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務派遣人員管理制度

勞務派遣人員管理制度

  在當下社會,人們運用到制度的場合不斷增多,制度具有使我們知道,應該做什麼,不應該做什麼,懲惡揚善、維護公平的作用。到底應如何擬定製度呢?下面是小編整理的勞務派遣人員管理制度,歡迎閱讀與收藏。

勞務派遣人員管理制度1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了增強公司依法管理的規範性和員工遵紀守法的自覺性,給用工單位提供優質、高效的人力資源專業服務,維護用工單位、勞務派遣員工和*****(以下簡稱“公司”)三方利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等相關法律法規,結合公司實際情況,特制定本管理制度。

  第二條勞務派遣人員是指與公司訂勞動合同被派往用工單位工作的勞動者,上述被派遣的勞動者特指用工單位臨時性、輔助性或者替代性的工作崗位上的勞動者。用工單位應當嚴格控制勞務派遣用工數量,不得超過其用工總量的一定比例,具體比例依據國務院勞動行政部門規定

  第三條勞務派遣人員應如實向公司提供身份證明、學歷證明、工作經歷證明、婚姻證明、子女證明、近期體檢報告以及親筆填寫準確的個人資料。個人資料如有變更,應及時通知公司。因個人資料失實引起的一切後果均由當事人承擔。

  第四條勞務派遣人員在派遣期間應遵守國家法律、法規,遵守本公司依法制訂的規章制度,忠於職守,誠實可靠,服從公司及用工單位的管理,積極完成用工單位分配的各項任務。

  第二章勞動合同及試用期

  第五條由公司與勞務派遣人員簽訂勞動合同,勞動合同期限不低於年。試用期限按照《勞動合同法》第19條執行。

  第六條經用工單位要求,勞務派遣人員與公司勞動合同期滿需要續簽勞動合同時,須經本公司與勞務派遣人員協商確定。

  第七條勞務派遣人員與公司勞動合同的履行、變更、解除或終止、經濟補償金的支付等依據《勞動合同法》執行。

  第八條勞務派遣人員辭職或被公司解聘,應按規定辦理檔案、辦公、財物、技術資料的清理交接工作,並有義務保守本公司及用工單位的商業秘密。如勞務派遣人員疏忽丟失或蓄意損壞,應予以賠償。

  第三章勞務派遣人員的勞動規定

  第九條勞務派遣人員上崗前應學習、瞭解本公司及用工單位依法制定的各項規章制度,遵守用工單位的勞動紀律與相關規定。

  第十條派遣期間,公司或用工單位可根據工作需要,以及被派遣勞務人員的技能,可調整其工作崗位。

  第十一條用工單位應根據工作崗位性質對派遣勞務人員進行生產技術和安全教育培訓,並按有關政策規定為勞務派遣人員提供相關的勞動保護用品和負責現場的安全管理。

  第十二條派遣人員在派遣期間發生工傷的,用工單位應在事發24小時內通知公司,並及時將受傷的派遣人員送往醫院治療。需要墊付醫療費用的,可由用工單位墊付。派遣人員的工傷認定申請和

  傷殘等級鑑定申請由用人單位負責(鑑定費由用人單位承擔)。派遣人員的工傷待遇除由社會保險基金賠償金額外,不足的部分由用工單位承擔。派遣人員工傷醫療期間及確認為喪失或部分喪失勞動能力的,用人單位與用工單位應主動協作,共同按照國家有關政策規定和用工單位內部規章制度妥善處理。

  第十三條勞務派遣人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工單位有權隨時將該勞務派遣人員退回公司,由公司進行二次派遣或為其辦理解除或者終止勞動關係手續:

  1、試用期間被證明不符合錄用條件的;

  2、嚴重違反用工單位的規章制度的;

  3、失職、營私舞弊,給用工單位利益造成損害的;

  4、勞務派遣人員同時與其他用工單位建立勞動關係的;

  5、隱瞞個人真實情況,導致公司與用工單位的相關用工資訊錯誤的;

  6、被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的';

  第十四條勞務派遣人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工單位可提前三十天以書面的形式通知勞務派遣人員及公司,將勞務派遣人員退回公司,由公司為其進行二次派遣或辦理解除或者終止勞動關係手續。

  1、勞務派遣人員患病或者非因工負傷,在規定的醫療期滿後不能從事原工作,也不能從事由用工單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2、勞務派遣人員不能勝任工作,經培訓或者經用工單位調整工作崗位,仍不能勝任工作的;

  3、派遣協議訂立時所依據的客觀情況發生重大變化,致使原派遣協議無法履行,經當事人(三方)協商不能就變更派遣協議和勞動合同內容達成協議的;

  4、用工單位因生產經營組織發生變更或因業務流程再造,依法裁減人員的;

  5、日常工作檢查三次未履行工作職責或年度考核不及格的;或無故連續曠工三天(含)以上的;

  6、勞務派遣人員勞務派遣期滿的;

  7、相關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第四章勞務派遣人員的工作時間

  第十五條勞務派遣人員每月工作日按法定規定執行。

  第十六條用工單位可根據各崗位工作職責要求適當調整勞務派遣人員的工作時間;勞務派遣人員應在規定的工作時間內完成相應的工作任務;確需加班應經用工單位職能管理部門負責人同意並經勞務派遣人員同意後方可加班;如遇加班本單位應當安排勞務派遣人員調休,無法安排調休的,按照勞動法的規定支付加班報酬。加班報酬的支付方式與其工資的支付方式相同。

  第五章勞務派遣人員的工資、保險和福利

  第十七條勞務派遣人員工資由公司根據《員工薪酬管理制度》等相關規定和用工單位的崗位要素進行合理核算,支付標準不低於當地(滕州市)城鎮職工最低工資標準。

  勞務派遣人員在醫療期內的工資標準以及女性人員在孕期、產期、哺乳期內的工資標準按照政府相關法律法規及參照公司工資支付有關規定執行。

  第十八條公司為勞務派遣人員繳納基本養老、基本醫療、工傷、生育、失業等五種社會保險。社會保險繳費基數的確定和勞務派遣人員工傷事故處理和工傷保險待遇支付依據相關法律法規執行。

  第十九條勞務派遣人員工資,由公司按照上月考勤情況核算支付,工資的發放時間為當月的十五日,如遇節假日可以順延。

  第二十條勞務派遣人員的工資、加班費、社會保險費等,由用工單位以勞務費的形式轉帳給公司指定帳戶,由公司人力資源部負責工資發放、社會保險費繳納、個人所得稅代扣代繳等。

  第六章勞務派遣人員的假期

  第二十一條勞務派遣人員的法定假期的休假及待遇依據相關法律規定執行,享有帶薪年休假的權利。

  第二十二條勞務派遣人員在用工單位工作期間的休息休假按照國家和用工單位的有關規定執行。

  第七章考勤制度

  第二十三條勞務派遣人員的日常管理及考勤工作由用工單位實施,用工單位應於每月5日前將勞務派遣人員的上月出勤情況報送公司人資管理中心。

  第二十四條對勞務派遣人員的考勤內容包括:出勤、病事假、遲到、早退、曠工等專案。

  第二十五條勞務派遣人員應嚴格執行用工單位的考勤制度,按時到崗完成相關工作任務。

  第二十六條勞務派遣人員違反用工單位考勤制度的,用工單位將參照用工單位規章制度予以處理。

  第八章附則

  第二十七條以上各項規定如與公司管理規定不符的,按照公司的規定執行。

  第二十八條本管理規定適用公司內全體勞務派遣人員。

  第二十九條本管理規定自20xx年3月開始執行。

勞務派遣人員管理制度2

  總則

  第一條為了增強公司依法管理的規範性和派遣員工遵紀守法的自覺性,給用工單位提供優質、高效的人力資源專業服務,維護用工單位、派遣員工和公司三方利益,根據《勞動法》、《勞動合同法》、《勞動合同法實施條例》等國家及我省相關法律法規規定,結合公司實際,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本規定適用於與公司簽訂了勞動合同或聘用(勞務)協議的派遣員工。

  第三條公司、用工單位和派遣員工必須遵守國家法律、法規,遵守勞動合同和勞務派遣協議的約定。派遣員工應遵守公司及用工單位的勞動紀律和各項規章制度,認真履行工作職責。

  第四條處理違紀派遣員工,堅持“教育為主,處罰為輔,積極疏導”原則,實事求是,依法依規處理。

  招聘方式

  第五條一般情況下,用工單位自行負責招聘及面試,確定符合條件派遣員工後,向公司提交派遣員工名單,由公司辦理派遣員工勞動合同簽訂、繳納社保等相關手續。

  第六條如用工單位需要,可書面委託公司進行招聘,原則上用工單位須派人參加面試,面試合格,由用工單位確定錄用派遣員工名單,公司辦理派遣員工勞動合同簽訂、繳納社保等相關手續。

  第七條如用工單位全權委託公司進行派遣員工招聘,將參照第六條的辦法執行,並另外支付相應的招聘服務費用。

  勞動合同

  第八條派遣員工與公司簽訂勞動合同應經用工單位確認,用工單位應遵守《勞務派遣合作協議》約定,告知派遣員工與公司建立勞動合同關係,簽訂勞動合同,實行勞務派遣用工形式。

  第九條簽訂或續訂勞動合同時,用工單位應開具《簽訂/續訂勞動合同通知函》給派遣員工,派遣員工持《簽訂/續訂勞動合同通知函》於5個工作日內到公司前臺辦理簽訂手續。

  第十條用工單位與派遣員工協商一致,可以對勞動合同內容進行變更。變更勞動合同時,用工單位應開具《變更勞動合同通知函》給派遣員工,派遣員工持《變更勞動合同通知函》於5個工作日內直接到公司辦理勞動合同變更手續。

  第十一條經用工單位與派遣員工雙方協商一致,可以解除勞動合同。勞動合同的解除條件、程式,按照法律法規規定以及派遣員工與公司簽訂的《勞動合同》約定執行。

  第十二條勞動合同終止的法定條件出現時,派遣員工與公司簽訂的勞動合同依法終止。

  日常管理和勞動紀律

  第十三條公司進行勞務派遣,應簽訂勞務派遣協議。協議中應明確勞務期限、勞務收入、工傷事故處理及雙方的權利、義務、責任。

  第十四條公司應與被派遣員工在發生實際用工情況的同時簽訂勞動合同,明確合同期限、工作內容和工作地點、工作時間和休息休假、勞動報酬、社會保險、勞動保護等相關內容。

  第十五條若派遣員工不適應工作,應在試用期結束前以書面的形式向公司提出解除勞動合同申請,公司在15個工作日內給予答覆,並辦理相關手續,公司不承擔任何經濟法律責任,不給予任何經濟或者民事賠償。

  第十六條派遣員工在用工單位工作期間,必須遵守國家和省市有關勞動法法律法規規定及用工單位依法制定的各項規章制度,服從用工單位的指揮、管理和排程。

  第十七條用工單位負責派遣員工上崗前培訓和入職安全教育培訓,經用工單位考核合格並取得上崗資格後正式上崗。

  第十八條用工單位應依法保障派遣員工職業安全衛生權益,執行國家和省有關職業安全和勞動保護規程及標準,配備安全生產和職業病防護設施,並向派遣員工告知勞動安全、職業危害事項,發放符合要求的勞動保護用品,保護派遣員工在生產、工作中的安全和健康,並定期為派遣員工進行健康檢查。

  第十九派遣員工享有用工單位按國家規定的福利、學習、休息休假等待遇和民主政治的評先評優等權利,但不享受公司任何福利待遇。

  第二十條被派遣員工因病造成無法正常工作時,按照國家相關法律、法規的規定進行依法處理。

  第二十一條被派遣員工不得以任何理由讓他人代替本人上崗。若發現代崗行為,公司即以嚴重違反規章制度與被派遣員工解除勞動合同,並不承擔任何民事賠償。另外,代崗人在代崗期間出現一切責任事故全部由被代崗人員承擔。

  第二十二條派遣員工不符合用工單位的崗位,或者是上崗員工嚴重違反用工單位的規章制度或者違規操作,由公司核實相關情況。若情況屬實,可對派遣員工進行處理。

  第二十三條派遣員工在社會上出現刑事案件,所有責任由派遣員工自行承擔,公司不承擔任何法律和經濟責任。

  培訓考核

  第二十四條用工單位根據各崗位的需要,需對派遣員工進行有針對性的相關業務培訓。

  第二十五條用工單位應根據被派遣員工在單位的實際情況制定相關考核標準及考核辦法。

  第二十六條用工單位為派遣員工提供專項培訓費用,對其進行專業技術培訓的,可與派遣員工訂立協議,約定服務期,有關權利與義務及違約責任按法律法規和協議約定執行。

  第二十七條用工單位可與負有競業限制或保密義務的派遣員工簽訂保密協議,有關競業限制內容、賠償、違約責任按有關法律法規及協議約定條款執行。

  勞動報酬

  第二十八條派遣員工的勞務費(工資)及其他福利待遇,由用工單位確定(月薪不得低於政府規定的當地最低標準)。被派遣員工工資由本公司按照用工單位提供的業績考核情況登記表(或工資表)為被派遣員工支付。

  第二十九條派遣員工工資的支付辦法:根據《勞務派遣協議》的規定,用工方按月考核派遣員工工作,確定派遣員工應發放的工資總額,我公司扣除代繳的派遣員工本人應交的各類社保、住房公積金後,確定實發金額,並及時發給派遣員工本人。

  派遣員工如果對所發工資有異議,可當面或電話,向公司業務部提出申請,公司必須及時答覆。如有錯誤,經與用工單位核實後,調整到下個月內進行結算。被派遣員工不得以此為由,故意遲到早退或者煽動其他被派遣人員,或者曠工。否則,按照國家的相關法律規定進行處理,情節嚴重者予以解除勞動合同。

  社會保險

  第三十條派遣員工如有生育、工傷和醫療等情況發生,應及時通知並提供相關材料給用工單位,由用工單位統一轉交本公司辦理相關手續,按照國家相關法律法規享受待遇。

  第三十一條社會保險的費率如有變動,按國家和當地政府有關法律、法規執行。

  第三十二條派遣員工在用工單位工作期間患職業病,依照國家和我省有關職業病防治規定以及法律文書所載明的由單位承擔部分由用工單位承擔,用工單位承擔的費用及時轉帳到我公司指定賬戶後,由我公司負責發放給派遣員工。

  第三十三條派遣員工不享有我公司的福利待遇,其福利待遇按用工單位的依法制定的有關規定執行。

  工作時間和休息休假

  第三十四條派遣員工在用工單位的工作期間,執行用工單位依法制定的工時工作制度。

  第三十五條派遣員工因崗位變動後,按用工單位新崗位的工時工作制度執行。

  第三十六條實行標準工時工作制度的,用工單位安排派遣員工延長工作的時間,應按《勞動法》及《勞動合同法》的相關規定執行。第三十七條派遣員工休息休假按用工單位依法制定的有關規定執行。

  附則

  第三十八條其他未盡事宜,將另行規定。

  第三十九條本管理制度自下發之日起實施。

  第四十條本管理制度最終解釋權歸××××××××有限責任公司。

勞務派遣人員管理制度3

  為規範本公司勞務派遣操作,按照國家相關法律及蘇州市勞務派遣相關細則,新的勞務派遣細則要求與用工單位必須簽訂有限勞務派遣合同,明確雙方的權利與義務,要求用工單位依法繳納社會保險,合法用工,切實保障員工的切實利益,因此根據本單位實際情況,特制定如下管理制度:

  一、用工企業派遣合同簽訂:

  1、按照當地派遣法規定與用工單位簽訂相應派遣協議,明確派遣人數、工作地點、工作崗位、薪酬福利、用工時間、社會保險、職業病及工傷處理、勞動保護條件、費用及支付時間、雙方的權利與義務、協議解除條件等。

  2、做好與用工單位合同的存檔工作。

  二、人員的輸送:

  1、按照國家勞動法及勞務派遣發的要求,積極及時為用工企業組織符合條件的人員,不得輸送未滿16週歲的童工,不得輸送孕期女職工,避免相應勞動糾紛。

  2、儘量不組織輸送大批次  三、派遣工勞動合同

  1、員工自入職起一個月內,依法為每位員工簽訂兩年的勞務派遣合同,可以約定不超過2個月的試用期,收集員工相關資料(個人資料、身份證影印件、學歷證、照片、聯絡電話等),做好合同登記,建立員工資訊檔案。

  2、明確派遣工的工作單位、工作崗位與地區,明確與員工的權利與義務;

  3、明確合同解除方法及違約責任;

  4、員工合同簽訂後及時辦理勞動合同用工手續。

  四、勞動報酬

  1、明確員工的勞動報酬(同工同酬,派遣員工享有和該單位員工相同福利待遇,最低工資不得低於當地最低工資),明確派遣工按計時工資制或者計件工資制結算工資。

  2、明確公司的薪酬制度、工資發放時間、福利制度、就餐住宿等要求。

  3、員工薪水須按時足額髮放,不得無故拖欠或剋扣,必須以貨幣形式發放,不得以實物替代。

  五、社會保險

  1、積極宣傳當地的社會保險法,讓派遣工真正和正式員工享有同等福利待遇,做到老有保障。

  2、按照當地社保繳納規定依法為每位員工繳納社會保險,個人部分依法代扣代繳。

  3、發生工傷或患職業病時及時進行救治,並按規定進行工傷認定及勞動能力鑑定,履行相關義務。

  六、工作時間

  1、每位員工工作時間每週為40小時,具體工作時間按用工單位執行;

  2、用工單位安排加班加點的,按國家相關規定支付加班工資或安排調休。

  3、每週每月加班時間須控制在國家法規允許範圍內。

  七、休息休假

  1、員工依法享有各類有薪假期(病假、年假、產假、探親假、工傷假等),做到員工勞逸結合,切實保證員工的合法權益。

  2、切實保障員工每週有一天休息,不得長時間高強度工作。

  八、勞動紀律

  1、切實遵守用工單位的勞動紀律,按時上下班,遵守用工企業打卡出勤制度。

  2、服從用工單位工作安排,不得頂撞上級領導,遇事向用工單位直接領導溝通或和勞務派遣公司駐廠人事(相關負責人)聯絡。

  3、有事休假按規定辦理請假手續。

  九、離職手續辦理

  1、員工因故需要離職,須按合同規定試用期內的提前一週,合同期內的提前一月提出書面離職申請,獲得用工單位批准後,報備人力資源公司,並辦理相關離職手續,交還單位領用的物品,清算清公司的借款等。

  2、用工企業離職手續辦理完畢後,憑離職單影印件至人力資源公司辦理離職手續,結算工資等費用。

  3、員工離職手續辦理完畢後一週內,由人力資源公司及時為其辦理社保轉移及合同解除手續。開具勞動合同解除證明書。

  十、其他

  1、勞務派遣須符合”三性原則”,臨時崗位不得超過半年,替代性崗位為因產病假原因出現的崗位,輔助性崗位為單位主營業務提供服務的工作崗位,具體要有企業、員工或工會集體確認。

  2、嚴格控制勞務派遣用工數量,在輔助性崗位使用的被派遣勞動者數量不得超過用工單位用工總量的10%。

  3、建立用工臺賬,有每個企業的人員資料、合同簽訂情況表。

  4、完善資訊網路系統,賬目清晰,資料真實完整、各類工資性帳表須儲存2年以上。

  5、建立完善的財務制度,依法納稅。

  6、規範管理,合法經營、有序管理。

  7、虛心接受勞動管理部門的監督管理與工作指導,參加各類勞動法規培訓工作,提升公司管理人員的業務水平,提高公司的運營能力與服務品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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