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業智慧財產權規章制度(通用5篇)

企業智慧財產權規章制度(通用5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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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企業智慧財產權規章制度1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了規範公司智慧財產權的管理工作,明確責任和義務,保護公司智慧財產權不受侵害,快速打擊侵犯公司智慧財產權的違法行為。根據國家和行業有關智慧財產權的法律、法規和規章,結合本公司的實際情況,制定《海南漢地陽光石油化工有限公司智慧財產權管理規定》(以下簡稱《規定》)。

  第二條 智慧財產權管理工作是公司管理體系中具有戰略意義的基礎性管理環節。公司應全面推進智慧財產權的整體管理工作,將智慧財產權工作納入公司的研發、運營、市場等各環節的管理工作中。

  第二章 智慧財產權管理機構及其職責

  第三條 公司智慧財產權管理職責由綜合管理部負責,作為負責智慧財產權工作的管理機構的綜合管理部配備專責人員。

  公司成立智慧財產權工作領導小組,組長由公司總經理兼任,副組長由綜合管理部經理兼任,領導小組成員有:研發部負責人、研發部測試經理、總工程師、整合部負責人、智慧財產權專責人員、財務部負責人組成。

  第四條 管理職責

  (一)智慧財產權工作領導小組的主要職責是:

  1、貫徹執行國家有關智慧財產權法律、法規和條例。

  2、制定智慧財產權戰略和工作規劃、發展計劃,檢查督促計劃目標的實施。

  3、調查處理和解決與其他公司之間智慧財產權保護的重大問題。

  4、審議、決定本公司有關智慧財產權保護的重大事項。

  (二)綜合管理部主要職責是:

  1、參與研究和制定公司智慧財產權戰略,並組織實施。

  2、制訂和執行公司智慧財產權管理制度和工作計劃。

  3、辦理公司的商標註冊和計算機軟體著作權登記、軟體產品登記等手續,管理和維護本公司的商標、著作權等智慧財產權。

  4、會同公司法律顧問處理本公司的智慧財產權糾紛和辦理智慧財產權法律事務。

  5、管理商標、軟體著作權、軟體產品登記和其他智慧財產權證書並提供服務。

  6、管理本公司商業秘密(制定保密制度、保密措施,協同公司相關部門保管保密資料、軟體原始碼,處理商業秘密爭議等)。

  7、監視國內外涉及本公司業務的智慧財產權動向,保護本公司的智慧財產權,防止侵犯他人的智慧財產權。

  8、負責對本公司員工進行智慧財產權常識的宣傳和培訓。

  9、組織員工簽訂《XXXXX油化工有限公司員工保密協議》。

  第三章 智慧財產權保護範圍

  第五條 本《規定》所稱的本公司智慧財產權是指本公司員工在執行本公司的任務,利用本公司的名義和主要利用本公司的物質技術條件所完成的智力勞動成果所取得的權益。

  “執行本公司的任務”完成的智力勞動成果是指:

  1、在本職工作中取得的智力勞動成果,即在執行研發計劃,實施技術服務或履行其他所在崗位職責的過程中所取得的智力勞動成果。

  2、履行本職工作之外,完成公司交付的工作任務過程中所取得的智力勞動成果。

  3、離職、調離以及被辭退的員工在離開公司一年內完成的與原所在公司承擔的本職工作或分配的任務有關的智力勞動成果。

  “利用本公司的名義”是指在經濟技術合同中使用本公司名稱。

  “利用本公司的物質技術條件”是指利用本公司的資金、裝置、各種未公開的技術資料、計算機程式及其文件等。

  “智力勞動成果”是指經過創造性智力勞動獲得的各種研究和技術創新成果、研發原始記錄和各種資料、檔案材料、技術資料、程式軟體及其說明等成果。

  第六條 本《規定》所保護的智慧財產權包括:

  (一)專利權:包括髮明、實用新型、外觀設計職務發明專利權。

  (二)商標:指公司擁有註冊的和尚未註冊的產品商標。

  (三)軟體著作權:指計算機軟體及其文件,包括計算機程式,以及程式設計說明書、需求說明書、流程圖、使用者手冊等用來描述程式的內容、組成、設計、功能規格、開發情況、測試結果及使用方法的文字資料和圖表等。

  (四)商業秘密:指不為公眾所知悉,但能為權利人帶來經濟利益,具有實用性並經權利人採取保密措施的技術資訊和經營資訊,如軟體演算法、功能引數、技術訣竅、技術方案、實施方案、評卷資料、操作規程、供銷網路、客戶名單、標書等。

  (五)依照國家法律、法規規定或者依法由合同約定由公司享有或持有的其他智慧財產權,如公司商號、網路域名等。

  第七條 本公司研究開發的職務智力勞動成果,能申請法律保護的,應及時辦理申請、註冊和登記手續。

  第四章 智慧財產權歸屬

  第八條 本職工作範圍內或執行公司分配的任務,或者主要是利用本公司的物質技術條件,並由公司承擔責任而開發的計算機軟體,屬於職務創作軟體,著作權的所有權、使用權、轉讓權由公司享有。

  第九條 在執行公司研發等工作任務過程中所形成的資訊、資料、文件等技術秘密屬於公司所有。

  第十條 由公司主持、代表公司意志創作、並由公司承擔責任的作品為公司法人作品,其著作權由公司享有。

  第十一條 委託、合作開發或研究中產生的智慧財產權的權屬,按其雙方當事人簽定的協議或合同辦理,沒簽協議或合同的按有關法律法規辦理。

  第十二條 公司的離職、調離以及被辭退的人員,在離開公司一年內完成的與其原承擔的本職工作或任務有關的發明創造或技術成果,由公司享有或持有。

  第十三條 公司的員工凡申請非職務專利、登記非職務計算機軟體的,非職務技術成果以及非職務作品轉讓和許可的,應當向公司綜合管理部申報,接受稽核。

  第十四條 剽竊、竊取、篡改、非法佔有、假冒或者以其他方式侵害由公司依法享有或持有的智慧財產權的,公司有處理權的,應責令其改正,並對直接責任人給予相應的處分;對無處理權的,應提請並協助有關綜合管理部門依法作出處理。構成犯罪的,應當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五章 智慧財產權管理

  第一節 軟體著作權管理

  第十五條 本公司所開發的軟體應按照《計算機軟體著作權登記辦法》的規定予以登記。研發部門在軟體開發完成後,應及時向綜合管理部提交用於申報軟體著作權登記的有關源程式和使用手冊等文件。

  第十六條 本公司所開發的軟體應按照《軟體產品管理辦法》辦理軟體產品登記認定,研發部門在軟體開發完成後,應及時向綜合管理部提交用於軟體產品登記的有關源程式和使用手冊等文件,並配合綜合管理部進行軟體產品登記測試。

  第十七條 公司對外銷售的軟體時,應在銷售合同中明確約定保護智慧財產權的內容。對外銷售的軟體採取防盜版的保護措施。

  第十八條 轉讓、許可軟體著作權,必須經綜合管理部報公司主管領導批准後再辦理有關書面合同和手續。

  第十九條 綜合管理部和各營銷部門應嚴密監控市場上可能出現的盜版等侵權行為。公司員工應注意保護本公司的軟體著作權,如發現侵權行為應及時報告公司綜合管理部,以便及時調查處理,維護本公司的合法權益。

  第二十條 與外公司發生軟體著作權糾紛,由本公司研發部門和綜合管理部組織調查調解或請求地方版權行政管理部門調解或向人民法院起訴。

  第二節 商業秘密管理

  第二十一條 公司建立保密制度,對涉及商業秘密的技術資訊和經營資訊實行保密管理。全體員工均對商業秘密負有保密的責任。

  第二十二條 綜合管理部負責建立和監督保密制度,公司研發部門負責收集、整理、保管公司與商業秘密相關的源程式、檔案、資料、檔案等。

  第二十三條 在研究與開發活動結束後,研發部門應要求專案負責人把本專案研究與開發過程中產生的重要技術資料,建立相關技術檔案,實行加密管理。

  軟體研發活動應提供的主要技術資料有:

  1、 源程式;

  2、 產品文件:使用者手冊,操作手冊,維護修改建議,產品標識、包裝、儲存要求等;

  3、 開發文件:軟體需求說明書、可行性研究報告、資料庫設計說明、概要設計說明、詳細設

  計說明、專案開發計劃等;

  4、 管理文件:測試計劃、測試報告、立項書、變更申請單、開發進度月報、結項報告等。

  5、 安裝盤;

  6、 安裝、維護、使用說明書等。

  第二十四條 保密技術資料歸檔後,統一由研發部測試部門按規定進行分類,並定期清理和處理。

  第二十五條 各營銷部門和財務部負責收集、整理、保管公司代理商、客戶名單、投標書、銷售合同等商業秘密,非相關員工不得接觸該類資料。

  第四十九條 任何部門和個人未經批准不得擅自向外洩露保密內容。如確需瞭解涉密專案須辦審批手續,由公司領導審批。

  第二十六條 本公司員工因調離、離職時,以及外來人員在結束實習、合作研究和臨時聘用人員離開公司前,需將全部技術資料、實驗記錄、材料和產品等交回公司,並對其技術內容、資訊負有直至該商業秘密喪失秘密性期間的保密義務。

  第二十七條 技術資料要妥善保管,防止流失,不得私自銷燬秘密檔案及技術資料,需要銷燬的技術資料由公司統一銷燬並備案。

  第二十八條 發現本公司商業秘密和技術秘密權益遭到損害時,應及時向公司領導彙報。

  第三節 智慧財產權培訓和教育

  第二十九條 綜合管理部負責員工的智慧財產權培訓和教育工作。綜合管理部制訂和實施智慧財產權知識教育與培訓計劃,公司各部門應積極組織員工參加智慧財產權培訓。

  第三十條 對新入職員工,應進行智慧財產權知識的教育,並簽訂《保密協議》。

  第三十一條 對於外出參加技術服務的員工應事先就智慧財產權保護進行專門教育,防止智慧財產權流失。

  第三十二條 對於即將離職的員工,明確其在離開本單位之後仍須承擔已經許諾的保護本單位智慧財產權的責任;並要求其在離開本單位前,必須將在本單位從事研究開發工作的全部技術資料、實驗資料、實驗裝置、正在開發中的產品樣品以及編制的有關計算機程式和有關文件等及時交還本單位。

  第六章 獎勵與懲罰

  第三十三條 凡舉報他人侵權行為,為保護本公司的智慧財產權作出貢獻,挽回較大經濟損失的個人應受到本公司的獎勵,一般以挽回經濟損失的2%計算給予一次性獎勵,但最低不少於200元。

  上述獎勵以舉報書等為依據,其挽回經濟損失數額由財務部和綜合管理部核准。

  公司智慧財產權管理人員為保護智慧財產權且挽回經濟損失而作出較大貢獻的,也按上述的數額給予獎勵。

  第三十四條 本公司員工開發的軟體被銷售或許可他人使用獲得較大經濟效益的,本公司將給予一定的獎勵,並將成績載入個人檔案,作為職務和職稱晉升的條件之一。

  第三十五條 對未按本《規定》及有關專項管理辦法進行智慧財產權管理或管理不善,造成本公司的智慧財產權權益受損的,應追究直接責任人和部門負責人的責任。對翫忽職守和謀取小集團或個人利益為目的給本公司智慧財產權和聲譽造成損害的,視情節輕重給予處分。情節較輕的要批評教育、扣發獎金;情節嚴重的要給予降職、警告、記過、留用察看、解聘等處分,觸犯刑律的要依法移送司法機關追究刑事責任。

  第三十六條 研發完成後,有關人員未及時辦理技術資料歸檔手續,要追究直接責任人和負責人的責任。

  第三十七條 對因未及時申請著作權或產品登記而給本公司權益造成損失的,要追究直接責任人和負責人的責任。

  第三十八條 對違反本《規定》造成對其他公司智慧財產權的侵權,並給本公司造成經濟損失和聲譽損害的,視情節輕重給予處分。

  第七章 權利和義務

  第三十九條 智慧財產權工作者的權利:

  (一)對本公司智慧財產權管理各項工作有提出建議的權利。

  (二)有提議並督促為本公司智慧財產權各項工作中做出突出貢獻的員工予以獎勵的權利。

  (三)在智慧財產權管理工作中做出顯著成績者,有獲得獎勵的權利,其成績應作為技術職務聘任或晉升的主要依據之一。

  第四十條 本公司員工有保護本公司智慧財產權不受侵害的義務,任何人不得利用職權和工作便利或採用其他不正當手段洩露、發表、使用、許可轉讓公司的智慧財產權。所有員工均應與公司簽訂《保密協議》。

  第四十一條 全體員工有義務嚴格遵守和執行智慧財產權法律法規,積極為本公司創造和積累智慧財產權,不侵犯他人智慧財產權,維護本公司的智慧財產權不被他人侵犯。

  第四十二條 本公司員工有權利、有義務監督公司各部門執行本《規定》,並有責任勸阻、制止和舉報違反本《規定》的行為和人員。

  第八章 附則

  第四十三條 本《規定》與國家法律、法規和條例以及上級有關規章相牴觸時,按國家有關法律法規和條例以及上級有關規章執行。

  第四十四條 本《規定》由本公司綜合管理部負責解釋。

  第四十五條 本《規定》自公佈之日起執行。

  企業智慧財產權規章制度2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有效保護本企業智慧財產權,激勵員工發明創造,加強研究開發成果管理,促進技術創新活動,提高公司市場競爭力,根據公司實際制定本制度。

  第二條 本企業智慧財產權管理工作應遵循以下基本原則:

  (一)遵守國家智慧財產權法律法規;

  (二)科學管理智慧財產權;

  (三)有利於企業科技進步和經濟發展。

  第三條 本規定所稱的智慧財產權包括:

  (一)專利權、商標權;

  (二)著作權及其鄰接權;

  (三)技術秘密和商業秘密;

  (四)企業商號和各種服務標記;

  (五)企業依法享有或持有的其他智慧財產權。

  第二章 目的、任務和職責

  第四條 企業智慧財產權管理工作是企業管理體系中具有戰略意義的基礎性管理環節。企業採取如下措施確保智慧財產權管理各項工作落實:

  (一)將智慧財產權戰略作為本企業中長期發展戰略的重要組成部分,根據本企業狀況確定本企業智慧財產權管理工作的基本方針,並採取相應策略;

  (二)將智慧財產權管理工作納入本企業研發、生產經營等各環節的管理工作中。結合企業實際,適時調整智慧財產權工作策略。

  (三)制定智慧財產權管理工作的年度計劃,並與企業其他專項管理計劃有效銜接,及時作出智慧財產權年度總結和專項報告;

  (四) 由 具體負責本企業的智慧財產權工作。

  第五條 本企業智慧財產權管理工作的任務是:

  (一)貫徹執行國家智慧財產權法律、法規,制定和完善本企業智慧財產權管理辦法,制定企業中長期智慧財產權戰略、規劃和具體實施方案;

  (二)積極促進企業科技成果開發、轉化、轉讓及規範化管理;

  (三)積極開展技術創新並注重轉化實施,推動企業技術進步;

  (四)加強智慧財產權法律法規知識宣傳普及工作,增強企業智慧財產權保護意識和能力。

  第六條 本企業智慧財產權管理機構應履行以下的職責:

  (一)負責本企業智慧財產權工作的組織和領導,建立和完善本企業智慧財產權保護制度;

  (二)結合本企業的實際情況,制定智慧財產權管理工作的工作規劃和具體措施;

  (三)開展智慧財產權法律、法規和規章的培訓教育;

  (四)組織開展本企業智慧財產權的鑑定、申請、登記、註冊、評估等工作;

  (五)協調解決本企業內部有關智慧財產權的爭議和糾紛;

  (六)代表本企業參與智慧財產權糾紛的解決;

  (七)組織開展本企業有關智慧財產權保護與管理工作的國際交流與合作;

  (八)其他在智慧財產權保護工作中應履行的職責。

  第三章 智慧財產權管理工作的內容

  第六條 智慧財產權管理工作內容包括:

  (一)在研發過程中,管理者和研發人員之間應以一定方式明確智慧財產權的相應關係,應明確管理責任、智慧財產權資訊及查新系統的利用、智慧財產權的歸屬、智慧財產權的保密等重要事項;

  (二)對本企業研究與開發的技術或產生的相關智慧財產權文獻應做好收集和分析工作,在論證技術方案、制定專案研究與開發計劃時,提交有關智慧財產權方面的分析報告;

  (三)分析在審查研究開發活動中及其成果產出時是否有侵犯他人智慧財產權或本單位技術成果權益被他人所侵犯的情況,並採取相應對策;

  (四)建立智慧財產權專項材料檔案並由專人負責保管;

  (五)在研究與開發活動結束後,及時收集專案重要技術資料,及時歸檔,做好保密工作。

  第十一條 在合作開發活動中的智慧財產權管理應做到:

  (一)嚴格依照我國現行《合同法》的有關規定,建立相關智慧財產權管理制度,加強智慧財產權管理;

  (二)在合作過程中,應在技術合同中明確成果權的歸屬,既包括作為開發目的技術的技術成果,也包括非目的性的技術成果,如相關技術成果、中間技術成果、部分技術成果以及合作中止後一方繼續進行技術開發所形成的後續技術成果;

  (三)當技術成果為雙方共有時,必須在技術合同明確共有方式,並對共有技術成果的進一步開發或合作方式進行約定;

  (四)在本企業與其他單位合作時,應當由本企業智慧財產權管理機構對涉及本企業重大智慧財產權成果的義務性條款進行分析、審查和決定。

  第十二條 嚴格執行國家相關智慧財產權法律法規,確定本企業員工的職務技術成果與非職務技術成果。

  第十三條 在本企業職務技術成果轉讓過程中,由本企業智慧財產權管理工作應做好分析評估和可行性論證,然後提交企業領導集體決定。

  第十四條 在專利權的智慧財產權管理工作中應做到:

  (一)依照企業智慧財產權管理工作總體規劃制定本企業的專利工計劃和專利戰略方案,並組織實施;

  (二)會同科研與開發主管部門對研發成果進行新穎性、創造性、實用性論證;

  (三)根據公司專利戰略,確定成果是否申請專利並具體實施;

  (四)嚴格保管專利證書及相關文獻資料;

  (五)及時按規定繳納專利相關費用;

  (六)負責專利資訊的收集、分析、預測,確定專利權的維持或放棄;發生專利糾紛時上報並提出相應處理建議。

  第十五條 在商標權的智慧財產權管理工作中應做到:

  (一)依照本企業智慧財產權管理工作總體規劃制定本單位的商標工作計劃和商標戰略方案,並組織實施;

  (二)會同市場營銷主管部門對企業產品與服務進行商標註冊事宜的論證;

  (三)負責商標註冊及其續展事宜;

  (四)負責保管商標註冊證書及相關檔案;

  (五)負責商標權相關費用繳納事宜;

  (六)負責商標資訊的收集、分析、預測,發現商標糾紛及時上報並建議作出相應處理。

  第十六條 在商業秘密與技術秘密的智慧財產權管理工作中,應做到:

  (一)依照企業智慧財產權管理工作總體規劃制定本單位的商業秘密與技術秘密的工作計劃及其戰略方案,並明確其具體實施步驟;

  (二)會同科研開發主管部門和市場營銷主管部門對本企業的商業秘密與技術秘密進行認定與論證;

  企業智慧財產權規章制度3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了規範公司的智慧財產權管理,保護公司的專利權、商標權、商業秘密、著作權等智慧財產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專利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標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反不正當競爭法》等相關法律和法規,結合公司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本規定所稱的智慧財產權是指單位依法享有或持有的專利權、商標權、商業秘密、著作權以及與上述智慧財產權相關或相交叉的法律事務;其他與智慧財產權相關的法律事務。

  專利權:主要指新產品、新材料、新技術、新工藝等專利權。

  商標權:主要指商品商標、服務商標、集體商標、證明商標。

  商業秘密:分為技術秘密和經營秘密。技術秘密如工藝、配方、資料、程式、設計、製作方法等;經營秘密如客戶名單、貨源情報、經營策略、價格、招投標檔案等。

  著作權:包括以多種形式創作的文學、藝術和自然科學、社會科學、工程技術等作品的署名權。包括作品的發表權、署名權、修改權、保護作品完整權、複製權、發行權等權利。

  依照國家法律、法規或合同約定企業享有或持有的其他智慧財產權。

  第三條對智慧財產權的保護採取法律手段和自我保護手段相結合的方式。

  第二章智慧財產權的權力歸屬

  第四條商標權、商業秘密歸屬於企業所有。

  第五條專利權歸屬:執行企業的任務或者主要利用企業的物質技術條件所完成的發明創造,為職務發明創造。職務發明創造申請專利的權利屬於企業,申請被批准後,該企業為專利權人。

  非職務發明創造申請專利的權力屬於發明人或設計人,申請被批准後,該發明人或設計認為專利權人。

  利用本單位的物質技術條件研究成的發明創造,單位與發明人或設計人訂立合同,對申請專利的權利和專利權的歸屬作出約定的,從其約定。

  指令開發著作權歸屬由專案任務書或合同規定;如專案任務書或合同中未明確規定,軟體著作權屬接受任務的單位。

  第六條著作權歸屬包括:

  1、由單位主持,代表單位意志創作,並由單位承擔責任的作品,單位視為作者,享有著作權。

  2、為完成單位的工作任務所創作的作品為職務作品。

  其中,主要是利用單位的物質技術條件(只為其專門提供的資金、裝置或者材料),並由單位承擔責任的工程設計圖、產品設計圖紙及說明、計算機軟體、工藝流程圖等職務作品,作者享有署名權,著作權的其他權力由企業享有。

  3、其他的職務作品,著作權由作者享有,但企業有權在其業務範圍內優先適用,作品完成兩年內,未經企業同意,著作權者不得許可第三人以與企業相同的方式使用該作品。

  第七條受委託創作的作品,著作權的歸屬由委託人和受託人透過合同約定。合同未作明確約定或者沒有訂立合同的,著作權屬受託方所有。

  第八條企業的名稱、以企業的名義申請註冊的商標及其它標記,企業享有所有權。

  第三章智慧財產權管理

  第九條利用商標註冊和專利申請等法律手段維護企業的智慧財產權,透過自我保護的方式維護企業的商業秘密等智力成果。

  第十條公司政策法律室負責公司智慧財產權管理工作,在智慧財產權管理中涉及到法律事務的諮詢、指導工作,並協助本公司各職能部門做好智慧財產權的維權和保護工作,將審批完的專利、商標報集團政策法律室備案。

  第十一條建立企業內部商業秘密保護制度。運用經濟手段、合同手段、內部保密等制度進行管理。

  1、商業秘密指不為公眾所知悉,能為權利人帶來經濟利益,具有實用性並經權利人採取保密措施的技術資訊和經營資訊。

  2、公司政策法律室參照集團商業秘密管理辦法制定本公司的商業秘密管理辦法,並出臺具體保護措施,與商業秘密專案一起報集團政策法律室稽核、備案;每季度末將商業秘密保護措施的落實執行情況、存在的問題隱患報集團政策法律室。涉密部門參與本公司法律事務部門商業秘密管理辦法的制定,並具體落實。

  3、透過合同手段明確涉密人員的權利和義務。本公司人事部門負責與有關涉密人員訂立保密協議或在勞動合同中規定保密條款,進而實現對公司商業秘密的保護。

  4、對部分技術申請專利,保留核心技術秘密,使他人難以利用全套技術。

  第十二條以公司名義設立機構、簽訂技術合同、簽訂重大經濟協議或從事各種經濟活動時,必須經公司法定代表人授權委託或批准。

  第十三條對外簽訂的技術合同,必須由法定代表人及其委託代理人簽署,並經技術開發部門審查。擅自簽署的,公司不予承認,將追究簽署者的`責任。

  第十四條智慧財產權的轉讓,必須經技術開發部門、安全生產部、政策法律室等部門會審同意,報公司領導批准。

  第四章獎懲

  第十五條公司每年末對保護智慧財產權做出貢獻的人員給予獎勵。

  第十六條各部門有權監督本規定的實施,並有責任勸阻、制止和舉報違反本規定的人員和行為,對舉報有功的單位及個人予以保護和獎勵。

  第十七條任何人不得利用職權、工作之便侵犯公司的智慧財產權。對於違反本規定而使公司的權益受到損失者,根據情節輕重,分別給予不同的行政處分,甚至除名,並責成當事人及時改正、挽回影響,對觸犯法律的,將依法追究其民事及刑事責任。

  第五章附則

  第十八條本規定由政策法律室負責解釋。

  第十九條本規定自下發之日起執行。

  企業智慧財產權規章制度4

  第一條為保護本企業持有的智慧財產權,加強智慧財產權管理,鼓勵發明創造,根據國務院《關於進一步加強智慧財產權保護工作的決定》的要求,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本辦法所稱的智慧財產權包括《專利法》、《著作權法》、《商標法》、《反不正當競爭法》等有關法律所規定的權利,其中主要包括:

  (一)專利權:主要包括新物質、新材料、新產品、新技術、新工藝、新配方、新設計的專利申請權、專利權、專利實施許可權等。

  (二)商標權:本企業擁有的註冊商標專用權。

  (三)著作權:主要利用本單位的物質技術條件創作,並由本單位承擔責任的工程設計、產品設計圖紙及其說明,計算機軟體、積體電路布圖設計、地圖、攝影、錄音、錄影等職務作品的著作權;由本企業提供資金或資料等為創作條件,組織人員進行創作的作品所享有的著作權。

  (四)商業秘密(含技術秘密和經營秘密):主要是不為公眾所知悉,只屬本企業擁有的經營管理、工程、設計、市場、租賃、服務資訊等。

  (五)其他單位委託本企業承擔的科研任務並負有保密義務的科技成果權。

  (六)本企業引進的專利、商標、著作、計算機軟體等智慧財產權。

  (七)《反不正當競爭法》所賦予的權利,如商號、域名、網路地址專用權等。

  第三條企業各級領導、各部門應當採取切實措施加強對企業智慧財產權工作的管理,增強員工智慧財產權法律保護意識,維護企業無形資產的合法權益。

  第四條企業的智慧財產權受國家法律保護,任何組織、個人不得侵犯。凡本企業(包括企業總部、分公司及各地的分支機構,下同)的員工(含企業各級領導、無固定期限的員工、合同制員工、臨時工等,下同),或來本企業實習、學習、進修或合作研究的研究人員,均應遵守本辦法。

  企業智慧財產權規章制度5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 為規範公司智慧財產權管理,促進智慧財產權應用,鼓勵員工發明創造,保護髮明創造權益,提高公司市場競爭力和經濟效益,根據《xx市智慧財產權獎勵資助辦法》的有關規定,結合公司具體情況,制定本制度。

  第二條 本辦法中所稱智慧財產權指專利、軟體著作權和積體電路布圖設計專有權。

  本辦法所稱的專利是指:

  (一)《中華人民共和國專利法》中規定的發明、實用新型 和外觀設計專利;

  (二)依法在中國或者其他國家及地區享有的專利申請權和被授予的專利相關權利。

  第三條 公司智慧財產權管理工作由XX事業部具體負責,該部門同時負責本制度的建設、維護、落實、更新。

  第四條 智慧財產權管理工作的基本任務是貫徹執行上級智慧財產權管理制度,落實智慧財產權獎勵資助,實施智慧財產權戰略,宣傳智慧財產權知識,激發員工發明創造的積極性,以此推動公司科技進步。

  第二章 權利歸屬

  第五條 員工完成的下列智慧財產權歸公司所有:

  (一)執行本單位任務過程中產生的智慧財產權;

  (二)利用本單位的物質技術條件產生的智慧財產權;

  (三)與其從事工作和業務相關的智慧財產權。非上述範圍的智慧財產權,公司在同等條件下享有優先受讓權。

  第六條 公司委託或與外單位合作進行人才培養、科研開發及生產經營活動所形成的智慧財產權,應在合同或者協議中明確權利歸屬。

  第七條 公司出資委託外單位進行的研發,研究成果所有權歸公司所有,產生的智慧財產權歸公司所有。

  第八條 公司員工在退休、退職、調出公司或以其他方式解除勞動關係後一年內做出的、與其在公司從事的工作和業務相關的智慧財產權歸公司所有。

  第三章 管理與保護

  第九條 公司XX事業部是智慧財產權管理部門。

  第十條 XX事業部的職責:

  (一)貫徹執行上級智慧財產權政策、法律法規,對公司的智慧財產權工作實施全面管理,組織協調公司智慧財產權工作;

  (二)制定並實施公司智慧財產權發展規劃、規章制度,制定並實施推動公司智慧財產權工作發展的措施和計劃;

  (三)組織參加各級智慧財產權部門舉辦的培訓活動;

  (四)建立資訊報送制度,專利申請計劃在申請前兩週報智慧財產權局,授權專利在獲得證書後一週內報智慧財產權局;

  (五)與智慧財產權管理部門保持密切聯絡,機構及人員發生調整時及時上報;

  (六)負責公司智慧財產權申報、備案、報表、維持、培訓等相關事宜,做好智慧財產權檔案的管理工作。建立本單位專利資料庫,利用與本單位有關的專利文獻和專利資訊,為科研、生產經營全過程服務;

  (七)鼓勵員工開展發明創造活動,為員工提供有關智慧財產權事務的諮詢服務,按照上級規定辦理對公司職務發明人的獎勵;

  (八)辦理公司智慧財產權申請、資產評估、合同備案、引進及轉讓、認定登記和技術宣傳等事宜;

  (九)保護公司智慧財產權和防止侵犯他人的智慧財產權,辦理有關糾紛和訴訟事務;

  (十)其他與本單位智慧財產權有關的事務。

  第十條 公司XX事業部對公司的智慧財產權經費實行統一預算管理,合理使用。經費主要用於智慧財產權戰略實施、智慧財產權獎勵資助、智慧財產權宣傳培訓、智慧財產權管理維護、智慧財產權基礎推動、智慧財產權孵化及產業化和智慧財產權糾紛處理等。

  第十一條 在技術創新中加強相關技術領域的智慧財產權調查、分析及相應的對策研究,使之在公司智慧財產權發展戰略制定、科研管理工作中發揮有效的作用。

  第十二條 在技術創新中跟蹤相關技術發展動態,分析競爭對手的智慧財產權狀況,及時調整研究方向,防止重複研究,避免侵犯他人智慧財產權。

  第十三條 在引進國內外技術時,應要求技術提供方提交有關智慧財產權法律狀態、侵權分析、市場前景等內容的分析報告,作為立項、簽約的依據之一,合同簽約後,要定期跟蹤查詢引進智慧財產權的法律狀態。

  第十四條 向國外出口技術、產品和承包工程時,在實施之前,應委託律師機構就相關技術對相關國家和地區的智慧財產權進行智慧財產權法律狀態調查分析,出具不侵權報告,並提交給出口國(地區)當地法院備案。

  第十五條 發生智慧財產權糾紛時,應及時向公司報告。

  第四章 獎勵與懲處

  第十六條 對智慧財產權的發明創造人和管理人員給予獎勵。

  第十七條 公司獲得上級資助資金的80%以上用於知識產權制造者資助獎勵。

  第十八條 公司獲得上級獎勵資金的70%以上用於獎勵知識產權制造者、智慧財產權管理者,剩餘的30%建立智慧財產權基金,由XX事業部直接管理,用於公司智慧財產權工作的滾動發展。

  第十九條 獎勵給個人的資金直接支付給個人,獎勵給部門的由部門負責人決定資金的使用。

  第二十條 公司員工有權保護本單位智慧財產權不受侵犯,維護本單位的合法權益,發現侵權行為,應及時報XX事業部,並協助做好調查取證工作。同時本單位應避免侵犯他人的智慧財產權。

  第二十一條 公司對發明人、管理人員違反本辦法,給企業造成損失的下述行為,視情節輕重,予以處罰:

  (一)科研成果未及時申請專利造成智慧財產權流失的;

  (二)未採取有效措施造成專利權喪失的;

  (三)以個人或他人名義將職務發明申請專利的;

  (四)侵犯他人智慧財產權,給企業造成損失的;

  (五)引進和出口技術、產品中的違規失職行為,給企業造成損失的。

  第五章 附則

  第二十二條 本辦法在執行過程中如有與法律、法規相牴觸的,以法律、法規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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