集裝箱管理制度(通用5篇)
集裝箱管理制度(通用5篇)
在不斷進步的時代,我們每個人都可能會接觸到制度,制度泛指以規則或運作模式,規範個體行動的一種社會結構。這些規則蘊含著社會的價值,其執行表彰著一個社會的秩序。相信很多朋友都對擬定製度感到非常苦惱吧,以下是小編幫大家整理的集裝箱管理制度(通用5篇),歡迎大家分享。
集裝箱管理制度1
一、認真稽核提、交箱單證的有效性及必備資訊的完整性;稽核實際集裝箱資訊與單證是否相符。協助機械作業人員解決發現的提、交箱作業的特殊問題。
二、外貿集裝箱進場時,堆場管理人員憑報國檢和海關同意後出具的單證進場。外貿集裝箱查驗後,憑國檢和海關蓋章的放行單證放行。集裝箱經國檢和海關同意後出具的貨代裝置交接單進場,進場後公司出具堆場單證。貨代憑進場單進場取箱。裝船時,集裝箱管理人員憑國檢和海關放行單證裝船,並填寫裝箱單。
三、與集裝箱作業無關人員和車輛,嚴禁進入集裝箱堆場,凡進入集裝箱堆場的人員和車輛,要服從堆場管理人員的管理。公司的公務用車及公安消防等車輛,經過確認,可以不用登記,給予通行;持有公司發放的《港區車輛出入證》的車輛,進行檢查登記後,給予通行;聯檢單位的車輛給予通行;其他車輛禁止通行。
四、集裝箱實行內外貿空重箱分割槽堆放,並要求分代理,分箱公司,分20英尺40英尺,分好壞箱,進行分類堆放。要求重箱不得超過三層,空箱不得超過四層,底層首先要放置平整,箱角上下對齊,每40英尺箱位間隙80cm,2個20英尺箱放置時要求前部相接合放成一個40英尺箱位,20英尺不能放置在40英尺箱上面。
五、箱區堆放要求整齊整潔,空箱堆放時不許開著箱門,若是因為洗箱後需要晾乾,在晾乾後或出堆場前必須關好箱門。
六、空箱堆放時,要注意暴風雨襲擊時箱體的安全和對人員及其他建築物造成的傷害,空箱單排不能超過二層,雙排不能超過三層。
集裝箱管理制度2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加強海上國際集裝箱運輸管理,明確有關各方責任,適應國家對外貿易的需要,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本規定適用於從事海上國際集裝箱運輸及與海上國際集裝箱運輸有關的單位和個人。海上國際集裝箱運輸是指中華人民共和國港口與外國港口之間的海上集裝箱運輸,包括按照合同約定全程運輸為海上國際集裝箱運輸的中華人民共和國港口之間的區段。
第三條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交通主管部門主管全國海上國際集裝箱運輸事業。
第四條海上國際集裝箱運輸必須貫徹安全、準確、迅速、經濟和文明服務的方針,積極發展門到門運輸。
第二章海上國際集裝箱運輸企業的設立和班輪航線的審批
第五條海上國際集裝箱運輸企業是指從事海上國際集裝箱運輸的航運企業、港口裝卸企業及其承運海上國際集裝箱的內陸中轉站、貨運站。
第六條設立經營海上國際集裝箱運輸的航運企業,應當經省、自治區、直轄市交通主管部門稽核,報國務院交通主管部門審批。
經營海上國際集裝箱班輪運輸,由國務院交通主管部門批准。
外國企業不得經營中華人民共和國港口之間的海上集裝箱班輪運輸。
第七條設立港口國際集裝箱裝卸企業應當經省、自治區、直轄市交通主管部門審批,報國務院交通主管部門備案。
本規定釋出後新設立承運海上國際集裝箱的內陸中轉站、貨運站,應當經設立該企業的主管部門稽核同意後,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交通主管部門審批,報國務院交通主管部門備案。
對外經濟貿易系統新設立的承運海上國際集裝箱的內陸中轉站、貨運站的審批辦法,由國務院交通主管部門會同國務院對外經濟貿易主管部門另行制定。
第八條設立中外合資經營、中外合作經營的海上國際集裝箱運輸企業,須經國務院交通主管部門稽核同意後,按照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由國務院對外經濟貿易主管部門審批。
第九條設立經營海上國際集裝箱運輸的企業,應當具備以下條件:
(一)有與其經營範圍和服務物件相適應的運輸船舶、車輛、裝置及其他有關設施;
(二)有相應的組織機構、辦公場所、專業管理人員;
(三)有與所經營的集裝箱運輸業務相適應的註冊資本和自有流動資金;
(四)國家法律、法規規定的設立企業的其他條件。
第十條交通主管部門應當根據申請經營海上國際集裝箱運輸企業的資金來源、裝置情況、管理水平、貨源情況,稽核批准其業務經營範圍。
第十一條交通主管部門應當將批准檔案發給獲准經營海上國際集裝箱運輸的企業。取得批准檔案的`單位,憑該檔案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門申請登記註冊,經核准發給營業執照後,方可開業。
設立承運海上國際集裝箱的內陸中轉站、貨運站,還應當向海關辦理登記手續。
第三章貨運管理
第十二條用於海上國際集裝箱運輸的集裝箱,應當符合國際集裝箱標準化組織規定的技術標準和有關國際集裝箱公約的規定。
集裝箱所有人、經營人應當做好集裝箱的管理和維修工作,定期進行檢驗,以保證提供適宜於貨物運輸的集裝箱。
違反本條第二款規定,造成貨物損壞或者短缺的,由責任人按照有關規定承擔賠償責任。
第十三條承運人及港口裝卸企業應當保證運載集裝箱的船舶、車輛、裝卸機械及工具處於良好的技術狀況,確保集裝箱的運輸及安全。
承運人及港口裝卸企業違反本條第一款規定,造成貨物損壞或者短缺的,應當按照有關規定承擔賠償責任。
第十四條承運人及港口裝卸企業應當按照國家規定使用集裝箱運輸單證。
第十五條承運人可以直接組織承攬集裝箱貨物,託運人可以直接向承運人或者委託貨運代理人洽辦進出口集裝箱貨物的託運業務。
第十六條託運人應當如實申報貨物的品名、性質、數量、重量、規格。託運的集裝箱貨物,必須符合集裝箱運輸的要求,其標誌應當明顯、清楚。
第十七條託運人或者承運人在貨物裝箱前應當認真檢查箱體,不得使用影響貨物運輸、裝卸安全的集裝箱。
第十八條裝運糧油食品、冷凍品等易腐食品的集裝箱,須經商檢機構檢驗合格後方可使用。
第十九條集裝箱貨物運達目的地後,承運人應當及時向收貨人發出提貨通知,收貨人應當在收到通知後,憑提單提貨。
收貨人超過規定期限不提貨或者不按期限歸還集裝箱的,應當按照有關規定或者合同約定支付貨物、集裝箱堆存費及支付集裝箱超期使用費。
第二十條海上國際集裝箱的運費和其他費用,應當根據國家有關運輸價格和費率的規定計收;國家沒有規定的,按照雙方商定的價格計收。任何單位不得亂收費用。
第二十一條承運人及港口裝卸企業,應當定期向交通主管部門報送運輸統計報表。
第二十二條與海上國際集裝箱運輸相關的各方應當及時相互提供集裝箱運輸資訊。
第四章交接和責任
第二十三條承運人與託運人或者收貨人應當根據提單確定的交接方式,在碼頭堆場、貨運站或者雙方商定的其他地點辦理集裝箱、集裝箱貨物交接。
第二十四條參加海上國際集裝箱運輸的承運人、港口裝卸企業應當按照下列規定辦理集裝箱交接:
(一)海上承運人透過理貨機構與港口裝卸企業在船邊交接;
(二)經水路集疏運的集裝箱,港口裝卸企業與水路承運人在船邊交接;
(三)經公路集疏運的集裝箱,港口裝卸企業與公路承運人在集裝箱碼頭大門交接;
(四)經鐵路集疏運的集裝箱,港口裝卸企業或者公路承運人與鐵路承運人在裝卸現場交接。
第二十五條集裝箱交接時,交接雙方應當檢查箱號、箱體和封志。重箱憑封志和箱體狀況交接;空箱憑箱體狀況交接。
交接雙方檢查箱號、箱體和封志後,應當作出記錄,並共同簽字確認。
第二十六條承運人、港口裝卸企業對集裝箱、集裝箱貨物的損壞或者短缺的責任,交接前由交方承擔,交接後由接方承擔。但如果在交接後180天內,接方能提出證據證明集裝箱的損壞或者集裝箱貨物的損壞或者短缺是由交方原因造成,交方應當承擔賠償責任。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
第二十七條除法律另有規定外,承運人與託運人應當根據下列規定,對集裝箱貨物的損壞或者短缺負責:
(一)由承運人負責裝箱的貨物,從承運人收到貨物後至運達目的地交付收貨人之前的期間內,箱內貨物損壞或者短缺,由承運人負責;
(二)由託運人負責裝箱的貨物,從裝箱託運後至交付收貨人之前的期間內,如箱體和封志完好,貨物損壞或者短缺,由託運人負責;如箱體損壞或者封志破壞,箱內貨物損壞或者短缺,由承運人負責。
承運人與託運人或者收貨人之間要求賠償的時效,從集裝箱貨物交付之日起算不超過180天,但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
第二十八條由於託運人對集裝箱貨物申報不實造成人員傷亡,運輸工具、貨物自身及其他貨物、集裝箱損失的,由託運人負責。
第二十九條由於裝箱人的過失,造成人員傷亡,運輸工具、其他貨物、集裝箱損失的,由裝箱人負責。
第三十條集裝箱貨物發生損壞或者短缺,對外索賠時需要商檢機構鑑定出證的,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進出口商品檢驗法》辦理。
集裝箱、集裝箱貨物發生短缺,對外索賠時需要理貨機構出證的,應當依照有關規定辦理。
第五章罰則
第三十一條對違反本規定應當給予行政處罰的行為,縣級以上交通主管部門應當全面、客觀、公正地進行調查,收集有關證據;必要時,可以檢視被調查企業的運輸單證、財務帳冊等有關資料。
有關單位和個人對縣級以上交通主管部門的調查應當予以配合,如實提供有關資料;縣級以上交通主管部門應當為被調查企業保守商業秘密。
第三十二條違反本規定,同時違反國家有關價格管理的法律、法規的,由價格主管部門依照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給予處罰。
第三十三條違反本規定第十四條、第二十一條的規定,不使用規定的集裝箱運輸單證,或者不報送集裝箱運輸統計報表,或者報送集裝箱運輸統計報表不實的,由縣級以上交通主管部門責令改正;拒不改正的,處5萬元以下的罰款。
第三十四條違反本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縣級以上交通主管部門責令改正;拒不改正的,沒收違法所得,並處違法所得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罰款;沒有違法所得的,按照以下規定處以罰款:
(一)未經批准,擅自經營海上國際集裝箱運輸、港口裝卸、中轉站、貨運站業務的,處3萬元以上30萬元以下的罰款;
(二)未經批准,擅自經營海上國際集裝箱班輪運輸,屬國內區段的集裝箱班輪運輸的,處3萬元以上30萬元以下的罰款;屬近洋國際集裝箱班輪運輸的,處5萬元以上50萬元以下的罰款;屬遠洋國際集裝箱班輪運輸的,處50萬元以上500萬元以下的罰款。
違反前款規定,情節嚴重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門吊銷營業執照。
第六章附則
第三十五條本規定自發布之日起施行。國務院關於設立全民所有制公司審批許可權的通知國發〔1990〕69號為使公司審批工作逐步規範化,現對今後設立全民所有制公司的審批許可權問題通知如下:
(一)、各級對外經濟貿易專業公司,由對外經濟貿易部負責審批。各級金融性公司,由中國人民銀行負責審批。除對外經濟貿易專業公司和金融性公司以外的全國性專業公司(集團),授權由國務院生產委員會組織審批。
(二)、大型綜合性的和對國民經濟發展有重大影響的全國性公司(集團),由國務院生產委員會組織稽核後,報國務院批准。
(三)、新成立的公司不得具(兼)有政府行政管理職能,個別確有特殊需要的,須報經國務院批准。
(四)、負責審批設立公司的部門,應根據國家的有關法律、政策,商有關部門制定審批設立公司的實施辦法,並報國務院備案。
(五)、除對外經濟貿易專業公司和金融性公司以外的地方性公司,由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參照上述原則,確定審批機關。
集裝箱管理制度3
1.目的
為了加強貨櫃裝櫃的安全管理,明確工作流程。
2.適用範圍
適用於工廠的貨櫃檢查和貨櫃裝卸、跟蹤管理。
3.定義
無
4.職責
倉庫負責貨櫃檢查、裝櫃,做好裝櫃記錄,封條及安全拖櫃。
5.工作程式
5.1集裝箱安全檢查
倉庫負責對到廠的貨櫃進行安全檢查,貨櫃是否能關好,有無漏水,貨櫃是否乾淨,貨櫃是否攜帶易燃易爆物品,櫃內是否有異物等。
5.1.1如發現安全隱患,立即報告上級主管,由主管通知相關人員協調安排更換貨櫃,以免影響正常出櫃。
5.1.2倉庫必須做好貨櫃安全檢查記錄,進行保管、分類、存檔。
5.2裝卸櫃區域管理
5.2.1工廠必須指定裝卸區域,確保貨櫃處於有效監控管理之中。
5.2.2出貨區,裝卸貨區要安排保安定時進行巡邏檢查,阻止無關人員進入裝卸區。
5.2.3非裝卸工人不得進入貨櫃,特殊需要必須有主管經理審批。
5.2.4晚上保安要加強在廠貨櫃的巡邏,禁止無關人員進入貨櫃。
5.2.5裝櫃期間,貨櫃司機不得在裝櫃區等待,必須在公司指定的休息室休息,等封條上好後才可進入拖櫃。
5.3貨櫃裝卸管理
5.3.1正在裝櫃的貨櫃必須安排人員並做好記錄,內容包括:裝櫃起止時間,貨櫃型號,拖車車號,貨櫃上封條是否和出貨檔案上相同,發現異常及時上報厂部。
5.3.2成品倉管員負責對裝好成品的貨櫃上好封條,做好監督、核對、登記。
5.3.3成品倉倉管員負責核對出貨檔案。
5.3.4負責人在檢查監督過程中如發現存在違法行為,可及時通知執法部門:報警電話:110;
5.4貨櫃出廠及沿路跟蹤管理
5.4.1貨櫃司機進廠進行拖櫃,保安必須詳細檢查拖櫃司機的有效證件,登記拖櫃司機的姓名、電話號碼、公司名稱,登記司機所託貨櫃的型號、拖車車號、出廠時間。
5.4.2貨櫃拖櫃離開工廠,由工廠負責人根據司機電話、司機路線及路途安全進行詢問,保證貨櫃安全到達碼頭。
5.5貨櫃排程
厂部要加強與公司船務的溝通,如有貨櫃更換,提前或推遲出櫃,要通知相關部門,每週要制定出貨計劃。
5.6厂部負責每月檢查貨櫃安全檢查管理執行情況。
6、相關檔案
無
7、相關記錄
貨櫃出入跟蹤、安檢及裝櫃記錄表
集裝箱管理制度4
1、各隊組在運搬隊組將物料運送到位後,因不能翻料將集裝箱留在工作面時,隊組不得擅自將垃圾(塑膠袋、廢鉛絲、剎杆等雜物)裝箱,如有需要必須開票申請,集裝箱上井後需及時自行清理,發現隊組往集裝箱內扔雜物,考核相關責任人 1000 元/箱。
2、井下集裝箱文明衛生由運搬隊組負責監管:運搬隊組吊運時發現裝垃圾的集裝箱,需彙報當日值班隊幹,運搬隊組值班人員必須及時彙報運輸科,運輸科將對擅自裝垃圾的隊相關組責任人以 1000 元/箱進行考核。
3、地面集裝箱的文明衛生由機運二隊負責監管:
①裝垃圾的集裝箱上井後,對沒有貼票的集裝箱必須向運輸排程彙報,運輸排程將考核運搬隊組責任人 100 元/箱;
②隊組工房在使用集裝箱時不得將垃圾倒入集裝箱,機運二隊發現亂倒垃圾的隊組必須向運輸排程彙報,運輸排程將考核責任隊組相關責任人 1000 元/箱;
③在機運二隊運輸車輛過程中,發現隊組工房人員將垃圾倒入集裝箱內必須及時向運輸排程彙報,運輸排程將考核責任隊組相關責任人1000 元/箱。
4、在供應科裝料時,集裝箱在進供應科大門前必須對集裝箱進行檢查,發現有垃圾的集裝箱必須由機運二隊負責清理,否則考核機運二隊責任人 100 元/箱。
5、供應科裝料下井後,使用隊組發現有垃圾等雜物時,必須彙報運輸科,運輸科將對供應科責任人以 100 元/箱進行考核。
6、運搬隊組將集裝箱運輸到工作面卸料後,如隊組無申請要箱,要及時將集裝箱返出(除部分物料不能翻箱外),否則,每推遲一個小班,考核運搬隊組責任人 200 元/個。
集裝箱管理制度5
1、 場地工作人員必須堅持“以人為本、安全第一”的安全理念,確保自身安全。嚴格執行公司各項安全管理規定。
2、 按規定穿戴工作服、配戴安全帽和使用防護用品,禁止赤膊、赤足、穿高跟鞋等進入現場作業。
3、 工作前保證充足睡眠,當班精神集中,工作時間不得飲酒,作業中禁止打鬧,場地內禁止煙火。
4、 場地行走時要與機械、車輛保持一定的安全距離,禁止在機械、車輛行走時上車、跳車、越車。少年兒童禁止進入場地。
5、 進行高處作業(超過1.8米)時,按公司的登高管理規定執行,杜絕一切冒險行為。場地臨時用電要按照公司《臨時用電管理規定》執行。
6、 現場作業人員在與叉車、吊車配合作業時,應協助機械駕駛員瞭望,勸阻其他人員遠離作業現場。必須與機械裝置保持安全距離,作業時與小叉車之間的距離應保持5米以上;其他人員應保持10米以上安全距離;當大型機械及吊車作業時,現場作業人員應以其保持安全距離;其他人員應保持20米以上安全距離。
7、 嚴禁無證動用機動車輛及機械裝置。
8、 叉車機械駕駛員嚴禁在作業時聽MP3、收音機等。小叉車嚴禁載人。當需接聽電話時必須要將機械停穩後再接聽電話。
9、 作業人員在驗箱和上車驗貨等作業時,需等車輛停穩,如集裝箱內有貨要謹慎開箱門,防止貨倒傷人。檢驗集裝箱頂部時要系安全帶,並與上索道連聯,確保人身安全。驗箱完畢後關閉箱門,方可安排機械作業。
11、 作業人員在實際工作中如發現作業中存在安全隱患時,有權令其停止作業,增加改進措施,確認無安全隱患時方可作業。
12、 凡進入場地作業的特種機械及外租機械裝置,相關業務部門應與其簽訂安全協議,規避風險。
13、 場地庫外貨物堆存區所堆存的易燃品貨物(如石蠟、棕絲等)要與其它易燃物保持一定的安全距離。並且周邊配置相應的滅火器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