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作時間管理制度(精選5篇)
工作時間管理制度(精選5篇)
在不斷進步的時代,制度使用的頻率越來越高,制度具有使我們知道,應該做什麼,不應該做什麼,懲惡揚善、維護公平的作用。那麼擬定製度真的很難嗎?下面是小編幫大家整理的工作時間管理制度(精選5篇),僅供參考,歡迎大家閱讀。
工作時間管理制度1
為了規範員工的行為和職業道德,增強組織紀律性,保持良好的工作秩序和工作環境,結合管理區和本局的實際狀況,特制定本制度,局機關全體工作人員要嚴格貫徹執行。
一、考勤內容
1、考勤實行由辦公室管理的打卡考勤制度。
2、職工在工作時間堅守崗位,不得擅離職守,嚴禁在工作時間從事與工作無關的活動,必須遵守管理區上下班時間,不得遲到、早退或曠工。
3、職工按規定時間到(離)崗,工作時間未經領導批准離開工作崗位者,即為擅離職守,按曠工論。
4、考勤須知:
(1)未按規定時間打卡,視為遲到或早退。
(2)遲到、早退30分鐘以上按曠工論處。
(3)遲到、早退累計三次按曠工論處。
(4)因偶發事件遲到經辦公室查明屬實可准予補辦請假。
(5)對遲到或早退者,處罰款50元,每次曠工者,應責成其作出書面檢查,並按處罰款200元。
二、考勤管理
1、辦公室要進行嚴格的打卡考勤。每日早晨上班時間(早8:00)前,上午下班時間(中午12:00)後,下午上班時間(冬春季下午2:30,夏秋季下午3:00)前,下午下班時間(冬春季下午5:30,夏秋季下午6:00)後準時打卡,缺勤者按遲到或曠工辦理。
2、辦公室不定時到各部門查崗,應在崗而不在崗者,按曠工論。
3、因公出差或下鄉,應於出差或下鄉前到辦公室辦理出差下鄉手續。
三、請消假
1、每年職工可休事假15天,事假原則上不得超過3天,休假前需經主要領導批准,如因特殊情況需請假超過3天需要經過管理區主管領導批准,全年事假超過15天,扣除請假當天工資。
2、病假經醫療單位證明後,根據實際情況,由主要領導或管理區主管領導審批。
3、職工休國家規定的假期,如帶薪休假、婚喪假、探親假、計劃生育假等由局主要領導批准,辦公室備案。
工作時間管理制度2
第一條考勤是企業管理的基礎性工作,是計發工資獎金、勞保福利等待遇的重要依據,各級領導必須給予重視。
醫院的考勤管理由人事部勞資處負責,各部(醫院)的考勤管理由綜合處或指派專人負責。各處(班組)應指派責任心強的人員擔任考勤員,逐日認真記載考勤。
第二條考勤員職責
1.按規定認真、及時、準確地記載考勤。
2.如實反映本單位考勤中的問題。
3.妥善保管各種休假憑證。
4.及時彙總單位考勤結果上報。
第三條記載考勤符號:
出勤√、事假×、病假△、曠工○、婚假、喪假±、產假探親假□、公傷假夜班計劃生育假看病倒休∧。
第四條各部(醫院)應在25日將當月考勤結果彙總報勞資財務部門核算工資獎金,季初4日前將當季考勤結果彙總報醫院人事部勞資處。
第五條事假
1.職工遇事必須於工作日親自辦理的,應事先請假。不能事先請假的,可用電話、電報、書信、帶口信等方式請假。假滿也應提前辦理續假。
2.基層管理人員、工人請假3天內,由部長審批,4天以上由部門主管總經理審批。部門副職人員請假,由部門主管總經理(主任)審批。醫院副總經理(副主任)請假,由醫院主管總經理審批。事假期間不發工資。
3.管理人員每季度累計事假不足3天照發工資,有薪事假可累計使用,但不得提前或跨年度使用。
享受有薪事假的管理人員,平日加班不發加班工資。零星加班不累計存休。
有薪事假的天數:2月底到醫院工作的為12天;3月至5月底到醫院工作的為9天;
6月至9月底到醫院工作的為6天;9月至11月底到醫院工作的為3天;12月到醫院工作的不享受有薪事假。全年事假天數不足應享受有薪事假天數的按加班論。
第六條病假
1.因病或非因公受傷或憑合同醫院病休證明準病假。非合同醫院的病休證明經主管領導同意,也可確認病假。
2.年累計病假超過半年、工齡滿8年的職工按75%計發工資;工齡滿3年(含3年)的職工按70%計發工資;工齡不滿3年的職工按65%計發工資。
3.到醫院看病,給假半天,按“看病”考勤,不影響工資,超過半天者,其超過的時間按事假考勤。
第七條公傷
1.因公負傷因公致殘者,持醫院診斷證明經人事部確認,可按公傷假考勤,公傷假期間工資照發。
2.因公負傷,愈後復發者,經所在單位、人事部、辦公室、聯席會議鑑定,確認為舊傷復發的,可按公傷對待。
第八條婚假
職工結婚持結婚證書,享受婚假3天。男女雙方都達到晚婚年齡(男26歲、女24歲)增加婚假7天。因對方在外地工作而需到外地結婚的酌情增計路程假。婚假期間工資照發,路費不予報銷。婚假不能分段使用。
第九條喪假
職工配偶、父母、子女或養父母死亡,給喪假3天,祖父、祖母、外祖父、外祖母、岳父母、公婆死亡,給喪假2天,外地酌情計路程假,假期工資照發。
第十條產假、計劃生育假
1.產假一般為56天,5個月內的早產產假30天,雙胞胎產假72天,產假應產前產後連續計算,假期工資照發。
2.符合晚育年齡(女24歲)並領取獨生子女證者產假為72天,女職工生育無人照顧,經女方單位出據證明,可酌情給男方15天以內的假期,按計劃生育假考勤。男方使用的天數應衝減女方產假天數。
3.女職工計劃外生育,其休息時間以事假論。
4.各種節育、絕育手術按醫務部門的休假證明准假。
5.配偶在本市工作,行絕育手術後需要護理,可持絕育手術證明享受二天的計劃生育假。
6.一年內做兩次人工流產,其中一次按事假。
第十一條探親假
1.享受探親假的範圍條件:
(1)工作滿1年的正式職工,不能利用公休假日與父母或配偶團聚又同父母或配偶不住在一地的,可享受探親假待遇。
(2)職工喪偶已滿1年又未重新結婚,有未成年(指18歲以下)的子女寄養在外省市的可享受探望子女的待遇。
(3)自幼由養父、養母或撫養人撫,養長大後仍保持經濟關係的職工,經養父母、撫養人所在單位、街道辦事處、鄉政府開據證明證實的,可享受探望養父母或撫養人的待遇,但不得享受探望生父母的待遇。
(4)領取結婚證書的職工,領取證書的.當年,可再享受最後一次探望父母的待遇。
(5)已婚職工父母均在外地居住者,每四年可享受一次探親待遇。
2.具有以下情況的職工不能享受探親假:
(1)各類學校畢業生,在見習期間不享受探親待遇。見習期滿,當年即可享受探親待遇。不實行見習期的人員,凡上半年定級的,當年即可享受探親待遇,凡下半年定級的,下年度享受探親待遇。
(2)工人在學徒期、熟練期內不享受探親待遇,學徒(熟練)期滿,當年即可享受探親待遇。
(3)喪偶的職工,當年不能享受每年一次探父母的待遇。
(4)家居遠郊區縣,已按規定領取了交通補助費的職工,不享受探親待遇。
(5)職工與父或母任何一方能利用公休日團聚連續滿30天,未婚職工當年與父母團聚連續滿20天的,當年不享受探親待遇。
3.職工探親假期
(1)職工探望配偶,每年給予一方探親假一次,假期30天。享受有薪事假的管理人員,平日加班不發加班工資。零星加班不累計存休。
(2)未婚職工探望父母,原則上每年給假一次,假期為20天,自願兩年探親一次的可兩年給假一次,假期為45天。
(3)已婚職工探望父母的每四年給假一次,假期為20天。4年起始時間以結婚次年計算。
(4)探親假期指與親人團聚的實際時間,另外根據實際情況給予路程假。探親假期包括公休日,不包括法定節日。
(5)探親假期工資照發。
(6)探親假原上則應一次使用,經同意可分二次使用,分期使用探親假,只給一次路程假,報銷一次往返路費。
4.探親假的管理
(1)職工探親,須事前填寫探親申請,經部門領導批准報人事部稽核,財務部憑人事部批准的探親申請予以報銷往返路費。
(2)各部(醫院)應根據工作的情況,有計劃地安排職工探親,職工本人應服從組織的安排。
(3)外單位調入醫院職工,應呈上原單位當年或四年期內探親情況的證明後再予安排探親。
第十二條加班倒休
1.充分利用8小時工作,提高工作效率,嚴格控制加班加點,確因工作需要加班加點應經單位領導批准。
2.管理人員平日加班一次4小時以上按實際加班時間給同等時間存休,不足4小時的加班加點,不能累計加班存休。
3.工人平日加班按實際加班時間給予同等時間存休,確實不能倒休可按本人日平均工資的100計發加班工資。
4.管理人員、工人在法定節日加班(元旦、勞動節、國慶節、春節)按本人日工資的200計發加班工資。
5.職工遇事,可用存休倒休。存休不能跨年使用。各部(醫院)應嚴格存休的記載管理。
第十三條曠工
1.凡下列情況均以曠工論:
(1)用不正當手段,騙取、塗改、偽造休假證明;
(2)未請假或請假未批准,不到單位上班;
(3)不服從工作調動,經教育仍不到崗;
(4)被公安部門拘留;
(5)打架鬥毆、違紀致傷造成休息。
2.曠工扣發工資。
第十四條本制度未盡事宜按上級有關規定執行。
第十五條本制度自批准之日起執行。本制度解釋權歸人事部勞資處。
工作時間管理制度3
第一條 作業時間
按公司制定的作業時間標準執行。
第二條 考勤管理
1、考勤內容
1) 上班時間已到而未到崗者,即為遲到。
2) 未到下班時間而提前離崗者,即為早退。
3) 工作時間未經領導批准離開工作崗位者,即為擅離職守。
4) 遲到、早退或擅離職守超過1小時,或未經准假而不到崗者,均為曠工。
2、考勤須知
1)員工不準遲到、早退。每遲到、早退一次罰款20元。連續三次遲到記警告一次,並處罰款50元。
2)遲到、早退30分鐘以上,2小時以內以半天曠工論處,超過2小時者以曠工一天論處。每月遲到、早退累計達3小時者,按一天曠工論處。
3)曠工
a)凡曠工半天者扣發一天半基本工資;曠工一天者扣發三天基本工資。 b)連續曠工兩天;全年曠工六天者作自動離職,公司給予除名。
4) 留職察看期間,只發50%崗位工資。
5) 員工串崗、脫崗視為擅離職守,員工擅離職守一次罰款20元。連續3次記警告一次,並處罰款50元。
6)酒店有關部門進行職能檢查、專職檢查中發現有無故(無其他人證)脫崗、串崗者,第一次罰款20元,第二次罰款30元,當月累計三次以曠工一天論處。
3、考勤紀律
1)嚴格遵守作業時間,員工出勤必須打卡(打卡時必須出示本人工號牌;未出示工號牌者不予打卡)。酒店部門經理級以上管理人員不需打卡。
2)酒店部門二次簽到考勤制度,部門二次簽到其效用等同於酒店打卡制度,各部門將指定專人負責本部門的崗位考勤,並做好書面簽到記錄,員工的遲到、早退以部門二次考勤為準。
3)各部門設專職考勤人員負責考勤記錄(彙總打卡記錄及二次簽到記錄),每月3日以前報人事部。人事部負責監督打卡和核實考勤記錄。
4) 考勤人員必須據實記錄員工出勤情況,不得虛報、漏報,違者每次罰款50元,連續三次記嚴重警告處分一次。
5) 不得以任何理由替他人打卡或委託他人打卡,一經發現,委託人和被委託人記警告處分一次,並處罰款50元。
6) 上下班忘記打卡,由經理證明簽字有效;但每月以兩次為限,超過兩次者按遲到或早退論處。
7) 不準刁難考勤人員,違者視情節輕重給予警告或記過處分。
8) 私自舞弊塗改考勤記錄,給予記過處分。
9)酒店員工全年滿勤,無遲到、早退、病、事假、脫崗、串崗者,記特別嘉獎一次。
第三條 請假辦法
1、請假程式
1)員工各種假期申請,無論時間長短,一律填寫請假申請表經批准後生效,請假申請表一式兩份,部門留存一份,人事部一份;無重大事項以電話請假屬無效。
2) 請假理由不充分或有妨礙工作時,可酌情不予給假,或縮短假期或令延期請假。
3)員工正當請假理由:如"子女、兄弟姊妹結婚"、"親屬喪亡"等,應予以准假;員工請假理由的正當與否具體由各部門負責人靈活掌握。
4) 請假者必須將經辦事務交待其他員工代理,並於請假單內註明。
5)酒店員工請假除因急病不能自行呈核可由同事或家屬代為之外,應親自辦理請假手續。未辦妥請假手續,不得先行離職,否則以曠工論處。
6) 酒店員工請假期屆滿行續假或雖行續假尚未核准而不到職者,除確因病或臨時發生意外等不可抗力事情外,均以曠工論。
7) 酒店員工請假如發現有虛報不屬實情形者,除以曠工論處外,並依情節輕重予以懲處。
2、審批許可權
1)假期審批:
請假員工級別 請假天數 審批人
員工級 兩天以內(含兩天)
三天以內(含三天)
三天以上
主管、領班、組長級
一天以內(含一天)
兩天以內(含兩天)
兩天以上
部門經理及以上級
2)所有請假必須根據請假程式填寫申請表,並報人事部備案。
3)所有請假人員請假期滿須到人事部消假。
3、各種假期
1)事 假
a) 因事必須本身處理者可請事假,每半年累計以6天為限。 b) 員工請事假必須於前一天以書面形式提出申請,否則不予請假。 c) 事假待遇規定:事假扣除當天崗位基本工資;若超過半年累計6天時間,每天將扣除兩天崗位基本工資;由人事部進行具體核算。 d)若因特殊情況,未能於前一天辦理請假手續,應電話向所在部門上級報告,並於事後補辦請假手續,否則以曠工論處。
2) 病 假
a) 員工請病假,一律應出具公立醫院證明申請病假,病假單、醫藥發票須及時交部門稽核。
b)單次病假不得超過6天;否則以事假論處。
3)婚 假
a) 員工在酒店工作可享受婚假。
b) 員工本人結婚,須提供結婚證書等有效證明,提前10天向所在部門申請,並經人事部及總經理批准,方可生效。
c)員工結婚可請婚假3天;晚婚員工(男28週歲,女25週歲)可享受婚假7天。
d) 員工婚假屬有薪假。
4)喪 假
a)員工直系親屬(包括配偶、子女、父母)逝世,可獲批准3天帶薪喪假。員工的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逝世,可獲批准1天帶薪喪假。 b)員工休喪假按請假審批手續辦理。 c)員工請喪假屬有薪假,必須出具相關證明交人事部核實方為有效。
5)工傷假
a) 由酒店指定的醫院開具證明,經有關部門確認的工傷假享受帶薪休假。 b) 凡在工作時間內因違反安全條例和操作規程自我造成傷病,按病假待遇處理。
6)請假逾期
1) 酒店員工請假期屆滿須行續假或雖行續假但尚未核准而不到職者,除確因病或臨時發生意外等不可抗力事情外,均以曠工論。
2) 請假逾期,應照下列規定辦理:
a)一年內事假累計超過10天者免職或解僱。
b)但患重大疾病需要長期療養,經總經理/董事長特別核准者不在此限。
7)放行條的使用
a)員工臨時離館在兩小時以內可使用放行條,不需填寫請假單;超過兩小時則需填寫請假單。
b)員工非正常下班時間離館需憑部門負責人籤批的放行條或者憑請假單交人事部後由人事部負責人所開據的放行條方可到後崗門衛處予以放行。
c)員工無論以任何形式帶物品離館均需部門負責人或總經辦籤批的放行條後崗門衛方可放行。
d)個人日常用品不需開據放行條。
e) 個人因特殊原因帶物品進公司一律由後崗門衛代為保管並作登記,不得帶入營業區內。
f) 因緊急特殊原因或深夜下班人員可從大門離店,其他情形任何人不得從大門崗離店;從大門崗離店人員須經車場崗保安檢查隨身攜帶物品後方可離店,帶非個人日常用品外之物品一律要求出據放行條方可放行。
8)離職辦理
a)需離職員工必須提前1個月以書面申請呈交部門負責人。
b)期滿經稽核同意離職者由部門經理簽署可到人事部領取正式離職表填寫,由部門經理、副總經理、總經理籤批後方可正式辦理離職手續。
c)離職人員在財務部規定時間內進行結算工資。
工作時間管理制度4
一、xxx局全體人員必須自覺遵守機關工作時間,按時上、下班,不無故遲到、早退或曠工,不擅離職守。
二、嚴格簽到制度。不準以言代簽或他人代簽。遲到者局辦公室予以登記。
三、嚴格請銷假制度。請假必須經領導批准,不經批准,任何人不得擅自離崗。一般幹部職工請假半天,由本股股長批准;1天由主管副局長批准;2天(含2天)以上由局長批准。股長請假由主管副局長或局長批准;副局長請假由局長批准。假期期滿後,及時向批准領導報告並銷假。
四、工作人員上班時間要認真辦理公務,提高工作效率,上班時間不準辦私事或從事與工作無關的活動。
五、局長、副局長應定期不定期地對股室的出勤情況和工作態度進行檢查或抽查,建立記錄,作為評價股室和個人工作的參考依據。辦公室每月彙總頌一次各股室的出勤情況。
六、局機關組織召開的會議和學習等集體活動,無故缺席者按曠工處理。
工作時間管理制度5
為了嚴肅學校的規章制度,保證教育教學等各項工作的正常進行,特對教職工考勤做如下規定:
一、總則:
1、學校實行全員坐班制,全體教職工要按時上、下班,不得遲到、早退。上班時間要堅守崗位,認真做好本職工作,不得隨意離崗。
2、實行上下班簽到制度和崗位抽查制度。全體教職工要按規定時間簽到、簽退,上班時間不聊天、不幹私活、不隨便外出。
3、教職工要按時參加政治、業務學習和學校有關會議、集體活動。
4、嚴格考勤制度,認真如實做好出勤記錄。每週末統計考勤結果並上牆公佈,月底彙總。
二、出勤
1、全體教職工在考勤室統一簽到(退),簽到時間上午7:55———8:30簽到;11:10————12:05簽退,下午隨作息時間變化確定。
2、在規定簽到的時間內沒簽名的為遲到,在規定簽退的時間內沒簽名的為早退。即遲到又早退並無請假手續的為曠工,查崗時不在自己崗位的為中空。
3、遲到、早退、中空每次扣5元,曠工(無課)扣30元,每星期一總結,當月兌現。
4、任課教師在上課時,出現遲到、中空、早退一次扣5元,無故缺課一節扣30元。
5、教師按時輔導自習,不遲到、早退、中空。臨時因故不能盯自習者,可自行調換,無故不盯自習的倒扣2節。
6、請假3天以內(包括3天)自習課有頂替的不再扣罰,照常發放自習費;無頂替的倒扣一節。
7、請假在3天以上者,教務統一安排其他教師頂替,自習費歸頂替教師。
8、輔導自習時,出現遲到、早退、中空除本節外再倒扣一節。
9、所有教師必須參與值班,實行輪休。
培訓學校教師考勤管理制度
三、請假:
1、學校領導、科室人員在年級兼課的,辦理請假手續時應先經教務主任簽字後,再按隸屬關係辦理。
2、教職工請假0、5天及以內由科室主任簽字,報分管領導批准。
3、教職工請假0、5天以上者,由科室主任簽字,報校長簽字批准。
4、校分管領導請假經校長批准,科室主任(包括副主任)請假由分管校長簽字,報校長批准。
5、請假須先填寫請假條,按隸屬關係批准後方能有效。除極特殊情況,本人確實不能到校請假外,一般不準捎口信、打電話,沒有請假手續的按曠工處理。
6、因病不能參加學校及其它集體活動者,須向有關領導請假,並在考勤室登記。
7、一般事假:每天扣10元;一個月累計請假7天以上者每天扣15元(從第8天開始算)。病假住院期間(以住院和交費單據為準)不扣工資,重、危病者,由校委會研究處理。
8、任課教師請假,所任課應由教務處安排教師上課。
9、教職工每學期出勤不足三分之一者,不在享受學校任何獎勵和福利。
10、學校領導班子和各個科室均為非輪休人員,但在不影響本職工作的前提下,有事請假半天不扣工資。
11、本人婚假7天,直系親屬婚事假3天;直系親屬喪假5天,近—親喪假1至3天;生育假生育者90天,小產准假15天。
12、因學校安排外出或學習者,必須履行審批手續(手續同請假手續)。任課教師的課程由教務處統一安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