特殊工種人員安全管理制度(精選12篇)
特殊工種人員安全管理制度(精選12篇)
在當下社會,很多場合都離不了制度,制度泛指以規則或運作模式,規範個體行動的一種社會結構。我敢肯定,大部分人都對擬定製度很是頭疼的,下面是小編精心整理的特殊工種人員安全管理制度(精選12篇),歡迎閱讀與收藏。
特殊工種人員安全管理制度1
1、範圍
本標準規定了浙江長興發電有限責任公司特種作業安全管理的管理職能、管理內容與要求、檢查與考核。
本標準適用於浙江長興發電有限責任公司特種作業安全的管理。
2、規範性引用檔案
下列檔案中的條款透過本標準的引用而成為本標準條款。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檔案,其隨後所有的修改單(不包括勘誤的內容)或修訂版均不適用於本標準,然而,鼓動根據本標準達成協議的各方研究是否可使用這些檔案的最新版本。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檔案,其最新版本適用於本標準。
gb5306-85特種作業人員安全技術考核管理規則
3、管理職能
安全監察部是公司特種作業安全管理的歸口部門,負責特種作業的安全監督。總經理工作部具體負責特種作業崗位人員的培訓、發證、複審等管理工作。
4、管理內容與要求
4.1特種作業的分類
4.1.1金屬焊接(氣割)作業。
4.1.2機動車輛駕駛(包括剷車,推土機,電瓶車等)。
4.1.3起重機械作業。
4.1.4登高架設作業。
4.1.5電梯操作、維修。
4.1.6有關機械操作(指電吊、行車、橋抓等)
4.2特種作業人員應具備的條件
4.2.1年滿十八週歲以上。
4.2.2經醫院檢查確認身體健康,無妨礙從事特種作業的疾病和生理缺陷。
4.2.3具有特種作業所需的文化程度和技術知識,並掌握與本工種相關工作的安全技術知識。
4.3特種作業人員的培訓
4.3.1從事特種作業人員必須經過專業技術和安全技術教育培訓,經理論、實踐考試成績合格,並定期進行驗證、複審。
4.3.2培訓形式
4.3.2.1參加考核發證單位(部門)或由其指定的教育培訓單位的培訓。
4.3.2.2企業自行組織的現場教育培訓。
4.3.3大、中專、技工學校的畢業生,持有按照國家有關規定進行特種作業教育、經考核合格的相關有效證件的,當年可免培訓考核。
4.3.4參加發證單位培訓的時間與內容,可根據國家頒發的特種作業安全技術考核標準和有關規定而定。參加企業自行組織培訓的時間不少40學時,培訓內容為本工種有關的技術與安全知識(規程、規定等)。
4.4考核和發證
4.4.1特種作業人員經技術、安全培訓後,必須進行考核,並記入個人培訓檔案。經考核合格取得相關證件後,方可獨立作業。
4.4.2考核內容由發證單位(部門)根據國家頒發的特種作業安全技術考核標準和有關規定確定。
4.4.3起重機械、金屬焊接(氣割)、電梯操作或維修、登高架設、有關機械操作等由省、市勞動部門考核、發證。
4.4.4企業內部的機動車輛(不含汽車駕駛)駕駛人員由省、市勞動部門或指定單位考核、發證。
4.5複審
4.5.1取得特種作業的人員,必須由該工種的考核、發證部門或指定單位定期進行復審。
4.5.2複審內容
4.5.2.1複試本工種的專業技術理論、實際操作和安全技術理論,與本工種相關工作的其他基本知識。
4.5.2.2身體健康檢查等。
4.5.3複審不合格者,在兩個月內可申請再複審一次。仍不合格者,由發證單位收繳操作證,並不得繼續獨立作業。超過期限未經複審者,不得繼續獨立作業。
4.5.4因故停止工作三個月以上需復工者,應對其進行考核,合格後方可獨立工作。
4.5.5在兩個複審期內,做到安全無事故的特種作業人員,經所在單位審查,報經發證單位(部門)批准後,由所在單位給予嘉獎。
4.5.6每次複審,由複審單位(部門)在操作證上註明意見並簽章。
4.5.7無證或持過期操作證在特種工種崗位上作業的人員,一律視為違章作業,並按違章作業規定予以處理。
4.6管理職責
4.6.1總經理工作部
4.6.1.1負責公司特種工種崗位的設定符合生產的需要,人員的技術條件及身體健康狀況符合特種作業的有關規定。
4.6.1.2負責公司特種工種作業人員的配備、變更和調配。
4.6.1.3負責公司特種作業人員專業技術、安全技術的培訓、考核及發證、複審等管理工作。
4.6.1.4建立各類特種工種管理檔案,並根據需要抄送裝置管理部、安全監察部。
4.6.1.5負責公司機動車輛(包括剷車、推土機、電瓶車等)證照的辦理、年審,以及使用、維護等工作的監督和檢查。
4.6.1.6負責機動車輛駕駛人員的安全教育與考核,具體按公司交通安全管理標準執行。
4.6.2裝置管理部
4.6.2.1協助總經理工作部做好公司特種工種崗位的設定和人員的配備工作。
4.6.2.2對公司特種作業的現狀進行評價,並提交總經理工作部作為特種工種設定變更的依據。
4.6.3安全監察部
4.6.3.1對特種工種人員的專業技術、安全培訓及考核的執行情況實施監督。
4.6.3.2負責對特種作業人員現場作業時實施安全措施的監督。
4.6.3.3負責對外包單位安全資質審查的同時,驗證其特種作業人員的持證情況及異地作業的審批手續是否齊全有效。
5、檢查與考核
5.1本標準的執行情況由公司分管領導和安全監察部、總經理工作部組織檢查與考核。
5.2按《浙江長興發電有限責任公司考核標準》進行檢查與考核。
特殊工種人員安全管理制度2
1、每年年初,根據生產實際上報安全質量環保部需培訓的特殊工種的種類及數量。
2、安全質量環保部統一做出年度培訓計劃,確定培訓名單,報公司人力資源部審批。
3、安全質量環保部協助人力資源部和地方安監部門對特殊工種進行培訓、考核、成績合格者,發給特種作業操作證書,無證書者不準獨立操作。施工中出現一次安全事故者,調離原工作崗位。
4、對特殊工種培訓後,建立檔案,儲存在安全質量環保部。
5、取得操作證的特種作業人員,按規定年限進行復審,未按期複審或複審不合格者,其操作證自行失效,該特種工不準上崗作業。
6、離開特種作業崗位二年以上的特種作業人員,須重新進行安全技術培訓考核,合格者方可從事原崗位工作。
7、對進場的特種工進行入場前安全生產教育,並經常對特種工進行本崗位和安全操作規程教育,施工前進行針對性和書面安全技術交底,特種工的勞動防護用品要按規定發放,並督促其正確使用勞動防護用品。
8、特種工必須持證上崗,《特種作業人員操作證》不得偽造、塗改或改借。特種工在操作過程中要嚴格遵守操作規程,不允許擅自離崗或讓別人代替上崗。
特殊工種人員安全管理制度3
1、特種裝置安全管理機構和管理人員要熟練掌握分院特種裝置定期檢測情況,根據自身的特點制定定期檢驗檢測計劃,確保檢驗檢測工作如期實施。
2、按照安全技術規範的定期檢測要求在上次檢測有效期滿前1個月提出定期檢測要求。
3、檢測前應當備齊以幹特種裝置的相關資料
(1)裝置出廠資料:設計檔案、安裝使用說明、產品合格質量證明;
(2)裝置安裝資料:安裝告知書、安裝質量證明、安裝監督檢驗報告。
(3)使用登記檔案
(4)上次定期檢驗報告
(5)執行記錄、維護保養記錄、執行中出現異常情況的記錄等。
4、檢測時,要做到按計劃的時間停車檢驗,並向檢驗機構和檢驗人員提供檢驗所需的條件,配合他們作好檢驗檢測工作。
5、檢測後,對檢驗合格的特種裝置,或存在問題的裝置,已經採取相應措施進行處理並達到合手使用要求的,要及時辦理有關注冊、變更手續。
6、凡未經定期檢驗或者檢驗不合格的特種裝置,不得繼續使用。
7、特種裝置發現故障或者發生異常情況,使用單位,應當對其進行全面檢查,消除安全隱患後,方可投入使用。
8、對確因需要延長檢驗週期的特種裝置,必須依法辦理延期檢驗手續。
特殊工種人員安全管理制度4
1、認真執行裝置使用與維護相結合和裝置誰使用誰維護的原則。堅持維護與檢修並重,以維護為主的原則。嚴格執行崗位責任制,實行裝置包機制,確保在用裝置每臺完好。
2、操作人員對所使用的裝置,透過崗位練兵和學習技術,做到“四懂、三會”,並享有“三項權利”,即:有權制止他人私自動用自己操作的裝置;未採取防範措施或未經主管部門審批超負荷使用裝置,有權停止使用;發現裝置運轉不正常,超期不檢修,安全裝置不符合規定應立即上報,如不立即處理和採取相應措施,有權停止使用。
3、要嚴格執行日常維護保養制度和定期保養制度。日常維護保養:操作者每班照例進行保養,包括班前10—15分鐘的巡迴檢查;班中責任制,注意裝置運轉、液標液位、各種溫度儀表、壓力指示訊號、保險裝置是否正常;班後、月未、節日前的大清掃、擦洗。定期維護保養:每月進行一次全面的裝置檢查保養。
4、正確使用裝置,嚴格遵守操作規程,啟動前認真準備,啟動中反覆檢查,停車後妥善處理,執行中搞好調整,認真執行操作規程,不準超溫、超壓、超速、超負荷執行。
5、精心維護、嚴格執行巡迴檢查制,定時按巡迴檢查路線,對裝置進行仔細檢查,發現問題,及時解決,排除隱患。搞好裝置清潔、潤滑、緊固、調整和防腐,保持零件、附件及工具完整無缺。
6、掌握裝置故障的預防、判斷和緊急處理措施,保持安全防護裝置完整好用。
7、裝置檢修人員對所包修的裝置,應按時進行巡迴檢查,發現問題及時處理,配合操作人員搞好安全生產。
8、所有特種裝置維護工作,必須有明確分工,並及時做好防凍、防凝、保溫、保冷、防腐、堵漏等工作。
特殊工種人員安全管理制度5
1、承租單位如租用出租單位的特種裝置,必須與出租單位簽訂租賃協議,承租單位一經使用,就確認完好。
2、承租單位使用的特種裝置,必須符合國家對特種裝置使用安全規定要求,並取得國家有關部門核發的安全合格證、使用許可證和年度檢驗合格證,方可投入使用。
3、承租單位在入駐時,應將有關使用特種裝置的情況,如實向出租單位辦理登記手續。
4、承租單位使用的特種裝置,應落實專人負責管理,加強對裝置的維修、保養工作,做到按月檢查確保裝置的安全正常運轉,並按規定對安全附件進行檢測,取得檢測合格證後方可使用。
5、特種作業人員,必須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經專門的安全作業培訓,取得特種作業操作合格證書,方可上崗作業。做到按期複訓。
特殊工種人員安全管理制度6
一、嚴格執行國家有關安全生產和特種裝置的法律、法規的規定、保證特種裝置的安全使用。
二、公司購買、使用的特種裝置,必須符合國家或行業規定的安全技術規範的要求,並在規定的時間內向主管部門登記。
三、對在用特種裝置要進行經常性的日常維護和保養,厂部或班組至少每月要進行一次檢查,或按國家和行業有關的時間規定,進行維護保養、檢查,做好記錄。並由有關人員簽字。發現異常情況,應及時處理或上報公司。
四、未經定期檢驗或檢驗不合格的特種裝置,不得繼續使用。
五、特種裝置出現故障或發現異常情況時,必須及時對其進行全面檢檢、消除事故隱患後,方可重新投入使用。
六、特種裝置存在嚴重事故陸患或超過安全技術規範規定使用年限的應當予以報廢,並向有關監督臂理部門辦理登出。
七、特種裝置的維護、保養、安裝、操作必須由有資質的單位或有特種作業操作證的人員進行。
八、公司裝置部門要建立特種裝置技術檔案,內窖包括:特種裝置的產品合格證明,使用堆護證明書等檔案及安全技術資料;裝置的定期檢驗和自查記錄;裝置執行故障和事故記錄。
特殊工種人員安全管理制度7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規範我局特種裝置和特種作業的安全管理,預防和減少事故發生,保障人身和裝置安全,維護施工生產的正常秩序,按照國家有關法律法規要求,結合工程局施工生產的實際情況,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條本制度適用於工程局內工程施工生產中特種裝置的安裝、改造、維修、使用、檢驗和特種作業的管理。
第三條本制度所稱特種裝置是指國務院第373號令《特種裝置安全監察條例》規定的生產裝置,主要包括:
l、起重機械:額定起重量≥1t,且提升高度≥2m的門機、塔機、纜機、龍門吊、吊車、捲揚機、固定扒杆等;
2、升降裝置(裝置):額定起重量≥0.5t的電梯、吊欄、滑模;
3、壓力容器:氣瓶、製冷裝置、空壓裝置及壓力管道;
4、運輸索道;
5、鍋爐:容積≥30l的承壓鍋爐;
6、其他有關裝置;
不包括各種機動車輛、鐵路機車、船舶和移動施工裝置。
第四條本制度所稱特種作業是指容易發生傷亡事故,對操作者本人、他人及周圍設施的安全有重大危害的建築安裝施工作業。主要包括:
1、電工作業:電氣安裝、維修、值班。
2、金屬焊接切割作業:電焊、氣割、氣焊。
3、起重機械作業:門式、塔式、橋式、纜索起重機,流動式起重機司機、安裝維修;施工升降機、電梯司機、安裝維修;捲揚機司機;鐵道專用起重機司機;起重指揮、訊號、司索等。
4、場內機動車輛駕駛:場內運輸汽車、軌道機車、剷車、叉車、推土機、裝載機、挖掘機、壓路機、電機車、翻斗車、農用車等。
5、登高架設及高空懸掛作業:各種排架、平臺、棧橋的架設拆除;外牆、壩面清理、裝修;懸掛裝置安裝維修。
6、製冷作業:製冷裝置操作、維修。
7、鍋爐作業:司爐、維修、水質化驗。
8、壓力容器操作:空壓裝置,氧氣、乙炔站裝置操作維修等。
9、爆破作業:爆破器材運輸、儲存、加工、使用、銷燬等。
10、金屬探傷檢測作業:射線、超聲波探傷。
1l、建築防水作業。
12、其它有關作業。
不包括國家道路交通機動車輛、鐵路機車、船舶駕駛。
第五條使用單位對特種裝置和特種作業的安全全面負責。
第二章特種裝置製造、安裝、改造、維修作業的基本要求
第六條從事特種裝置及其部件、安全附件、安全保護裝置的製造、安裝、改造、維修的施工生產單位應當具備以下條件:
1、有與特種裝置製造、安裝、改造、維修相適應的專業技術人員和技術工人。
2、有與特種裝置製造、安裝、改造、維修相適應的生產條件和檢測手段。
3、有健全的`質量管理制度和責任制度。
4、取得政府主管部門許可。其中製造、安裝、改造應當經國務院特種裝置安全監督管理部門的許可;維修應當經省、自治區、直轄市特種裝置安全監督管理部門的許可。
第七條特種裝置的製作、安裝、改造、維修過程必須嚴格按照相關的安全技術規範的要求進行。施工結束完工後,施工生產單位應按照相關的安全技術規範的要求進行校驗和除錯,並對校驗和除錯的結果負責。
第八條特種裝置的安裝改造施工前,施工單位應擬將進行的特種裝置安裝、改造情況,用書面方式告知直轄市或設區的市的特種作業裝置安全監督管理部門,告知後經批准即可施工。
第九條特種裝置在安裝前,施工單位應持有以下產品的安全技術資料:
1、生產單位相應產品生產許可證;
2、出廠產品質量合格證;
3、產品監督檢驗證明;
4、設計檔案;
5、安裝及使用維修說明書(檔案)。
第十條特種裝置在安裝、改造、維修過程中,施工單位應遵守工程專案有關施工現場的安全文明生產要求,落實現場安全防護措施和文明生產規定,服從專案建設單位對施工現場的安全文明生產管理,履行相應安全文明生產責任。
第十一條特種裝置在安裝、改造、重大維修過程中和結束後,應經專業的檢驗檢測機構按照相應的安全技術規範的要求進行監督檢驗,經監督檢驗合格後,施工單位才能交付使用單位使用。
檢驗檢測機構必須經國務院特種裝置安全監督管理部門核准許可的單位。
第十二條特種裝置的安裝、改造、維修、竣工驗收後30日內,施工隊伍應當將生產、安裝、改造、維修有關技術資料移交使用單位。
第三章特種裝置使用
第十三條使用特種裝置的施工生產單位(下稱使用單位),應當嚴格執行有關安全生產法律法規,結合施工生產實際,協同局裝置管理處制定相應安全操作規程和使用規定,組織實施,保證特種裝置的安全使用。
第十四條特種裝置在投入使用前或投入使用後30日內,使用單位應當向當地直轄市或設區的市(縣)特種裝置安全監督管理部門登記。
登記的標誌應當置於該特種裝置的顯著位置。
第十五條使用單位應當建立特種裝置安全技術檔案,內容如下:
1、製造單位、設計檔案、產品質量合格證明、檢驗檢測證明、使用維護說明、技術資料等產品檔案。
2、安裝技術資料和監督檢測合格檔案。
3、定期檢驗和定期自檢記錄。
4、日常使用狀況記錄。
5、特種裝置及其安全附件,安全保護裝置,測量調控裝置及有關附屬儀器儀表的日常維護保養記錄。
6、特種裝置執行故障和事故記錄。
7、特種裝置製作、安裝、改造、維修及定期檢驗的登記檔案。
第十六條使用單位對特種裝置在使用過程中應當進行經常性維修保養,使特種裝置在使用執行中保持良好狀態。
第十七條使用單位對特種裝置在使用過程中應當至少每月執行一次自行檢查,發現異常情況,及時處理,並作好記錄。
第十八條使用單位應當根據使用情況,應對特種裝置的安全附件、安全保護裝置、測量調控裝置、有關附屬儀器、指示儀表等進行定期校驗,及時維修、更換,並作好記錄,保證各種附件、裝置、儀表齊全、靈敏、準確、可靠。
第十九條特種裝置在使用執行中出現故障或者發生異常情況,使用單位應當進行全面檢查,情況緊急時,應停止使用,經消除事故隱患後,方可重新投入使用,不準超負荷或帶病執行。
第二十條使用單位應根據施工生產實際和特種裝置使用執行場地環境狀況,制定相應的防傾翻、防墜落、防火、防爆、防洩漏的安全措施和事故應急措施、救援預案,組織落實、配備相應的營救裝備和救急物質,預防特種裝置在使用執行中各類事故發生,或將事故損失減少到最低程度。
第二十一條使用單位應當按安全技術規範中定期檢驗的要求,對使用執行到安全檢驗期的特種裝置及時進行定期檢驗。其安全檢驗週期為:
起重機械:兩年;
升降裝置:一年;
鍋爐:一年;
客運索道:一年;
壓力容器:三年;
定期檢驗由國家特種裝置安全監督管理部門核准許可的檢驗檢測機構按照安全技術規範的要求進行檢驗。
未經定期檢驗或者檢驗不合格的特種裝置,不得繼續使用。
第二十二條特種裝置存在事故隱患,無改造、維修價值或者超過安全技術規範規定使用年限,使用單位應當及時予以報廢,辦理登出手續。
第二十三條使用單位對停止使用特種裝置應當做好維修保養封存工作,拆除轉移進庫時應有相應的技術方案和安全技術措施。
第四章特種作業人員
第二十四條直接從事施工生產特種裝置作業、管理、或國家規定的特種作業的人員為特種作業人員。特種作業人員應持有《特種作業操作證》才能上崗作業。
第二十五條本局的特種作業人員持證管理由局安監辦負責,相關培訓由職教中心負責組織,所有特種作業人員須經地市及以上政府主管部門進行安全理論和實際操作考核合格,發給相應的《特種作業操作證》,才能獨立上崗。
《特種作業操作證》有效期2年,每2年複審一次;連續從事本10年以上,經使用單位進行知識更新教育後,複審時間可延長至每4年一次。
第二十六條特種作業人員必須具備以下基本條件:
1、年齡滿18週歲;
2、身體健康,無妨礙從事相應工種作業的疾病和生理缺陷;
3、初中以上文化程度,具備相應工種的安全技術知識和水電施工基本安全知識;
4、經專業培訓,參加國家規定的專業技術理論和實際操作考核合格,取得《特種作業操作證》;
5、符合水電施工相應工種作業特點需要的其他條件。
第二十七條特種作業的使用單位,應當結合專案施工生產實際對從事特種作業的人員進行特種裝置和特種作業安全教育培訓,經本單位勞資、安全部門審查考核合格後,才能安排上崗直接從事特種作業。對離開特種作業崗位6個月以上的特種作業人員,應當重新進行實際操作考核,經確認合格後方可上崗作業。
第二十八條特種作業人員在作業中應當嚴格執行特種裝置、特種作業的安全操作規程,遵守相關的安全規章制度,愛護裝置,認真操作,維護保養,確保安全,積極完成施工生產任務。
第二十九條特種作業人員在作業過程中發現異常現象、事故隱患或其它不安全因素,應立即進行處理,並向現場和使用單位有關負責人報告。
第三十條使用單位對審查不合格、或違章作業、或負有事故責任等不符合工種崗位要求的特種作業人員應當及時給予相應處罰或辭退。
第三十一條使用單位對特種作業操作證已到有效期的特種作業人員應當向局安監辦及職教中心提出申請定期複審。複審不合格的特種作業人員,特種作業操作證失效,不得直接從事相應特種作業。
複審內容為:
1、健康檢查;
2、違章作業記錄檢查;
3、安全生產新知識和事故案例教育;
4、本工種安全知識考試。
第三十二條使用單位應當根據安全生產法規結合水電施工生產實際,對相應特種作業制定專項安全文明生產措施、管理規定,並組織實施,監督檢查,確保特種作業安全。
第三十三條使用單位應當對特種作業人員建立安全技術檔案,主要內容為:
1、特種作業操作證登記、複審記錄;
2、接受安全教育、培訓、考核記錄;
3、健康檢查情況;
4、安全作業記錄;
5、違章作業和事故記錄。
第五章管理
第三十四條使用單位應當建立特種作業和特種裝置的製作、安裝、改造、維修和執行的安全技術檔案,並按安全技術規程要求進行管理。
第三十五條使用單位應按有關規定對特種裝置和特種作業的安全執行,發生事故等情況進行記錄、統計、報告。
第三十六條使用單位應向地方主管部門申請特種裝置的登記和定期檢驗,以及特種作業人員定期複審等工作。
第三十七條特種裝置安裝、執行、維修和特種作業在施工生產中發生各種事故,使用單位應按照“四不放過”原則組織或配合做好事故調查、原因分析和責任人處理工作。
第三十八條安裝不合格特種裝置產品,或未按規定進行安裝、改造、維修、檢驗和驗收移交,安裝單位負責人和主管部門負責人應負直接管理責任。
第三十九條特種裝置未登記安裝、改造、維修、驗收,或超過安全檢驗期執行使用;或使用執行時未制定、實施相應安全措施;或特種作業人員無操作證安排上崗等,發生各類事故,按《特種裝置安全監察條例》第六章之規定處理。
第六章附則
第四十條本制度由工程局安全管理部門負責監督實施。
第四十一條各使用單位可根據本制度制定實施細則。
第四十二條本制度由局安監辦負責解釋。
第四十三條本制度自下發之日起執行。
特殊工種人員安全管理制度8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加強大型起重機械的全面管理,確保起重機械的安全使用,特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本辦法所稱“起重機械”是指使用的吊車、行車吊、高架車、叉車、升降機、捲揚機、機動絞磨、提升裝置、電梯、牽張裝置等。“大型起重機械”指20t及以上吊車、5t及以上行車以及牽張裝置等。
第二章起重作業安全規定
第三條新購和在用的大型起重機械必須是具有設計許可證的單位設計,具有製造許可證的單位制造,並具有“起重機械安全技術監督檢驗合格證書”的產品;起重機械的相關資料提交安監部備案。
新購的大型起重機械,使用單位必須根據產品說明書等有關技術資料(外文資料須及時譯成中文)以及國標起重機安全規程等規定,制定針對本起重機的安全操作和保養制度並組織學習貫徹,在此之前不得使用。
第四條大型起重機械,按集中管理、統一排程、專業維修的原則,以保證大型起重機械的使用安全。
第五條對起重機械的技術狀況、維修保養、安全操作和執行制度的情況,實行監督管理和考核。各單位的領導和操作人員,要接受檢查,對提出的問題,要在限期內認真解決。
第六條使用單位的負責人,對起重機械的完好,可靠、安全負全面責任,明確操作、指揮、維修、監護的崗位責任。日常機務管理要設定專職機械員,大型起重機械實行機長負責制,機長負責起重機的全面工作,並組織做好檢查、保養、潤滑、記錄、監測等工作。大型起重機械必須配備專職技術人員負責技術工作。
第七條起重機械要嚴格執行定人、定機、定崗位制度,起重機械調動時,應執行機調人隨的規定,並且使用、保養、維修等有關資料必須要隨機調動。
第八條起重機械操作人員,必須經培訓取得特種作業操作資格證書,經定機任命後才具有操作權力。操作人員不僅要熟悉安全操作規程,還必須掌握機械的效能、結構、原理和用途。必須嚴格按《安全技術操作規定》、《電力建設安全工作規程》(火力發電廠部分)和隨機出廠的有關《安全規定》使用起重機。
第九條操作大型起重機械要嚴格遵守下述規定:
1、必須編制起重吊裝技術方案(作業指導書),經審批後於作業前進行認真的技術交底,強調安全操作技術,全面落實安全措施;
2、對使用的起重機械、機具、工具、吊具和索具進行檢查,確認符合安全要求後方可使用,必要時要經過驗證或試驗後認可;
3、起重作業人員在操作中要登高作業,必須辦理登高作業安全許可證,並採取可靠的安全措施後方可進行;
4、兩人以上從事起重作業,必須有一人任起重指揮,現場其他起重作業人員或輔助人員必須聽從起重指揮的統一指揮,但在發生緊急危險情況時,任何人都可以發出符合要求的停止訊號和避讓訊號;
5、起重作業時,起重吊具、索具、輔具等一律不準與電氣線路交叉接觸;
6、運輸吊運大型、重型裝置時,事先要測量道路是否安全無阻,對道路上空和兩側的輸電線、架空管道、地下設施、道路兩側的建築物必須採取有效安全措施;
7、嚴禁將鋼絲繩、纜風繩拴在易燃易爆有毒管道、化工受壓容器、電氣裝置、電線杆等物體上;
8、吊起的重物在空中執行時不準碰撞任何其它裝置或物體。禁止物體衝擊式落地。吊物不得長時間在空中停留;
9、運輸重型物體要在道路中停放時,停放位置不能堵塞交通,夜間要設定紅燈訊號,重物要透過鐵道口時,事先要與有關部門和看道人員取得聯絡並得到許可後,方可在規定時間內透過;
10、運輸重物上、下坡時,要有防滑措施;
11、運輸板材、管材或超長物體時,要有安全標誌和防慣性傷害的安全措施;
12、搬運易碎物品,應使用專用工具,小心輕放。裝運易燃、易爆物品,嚴禁吸菸和動用明火,不得穿帶有鐵釘的鞋,必須輕裝、輕卸,不得猛烈撞擊,不得亂拋亂扔;
第十條堅持做到“十不弔”
1、超過額定負荷不弔。
2、指揮訊號不明、重量不明不弔。
3、吊索和附件捆綁不牢,不符合安全要求不弔。
4、吊車吊重物直接進行加工的不弔。
5、歪拉、斜吊不弔。
6、工件上站人或工件上浮放有活動物不弔。
7、氧氣瓶、乙炔發生器等危險物品無安全措施不弔。
8、帶稜角、刃口物件未墊好(防止鋼絲繩磨斷)不弔。
9、埋在地下的物件不撥不弔。
10、非起重指揮人員指揮時不弔。
第十一條高架型式的起重機必須嚴格執行本機的有關防風措施和規定。
第十二條使用單位要根據國際起重機安全規程和有關部門頒發的起重機安全監察規定要求,做好起重機的檢查和檢驗工作。
(一)班前日常檢查:由司機在班前、班後進行,多班作業由交接班司機共同按規定的專案進行檢查。
(二)經常性檢查:使用單位的機械員同司機共同對起重機的主要部位和潤滑保養情況進行檢查,對查出的問題組織處理,每月不得少於一次。
(三)定期檢查:使用單位負責人、技術人員、機械員、司機和維修人員共同參加,每年必須對起重機進行一次全面的檢查。
檢查內容:
1、起重機正常工作的技術性能。
2、安全保護裝置和儀器的可靠性。
3、傳動機構、制動系統、液壓系統、電氣線路及電器元件。
4、金屬結構的變形、裂紋、腐蝕及焊接、鉚接、螺栓的聯接情況。
5、鋼絲繩的磨損、變形和尾端固定情況。
對檢查發現的問題要立即組織修復,並將經常性檢查和定期檢查情況向籌建處安監部和監理單位提出處理報告。
(四)檢驗:除按定期檢查的內容進行外,還要對起重機的技術性能、安全保護裝置做全面試驗。此項工作由國家能源部認可的檢測部門承擔。
1、正常工作的起重機,每二年進行一次。
2、經過大修、新安裝、及改造過的起重機,交付使用前。
3、閒置時間超過一年的起重機,在重新使用前;
4、經過暴風、重大事故後,可能使強度、剛度、構件的穩定性、機構的重要效能受到損害的起重機。
第十三條起重機的指揮人員應經過專業知識和起重機常識的培訓,指揮時應帶有明顯標誌並保證起重機行走通道沒有障礙物。
第十四條使用單位要加強對鋼絲繩的管理,經常檢查,按規定選用鋼絲繩,嚴格執行鋼絲繩報廢技術標準。
第十五條經常檢查潤滑油,按使用說明書規定要求新增、更換潤滑油、脂。
第十六條起重機的超負荷作業要嚴格管理,以確保安全。
(一)必須超負荷作業時(不得超過額定負荷的10%),由使用單位提供可靠的計算依據,制定合理的作業方案(包括安全措施和出現險情時的搶救方案),辦理超負荷工作票,經批准,共同監督實施,各負其責。
(二)超負荷作業前,使用單位必須組織對起重機全面檢查,確認起重機機況良好,方可作業,起重機如有故障,不得作業。
(三)超負荷作業後,使用單位組織對起重機全面檢查,並將超負荷作業和檢查情況記入本機檔案。
第十七條兩機以上聯動作業,由使用單位提出作業方案,經批准方可進行。
第十八條新購、大修後或移裝的起重機,在安裝前由安裝技術負責人組織有關人員對起重機進行技術檢查,對由於運輸不當或保管不善所產生的變形,開焊等缺陷,要認真進行檢修、校正,做好記錄,達到技術要求後方可安裝。
第十九條所有電器保護裝置和各部位的安全設施,在安裝前均應認真檢查,證明其完整無損並靈敏可靠時,方可安裝。
第二十條大型起重機的拆卸和安裝,要制定拆裝工藝規程(包括安全防護措施方案),並經監理單位、安全管理部門、施工單位和籌建處主要負責人審查批准,拆裝單位(必須取得安全認可證的單位)要嚴格遵守拆裝程式,對參加拆裝的人員要進行安全技術交底,拆裝時要有技術負責人在場指導。
第二十一條大型起重機安裝畢後,要按規定進行除錯,對各部位的安全裝置要進行可靠性試驗,對整機進行負荷試驗。安裝、除錯、負荷試驗記錄等交機械管理部門歸檔儲存。驗收工作由安裝單位組織,監理單位和使用單位參加,驗收合格後安裝單位可向使用單位辦理交接手續。
第二十二條起重機的結構、技術引數和電器控制系統不得任意修改,必須改裝時應提出計算資料、施工圖紙和改裝方案。
第二十三條起重機械不準擅自拆卸零部件、切割、施焊。
第二十四條要認真執行《技術保養規程》,保養作業執行情況報管理部門,要明確規定保養責任制。
第二十五條對違反本規定造成不良後果,出現重大機械事故的單位和個人,要根據情節輕重按有關規定給予處分,直至追究刑事責任。
第三章特種作業人員安全管理規定
第二十六條責任與許可權
(一)安全監察部是公司特種作業人員安全管理的歸口部門,負責公司特種作業人員日常安全管理工作。
(二)安全監察部有權對公司範圍內的一切特種作業進行安全監督、檢查與考核。
(三)安全監察部有權配合政府勞動部門或安全監察部門進行特種作業人員的認證申報、培訓、考核、複審的組織工作。
(四)安全監察部有權取消不合格人員在本公司的特種作業資格。
(五)各生產單位及特種作業的組織單位是特種作業人員安全管理執行部門,負責本單位特種作業人員的日常管理工作。
(六)生產單位或特種作業的組織單位應對特種作業人員進行常規性安全生產知識和業務技能培訓。
(七)生產單位或特種作業的組織單位有權拒絕無證人員從事特種作業的要求。根據特種作業人員作業前的具體情況有權臨時取消其特種作業資格,並可向公司安監部提出相應的考核建議。
第二十七條管理內容與要求
(一)特種作業範圍
1.特種作業工種範圍:電工作業;金屬焊接切割作業;起重機械(含電梯)作業;企業內機動車輛駕駛;登高架設作業;鍋爐作業(含水質化驗);壓力容器操作;從事有害氣體作業。
2.特種作業人員要求
特種作業人員必備基本條件:年齡滿18週歲;身體健康,無妨礙從事相應工種作業的疾病和生理缺陷;初中以上文化程度,具備相應特種作業的安全技術知識和技能,經安全技術理論和實際操作培訓考核後,成績合格,並取得《特種作業操作證》;符合相應特種作業特點需要的其他條件。
第二十八條特種作業人員的安全職責
(一)嚴格遵守國家有關安全生產規定和本單位的規章制度,遵守作業操作規程,保證安全作業;
(二)對作業工具和裝置認真進行維護保養;
(三)工作時,裝置發生故障,影響安全作業或發生險情時,應採取有效措施,並立即報有關部門和人員;
(四)努力學習所從事作業的安全技術知識和技能,不斷提高技術水平;
(五)拒絕違章指揮,並制止他人違章作業。
第二十九條特種作業人員培訓管理
(一)特種作業人員的一般性專業技術培訓和安全培訓由其所在單位組織進行,應達到公司技術培訓和安全培訓要求。
(二)特種作業人員還應定期參加公司安監部組織的、國家政府部門指定的培訓機構(單位)舉辦的特種作業培訓學習,應滿足與其工種相適應的、專門的安全技術理論要求和實際操作技能要求。
(三)特種作業人員的《特種作業操作證》認證及培訓、複審及培訓由公司安監部統一進行組織和辦理。
第三十條特種作業人員檔案管理
(一)安監部應建立特種作業人員管理檔案,對公司特種作業人員的審批、培訓、發證、複審及考核進行統一的管理。
(二)新從事特種作業的人員應由生產單位提出申請,經安全監察部批准並對其進行培訓達到上崗資格(特種作業人員在獨立上崗作業前,必須進行與本工種相適應的、專門的安全技術理論學習和實際操作訓練,並取得《特種作業操作證》)後,為其建立特種作業人員管理檔案。
(三)安監部每年對特種作業人員進行一次複查,在生產單位的配合下對特種作業人員的身體健康狀況、違章作業情況、安全生產知識和事故案例學習情況、本工種安全知識考試情況進行檢查,結果記入特種作業人員管理檔案。
第三十一條特種作業人員的監督管理
(一)安全監察部及各生產單位對特種作業應進行嚴格的監督檢查,嚴禁特種作業人員無證上崗。
(二)對無證人員、複審不合格人員或逾期未經複審的人員不得安排從事特種作業。
(三)離開特種作業崗位達6個月以上的特種作業人員,應當重新進行實際操作培訓考核,未經確認合格不得上崗作業。
(四)特種作業人員有下列情形之一取消其特種作業資格。
1.未按規定接受複審或複審不合格的;
2.違章操作造成嚴重後果或違章操作記錄達3次以上的;
3.弄虛作假騙取特種作業操作證的;
4.經確認健康狀況已不適宜繼續從事所規定的特種作業的;
5.塗改、轉借或轉讓《特種作業操作證》的;
6.調離本工種或因其它原因不能從事本特種作業的。
第四章檢查與考核
第三十二條安全監察部及各生產單位應對特種作業現場進行嚴格的安全檢查,對特種作業中出現的違章現象要進行嚴厲的處罰。
第三十三條安全監察部沒有按政府部門的規定組織特種作業人員進行培訓、認證、複查等,每次考核責任人200元。
第三十四條對使用不合格人員從事特種作業的單位領導考核100元/人次,由此造成的嚴重後果還將依據公司的相關規定另行加重處罰。
第三十五條特種作業人員沒有建立管理檔案或未進行定期複查,考核責任單位200元/次,考核責任人50元/次。
特殊工種人員安全管理制度9
有關特種裝置的事故基本都發生在使用過程中,因此,使用過程的安全管理是特種裝置的管理重點。特種裝置使用部門(工段)必須對特種裝置使用和運營的安全負責。按照相關要求,做好使用過程的管理工作。嚴格遵守《特種裝置安全監察條例》的規定,
一、特種裝置的選購
特種裝置的選購,除滿足生產要求外,根據有關規定,必須保證安全要求,選購必須進行嚴格審查,保證產品質量符合出廠標準,同時達到使用和安全要求。必須使用符合安全技術規範要求的特種裝置。購置的特種裝置必須附有以下相關檔案:
(1)安全技術規範要求的設計檔案。
(2)產品質量合格證明。
(3)安裝及使用維修說明。
(4)監督檢驗證明等檔案。
二、特種裝置的安裝
1、特種裝置安裝,改造、維修單位必須經省、直轄市、自治區特種裝置安全監督管理部門許可,並具備下列條件,方可從事安裝,改造、維修等工作。
(1)有與特種裝置安裝、改造、維修相適應的專業技術人員和技術工人。
(2)有與特種裝置安裝、改造、維修相適應的生產條件和檢測手段。
(3)有健全的質量管理制度和責任制度。
2、特種裝置安裝、改造、維修的施工單位應當在施工前將擬進行的特種裝置安裝、改造、維修情況書面告知市特種裝置安全監督管理部門,告知後方可施工。
3、安裝、改造、維修竣工後,施工單位應當在驗收後30日內將有關技術資料移交裝置維護部。裝置維護部應當將其存入該特種裝置的安全技術檔案。
4、特種裝置的安裝、改造、重大維修過程,必須經國務院特種裝置安全監督管理部門核准的檢驗檢測機構按照安全技術規範的要求進行監督檢驗;未經監督檢驗合格的不得交付使用。
三、特種裝置的使用
1、特種裝置投入使用前或投入使用後30日內,應向市特種裝置安全監督管理部門登記。登記標誌應當置於或者附著於該特種裝置的顯著位置。
2、裝置維護部應建立特種裝置安全技術檔案。安全技術檔案應包括以下內容:
(1)特種裝置的設計檔案、製造單位、產品質量合格證書、使用維護說明等檔案以及安裝技術檔案和資料。
(2)特種裝置的定期檢驗和定期自行檢查的記錄。
(3)特種裝置的日常使用狀況記錄。
(4)特種裝置及其安全附件、安全保護裝置、測量調控裝置及有關附屬儀器儀表的日常維護保養記錄。
(5)特種裝置執行故障和事故記錄。
3、特種裝置使用部門(工段)應對特種裝置進行經常性日常維護保養。並定期自行檢查。
4、裝置維護部應組織維修人員對在用特種裝置每月進行一次自行檢查。並作好檢查記錄。
5、在對特種裝置進行自行檢查和日常維護保養時,發現異常情況的,應當及時處理。
6、按照安全技術規範的定期檢驗要求,在安全檢驗合格有效期屆滿前1個月,向特種裝置檢驗檢測機構提出定期檢驗要求。
7、未經定期檢驗或者檢驗不合格的特種裝置,不得繼續使用。
8、特種裝置出現故障或者發生異常情況,使用部門(工段)應對其進行全面檢查,消除事故隱患後,方可重新投入使用。
9、特種裝置存在嚴重事故隱患,無改造、維修價值,或者超過安全技術規範規定的使用年限,應及時予以報廢,並應當向原登記的特種裝置安全監督管理部門辦理登出。
特殊工種人員安全管理制度10
為落實安全生產的主體責任,加強對特種裝置的安全管理,確保特種裝置安全執行,使特種裝置安全管理工作步入系統化、規範化、制度化、科學化的軌道,依據《xx安全生產法》、《特種裝置安全法》等法律法規、規範的要求,結合公司對特種裝置的使用實際,特制定本制度。
(一)特種裝置崗位安全責任制
安全生產責任制度是特種裝置安全管理制度的核心,是明確各級管理人員和崗位操作工在各自職責範圍內對安全生產應負責任的制度,充分體現責、權、利相統一的原則,形成全員、全面、全過程的安全管理。
1、公司總經理的職責:
公司是特種裝置安全的責任主體,總經理是特種裝置安全的主要責任者,應當對公司特種裝置的安全全面負責。其主要職責為:
(1)建立健全公司的特種裝置安全責任制;
(2)xx制定公司特種裝置安全規章制度和操作規程;
(3)保證公司特種裝置安全投入的有效實施;
(4)督促、檢查公司的安全工作,及時消除特種裝置事故隱患;
(5)xx制定並實施公司的特種裝置事故應急救援預案;
(6)及時、如實報告特種裝置傷亡事故。
2、公司其他班子成員的職責:
公司其他班子成員在各自的職責範圍內,對分管範圍的安全工作負有直接領導責任,協助主要負責人做好特種裝置安全工作。
3、特種裝置安全管理人員的職責:
特種裝置安全管理人員應當經特種裝置安全監督管理部門考核合格取得相應的資格證書後,方可從事管理工作。參與和協助公司負責人制定特種裝置管理制度、裝置操作規程等,按照制度要求,對特種裝置使用狀況進行經常性檢查,發現問題應立即處理。在緊急情況時,可以決定停止使用特種裝置,並及時報告有關負責人,認為有必要時,可以向當地特種裝置安全監督管理部門報告。
(1)部室主要負責人的職責:
部室主要負責人是負責本部室特種裝置安全的第一責任人,全面負責本部室特種裝置安全工作。
①嚴格執行國家有關特種裝置安全管理的有關法律法規、規範及有關標準的要求。
②明確落實特種裝置安全措施,負責制定和執行特種裝置安全管理的各項制度和操作規程。
③定期xx特種裝置安全檢查,發現問題立即整改。
④負責xx編制應急預案和實施應急演練。
⑤負責部室特種裝置事故、xx的應急處理和報告。
(2)部室副經理的崗位職責:
1①在部室經理領導下,對部室的特種裝置安全監督管理具體負責。
②掌握相關特種裝置安全知識,滿足國家有關安全技術規範對其任職資格的要求;並經特種裝置安全監察部門考核合格,持證上崗。
③具體xx制定、修改、落實各項安全管理制度,安全操作規程等,並檢查執行情況。
④傳達、貫徹上級有關特種裝置安全的指示以及法律、法規、標準;
⑤定期、不定期檢查特種裝置執行情況,發現問題,及時處理;⑥具體負責特種裝置事故的處理、統計、上報等工作。
⑦明確特種裝置安全管理(使用、維保、檢驗等)的各個環節及操作人員的安全技術培訓、考核及管理。
⑧負責特種裝置應急預案的制定、修訂、演練,具體負責xx或事故的處理和報告等。
(3)安全員及班組長崗位職責。①配合部室經理、副經理對本部室使用的特種裝置安全管理具體負責,是負責本崗位特種裝置安全的第一責任人。
②掌握相關特種裝置安全知識,滿足國家有關安全技術規範對其任職資格的要求;並經特種裝置安全監察部門考核合格,持證上崗。
③落實有關安全管理制度,具體制定、修改、落實本部門各項安全管理制度,安全操作規程等,並檢查執行情況。
④傳達、貫徹上級及安全管理部門的有關特種裝置安全的指示以及法律、法規、標準。
⑤負責本崗位特種裝置的日常檢查,發現問題,及時處理和上報。⑥具體做好操作人員的安全技術培訓及管理。
⑦做好特種裝置的定期檢驗以及安全附件、儀器儀表的檢測、校驗工作;按照安全技術規範的定期檢驗要求,在安全檢驗合格有效期屆滿前xx個月向特種裝置檢驗檢測機構提出定期檢驗要求,並配合檢驗機構做好檢驗工作。檢驗中發現的問題,應及時整改。
⑧具體負責特種裝置應急預案的制定、修訂、演練;具體負責xx或事故的響應、處理和報告等。
(4)特種裝置作業人員崗位職責:
①遵守勞動紀律,嚴格執行特種裝置安全管理制度和操作規程,確保本崗位的裝置和安全設施齊全完好。
②持證上崗,嚴格按照特種裝置操作規程操作有關裝置,不違章作業,按時巡迴檢查,準確分析、判斷和處理特種裝置執行中的異常情況,出現緊急異常情況立即採取措施,啟動應急預案,報告領導。
③聽從指揮,保持本崗位裝置的安全和清潔,不隨意拆除安全保護裝置,有權拒絕違章指揮。
④按時參加有關安全技術培訓,提高水平,確保特種裝置安全。
⑤按照部室和公司安排,認真參加應急演練,做好應急處置等工作。
(5)特種裝置安全技術檔案管理人員崗位職責:嚴格執行公司特種裝置安全技術檔案管理制度,確保部室特種裝置安全技術檔案齊全完好。特種裝置技術檔案應至少包括以下內容:特種裝置出廠時所附帶的有關安全技術規範要求的設計檔案、產品質量合格證明、xx及使用維修說明、監督檢驗證明等;特種裝置執行管理檔案包括:註冊登記檔案、xx監督檢驗報告、年度檢驗報告、日常執行記錄、故障排除及維修保養記錄等。
(二)特種裝置使用管理制度
為保證部室使用的壓力容器、壓力管道等特種裝置安全、正常、有效使用,特制定安全管理規定,內容如下:
1、特種裝置的購置、xx制度。凡屬特種裝置均應由使用部門提出購置計劃,經安全技術部稽核並逐級報公司領導批准後,由物資供應部負責購買持有國家相應制造許可證的生產單位制造的符合安全技術規範的特種裝置。
特種裝置xx前,必須先確定具有國家相應xx許可的單位負責xx工作,開工前應按照規定向特種裝置安全監察部門辦理開工告知手續。任何部門不得擅自xx未經批准的特種裝置。xx完成後,使用部門(或者督促xx單位)應向有關特種裝置檢驗檢測機構申報驗收檢驗。
2、特種設備註冊登記制度。特種裝置在投入使用前或者投入使用後xx日內,由使用部門負責向市質量技術監督部門辦理註冊登記。登記標誌以及檢驗合格標誌應當置於或者附著於該特種裝置的顯著位置,並在有效期內安全使用。
管理人員應明確所有特種裝置的xx位置、使用情況、操作人員及安全狀況,並負責制定相關的裝置管理制度和安全技術操作規程。
3、特種裝置安全技術檔案管理制度。特種裝置安全技術檔案管理,是為特種裝置安全執行提供技術保障的唯一可追溯的技術檔案。各相關責任人均應給予高度重視和妥善保管。當需調閱特種裝置技術檔案資料時,檔案管理責任人應嚴格照章辦事,履行呼叫借閱手續並由相關領導審批後,方可交給資料借閱人。
特種裝置安全技術檔案的主要內容包括。特種裝置的設計、製造單位、產品質量合格證明、使用維護說明等檔案以及xx技術檔案和資料;定期檢驗和定期自行檢查的記錄;日常使用狀況記錄;特種裝置及其安全附近、安全保護裝置、測量調控裝置及其有關附屬儀器儀表的日常維護保養記錄;執行故障和事故記錄等。特種裝置檔案是從特種裝置的設計、製造、使用、檢修全過程的文字記載,它向人們提供各個過程的具體情況,也是特種裝置定期檢驗和更新報廢的根據。透過建立特種裝置檔案,可以使特種裝置的管理部門和操作人員全面
3掌握其技術狀況,瞭解和掌握執行規律,防止盲目使用特種裝置,從而能有效地控制特種裝置事故。
4、特種裝置使用制度
①特種裝置使用部門的各級管理人員,應具有安全生產意識和特種裝置使用管理相關知識,加強特種裝置使用環節的安全管理工作。
②各裝置使用地點、場所應設定安全警示標誌,嚴格進出人員的管理。凡進入危險場所的其他人員(包括領導檢查、外來參觀、裝置檢測人員),應由公司或部室負責人批准,並在安全管理人員、操作人員等陪同下進入,並嚴格遵守相關規定。裝置使用地點嚴禁吸菸、使用明火、放置雜物等。
③依據《條例》、《特種裝置作業人員監督管理辦法》規定,特種裝置的作業人員和安全管理人員應經特種裝置安全監察部門考核合格後,方可從事相應特種裝置的作業或管理工作。嚴禁安排無證人員操作特種裝置,杜絕違章指揮和違章操作現象。特種裝置操作人員在作業過程中發現裝置事故隱患或者其他不安全因素,應當立即向裝置安全管理人員和部門安全負責人報告。
④各裝置使用部門應當對特種裝置作業人員進行條件稽核,保證作業人員的文化程度、身體條件等符合有關安全技術規範的要求;進行特種裝置安全教育和培訓,保證特種裝置作業人員具備必要的特種裝置安全作業知識。培訓應做出記錄。特種裝置作業人員的資格證書到期前三個月,應提出複審申請,複審不合格人員不得繼續從事特種裝置的作業。
⑤特種裝置作業人員應當嚴格執行特種裝置的操作規程(操作規程可根據法規、規範、標準要求,以及裝置使用說明書、執行工作原理、安全操作要求、注意事項等內容制定)和有關的安全規章制度。
裝置執行前,做好各項執行前的檢查工作,包括。電源電壓、溫度、壓力、安全防護裝置以及現場操作環境等。發現異常應及時處理,嚴禁不經檢查強行執行裝置。
裝置執行時,按規定進行現場監視或巡視,並認真填寫執行記錄;按要求檢查裝置執行狀況以及進行必要的檢測;根據經濟實用的工作原則,調整裝置處於最佳工況,降低裝置的能源消耗。
當裝置發生故障時,應立即停止執行,同時啟動備用裝置。若沒有備用裝置時,則應立即上報主管領導,並盡xx除故障或搶修,保證正常經營工作。嚴禁裝置在故障狀態下執行。
因裝置安全防護裝置動作,造成裝置停止執行時,應根據故障顯示進行相應的故障處理。一時難以處理的,應在上報領導的同時,xx專業技術人員對故障進行排查,並根據排查結果,搶修故障裝置。禁止在故障原因不清的情況下強行執行。當裝置發生緊急情況可能危及人身安全時,操作人員應在採取必要的控制措施後,立即撤離操作現場,防止發生人員傷亡。
5、特種裝置的維護保養制度。特種裝置的維護、保養必須由有資質的單位或有特種作業操作證的人員進行。各使用部門應加強特種裝置的維護保養工作,對特種裝置的安全附件、安全保護裝置、測量調控裝置及相關儀器儀表進行定期檢修,填寫檢修記錄,並按規定時間對安全附件進行校驗,校驗合格證應當置於或者附著於該安全附件的顯著位置,並送交安全技術部門備案。
6、特種裝置安全技術性能定期檢驗制度。在用特種裝置實行安全技術性能定期檢驗制度。對特種裝置進行定期檢驗,是確保安全使用的必要手段。所有特種裝置在執行中,因各種原因會產生一些缺陷,或原有允許的缺陷逐步擴大,產生事故隱患。透過定期檢驗可以及時發現缺陷,以便能夠得到及時處理,消除事故隱患。裝置使用部門應按照特種裝置安全技術規範的定期檢驗要求,在安全檢驗合格有效期滿前xx天,向公司、向相應特種裝置檢驗檢測機構提出定期檢驗要求。裝置使用部門應予以積極地配合、協助檢驗檢測機構做好檢驗工作。未經定期檢驗或檢驗不合格的特種裝置,不得繼續使用。根據特種裝置檢驗結論,各使用部門做好裝置及安全附件的維修、維護工作,以保證特種裝置的安全狀況等級和使用要求。對裝置進行的安全檢驗檢測報告以及整改記錄,應建立檔案記錄留存。
7、特種裝置安全檢查制度。各責任部室根據裝置使用情況,定期(至少每月進行一次)xx安全檢查和巡視,發現問題或異常情況應立即處理;情況緊急時,可以決定停止使用特種裝置並及時報告安全管理部門,並做出記錄。公司安全技術部將採取定期檢查和不定期抽查的方式,對各特種裝置使用部門的安全生產管理情況進行檢查,並將檢查結果以書面形式反饋給使用部門。
8、特種裝置報廢制度
標準或者技術規程有壽命期限要求的特種裝置或者零部件,或者特種裝置存在嚴重事故隱患,無改造、維修價值,應當按照相應要求予以報廢處理。特種裝置進行報廢處理後,使用部室必須到負責該特種設備註冊登記的特種裝置安全監察管理部門辦理登出手續。
9、其他
裝置大修、改造、移動、報廢、更新及拆除應嚴格執行國家有關規定,按公司內部流程逐級審批,並向特種裝置安全監察部門辦理相應手續。嚴禁擅自大修、改造、移動、報廢、更新及拆除未經批准或不符合國家規定的裝置,一經發現除給予嚴肅處理外,責任人還應承擔由此而造成的事故責任。
特殊工種人員安全管理制度11
1.目的
確保特種裝置的安全使用及對特種作業人員的管理,保障人身和財產安全。
2.範圍
適用於對特種裝置購買、使用、維修、保養、報廢管理及對特種作業人員適應崗位要求。
3.內容
3.1特種裝置包括鍋爐、起重機械、壓力容器、壓力管道、氣瓶等。
3.2企業所購買及使用的特種裝置必須符合國家有關特種裝置的法律法規、強制性標準及技術規程的要求,必須帶有相應的隨機證明檔案。
3.3特種裝置的安裝、大修、改造單位必須具備省級特種裝置安全監察機構或者其授權的特種裝置安全監察機構頒發的資格證書。
3.4安裝、大修、改造特種裝置前,必須持施工方案等相關資料到所在地區的地、市級特種裝置安全監察機構備案。
3.5安裝、大修、改造後特種裝置的質量和安全技術性能,經施工單位自檢合格後,向規定的特種裝置檢測檢驗機構提出驗收檢驗申請,並由特種裝置檢測檢驗的機構出具檢測檢驗報告,頒發特種裝置安全檢驗合格標誌後方可投入使用。
3.6安裝、大修、改造的特種裝置驗收合格後,負責該專案的施工單位必須將施工的技術檔案和資料等轉交與發包方,存入特種裝置的技術檔案。
3.7嚴格執行特種裝置年檢、月檢、日檢等常規檢查制度,經檢查發現有異常情況時,必須及時處理,嚴禁帶故障執行。檢查應當做詳細記錄,並存檔備案。
3.8按期向使用特種裝置所在地的檢測檢驗機構申請定期檢驗,及時更換安全檢驗合格標誌。安全檢驗合格標誌超過有效期的特種裝置不得使用。
3.9標準或者技術規程有壽命期限要求的特種裝置或者零部件,應當按照相應要求予以報廢處理。特種裝置進行報廢處理後,使用單位應當向負責該特種設備註冊登記的特種裝置安全監察機構報告。
3.10特種裝置一旦發生事故,使用單位必須採取緊急求援措施防止災害擴大,並按照有關規定及時向當地特種裝置安全監察機構及有關部門報告。
3.11特種作業人員(電工、鍋爐工、焊接工、水處理工、起重工、機動車輛駕駛人員)必須進行安全生產、安全技術的專業培訓,經考試考核合格後,持特種作業管理部門頒發的操作證後,方準上崗。引進裝置操作人員必須進行專門培訓,考核合格後方準上崗。
4.引用檔案
4.1《特種裝置安全監察條例》
5.記錄
5.1《特種裝置檢測報告》
特殊工種人員安全管理制度12
為加強特種裝置的安全管理,防止和減少事故,保障職工的生命和財產安全,提高企業管理水平,特制定本制度。
1.本制度所指特種裝置包括鍋爐、壓力容器(含氣瓶)、壓力管道、起重機械、廠內車輛等。
2.礦所用使用特種裝置的單位應嚴格執行特種裝置安全監察條例和有關安全生產的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保證特種裝置的安全使用。
3.特種裝置使用單位應建立特種裝置安全技術檔案,並安排專人負責。
4.特種裝置使用單位應對在用特種裝置進行經常性日常維護保養,並定期進行自檢,做好記錄。
5.特種裝置使用單位應當按照安全技術規範的定期檢驗要求,在安全檢驗合格有效期屆滿前1個月,向特種裝置檢測機構提出定期檢驗要求,並做好驗定前準備工作。
6.特種裝置出現故障或者發生異常情況,使用單位應對其進行全面檢查,消除事故隱患後,方可重新投入使用。
7.礦特種裝置管理單位,制定特種裝置的事故應急措施和救援預案。
8.特種裝置使用單位應對特種裝置作業人員進行安全教育和培訓,保證特種裝置作業人員具備必要的特種裝置安全作業知識。
9.特種作業人員應持證上崗,作業中應當嚴格執行特種裝置的操作規程和有關的安全規章制度。
10.特種裝置的新增、選型、購置必須經礦有關單位嚴格稽核、逐級審批,方可採購。特種裝置應及時註冊、驗收、辦證。
11.機電科不定期對各使用單位進行檢查,對查出的隱患和問題及時下達整改單。
12.各使用單位應根據使用的特種裝置編制崗位責任制和操作規程,並報管理部門審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