內未受行政處罰,信譽良好。

  (六)省級衛生健康行政部門根據檢測時效要求規定的其他條件。

  第六條承擔設區的地市級以上城市大規模新冠病毒核酸檢測的實驗室,除具備第五條規定的條件外,原則上還應當具備每天檢測至少5000管的能力。

  承擔縣域大規模新冠病毒核酸檢測的實驗室,除具備第五條規定的條件外,原則上還應當具備每天檢測至少1000管的能力。縣域內的最大檢測能力不足時,可委託其他大規模檢測實驗室開展檢測。

  地方衛生健康行政部門可根據檢測工作需要,對不具備大規模核酸檢測能力的實驗室統籌分派檢測任務。

  第七條按照《進一步推進新冠病毒核酸檢測能力建設工作方案》建設的公共檢測實驗室和城市檢測基地,應當承擔大規模新冠病毒核酸檢測任務。

  第八條接受衛生健康行政部門排程前往支援的大規模檢測實驗室應當符合本辦法第五條的規定。受援地應當為實驗室開展工作提供必要的交通、食宿、場地、醫療廢物收集和處置等條件,保障檢測及時順利安全開展。

  第九條擬承擔大規模新冠病毒核酸檢測任務的實驗室應當向省級衛生健康行政部門提出申請,按照規定的條件提供書面材料,並保證材料真實、準確、可靠。主要包括實驗室場地、人員、儀器裝置、檢測能力、室內質控記錄、室間質評結果等。

  第十條省級衛生健康行政部門收到材料後,應當組織相關專業技術人員對材料進行稽核,必要時進行現場查驗。對符合條件的,應當在臨床基因擴增檢驗實驗室技術稽核合格的證明檔案中,加註“大規模新冠病毒核酸檢測”;或透過證明檔案、文書等方式標明該實驗室具備大規模新冠病毒核酸檢測能力。同時,在“全國新冠病毒核酸檢測資訊平臺”中予以標識,供轄區內開展大規模新冠病毒核酸檢測時參考使用。

  第十一條開展大規模新冠病毒核酸檢測時,可透過臨時增加人員、裝置等快速提高檢測能力。擬承擔檢測任務的`實驗室,應當按照前款規定向省級衛生健康行政部門提出稽核申請。稽核透過的`,在臨床基因擴增檢驗實驗室技術稽核合格的證明檔案中,加註“大規模新冠病毒核酸檢測”;或透過證明檔案、文書等方式標明該實驗室具備大規模新冠病毒核酸檢測能力,並標明有效期。

  第十二條大規模檢測實驗室應當建立實驗室質量管理體系和應急管理體系,制訂工作預案,加強物資儲備,強化人員技術培訓,提高應急反應能力,確保隨時開展工作。

  第十三條大規模檢測實驗室應當根據自身檢測能力接收新冠病毒核酸樣本,避免樣本數量明顯超出檢驗能力導致的樣本積壓、樣本失效、檢測結果反饋遲緩等問題。

  第十四條大規模檢測實驗室從事檢驗工作的人員應當是按照規定接受技術培訓並考核合格,持有《臨床基因擴增檢驗技術人員上崗證》的衛生技術人員。簽發核酸檢測報告的人員還應當同時具備相應資質。

  第十五條大規模檢測實驗室應當在規定的時間內出具核酸檢測結果,出具的核酸檢測結果應當真實、準確、客觀、公正。

  第十六條各地決定開展大規模新冠病毒核酸檢測後,應當根據交通條件、檢測能力等,從透過稽核的大規模檢測實驗室中遴選相關機構,簽訂委託協議,明確檢測量、完成時限、檢測費用等,並約定其他有關事項。

  第十七條接到檢測任務後,大規模檢測實驗室應當立即啟用應急管理體系,確保在短時間內人員到位、裝置到位、物資到位,樣本送達後即刻開展檢測。

  第十八條大規模檢測實驗室應當按照有關規定,每批次檢測時,隨機進行弱陽性和陰性室內質控,並定期參加國家或省級組織的室間質評。

  第十九條鼓勵大規模檢測實驗室在每個分割槽的核心工作區域安裝攝像裝置,安裝位置能清楚記錄檢測的關鍵流程、關鍵部位和操作,實時錄製加樣、抽取、擴增和報告等關鍵環節全過程。影像資料至少儲存一個月。

  第二十條在開展大規模新冠病毒核酸檢測期間,衛生健康行政部門應當向大規模檢測實驗室派駐質量監督員,對實驗室室內質控等工作進行監督,並做好記錄。出現問題時,派駐的質量監督員應當及時向衛生健康行政部門報告。

  第二十一條大規模檢測實驗室出現以下情形之一的,衛生健康行政部門不再允許其承擔檢測任務,廢止加註“大規模新冠病毒核酸檢測”臨床基因擴增檢驗實驗室技術稽核合格證明檔案:

  (一)實驗室條件發生明顯變化,不符合大規模檢測實驗室規定條件時。

  (二)在質量監督過程中發現檢測不規範,可能影響檢測質量的。

  (三)擅自將樣本轉包給其他實驗室的。

  (四)樣本積壓超過樣本儲存有效期的。

  (五)在檢測過程中未開展室內質控,未參加室間質評的。

  (六)未經衛生健康行政部門同意,擅自進行混採、混檢的。

  (七)未在規定時間內出具核酸檢測結果的。

  (八)未在約定時限內完成核酸檢測任務的。

  第二十二條室間質量評價連續兩次以上不合格,經整改後仍不合格的,由衛生健康行政部門暫停其開展新冠病毒核酸檢測業務。

  第二十三條使用未經專業培訓、無核酸檢測培訓證明的人員從事核酸檢驗工作的,按照《醫療機構管理條例》第四十八條處罰。

  第二十四條出具虛假檢驗報告的大規模檢測實驗室,按照《醫療機構管理條例》第四十九條處罰。對出具虛假檢驗報告的醫師,按照《執業醫師法》第三十七條處罰。

  第二十五條出現其他違反《醫療機構管理條例》《病原微生物實驗室生物安全管理條例》及《醫療機構管理條例實施細則》的,由衛生健康行政部門依法依規從嚴從重處理。

  第二十六條衛生健康行政部門未按照規定從具備條件的大規模檢測實驗室中確定檢測單位的,各地應當依法依規對相關責任人予以處分;造成嚴重後果的,依法依規追究相關責任。

  第二十七條本辦法由國家衛生健康委負責解釋。

  第二十八條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施行。

  全員核酸檢測工作制度2

  關於進一步加強全員核酸檢測組織管理工作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及新疆生產建設兵團應對新型冠狀病毒肺炎疫情聯防聯控機制(領導小組、指揮部):

  近期,全國疫情呈多點發生、區域性暴發態勢,部分地區陸續開展了全員核酸檢測工作。為進一步指導各地做好全員核酸檢測組織管理等工作,現就有關要求通知如下:

  一、進一步提高對全員核酸檢測工作重要性的認識

  開展全員核酸檢測是快速發現病毒感染者,以便對其進行隔離、有效切斷傳播途徑、防止疫情擴散的最重要手段之一,是落實“四早”的關鍵舉措。各地要高度重視全員核酸檢測工作,堅持以檢測擴大預防的策略,加大組織協調力度和準備工作,規範有序開展全員核酸檢測,以最快的速度將疫情控制在最小範圍。

  二、制定完善全員核酸檢測實施方案

  各地要根據《全員新型冠狀病毒核酸檢測組織實施指南》(聯防聯控機制綜發〔2021〕27 號,以下簡稱《指南》)中的有關要求,結合當地實際,制定完善當地的全員核酸檢測實施方案。要建立健全應急響應機制,完善各項應對措施,合理選擇取樣點和核酸檢測機構,制定核酸檢測力量支援預案,加強人員、裝置、物資儲備和保障能力,增強方案的針對性及可操作性,確保準備充分、保障有力。

  三、進一步增強組織協調能力

  各地在開展全員核酸檢測相關工作過程中,要進一步完善統一指揮排程體系,壓實地方黨委和政府責任,充分統籌各部門力量,發揮鄉鎮、社群管理作用。要實行網格化、精細化管理,摸清待檢測人員底數,做到不缺1戶,不漏1人,並做好預約管理。要加強取樣現場的組織引導,避免人群聚集,加強醫療廢物清運,嚴格落實取樣點感染防控各項要求,確保全員核酸檢測時沒有漏採人員,沒有因現場人群聚集造成疫情傳播。同時,要建立健全採、送、檢匹配機制,避免出現樣本滯檢或檢測能力閒置。

  四、進一步提高核酸檢測能力

  各地要嚴格落實《進一步推進新冠病毒核酸檢測能力建設》的有關要求,進一步增強轄區內的核酸檢測能力建設。要統籌日常核酸檢測需求和全員核酸檢測需要,對各方核酸檢測力量進行有效有序排程,確保開展全員核酸檢測時日常“應檢盡檢、願檢盡檢”的檢測需求得到保障。要強化核酸檢測機構質量控制,按照規定開展室內質控並參加室間質評。要加強人員培訓,對全員核酸檢測組織管理者、取樣人員、包裝運輸人員、檢測人員、報告人員、質控人員、感控人員等在內的所有人員均開展有針對性的培訓,特別是使取樣、檢測人員充分掌握混採檢測技術,規範開展采樣、檢測工作,提高檢測質量和檢測效率,確保檢測結果準確可靠,結果報告及時有效。

  五、嚴格規範陽性病例報告

  全員核酸檢測過程中,出現陽性病例,要嚴格按照《指南》要求,進行規範報告。單採檢測樣本結果陽性的,檢測機構應當立即上報所在地縣級衛生健康行政部門,並由法定報告機構在2小時內將相關資訊進行傳染病網路直報。混採檢測結果為陽性、灰區或單個靶標陽性的,由檢測機構立即上報所在地縣級衛生健康行政部門,衛生健康行政部門應當根據混採數量第一時間派出相應數量應急取樣隊,同時對樣本涉及人員進行復採和複檢,以確定並報告陽性人員。

  六、進一步強化資訊科技支撐

  各地要加強全員核酸檢測資訊系統能力建設,增強資料荷載能力,適時開展壓力測試,要在人員核對、樣本轉運、檢測能力排程等方面進一步提高資訊化水平,確保高質高效、平穩執行。同時,要注重資訊銜接,將全員核酸檢測所產生的個人檢測結果及時反饋受檢人員,擴充套件資料資訊的應用範圍。

  尚未出現疫情的地方,要適時開展實戰演練,在組織管理、指揮排程、採運檢匹配、物資供應保障、資訊化支撐等全方位進行磨合、檢驗,查詢問題和不足,最佳化全員核酸檢測實施方案。一旦出現疫情,要立即啟動應急響應,啟用應急指揮體系。確定實施全員核酸檢測後,要儘早儘快組織實施全員核酸檢測實施方案,確保檢測人數在500萬以內的在2天內、檢測人數大於500萬的在3天內完成全員檢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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