員工工作獎罰制度(精選15篇)

員工工作獎罰制度(精選15篇)

  在日常生活和工作中,我們每個人都可能會接觸到制度,制度泛指以規則或運作模式,規範個體行動的一種社會結構。那麼擬定製度真的很難嗎?下面是小編幫大家整理的員工工作獎罰制度,歡迎大家分享。

  員工工作獎罰制度 篇1

  第一條

  總則:為嚴明紀律,獎懲分明,調動員工工作積極性,提高工作效率和經濟效率;本著公平競爭,公正管理的原則,進一步貫徹公司各項規章制度、強化工作流程、明確崗位職責,公司根據各部門之間協作事項與工作流程,特制定本獎懲制度。

  第二條

  公司獎懲制度本著“獎懲結合,有功必獎,有過必罰”的原則,與員工崗位職責掛鉤,與公司經濟效益相結合。

  第三條

  適用範圍:本獎懲制度,貫穿於公司的各項規章制度中,公司所有員工須自覺遵守並相互進行監督。

  第四條

  獎勵或處罰方式:

  1、處罰方式:現金處罰(從當月工資中扣除並通報);

  2、獎勵方式:公司實行紅包獎勵制度,根據各部門的階段工作考核情況,隨時或年底發放。

  第五條

  處罰辦法,員工如果損害公司利益,視情節輕重,分別給予以下處罰:

  1、通報批評;

  2、經濟處罰;

  3、降級;

  4、辭退。

  第六條

  有下列表現的員工應給予獎勵

  1、完成本部工作計劃指標,創造較大經濟效益;

  2、向公司提出合理化建議被公司採納,並取得一定效益的;

  3、節假日經常加班,並取得顯著效果者;

  4、維護財經紀律,抵制歪風邪氣,事蹟突出者;

  5、工作認真、責任心強、工作績效突出者;

  6、堵住公司的經濟漏洞,併為公司挽回經濟損失者;

  7、其他對公司做出貢獻者,總經理認為應當給予獎勵的。

  第七條

  員工有下列行為的應給與通報批評並作處罰

  1、經常性遲到、早退的罰款;

  2、輕微過失致發生工作錯誤造成損失的罰款;

  3、對同事惡意攻擊或誣告、中傷他人、製造事端者罰款;

  4、遺失經營管理之重要檔案、物品或工具罰款;

  5、不配合各部門工作的罰款;

  6、部門經理及主管責任人對本部門制度的宣貫、執行和監督負直接責任,對部門人員獎勵或處罰承擔200%責任,即同時按對員工獎勵、處罰數的200%的比例獎勵、處罰本部門經理及主管負責人;

  7、若被處罰員工屢教不改,重複同樣錯誤,或不聽勸阻,不服從管理者,則上級主管人員或制度執行部門有權力對其進行加倍處罰直至停職處理,造成後果的,由被處罰當事人承擔後果與損失;

  8、凡是部門經理或主管發現問題不及時糾正,或包庇下屬、隱瞞事實者,與責任當事人處以同等處罰;

  9、工作流程中每一流程責任人要對前面各個流程的執行情況進行監督、檢查,如發現上一流程有問題,有權拒絕繼續進行下一道流程,並有權向所屬部門主管或經理提出申訴或向公司進行投訴。若未對上一道流程進行檢查,或發現問題但未提出或解決,則所發生一切後果與損失,由本人及所在部門承擔,進行處罰;

  10、各員工之間應互相監督、檢查,發現隱瞞、包庇問題或知情不報,並造成損失的罰款;

  11、有制度的參照員工管理制度,沒有成文制度可參考的,由總經理召開行政人事管理會議決定。

  員工工作獎罰制度 篇2

  為保證公司各項規章制度的有效執行,調動員工的勞動積極性,不斷提高現場工作管理的效能,特制定獎罰制度如下:

  1、公司作業人員應嚴格遵守公司的規章制度,自覺維護公司信譽和形象,裝卸作業時按要求戴好口罩和工作鞋等規定,違者每次罰款10元。

  2、不準在作業範圍內用餐、閒逛、追逐打鬧,非工作需要,不準在貨物、機械、裝置上閒坐、躺臥,違者每次罰款10元。

  3、不準在倉庫內隨地吐痰,亂扔垃圾及大小便,違者除自行清理外,每次罰款10元。

  4、裝卸作業人員工作要求,應服從倉庫員安排,工作中有疑問可協商解決,不得發生爭執和衝突,違者責任方每次罰款20元。

  5、現場的所有作業,一律要透過倉庫員調派,作業人員不得自行接受客戶委託和收受費用,違者每次罰款50元。

  6、堅持文明生產,禁止野蠻作業,作業中確保貨物完好無損,如造成損失的酌情賠償處理。

  7、倉庫員收發貨應認真校對有關單證及貨物,嚴格把好交接關,因失職而造成公司經濟損失的,除由當事人承擔部份經濟損失外,還給予警告,甚至開除。

  8、嚴禁攜帶火種或危險品、化工品進入作業場所,違者每次罰款50元,如造成嚴重後果,公司開除;另送交行政機關處理。

  9、任何人不準有意損壞、偷竊公司財物,違者視情節輕重處罰100-500元,並公司開除。

  10、對公司生產安全工作提出合理化建議,每項獎勵50元。

  11、工作積極性高,作業效率創公司最新記錄的,每次獎勵50元。

  12、員工服務態度好,為客戶排憂解難,受到客戶書面表揚的,每次獎勵50元。

  此制度由專人記錄執行,每月公佈一次,自公佈之日起開始執行。

  員工工作獎罰制度 篇3

  獎勵制度:

  部門成員涉及到如下事項,可享受20元—50元的獎勵、員工大會通報表揚

  (1)服務態度好,常受到客戶表揚;

  (2)接單、開單服務好,並能經常提供業務線索給營銷部,或加盟商戶資訊。

  (3)並給公司建設提供可行性建議;

  (4)當月未發生工作失誤的。

  處罰制度:

  涉及到如下事項:一次性罰款10元—50元

  (1)報錯單、打錯單、漏打單的

  (2)客戶投訴態度不好的、產品不熟悉的、價格不清楚的

  (3)不及時彙報工作情況的,電話響不接的

  (4)不參加小組和公司會議電話的

  員工工作獎罰制度 篇4

  獎勵制度:

  (1)工作認真,效率高,完成質量高者(沒有失誤)獎勵:10元—100元;

  (2)對部門工作提出有意義的建議,且行而有效者獎勵:50元—200元/次;

  (3)對部門有突出貢獻者獎勵:50元—500元;

  (4)提出合理化建議被採納或主動實施合理化改進,起到提升服務質量,節約成本、提高工作效率等作用的獎勵20元----100元

  罰款制度:

  (1)揀錯貨、發錯貨、配錯貨、發錯貨的部門會議批評處一次性罰款10元—50元;

  (2)不按規範放貨、不定期盤點、部門會議批評,處一次性罰款10元—50元;

  (3)不搞部門衛生,不聽從領導安排工作處一次性罰款10元—50元;

  (4)損壞公司財產、在公司內打架鬥毆的、影響其他員工正常上班的、勾結其他人員盜劫公司有價資產的、損害公司形象者處一次性罰款50元—500元

  以上各部門負責人均負連帶責任,如遇突發狀況酌情免責。(如:突然有人員離崗、公司交代的另外突發事物)

  員工工作獎罰制度 篇5

  為進一步提高酒店員工素質,規範工作行為,激勵員工積極性,特制訂此制度。

  一,獎勵制度

  1.員工過生日時,酒店統一為其提供禮物或活動如統一就餐。

  2.業務技能優秀,不遲到,不早退,不請假,無曠工。

  3.工作積極,團結同事,任勞任怨。

  4.禮貌,熱情,周到的服務,經常得到客人的好評。

  5.所在區域樓層衛生,連續合格數週。

  6.從公司利益出發,為酒店發展出謀劃策,有貢獻,盡心盡力。

  以上6條,酒店按照月.季.年度進行評比依據評比結果給予獎勵。

  二.懲罰制度

  (一).違反一下規定,每次處罰二十元。

  1.上班遲到,早退三十分鐘以內,(三十分鐘以上者按曠工半天處理,月累計曠工3次無全勤)。

  2.在工作時間.玩手機.閒聊.嬉戲干與工作無關的事。

  3.浪費公物,視情節處理。

  4.妨害工作秩序或違反安全衛生工作守則。

  5.工作時間內躺臥.睡覺.對客人指手畫腳,品頭論足,把個人情緒帶入工作中。

  6.操作不按照規定,不標準服務,違規操作。

  (二).違反一下規定按次罰款五十元。

  1.不服從管理與分配工作。(多次給予開除)

  2.對同事惡意攻擊或誣告,偽證而製造事端。

  3.隨意進入廚房,偷吃.偷拿等

  4.工作散漫,粗心大意。

  5.在更衣櫃存放酒店物品.食品或飲料。

  6.上下班拒絕酒店管理人員或授權人員的檢查。

  7.對賓客不禮貌,與賓客爭辯。

  8.當班時擅自離崗,閒逛,幹私人事情。

  9.不請假,隨意曠工。

  (三).違反一下條款給予辭退或開除,造成經濟損失的按原價賠償,觸碰刑法的提交司法機關。

  1.偷盜同事財務或公有財物。

  2.對上司或同事實施暴力或有重大的侮辱行動。

  3.蓄意破壞酒店或他人財務。

  4.不服從工作安排,調動指揮.無理取鬧影響工作秩序。

  5.工作不負責任.損壞工具裝置浪費原材料,趙成經濟損失較大的。

  6.翫忽職守,違章操作,指揮,造成事故或經濟損失較大的。

  7.包庇員工,對員工所犯錯誤視而不見,屢教不改的。

  8.道德敗壞,不良男女關係,向客人索取小費或物品,與客人吵架的。

  9.連續曠工三天.或月累計三天的

  10.觸動刑法,造成影響的,移交司法機關。

  以上獎罰專案均由總經理主持並進行落實。

  員工工作獎罰制度 篇6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進一步規範我廠職工行為,強化職工遵紀守法的自覺性,營造良好的企業文化,打造高效的團隊精神。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國務院《企業職工獎懲條例》等法律法規,結合我廠實際情況,特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本辦法適用於全廠幹部職工。

  第二章職工獎勵

  第三條獎勵的專案分為個人榮譽獎、成果獎、其他獎三類。

  第四條個人榮譽獎項:

  (一)企業勞動模範、優秀管理者和優秀員工:年度內出色地完成本職工作或多次受到嘉獎的職工,根據厂部每年頒發的檔案精神組織評選,可獲得年度勞動模範、優秀管理者或優秀員工榮譽稱號並記入個人檔案。

  (二)書面嘉獎:

  1、在對外服務和協調工作中,為我廠帶來良好社會聲譽引起社會良好反響的;

  2、妥善處理突發事件,避免事故,或見義勇為、保護國家財產的;

  3、恪盡職守,愛崗敬業,在本職工作中做出突出貢獻的;

  4、工作主動性強,常提合理化建議,創造了較好的效益。

  由廠長提名或單位申報,經廠長辦公會通過後,頒發書面嘉獎證書並記入個人檔案。

  (三)通報表揚:生產經營活動中,保質保量全面完成或超額完成生產經營指標或工作任務的;在行風建設中,取得顯著成績的。由廠人事部門負責收集並形成書面決定,在全廠範圍內公佈。

  第五條成果獎項:

  (一)管理成果獎:創新管理思路,創新管理模式或者運用科學的管理方法,改進提升管理水平,取得明顯成效的,可參評厂部專業委員會組織的管理創新成果獎或管理應用成果獎。

  (二)技術成果獎:在企業工藝設計、工程施工、線路安裝、裝置維修、計算機軟體開發等方面有發明創造、技術革新、技術改進或提出合理化建議,或運用新技術、新工藝、新材料方面取得顯著成效的,以及將研究成果論文在某某級以上雜誌上公開發表或在供電行業獲得論文獎的,可參評厂部技術進步管理委員會組織的技術成果獎或技術革新合理化建議獎。

  (三)qc成果獎:積極組織開展群眾性的qc活動,透過活動解決管理或技術中的實際問題,取得了較好的經濟效益或社會效益,其成果由厂部組織發表並給予獎勵。對於優秀的成果,由厂部推薦到上級發表。

  第六條其他獎項:

  (一)對舉報違章用電、損壞供電設施的有功人員按《關於對舉報違章用電、損壞供電設施的有功人員的獎勵辦法》執行。

  (二)獲上級政府部門頒發的各種單項獎勵的人員;

  (三)公司內部開展各類管理活動中的獲獎人員;

  (四)在各類報刊雜誌上發表與我廠生產經營有關的論文及宣傳我廠兩個文明建設成就的通訊報道、照片新聞的在崗職工。

  第七條物質獎勵標準:

  (一)獲得某級以上個人榮譽稱號者,獎勵按上級有關檔案執行;

  (二)獲得全廠勞動模範榮譽稱號者,一次性獎勵人民幣800元;

  (三)獲得全廠優秀管理者、優秀員工榮譽稱號者,一次性獎勵300元;

  (四)獲得書面嘉獎者,一次性獎勵100至300元。為公司挽回重大經濟損失或產生較好經濟效益者,經廠長辦公會研究後可按一定比例提取獎勵;

  (五)成果獎及其他獎的獎勵標準及獎勵程式按照厂部相關檔案規定執行。

  第三章職工處罰

  第八條職工處罰是對在生產經營中違反勞動紀律和職業道德準則及出現了工作過失的職工,進行相應的經濟懲罰和行政處分。處罰的種類有四類:經濟懲罰、內部待崗、行政處分(1、警告2、記過3、記大過4、留用察看5、開除)、解除勞動合同。上述各類處罰可以並用。

  第九條處罰範圍如下:

  (一)違反勞動紀律類

  1、上班遲到、早退、串崗的;

  2、上班時間幹私活、玩遊戲、炒股及做其他與工作無關的事情的;

  3、不按規定請銷假、擅離職守、無故曠工的;

  4、在工作場所打架鬥毆、酗酒滋事、聚眾賭博等擾亂工作秩序的;

  5、未經許可擅自操作、使用本職許可權以外的裝置、儀器以及物品的;

  6、違反勞動紀律規定,請人代工的;

  7、內部退養及請長假的職工,違反與厂部簽訂的各種協議的。

  (二)違反職業道德準則類:

  1、違反供電業務規定,損害我廠利益的;

  2、違反我廠行風建設有關規定,服務態度惡劣,與使用者爭吵,造成不良影響,有損我廠形象的;

  3、弄虛作假,欺騙組織,騙取收入和獎勵,或主管對職工錯誤給予包庇的;

  4、遇到緊急情況或意外事故,有意迴避逃離的;

  5、不服從領導工作分配,甚至違抗命令,威脅侮辱主管人員的。

  (三)工作過失類:

  1、消極怠工、工作不到位,未完成工作任務的;

  2、違反操作規程,或業務生疏,或翫忽職守,發生生產或安全事故,造成經濟損失的;

  3、工作馬虎、違反管理規定,造成企業浪費和損失的;

  4、損壞生產

  裝置或遺失物品和資產的。

  第十條經濟懲罰標準:

  (一)遲到、早退一次扣30元;遲到、早退一個半小時以上,視同曠工半天;遲到、早退三小時以上視同曠工一天;曠工1天,扣發本人日工資200%;

  (二)違反勞動紀律第1、2、3、4、5款者,違反一次扣30元。觸犯《治安管理處罰法》的,按《治安管理處罰法》有關規定處理;

  (三)違反請銷假規定,越權所批准的假期無效。對請假人按曠工處理,另扣班組負責人及單位(部門)負責人每次100元;

  (四)違反勞動紀律規定,請人代工的,當事人按曠工行為處理。所在班組負責人不制止、不報告的,停發其一個月績效工資;

  (五)違反工作過失類第2款,按照《xx廠安全事故責任追究制度》執行;

  (六)違反工作過失類第3、4款,損失1000元以下的,損失全額賠償;損失1000元以上的,超過1000元部分賠償5%(最高不超過1萬元);

  (七)對違反職業道德準則者,每查處一次,扣發責任人50元。其中第3款中騙取的收入和獎金予以沒收。

  第十一條內部待崗規定:

  (一)職工消極怠工,違反崗位職責或工作不到位,連續三個月完不成工作任務的,經本單位研究同意,可給予內部待崗的處理,待崗期間停發績效工資;

  (二)在單位勞動用工改革中,因雙向選擇、競聘上崗中落聘的職工,按內部待崗接受管理。

  第十二條行政處分規定:

  (一)行政警告:一年內連續曠工2天以內或累計曠工5天以內的;嚴重違反勞動紀律類第4、5款的;違反工作過失類,造成損失5萬元以下的;

  (二)行政記過:一年內連續曠工2天以上5天以內或累計曠工5天以上10天以內的;一年內受到兩次行政警告處分的;因違反職業道德準則受到有關部門效能告誡的;因工作過失,造成損失5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的;

  (三)記大過:受到記過處分後一年內再受行政處分的;因工作過失造成10萬元以上20萬元以下經濟損失的;違反勞動紀律規定,請人代工的;或一年內連續曠工5天以上10天以內或累計曠工10天以上20天以內的;

  (四)留用察看:記大過後一年內再受行政處分的;因工作過失造成20萬元以上經濟損失的;或一年內連續曠工10天以上15天以內或累計曠工20天以上30天以內的;

  (五)開除:一年內多次受到行政處分仍不改正的;因違法被判刑的。

  (六)對受行政警告處分者,停發三個月工資;對受行政記過處分者,停發四個月工資;對受記大過處分者,停發五個月工資;對受留用察看處分者,察看期間停發工資。停發工資期間按xx某最低工資標準發放生活費。

  第十三條解除勞動合同:

  (一)一年內連續曠工15天以上或一年內累計曠工30天以上的;

  (二)根據勞動合同規定可以解除勞動合同的;

  (三)受到開除處分的;

  (四)根據國家法律法規的規定可以解除勞動合同的;

  (五)內部退養及請長假的職工,因違反與厂部簽訂的各種協議,並根據協議規定應當解除勞動合同的。

  第十四條對副科級以上領導幹部的處分由任免機關或上級紀檢監察部門處理。

  第十五條一般幹部職工處分的許可權和程式

  (一)對職工經濟處罰,由職工所在單位按厂部規定進行處理並報廠人事部門備案;

  (二)給予職工行政處分和經濟處罰,由所在單位提出處理意見,並附證據報有關部門核實並徵求廠工會意見後,經廠長辦公會議決定,由廠人事部門負責以書面形式分別通知所在單位和本人,並監督執行;

  (三)解除職工勞動合同,由廠人事部門徵得廠工會同意後,經廠長辦公會議決定,由廠人事部門負責以書面形式分別通知所在單位和本人,並辦理解除勞動合同手續;

  (四)開除職工基本程式如下:

  1、開除職工時廠勞動人事部門必須認真核實其所犯錯誤事實,如實提供材料和證據;

  2、處理意見和事實材料要和被處分者見面,認真聽取本人申辯。如本人拒絕時,要有詳細記錄;

  3、給予職工開除處分時,處理時間從證實職工犯錯誤之日起不得超過5個月時間;

  4、開除職工必須經廠長提出,由職工代表大會討論決定,並報告上級主管部門批准和當地勞動保障部門備案;

  5、開除決定應寫明被開除原因;職工如不服,可在公佈處理決定之日起15天內向當地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申述;

  6、形成處理決定後應在一定範圍內公佈,並書面通知本人,同時抄報當地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等有關部門,並將人事檔案移交當地勞動保障部門。

  第十六條如發現單位包庇隱瞞職工錯誤或從輕處理,除責令其糾正外,職工的處罰款項從所在單位工資總額中扣除;對領導幹部利用職權進行打擊報復的,或對應受處分的職工進行姑息包庇的,將從嚴處理。

  第十七條職工對所受處罰不服或有爭議者,可在處罰決定之日起7天內,以書面形式向廠勞動爭議調解委員會提出申訴。如職工對調解答覆不滿意,還可在規定時間內向上級申訴,申訴期內執行原處罰意見。

  第十八條本辦法中涉及的金額、天數等,凡表述為“以上”的,均包括本數;凡表述為“以內”、“以下”的,均不包括本數。

  第十九條本辦法由廠人事部門負責解釋,自印發之日起施行。厂部其他有關條例、規定和制度與本辦法相牴觸的,一律按本辦法執行。

  第二十條本辦法如與國家法律法規有牴觸,按國家法律法規執行。

  員工工作獎罰制度 篇7

  一.獎勵

  對有下列突出表現的員工,按不同事蹟予以獎勵。獎勵分為表揚、嘉獎、立功、授予個人或集體榮譽稱號、晉級和給與物質獎勵。

  1.對改善俱樂部經營管理,提高服務質量有貢獻者;

  2.在服務工作(生產)中,取得優異成績者;

  3.嚴格開支,愛護公物,節約費用顯著成績者;

  4.服務態度好,為俱樂部獲得榮譽者;

  5.發現事故苗頭,及時準確採取措施,避免事故發生者;

  6.技術革新、改革經營方式有成效者;

  7.為保護國家與公司財產和人民生命安全,見義勇為者;

  8.講文明、樹新風、做好事、維護安定團結、敢於同不良傾向和違法亂紀行為作鬥爭者;

  9.拾金(物)不昧者;

  10.努力學習業務知識,成績優異者。

  財務考勤管理制度

  1.員工請事假以(時薪請假時間)扣除。

  2.員工請病假以半天底薪扣除,並須持有醫院證明,否則按一天底薪扣除。

  3.上班與例會遲到或早退1分鐘至5分鐘,按5元扣除。

  4.上班與例會遲到或早退5分鐘至10分鐘,按10元扣除。

  5.上班與例會遲到或早退10分鐘以上按20元扣除。

  6.上班與例會無故曠工按兩天底薪扣除。

  如在一年之內滿勤,公司將給予50元獎勵

  二.處分

  對違紀員工按其錯誤性質、情節、一貫表現和對錯誤的認識態度,給予必要的處分。處分分為經濟處罰(罰款、賠償、扣發獎金)和行政處分(警告、記過、記大過、降級降薪、開除等)。

  1.對有下列過失之一者,給予批評、警告、罰款等處分。

  (1)儀容不整,上班不穿工作服、不按要求配戴工牌;

  (2)遲到早退;

  (3)託人或代人打考勤卡;

  (4)工作時間擅自離崗位、閒逛、吃零食、幹私活、睡覺;

  (5)工作時間打私人電話或電話閒談;

  (6)工作時間收聽(看)收音機、錄音機、電視機或與工作無關的書籍;

  (7)在職工食堂以外的俱樂部場所用膳;

  (8)未鍛鍊就在公司沖涼者;

  (9)下班後無故在俱樂部內逗留、住宿;

  (10)在俱樂部內高聲喧譁、影響秩序;

  (11)責任心不強,工作出小差錯,對營業有所影響;

  (12)對客人不夠禮貌,接待不夠熱情;

  (13)不講衛生。隨地吐痰、亂丟菸頭、紙屑等;

  (14)向會員索取錢物;

  2.對有下列過失之一者,給予記過、留職察看或開除處分等,同時做罰款處理,觸犯法律者將追究其法律責任。

  (1)服務態度差,受到會員投訴;

  (2)酗酒、賭博、打架鬥毆;

  (3)偷竊俱樂部或會員的錢物;

  (4)嚴重損壞或損耗公物或會員的物品;

  (5)連續曠工3天以上或一個月內累計曠工3次

  (6)私自配製俱樂部的鑰匙;

  (7)不接受俱樂部規定的檢查

  (8)不服從分配;

  (9)頂撞領導或人事、行政管理人員;

  (10)違反俱樂部的保密規定;

  (11)非工作需要單獨與客人接觸;

  (12)偷看或偷走會員遺留的書刊和物品等;

  (13)搬弄是非,影響團結和聲譽;

  3.凡犯有下列過失之一者,作辭退或開除處分,同時做罰款處理,觸犯法律者將追究其法律責任。

  (1)貪汙、盜竊、賭博、營私舞弊;

  (2)工作嚴重失職,違反操作規程,造成嚴重後果;

  (3)惡意破壞公物或會員物品;

  (4)道德敗壞等;

  (5)經常違反俱樂部規定,屢教不改;

  (6)服務態度惡劣,與會員爭吵;

  (7)無理取鬧,嚴重影響俱樂部和社會秩序;

  (8)觸犯國家法律,受到刑事處分的。

  員工工作獎罰制度 篇8

  一、獎懲制度:

  1、不帶工作帽進操作間,罰款1元/次;

  2、在工作間內吸菸,喝酒者,罰款2元/次;

  3、在操作間打罵,嬉戲,罰款20元/次;

  4、浪費原材料者,視情節輕重,處以罰款,警告,以致開除;

  5、不愛惜廚房工具者,視情節輕重,處以罰款,警告,以至開除;

  6、因其本人原因,故意拖延時間,造成上菜慢,引起客人投訴,跑單者,罰款10元/次;

  7、因個人原因。沒有在事發前寫入採購單,造成原料沒有,不能出菜者,罰款5元/次(市場缺貨的情況例外);

  8、在宿舍吵嚷打鬧,造成鄰居投訴者,罰款10元/次,超過兩次開除宿舍,自行解決住宿;

  9、劃菜員不向傳菜員報菜名,桌號,罰款5元/次;

  10、劃菜員報錯桌號或傳菜員報錯桌號,造成本店損失的,按菜譜價格賠償;

  11、不經經理允許,擅自改選單者,按菜譜上此菜的價格賠償;

  12、下班前不關燈,不關煤氣,或不關抽油煙機,究其責任人責任,罰款10元/次;

  13、衛生檢查不合格者,罰款5元/次;

  14、菜內發現髮絲,鐵屑或其他廚房用品,追究負責人責任,如查不出,配菜員,炒菜者和傳菜員平攤此菜的賠償金;

  15、熱菜出菜時不加任何修飾的,打盒者罰款5元/次;

  16、丟失工具者,按工具價格賠償;

  17、成菜上桌後客人顆粒未盡的菜,究其炒菜人員的責任,落實後於以懲罰,如因菜品質量問題,炒菜人員按菜譜價格賠償;視情節,酌情處理。

  二、獎勵制度

  1、提出對廚房改善的合理化建議,被採納並切實有效者,獎勵10元/次;

  2、創作出新菜品,並給酒店帶來良好效益者,獎勵50元/次;

  3、連續一個月,衛生檢查全優者,獎勵20元;

  4、及時發現隱患(例如下班前發現煤氣閥門沒關),避免危險發生者,獎勵20元。

  5、酒店員工獎罰的規章制度

  員工工作獎罰制度 篇9

  一、目的:

  為了表揚先進,激勵後進,提高員工工作積極性,特制定此制度。

  二、獎勵涉及物件:

  公司所有員工。

  三、獎勵方式:

  精神獎勵、物質獎勵。

  四、獎勵事項分類:

  1、重量級獎勵

  員工涉及到如下事項,可享受100元—500元的經濟獎勵、100元—300加薪、員工大會通報表揚(獎勵金額視具體情況由公司領導和人事部門作出)

  (1)在完成公司工作、任務方面取得顯著成績和經濟效益的;

  (2)對公司提出合理化建議積極、有實效的;

  (3)保護公司財物,使公司利益免受重大損失的;

  (4)在公司、社會見義勇為,與各種違法違紀、不良現象鬥爭有顯著成績;(頒發榮譽證書)

  (5)對突發事件、事故妥善處理者;

  (6)一貫忠於職守、認真負責、廉潔奉公、事蹟突出的;

  (7)全年出滿勤的;

  (8)為公司帶來良好社會聲譽的;

  (9)其他應給予獎勵事項的。

  2、一般性獎勵:

  員工涉及到如下事項,可享受50元—200元的經濟獎勵、50元—200元加薪、員工大會通報表揚(獎勵金額視具體情況由公司領導和人事部門作出)

  (1)品行優良、技術超群、工作認真、克盡職守成為公司楷模者;(頒發榮譽證書)

  (2)領導有方、業務推展有相當成效者;

  (3)參與、協助事故、事件救援工作者;

  (4)遵規守紀,服從領導,敬業楷模者;

  (5)主動積極為公司工作,提出合理化建議,減少成本開支,節約資源能源的員工;

  (6)拾金(物)不昧者。

  員工工作獎罰制度 篇10

  1總則

  1.1為明確獎懲的依據、標準和程式,使獎懲公開、公平、公正,更好地規範員工的行為,鼓勵和鞭策廣大員工奮發向上,創造更好的工作業績,特制訂本制度。

  1.2本制度適用於公司全體員工。

  2獎懲的原則

  2.1獎懲的原則。

  2.1.1獎懲有據的原則:獎懲的依據是公司的各項規章制度,員工的崗位描述及工作目標(承包指標)等。

  2.1.2獎懲及時的原則:為及時的鼓勵員工對公司的貢獻和正確行為以及糾正員工的錯誤行為,使獎懲機制發揮應有的作用,獎懲必須及時。

  2.1.3獎懲公開的原則:為了使獎懲公正、公平,並達到應有的效果,獎懲結果必須公開。

  2.1.4有功必獎,有過必懲的原則:嚴防公司員工特權的產生,在制度面前公司所有員工應人人平等,一視同仁。

  2.2員工的表現只有較大地超過公司對員工的基本要求,才能夠給予獎勵,達到或稍稍超出公司對員工的基本要求,應視為員工應盡的責任,不應得到正常待遇之外的獎勵。

  2.3員工的表現應達到公司對員工的基本要求,當員工的表現達不到公司對員工的基本要求,應給予相應懲戒。處罰的原則是從輕不從重,目的是:防微杜漸、懲前毖後。

  2.4為處理員工因違紀過失或責任過失行為而填寫的表單為過失單。處罰和懲戒通知單必須知達本人,對於不合理、不公平的懲罰,員工有申訴的權利。

  2.5對員工獎懲採取拖延、推諉或不辦等方式的管理人員,人力資源部應及時提出處罰建議,下達《責任過失單》。

  3獎勵

  3.1獎勵的目的在於既要使員工得到心理及物質上的滿足,又要達到激勵員工勤懇工作,奮發向上,爭取更好業績的目的。

  3.2獎勵的方式分經濟獎勵、行政獎勵和公司特別貢獻獎三種。

  3.3經濟獎勵包括獎金、獎品。

  3.4行政獎勵包括嘉獎、記功、記大功。

  3.5公司特別貢獻獎包括榮譽及其它物質獎勵,由董事會視具體情況確定獎勵內容。

  3.6以上三種獎勵可分別施行,也可合併執行。

  3.7員工有下列事件之一者給予嘉獎,並頒發獎金元,獎金隨當月工資發放。嘉獎通報全公司。

  3.7.1工作努力、業務純熟,能適時完成重大或特殊交辦任務者;

  3.7.2品行端正,恪盡職守,堪為全體員工楷模者;

  3.7.3其他對公司或社會有益的行為,具有事實證明者;

  3.7.4全年滿勤,無遲到、早退、病、事假者;

  3.7.5經“員工合理化建議審議委員會”評審等級為C級的合理化建議,在應用中取得效果者。

  3.8員工有下列事件之一者予以記功,並頒發獎金元,獎金隨當月工資發放。記功通報全公司。

  3.8.1全年能超額(10%—30%)完成上級下達的工作任務者。

  3.8.2遇有災變或意外事故,能夠奮不顧身,不避危難,極力搶救並減少公司損失者。

  3.8.3檢舉揭發違反公司規章制度或侵害公司利益的行為,為公司挽回形象或財產損失者。

  3.8.4透過自身努力,避免了質量事故、安全事故和裝置設施事故者。

  3.8.5全年累計獲嘉獎三次者。

  3.8.6對維護公司榮譽、塑造企業形象方面有較大貢獻的,因個人行為受到社會贊同和輿論表揚者。

  3.8.7經“員工合理化建議審議委員會”評審等級為B級的合理化建議,在應用中取得較好效果者。

  3.9員工有下列事件之一者予以記大功,並頒發獎金元,獎金隨當月工資發放。記大功在全體員工大會上宣佈。

  3.9.1全年累計獲記功5次以上且未受到懲戒處理者。

  3.9.2全年能超額(>30%)完成上級下達的工作任務者。

  3.9.3承擔巨大風險,挽救公司財產,較十五條(二)款表現更為突出者。

  3.9.4連續三年,年終考核列為優等者。

  3.9.5對維護公司榮譽、塑造企業形象方面有重大貢獻者。

  3.9.6透過自身的努力,避免了重大質量事故、安全事故和裝置設施事故者。

  3.9.7經“員工建議審議委員會”評審等級為A級的合理化建議,在實際應用中取得重大效果和創造重大經濟效益者。

  3.10對為公司建設與發展作出巨大貢獻者,經公司董事會研究另行給予“公司特別貢獻獎“。獎勵內容和獎金額度由董事會一事一人一議,公開通報獎勵。

  3.11任用與提升員工時,同等條件下,優先選擇受過獎勵的員工,對德、才兼備者還可破格提升。

  3.12凡與本職工作有關的獎勵,由其直接上級提出,凡與本職工作無關的,由見證人提出,均需填寫《獎勵單》。獎勵的核實由人力資源部負責,獎勵實施的辦理見《員工獎勵程式》。

  4懲戒

  4.1懲戒的目的在於促使員工必須和應該達到並保持應有的工作水準,懲前毖後,從而保障公司和員工共同利益和長遠利益。

  4.2按照規定的標準(規章制度、崗位描述、工作目標、工作計劃等)檢查員工的表現,對達不到標準的員工,視情節輕重給予相應的處罰。

  4.2.1檢查員工遵守公司的各項工作紀律、規章制度的情況,一切違反有關紀律、規章制度的行為構成違紀過失,填《(違紀)過失單》。

  4.2.2考查員工崗位描述以及工作目標、工作計劃的完成情況,凡對本人負有直接責任或領導責任的工作造成損失的情節視為責任過失,填《(責任)過失單》。

  4.3懲戒的方式有經濟處罰與行政處分兩種。

  4.3.1經濟處罰分為罰款。

  4.3.2行政處分分為警告、記過、記大過、辭退、開除。

  4.3.3以上兩種懲戒可分別施行,也可合併施行。

  4.4員工有下列行為之一者,視為違紀,罰款元。

  4.4.1遲到、早退在半小時之內者。

  4.4.2接聽電話不使用規範用語者。

  4.4.3上班時間串崗聊天者。

  4.4.4說髒話、粗話者。

  4.4.5工作時間和工作場所,衣冠不整、奇裝異服影響公司形象者。

  4.4.6參會人員遲到者。

  4.4.7私自留客在食堂用餐者。

  4.4.8私自留客在員工宿舍留宿者。

  4.4.9未按公司指定位置,隨意擺放車輛或堆放雜物者。

  4.4.10在食堂就餐,亂倒飯菜者。

  4.4.11亂扔雜物,破壞環境衛生者。

  4.4.12工作時間做與工作無關事情者。

  4.5各部室第一負責人有下列行為之一者,視為違紀,並罰款元。

  4.5.1未能及時傳達、執行公司下發的檔案者。

  4.5.2在所管轄區域內,有長明燈、長流水者。

  4.5.3下班後所轄區域或窗戶未關,所用電器(空調等)電源未切斷者。

  4.5.4本部室及所轄區域環境衛生髒亂差者。

  4.5.5部室內發生重大事情,如物品丟失等,未能及時上報有關部室或主管領導者。

  4.5.6對本部室員工進行行政檢查不力者。

  4.5.7一週內本部室員工有5人次(含)違紀者。

  4.6員工有下列事件之一者給以警告處分,同時給予元經濟處罰,如造成損失並負賠償責任。警告通報全公司。

  4.6.1未經批准擅自離職怠慢工作者。

  4.6.2妨害現場工作秩序經勸告不改正者。

  4.6.3培訓曠課者。

  4.6.4培訓補考不合格者。

  4.6.5不能按時完成重大事務,又不及時覆命,但未造成損失者。

  4.6.6因指揮、監督不力造成事故情節較輕者。

  4.6.7因操作不當,造成儀器、裝置損壞者。

  4.6.8私自移動消防設施者。

  4.6.9一個月內違紀三次(含)以上者。

  4.7員工有下列事件之一者給予記過處分,同時給予元經濟處罰,如造成損失並負賠償責任。記過通報全公司。

  4.7.1工作時間酗酒者。

  4.7.2在公司期間聚眾賭博者。

  4.7.3各種漫罵和相互漫罵者。

  4.7.4不服從上級領導工作安排及工作調動者。

  4.7.5對上級指示或有期限命令,無故未能如期完成致影響公司權益者。

  4.7.6不服從主管人員合理指導,屢勸不聽三次以上者。

  4.7.7培訓考試作弊者及為作弊提供方便者。

  4.7.8培訓無故曠考者。

  4.7.9在工作場所喧譁、嘻戲、吵鬧,妨礙他人工作而不聽勸告者。

  4.7.10對能夠預防的事故不與和不積極採取措施致使公司利益受到2000元以內經濟損失者。

  4.7.11洩露公司秘密事項,已對公司利益造成損害但情節較輕者。

  4.7.12年度內累計警告三次者。

  4.8員工有下列事件之一者給予記大過處分,同時給予元經濟處罰,如造成損失並負賠償責任。記大過通報全公司。

  4.8.1對下屬正常申訴打擊報復經查屬實但情節輕微者。

  4.8.2故意損壞公司重要檔案或公物者。

  4.8.3攜帶公安管制刀具或易燃、易爆、危險品入公司者。

  4.8.4在職期間受治安拘留,經查確有違法行為者。

  4.8.5偽造病假單證明或無病謊開病假證明者。

  4.8.6毆打同事或相互毆打者。

  4.8.7虛報業績、瞞報事故者而蓄意妄取成績、榮譽和個人私利者。

  4.8.8故意造成同事失和或造成領導失察責任或致使他人工作受阻,公司利益直接或間接接受受到損害者。

  4.8.9對能夠預防的事故不與和不積極採取措施,致使公司受到2000—10000元的經濟損失者。

  4.8.10對同事惡意攻擊或誣害、偽證、製造事端者。

  4.8.11年度內累計記過三次者。

  4.9員工有下列條件之一者,予以辭退或開除,同時通報全公司,並視情節移交司法機關處理。

  4.9.1訂立勞動合同時使用虛假的證件,或用虛偽意思表示,使公司遭受損失者。

  4.9.2連續曠工五天(含)以上,或一年內累計曠工十天(含)以上者。

  4.9.3翫忽職守,致公司蒙受1萬元(含)以上經濟損失者,並負賠償責任。

  4.9.4對下屬正常申訴打擊報復經查事實情節嚴重者。

  4.9.5對同事暴力威脅、恐嚇、妨害團體秩序者。

  4.9.6洩露公司秘密事項,已對公司利益造成嚴重損害者(同時移交司法機關處理)。

  4.9.7濫用職權,恣意揮霍公司財產造成較大經濟損失者(同時移交司法機關處理)。

  4.9.8損公肥私、洩露公司機密給公司造成較大損害者(同時移交司法機關處理)。

  4.9.9偷盜、侵佔同事或公司財物經查事實者(同時移交司法機關處理)。

  4.9.10在執行公務和對外交往中索賄、受賄,收取回扣數額較大者(同時移交司法機關處理)。

  4.9.11在公司內煽動怠工或罷工者。

  4.9.12造謠惑眾詆譭公司形象者。

  4.9.13未經許可兼任其他職務或兼營與本公司同類業務者。

  4.9.14在職期間刑事犯罪者。

  4.9.15偽造或變造或盜用公司印信嚴重損害公司權益者(同時移交司法機關處理)。

  4.9.16年度內累計記大過三次者。

  4.10員工造成公司財物損壞和丟失的,由有關部門對責任人進行調查認定,根據具體的情況,酌情處理。

  4.11員工被處罰時,根據其直接上級領導責任大小,給予該直接上級連帶責任處罰。

  4.12管理人員年度被記大過者,將並處以降職或撤職處分,由人力資源部重新考核定崗。

  5附則

  5.1員工獎懲的核實及手續辦理由人力資源部負責。

  5.2員工考勤的獎懲規定另見《考勤、請假、休假制度》。

  5.3本制度由公司人力資源部制訂、解釋,由人力資源部監督檢查。

  5.4本制度報公司董事會批准後施行,修改時亦同。

  5.5本制度自公佈之日起施行,原有類似制度自行終止。

  員工工作獎罰制度 篇11

  一、工作態度

  1、按酒店操作規程,準確及時地完成各項工作。

  2、員工應服從上司安排,認真、努力做好上司所安排的工作。

  3、員工對直屬上司答覆不滿意時,可以越級向上一級領導反映。

  4、工作認真,待客熱情,說話和氣,謙虛謹慎,舉止穩重。

  5、對待顧客的投訴和批評時應冷靜傾聽,耐心解釋,儘量自己將問題圓滿解決,任何情況下都不得與客人爭論,解決不了的問題應及時告直屬上司。

  6、員工應在規定上班時間的基礎上適當提前到達崗位作好準備工作。工作時間不得擅離職守或早退。在下一班員工尚未接班前當班員工不得離崗。員工下班後,無公事,應在30分鐘內離開酒店。

  7、員工不得在工作時間接待親友來訪。未經部門負責人同意,員工不得使用客用電話。

  8、上班時嚴禁串崗、閒聊、吃零食。禁止在餐廳、廚房、更衣室等公共場所吸菸,不做與本職工作無關的事。

  9、熱情待客,站立服務,使用禮貌語言。

  10、未經部門經理批准,員工一律不準在餐廳做客,各級管理人員不準利用職權給親友以各種特殊優惠。

  11、上班期間,沒有客人,員工不的隨意在沙發、座椅上坐躺。

  二、制服及工作牌:

  1、員工制服由酒店發放。員工有責任保管好自己的制服。在工作時間員工應佩戴工作牌。

  2、員工離職時須把工作服和工作牌交回到主管部門,如不交回或工作服破損,須交付服裝成本費。

  三、儀表、儀容、儀態及個人衛生:

  1、員工的'精神面貌應表情自然,面帶微笑,端莊穩重。

  2、員工的工作衣應隨時保持乾淨、整潔。

  3、男員工應修面,頭髮不能過耳和衣領。

  4、女員工應盤頭,保證良好的精神面貌。

  5、男員工應穿皮鞋,禁穿拖鞋或涼鞋。女員工應穿黒色高跟鞋,肉色襪。

  6、手指應無煙燻色,女員工只能使用無色指甲油。

  7、只允許戴手錶、婚戒以及無墜耳環。廚房員工上班時不得戴戒指。

  8、工作時間內,不剪指甲、摳鼻、剔牙,打哈欠、噴嚏應用手遮掩。

  9、工作時間內保持安靜,禁止大聲喧譁。做到說話輕、走路輕、操作輕。

  四、公司衛生:

  1、保潔人員應當在營業之前打掃一次,在工作期間應保證營業區的衛生良好,但不得影響到其他員工工作,不可妨礙到客人。

  五、拾遺:

  1、在酒店任何場所拾到錢或遺留物品應立即上繳主管作好詳細的記錄。

  2、如物品保管三個月無人認領,則由酒店最高管理當局決定處理方法。

  3、拾遺不報將被視為從偷竊處理。

  六、酒店財產:

  1、員工應清楚自己工作時所需器具的擺放位置;

  2、酒店物品(包括髮給員工使用的物品)均為酒店財產,無論疏忽或有意損壞,當事人都必須酌情賠償。員工如犯有盜竊行為,酒店將立即予以開除,並視情節輕重交由公安部門處理。

  七、出勤:

  1、員工必須依照《員工作息時間表》及管理人員安排的班次表上班,需要變更班次,須先徵得領導允許。

  2、員工在上班時間之前必須簽到。

  3、嚴禁替他人簽到,如有違反,代簽卡者及持卡本人將受到紀律處分。

  4、員工如有急事不能按時上班,應電話通知徵得部門經理認可,事畢後補請假手續,否則,按曠工處理。

  5、工作牌遺失,立即報告人事部,經部門經理批准後補發新卡,辦理所需費用由遺失工作牌的員工本人承擔。

  6、員工在工作時間未經批准不得離職。

  八、酒店安全:

  1、員工進出酒店,主管人員保留隨時檢查隨帶物品的權利。

  2、員工不得攜帶行李、包裹離店,特殊情況必須部門主管同意方可離店。

  九、電路故障:

  當電路出故障時,應採取下列措施:

  1、通知維修人員,立即採取應急措施,不要擅自處理。

  2、和正在用餐客人談話,表示歉意。

  十、消防安全:

  1、酒店配有標準的消防裝置。每一位員工都必須熟悉並瞭解正確使用滅火

  器和消防裝置,熟記酒店消防樓梯和疏散通道。

  2、發現火災時,情節較小時,儘快用滅火器處理,情節嚴重時,撥打119。

  十一、火災預防:

  1、遵守有關場所"禁止吸菸"的規定。

  2、嚴禁把菸蒂或其它燃燒留在樓梯內、包廂、過道或字紙簍裡。

  3、酒店內任何地方都不得堆積廢紙、髒毯、髒棉織品或其它易燃物品,以杜絕易燃源。

  4、不準在灶臺或高瓦數電燈附近放置燃易爆物品。

  5、盛有易燃、易爆物的容器,不得存放在大樓內。

  6、任何員工發現還在冒煙的菸頭都應該立即把它熄滅。

  7、如果發現電線鬆動、磨損、折斷、電源插座和電器的破損等情況,應立即報告維修部門,以便及時修復。

  8、廚師上班前必須檢查燃油管道、燃燒器、開關等設施的安全狀況。發現洩漏,應該關閉閥門,報告維修部門。

  9、廚師下班前必須檢查所有廚房裝置,關掉所有閥門的開關。

  十二、獎罰條例

  為了實現個人利益與公司利益的高度統一,所有員工應遵守《員工日常行為準則》,在此特制定以下規定:

  (一)、優秀員工:

  酒店每月會取用一定的資金作為員工的獎金,按照各員工的崗位職責進行考核,月末、季末、年終進行評比,被評為優秀員工者,將受到酒店的榮譽及物質獎勵。

  (二)、嘉獎、晉升:

  酒店對改進管理,提高服務質量和經濟效益有突出貢獻,或者在酒店日常的工作中,創造出優異成績者將進行嘉獎或晉升。

  (三)、失職的種類,紀律處分:

  1、紀律處分為口頭警告、糾正面談、書面警告、辭退警告、扣工資、停薪、辭退、解除合同或開除。紀律處分由部門經理發失職表,失職表交失職的員工簽收,副本送主管部門負責歸檔。

  2、凡第三次發生甲類失職予以50元的經濟處罰,以後發現一次甲類失職扣除50元,超過五次將不能進行優秀員工評比,六次公司可將該員工辭退;

  3、凡第一次發生乙類失職時予以100—500元的經濟處罰,第二次發生乙類失職時將扣除500—1000元的處分,對公司造成的經濟損失相關人員得酌情負責,情節特別嚴重者可被辭退。

  4、上班期間,沒有客人,員工不的在沙發、座椅上坐躺。違反一次罰款30元。

  5、一經被公司辭退的職員,該月工資將被扣除40%。

  附:失職型別

  甲類失職:

  1、上班遲到,早退,上班不簽到或唆使別人為自己簽到和替別人簽到;

  2、儀表不整潔:

  A男士留長髮,女士不盤發;

  B手髒;

  C站立姿勢不正;

  D手插口袋;

  E衣袖、褲腳捲起;

  F不符合儀表儀容規定;

  3、在公共場所大聲喧譁或在酒店其它客人可以看到和聽到的地方做不雅的習慣動作,聚眾討論個人事情;

  4、擅離工作崗位或到其它部門閒蕩,上班時間做私事,看書報和雜誌、聽收音機、錄音機或看電視(休息或工作需要例外);不遵守打電話的規定;

  5、損壞工作服,將酒店文具用於私人之事;下班時未將自己工作用品歸位,未關閉電腦、音響、印表機、照明、空調、飲水機等電器電源。

  6、培訓課曠課,不參加單位舉行的集體活動。

  7、不經許可帶妻子、丈夫、男女朋友等進入酒店。

  8、不按規定做事,對公司造成一定損失的。

  9、違反《員工日常行為準則》、《辦公人員行為準則》規定情節較輕的。

  乙類失職:

  1、曠工。

  2、營業區、服務生個人、餐具的衛生不合格,影響客人心情的。

  3、上班時間打瞌睡;在酒店內賭博或觀看賭博;

  4、對客人和同事不禮貌,說辱罵性和無禮的話,發表虛假或誹謗言論,影響酒店、客人或其他員工的聲譽;在酒店內危害任何人員,毆打他人或互相打架。

  5、未經允許在酒店內喝酒,在除了指定位置以外的其它場所吸菸。

  6、在酒店內亂丟東西,故意損壞消防裝置,因粗心大意損壞酒店財產,私自拿公司財產。

  7、拒絕安全檢查包裹、手提包或員工身份證,塗改工卡,擅自配置酒店範圍內任何鑰匙,遺失、複製、未經許可使用總鑰匙;

  8、不遵守消防規定,因對火源、電路、水管未處理妥當,而出現事故的,隱瞞事故,違反安全規定的。

  9、未經同意改換班次、休息天或休息時間;拒絕執行管理人員的合法的命令,違犯店規,造成重大影響或損失的。

  10、超過工作範圍與客人過分親近;向顧客索取小費或其它報酬;作不道德交易。

  11、洩露酒店機密情況;偷竊酒店、客人或其他人的財物或拿用酒店、客人的食物、飲料

  12、工作表現差或工作效能差。

  13、違反《員工日常行為準則》、《辦公人員行為準則》規定情節嚴重的。

  14、觸犯國家任何刑事罪案。

  員工工作獎罰制度 篇12

  一、獎罰規定及執行程式

  1、獎罰由分來計算每一分為人民幣1元。

  2、各類管理人員根據本公司的規章制度及員工的實際表現給予適當的獎勵或懲罰,並告知當事人,做好記錄由部門主管統計後交經理簽字後報財務由工資中扣除。

  3、若有對處罰決定不服者當事人不得當場抗拒或頂撞,可事後逐級投訴。

  4、領班5—10分;副理10—50分;經理50—100分;總經理100—200分。

  二、獎勵制度

  1、能盡職盡責的做好本職工作,能互相幫助,積極搞好團結工作,並能堅持不懈者,獎勵5—10分。

  2、為本公司提供合理化建議或意見,被採納後經實施創造出顯著成績者,獎勵10—20分。

  3、為本公司樹立良好的企業形象者,獎勵5—10分。

  4、發現事故苗頭、隱患,能及時通知上級主管部門或及時採取措施,防止重大事故發生者根據情節獎勵5—20分。

  5、拾到貴重物品或現金,及時主動的上交部門主管,視其金額或價值,給予5—20分獎勵。

  6、保護公司安全或客人的人身安全,見義勇為者獎勵10—20分。

  7、嚴格開支、節約費用有顯著成績者獎勵5—10分。

  8、被評為本公司,部門或班組遵守規章制度的模範表率者獎勵5—10分。被評為本酒店“優秀員工”、“服務明星”、,帶薪休假1天並獎勵20—50分。

  8、完成本職工作的前提下,主動協助其他部門或上級領導,使工作完善並達到一定的成效者獎勵5—10分。

  10、不利於本公司的人和事,及時制止或向有關部門舉報者獎勵5—20分。

  11、其他值得獎勵的事情獎勵5—20分。

  三、懲罰制度:

  (一)、凡有以下表現,一律扣減100—200分,並立即給予辭退。

  1觸犯國家法律法規者。

  2威脅、恐嚇或暴力加諸於本公司、同事或客戶者。

  3貪汙、謾罵、索賄及一切打架、鬥毆,尋釁滋事者。

  4強行向客人索取小費或其他報酬者。

  5組織、煽動員工罷工或打架鬥毆、聚眾鬧事者。

  6有企圖的損壞、偷竊公司、同事、客戶的財務者。

  7有預謀私、洩露本酒店機密檔案、資料者。

  8道德極其敗壞者,立即除名。

  9因業務過失致使公司蒙受重大經濟損失者。

  10違反安全、衛生造成火災或食物中毒等重大的事故者。

  11隱瞞他人或個人犯罪不軌事實,足以影響本公司重大利益或造成重大傷害者。

  12私自偽造、塗改單據、憑證、證明、檔案、資料等。

  13重大的欺騙行為,嚴重的違背誠信原則或損失本酒店利益者。

  14在店內參與任何形式的賭博者。

  15散佈不真實的或對本公司的不利及與本公司政策規定相違背的言論,嚴重影響本酒店公司的經營或企業的形象者。

  16工作態度極其惡劣,不服從上級的安排工作者。

  17私自外出兼職,私配公司鑰匙,圖謀不軌者。

  18違背公司的規章制度,行為不端且屢教不改,作風不正者。

  19有意無單出品,造成重大損失並據損失賠償者。

  20私自偷拿客人的酒水、物品者,原物退回外,一次罰20分。如果價值超過200元,立即除名。

  21拾到客人物品不及時上交據為己有者,立即除名。

  22故意超收客人費用者,立即除名。

  23利用各種票據、單據、貴賓卡舞弊者,立即除名。

  24私拿或故意撕毀各種票據、單據、考勤記錄本等,立即除名。

  25利用職權公報私仇者,立即除名。

  員工工作獎罰制度 篇13

  一、愛崗敬業,時刻維護集體名譽和利益,對工作認真負責,對同事團結友愛,經常主動助別人者,經領導評員工宗合議獎勵30元。

  二、認真完成本餐廳各項工作,學習任務,品德高尚,業務技術精,服務態度好,經常受到顧客在意見卡上書面表楊者,獎勵30元。

  三、拾到顧客遺物主動交還者,經核實每次獎勵20元。

  四、積極提出合理化建議者,經評估採用獎勵20元。

  五、經常協助本餐廳總經理、主管、領班等做好管理工作,經評議獎勵30元。

  六、不按規定佩戴工號牌,當值不保持儀表的整潔及工作服整齊,每次罰款5元。

  七、不講普通話,當班期間聚堆聊天、串崗、打鬧、高聲喧譁或發出不必要之聲,每次罰款510元。

  八、不使用本店指定的員工通道,每次罰款1020元。

  九、當班期間,工作散慢,粗心意,隨地吐痰,每次罰款1015元。

  十、遲到與早退,10分鐘之內扣5元,30分鐘之內扣10元,30分鐘以上按曠工半天(曠工1天扣3天半工資及資金),管理人員加倍處罰。

  十一、整理打掃衛生不合格,無故減少服務專案者,每次罰1020元。

  十二、廚具、吧檯裝置及餐具擺放不規格者,每次罰款510元。

  十三、無故不參加集體活動者,每次罰款1020元。

  十四、見顧客及上級、同事不主動問好者,每次罰款510元。

  十五、帶情緒上崗,對工作敷衍了事,給賓客臉色、服務態度不好、與賓客頂嘴者,每次罰款1020元。

  十六、浪費餐廳物品,因工作失誤造成損失者,每次罰款1520元,情節嚴重者按情況研究處理。

  十七、偷帶本店物品出店、偷食本店或客人食品;酒後上崗帶醉態、散佈虛假幅言論影響本店、客人或其他人員聲譽,每次罰2030元。

  十八、擅自脫崗,當班亂串包廂睡覺、看報紙、吸菸、打電話,每次罰款1020元。

  十九、對上級不禮貌,違背不服從管理,或上級合理的'工作安排指令者每次罰款2030元。

  二十、因疏忽搞壞餐廳或客人財物者,按價賠償,並罰款20元。

  二十一、對客人要小費或其它報酬,對客人暴或不禮貌,與客人爭辯,私自配製本店鑰匙者,每次罰款3050元。

  二十二、汙偷盜、索、行、侮辱、漫罵、恐嚇、威脅他人,與客人吵架,每次罰款50100元。

  二十三、組織參加煽動罷工、鬥毆、聚從鬧事,經常違返餐廳規定,屢教不改,每次罰款100200元,情節嚴重者交部門處理。

  二十四、作風不正派,拒不接受領導安排工作者,目無紀律,頂撞領導,無故找理由開脫責任者,一次罰款20元,兩次開除。

  二十五、故意損害聖多美西餐廳名譽者,扣發當月工資直接開除。

  二十六、不在指定區域待崗,亂竄包廂或搞男女關係者,每次罰款50100元。

  二十七、客人入座,不主動給客人推送茶水及介紹菜譜消費專案者,罰款510元。

  二十八、報錯房號、臺號、在消費清單上多寫、漏寫、字跡不清造成失誤者,每次罰款10元。

  二十九、未經上級同意,私自帶外來人員在本店逗留,及在餐廳就餐,員工宿舍留宿者每次罰款50100元。

  三十、替其他人打卡的,一次處罰100元。

  員工工作獎罰制度 篇14

  隨著公司的不斷髮展,需要每位員工有更強的責任感和凝聚力。個人的付出與收穫跟公司的命運息息相關,惟有管理才能出效益,為開創新局面特定如下制度,望大家遵守。

  一、獎勵制度:

  1、工齡獎:在本公司食堂連續工作滿一年者,報銷第二年的健康證費用。

  2、滿勤獎:員工當月上班出滿勤無遲到、早退、請假、擅自離崗、曠工等行為,當月上班出滿勤無遲到、早退、請假、擅自離崗、曠工等行為,當月獎勵15元,在發放當月工資時發放。

  3、帶薪假日:每位食堂員工每月允許有兩個下午帶薪休息日(須完成中午開餐後的工作)由班組長同意,主管批准:但不具有滿勤獎獲獎資格。(每天不得超二人)

  4、優秀獎:對食堂各項工作積極主動,愛崗敬業,表現優秀者,公司經予100-200元獎金,每季度評審一次,年終發放。

  5、特別獎:對公司的業務、管理技術、廚房內部存在的問題等提供建議性的改善意見,有助提高工作效率、增加經營業績這意見或建議,用書面形式提交公司,經公司分別研計評審後,(包括如下內容)

  A舉報某領導處事不公正,內部人員問題,收受禮品、回扣;員工假公濟私,私帶公司物品、破壞公物等破壞公物等破壞行業。(公司經予保密)

  B對廚房運作過程、作業方法或等程式,提出改進方法、有助降低成本、減化作業、提高工作效率可以實行的。

  C對公司組織機構提出調整意見,能精簡機構或強化組織功能效益者。

  D對於公司管理、各項規章制度,提出具體改進建議或方案,具有重大價值可增進收益者。

  E對於公司未來經營發展提出具體研究報告,或提供有效業務資訊;有參考價值可以採納的。

  6、表現優秀、有一定工作經驗的員工,可以自我推薦,經公司核准培訓合格後經予調整新的工作崗位。具有高度責任感和愛崗敬業精神,有管理經驗和管理能力的,可培訓晉升為管理人員。

  二、懲罰制度(每分1元)

  1、遲到、早退:

  A、遲到、早退時間5分鐘以下者,第一次警告,當月再發現每次扣罰5分。

  B、時間在5分鐘以上15公鍾以下者,每次扣罰5分。

  C、時間在15分鐘以上30分鐘以下者,每次扣罰10分。

  D、時間在30分鐘以上,60分鐘以下者,每次扣罰20分。

  E、時間在60分鐘以上者,按情節輕重扣罰25-40分。

  2、請假:廚房員工請假時間在一天之內,由食堂主管或人事管理人員批准,報公司備案;一天以上應報公司批准,請事假應提前一天報批。

  3、曠工:未請假或未經批准而不上班的,按曠工論處,曠工一天扣罰三天工資。當月累計曠工達三天,按自動離職處理。

  4、離職:廚房員工離職應提前15天用書面形式向本公司食堂主管提出,由食堂主管報請公司經理批准,公司在15天內給予批覆結算工資,在此期間擅自離崗,按曠工處罰。

  5、員工未經批准擅自無故離開工作崗位,參照第一條給予處罰,給公司造成損失的照價賠償,按損失程度給予扣罰20-30分,並給予警告處分,造成嚴重損失的,給予扣罰30-50分,並給予記過處分;造成誤餐等重大事故的給予扣罰100分,並給予記大過處分。

  6、爐灶等設施實行誰使用誰負責的原則。非有關人員未經批准不得擅自使用爐灶等設施;廚師等有關人員應嚴格按操作程式使用爐灶等設施,下班前應對有關裝置進行全面清潔,並檢查水、電、煤氣的閥門是否關好;定期對有關裝置進行檢查保養,違者每項給予30分以下處罰;造成事故的,根據情節輕重給予20-50分處罰,並給予嚴重警告處分。

  7、廚房工作人員應遵守廚房員工獎罰制度,上班時應注意儀容儀表,不能穿拖鞋、高跟鞋、不塗脂抹粉,男工不留長髮;應穿整潔制服、膠鞋或其他平底鞋、戴好口罩、手套。違者每項每次扣罰5-30分。

  員工工作獎罰制度 篇15

  第一條為嚴明紀律,獎懲分明,提高員工工作積極性,提高工作效率和經濟效率,特制訂本制度。

  第二條適用範圍:全體員工。

  第三條對員工的獎懲實行精神鼓勵和思想教育為主、經濟獎懲為輔的原則。

  第四條獎勵辦法

  第五條本公司設立如下獎勵方法,酌情使用:

  1.通告表揚;

  2.獎金獎勵;

  3.晉升提級;

  第六條有下列表現的員工應給予通告表揚:

  1.品德端正,工作努力;

  2.維護公司利益,為公司爭得榮譽,防止或挽救事故與經濟損失有功;

  3.一貫忠於職守,積極負責,廉潔奉公;

  4.有其他功績,足為其他員工楷模。

  第七條有以下表現的員工應給予獎金獎勵

  1.思想進步,文明禮貌,團結互助,事蹟突出;

  2.完成計劃指標,經濟效益良好;

  3.向公司提出合理化建設,為公司採納;

  4.維護財經紀律,抵制歪風邪氣,事蹟突出;

  5.節約資金,節儉費用,事蹟突出;

  6.領導有方,帶領員工良好完成各項任務;

  7.其他對公司作出貢獻,董事局或總經理認為應當給予獎勵的。

  第八條有以上表現,公司認為符合晉級條件的予以晉級獎勵。

  第九條獎勵程式如下:

  1.員工推薦、本人自薦或單位提名;

  2.監察委員會或監察部會同勞動人事部稽核;

  3.董事局或總經理批准。其中,屬董事局聘任的員工,其獲獎由監察委員會稽核,董事局批准;屬總經理聘任的員工,其獲獎由監察部稽核,總經理批准。

  第十條處罰辦法

  第十一條視情節輕重,分別給以以下處罰:

  1.警告;

  2.記過;

  3.降級;

  4.辭退;

  第十二條員工有以下行為給以警告處分

  1.在工作時間聊天、嬉戲或從事與工作無關的事情;

  2.工作時間內擅離工作崗位者或無故遲到、早退、曠工;

  3.因過失以致發生工作錯誤情節輕微者;

  4.妨害現場工作秩序或違反安全衛生工作守則;

  5.無故不參加公司安排的培訓課程;

  6.初次不遵守主管人員指揮;

  7.浪費公物情節輕微;

  8.檢查或監督人員未認真履行職責;

  9.遺失員工證或員工守則者及未按要求穿戴整潔工作服和佩戴廠牌;

  10.出入廠區不遵守規定或攜帶物品出入廠區而拒絕警衛或管理人員查詢;

  11.破壞環境衛生。

  第十三條員工有以下行為者,給予記過處分:

  1.對上級指示或有期限之命令,未申報正當理由而未如期完成或處理不;

  2.因疏忽導致機器裝置或物品材料遭受傷害或傷及他人;

  3.在工作場所喧譁、嬉戲、吵鬧妨害他人工作;

  4.未經許可擅帶外人入廠參觀;

  5.攜帶危險物品入廠;

  6.在禁菸區吸菸者;

  7.投機取巧,隱瞞矇蔽,謀取非分利益;

  8.對同仁惡意攻擊或誣告、偽證而製造事端;

  9.在工作時間內擅離工作崗位,躺臥、睡覺者。

  10.塗改考勤卡,代替他人打卡或接受他人打卡。

  第十四條員工有以下行為者,給予降級處分:

  1.違反國家法規、法律、政策和公司規章制度,造成經濟損失或不良影響的;

  2.違反勞動紀律、經常遲到、早退、曠工、消極怠工,沒完成生產任務或工作任務的;

  3.擅離職守,導致事故,使公司蒙受重大損失;

  4.洩漏生產或業務上機密;

  5.違反公司規定帶進出物品;

  6.遺失經管之重要檔案、機件、物件或工具;

  7.撕毀公文或公共檔案;

  8.擅自變更工作方法致使公司蒙受重大損失;

  9.拒絕聽從主管人員合理指揮監督;

  10.違反安全規定措施致公司蒙受重大不利;

  11.工作時間在工作場所製造私人物件;

  12.造謠生事,散播謠言致公司蒙受重大不利;

  第十五條員工有以下行為者,給以辭退處分:

  1.偷竊同事或公有財物;

  2.於受聘時虛報資料,使本公司誤信而遭受損害;

  3.對上級或同事實施暴行或有重大侮辱之行為;

  4.違反勞動合同或工作規則情節嚴重;

  5.蓄意損壞公司或他人財物;

  6.故意洩漏技術、營業之秘密,致使公司蒙受損害;

  7.不服從工作安排和調動、指揮,或無理取鬧,影響生產秩序、工作秩序的;

  8.拒不執行董事局決議及總經理、經理或部門領導決定,干擾工作的;

  9.工作不負責任,損壞裝置、工具、浪費原材料、能源,造成經濟損失的;

  10.翫忽職守,違章操作或違章指揮,造成事故或經濟損失的;

  11.濫用職權,違反財經紀律,揮霍浪費公司資才,損公肥私,造成經濟損失的;

  12.財務人員不堅持財經制度,喪失原則,造成經濟損失的;

  13.盜竊、行賄、敲詐勒索、流氓、鬥毆,尚未達到刑事處罰的;

  14.挑動是非,破壞團結,損害他人名譽或領導威信,影響惡劣的;

  15.洩露公司秘密,把公司客戶介紹給他人或向客戶索取回扣介紹費的;

  16.散佈謠言,損害公司聲譽或影響股價穩定的;

  17.利用職權對員工打擊報復或包庇員工違法亂紀行為的;

  18.無正當理由累計曠工三日,在外從事同類產品職業或在假期在外另謀職業;

  19.組織、煽動怠工,或採取不正當手段要挾領導,嚴懲擾亂公司秩序;

  20.在廠區範圍內賭博;

  21.在廠內有傷風化行為;

  22.在禁菸區內吸菸或引火,在工作中酗酒滋事妨害生產秩序;

  23.經常違反公司規定屢教不改;

  24.依合同約定調派工作,無故拒絕接受;

  25.因行為不當,公司無法再對其信任;

  26.其他重大過失或不當行為,導致嚴重後果;

  第十六條員工有上述行為,情節嚴重,觸犯刑律的,提交司法部門依法處理。

  第十七條員工有上述行為造成公司經濟損失的,責任人除按上條規定承擔應負的責任外,按以下規定賠償公司損失;

  1.造成經濟損失5萬元以下(含5萬元),責任人賠償10%一50%;

  2.造成經濟損失5萬元以上的,由監察部或監察委員會報總經理或董事局決定責任人應賠償的金額。

  第十八條企業領導發現本企業員工犯有本《制度》第三百九十三條規定的行為時,應及時向監察部或監察委員會報告;員工也可向上述部門檢舉、揭發任何人的違紀違章行為,要求處理。

  第十九條監察部監察委員會接到報告、檢舉、揭發,立即報經總經理或董事局批准後進行調查處理。調查完畢,監察部或監察委員會提出《處理意見書》呈報總經理或董事局批准,交有關部門執行並通知受處分人。

  第二十條給予員工行政處分和經濟處罰,應當慎重決定。必須弄清事實,取得證據,經過一定會議討論,徵求有關部門意見,並允許受處分人進行申辯。

  第二十一條調查、審批員工處分的時間,從證實員工犯錯誤之日起,開除處分不得超過2個月,其他處分不得超過1個月。

  第二十二條員工對所受懲罰存異議者,應於處分決定後七日內,陳訴理由申覆之,並以申覆後之核定作為公司最後之決定,當事者不得再存異議。

  第二十三條受處分的員工,在處罰事項未了結之前,不得調離公司(公司宣佈辭退、開除的除外)。

  第二十四條本制度由人事課制定,經呈總經理、董事長核准後公佈施行,修正時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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