危化品管理規章制度(通用9篇)

危化品管理規章制度(通用9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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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危化品管理規章制度1

  一、目的

  為了保障在危險化學品的生產、使用、儲存、運輸和處置過程中的健康和安全,防止環境汙染,特制定本制度。

  二、範圍

  本制度適用於危險化學品的生產、使用、儲存、運輸和處置。

  三、職責

  1.安全環保科是本制度的歸口管理部門,負責對危險化學品的監督、檢查和回收處理。

  2.銷售科和相關部門負責保管。

  3.技術中心、質監科負責對危險化學品的技術指導。

  4.各生產部門負責危險化學品保管、貯存和使用管理過程中的危害與環境因素識別,並採取相應的控制措施,杜絕或降低危險化學品在保管、貯存和使用管理過程中對員工健康的威脅及對環境的汙染。

  四、工作程式

  (一)危險化學品管理的基本要求

  1.危險品指《危險貨物分類與品名編號》(gb6944– 86)中規定的物品,對其實施分類管理。

  2.對危險品要按其性質危險程度、儲存數量、工藝條件特殊性及一旦發生事故可能造成的後果等,按有關規定劃定危險等級,分類登記造冊,上級有關部門稽核批准後,實施管理。

  3.各有關部門要嚴格控制和管理危險物品生產、儲存、經營和運輸的地點、區域和線路,以及危險品的使用範圍。

  4.對危險品的管理和操作人員要嚴格考核,配備技術等級高、有實際經驗、責任心強的人,經安全教育考核合格後上崗,同時要登記造冊、建立安全檔案。

  (二)危險化學品的生產和使用

  1.生產和使用危險化學品的部門,應當根據危險物品的種類、效能、設定相應的通風、防火、防爆、防毒、監測、報警、降溫、防潮、避雷、防靜電、隔離操作等安全設施。

  2.盛裝危險化學品的壓力容器,必須符合國家有關壓力容器的規定,並定期進行維護和檢驗,使用前後,必須檢查,防止火災、爆炸、中毒等事故發生。

  3.生產和使用危險化學品,必須有安全防護措施和用具。

  4.生產和使用危險化學品的部門和個人,必須遵守各項安全生產管理制度和操作規程。

  5.生產和使用危險化學品的部門,必須按照環保的有關規定,妥善處理廢水、廢氣和廢渣。

  6.銷燬處理有易燃、爆炸、中毒和其他危險的廢棄化學物品,應採取必要的安全措施,並經安全環保科、公司安全生產監察處等部門審批。

  (三)危險化學品的儲存

  1.入庫的危險化學品應符合產品標準,收貨保管員應嚴格按gb190的規定驗收內外標誌、包裝、容器等,並做到賬、貨、卡相符。

  2.危險化學品必須儲存在專用倉庫、專用場地或專用儲存室(櫃)內,並設專人管理。

  3.庫存危險化學品應根據其化學性質分割槽、分類、分庫儲存,禁忌物料不能混存如:氧化劑物質不能與還原劑、有機物同存一庫。滅火方法相牴觸的物質,應嚴格按規定分類儲存。

  4.庫存危險化學品應保持相應的垛距、牆距、柱距。垛與垛間距不小於0.8m,垛與牆、柱的間距不小0.3m。主要通道的寬度不於小1.8m。

  5.危險物品露天堆場,應符合防火、防爆的要求。爆炸物質、一般易燃物質、遇水燃燒物質、劇毒物質和濃酸不得露天堆放。

  6.庫房應具有良好的通風、排風裝置及必要的避雷設施。

  7.庫房內電氣設施應符合防火、防爆要求,一般不準架設臨時線。

  8.庫區的安全、消防、衛生設施,應根據危險性設定相應的防火、防爆、洩壓、通風、溫度調節、防潮、防雨等安全措施和器材。

  9.進入庫區的機動車輛必須對可能發生的火花、靜電等,採取有效的防範措施,禁止帶有鐵輪的車輛進入庫區。

  10.危險化學品倉庫應設有專職或兼職安全員,負責危險化學品管理和監督工作;危險化學品倉庫保管員應經過崗前和定期培訓,持證上崗。

  11.倉庫保管員和安全員應做到一日兩檢,並做好檢查記錄。檢查中發現危險化學品存在質量變質、包裝破損、滲漏等問題應及時通知安全環保科和相關部門,採取應急措施解決。

  12.庫房必須建立、健全各種安全管理制度。如來人登記,危險化學品驗收、保管、領用,庫房、庫區的禁火、動火管理制度和記錄。特別是爆炸物質、劇毒物質和放射物質,應採取雙人收發、雙人記賬、雙人雙鎖、雙人運輸和雙人使用的"五雙制"。

  五、危險化學品的運輸和裝卸

  1.運輸危險化學品,必須執行國家危險貨物運輸管理規定,對不符合規定的,發貨人不得託運,運輸部門不得承運。

  2.運輸裝卸危險品,應遵守下列規定:

  3.輕拿輕放、防止撞擊、拖拉和傾倒。

  4.碰撞互相接觸容易引起燃燒、爆炸或造成其它危險的危險物品,以及化學性質或防護、滅火方法互相牴觸的危險物品,不得混裝。

  5.不得客貨混載,禁止無關人員搭車。

  6.遇熱、遇潮容易引起燃燒、爆炸或產生有毒氣體的危險品,在裝運時應當採取隔熱、防潮措施。

  六、危險化學品廢棄物處置

  1.各部門處置產生的危險化學品廢棄物包括危險化學品、貯存容器等,應上報安全環保科備案。

  2.安全環保科根據危險廢棄物的特性,進行鑑別、分析,確定安全的處置措施。

  3.處置危險廢棄物時,車間、安全環保科以及接收處置廢棄的車間必須做好危險廢棄物處置登記表。

  4.本廠不能處理或暫時不處理的危險廢棄物,應暫存在指定的場所,暫存場所應有防雨淋、防洩漏、防火措施,由安全環保科負責監督指導。

  5.堆存的危險廢棄物應有醒目的"危險廢物"標示,並註明危險廢物的特性,危害性。

  七、危險化學品的監督檢查

  1.各使用易燃易爆和化學品的部門,對其貯存、運輸和使用情況,應結合月度安全檢查時一併進行檢查並做好相應記錄。

  2.安全環保科對危險化學品的生產、運輸、儲存、使用及廢棄物處理情況定期或不定期進行監督檢查,並做好檢查的記錄。

  3.對各類檢查發現的問題,具體執行《不符合、糾正和預防措施控制程式》。

  危化品管理規章制度2

  一、危險化學品裝卸搬運安全操作規程

  1、在裝卸危險化學品前要預先做好準備。裝卸人員必須瞭解所裝(卸)物品的理化性質和危險特性,包裝容器的使用特性和發生意外時的應急措施。複查包裝是否完好,運輸車輛是否符合要求。

  2、裝卸人員應根據物質的危險特性,必須穿戴相應適合的防護用品,作業前應由專人檢查防護用品是否妥善,穿戴是否合適。作業後對防護用品應放在專用箱櫃中保管。

  3、裝卸氧氣及乙炔時嚴禁跑、冒、滴、漏,如發現跑、冒、滴、漏應立即進行維修。

  4、在裝卸危險化學品時,氧氣濃度超標應立即進行通風。

  5、嚴禁與易燃、易爆物品混運。

  6、在裝卸危險物品過程中,如遇有閃電、雷擊、雨雪天或附近發生火災時,應立即關閉庫房和閥門停止作業。高溫季節不宜在8-18時作業,運輸時應避免陽光直射。

  7、危險貨物裝卸現場的道路、燈光、標誌、消防設施等,必須符合安全裝卸條件。罐(槽)車裝卸地點的儲槽口應有明顯的貨物名牌,儲槽注入、排放口高度,容量和路面坡度應能適合運輸車輛裝卸要求。

  二、危險化學品運輸車輛安全操作規程

  1、運輸危險貨物時,必須遵守國家的有關法律、法規。車輛進行應控制車速,保持與前車的距離,嚴禁違章超車,確保行車安全。在夏季高溫期間限運的危險貨物,應按當地公安部門規章進行運輸。

  2、裝載危險貨物的車輛不得在居民聚焦點,行人稠密地段,政府機關,名勝古蹟,風景遊覽區停車。如必須在上述地區進行裝卸作業或臨時停車,應採取安全措施徵得當地公安部門同意。

  3、運輸危險貨物必須配備押運員,並隨時處於押運員的監管之下,不得超裝、超載、超速,不得違反交通規則。駕駛員、押運員必須掌握危險貨物運輸的安全知識,必須瞭解所運載的危險貨物的`性質,危險(害)特性、包裝容器的使用特性和發生意外時的應急措施。

  4、危險貨物運輸中如有丟失、被盜、流散、洩漏等情況時,應立即報告當地交通運輸主管部門,並由交通運輸主管部門會同公安部門查處,採取必要的安全措施。途中需要停車住宿或遇無法正常運輸的情況時,應何當地公安部門報告。

  5、運輸危險貨物的車輛嚴禁搭乘無關人員,途中應經常檢查,發現問題及時採取措施,車上人員嚴禁吸菸,運輸忌火危險貨物,車輛不得接近明火,高熱場所、車輛中途停靠、過夜,應安排人員看管。

  6、所裝運的危險貨物,化學性質相牴觸或滅火方法不同的不準同車混運,裝車前應認真檢查包裝(包括封口)的完好情況,如發現破損,應及時調換或加固,應根據貨物的性質,採取相應的遮陽、控溫、防爆、防火、防震、防水、防凍、防粉塵飛揚、防撒漏、導除靜電等措施。

  7、運輸危險貨物的槽罐以及其他容器必須封口嚴密,能夠承受正常運輸條件下產生的內部壓力和外部壓力,保證危險貨物在運輸中不因溫度、溼度或壓力的變化而發生任何滲(灑)漏。

  8、裝運易燃物品的車輛(罐槽)未經清洗、置換處理,檢查時不準動用明火,不得使用易產生火花的工具。

  9、運輸危險貨物的車輛,必須配備必要的與所運物品相適應的應急處理器材,安全防護用品和現場急救物品,應專車專用,並用明顯標誌。

  三、氣瓶儲存操作規程

  1、應置於專用倉庫儲存,氣瓶倉庫應符合《建築設計防火規範》的有關規定。

  2、倉庫內不得有地溝、暗道,嚴禁明火和其他熱源,倉庫內應經常通風、乾燥,避免陽光直射。

  3、盛裝易起聚合反應或分解反應氣體的氣瓶,必須規定儲存期限,並應避開放射性射線源。

  4、空瓶與實瓶分開放置,並有明顯標誌,並在附近設定防火用具或滅火器材。

  5、放置整齊,佩戴好瓶帽。

  四、氣瓶充裝操作規程

  氣瓶入站後,充裝前檢查應完成下列內容:

  1、氣瓶是否屬本站自有氣瓶。

  2、漆色、字樣是否準確。

  3、防震圈、瓶閥、瓶帽是否安好。

  4、氣瓶外觀有無凹陷、鼓包、嚴重腐蝕、劃傷、加熱和電弧焊痕以及其它疑問。

  5、氣瓶製造、檢驗鋼印、內容是否準確、清晰、完整,是否在檢驗期內。

  6、確認氣瓶原始重量和公稱容積及允許充裝量。

  7、確認氣瓶有無餘壓,瓶內介質是否為氨。

  8、檢查氣瓶警示標籤是否完好,不完好時重貼一張。

  9、充裝前檢查有疑問,報質保技術負責人安排處理,並有詳細記錄。

  充裝前檢查有下列情況之一的氣瓶,應先進行處理,否則嚴禁充裝:

  1、鋼印標記,顏色標記不符合規定,對瓶內介質未確認的。

  2、附件損壞、不全和不符合規定的。

  3、瓶內無剩餘壓力的。

  4、超過檢驗期限的。

  5、經外觀檢查,存在明顯損傷,需進一步檢驗的。

  6、首次充裝或檢驗後首次充裝未置換的。

  7、氣瓶附件洩漏或有損傷不能確保安全的。

  8、氣瓶製造廠是否具有“氣瓶製造許可證”。

  9、氣瓶瓶閥出口螺紋是否為右旋。

  10、是否為報廢氣瓶。

  11、氣瓶瓶體或附件材質是否與液氨相容。

  12、不屬自有氣瓶,需報質保技術負責人、站長,簽訂氣瓶產權轉讓協議,並經檢查合格後方可充裝。

  危化品管理規章制度3

  一、各實驗室必須定專人負責危險化學藥品的領取和儲存管理。

  二、危險化學藥品管理人員必須掌握並熟悉所使用的各種藥品的效能、特點、危害範圍、程度、以及防護、補救等知識。

  三、領取危險化藥品前,須作詳細用量計劃、經實驗室主任審批,某些劇毒藥品須經保衛部門審批後,才能領取。

  四、危險化學藥品須安全儲存於保險櫃內,並有嚴格的收發記錄,儲存時必須嚴格區分藥品的性質,嚴禁混放。必須具備處理剩餘毒物和殘毒物品的裝置與措施。

  五、管理人員對實驗中用危險化學藥品必須嚴格把握精確用量,並作出記錄,由使用人簽名。絕對不允許使用人將危險化學藥品攜帶出實驗場以外。

  六、節假前後,儲存在實驗室中的危險藥品必須進行清點、核對。劇毒藥品必須交回裝置科危險品倉庫暫存。節假日完後,再領出使用。

  七、凡因工作失職,違反操作規程而造成事故的,除賠償造成的經濟損失外,還必須按情節輕重、給於批評教育、行政處分,情節嚴重的追究刑事責任。

  危化品管理規章制度4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加強對公司危險化學品的安全管理,防止安全事故發生,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危險化學品安全管理條例》等法律法規,特制訂本制度。

  第二條本制度規定了公司危險化學品(以下簡稱“危化品”)的種類以及在採購、儲存、使用和運輸過程中的安全要求。

  第三條本制度適用於本校各種危化品的管理。

  第二章定義和範圍

  第四條定義:危險化學品是指具有毒害、腐蝕、爆炸、燃燒、助燃等性質,對人體、設施、環境具有危害的劇毒化學品和其他化學品

  第五條危化品具有以下特徵:

  1、具有爆炸性、易燃、毒害、腐蝕、放射性等性;

  2、在生產、運輸、使用、儲存和回收過程中易造成人員傷亡和財產損毀;3、需要特別防護。

  第六條學校主要的危化品種類主要是指學生實驗用的化學藥品。

  第三章危化品的採購管理

  第七條危化品的採購原則上由使用單位提出計劃,採購部負責實施採購。或由上級主管部門下發。

  第八條危化品的供應商應當具備危化品生產或銷售資質,其提供的產品符合國家有關技術標準和規範。嚴禁向無生產或銷售資質的單位採購危化品。危化品凡包裝、標誌不符合國家標準規範(或有破損、殘缺、滲漏、變質、分解等現象)的,嚴禁入庫存放。

  第九條嚴格控制採購和存放數量。危化品採購數量在滿足生產的前提下,原則上不得超過臨時存放點的核定數量。危化品的存放數量由學校實驗室負責核定,嚴禁超量存放。

  第十條建立危化品管理檔案。採購部應當建立危化品的管理檔案,建立管理制度,加強對供應商以及危化品的日常安全管理,認真做好物資的檢驗和交付記錄。

  第四章危化品的存放管理

  第十一條學校應有危化品存放場所,必須將相關資料報消防部門審查,經稽核確認後方可使用。

  第十二條危化品存放點建築耐火等級必須達到二級以上,防火間距應符合安全性評價要求和消防安全技術標準規範的要求。

  第十三條危化品的存放應嚴格遵循分類、分項、專庫、專儲的原則。化學性質相牴觸或滅火方法不同的危險品不得同存一庫。

  第十四條危化品存放點應張貼危化品msds單(化學品安全技術說明書),標明存放物品的名稱、危險性質、滅火方法和最大允許存放量等資訊。

  第十五條危化品存放點應有醒目的職業健康安全警示標誌,建立完善的安全管理制度,做到帳物相符,發現問題及時處置和上報。

  第十六條危化品存放點應根據其種類、性質、數量等設定相應的通風、控溫、控溼、洩壓、防火、防爆、防曬、防靜電等消防安全設施,並定時定期進行安全檢查和記錄,發現隱患及時整改。

  第十七條危化品庫管人員必須經過國家專業機構的培訓,並取得特種作業操作合格證後方可上崗作業。

  第五章危化品的運輸管理

  第十八條防止運輸過程中危化品出現撒漏,汙染環境或引發安全事故。

  第十九條運輸危化品的各種車輛、裝置和工具應當安全可靠,防止運輸過程中因機械故障導致危化品出現劇烈碰撞、摩擦或傾倒。在運輸危化品過程中儘量選擇平整的路面,控制速度,遠離人群。一旦發生事故,要擴大隔離範圍,並立即向安全部門報告。

  第二十條對不同化學性質,混合後將發生化學變化,形成燃燒、爆炸,產生有毒有害氣體,且滅火方法又不同的化學危險品,必須分別運輸、貯存,嚴禁混合運輸、貯存。

  第二十一條對遇熱、受潮易引起燃燒、爆炸或產生有毒有害氣體的化學危險品,在運輸、貯存時應當按照性質和國家安全標準規範,採取隔熱、防潮等安全措施。

  第二十二條嚴禁無關人員搭乘裝運有危化品的運輸工具。

  第二十三條危化品運輸工具,必須按國家安全標準規範設定標誌和配備滅火器材。

  第六章危化品的使用管理

  第二十四條用汽油、煤油、柴油等易燃液體清洗物品時,應在具備防火防爆要求的房間內進行。生產現場臨時清洗場地,應採取可靠的安全措施,廢油用有色金屬盛裝,統一回收存放並加蓋封閉,嚴禁倒入地下溝道和亂存亂放。

  第二十五條噴漆場所、調漆間的漆料、稀釋劑不得超過當班的生產用量,暫存間的漆料、稀釋劑週轉儲量不得超過一週的生產用量。調漆間應定專人管理,並在通風良好的配漆室內進行。

  第二十六條危化品的使用應根據生產需要制定需求計劃,說明危化品的存放時間、地點、用量,經主管領導批准後領取。

  第二十七條易燃、易爆、劇毒品,必須隨用隨領,領取的數量不得超過當班用量,剩餘的要及時退回庫房。

  第二十八條使用危化品的場所,應根據化學物品的種類、效能設定相應的通風、防火、防爆、防毒隔離等安全設施。

  第二十九條酸類物品,嚴禁與氰化物相遇。

  第三十條操作者工作前必須穿戴好專用的防護用品。

  第七章報廢處理

  第三十一條危化品及其用後的包裝箱、紙袋、瓶桶等,必須嚴加管理,統一回收。任何個人不得隨意傾倒危化品及其包裝物。

  第三十二條廢棄且能夠回收的危化品及其包裝物由採購部負責回收處理。凡不能回收處理的危化品及包裝物由使用單位報安全環境保障部、公司辦公室稽核同意後,由環境安全保障部聯絡具有銷燬資質的企業進行銷燬,嚴禁隨一般生活垃圾運出。

  第八章附則

  第三十三條凡違反本制度相關規定的責任人員,學校將視情節給予50—500元處罰。

  第三十四條本制度由環境安全保障部負責解釋。

  第三十五條本制度自頒佈之日起施行。

  危化品管理規章制度5

  一、總則

  1、為規範危險化學品的生產、使用、運輸、發放、儲存等流程的安全管理,防止引發事故,保障人民生命、財產安全,保護環境,特制定本制度。

  2、本公司必須建立危險化學品檔案,按照《危險化學品登記管理辦法》要求進行登記。

  3、危險化學品日常管理必須嚴格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消防法》《化學危險物品安全管理條例》、《工作場所安全使用化學品規定》、《爆炸危險場所安全規定》等法規、制度和標準。

  4、危險化學品的運輸必須嚴格執行《危險貨物運輸規則》、《道路危險貨物運輸管理規定》、《汽車危險貨物運輸規則》及有關規定。

  5、危險化學品的儲存必須嚴格執行《倉庫防火安全管理規則》、《易燃易爆商品儲藏養護技術條件》、《常用化學危險品貯存通則》及有關規定。

  6、危險化學品的包裝容器必須牢固、嚴密,執行《危險貨物包裝標誌》、《危險貨物運輸包裝通用技術條件》中的規定,並實施化學品安全標籤和化學品安全技術說明書規定。

  7、危險化學品的從業人員(包括負責人、管理人員、操作工、倉管員、駕駛員、裝卸管理人員、押運員等)必須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經專門的培訓、考核,取得資格證方可上崗從事操作。

  8、發生危險化學品事故,應當按照應急救援預案組織實施救援,立即採取必要措施,減少事故損失,防止事故蔓延、擴大。

  9、本制度規定了公司內危險化學品的生產和使用、運輸裝卸、出入庫、儲存、採購銷售及報廢處理的管理。

  10、本制度適用於本企業的危險化學品的安全管理

  二、儲存和使用

  1、使用部們應按照有關規定,根據實際的需要,規定危險化學品的存放時間、地點和最高允許存放量。

  2、儲存的化學品性質相牴觸的物料不得放在同一區域,必須分隔清楚,並有標示物料名稱的標識。未經檢驗合格的化學品,不得進入系統。

  3、根據危險化學物品的種類、效能,設定相應的通風、防火、防爆、防毒、防靜電、報警、降溫、防潮、避雷、監測、隔離操作等安全措施。採取有效的安全生產防護條件,防止和減少毒物溢散。

  4、加強裝置和包裝物監控管理,杜絕化學危險品的跑、冒、滴、漏。

  5、儲存場所應配備專用的勞動防護用品和器具,專人保管,定期檢修,保持完好。

  6、操作人員必須正確穿戴和使用勞動防護用品,工作結束後必須淋浴、更換工作服。不得在生產、使用、儲存有毒物品的場所進食。

  7、使用瓶裝壓縮氣體和液化氣體(乙炔、液化石油氣、氧氣、氮氣等)時,氣瓶內應留有餘壓,且不低於0.05兆帕,以防止其它物質竄入。

  8、易燃物品的加熱嚴禁使用明火。

  9、禁止使用絕緣軟管插入易燃液體槽內進行輸送液體作業。使用機械泵輸送時,應控制流速,以減少靜電的產生。

  10、生產、使用危險物品的場所,應根據生產過程中的火災危險和毒害程度,採用必要的排氣、通風、洩壓、防爆、阻止回火、導除靜電、緊急放料、自動聯鎖和自動報警等設施。

  11、容易發生洩漏的易燃、易爆、劇毒物品的裝置,應設定能迅速停止進料,防止洩漏的安全設施。

  12、輸送有毒、有害物料,應防止洩漏;輸送、裝卸易燃、易爆物品,應防止摩擦,撞擊、靜電等不安全因素,防止誤操作和嚴禁野蠻作業。

  13、所有廢水、廢氣、廢渣和粉塵的排放,必須符合國家排放標準。凡能相互引起化學反應發生新危害的廢物嚴禁混在一起排放。

  14、禁止將金屬物品置入罐(槽車)內取樣;禁止使用易產生火花的工具開桶蓋。

  15、提供安全技術說明書。

  6、建立銷售臺帳,經營銷售劇毒化學品、易製毒化學品,應記錄銷售的品名、數量、用途日期,購買單位的名稱、地址和購買人的姓名、身份證號碼。銷售臺帳和證明材料影印件應當儲存2年備查。

  7、每天核對劇毒化學品的銷售情況,發現被盜、丟失、誤售等情況,必須立即向當地公安部門報告。

  8、不得向個人或無購買憑證、準購證的單位銷售劇毒化學品。

  9、危險化學品的樣品必須按化學品危險性類別分類、分項擺放,對不可配裝的危險化學樣品,必須隔離擺放。

  10、擺放易燃、易爆危險化學品的經營場所,要採取杜絕火種的安全措施。

  八、報廢處理

  1、危險化學物品和放射性物質等廢棄的處理,必須事先提出申請,制訂周密的安全保障措施,並由有資質的單位處理。禁止將危險廢物提供或委託無經營許可證的單位貯存、處理。

  2、貯存危險廢物,必須按照危險廢物特性分類進行,禁止混合收集、貯存、處置性質不相容的危險廢物。禁止將危險廢物混入非危險廢物中貯存。

  3、運輸危險廢物,必須遵守國家有關危險貨物運輸管理的規定。

  4、凡拆除的容器、裝置和管道內帶有危險物品必須先清洗乾淨,驗收合格後方可報廢。

  5、經營過程中產生的危險化學物品廢渣、廢液等,必須採取有效的技術措施進行處理。不得隨同一般垃圾運出、隨意排放。

  九、管理職責

  1、倉管部按職責範圍負責本制度指定條款的實施和管理。

  2、安全主任按職能範圍負責本制度執行情況的檢查督促和管理。

  危化品管理規章制度6

  1危險化學品儲存的基本要求

  1.1危化品儲存必須經公安部門批准,未經公安部門批准不得隨意設定化學危險品倉庫。

  1.2危化品露天堆放,應符合防火、防爆的安全要求。爆炸物品一級易燃物品、與溼燃燒物品、劇毒物品不得露天堆放。

  1.3危化品倉庫必須配備有專業知識的,且熟悉各儲存物品的危害性和洩漏緊急處理辦法的專人管理,管理人員必須配備可靠的個人安全防護用品。

  1.4應根據危險品效能分割槽、分類、分庫儲存,各類危化品不得與禁忌物料混存,儲存的危化品應有明顯的標誌,同一區域儲存兩種以上不同級別的危化品時,按最高等級危化品的效能標誌。

  1.5危化品儲存的建築物、區域內嚴禁吸菸和使用明火。

  2危險化學品儲存的要求

  2.1危化品倉庫不得有地下室,其防火等級、安全疏散和防火間距應符合國家有關規定,還應考慮對周圍環境和居民的影響,設定警示標誌,規定警戒區,無管人員嚴禁入內。

  2.2倉庫內的配電線路、燈具、火災事故照明和疏散指示標誌應符合安全要求,儲存易燃易爆危化品的建築必須安裝避雷針裝置。

  2.3危化品庫必須安裝通風裝置,通排風系統應有消除靜電的接地裝置,不得使用蒸汽和機械採暖。

  2.4庫房溫度、溼度應嚴格控制,經常檢查,及時調整。

  2.5易燃液體、遇溼易燃物品、易燃固體不得與氧化劑混合儲存。

  2.6有毒物品應儲存在陰涼、通風、乾燥的場所,不得接近酸類物質。

  2.7腐蝕類物品包裝必須嚴密,不允許洩漏,嚴禁與液化氣體和其它物共存。

  2.8危化品在儲存期內,應定期檢查,發現其品質變化、包裝破損、滲漏等應及時處理,並做好記錄。

  3危險化學品出入庫管理

  3.1危化品入庫前應按合同進行檢查驗收,登記核對數量、包裝、危險標誌,當商品性質未弄清不得入庫。

  3.2危化品的領取,應經主管領導簽字批准,經手人簽名後方可出庫,生產剩餘料應及時退庫。嚴禁存放作業區。

  3.3進入危化品儲存區域的人員、車輛,必須採取防火措施,裝卸搬運危化品時應按規定進行,做到輕裝輕卸,嚴禁摔、碰、撞擊、拖拉、傾動和滾動。

  3.4裝卸對人體有害及腐蝕性的物品時,操作人員應根據危險性、穿戴相應的防護用品。

  3.5不得用同一車輛裝運互為禁忌的物料。

  3.6換裝、清掃、裝卸易燃、易爆物料時,應使用不產生電火花的銅製、合金制或其他工具。

  4危險化學品的使用

  4.1使用危化品的作業人員,應根據其危險特性,穿戴相應的個體防護用品,作業場所注意通風排毒。

  4.2嚴格執行操作規程,禁止違章作業。

  4.3使用危化品區域應與一般作業區域相對隔離或保持一定的安全距離。工作完畢,未使用完的危險物料應及時清點退庫。

  5廢棄物處理

  5.1禁止在危化品儲存、使用區域內堆積可燃廢棄物。

  5.2洩漏或滲漏危險品的包裝容器應迅速移至安全區域。

  5.3按危化品特性,用化學或物理的方法處理廢棄物品,不得任意拋棄,汙染環境。

  6消防措施

  6.1應根據危化品特性和倉庫、作業場所條件,配備相應的消防裝置、設施和器具。

  6.2倉庫管理人員和使用人員必須熟悉存放化學品種類、特性、事故處理程式、消防器具的使用方法和所存放物品的撲救辦法。

  6.3儲存、使用危化品區域進行動火作業,應嚴格執行動火作業制度。

  6.4儲存、使用危化品的建築內應根據條件安裝自動監測和火災報警系統。

  危化品管理規章制度7

  1、危險品指易引起燃燒、爆炸或具有強腐蝕性、刺激性、放射性及劇烈毒性的物質。

  2、購買危險品應向合法的經營單位依法採購,不得向非法等經營企業採購。

  3、應當根據醫療需要按有關規定購進危險品,保持合理庫存。

  4、儲存危險品實行專人負責、專庫加鎖保管。庫存藥品必須按其易燃、易爆、腐蝕性等化學性質不同,分類保管,有儲存的安全防火、防盜措施,禁止攜帶火種和其他易燃、易爆物品進入庫區。

  5、危險品應經常養護、按照儲存條件保管。

  6、銷燬過期、破損的危險品,應在相關部門監督下進行,並對銷燬情況進行登記。

  7、節假日前後,儲存的危險藥品必須進行清點、核對。

  8、凡因工作失職,違反操作規程而造成事故的,除賠償造成的經濟損失外,還必須按情節輕重、給予批評教育、行政處分,情節嚴重的追究刑事責任。

  危化品管理規章制度8

  1.目的

  對安全管理活動進行監督、檢查與測量,並實施考核,保證安全生產方針和目標的實現,保證安全標準化的有效實施。

  2.適用範圍

  適用公司範圍內的所有安全管理執行與活動的檢查。

  3.職責

  3.1安全部負責組織實施日常安全檢查與管理,制定具體辦法和規定,經總經理批准後實施。

  3.2各有關部門負責各管轄範圍內的安全檢查與管理。

  4.工作程式

  4.1安全檢查的內容和型別

  4.1.1主要內容

  4.1.1.1安全目標、安全工作計劃的實施情況。

  4.1.1.2法律、法規及其他要求的遵循情況。

  4.1.1.3執行控制情況。

  4.1.1.4安全管理規定、操作規程執行情況。

  4.1.1.5工藝設施的安全性。

  4.1.1.6對裝置設施管理的安全監督執行情況。

  公司內機動車輛、安全環保、裝置設施、關鍵裝置和要害部位、特種裝置、普通機械裝置的執行情況的定期監督。

  4.1.1.7有關壓力容器、起重裝置等特種的技術測量與監測,由安全部組織,配合政府相關部門進行。

  4.1.1.8現場作業的監督執行情況。

  現場危險化學品作業、動火作業、有限空間作業、動土作業、起重吊裝作業、高處作業、用電作業、進塔、入罐作業等危險作業活動的實施情況的監督。

  危化品管理規章制度9

  1.目的:

  為加強危險化學品的運輸、裝卸過程中的安全管理,防止意外安全事故的發生,做到危險化學品的運輸、裝卸安全,根據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特制定本制度。

  2.適用範圍:

  公司內所有危險化學品的運輸、裝卸環節。

  3.職責:

  3.1供應部、銷售部負責對運輸車輛、人員的資質檢查及車輛安全設施的檢查。

  3.2相關單位保管員負責整個裝卸過程的監護。

  3.3安全部負責對裝卸過程的安全監督檢查。

  4.工作程式

  4.1.1供應部、銷售部在危險化學品進行裝卸前,要根據有關要求檢查車輛的資質和安全附件是否齊全。

  4.2對裝卸操作人員的工作要求

  4.2.1裝卸操作人員,必須由經過培訓合格的人員負責,其他人不得擅自操作。

  4.2.2操作人員在裝卸危險化學品期間不得脫離崗位,當班不能裝卸完畢或有緊急情況需交下一班次或其他人繼續裝卸時,一定要以書面的形式交代清楚,防止發生物料的洩漏。

  4.2.3裝卸、搬運危險化學品時應做到輕裝、輕卸。嚴禁摔、碰、撞擊、拖拉、傾倒和滾動。

  4.2.4裝卸對人體有毒害及腐蝕性物品時,操作人員應具有操作毒害品的一般知識,操作時輕拿輕放,不得碰撞、倒置,防止包裝破損物料外溢。操作人員應戴防護眼睛、佩戴膠皮手套和相應的防毒口罩或面具,穿防護服。

  4.2.5作業中不得飲食,不得用手擦嘴、臉、眼睛。每次作業完畢,應及時用肥皂(或專用洗滌劑)洗淨面部、手部,用清水漱口,防護用具應及時清洗,集中存放。

  4.2.6裝卸易燃液體時需穿防靜電工作服,禁止穿帶鐵釘的鞋子。桶裝的易燃液體物料不得在水泥地面滾動。桶裝的各種氧化劑也不得在水泥地面滾動。

  4.2.7各項操作不得使用沾染油汙及異物和能產生火花的機具,作業現場需遠離熱源和火源。

  4.2.8裝卸危險化學品時,操作人員不得做與工作無關的事情,集中精力注意裝卸的情況,以便於出現異常情況時,及時採取應急措施。

  4.2.9工作前應認真檢查所用工具是否完好可靠,開啟易燃易爆的桶裝物料的桶蓋時,應使用銅或者銅鋁合金的專業扳手。

  4.2.10公司內各車輛裝卸點所配備的消防器材及急救藥品,要進行經常性的檢查,確保其有效完好;如存在失效、數量不夠等現象,要及時報告單位、部門領導。

  4.2.11應熟練掌握裝卸過程中的一般事故處理方法和防護用具、消防器材的使用方法。

  4.3對運輸槽車隨車人員的工作要求

  4.3.1汽車危險貨物運輸、裝卸應符合《汽車危險貨物運輸規則》的有關規定。

  4.3.2從事危險貨物運輸、裝卸的人員,必須按國家有關規定進行崗位培訓,憑專業崗位操作證書上崗作業。

  4.3.3從事危險貨物運輸、裝卸人員對所運危險貨物要掌握其化學和物理性質及應急措施。

  4.3.4運輸、裝卸作業時,必須正確使用勞動防護用品。

  4.3.5進入裝卸作業區前,必須安裝防火罩,不準隨身攜帶火種,裝卸易燃、易爆危險貨物時,不準穿帶有鐵釘的工作鞋和穿著易產生靜電的工作服。

  4.3.6車輛進入危險貨物裝卸作業區,駕駛員應按有關安全規定駛入裝卸貨區。

  4.3.7車輛停靠貨垛時,應聽從作業區指定人員的指揮,車輛與貨垛之間要留有安全距離;待裝、待卸車輛與裝卸貨物的車輛應保持足夠的安全距離並不準堵塞安全通道。駕駛員不準離開車輛。

  4.3.8裝卸過程中,車輛的發動機必須熄滅並切斷總電源。在有坡度的場地裝卸貨物時,必須採取防止車輛溜坡的有效的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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