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接待工作管理制度(精選6篇)

公司接待工作管理制度(精選6篇)

  在社會一步步向前發展的今天,越來越多人會去使用制度,制度泛指以規則或運作模式,規範個體行動的一種社會結構。這些規則蘊含著社會的價值,其執行表彰著一個社會的秩序。你所接觸過的制度都是什麼樣子的呢?下面是小編收集整理的公司接待工作管理制度(精選6篇),僅供參考,大家一起來看看吧。

  公司接待工作管理制度1

  一、總則

  第一條為進一步加強公司業務招待管理、規範招待費報銷審批流程、有效控制公司的業務招待費支出、提高公司的經營管理水平,制定本制度。

  第二條本公司所有的員工,適用本制度。

  第三條各部門及員工應本著真實、必要、節約、合理的原則支付各項招待費用。

  二、業務招待管理規定

  第四條本制度所稱業務招待是指各單位為了業務拓展、協調及維護社會關係等進行必要的社會活動。

  第五條業務招待開支範圍

  (一)為接待客戶及其他有關人士準備的餐飲等活動;

  (二)為接待客戶及其他有關人士購買的必要的禮品;

  (三)因商務需要而安排客戶及其他有關人士進行考察;

  (四)其它必要的招待費用。

  第六條業務招待費申請流程

  (一)每次業務招待前應詳細填寫《業務招待審批表》相關事項並向上級主管進行申請,凡是事先未經申請獲批的業務招待費一律不得報銷;

  (二)特殊情況下申請人若不便獲得書面批准,則必須透過電話、手機資訊及電子郵件方式獲得上級批准後方可開支業務招待費;

  (三)公司業務招待費每次開支金額小於500元的,由申請人部門經理批准;開支金額滿500元不滿3000元的,由分管副總審批;招待費開支金額滿3000元以上的,須再向總裁/董事長審批;

  (四)長期駐外的公司員工原則上不得報銷任何業務招待費(特殊情況下應按流程申請獲批後方可支出業務招待費)。

  第七條禁止報銷的業務招待費

  (一)因個人原因或事務發生的招待費用不得報銷;

  (二)各公司或部門超過當月、季度或年度預算的業務招待費不得報銷,特殊情況由總裁/董事長審批報銷;

  (三)虛擬招待名目或物件的業務招待費不得報銷;

  (四)未批註或無法說明交際招待物件及用途的業務招待費不得報銷;

  (五)虛列、多報的業務招待費不得報銷;

  (六)無法提供真實、有效票據的業務招待費不得報銷;

  (七)不具備簽單許可權的人簽署的業務招待費結算金額不得報銷;

  (八)若經批准接受外部單位邀請參加旅遊性質的考察或會議期間發生的招待費用不得報銷。

  三、業務招待費報銷辦法

  第八條業務招待費報銷規範

  (一)公司員工報銷業務招待費,均應提供真實、合法、足額的票據,並附上當次招待的付款小票或清單,票據餘額不足、與實際付款金額不符或不符合規定的部分,不得報銷;

  (二)報銷業務招待費應詳細填寫“費用報銷單”並附在《業務招待審批表》上;

  (三)各種業務招待費在當月25日前發生的,應當月報銷;業務招待費在當月25日之後發生的,可延順到下個月報銷;逾期三個月的業務招待費須經公司董事長/總經理特批後方可報銷;

  (四)申請人報銷業務招待費應將票據規範、整齊、牢固地貼上在“報銷單據貼上單”上;

  (五)凡不符合本制度規定的`業務招待費,財務人員拒絕受理。

  第九條業務招待費報銷審批流程

  (一)各種業務招待費須經過有效審批後方可報銷,未經有效審批不得報銷;

  (二)上級與下級共同參加業務招待活動,由同行的最高上級負責支付並申請報銷業務招待費,不得以下級名義申請報銷業務招待費;

  (三)需預先借款招待的須持批准後的《業務招待審批表》,填寫“借款審批單”,列明用款計劃,由部門負責人簽字後,經財務負責人稽核、分管領導審批後方可借款;

  (四)員工因業務招待借款的“借款審批單”須附在《差旅審批表》上,收回款項時應另開收據,不再退還原“借款審批單”

  (五)業務招待時借款,應本著“前款不清、後款不借”的原則,延誤工作責任自負,特殊情況由總經理特批,對各部門違反規定給予借款而造成財務混亂的,追究財務經辦人及負責人的責任。

  (六)公司業務招待費報銷審批流程表

  (七)公司總監/副總以上職位人員發生的業務招待費,無論金額大小,均應由董事長審批通過後方可報銷;董事長髮生的業務招待費由股東指定的達標審批通過後方可報銷;

  (八)超過月度預算及其它期間預算的招待費,必須經財務經理稽核後交董事長/總經理審批。

  四、附則

  第十條本制度自20XX年X月X日起施行。

  公司接待工作管理制度2

  一、總則

  為了進一步強化財務管理,防範費用浮濫支出,本公司實行預算標準總量控制,人數控制,標準控制,過程控制,年費用總計不能超過該部門本年度銷售收入的2%。

  1、範圍

  公司所有業務招待支出均屬本範疇。

  2、權責

  (1)業務招待費報銷:部門領導核准,分管領導批准,由總公司總經理/黨委書記簽字後方可報銷。

  (2)業務招待核準:部門領導核准。

  二、作業流程

  1、業務招待的種類

  (1)因公往來單位或個人,臨時性之喜慶喪事或慶祝活動之花籃、禮金、禮品等費用。

  (2)特定業務目的公關性的宴請或禮品(金)。

  (3)一般工作往來之業務招待餐費及禮品。

  (4)事先向總經理報準的交際禮金。

  2、業務招待執行

  (1)承辦人員於在招待工作執行前,應填寫《業務招待申報單》,經部門領導批准後為之。經批准的《業務招待申報單》由部門備案保管。

  (2)業務招待工作執行因時間緊迫或特殊原因應先向部門領導請示,同意後可以事後二天內申請補辦手續,未獲請示同意的費用,其招待費用由本人自行承擔;招待工作補辦申請逾期一律不予受理,特殊情況需經分管領導批准後方可報銷。

  (3) 因工作需要招待客人,必須按照標準嚴格執行。宴請標準由部門領導按實際需要制定,儘量減少陪餐人員。重要接待任務需要提高宴請標準的,報總經理審批。

  3、業務招待稽核及核准報銷

  招待費用申報,嚴重超標、以少報多或未實際執行虛報費用,由本人承擔全部費用並提出嚴重警告,審查人未予舉發,審查人員處罰報銷額之20—30%。

  三、其它有關規定

  1、業務招待申報單一律列為機密檔案,保管人應妥為上鎖保管,各級承辦人不得洩密。其它單位不得留存或影印交際工作申報單。

  2、招待費用因故無法取得發票或以其它發票名目替代報銷,需先呈報部門經理批准。

  3、業務招待工作承辦人申報招待如有不實、不必要或假公濟私經查屬實,一律追回其報銷款項,並處記大過處分,情況嚴重(連續多次)並得予以辭退,其他審查人員則按章追究責任。

  4、不實、不必要或假公濟私申報,如經舉發查實,(不公開)獎勵舉報人併發給此項金額1/3~1/2之獎金。

  5、業務承辦人或對口單位因未妥善做好應該之交際,而致使工作推行困難或招致抱怨,視同辦事不力,經查實處記過或降職處分。

  6、費用包乾的業務部門,在核定額度範圍內,提供正式的報銷憑證由部門領導核准,分管領導批准,總公司總經理/黨委書記簽字後方可報銷。

  公司接待工作管理制度3

  為切實加強業務招待費管理,進一步控制費用支出,做到既有利於開展業務活動,又有利於提倡勤儉節約、提高效益,經研究決定對業務招待費管理規定如下:

  一、定義本辦法所稱招待費,是指因公務活動或業務需要而合理開支的招待費用。交際費用包括餐費、禮品費用等。

  二、管理原則

  嚴格控制、限額支出、強化考核、責任到人。

  三、具體規定

  1、經營業務中必需的招待費支出實行“預算控制、逐筆報批”的管理方式。即:

  (1)先由各部門經理擬定年度業務招待費預算方案,經總經理稽核後,擬定出各部門的年度業務招待費支出計劃及分解計劃,根據審批許可權經財務部複審後報送總經理審批。

  (2)對業務招待費用開支實行月度控制、季度平衡、年終考核。若遇特殊業務活動確需增加額度的,經各部門提出書面意見,報總經理稽核同意後決定。對超額完成銷售收入的部分,可按5%追加限額。(3)各部門經辦人員實際每筆支出業務招待費之前必須事先填寫《業務招待申請審批單》,先經部門經理審批,最後由總經理或其授權人批准後方可列支,未經事先批准者一律不得報銷。高於原授權金額需要重新申請,取得授權人同意方可報銷。報銷時需註明招待物件,就餐飯店,金額,陪同人員等

  2、業務招待費列支標準如下:

  ①在外面出差一般情況不允許招待費開支;

  ②客戶來酒店招待:經理級招待100元/位;酒店級分管領導招待標準本著節約的原則實報實銷,業務招待就餐無特殊情況一律在本酒店進行。

  3、報銷審批手續

  經辦人員必須在每筆招待支出發生後的二天內填寫費用報銷單,同時附合法票據及《業務招待申請審批單》辦理審批手續。

  四、列支考核經年終考核超過規定額度,按所超部分的50%扣減部門主要負責人年終獎金。

  凡不按規定或超標準開支的招待費,一律不予報銷,由有關責任人自負。

  五、附則本規定適用於索易東總部及所有子酒店。

  本規定自xx年1月1日起實施。本規定由總部財務部負責解釋。

  公司接待工作管理制度4

  1. 目的

  為加強業務招待費管理工作,堵塞漏洞,減少不合理的支出,在合理的範圍內最大限度服務客戶,特制定本辦法。

  2. 適用範圍

  業務招待費包括因業務招待而發生的餐費、娛樂費、禮品費、接送交通費、旅遊費、住宿費等應酬招待開支。

  3. 業務招待費報銷要求

  3.1事前審批:

  3.1.1 經辦人員在業務招待費開支前,必須事先填制“業務招待費申請表”,由客服部審批並經公司領導審批後交人力資源部執行;

  3.1.2 員工在外地出差(不包括市場部駐外人員)需招待客戶,應事先電話申請,經部門領導口頭同意後方可執行。

  3.2不可代報:

  業務招待費的報銷必須嚴格遵循“誰發生,誰報銷”的原則,嚴禁公司內部和部門間人員代報。

  3.3 共同原則:

  原則上應由公司兩名或兩名以上員工共同外出應酬,總經理特批除外;報銷時至少需要一名外出招待的公司員工在“付款通知書”上共同簽字確認。

  3.4 單一原則:

  原則上只能是一家商家的發票或者收據,並與申請表的商家保持一致。如有第二家及以上商家需在發生前電話報請上級直接主管口頭同意。

  3.5 統一原則:

  3.5.1 招待客戶住宿費由公司人力資源部統一預訂辦理,統一支付;

  3.5.2 贈送客戶禮品由公司統一採購,經辦人按照實際需要登記領用。

  3.6 及時性原則:

  3.6.1 業務招待費發生在廈門本地的,報銷工作需在業務招待事項完成3個工作日內送達財務稽核;

  3.6.2 業務招待費發生在出差地的',報銷工作需在出差返回3個工作日內送達財務稽核。

  3.7票據要求:

  3.7.1 所消費商家的發票或者收據、消費清單、採購清單、刷卡單據等,嚴禁使用替票;

  3.7.2 對確實無任何單據的支出,經辦人員需於次日編制明細表,列明支出明細和計算依據,並經共同招待人簽字確認方可報銷。

  4. 業務招待費實施細則

  4.1 住宿費:

  公司指派專人聯絡酒店作為定點住宿,並與酒店簽訂預訂協議。如有客戶來訪需提供住宿,由公司專人預訂,並將訂房資訊傳遞相關責任人。

  4.2 餐飲費:

  經辦人需按照申請書上列明的地點招待客戶,臨時變更需經上級領導口頭同意並在付款通知書上註明,招待工作完成後應及時索取消費清單和發票,作為報銷的必要憑據;報銷時,需按照每次招待事項分別報銷,嚴禁合併報銷。

  4.3 娛樂費:

  經辦人必須事前申請,未經公司領導事前批准或未經同意單獨一人招待客戶此專案,財務部有權拒收。

  4.4 禮品費:

  經辦人需事先申請,由公司指派專人統一採購;經辦人填寫領取單,按需登記領取。

  4.5 旅遊費:

  經辦人事先申請欲帶客戶前往旅遊的地方及費用,列明客戶人數,經公司領導審批後,按實報銷。

  4.6 接送客戶交通費:

  經辦人申請用車及專人接送,公司領導審批後執行,過路過橋費及停車費據實報銷,並由招待經辦人和司機共同確認。

  4.7 超支說明:

  對實際支出超申請預算的,經辦人需在報銷時在“付款通知書”列明超支的原因。

  5. 業務招待費標準:

  略

  以上標準請各部門人員在業務招待時,本著厲行節約、就低不就高和合理使用的原則,最優服務客戶,讓客戶滿意而歸。

  6. 申請審批許可權:

  6.1客戶來廈招待的申請均須經公司總經理審批。

  6.2以單次招待或同一客戶招待費支出2000元為分界線,不超過2000元的,經公司總經理審批方可進行招待;超過2000元的,須經董事長審批同意方可進行招待。

  6.3 各部門負責人招待費須經公司總經理審批方可進行招待:總經理招待費需經董事長審批方可進行招待。

  6.4 費用報銷審批許可權如上述招待費申請許可權。

  本管理辦法即日起執行。

  公司接待工作管理制度5

  一、科室招待費實行總額控制、指標管理、結餘結轉下年使用的制度。各科室年度招待費限額根據各科室業務量大小,結合各科室近三年招待費支出平均數額,並根據需要調整核定(不含大型會議費用),具體總額每年年初由局長辦公會研究確定。總額一經確定,不得隨意突破。在有上級補助業務費收入來源的情況下,科室招待費指標不足的,經局長批准,可在上級業務費補助收入的30%以內支出。超指標支出的,不得增加下年度基數;經費支出當年有結餘的,可結轉下年度繼續使用,不調減科室下年度基數。

  辦公室根據科室招待費指標限額,逐月考核,集中報帳,定期公佈。

  二、接待範圍。實行對口接待的原則。 上級財政廳、市局級主要領導、區級領導來局,由局辦公室統一接待;上級財政部門處、科級領導來局,由各科室對口接待。其它區內、區外有關單位來客,確因特殊情況需要接待的,經分管領導或局長同意後,由對口科室負責接待;各街(鎮)財政所(處)工作人員到區局從事公務活動,根據業務需要由相關科室負責接待。

  區局重大會議來客接待由辦公室統一安排。在邾城召開的會議,邾城地區與會人員一般不安排食宿;屬省市在我區召開的大型會議根據業務性質,以對口科室接待為主,辦公室配合;科室召開的小型會議,由科室負責接待。

  三、接待地點。區外來客就餐,根據情況安排在定點餐館(原則上指定邾城賓館)或局機關食堂。區內來客一律在局機關食堂就餐。因特殊情況在其它非定點餐館招待的,必須向分管領導或局長報告,且一律由接待者本人用現金結帳,然後在本科室業務招待費中報銷。區外因公來客需要住宿的,一般安排在邾城賓館標準間。省市領導來局,經局長批准後可安排在其它地方住宿。

  四、接待標準。區內因公往來接待,原則上只能吃工作餐,其標準為早餐每人6元,每桌不超過60元;中晚餐每人20元,每桌不超過200元。區外來客,處級以下(含處級),其標準為早餐每人10元,每桌不超過120元;中餐每人25元,每桌不超過300元。廳局級以上領導來我局檢查工作,可酌情提高20%-50%的接待標準。以上標準均不包括菸酒。

  五、來客招待審批程式。科室招待來客先填寫“來客招待申報表”,註明招待來客姓名、職務、事由、經辦人、來客人數、招待標準等內容,由辦公室主任或副主任審定標準後報接待科室分管領導簽字批准,方能安排就餐。

  六、報銷憑證。在定點餐館進餐的招待費必須使用統一的稅務餐飲專用發票報銷,非專用發票一般不得作報銷憑證。在機關食堂就餐結算時,必須附“來客招待申報表”,否則,財務上不予報銷。

  七、報銷程式。業務招待費的報銷必須有當事人的簽字,科室負責人的審查意見和分管領導的籤批;超過指標限額的業務招待費報銷還必須有局長的籤批。每月各科室要將經有關領導簽署意見後的報銷憑證報送局辦公室報帳員手中,由報帳員辦理相關手續後,到會計核算中心集中報銷。

  八、報銷時限。所有招待費支出自發生日起5日內按程式報局領導稽核籤批,月末不足5日的,原則上不得逾期跨月。

  九、接待紀律

  1、接待客人務求節儉,嚴格控制接待範圍和標準,杜絕講排場、比闊氣,反對鋪張浪費,確保各科室招待費控制在規定限額之內。未經批准,擅自超標準和範圍接待客人的,超支部分由經辦人、陪餐人承擔。

  2、嚴禁科室之間、局內設科室與外單位之間相互吃請。

  3、本著勤儉節約的原則,各科要嚴格做到“三限”:一是限酒。對外公務接待執行“午餐禁酒、晚餐限酒”的規定。二是限煙。嚴格控制派煙,特殊情況需用煙,一條煙以上需經分管機關的局領導批准。用煙原則上只能用漢煙。三是限陪。招待一般來客,每桌陪客一般限制在3人以內,特殊情況除外。

  4、在機關食堂和定點餐館之外的地方招待客人,未經批准擅自招待客人的,其招待費用一律不予報銷。

  十、以前出臺的制度與本制度相矛盾的,以本制度為準。

  十一、本制度從發文之日起執行。

  公司接待工作管理制度6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加強公司及公司所屬企業業務招待費的管理工作,堵塞漏洞,減少不合理支出,總公司對業務招待費進行統一管理。

  第二條 業務招待費的使用原則

  業務招待費的使用要符合公司的有關規定和會計準則的有關要求,只能用於與公司業務工作相關的招待支出,不能用於高消費場所和正常招待之外的支出。

  第三條 業務招待費的使用範圍

  1.用於上級主管單位、政府部門到單位檢查指導工作及兄弟單位之間的因公接待。

  2.用於公司承辦的各種會議的招待。

  3.用於各部門對外工作的必要招待。

  第二章 業務招待費的管理

  第四條 總公司及公司所屬企業財務室對業務招待費的使用程式及每次就餐標準負責把關;具體程式是:由接待業務經辦人員向公司所屬企業負責人提出申請,由公司所屬企業負責人根據招待人數及級別確定用餐標準和接待飯店,並向總公司總經理提出書面報告,特殊情況可電話請示後,補籤,經同意後方可實施,完畢後經辦人或公司所屬企業負責人做好此次業務招待的詳細記錄。

  第五條 公司及公司所屬企業財務管理人員按照報銷程式認真把關,嚴格內部管理制度及招待費管理制度,並做好招待費的記錄、核查工作。

  第六條 公司及公司所屬企業財務管理人員每月將本單位招待費支出情況進行核查彙總、並填制業務招待費支出明細表,按規定時間上報總公司總經理。

  第三章 業務招待的標準

  第七條 公司及公司所屬企業需進行業務招待,由公司所屬企業負責人根據招待人數及級別確定用餐標準和招待飯店後,報請總公司總經理,經總經理同意,安排就餐;就餐完畢,由財務室管理人員或公司所屬企業參與接待的負責人或公司所屬企業經辦人根據實際發生金額結算。

  第四章 其它有關規定

  第八條 公司及公司所屬企業應嚴格按照公司財務規定的業務招待費標準執行。

  第九條 業務招待費由財務室管理人員根據實際發生金額報銷;凡未經許可擅自結算業務招待費者,業務招待費用一律自理。

  第十條 凡未完善就餐手續而發生的招待費用一律自理;並對當事人處以所發生業務招待費金額50%的罰款。

  第十一條 招待來客時,嚴格控制陪餐人數,一般情況下,陪餐人員只限於主管領導、部門負責人及直接業務人員。陪餐人數一般不能超過來客人數。

  第十二條 在特殊情況下(如長時間加班、去外地工作等),員工在工作期間不能正常就餐的,可申請工作餐補貼,補貼標準為每人每次10元。申請程式為:單位負責人報請所屬企業領導,由公司所屬企業領導報請總公司總經理,同意後方可執行。

  第十三條 總公司總經理可根據實際情況安排業務招待。

  第五章 附則

  第十四條 本規定解釋權歸總公司。

  第十五條 本規定自下發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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