化工企業安全管理制度

化工企業安全管理制度

  在不斷進步的社會中,各種制度頻頻出現,制度是一種要求大家共同遵守的規章或準則。到底應如何擬定製度呢?下面是小編幫大家整理的化工企業安全管理制度,希望能夠幫助到大家。

化工企業安全管理制度1

  一、總則

  1、1本制度適用於裝置檢維修作業的安全管理。規定了作業過程中安全管理的基本內容和要求。

  1、2生產部是裝置檢維修作業的安全監督管理部門。安全管理人員負責施工作業的安全管理工作。

  二、具體內容和要求

  2、1認真做好裝臵停工檢修的準備工作,成立臨時檢修領導小組,組織機構中必須設安全管理人員,負責對檢修全過程的安全工作進行安排、檢查、驗收。車間檢修現場必須有兼職安全員負責現場作業安全。

  2、2停工檢修應做到五定。即定檢修方案、定檢修人員、定安全措施、定檢修質量、定檢修制度(規定)。

  2、3裝臵停工後,按停工方案和工藝要求切斷進、出裝臵的物料,易燃易爆氣體的排空,要緩慢進行,放空管線末端必須採取防火措施。

  2、4對盛裝可燃性物料的裝置,容器及管道應按規定進行徹底的清洗及蒸氣吹掃氮氣臵換,使其內部不含有餘氣,並用儀器測試指標合格後方可作業。

  2、5在吹掃過程中,裝臵附近禁止動火。

  2、6嚴格禁止裝臵停車後就使用壓縮空氣直接吹掃帶油品管線和容器,以防止爆炸起火。

  2、7在停工檢修中,罐、塔、管線、容器等裝置如有易燃易爆物質時,其出入口或裝置系統連線處所加的盲板處應掛“有物料注意防火”警告牌。

  2、8檢修中的用火規定

  2、8、1施工現場嚴禁吸菸。

  2、8、2施工動火必須嚴格執行(工業動火管理規定)。

  2、8、3禁止使用汽油或易揮發的溶劑洗刷零件及工服。

  2、9裝臵檢修作業人員必須戴安全帽,高空作業必須系安全帶。

  2、10嚴禁交叉作業,特殊情況必須交叉作業時,應採取保護措施,否則不許作業。

  2、11高空作業使用電焊時,下方不得有易燃易爆物品,電焊機電源要獨立設臵電閘,焊機二次線路及外殼必須接地良好,焊條的夾鉗必須絕緣良好。在潮溼地點電焊作業時,必須採取絕緣措施。

  2、12使用氣焊時,氣焊作業施焊點與乙炔瓶和氧氣瓶的安全距離不小於五米,氧氣瓶和乙炔瓶的安全距離不小於五米,搬運氣瓶時要輕拿輕放,氣瓶上的防護膠圈、防護罩要保證完好,搬運氧氣瓶的手套上不得沾有油汙

  2、13裝臵檢修期間的臨時用電,均應按有關臨時電源使用標準,認真架設,達到使用要求,手持電動工具要配備漏電保護器,並定期進行檢查保證完好。工作前要檢查電源、線路是否絕緣良好,如有漏電現象一定要請專職電工進行修理。不得私自維修。在進行電氣修理時,要設專人監護。

  2、14裝臵上拆卸的裝置及螺絲等部件,要妥善保管,特別是塔、架上嚴禁堆放零部件,以防落地傷人。

  2、15保證裝臵檢修現場消防裝置、器材齊全、完好,嚴禁將拆卸的物品堆至路邊,保持消防通道暢通。

  2、16檢修過程中如有改動,要繪出圖紙,並做好記錄和備案工作。以免裝臵執行時發生事故。

  2、17在清洗油罐(容器)時如要進入,必須先用儀器測試有毒氣體的含量不超過國家標準後方可進入,並加裝送、排風安全設施。

  2、18在裝臵、管線清洗排汙時,要規範管理,裝臵檢修中的帶油汙的廢棄物要放進指定的垃圾箱,然後進行統一處理。

  2、19加強廠區內行駛的機動車輛,特別是外部施工隊伍四輪車的安全管理,要加強檢查,確認車輛效能良好,嚴禁超速行駛,進入生產區必須掛滅火裝臵。

  2、20任何施工人員不準隨意挪用消防設施及器材,

  2、21對外來施工維修隊伍必須嚴格執行安全規定。

  2、22檢修期間要嚴格遵守上述安全管理規定,如發現違章操作,除處罰當事人還要處罰車間領導。對外部違章施工人員也要進行經濟處罰。

  三、附則

  3、1本制度如與國家法律、法規以及公司相關規定不一致時,按上級規定執行。

  3、2本制度由生產部負責解釋。

  3、3本制度自下發之日起施行。

化工企業安全管理制度2

  第一節、安全作業證

  第1條、安全作業證是職工獨立作業的資格憑證,其發放範圍限於企業直接從事獨立作業的所有作業人員。

  第2條、安全作業證發給經過教育培訓或學徒期滿後,有一定的生產理論知識,具備安全操作技能,(技術複雜的化工崗位工人,必須經所在工段(車間)轉崗學習並經考試合格)能獨立從事某項生產活動的職工。

  第3條、特種作業人員,除取得特種作業人員操作證外,還必須取得本企業的安全作業證。

  第二節、考核內容和辦法

  第1條、發放安全作業證應考核以下內容:

  1.化工作業人員應考核本崗位的工藝規程、崗位操作法和有關安全技術、工業衛生知識、操作技能和事故處理、以及緊急救護能力。

  2.通用工種(包括機、電、儀等維修人員)和特種作業人員,應考核本工種應掌握的安全作業技能和與之有關的安全理論知識。

  第2條、安全作業證由車間組織考核填寫成績,經車間主任簽字,報廠安技科核發。

  第三節、使用管理

  第1條、安全作業證是職工上崗作業的證件,凡是獨立直接從事生產作業活動的人員必須持證上崗。

  第2條、安全作業證應記載安全教育的考核成績、安全工作獎罰情況。

  第3條、安全技術部門每月至少對安全作業證抽查一次,車間應隨時檢查。

  第4條、持證者必須每年接受至少一次安全考核,成績記入安全作業證內,考試不合格者,允許補考一次,凡補考不合格者,應收回其安全作業證,取消獨立作業資格,除對其進行教育提高外,還應給予一定的經濟處罰。

化工企業安全管理制度3

  1目的

  為貫徹“安全第一,預防為主,綜合治理”的安全生產方針,規範安全檢查的形式、內容,及時發現隱患、有效預防事故,消除事故隱患和安全死角,逐步實現全員、全過程、全方位的安全管理,特制定此制度。

  2適用範圍

  本制度適用於公司內各種安全檢查的管理。

  3職責

  3.1安全科負責安全檢查的組織工作;

  3.2各職能部門及生產車間負責協調配合;

  3.3安全科負責安全檢查工作的彙總、通報;

  3.4安全科負責糾正、預防措施的跟蹤執行。

  4具體內容

  4.1安全檢查的形式:巡迴檢查、例行檢查、專項檢查、綜合檢查。

  4.2巡迴檢查指生產車間內部的自檢自查,由各生產車間負責人組織。

  4.2.1各車間安全員根據檢查內容制定安全檢查表,檢查表至少包括以下內容:

  (1)識別並糾正不當的可能導致傷害的作業環境;

  (2)識別並糾正不當的可能導致傷害的行為;

  (3)識別不安全的裝置、設施與工具;

  (4)識別員工對個體防護用品依從情況;

  (5)識別人機功效的需求;

  (6)識別糾正和預防行動的效力。

  4.2.2各生產班組及崗位員工必須每班對生產現場的作業環境和生產條件進行檢查,並做好記錄。

  4.2.3安全員對檢查出的問題提出整改意見,及時通知有關崗位整改。

  4.2.4對重大不安全因素和行為立即報告公司安全科並採取防範措施。

  4.2.5安全科對重大不安全因素和行為的整改意見及時反饋給提交報告的部門。

  4.2.6安全員將整改行動和進度及時通報員工。

  4.3安全科負責組織例行檢查。由公司主管安全的領導帶隊,安全檢查組成員由安全科、生產技術部、勞資科、生產車間等相關部門組成。

  4.3.1檢查內容包括:

  (1)為實施標準化系統所提供的組織保障情況;

  (2)規章制度的執行情況;

  (3)安全檢查與糾正措施的執行情況;

  (4)員工參與標準化系統活動情況;

  (5)應急響應的準備與演練情況;

  (6)法律法規與其他要求的遵守情況;

  (7)員工的安全行為狀況。

  4.3.2例行檢查每月至少進行一次,並將檢查結果及整改情況進行通報。

  4.3.3對重大不安全因素和行為立即報告公司安全生產委員會並採取防範措施。

  4.3.4安全生產委員會對重大不安全因素和行為的整改意見及時反饋給安全科。

  4.3.5有關部門將整改行動及進度傳達給受影響的員工。

  4.4有關職能部門負責組織專項檢查。

  4.4.1各車間負責以下專項安全檢查:生產設施裝置檢查、供電系統檢查、供排水系統檢查、緊急通訊系統檢查;

化工企業安全管理制度4

  第一節 管理組織

  第三百一十七條 為保障廠區交通運輸安全,維護交通秩序,防止交通事故發生,必須指定有關部門全面負責廠區交通管理工作。

  第三百一十八條 對車輛和船舶應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管理條例》(1988年3月9日國務院釋出)、《鐵路技術管理規程》(〔1982〕鐵安監字第1144號)、《工業企業廠內運輸安全規程》(GB4387-)和本制度,制訂廠區交通管理細則。

  第二節 訊號、標誌

  第三百一十九條 廠區交通路、廠門、彎道、坡道、單行道、交叉道以及禁止各種車輛停放場所等,應按有關規定,結合廠區具體情況設定訊號標誌。

  第三百二十條 廠區限制路和管制路應設定明顯的警告路標。

  第三百二十一條 廠區鐵路要按規定,線上路上安裝訊號燈、道叉燈及各種警告路標,通道路口要設有落杆、警鈴或訊號燈。

  第三百二十二條 鐵路站臺、裝卸貨位、罐車洗刷區域和跨越路軌、搬運物資區域等,要在來車方向設定警告標誌,夜間要有訊號燈。

  第三百二十三條 破路施工以及跨越道路拉設繩架,除徵得主管部門同意外,還必須有明顯標誌,夜間要有紅燈。對施工場地狹小、車輛行人來往頻繁的區域,應設臨時交通指揮。

  第三百二十四條 廠區交通道路、鐵路沿線及站臺貨位,要設有足夠的照明。

  第三節 交通線路

  第三百二十五條 交通道路應平坦暢通,路側要設下水道(明溝應加蓋),並定期疏通。嚴禁向路面排放蒸汽、煙霧、酸鹼等有害物質。冬季積聚的冰雪要及時消除。

  第三百二十六條 企業可根據需要將道路劃分為:

  自由路:允許各種車輛通行;

  限制路:允許“安全車輛”通行,其它車輛須經企業主管部門批准方可通行;

  管制路:為消防車、救護車專用的通道路線,禁止其它車輛停留。

  第三百二十七條 嚴禁在要道和消防通道上堆集物資、裝置,禁止在路面上進行阻礙交通的作業。凡是由於生產需要必須臨時佔用或破土施工時,必須經企業有關部門批准方可佔用。

  第三百二十八條 交通路兩側堆放的物資,要離道邊1米以上,堆放要牢固,跨越道路拉設的繩架,其高度不得小於5米。

  第三百二十九條 履帶車未採取護路措施,不得在交通路上行駛。

  第三百三十條 鐵路兩側距鋼軌1.5米內,不準堆放物資、裝置,在規定的範圍外堆放的物資必須穩固,以防溜塌侵入軌道,並不得影響機車行駛視線。

  第三百三十一條 跨越鐵路拉設輸電線和管道,應事先徵得有關部門同意,架設要牢固,距離軌面的高度,輸電線路不得低於7.5米,管道不得低於5.5米。

  第三百三十二條 在鐵路兩側挖溝(坑)穿越路基,埋設電纜及各種管道時,必須取得有關部門的同意和批准。

  第三百三十三條 在鐵路兩側、上空、地下從事非鐵路運輸作業而影響鐵路運輸時,必須取得企業主管部門的同意,並應採取可靠的安全措施,作業時應隨時與鐵路部門聯絡。

  第三百三十四條 要經常維護鐵路路基、路軌,保證暢通。禁止隨意設定平交道口,如必須設定,應取得主管部門同意,並採取有效的安全措施。

  第四節 車輛

  第三百三十五條 機動車輛的車況必須良好,按公安、交通部門規定定期檢審,發給檢審證方可行駛。

  第三百三十六條 廠管小型機動車輛(電瓶車、小型翻斗車)和特種車輛(叉車、吊車)車況要保持良好,由企業主管部門負責檢審,每年不應少於2次,檢審合格後應發牌照及檢審證方可行駛。

  第三百三十七條 企業車輛管理部門,要建立機動車輛、小型車輛和特種車輛保養修理制度,定期進行小修、中修,實行三級保養制度,嚴格車輛的質量檢查,杜絕失檢和漏修,凡不符合安全行駛的車輛,不得使用。

  第三百三十八條 鐵路機車要按鐵道部規定進行檢修和保養。

  第三百三十九條 企業自備專用罐車不得任意改裝,檢修清洗應按本制度第七章和第十二章中的有關規定執行。

  第五節 車輛駕駛

  第三百四十條 機動車輛駕駛員必須經專門培訓,由企業主管部門組織,經公安、交通部門考核審查,發給駕駛執照方可駕駛。

  第三百四十一條 企業自管小型和特種車輛駕駛員,應按特種作業人員培訓考核規定,必須經過專門訓練,經主管部門或企業考核合格發給駕駛證方可駕駛。

  第三百四十二條 廠管小型車輛及特種車輛禁止在廠區外行駛。

  第三百四十三條 鐵路機車司機、司爐、調車人員等,都必須經專門訓練,由企業主管部門會同鐵路部門進行考核取證後,方可作業。對上述人員按特種作業人員進行管理。

  第四百四十四條 廠區鐵路運輸、必須嚴格執行調車聯絡制度,確保機車車輛執行安全。

  (一)機車透過道口,要減速鳴笛,認真瞭望,確認訊號,嚴禁臆測行車,執行“要道還道”制度。

  (二)調車員與連線員的調車聯絡,白天用旗,夜間用訊號燈指揮,訊號標準以鐵路部門規定為準。

  (三)機車司機沒有收到調車訊號,不準動車,變更調車計劃應徹底傳達。蒸汽機車作業時,調車人員嚴禁在車輛外側調車。

  第三百四十五條 廠區內各種車輛要執行廠區限速規定。

  (一)機動車輛進出廠門及轉彎處為5千米/小時。直線路為10-15千米/小時。

  (二)機車在正線行駛為20千米/小時,支線為15千米/小時,路軌末端、連線作業及軌道衡為3千米/小時。

  (三)機車掛有易燃、易爆、腐蝕性等危險物品的罐車時為10千米/小時。

  第三百四十六條 廠內教練車或檢修試車,應劃定線路和時間,並應掛有“教練車”、“試車”照牌,非司機禁止試車,教練車必須有駕駛員指導。

  第六節 車輛裝載

  第三百四十七條 機動車輛載貨要符合下列規定:

  (一)不準超過行駛證上核定的載貨量。

  (二)裝載散裝、粉狀或易滴漏的物品,不能散落、飛揚或滴漏車外,須封蓋嚴密。

  (三)裝載化學危險物品,按本制度第八章中有關規定執行。

  (四)機動車和非機動車載物,必須按規定不準“超長、超寬、超高、超重”。

  (五)貨運機動車不準人、貨混載。大型貨運機動車除駕駛室和車廂內可乘坐額定的人員外,其它部位(駕駛室頂、腳踏板、葉子板等)不準載人。

  第七節 非機動車、行人

  第三百四十八條 腳踏車、三輪車不準牽引其它非機動車輛或被機動車輛牽引,轉彎前必須慢行,並伸手示意,不準突然猛拐。

  第三百四十九條 不準使用未經馴服的牲畜駕車,畜力車進入易燒、易爆場所,蹄釘要進行防火花處理。停放時須拴緊車閘、栓牢牲畜。

  第三百五十條 廠房內,裝置旁不準停放腳踏車、三輪車和畜力車,腳踏車必須集中存放管理。

  第三百五十一條 廠內行人必須走人行道,或靠路邊行走,不準突然橫穿馬路。

  第三百五十二條 行走時注意腳下有無溝、坑、井、頭頂上部 有無管線、架子、電纜、電線等障礙物。

  第三百五十三條 不要在有毒、有害物排放的地方停留,不準在起重物下穿行。

化工企業安全管理制度5

  第一節 防護與治理

  第二百九十六條 要認真做好防塵、防毒工作,採取綜合措施,消除塵毒危害,不斷改善勞動條件,保障職工的安全健康,實現安全生產和文明生產。

  第二百九十七條 要限制有毒、有害物料的使用,防止粉塵、毒物的洩漏和擴散、保持作業場所符合國家規定的衛生標準,應採取有效防護措施,減少人員與塵毒物料的接觸,並定期進行監測和體檢。

  第二百九十八條 要根據預防為主、全面規劃、因地制宜、綜合治理的原則,編制防塵、防毒規劃,並納入年度安全技術措施計劃和長遠規劃,結合挖潛、革新、改造、逐步消除塵毒危害。

  第二百九十九條 凡治理技術條件不成熟的危害性大的作業崗位,要列科研計劃,進行攻關。對長期達不到國家規定的工業衛生標準、塵毒危害嚴重的作業,要限期整改。經過整改,仍達不到標準者,停業整頓。

  第三百條 對有毒、有害物質的生產過程,應採用密閉的裝置和隔離操作,以無毒或低毒物代替毒害大的物料,革新工藝,實行機械化、自動化、連續化。

  第三百零一條 對散發出的有害物質,應加強通排風,並採取回收利用、淨化處理等措施。未經處理不得隨意排放。

  第三百零二條 機械鑄造和清砂作業,應積極採用“七○”砂、水爆清砂、溼式開箱清砂和密閉落砂等。噴砂作業應積極採用密閉機械噴砂、噴丸、擲丸及密閉除塵等措施。

  第三百零三條 有粉塵或毒物的作業場所要及時清理,保持整潔。

  第三百零四條 對可能產生有毒、有害物質的工藝裝置和管道,要加強維護,定期檢修,保持裝置完好,杜絕跑、冒、滴、漏,對各種防塵、防毒設施,未經主管部門同意或報請廠長(總工程師)批准,不得停用、挪用或拆除。

  第三百零五條 有毒、有害物質的包裝,必須符合安全要求,防止洩漏擴散。

  第二節 組織與搶救

  第三百零六條 生產、使用、儲存有毒、有害物質的企業,應成立化學毒物急性中毒搶救領導小組,由分管副廠長(副經理)擔任組長。

  第三百零七條 企業應成立救護站,並配備必需的急救器材和藥品,組織訓練合格的救護隊員晝夜值班。

  第三百零八條 生產或使用有毒、有害物質的車間應成立搶救組,100人以上的車間,至少有4名兼職救護員,並備有急救箱。

  第三百零九條 職工醫院、職防所或保健站等基層醫療機構,均應設立由職業病科、內科、外科、五官科、眼科和放射科的醫務人員組成的搶救組,並配備充足的急救器材和藥品。

  第三百一十條 有腐蝕性的物料或有能使皮膚吸收毒物的車間(崗位),除配備足夠適用的防護用具和急救藥品外,還應設有洗眼、噴淋或清水池等沖洗設施。

  第三百一十一條 企業應建立健全急性中毒事故的搶救網路系統和搶救方案,強化聯絡和報告制度。

  第三百一十二條 急性中毒搶救應急措施應嚴格按照《化工企業急性中毒搶救應急措施規定》(〔86〕化生字第1078號文)中的具體要求執行。

  第三節 體檢與職業病

  第三百一十三條 新職工入廠後,應進行健康檢查,要妥善安排好職業禁忌證和過敏症患者的工作。

  第三百一十四條 對接觸有毒、有害物質的在冊職工,應定期進行健康檢查,並建立健康監護檔案。

  第三百一十五條 對從事有毒、有害物質作業的人員,可逐步實行輪換、短期脫離、縮短工時、進行預防性治療或職業性療養等措施。對患職業禁忌證和過敏症者,應及時調離。

  第三百一十六條 職業病的範圍和診斷標準按國家有關規定執行,對已確診的職業病患者應進行積極治療。

化工企業安全管理制度6

  一、總則

  1.1生產部是安全檢查管理的職能部門,負責廠安全檢查管理工作。

  1.2車間安全生產工作由車間安全員負責監督、檢查。

  二、檢查方式、組織方法和檢查內容

  2.1公司級安全檢查,由生產部組織安全人員、技術人員和裝置管理人員進行檢查,每週檢查一次。檢查需填寫《安全檢查整改記錄》。

  2.2班組級安全檢查,由班組長組織本班工人在各自工作範圍內,按時按點進行巡迴檢查,並嚴格履行交接班制度。

  2.3日常安全檢查以查違章、查隱患、查管理為主要內容。

  2.4季節性安全檢查

  2.4.1春季安全檢查,以防雷、防靜電、防倒塌、防跑、冒、滴、漏及防火為重點檢查內容;

  2.4.2夏季安全檢查,以防汛、防暑、防爆、防人身傷害為重點檢查內容;

  2.4.3秋季安全檢查,以防火、防爆、防凍、保溫為重點檢查內容;

  2.4.4冬季安全檢查,以防火、防爆、防凍、防滑、防毒為重點檢查內容;

  2.4.5季節性安全檢查由生產部組織技術人員、安全員進行檢查。

  2.5專業性安全檢查:

  2.5.1檢查防火、防爆、用火管理及消防設施;

  2.5.2檢查安全設施、人身安全、勞動保護器具、通風、除塵、噪聲等;

  2.5.3檢查防爆、防觸電、防雷、防靜電接地、防雷接地等;

  2.5.4檢查鍋爐、壓力容器、各種氣瓶、特殊工種及用具等;

  2.5.5檢查裝置、儀表、安全聯鎖、報警儀器、安全狀況;

  2.5.6檢查工藝操作、跑、冒、滴、漏、堵、串等;

  2.5.7檢查裝置開停工等安全狀況;

  2.5.8檢查文明生產、環境衛生等;

  2.5.9專業性安全檢查由生產部組織技術人員、安全員和車間主要領導進行聯合大檢查,每月檢查一次。

  2.6節假日安全檢查

  2.6.1重要節假日(如:元旦、春節、五一、十一等)前,為保證節假日期間的安全生產,應進行安全檢查;

  2.6.2節假日安全檢查由生產部組織技術人員、安全員進行自查並做好記錄;

  2.6.3節日前需認真檢查下列情況

  a:生產原料、燃料、輔助原料及備品準備情況;

  b:易燃易爆物品的存放保管情況;

  c:貯存易燃、可燃易爆物料罐區的防火和安全保衛情況;

  d:假日生產安全措施的安排落實情況;

  e:勞動紀律、操作規程的執行以及節前安全教育情況;

  f:各類裝置的安全執行以及隱患整改情況;

  g:節假日值班人員的落實情況。

  2.7不定期安全檢查

  2.7.1新、改、擴建裝臵執行、試運、投產驗收檢查,裝臵開停工前、檢修後檢查,臨時性專業檢查及生產出現問題必須進行安全檢查。

  2.7.2各級安全檢查,必須認真做好記錄。

  2.7.3對查出的隱患應逐項研究制定整改方案,按車間、班組兩級管理逐項落實整改措施,能整改的立即整改,不得拖延;

  2.7.4對檢查出的隱患進行登記,落實整改措施,做到"三定"(即:定措施、定負責人、定完成日期),"兩不交"(即:班組能整改的不交到車間、車間能整改的不交公司);

  2.7.5檢查出的隱患必須及時整改。如限於物質或技術條件暫不能解決的,必須採取並落實風險消減措施,然後定出計劃,按期解決。廠裡無力解決的,及時向公司主管部門寫書面報告,申請安排解決;

  2.7.6凡查出的重大隱患,在未徹底整改前,各有關部門、各車間應採取有效的風險消減措施並由生產部監督執行;

  2.7.7暫時不能整改的專案,除採取有效防範措施外,應分別列入技術措施、安全措施和檢修計劃限期解決;

  2.7.8對未按期整改的隱患,實行《隱患整改通知單》辦法,由安全管理人員填寫,經生產辦簽發,由車間負責人簽收並在規定時間內負責處理完畢,《隱患整改通知單》應存檔檢查;

  2.7.9各類專業性檢查、季節性檢查和節假日檢查,其檢查結果和整改情況必須認真儲存備案;

  2.7.10凡查出的各類隱患,因沒及時整改而造成事故,要追究車間安全負責人的責任。

  三、隱患整改

  3.1事故隱患範圍

  3.1.1危及安全生產的不安全因素;

  3.1.2導致事故發生或擴大的生產設施、安全設施隱患; 3.1.3可能造成職業病、職業中毒的勞動環境。

  3.2事故隱患治理專案的管理、實施、驗收

  3.2.1事故隱患治理專案實行分級管理,生產部需建立治理完成情況和效果考核驗收等管理檔案,並負責日常的隱患治理專案的監督檢查及備案工作;

  3.2.2對各類事故隱患的整改要做到"四定"(定整改方案、定資金來源、定專案負責人、定整改期限),"兩不推"(班組能解決的不推給車間,車間能解決的不推給公司);

  3.2.3對一時不能整改的事故隱患,採取可靠的安全措施,加強監護;

  3.2.4安全主管領導須對事故隱患的整改負首要責任,技術負責人應對事故隱患整改方案的可行性、合理性負責。

  3.3各部門及車間負責對所管轄範圍內的事故隱患治理專案進行全面的組織實施,按計劃完成,並做好治理專案的竣工驗收工作。

  3.4治理專案竣工驗收

  3.4.1已竣工的隱患治理專案經試運轉基本正常後的2個月內,報請公司安全質量環保部,進行組織考核、驗收,提出竣工驗收報告,填寫竣工驗收表,建立竣工檔案;

  3.4.2專案驗收合格後,由車間制定相應的規章制度,組織操作人員學習,轉入正常維護管理。

  3.5車間要高度重視事故隱患的管理工作,落實責任。安全生產檢查小組依據發現事故隱患的難易程度,隱患危險性,發生事故的後果程度及事故隱患處理情況等內容,進行綜合評定,對發現重要事故隱患的有功人員進行不同程度的獎勵,同時對不認真進行事故隱患整改而釀成事故的,要依據有關規定進行相應的處罰。

  四、附則

  4.1本制度如與國家法律、法規以及公司相關規定不一致時,按上級規定執行。

  4.2本制度由生產部負責解釋。

  4.3本制度自下發之日起施行。

化工企業安全管理制度7

  為了規範本公司安全生產的變更管理,消除或減少由於變更而引起的潛在事故隱患,特制定本制度,本制度適用於公司生產過程中工藝技術、裝置設施及管理等永久性或暫時性的變化。

  1、管理職責

  1.1、變更申請人負責提出書面變更申請經部門負責人確認;

  1.2、分管經理負責歸口部門的變更稽核;

  1.3、總經理負責變更的審批;

  1.4、分管副經理負責對變更情況進行驗收。

  2、變更分類

  2.1、工藝技術變更

  2.1.1、生產主要原料變更

  2.1.2、工藝流程和主要生產條件的重大變更

  2.1.3、工藝裝置的改進和變更

  2.1.4、操作規程的重大變更

  2.1.5、工藝引數的變更

  2.1.6、公用工程的水、電、氣等的變更

  2.2、裝置設施變更

  2.2.1、裝置設施的更新改造

  2.2.2、安全設施的`變更

  2.2.3、更換與原裝置不同的裝置和配件

  2.2.4、裝置的材料變更

  2.2.5、臨時的電氣裝置變更

  2.2.6、監控、測量儀表的變更

  2.2.7、裝置執行程式軟體的變更

  2.3、管理變更

  2.3.1、法律、法規和標準規範的變更

  2.3.2、公司人員的變更

  2.3.3、___機構的重大變更

  2.3.4、管理職責的變更

  2.3.5、安全標準化管理的變更等

  3、工作程式

  3.1、變更申請人提出書面變更申請,說明變更的具體情況及相關依據,並對變更存在的風險情況進行分析,變更申請部門負責人簽字認可。

  3.2、變更申請部門負責人將變更報告送交分管副經理稽核。

  3.3、分管副經理稽核後報總經理批准。

  3.4、變更審批後,變更申請部門___人員進行變更的實施。

  3.5、變更實施前,實施部門要對變更的實際過程進行風險分析,制定相應的措施後,實施變更。

  3.6、分管副經理負責對變更的的實施結果進行檢查驗收。

化工企業安全管理制度8

  1、總則

  1.1、為進一步加強安全管理,規範生產作業行為,控制和防止事故發生,保障職工的生命和車間財產安全,根據《安全生產法》及上級的要求和安全生產工作需要,結合我公司生產實際情況,制定本規定。

  1.2、“三違”行為,指的是在生產、工作過程中對人的違章作業、違章指揮、違反勞動紀律的行為簡稱。

  1.3、本辦法適用於公司所屬各車間、部門,以及各車間、部門安全生產管理責任範圍內生產作業行為。

  2、“三違”的範圍

  2.1、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屬違章作業行為:

  2.1.1、違反安全操作規程冒險作業或不聽他人勸阻而冒險作業的;

  2.1.2、擅自變更操作程式而未採取安全措施的;

  2.1.3、對領導者正確指令拒不執行或私自變更而冒險作業的;

  2.1.4、違反有關規定,私自拆除安全防護裝置的;

  2.1.5、習慣性違反安全操作規程的行為;

  2.1.6、未按個人規定穿戴、使用勞保用品的;

  2.1.7、違反人們正常工作秩序和習慣的。

  2.2、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屬違章指揮行為:

  2.2.1、違反安全法律法規、安全規章制度、安全操作規程規定而強令工人冒險作業的;

  2.2.2、施工、作業場所不完具備安全生產條件但又未採取安全措施而下令施工或作業的;

  2.2.3、工程專案未經開工前的安全驗收而下令施工或作業的;

  2.2.4、不採納安全員或施工人員的正確意見而下令施工蠻幹的;

  2.2.5、作業人員未經過安全教育或培訓便指令上崗作業的;

  2.2.6、不按規定給操作人員發放個人勞保用品而強令工人作業的;

  2.2.7、不懂得機械裝置工作原理或技術方法而下令蠻幹的;

  2.3、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屬違反勞動紀律的行為:

  2.3.1、上班之前飲酒的;

  2.3.2、工作期間私自離崗、睡覺、幹私活的;

  2.3.3、工作期間打鬧、鬥毆的;

  2.3.4、生產場所不允許穿拖鞋、赤腳、赤膊、敞衣、戴頭巾、圍巾而違反規定的。

  3、反“三違”的管理

  3.1、公司安全辦公室領導全公司的反“三違”工作,負責反“三違”的宣傳、教育工作,並重點加強對車間、部門負責人“三違”行為監督檢查與處罰,對因“三違”而造成嚴重後果的,公司按有關規定提出處理意見。

  3.2、公司各車間、部門負責人負責組織領導本車間、部門反“三違”工作,在佈置、檢查安全工作時,把反“三違”作為一項必不可少的內容進行佈置、檢查,並對此負責。

  3.3、公司安全管理部門在工作中發現“三違”行為,情節較輕且未造成後果的應及時予以處理,情節較重或已造成後果的,應提出處理意見報公司研究處理。

  3.4、各級專兼職安全員應認真履行職責,及時糾正生產作業中的“三違”行為,並按本辦法有關規定進行處罰,處罰結果應上報安全管理辦公室。對未履行職責,隱瞞不報或沒有處罰的,一經發現,將按有關規定處理。

  3.5、對“三違”行為,任何人都有權制止、糾正,“三違”行為人不得為此而對指正人打擊報復或進行人身攻擊。

  4、特別規定

  4.1、生產作業人員未經過安全教育、培訓,不熟悉工作環境和操作規程而發生違章作業行為,不予處罰。但車間負責人及相關責任人應承擔相應責任,接受相應處罰。

  4.2、生產作業現場出現集體違章現象,相關負責人負管理責任,接受相應處罰,其他人不予處罰。對負責人的處罰,沒有造成後果的,按照本規定第十五、十六條執行;造成後果的,按第十七條執行。

  4.3、操作者在工作時違反本辦法第四條的規定,負責人在現場未制止的,除行為人受處罰外,負責人負違章責任,接受相應處罰。本條適用於專兼職安全員。

  5、“三違”行為的處罰

  5.1、行為人第一次違反本辦法第四、五、六條規定,情節輕微,尚未造成後果的,車間、部門領導或安全員可以給予行為人口頭警告和罰款10元;第二次罰款30元;第三次罰款50元。

  5.2、行為人第一次違反本辦法第四、五、六條規定,雖未造成後果,但出現事故苗頭,車間、部門負責人或安全員可以給予行為人30元處罰;一年內出現第二次,給予行為人100元的經濟處罰。

  5.3、由於“三違”行為造成傷害自己或他人的後果,直接經濟損失在1000元以下,按10%罰款;直接經濟損失在1000元(含1000元)以上50000元以下,按5%罰款(最低罰款額不少於100元);造成較大損失或嚴重後果的,公司安全生產領導小組會議研究處理意見。

  6、獎勵

  6.1、反“三違”成績突出,班組年度內無違章、無事故的,在年度評先評優時優先考慮。

  6.2、個人因制止違章行為而避免事故發生的,公司安全管理部門根據情節予以獎勵,在授予榮譽稱號時優先考慮。

  7、附則

  7.1、本規定若與上級有關規定相牴觸,以上級規定為準。

  7.2、本規定解釋權屬公司安全管理辦公室。

  7.3、本規定自印發之日起執行。

最近訪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