燃氣使用安全管理制度(通用8篇)

燃氣使用安全管理制度(通用8篇)

  現如今,大家逐漸認識到制度的重要性,制度泛指以規則或運作模式,規範個體行動的一種社會結構。你所接觸過的制度都是什麼樣子的呢?下面是小編精心整理的燃氣使用安全管理制度,希望能夠幫助到大家。

  燃氣使用安全管理制度 篇1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了加強燃氣管理,規範燃氣市場,保障燃氣的正常供應和安全使用,維護燃氣使用者和燃氣經營企業的合法權益,根據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本市行政區域內燃氣的規劃,燃氣工程的建設,燃氣的儲存、輸配、經營和使用,燃氣設施的保護,燃氣器具的經營、安裝、維修以及相關的管理活動,適用本條例。

  第三條市市政管理委員會是本市燃氣行政主管部門。

  新城、碑林、蓮湖、雁塔、未央、灞橋等城六區以外的區、縣燃氣行政主管部門負責本轄區內的燃氣管理工作。

  規劃、建設、公安、消防、工商、質量技術監督、安全生產監督等部門,按照法律、法規規定和各自職責,負責燃氣管理工作。

  第四條燃氣發展堅持統一規劃、協調發展、公平競爭、方便使用者的原則。

  燃氣經營堅持特許經營、安全第一、保障供應、誠信服務的原則。

  第二章燃氣規劃與建設

  第五條市、區、縣人民政府應當將燃氣的發展納入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計劃。

  燃氣行政主管部門會同規劃部門編制本市燃氣管網、站點規劃,並徵求建設、消防、安全生產監督、環境保護等部門意見,按法定程式報批後實施。

  第六條城市新區開發、舊城區改建應當按照燃氣管網、站點規劃,配套建設相應的燃氣設施;暫不具備條件的,應當按照規劃要求,預留燃氣設施配套建設用地,預留的燃氣設施配套建設用地,未經法定程式調整規劃,不得改變用途。

  第七條新建、擴建、改建燃氣工程專案,應當符合本市燃氣管網、站點規劃,經燃氣行政主管部門審查同意後,方可依法辦理相關建設審批手續。

  經批准的燃氣工程在施工過程中,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阻撓。

  燃氣工程的消防及安全設施應當與主體工程同時設計、同時施工、同時投入生產與使用。

  第八條從事燃氣工程勘察、設計、施工、監理活動的單位,應當具有相應的資質,並在其資質等級許可範圍內依法承攬燃氣工程。

  燃氣工程建設、勘察、設計、施工和監理單位,應當嚴格執行有關技術規範、標準和規定,確保燃氣工程質量。

  第九條燃氣工程竣工後,建設單位應當組織竣工驗收。未經驗收或者驗收不合格的,不得交付使用。燃氣工程驗收合格後二十日內,建設單位應當將竣工驗收報告和有關部門出具的驗收合格檔案報市燃氣行政主管部門備案。

  第十條燃氣工程竣工後,建設單位應當按照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整理燃氣工程專案的檔案資料,建立健全燃氣工程專案檔案,及時向市城建檔案館和有關部門移交燃氣工程專案檔案。

  第三章燃氣經營管理

  第十一條本市對燃氣特許經營權實行安全經營許可證管理制度。

  燃氣經營企業必須取得西安市燃氣安全經營許可證後,方可從事燃氣經營活動。

  第十二條燃氣經營企業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一)站點設定符合燃氣管網、站點規劃;

  (二)有固定的、符合安全規定的經營場所;

  (三)有與經營規模相適應的註冊資金;

  (四)有符合標準的儲存、輸配、充裝設施;

  (五)有具備國家規定相應資格的專業管理人員和技術人員;

  (六)有健全的管理制度、安全責任制度和事故應急救援預案;

  (七)有與經營規模相適應的搶險搶修人員和裝置;

  (八)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條件。

  第十三條從事燃氣經營的企業必須向燃氣行政主管部門提出申請,領取燃氣安全經營許可證。

  燃氣行政主管部門自接到申請之日起二十日內,對符合法定條件的,作出批准決定;不予批准的,應當書面向申請人說明理由。

  燃氣特許經營權可以透過公開招投標、拍賣的方式取得,具體辦法由市人民政府規定。

  第十四條燃氣安全經營許可證實行年審制度。

  燃氣安全經營許可證有效期為五年。需要延期的,應當於經營期限屆滿一個月前向市燃氣行政主管部門提出延期申請。

  第十五條瓶裝液化氣供應站點,應當符合下列條件:

  (一)建築耐火要求不低於二級,不得用可燃材料裝修,電器、照明設施按防爆要求設定;

  (二)瓶庫為相對獨立的非住宅建築,與居民住宅的距離不少於十米,與重要公共建築的距離不少於二十米;

  (三)瓶庫面積不少於十五平方米,不得存放其他物品,並保持通風;

  (四)配有足夠的消防器材。

  瓶裝液化氣供應站點不符合前款規定條件的,由燃氣行政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整改;整改不合格的,予以取締。

  第十六條進行瓶裝燃氣充裝的,不得有下列行為:

  (一)未按規定的質量、計量和壓力標準充裝燃氣;

  (二)向未經檢驗或者檢驗不合格的鋼瓶充裝燃氣;

  (三)向超過殘液量標準的鋼瓶充裝燃氣;

  (四)用槽車直接向鋼瓶充裝燃氣或者用鋼瓶相互倒灌燃氣。

  第十七條管道燃氣經營企業應當按照規定的質量、計量和壓力標準向用戶供氣。

  管道燃氣設施因施工、檢修等原因需要降壓或者停氣的,管道燃氣經營企業應當在三日前通知使用者,並按規定的時間恢復供應;因突發事故降壓或者停氣的,應當及時告知使用者。

  管道燃氣經營企業停業或者歇業的,應當在六十日前向燃氣行政主管部門提出申請。

  第十八條燃氣價格及服務收費專案和標準,應當按照價格法律、法規的有關規定執行。燃氣價格的確定與調整,應當實行聽證制度。

  第四章燃氣設施、器具管理

  第十九條燃氣計量表及計量表前的管道及其附屬設施,由燃氣經營企業或者產權所屬單位負責維護和更新,使用者應當給予配合;燃氣計量表後的管道及其附屬設施,由使用者負責維護和更新。

  第二十條燃氣經營企業應當對使用者安全用氣給予技術指導,每兩年免費對燃氣計量表後的管道及其附屬設施進行一次安全檢查,對檢查出的安全隱患應當書面通知使用者。

  第二十一條使用者應當依照安全用氣規定使用用氣裝置及其附屬設施。

  燃氣經營企業發現使用者違反安全用氣規定的,應當予以勸阻、制止,提出改正意見。對嚴重危及公共安全的用氣行為或者存在嚴重安全隱患未按要求改正的,燃氣經營企業報燃氣行政主管部門同意後,可以採取暫停供氣的安全保護措施。

  第二十二條建設工程開工前,建設單位或者施工單位應當到燃氣經營企業查明地下燃氣設施的相關情況,燃氣經營企業應當在三日內給予書面答覆。

  建設工程施工可能影響燃氣設施安全的,建設單位或者施工單位應當與燃氣經營企業協商,採取相應的安全保護措施,並在專業人員的監督下施工。

  因建設工程施工需要改裝、遷移或者拆除燃氣設施的,建設單位應當會同燃氣經營企業制定施工方案,確保燃氣設施的安全和正常使用。

  第二十三條建設工程竣工後,燃氣經營企業應當及時接通輸氣管道,保障正常供氣,不得違法收取費用。

  第二十四條在燃氣輸配管道安全保護範圍內,禁止下列活動:

  (一)建造建築物或者構築物;

  (二)堆放物品或者排放腐蝕性液體、氣體;

  (三)擅自開挖溝渠、挖坑取土或者種植深根作物;

  (四)擅自動用明火作業;

  (五)擅自打樁或者進行其他作業;

  (六)其他損壞燃氣設施或者危害燃氣設施安全的活動。

  在燃氣輸配管道的上下或者兩側埋設其他地下管線的,應當符合有關技術標準和規範,並遵守管線工程規劃和施工管理的有關規定。

  第二十五條在本市經營的燃氣器具,必須經具備法定資格的檢測機構抽樣進行氣源適配性檢測,檢測結果由市燃氣行政主管部門公佈。

  燃氣器具經營企業應當在燃氣器具的明顯位置標註氣源適配性檢測標誌。

  在本市經營燃氣器具的,應當設立安裝、維修售後服務站點。

  第五章燃氣安全管理

  第二十六條燃氣行政主管部門及有關部門應當對燃氣的工程建設、工程質量、經營、使用、設施保護、消防安全等情況進行監督檢查,發現安全隱患的,應當及時通知有關單位或者個人限期消除。

  第二十七條燃氣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建立舉報和投訴制度,公開舉報電話、信箱或者電子郵箱,受理有關燃氣安全、收費標準和服務質量的舉報和投訴,並及時予以處理。

  第二十八條任何單位和個人發現燃氣事故或者事故隱患時,應當立即向燃氣經營企業或者燃氣行政主管部門、公安消防、質量技術監督等部門報告。

  燃氣經營企業接到事故或者事故隱患報告後,應當立即組織搶險搶修,並同時報告燃氣行政主管部門或者其他有關部門。

  燃氣行政主管部門和公安消防等部門應當建立燃氣安全預警聯動機制,接到事故或者事故隱患報告後,立即處理。

  第二十九條燃氣經營企業應當制定燃氣事故的應急救援預案,報市燃氣行政主管部門、安全生產監督部門備案。發生燃氣事故時,應當根據應急救援預案,採取相關的安全措施,及時組織搶修。

  第三十條燃氣經營企業應當建立安全檢查、安全防護、維修保養、事故搶險、搶修等制度,有關的情況應當有書面記錄。燃氣設施存在事故隱患或者發生故障的,應當及時排除,確保燃氣設施安全執行和正常供氣。

  第三十一條燃氣經營企業必須安裝燃氣洩漏報警、消防報警和緊急切斷裝置,並按規定與公安消防報警系統聯網。

  本市非居民用氣單位應當在安裝天然氣設施和裝置的地下室、半地下室、裝置層等區域或者人員密集的公共場所安裝燃氣洩漏報警、消防報警和緊急切斷裝置,並按規定與公安消防報警系統聯網。

  燃氣經營企業應當在確認上述場所安裝的燃氣洩漏報警、消防報警和緊急切斷裝置工作正常後,方可供氣。燃氣經營企業、非居民用氣單位應當對燃氣洩漏報警、消防報警和緊急切斷裝置委託專業檢測機構定期檢測,經檢測不合格的,應當及時維修或者更新。

  第三十二條燃氣經營企業應當對燃氣設施進行日常巡查,並在重要的燃氣設施上設定明顯統一的安全警示標誌。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擅自拆除、損壞、覆蓋、移動、塗改燃氣安全警示標誌。

  第三十三條燃氣使用者應當遵守安全用氣規定,不得實施下列行為:

  (一)用燃氣管道作為負重支架或者接地引線;

  (二)進行危害室內燃氣設施安全的裝飾、裝修活動;

  (三)擅自拆卸、安裝、改裝燃氣計量裝置和燃氣設施;

  (四)加熱或者在使用時倒臥燃氣鋼瓶;

  (五)傾倒燃氣鋼瓶殘液;

  (六)擅自改換燃氣鋼瓶檢驗標誌和漆色;

  (七)在地下建築、高層建築、古建築、文物保護單位以及人員密集的場所使用鋼瓶燃氣;(八)法律、法規禁止的其他行為。

  第六章法律責任

  第三十四條違反本條例第十三條規定,未取得燃氣安全經營許可證從事燃氣經營活動的,由市燃氣行政主管部門責令停止經營,沒收違法所得,並處2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罰款。

  第三十五條違反本條例第十四條第一款規定,燃氣安全經營許可證未經年審或者年審不合格的',由市燃氣行政主管部門責令燃氣經營企業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吊銷燃氣安全經營許可證,並處1萬元以上5萬元以下罰款。

  第三十六條違反本條例第十六條規定,由燃氣行政主管部門責令改正,處2千元以上1萬元以下罰款。

  第三十七條違反本條例第十七條規定,管道燃氣經營企業在降壓或者停氣時未提前公告或者未及時通知使用者的,由燃氣行政主管部門給予警告,並處1萬元以上5萬元以下罰款;給使用者造成損失的,依法承擔民事責任。

  第三十八條建設單位或者施工單位違反本條例第二十四條規定,由燃氣行政主管部門責令改正,處2千元以上1萬元以下罰款;造成損失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

  第三十九條違反本條例第二十五條第一款規定,經營未經檢測或者檢測不合格燃氣器具的,由燃氣行政主管部門沒收違法所得及物品,並處2千元以上1萬元以下罰款。

  第四十條違反本條例第三十條規定,由燃氣行政主管部門責令改正,可處2千元以上1萬元以下罰款。

  第四十一條違反本條例第三十一條規定,未安裝燃氣洩漏報警裝置、消防報警裝置、緊急切斷裝置或者安裝後不能正常執行的,以及未按規定與公安消防報警系統聯網的,由燃氣行政主管部門或者公安消防機構責令改正,並處2千元以上1萬元以下罰款。

  第四十二條違反本條例第三十二條第一款規定,燃氣經營企業未設定明顯統一的安全警示標誌的,由燃氣行政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可處1千元以上5千元以下罰款。

  違反本條例第三十二條第二款規定,由燃氣行政主管部門處2百元以上1千元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處2千元以上1萬元以下罰款。

  第四十三條違反本條例第三十三條規定,由燃氣行政主管部門責令改正,處5百元以上2千元以下罰款。

  第四十四條違反本條例規定,造成燃氣洩漏事故的,處5千元以上3萬元以下罰款;造成人員傷亡或者財產損失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

  第四十五條違反本條例規定的行為,其他法律、法規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四十六條對個人處5千元以上罰款,對燃氣經營企業處5萬元以上罰款、停止經營或者吊銷安全經營許可證的,當事人有要求舉行聽證的權利。

  當事人對行政處罰決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請行政複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

  第四十七條燃氣行政主管部門和相關部門及其工作人員玩,由其所在單位或者上級主管部門依法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給使用者造成損失的,並依法承擔賠償責任。

  第七章附則

  第四十八條本條例下列用語的含義是:

  (一)燃氣是指用於燃燒的天然氣、液化石油氣、人工煤氣和其他經批准使用的新型氣體燃料的總稱;

  (二)燃氣設施是指燃氣生產、儲運、輸配、供應的各種裝置及其附屬設施和計量裝置;

  (三)燃氣工程是指燃氣設施和燃氣供應站點的新建、改建、擴建工程;

  (四)燃氣器具是指燃氣灶具、燃氣烘烤器具、燃氣熱水和開水器具、燃氣取暖器具、燃氣報警器具,液化石油氣鋼瓶及調壓閥和燃氣表等。

  第四十九條本條例自20xx年7月1日起施行。

  燃氣使用安全管理制度 篇2

  一、正確使用燃氣管道設施

  1、不要敲擊、碰撞戶內、戶外管道燃氣設施。不要在管道上掛物;

  2、不要在管道燃氣裝置周圍堆放雜物和易燃品;

  3、不要在地下燃氣管道及其裝置周圍搭建建築物和構築物;

  4、不要將燃氣管道及燃氣設施作為電氣裝置接地線使用;

  5、不要弄鬆固定燃氣管道的牆碼,以致管道失去支撐而變形、漏氣。

  二、注意保持空氣流通

  管道燃氣完全燃燒時,需消耗的空氣量是該氣體的5-10倍以上,應保持廚房、浴室、燃具周圍良好的通風狀態。

  三、保持燃氣管道設施處通風透氣,防止腐蝕

  根據國標(GB50028—93)規定:不要將燃氣管道包圍在洗菜臺、洗衣機出水口處及潮溼有腐蝕性的地方。否則,易引致管道設施生鏽漏氣。使用者要經常對燃氣設施檢查,發現管道鏽蝕應及時報修。

  四、燃氣管道與電氣設施應有安全距離

  根據國標(GB50028—93)規定:明裝絕緣電線與燃氣裝置的距離:平行敷設不應小於25釐米,交叉敷設不應小於10釐米;暗裝或套管的絕緣電線與燃氣裝置的距離:平行敷設不應小於5釐米,交叉敷設不應小於1釐米。相鄰管道應保證燃氣管道、相鄰管道的安裝、安全維護和修理。

  五、打不著火時要注意

  如果連續三次打不著火,應停頓一會兒,確定燃氣消散後,再重新打火。因為燃具雖未點著火,但燃氣已多次釋放,遇到明火極易燃爆。使用熱水器尤其要注意這個問題。

  六、使用過程中要注意

  切勿在無人照看的情況下使用燃具。湯、粥、牛奶、麵食等烹煮時容易溢位,一定要多加照看,以免溢位的湯水淋熄爐火,造成燃氣洩漏。

  七、用氣結束時要注意

  養成“人走火熄”的好習慣。使用完畢、睡覺前、外出時,應檢查是否已關好燃氣。關燃氣是指:關閉燃具開關、旋塞閥、球閥。平時應關閉旋塞閥、燃具開關。如果節假日,應關閉燃氣表前的球閥,徹底切斷氣源。

  燃氣使用安全管理制度 篇3

  為確保燃氣的安全使用,維護保障商場的正常經營秩序和利益,防止因燃氣使用不當發生火災,特制定本規定:

  1、氣使用部門定期對燃氣管道及燃氣具進行安全檢查,杜絕因設施及裝置的損壞、帶故障執行造成的安全隱患,發現損壞、鏽蝕立即採取有效防護措施,並及時上報有關部門。

  2、燃氣操作人員上崗前應由所在部門對其進行燃氣安全操作培訓,作到二知三會。

  一知:燃氣安全使用規定二知:燃氣具構造

  一會:燃氣安全操作使用二會:保養維護燃氣具

  三會:發現隱患,處理意外險情

  3、涉及使用燃氣的部門,須設有專職安全員,負責燃氣的日常管理。

  4、燃氣具必須由專職操作人員使用,任何與燃氣操作無關或與之工作無關的人員,不得進入燃氣操作間。

  5、任何部門和個人,不得對燃氣管道、閥門、開關、計量表、灶具私自拆改,使用燃氣具嚴格按照先點火後開氣的順序進行操作。

  6、定期清洗燃氣操作間的排煙道,避免因排煙道積油、積汙過多而引起的火災事故。

  7、燃氣操作間要保持良好的通風,發現燃氣外洩時,要採取應急措施,開窗、開排風扇,加大通風量,嚴禁吸菸、開燈、動火。

  8、每日班前、班後燃氣使用部門要對燃氣操作間進行安全檢查並要有文字記錄。

  9、對安保部門配置於燃氣使用區域內的消防器材需妥善保管,不得挪做它用,對閒置燃氣灶具要經常進行安全檢查。

  燃氣使用安全管理制度 篇4

  一、安全教育制度

  1.1安全教育目的

  安全教育是提高員工安全生產素質的一項重要手段,透過安全教育可以提高員工安全意識,增強安全知識水平和安全技能,掌握安全管理常識和崗位的安全操作規程,形成良好的安全生產氛圍。安全教育包括安全培訓和宣傳教育。

  1.2 培訓主體

  安全培訓包括管理人員的安全培訓和職工的安全教育,本公司技術質量安全部負責組織對職工及其公司中層、基層幹部的安全培訓及安全教育。

  1.3 管理人員的安全培訓

  1.3.1 本公司技術質量安全部組織對各生產、運營部門領導進行安全培訓,主要內容為安全生產方針、政策、法規、安全基本技術知識及安全生產責任制等, 教育時間每年不少於8學時。

  1.3.2 本公司技術質量安全部組織對專、兼職安全管理員(安全生產管理人員)進行安全培訓及安全教育,主要內容為安全生產方針、政策、法規、公司安全生產管理、安全技術、勞動衛生知識、工傷保險、職工傷亡事故和職業病統計報告及調查處理程式、有關事故案例及事故應急處理措施方案等,教育時間每年不少於8學時。

  1.4 員工的安全教育

  1.4.1 公司組織的“三級教育”

  1.4.2 本公司由安全管理部牽頭,各部門負責組織新進職工、轉崗職工的安全教育,即對新入職的員工、來公司參加實習培訓人員、新調入的人員等進行安全教育,其主要內容有:

  1)公司生產形勢和安全生產情況,安全生產的有關法律法規及安全生產的重要意義;

  2)公司安全生產特點,危害因素及特殊危險區域分佈情況;

  3)安全生產的有關法律法規及安全生產的重要意義;

  4)公司制訂的安全禁令及安全規章制度等;

  5)公司安全生產史,及有關安全生產的事故案例;

  6)燃氣安全知識;

  7)安全衛生技術基本常識和傷亡事故發生的主要原因及預防方法。

  1.4.3 教育的重點是公司的各種安全規章制度、公司的特點、安全運營的基本要求、防火、防爆、防塵、防毒知識及急救常識、安全生產正反兩方面的經驗教訓等。教育時間每人不少於8學時。受教人員經考試合格後方能由經營管理部分配到各部門。

  1.4.4 各管理部門負責人和專業人員組織的部門教育

  1)瞭解本部門概況,職能範圍、業務流程及其對公司生產經營的管理作用;

  2)涉及生產工藝流程及工藝操作的部門,應組織學習與之相關的安全要求與操作規程;

  3)學習本部門的安全生產規章制度,介紹部門安全生產方面的經驗教訓;

  4)教育重點是本部門的工作特點(工藝流程、機械裝置狀況等)、預防事故的措施及有關安全生產的規章制度,本部門常用勞動保護用品、消防器材的使用方法。教育時間每人每年不少於16學時,經考試合格後部門方能任用。不及格者應補考,補考不及格者,部門有權退回經營管理部重新安排,因故未受教育者必須補課。

  5)如未進行安全教育並考試合格安排上崗造成事故的,將追究有關人員的責任。

  6)安全宣傳可採取多種形式進行,包括宣傳資料、使用者諮詢、標語、電影、幻燈片、報告、講座、黑板報、簡報、展覽、參觀、現場會等;

  二、安全檢查制度

  2.1 制定安全生產檢查制度目的

  是實現安全生產的一項重要措施,透過檢查及時發現並清除生產運營中存在的隱患,實現安全生產,提高安全管理工作水平。

  2.2安全檢查的基本內容

  查安全思想認識、查安全管理工作開展情況、查制度執行情況、查施工現場及燃氣裝置執行狀況、查安全執行設施、查員工安全保護意識、查各種事故隱患、查勞動安全作業環境、查事故處理情況。

  2.3安全檢查形式 2.3.1 全面安全大檢查

  2.3.1.1 由公司安委會組織,由公司經理、主管安全、生產、技術的領導及有關管理部門負責人、安全管理人員組成公司檢查小組;

  2.3.1.2結合本公司實際情況,及節假日、氣候變化、季節等特點每年組織進行12次以上(一般每個月組織一次);

  2.3.1.3檢查重點內容為場站、特種車輛、輸配系統(燃氣設施)和重要燃氣使用者(商業使用者和工業使用者),檢查基礎檔案臺帳和事故隱患;

  2.3.1.4檢查組發現隱患,應及時對此隱患部門下發整改通知書,召開專題安全會議,制定整改方案並組織落實。

  2.3.2月度安全例行檢查

  2.3.2.1由安全部、辦公室、工程部、運營部等部門聯合組成安全例行檢查組,對重點要害部位、燃氣設施及場站進行檢查;

  2.3.2.2每月組織一次,可與全面安全大檢查並檢;

  2.3.2.3檢查重點是檢查員工的安全意識、制度執行情況、施工現場及燃氣裝置執行狀況、安全設施執行情況、員工安全保護意識、各種事故隱患、勞動安全作業環境,以現場檢視為主,檢查組對發現的問題要求各班組、站點限期整改。 2.3.3周安全檢查

  2.3.3.1由工程現場管理員、運營班組長、場站站長(班組長)及專兼職安全管理員等組成,各自對責任區進行周安全檢查;

  2.3.3.2每週組織一次,可與月度安全例行檢查並檢;

  2.3.3.3檢查現場,發現隱患及時整改,提出安全管理合理化建議。

  2.3.4安全突擊檢查

  2.3.4.1技術質量安全部按照公司佈置或自行組織進行專項抽查;

  2.3.4.2時間不定,可與月、周安全檢查並檢;

  2.3.4.3抽查重點是查制度執行情況、查施工現場及燃氣裝置執行狀況及現場檢視、查閱基礎資料和臺帳、瞭解公司佈置任務完成的情況,形成專項檢查報告。

  2.3.5日常安全檢查

  2.3.5.1技術質量安全部對公司所有燃氣裝置的安裝、除錯、驗收、試運轉、竣工驗收、保養檢修、大修及停產、必須進行安全檢查和監護;

  2.3.5.2各職能管理部門根據部門實際,對特種作業、特種裝置、特殊場所要建立自查制度,對LNG儲罐、LNG鋼瓶、鍋爐、壓力容器、運輸車輛等燃氣裝置要進行定期與不定期專業檢查;

  2.3.5.3各級員工在各自業務範圍內,應經常進行崗位安全檢查,抵制違章指揮,杜絕違章操作,發現不安全因素應及時上報有關部門解決。各級領導對上報的隱患必須認真予以處理。 2.3.6入戶安全檢查

  2.3.6.1公司組織技術、運營和客服人員,對各類燃氣使用者進行入戶檢查;

  2.3.6.2每年組織對使用者進行1-2次的入戶檢查,可與平時入戶檢修(必須履行檢修手續)並檢;

  2.3.6.3重點是對燃氣使用者表具、灶具、熱水器、採暖爐及立管、膠管等燃氣設施進行檢查,統計和處理佔壓、封堵、偷氣等違章用氣行為,發放正確使用燃氣的宣傳資料。

  三、 安全交底制度

  3.1 布管安全:

  3.1.1現場施工人員必須身穿工作服,佩戴安全帽。

  3.1.2起重機械在起重期間,非施工人員嚴禁靠近。

  3.1.3起重機械在作業過程中,距離施工場地25米外,必須有明顯的警示標誌。

  3.1.4施工人員在掛鉤時,必須佩戴手套,嚴禁把手放在掛鉤處,避免造成劃傷、夾手事故的發生。

  3.1.5布管車在運輸過程中,除司機外,其他施工人員嚴禁乘坐布管車輛。

  3.1.6在布管過程中,施工人員必須將管材捆紮牢固,避免滾管,滑管事故發生。

  3.1.7起重機械必須由專業人員操作,非專業人員嚴禁上車操作。

  3.1.8起重機械在操作期間,必須由專業人員指揮。 3.1.9起重機械在操作過程中,起重臂下嚴禁站人。

  3.2 焊口組隊安全

  3.2.1在進行焊口組隊期間,施工人員必須將倒鏈架固定結實,避免事故的發生。

  3.2.2磨口人員在進行磨口期間,必須佩戴眼睛,避免鐵屑,鐵鏽進入眼睛。

  3.2.3施工人員在對口期間,嚴禁將手放在管口處,避免夾手事故的發生。

  3.4 焊接施工安全:

  3.4.1焊工在焊接期間,非焊接操作人員嚴禁靠近,避免刺傷眼睛。

  3.4.2非電焊操作人員嚴禁進行焊接操作。

  3.4.3焊接作業前,施焊人員必須身穿焊接工作服,絕緣鞋和戴電焊手套,防護面罩等。

  3.4.4如遇下例情況時必須切斷電源:改變電焊機街頭時;更換保險時;轉移工作地點,搬動電焊機時;焊機發生故障,需要進行維修時。

  3.5 挖機操作安全:

  3.5.1挖機操作人員必須經過專業培訓並取得相關證書,非專業人員嚴禁操作。

  3.5.2操作挖機時必須集中精神。

  3.5.3挖機操作人員必須定期對挖機進行檢修和保養。

  3.6施工用車安全:

  3.6.1施工車輛在進入施工現場時,必須停靠有序。

  3.6.2施工車輛在進入施工現場時,必須減速慢行。

  3.6.3施工車輛必須由專業人員操作。

  3.6.4施工車輛必須定期進行檢查維修。

  3.6.5嚴禁車輛超載、超速等現象。

  3.6.6嚴禁施工車輛司機酒後駕駛,疲勞駕駛。

  3.7夜間施工安全.

  3.7.1夜間施工時,必須安裝警示燈。

  3.7.2夜間施工時,施工車輛必須配備照明設施。

  3.7.3夜間作業人員必須配備有效的照明裝置。

  3.7.4應急車輛必須保持效能良好,並隨時處於待命狀態。

  3.7.5林區夜間施工時,嚴禁吸菸。

  3.7.6夜間施工時,必須有3人以上,禁止單獨施工。

  3.7.7夜間施工用電設施必須由專業人員操作看守,確保用電裝置和人生安全。

  四、 施工用電及防火安全制度

  4.1 用電制度

  4.1.1在使用發電機械前,必須對發電機械進行檢查。

  4.1.2施工接電,必須由專業電工操作。

  4.1.3線路破損、老化必須及時處理,避免事故的發生。

  4.1.4線路要避開各種可燃物體,避免引起火災的發生。

  4.1.5電線接頭時,必須用絕緣膠布纏繞,避免觸電事故的發生。

  4.1.6角磨機等用電時,必須有專用的連線插頭,不得直接將電線塞進插座。

  4.1.7電工要對施工現場的用電裝置經常檢修,出現問題及時解決。

  4.2 防火制度

  4.2.1各場所必須配備一定數量的滅火器,滅火器應由專人負責管理並定期檢查,確保滅火器效能良好可用。

  4.2.2住人間內不得存放易燃物品。

  4.2.3施工現場及辦公場所的電線佈置應由具有電工專業知識的人員負責佈設,其他人員不得隨意拉接電線。

  4.2.4指定專人負責用火、用電的安全監督

  五、特種作業管理制度

  5.1燃氣立管敷設在外牆時,經常要進行攀登作業、懸空作業、臨邊作業、洞口作業及上下交叉作業。一些洞口、臨邊及外牆,雖然都設定了防護欄杆、安全網及腳手架,但是高空墜落事故時有發生。因此,對高空作業必須進行技術教育和現場技術交底,所有安全標誌、工具和裝置等,在施工前逐一檢查,做好對高空作業人員的考核、持證和體檢。

  5.2在整個施工過程中為保證不出紕漏,不發生安全事故,還要做到以下幾點:

  5.2.1發現安全措施有隱患時,做到及時解決,必要時停止作業;

  5.2.2遇到各種惡劣天氣時,必須對各類安全措施進行檢查、校正、修理;

  5.2.3現場的水、雪、冰霜等必須清除搭設防護棚和安全設施;

  5.2.4設立警戒區並有專人防護。

  5.3在高層建築外牆立管的安裝作業中,在惡劣天氣情況下,極易遭受墜落物的打擊,造成人身傷害。為有效防止物體打擊,進入施工現場必須佩戴安全帽,不得隨意堆放物品,

  5.4高處堆積物必須採取有效的固定措施,建築垃圾必須按指定地點、指定方式投放,禁止在腳手架及高空中拋接物體,材料、機具的傳送須配有安全繩,在危險的區域必須有可靠的圍護設施和有明顯的禁入標誌,並加強監督和檢查。

  5.5施工機械使用的安全管理

  5.5.1編制安全技術措施。對於重型機械的拆裝、重大構件的吊裝、運輸、機械保養、修理作業,要提出保障人身和機械安全的措施。

  5.5.2認真進行機械安全檢查。包括機械本身的故障和安全裝置的檢查消除隱患確保安全裝置靈敏可靠。還要進行機械施工條件、現場環境的檢查。

  5.5.3杜絕機械責任事故。應杜絕由於操作不當、違章作業、維護保養不當、修理質量不合格、帶病運轉、管理不嚴、保管不善、指揮失誤等造成機械損壞、人員傷亡的機械責任事故。

  5.5.4機械裝置發生故障後,應由專人排除,嚴禁操作人員擅自拆除,避免因此而造成事故。

  5.5.5機械在運動中嚴禁對其進行維修、保養和調整作業。

  5.5.6操作人員在機械上進行高空作業時,必須戴安全帶,嚴禁從高處往下投擲物件。

  5.6挖掘作業的安全管理

  5.6.1埋地燃氣管道施工時,要進行大量的挖掘作業。在施工過程中,由於受土壤結構、硬度、地下水位、天氣等影響,開挖管溝及溝內作業時易發生塌方事故。因此,要特別注意以下事項:

  5.6.1.1在施工前瞭解清楚氣象、水文地質資料、地下管道資料編制好挖掘作業方案;

  5.6.1.2施工作業時,如發現有不能辨認的物品或未預料到的各種管道或電纜時,應立即停止作業,進行上報;

  5.6.1.3開挖管溝時,要按規定的坡度放坡,由於條件限制無法放坡的,必要時設立支撐、支架;

  5.6.1.4及時排除管溝積水。

  燃氣使用安全管理制度 篇5

  為了保證學校食堂膳食工作安全有序進行,確保食堂員工及全體師生的身體健康和生命安全,結合我校實際情況,特制定本制度。

  1、食堂應配備相應的滅火器材及燃氣報警裝置。所有員工必須熟悉正確的滅火方法,做到發生煤氣洩漏或火災時能迅速有效的處理。

  2、食堂的燃氣使用必須專人負責開關,應熟悉煤氣管道的走向及各開關的位置。每餐下班前應仔細檢查煤氣關閉情況,並做好相關記錄,發現問題及時處理。

  3、廚房人員上班前應先檢查煤氣有無漏氣情況,不要急著開燈(包括電器開關),應先聞一聞是否有煤氣味,如發現漏氣或有煤氣味,不得開電閘,以免引起著火或爆炸。

  4、在使用煤氣前,應開啟風機將爐內的廢氣(餘氣)抽走,確保無煤氣洩漏後,才能點著火種,才能開啟爐子的大火氣閥使用。調好風量(風門,)使煤氣完全燃燒。

  5、煤氣設施附近不準堆放易燃易爆、有腐蝕性的物品,不準堆放雜物及用管道作為受力點,不能封閉遮蓋煤氣設施,保持設施清潔乾淨、通風透氣。發現隱患及時報告及時處理。

  6、經常檢查爐底管道有無腐蝕,膠管(點火棒)有無龜裂、穿孔、甚至斷裂的情況,發現其中之一情況,要及時報告,並維修或更換。

  7、煤氣供應商必須有資質,並簽訂供氣合同。儲氣鋼瓶必須有檢驗合格標記(條形碼),才可以使用。

  8、煤氣一旦發生失火,千萬不要驚慌,應及時切斷氣源,關閉爐前總閥,及時疏散人群,保護人身安全,儘量減少損失。

  燃氣使用安全管理制度 篇6

  為確保食堂燃氣使用安全,根據管理條例要求和使用規範,特別制定食堂燃氣使用管理制度:

  1.加強食堂燃氣管理的領導,成立燃氣安全檢查小組,隨時不定期檢查,並作登記。

  2.食堂工作人員要高度重視安全使用燃氣的重要性,強化責任意識。

  3.非食堂人員不得開關燃氣閥門。

  4.食堂燃氣由專人負責開關閥門,開燃氣前必須檢查燃氣管道再開燃氣閥門,不用時、下班前必須關閉燃氣閥門 ,做到責任到人。

  5.負責開關燃氣責任人一定要嚴格把關並做好登記記錄工作。

  6.嚴格按照要求,做到通風良好,並有滅火裝置裝置。

  燃氣使用安全管理制度 篇7

  第一章使用燃氣餐飲場所安全管理基本要求

  一、嚴禁在無工商營業執照、餐飲服務許可等相關證照的情況下從事生產經營活動。

  二、建立健全企業安全生產責任制、燃氣作業、使用、檢查、隱患整改等方面的安全生產管理制度和裝置、操作、崗位安全技術要求等操作規程、裝置使用臺帳(包括裝置數、裝置產權單位、使用起始年限、定期檢查記錄、用氣方式等內容)並嚴格落實。加強對使用燃氣場所的現場檢查,及時消除“三違”行為。

  三、經常性開展安全隱患排查,並切實做到整改措施、責任、資金、時限和預案“五到位”。建立以安全生產專業人員為主導的隱患整改效果評價制度,確保整改到位。要定期進行燃氣安全檢查,建立自查記錄臺帳,並制定有針對性的應急預案或應急處置方案,保證從業和施救人員掌握相關應急內容。

  四、強化員工安全培訓。企業主要負責人和安全生產管理人員要定期參加安全教育培訓,掌握燃氣安全知識。特種作業人員要經過安全培訓,考試合格持證上崗;企業對從業人員,特別是操作燃氣裝置設施的人員要進行安全培訓教育,對新員工進行安全“三級教育”,經考核合格後方可上崗,並建立安全培訓考核臺帳。

  五、用氣單位應當與液化石油氣供應單位簽訂安全供氣合同,每次購氣後留存購氣憑證,購氣憑證應當準確記載鋼瓶註冊登記程式碼。

  第二章使用燃氣餐飲場所作業現場基本要求

  一、作業環境的安全基本要求

  (一)嚴禁在地下、半地下空間違規使用燃氣。

  (二)使用瓶裝壓縮天然氣的,應當建立獨立的瓶組氣化站,站點防火間距應當不小於18米。

  (三)使用液化石油氣的,應當符合下列規定:

  1、存瓶總重量超過100千克,應當設定專用氣瓶間。存瓶總重量在100千克和420千克之間時,氣瓶間可以設定在與用氣建築相鄰的單層專用房間內。存瓶總重量大於420千克時,氣瓶間應當為與其他民用建築間距不小於10米的獨立建築。

  2、氣瓶間高度應當不低於2.2米,內部須加裝可燃氣體濃度報警裝置,且不得有暖氣溝、地漏及其他地下構築物;外部應當設定明顯的安全警示標誌;應當使用防爆型照明等電氣裝置,電器開關設定在室外。

  3、放置鋼瓶、燃具和使用者裝置的房間內不得堆放易燃易爆等危險物品;同一房間內不得同時使用液化石油氣和其他明火。

  (四)瓶組氣化站、燃氣管道、用氣裝置、燃氣監控設施及防雷防靜電等應當符合《城鎮燃氣設計規範》(GB50028-2006)。

  (五)用氣場所應當按照有關規定安裝可燃氣體濃度報警裝置,進行定期測試並記錄,確保處於靈敏有效狀態,並按標準配備乾粉滅火器等消防器材。

  二、使用管道燃氣的安全基本要求

  (一)室內明設燃氣管道與牆面的淨距,當管徑小於DN25時,不宜小於30mm;管徑在DN25~DN40時,不宜小於50mm;管徑等於DN50時,不宜小於60mm;管徑大於DN50時,不宜小於90mm。

  (二)燃氣管道與配電盤、配電箱的水平淨距不小於300mm;與接線盒、開關、插座的水平淨距不小於150mm。

  (三)燃氣管道的支承不得設在管件、焊口、螺紋連線口處;立管宜以管卡固定,水平管道轉彎處2m以內設固定托架不應少於一處;沿牆、柱、樓板明設的燃氣管道應採用支架、管卡或吊卡固定。

  (四)商業用氣裝置應安裝在通風良好的專用房間內,不得安裝在易燃易爆物品的堆存處,也不應設定在兼做臥室的警衛室、值班室、人防工程等處。

  (五)商業用氣裝置設定在地下室、半地下室或地上密閉房間內時,應符合下列要求:

  1、燃氣引入管應設手動快速切斷閥和緊急自動切斷閥,緊急自動切斷閥斷電時必須處於關閉狀態;

  2、用氣裝置應有熄火保護裝置;

  3、用氣房間應設定燃氣濃度檢測報警器,並集中監控;

  4、應設定獨立的機械送排放系統,通風量應滿足正常工作時,換氣次數不應小於6次/h;事故通風時,換氣次數不應小於12次/h;不工作時,換氣次數不應小於3次/h。

  (六)高層建築內使用燃氣作為燃料時,應採用管道供氣。

  三、使用液化石油氣鋼瓶的安全基本要求

  (一)嚴禁使用五十公斤以上的壓力罐裝燃料(天然氣、液化石油氣和人工煤氣等)作為烹飪熱源。

  (二)要使用取得燃氣經營許可證的供應企業提供的合格的燃氣鋼瓶,嚴禁從無燃氣經營許可證的單位或個人進行充裝燃氣。不得使用自有、無警示標籤、無充裝標識、無使用登記證、過期或者報廢的鋼瓶,凡在用的一律立即停止使用。

  (三)鋼瓶與散熱器的淨距不應小於1m,當散熱器設定隔熱板時,可減少到0.5m。

  (四)灶具與鋼瓶之間的淨距不應小於0.5m。

  (五)不得將鋼瓶內的氣體向其他鋼瓶倒裝或直接由罐車對鋼瓶進行充裝。

  (六)鋼瓶必須角閥向上直立放置,嚴禁臥放和倒立使用。

  (七)鋼瓶使用環境最高溫度不得超過45℃,不要用火燒烤、澆熱水等辦法加熱鋼瓶,也不能在陽光下曝曬鋼瓶。

  (八)不得自行處理鋼瓶內的殘液。

  (九)氣相瓶和氣液兩相瓶必須專瓶專用,使用和備用鋼瓶應當分開放置或者用防火牆隔開。

  (十)液化石油氣鋼瓶減壓器正常使用期限為5年,密封圈正常使用期限為3年,使用單位應建立使用、更換記錄,到期應當立即更換。

  (十一)嚴禁使用摻混二甲醚的液化石油氣氣瓶。

  四、燃氣燃燒器具使用的安全基本要求

  (一)鋼瓶供應多臺液化石油氣灶具的,應當採用硬管連線,並將用氣裝置固定。鋼瓶與單臺液化石油氣灶具連線使用耐油橡膠軟管的,應當用卡箍緊固,軟管的長度控制在1.2米到2.0米之間,且沒有介面;橡膠軟管應當每2年更換一次並建立使用、更換記錄;若軟管出現老化、腐蝕等問題,應當立即更換;軟管不得穿越牆壁、窗戶和門。

  (二)所使用的燃氣燃燒器具應在本市進行品牌備案,使用天然氣燃燒器具的應進行氣源適配性檢測合格。

  (三)嚴禁用明火試漏。

  燃氣使用安全管理制度 篇8

  為全面加強農村燃氣安全使用,提升農村燃氣執行穩定,保障農村居民用氣安全,經縣政府研究,提出如下實施意見。

  一、健全組織機構,建立管理機制

  為保障各級政府燃氣職能部門認真履責,規範各級燃氣管理部門的工作程式,逐級落實“三定”標準,即定崗、定員、定責,保障農村居民天然氣使用安全工作有人管,有人查,管到位,保安全。

  1、縣住建局成立燃氣辦,負責全縣各項燃氣工作及燃氣企業的日常監督與管理。設主任、副主任各一名,工作人員四名。

  2、各鎮政府要成立鎮級燃氣管理辦公室,設一名專職燃氣辦主任及兩名工作人員。負責本鎮域內各村燃氣安全使用及燃氣企業落實監管與維護職責的日常管理工作。

  3、各村委會設一名專職燃氣巡察員,協助鎮燃氣辦負責本村居民燃氣日常使用安全檢查工作。同時監督燃氣企業的日常管理與維護工作。

  4、各村民小組長是本村燃氣安全協管員,協助村委會管理人員對本村民組的農戶日常巡查工作。

  5、各燃氣企業必須成立燃氣安全使用專職監管部門,負責對特許經營區域內的所有燃氣管線及農戶燃氣設施和用氣安全宣傳教育的日常工作。

  二、明確各級部門的職責分工

  為保障農村燃氣使用安全規範,讓農戶用氣安全放心,充分發揮各級燃氣管理部門的作用,提高工作人員認真履責意識,明確各級部門的工作職責。

  1、縣、鎮、村燃氣管理部門實行三級聯動機制,共同監管燃氣企業用氣安全日常工作,監督檢查燃氣企業日常管護行為,督促燃氣企業落實安全生產規定。

  2、縣燃氣辦負責全程跟蹤檢查全縣燃氣日常安全執行情況,組織燃氣企業加強用氣安全日常巡查、加強對各級管理部門的用氣安全知識教育、強化應急演練定期操作,督促燃氣企業保障供氣管線安全執行。

  3、鎮燃氣辦負責協調組織燃氣企業加強宣傳燃氣使用安全規範,演示燃氣日常使用流程。組織鎮、村燃氣管理人員每月一次管線定期全面巡察;每季度一次農戶燃氣設施巡察;協調燃氣企業負責安全生產的部門對農戶的燃氣設施進行入戶管線、燃氣設施、燃氣器具安全性、膠管完好程度等全面檢查;定期觀摩燃氣企業應處置的反應處置能力。

  4、村級燃氣管理人員負責協調本村燃氣協管員,組織本村農戶配合接受燃氣企業定期對農戶用氣設施的日常安全檢查工作。

  5、縣、鎮、村三級燃氣管理部門要全力配合縣安監、市場監督、消防、公安、交通等部門的日常監管工作,作好各項協調任務的具體落實。

  三、保障用氣安全的具體措施

  1、縣、鎮、村三級燃氣辦和燃氣企業以三級聯動方式,全面監管全縣農村燃氣使用安全工作,按照各自職責分工實現資訊共享,資源共享。共同參與工程建設、管理、監督等各項工作。

  2、加強用氣安全知識宣傳工作,製作各種簡單易懂的宣傳畫報,給每戶發到家中,提升感觀認知。同時加強新聞媒體的宣傳力度,製作公益宣傳片,透過各種新聞媒體向農戶宣傳用氣安全知識。燃氣企業定期到各村進行公益知識宣講,透過面對面的講解提升農戶的認知度。

  3、各鎮因地制宜,結合各村的實際情況,充分發揮各村民小組長熟悉本村基本情況的作用,由鎮燃氣辦組織各村燃氣負責人和協管員,全程參與到農村燃氣使用安全管理工作中,對本村民小組的農戶進行宣傳、教育、監管,協助上級燃氣管理部門作好本鎮、本村內的各項工作。

  4、抓住重點,加強外管線排查工作,縣燃氣辦聯合鎮、村各級管理人員,共同參與,共同監管,發現問題馬上聯絡燃氣企業報修,並組織燃氣企業設定警示標識,明確故障位置。作到事前有責任部門監管、事中有責任人落實、事後有聯合驗收。同時結合燃氣企業的定期檢查和各級燃氣管理部門隨時巡察的方式,全面保障農村燃氣使用的日常安全。

  5、三級燃氣管理部門組織燃氣企業定期對農戶燃氣設施進行安全檢查,保證每季度對農戶室內設施進行一次常規性安全檢查,並作好記錄,確保農戶室內設施安全使用。各村要協助燃氣企業對農戶室內設施進行檢測,提前通知農戶作好檢查準備事項,保證家中有人配合檢查。確保用氣設施安全達標。

  6、縣燃氣辦每季度組織燃氣企業開展一次燃氣使用演練,安排各級燃氣辦和村民代表共同觀摩,提高燃氣使用安全知識,掌握基本的、簡單的應急處理事項。

  7、縣燃氣辦在各鎮使用燃氣之前分批次對各級燃氣辦的工作人員、協管員進行技能培訓,按照國務院第583號令《城鎮燃氣管理條例》的要求,共同學習法律所規定的規範要求,掌握安全使用燃氣的操作方法。同時縣燃氣辦在下鄉檢查工作時,全程帶領鎮、村燃氣管理人員進行現場的實地指導,提升鎮、村燃氣管理人員的實踐能力。

  四、強化責任追究

  全縣各級燃氣管理部門必須高度重視燃氣安全工作,保障農村燃氣使用安全,各級燃氣管理部門在全縣燃氣安全使用監管過程中不盡職,出現安全事故的,按照省、市相關檔案要求,嚴肅追究相關責任人的法律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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