糧食購銷管理制度(通用5篇)

糧食購銷管理制度(通用5篇)

  在現實社會中,很多地方都會使用到制度,制度是指在特定社會範圍內統一的、調節人與人之間社會關係的一系列習慣、道德、法律(包括憲法和各種具體法規)、戒律、規章(包括政府制定的條例)等的總和它由社會認可的非正式約束、國家規定的正式約束和實施機制三個部分構成。擬定製度的注意事項有許多,你確定會寫嗎?下面是小編幫大家整理的糧食購銷管理制度(通用5篇),供大家參考借鑑,希望可以幫助到有需要的朋友。

  糧食購銷管理制度1

  一、儲備糧是國家財產,企業只有收好、管好的責任,沒有上級主管部的入庫通知單或計劃,任何單位或個人都無權擅自動用;

  二、糧食入庫時,運輸車輛必須經本庫門衛審查、填寫,並編有入庫編號的糧食准入通知單,方可允許入庫;

  三、糧食入庫時,質檢人員必須憑入庫通知單和入庫編號順序,依次扦樣進行檢驗,根據檢驗結果,開據質量合格通知單。計量人員根據入庫通知單和質量合格通知單,按照入庫編號,依次計量,如實出具計量磅單,留存入庫通知單和質量合格通知單。接糧入倉人員根據計量磅單,及時卸糧,簽名簽單;填寫卸糧數量及倉間,做好卸糧情況計錄;

  四、所有入庫糧食,必須做到收有憑、支有據,做到糧動帳動,日帳日清,裝滿一倉建一倉保管卡片,保證帳實相符;

  五、入庫糧油必須做到新陳分開、好次分開、有蟲糧與無蟲糧分開,不得相互混裝混存;

  六、建立入庫糧食質量、數量檔案,正確分析、指導購銷工作;

  七、按照政府價格主管部門的規定實行明碼標價,應當在收購場所醒目位置公佈收購價目表,標明收購糧食的品種、等級、計價單位和收購價格等有關內容;

  八、雜質超標、水分超過安全儲存限量標準的糧食,應當及時整理達標;

  九、不同生產年份的糧食不得混存;

  十、鼓勵對不同等級和品質的糧食單收、單存;

  十一、不得與可能對糧食產生汙染的有害物質混存;

  十二、收購入庫的地方儲備糧應符合國家質量標準,達到規定的質量等級和品質要求;

  十三、糧食入庫完成後,需分倉綜合檢驗,建立質量檔案,並在倉內顯著位置明示國家質量標準規定的各項質量指標;

  十四、地方儲備糧(含食用植物油)收購(輪換)入庫後需委託專業糧食檢驗機構進行質量鑑定,符合地方儲備糧質量和儲存品質要求的(食用植物油溶劑殘留量符合國家衛生標準要求),方可驗收確認為儲備糧。不合格的不能作為地方儲備糧。

  十五、本制度自發布之日實施。

  糧食購銷管理制度2

  第一條為加強本市糧食收購、銷售的管理,促進糧食有序流通,保障經營者和消費者合法權益,依據《糧食收購條例》(國務院令第244號)等有關規定,結合本市情況,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本辦法所稱糧食是指小麥、玉米、稻穀及麵粉、玉米麵、大米。

  第三條凡在本市行政區域內從事糧食收購、銷售的單位和個人必須遵守本辦法。

  第四條市糧食行政主管部門負責全市糧食收購、銷售的管理工作。

  區縣糧食行政主管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的糧食收購、銷售管理工作。

  工商、物價、質量技術監督、衛生、公安等部門按照各自職責做好相關工作。

  第五條符合一定條件的用糧企業、糧食經營企業,經糧食行政主管部門審查糧食經營資格、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核准登記後,按國家有關規定從事糧食收購。

  第六條符合下列條件的企業和個體工商戶可以從事糧食批發業務:

  (一)具備與批發業務相適應的.固定經營場所,倉庫設施符合儲糧要求;

  (二)具備糧油質量檢測手段或有委託的法定檢測單位;

  (三)有熟悉糧食知識的專業人員。

  第七條符合本辦法第六條規定條件的單位和個體工商戶,應向所在區、縣糧食行政主管部門申請糧食批發資格。區、縣糧食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在接到申請後7日內進行審查核準。

  應到市工商行政管理部門登記註冊的大型糧食批發企業、外商投資企業以及在經濟技術開發區、天津港保稅區登記註冊的企業申請糧食批發資格的,應向市糧食行政主管部門提出申請,市糧食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在接到申請後7日內進行審查核準。

  第八條取得糧食批發資格證的,應到衛生部門辦理衛生許可證並取得工商行政管理部門頒發的營業執照後,方可從事糧食批發業務。

  第九條本辦法釋出前未取得糧食批發資格證但已從事糧食批發業務的,應在本辦法釋出之日起兩個月內按照本辦法第七條的規定到市糧食行政主管部門補辦領取糧食批發資格證。

  第十條市和區、縣糧食行政主管部門應建立糧食購銷管理投訴制度,設立舉報電話。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發現糧食購銷違法行為的,可以進行舉報和投訴。

  第十一條市和區、縣糧食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加強對糧食購銷活動的檢查,發現有違反本辦法行為的,有權予以制止,或配合有關部門進行處理,也可按照本辦法有關規定予以處罰。

  第十二條違反本辦法第七條規定,未取得糧食批發資格證從事糧食批發業務的,由糧食行政主管部門處以3萬元以下罰款,其中無違法所得的,處1萬元以下罰款。

  第十三條違反本辦法第九條規定,逾期未補辦糧食批發資格證的,按照本辦法第十二條規定予以處罰。

  第十四條糧食行政主管部門的行政管理人員,違反本辦法第七條規定,在規定的期限內未作出核准或不核准決定的,由所在單位或上級主管部門進行批評教育並責令改正;情節嚴重的,按有關規定給予行政處分。

  糧食購銷管理制度3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加強政策性糧食購銷管理,保障糧食市場穩定,維護糧食生產者、經營者和消費者的合法權益,依據《糧食流通管理條例》《國家政策性糧食出庫管理暫行辦法》《安徽省省級儲備糧管理辦法》《安徽省糧食收購資格稽核管理辦法》等有關政策規定,制定本辦法。

  本辦法所稱政策性糧食(含食用植物油,下同),包括執行國家最低收購價和臨時收儲政策收購的糧食、地方儲備糧食和地方政府實行臨時收儲政策收購的糧食。

  第二條 在安徽省境內從事和參與政策性糧食購銷、監管活動的企業和個人,應當遵守本辦法。

  第三條 未經批准,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擅自動用政策性糧食。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以任何方式騙取、擠佔、截留、挪用政策性糧食收購貨款、保管費用和其他相關補貼。

  第四條 從事政策性糧食購銷活動的企業應當服從服務於政府宏觀調控需要,嚴格執行國家和地方政府制定的購銷政策,依法規範開展業務活動。

  第五條 從事政策性糧食購銷活動的企業應當嚴格執行《安徽省糧食流通統計制度》,及時向糧食行政管理部門報送政策性糧食統計資料和購銷業務開展情況。

  第二章 糧食收購

  第六條 企業從事政策性糧食收購活動需取得糧食行政管理部門頒發的糧食收購許可證,並獲有關部門批准或委託。

  第七條 政策性糧食收購企業應當按《合同法》《安徽省省級儲備糧管理辦法》等法律法規和相關政策要求,與委託方簽訂規範的委託收購合同。按照合同要求,嚴格履行義務,取得相應權利。

  第八條 政策性糧食收購企業應當根據政策性糧食收購活動需要,及時測算和提報資金需求(收購資金和收購費用),及時從農業發展銀行貸款保證收購業務需要,合理使用資金,減少利息支出,降低資金成本。

  第九條 政策性糧食收購企業應當執行國家和地方政府制定的糧食收購政策、糧食質量標準和食品衛生標準及有關規定,堅持依質論價、優質優價,不得損害糧食生產者利益和國家利益。應當及時向售糧者支付售糧款,不得拖欠;不得接受任何組織或者個人的委託代扣、代繳任何稅、費和其他款項。

  第十條 政策性糧食收購企業應當使用委託方統一印製或指定格式的收購憑證,當場如實、完整記載原始收購資訊,憑證所列內容必須填寫齊全,不得二次填寫收購憑證。

  第十一條 政策性糧食收購企業應當在收購場所顯著位置公示政策性糧食收購政策、質價標準和投訴舉報電話。嚴格遵守業務操作流程,推廣使用資訊化收儲系統,保證相關設施裝置正常執行。

  第十二條 政策性糧食收購企業應當自覺接受監管和監督。不得虛假收購、低收高轉、購買陳糧冒充新糧、就地劃轉本庫存糧搞“轉圈糧”、擅自租倉或變相租倉收糧和收“人情糧”、“關係糧”、壓級壓價、提級提價。

  第三章 糧食銷售

  第十三條 政策性糧食銷售動用權為有糧權的各級政府,由糧權所屬的政府或政府有關部門下達銷售動用計劃。

  第十四條 政策性糧食銷售原則上透過有資質的糧食批發市場公開競價銷售。銷售標的應當提前向社會公示,公示期一般不少於五個工作日。

  第十五條 政策性糧食承儲企業(包括承貸企業和實際儲存企業)不得直接或間接購買本企業儲存的政策性糧食。

  第十六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參加政策性糧食競買活動,必須嚴格遵守有關規定,不得惡意串通交易價格、擾亂了交易秩序。

  第十七條 政策性糧食承儲企業應當嚴格執行政策性糧食銷售出庫計劃,嚴格遵守《國家政策性糧食出庫管理暫行辦法》等有關規定,履行出庫義務。

  第十八條 政策性糧食承儲企業不得設定出庫障礙、額外收取費用、擅自變更出庫貨位、拒絕買方扦樣驗貨、提報與實際不符的拍賣標的、違規向買方亂攤損失和損耗。買賣雙方對出庫糧食的數量、質量等有異議出現商務糾紛的,由雙方協商解決;協商不成的,3個工作日內書面申請糧食批發交易市場調解或按照法律途徑解決。

  第十九條 政策性糧食承儲企業應當及時歸還銀行貸款,清算有關費用。應當加強政策性糧食銷售資金管理,堅持“錢貨兩清”原則,確保在規定結算期內回籠銷貨款,及時償還借款。非本企業貸款的,積極配合承貸企業回籠銷貨款。

  第二十條 特殊用途政策性糧食原則上實行定向銷售。買方參加定向銷售,應當堅持“企業自願、風險自擔”原則,逐級申報、經稽核後向社會公示。特殊用途糧食銷售有保密規定的,從其規定。購買方應當履行保密義務。

  第二十一條 買方加工所購買的特殊用途政策性糧食應當符合有關規定,不得轉手倒賣定向用途糧食,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的糧食不得流入口糧市場,不符合飼料衛生標準的糧食及其製品、副產品不得流入飼料市場。

  第四章 監督檢查

  第二十二條 縣級以上糧食行政管理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政策性糧食購銷活動的監督檢查。相關部門在各自職責範圍內實施監督檢查。

  第二十三條 從事政策性糧食購銷活動的企業應當配合糧食行政管理部門及有關部門依法實施的監督檢查,不得拒絕、阻擾、干涉檢查人員的工作。對認定事實有異議的,有陳述與申辯的權利。

  第二十四條 監督檢查人員在檢查過程中,應當依法履行職責,遵守有關規定。

  第二十五條 政策性糧食購銷企業有下列行為的,糧食行政管理部門依據《糧食流通管理條例》等有關規定依法處罰,取消企業政策性糧食收購資格或政策性糧食購銷業務委託,調出政策性糧食,追回糧款歸還農業發展銀行貸款,追繳相應的費用補貼上繳財政,並追繳企業不當得利,實施失信聯合懲戒,列入“企業資訊公示系統”黑名單。

  (一)未執行國家和地方政府糧食購銷政策的;

  (二)未執行國家和地方糧食質量和食品衛生標準的;

  (三)未及時支付售糧款的;

  (四)未建立糧食經營臺賬,未按規定報送購銷基本資料和有關情況的;

  (五)未履行出庫義務,阻擾政策性糧食出庫的;

  (六)違反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行為。

  第二十六條 監督檢查人員在檢查中,非法干預政策性糧食購銷企業正常經營活動的,依法依紀予以處分;構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機關追究刑事責任。

  第二十七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對政策性糧食購銷活動中的違法行為,均有權向縣級及以上糧食行政管理部門舉報。有關部門接到舉報後,應當及時查處。舉報事項屬於其他部門職責範圍的,按照《安徽省糧食局關於糧食流通監督檢查案件線索移送的暫行規定》執行。

  第五章 附則

  第二十八條 本辦法適用地方企業接受委託從事中央儲備糧的購銷活動。

  第二十九條 本辦法由省糧食局負責解釋。

  第三十條 本辦法自公佈之日起實施。

  糧食購銷管理制度4

  一、學習制度

  1、加強職工教育,不斷提高幹部職工的綜合素質。

  2、每週一、週五集中學習,學理論、學政治、學業務,凡在機關人員必須全部參加。

  3、各工作人員要充分利用業餘時間自學。

  4、鼓勵幹部職工參加各類成人函授教育(包括黨校、電大等能夠取得學歷的),單位報銷50%的學費。

  二、會議制度

  1、局機關全體會議由局機關全體人員參加,由局長主持,政秘科通知並記錄。

  2、局務會議由各科室負責人以上領導參加,由局長主持,政秘科長負責通知並記錄。

  3、局長辦公會議由副科以上領導參加,由局長主持,政秘科長通知並記錄。

  4、根據業務需要,由科室提出意見,領導批准後,隨時召開有關業務會議。

  5、所有參加會議人員必須準時到會,不得遲到早退,如有特殊情況不能參加,須向主要領導請假。

  6、保守會議秘密,所議事項在未公佈前不得向外洩露。

  三、財務管理制度

  1、認真執行財經紀律和財務管理制度。

  2、財產及辦公用品統一由財務科購置、管理、調配使用。

  3、新購置財產裝置必須進行財產登記,並在票據上附財產入庫單方可報銷。

  4、財產保管要對各房間的財產裝置進行造冊登記,定期清點,損壞、短少要負責修復、賠償。

  5、把好現金收付關,報銷票據先由經辦人簽字,經主要領導審批後方可付款。

  6、一般性開支由主要領導同意後即可辦理,大型開支由領導班子研究同意後方可辦理。

  7、財產裝置報廢、處置必須經領導班子集體研究同意。

  四、考勤管理制度

  1、機關工作人員必須按時上下班,堅守工作崗位。

  2、機關實行簽到制,上下班必須簽到。

  3、工作人員請假都要填寫請假條,經批准後交考勤人員登記,請假期滿後,要按請銷假程式及時銷假,凡既不續假又無正當理由逾期不歸者,以曠工論處;不履行請銷假手續以曠工論處。

  4、請病假7天以上需持縣級以上醫院診斷證明,一月以上病假,需出具縣級以上醫院的會診證明。

  5、請假程式:幹事請假,3天以內由科長批准,3天以上7天以內由分管領導批准,7天以上由局長批准;科長請假3天以內由分管領導批准,3天以上由局長批准;副職請假由局長批准;局長請假由縣政府領導批准。各工作人員請假,要及時安排頂替人員,保證工作正常進行。

  6、工作人員子女嫁娶,可享受5天假期,直系親屬喪葬可享受15天假期,岳父、岳母喪葬可享受5天假期,上述假期均以正常出勤計發工資,以淨工作日計算,不含休息日和節假日,一次性使用。

  7、考勤結果與幹部職工的年度責任獎考評掛鉤,凡遲到、早退全年累計達30次的,曠工一次超過7天或全年累計超過15天的,年度責任獎考評扣實得分的20%;遲到、早退全年累計60次以上的,曠工一次超過15天或全年累計超過30天,年度責任獎考評扣實得分的50%;遲到、早退全年累計90次以上的,曠工一次超過30天或全年累計超過60天的,不參與責任獎考評。曠工期間的工資一律扣除。

  五、差旅費管理制度

  1、下鄉補助:臨時下鄉每人每天4元,長期(半年及半年以上)下鄉每人每天2元。

  2、出差補助:市內出差每人每天補助10元。市外出差每人每天補助18元。

  3、住宿費按實際住宿天數憑住宿發票報銷。

  4、工作人員外出參加會議,食宿由會議組織單位統一安排、費用自理者,按照食宿票據或會議票據實報實銷。

  5、出差人員要本著節儉的原則,一般不準乘坐計程車。

  6、出差人員乘坐火車連續乘車12小時以上或在車上過夜6小時以上可以乘坐臥鋪,如未乘坐臥鋪可發給乘車補貼,具體標準為特快車按票價的50%,直快或普通客車按票價的60%,新型空調特快車按票價的30%補貼。

  糧食購銷管理制度5

  為提高管理水平,實現標準化、規範化管理,確保儲備糧帳實相符,質量良好,儲存安全,不斷降低儲糧管理成本,制定本制度:

  一、成立安全保糧領導小組,主任對糧食安全保管工作負總責,實行崗位責任制,一級抓一級,所有庫存糧食安全的保管,按倉號逐一落實到每位責任倉保管員。

  二、糧食儲藏管理過程中,應認真貫徹“以防為主,綜合防治”的保糧方針,本著“安全、衛生、經濟、有效”的防治原則,積極開展“一符四無”百分考核活動,達到“四無”糧倉98%以上。

  三、入庫的糧食必須符合國家規定的中等以上標準,並堅持做到“不同等級、不同品種、新糧與陳糧”分開儲藏。

  四、糧情檢查制度

  (一)定期檢查:保管員對負責管理的糧食實行危險糧天天檢查,半安全糧三天檢查一次,安全糧食七天檢查一次,所有糧倉按規定配齊電子測溫裝置,並使用微機檢測糧情,每週檢測一次,發放到每一個保管員,將檢查結果完整準確的填寫《糧情檢查記錄簿》上,發現問題及時處理。

  (二)全面檢查:每月由單位分管領導組織倉儲人員對庫存糧食進行定期全面檢查。

  五、對庫存的糧食,應根據不同季節和糧食品種儲存方式,採用不同的保糧技術,對度夏的糧食採用“雙低”或“三低”儲存法,利用燻蒸裝置對蟲糧進行處理;冬季可利用機械通風裝置進行降溫處理,夏季可減少燻蒸次數,降低糧食的汙染,相對提高糧食質量,降低保管費用。

  六、嚴格燻蒸殺蟲審批制度,採取科學方法,提高殺蟲效果,根據檢查糧情的蟲情、蟲種、密度大小,準確計算用藥量,建立燻蒸記錄檔案。

  七、保管員要做好出入庫手續管理工作。有關帳卡、憑證填寫要規範、完整。及時、準確、真實的填報庫存報表。對出庫的糧食,按照規定如實填報損溢報單,對不同倉號、不同貨位的糧食損溢不能相互衝抵。

  八、做好環境衛生清理工作及儲糧害蟲的防治工作,對倉內外衛生定期清理及檢查,對環境、倉內外定期消毒,為安全儲糧打好基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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