倉庫的物資管理制度(通用6篇)

倉庫的物資管理制度(通用6篇)

  在充滿活力,日益開放的今天,需要使用制度的場合越來越多,制度是在一定歷史條件下形成的法令、禮俗等規範。那麼制度怎麼擬定才能發揮它最大的作用呢?下面是小編為大家收集的倉庫的物資管理制度(通用6篇),供大家參考借鑑,希望可以幫助到有需要的朋友。

  倉庫的物資管理制度1

  一、認真貫徹執行國家的經濟政策和各項規章制度,遵守財經紀律,任何人不能以權謀私,假公濟私,損害集體利益。

  二、加強計劃管理,常用物品建立保障需求的庫存數,日常庫存外物資採購須由院領導批准,方可採購。庫存物資應根據現庫房額及發展所需來制定限額,既保證全院供應工作,又防止物資積壓。

  三、一切物資入庫時,必須在二個工作日內辦理驗收入庫手續。入庫前,必須檢驗物資數量、質量、規格、型號、合格後方可入庫。辦理入庫的物資裝置、說明書資料不齊全或質量、數量、規格不符時,不得入庫,由採購人員負責與供貨單位聯絡處理。

  四、倉庫管理要做到三清、兩齊、四號定位和九不,即①三清:規格清、材質清、數量清;②兩齊:庫容整齊、擺放整齊;③四號定位:按物類或裝置的庫號、架號、格號、位號存放;④九不:不鏽、不潮、不凍、不腐、不黴、不變質、不壞、不漏、不爆。

  五、定期編制總務倉庫與總務物資庫存情況報表:月、季報倉庫的賬、卡。一切報表應符合規定,賬物相符,並按規定產品目錄順序排列好臺賬。報表要準確,並與財務相符。

  六、物資發放須按計劃執行,並且有一定批准手續,不符合手續的不得發放,並儲存好原始憑證。

  七、各科室使用的一切物資要有專人領取和專人管理,嚴格物資領用制度,專項物資領用必須辦理審批手續,物資出入要有一定手續證明。

  倉庫的物資管理制度2

  1、嚴格執行防火安全制度,保管員應經常進行安全自查。

  2、熟悉和掌握貯存物資的性質。根據不同性質分類存放、堆放整齊,化學危險品要專庫存放,嚴禁混放。

  3、倉庫區域內嚴禁煙火和使用電熱器具,不準無關人員進入庫房。

  4、物資堆放要符合“五距”,並留有消防通道。

  5、倉庫內經常保持整潔,庫內及其周圍的包裝紙箱、木板條和雜草等易燃物要及時清除。

  6、倉庫內使用符合安全規定的燈具,並經常檢查電器裝置、線路,防止老鼠等動物進入。

  7、工作結束時應檢查門窗關鎖情況並切斷電源。

  8、熟練掌握防火、滅火知識及滅火器材的使用方法。

  倉庫的物資管理制度3

  為加強公司物資倉庫防火安全的管理,根據公安部《倉庫防火安全管理規劃》制定本管理制度:

  1、倉庫消防安全必須貫徹“預防為主,防消結合”的方針,實行誰主管誰負責的原則。物資倉庫的防火安全由本單位物資部門負責人負責。

  2、物資倉庫保管員應當熟悉儲存物品的分類性質、保管業務和防火安全制度,掌握消防器材的操作使用和維修保養方法,做好本崗位防火工作。

  3、對倉庫保管員應當進行倉儲業務和消防知識的培訓,新職工須經考試合格方可上崗作業。

  4、物資倉庫應嚴格執行夜間值班、巡邏制度,定期進行防火檢查,消除火災隱患。

  5、物資倉庫電氣裝置必須符合國家現行規定,應採取相應的隔熱、散熱措施。

  6、倉庫內不準放置移動式照明燈具,照明燈具垂直下方禁放物品,且與儲存物品水平距離不小於50釐米。

  7、庫房內禁用電爐、電烙鐵、電熨斗等電熱器和電視機、電冰箱等家用電器以及禁用明火。

  8、易燃易爆危險品必須分割槽存放,嚴格執行其特殊管理規定。

  9、物資倉庫應當設定醒目的防火標誌,對消防器材應當設定在明顯和便於取用的地方,並經常檢查,保持完整好用。

  10、此制度的執行將嚴格按照企業內部管理規定實行獎懲,對觸犯刑律的由司法機關追究刑事責任。

  倉庫的物資管理制度4

  一、倉庫的保管員為防火負責人,全面負責倉庫的消防安全管理工作。

  二、物品入庫前必須檢查確定無火種等隱患後方准入庫。

  三、不準設定移動式照明燈具,離開時必須關掉電源,不準架設臨時線路。

  四、倉庫應當設定醒目的防火標誌,禁止帶入火種。

  五、倉庫內禁止吸菸、使用明火。庫外動火作業時,必須經過有關部門的同意。

  六、倉庫配置相應的消防設施和滅火器材。消防器材必須設定在顯眼和便於取用的地點,附近不得堆放物品和雜物,並確保任何時候都完好、有效。

  七、庫區的消防通道和安全出口等嚴禁堆放物品。

  八、一旦發生火災時,要及時報告,同時立即組織人員撲救,並打火警電話119報警,事後協助查明原因,提出處理意見。

  倉庫的物資管理制度5

  一、物資倉庫重地嚴禁煙火,庫內嚴禁吸菸,每個員工都必須瞭解倉庫防火安全管理制度,遵守消防安全條例,熟悉消防措施,參入消防用具的使用訓練及演習,對消防設施用具要定期檢查妥善保管,過期的應及時更換。

  二、庫房內不準使用碘鎢燈、日光燈、電爐子等電器裝置,燈頭與物品要保持安全距離,時常對電器裝置和線路進行絕緣測試,防止短路打光發生火災。

  三、倉庫保管員下班時要隨時拉掉電閘,關好門窗,封好門鎖,值班人員按時到位。

  四、物資搬、裝、卸、吊、擺、碼要採取安全措施,使用合格的保護工具,杜絕違章操作,保證人員安全。保證物資不受損失,對標誌向上的物資不準倒放,裝卸時必須輕搬輕放,防止碰撞、震動和倒置,擺碼時注意平穩,下墊牢固整齊。

  五、卸運油類時,要按規程操作,防止油桶與水泥面路碰撞起火。

  六、倉庫門衛要做到晝夜24小時值班,嚴禁外來車輛通行和閒人免入,時常對倉庫進行巡查,發現隱範及時彙報進行處理。

  七、倉庫內應配備足過的消防器材。

  倉庫的物資管理制度6

  第一章倉庫建築

  第一條新建、改建和擴建的倉庫建築設計,應符合《建築設計防火規範》的規定,並經公安消防監督機關稽核和驗收。

  第二條倉庫、貨場、生活區、維修工房必須分開佈置。

  第三條易燃和可燃物品的露天堆垛與煙囪、明火作業場所、架空電力線等的安全距離應當符合《建築設計防火規範》的規定。

  第四條儲存易燃物品倉庫地面,應當採用符合《建築設計防火規範》規定的`材料。

  第五條庫區的加工間和倉庫管理員辦公室應當單獨修建或用防火牆與倉庫隔開。

  第六條倉庫區域內應當按《建築設計防火規範》有關規定,設定消防車通道。

  第七條儲存易燃和可燃物品的倉庫、貨場應當根據防雷的需要,裝置避雷裝置,並請有資質的管理部門監測合格後,方可投入施用。

  第二章儲存管理

  第一條倉庫內物品儲存要分類、分堆,堆垛與堆垛之間應當留出必要的通道,主要通道的寬度一般不應少於兩米,根據庫存物品的不同性質、類別確定垛距、牆距、梁距。儲存量不得超過規定的儲存限額。

  第二條露天存放物品應當分類、分堆,易燃和可燃物品堆場與建築物的防火間距應當符合《建築設計和消防防火規範》有關規定。

  第三條能自燃的物品、化學易燃品與一般物品以及性質互相牴觸和滅火方法不同的物品,必須分庫儲存,並標明儲存物品的名稱、性質和滅火方法。

  第四條能自燃的物品、化學易燃品的堆垛應當佈置在溫度較低、通風良好的場所,並應當有專人定時測溫。

  第五條遇水容易發生燃燒、爆炸的化學易燃物品,不得存放在潮溼和容易積水的地點。

  第六條受陽光照射容易燃燒、爆炸的化學易燃物品,不得露天存放。

  第七條閃點在四十五度以下的桶裝易燃液體不準露天存放,在炎熱季節必須採取降溫措施。

  第八條化學易燃品的包裝容器應當牢固、密封,發現破損、殘缺、變形和物品變質、分解等情況時,應當立即進行安全處理。

  第九條易燃、可燃物品在入庫前,應當有專人負責檢查,檢查符合要求方准入庫或歸垛。

  第十條儲存易燃和可燃物品倉庫、露天堆垛、罐區,不準進行分裝、試驗、封焊,動用明火等可能引起火災的作業,如因特殊需要這些作業時,事先須經安環部和分管領導批准,並採取安全措施,由安環部派信進行現場監護,備好充足的滅火器材,作業結束,須切實查明未留火種後方可離開。

  第十一條儲存易燃和可燃物品的倉庫管理員,在日常的管理工作中,應穿棉布工作服,防止工作人員,穿易產生靜電的化纖工作服進入工作現場。

  第十二條倉庫內不準設辦公室、休息室,不準住人,不準用可燃材料搭建隔層。

  第十三條在倉庫或露天堆垛的防火間距內,不準堆放可燃物品和其它雜物。

  第十四條庫區和倉庫內要經常保持整潔。對散落的易燃、可燃物品和庫區的雜草應當及時清除。用過的油棉紗、油抹布、沾油的工作服、手套等用品,必須放在庫外的安全地點,妥善保管或及時處理。

  第十五條倉庫院內,倉庫,嚴禁吸菸。油庫、炸藥庫院內,嚴禁開手機和帶靜電物品進入庫區。

  第十六條認真做好三防工作,即人防、物防、技防。充分發揮技防監視器的作用。並認真做好維護保養工作。

  第三章裝運管理

  第一條裝卸化學易燃物品,必須輕拿輕放,嚴防震動、撞擊、重壓、摩擦和倒置。不準使用能產生火花的工具,不準穿帶釘子的鞋,並應當在可能產生靜電的裝置上安裝可靠的接地裝置。

  第二條進入易燃、可燃物品庫區的機動車輛,必須戴防火罩,並不準進入倉庫。

  第三條運輸易燃、可燃物品的車輛,一般應當將物品用苫布苫蓋嚴密,隨車人員不準在車上吸菸。

  第四條對散落、滲漏在車輛上的化學易燃物品,必須及時清除乾淨。

  第五條各種機動車輛在裝卸物品時,排氣管的一側不準靠近物品。各種車輛不準在庫區、倉庫內停放和修理。

  第六條倉庫、堆場裝卸作業結束後,應當徹底進行安全檢查。

  第四章電源管理

  第一條倉庫內一般不宜安裝電器裝置,如需要安裝時,應當嚴格按照有關的《電力設計技術規範和消防管理規定》執行。

  第二條儲存化學易燃物品的倉庫,應根據物品的性質,安裝防爆、隔離或密封式的電器照明裝置。

  第三條各類倉庫的電線主線應架設在倉庫外,引進倉庫的電線,必須裝置在金屬或硬質塑膠套管內,電器線路和燈頭安裝在倉庫通道的上方,與物資堆垛保持安全距離,嚴禁在倉庫房頂架電線。

  第四條倉庫內不準使用碘鎢燈、日光燈、電爐子,電熨斗、電烙鐵,交流收音機和電視機等電器裝置,不準用可燃材料做燈罩,不應當使用60瓦以上的燈泡。

  第五條倉庫內不準架設臨時電線,庫區如需架設臨時電線,必須經安環科和公司領導批准,使用時間不超過半個月,到期及時拆除。

  第六條每個倉庫單獨安裝開關箱,並設在倉庫外,且安裝防雨、防潮等保護設施。

  第七條在庫區及倉庫內使用電器機具時,必須嚴格執行安全操作規程。電線要架設在安全部位,免受物品的撞擊、砸碰和車輪碾壓。

  第八條電器裝置除經常檢查外,每年至少應進行兩次絕緣搖測,發現可能引起打火、短路、發熱和絕緣不良等情況時,必須立即修理或更換。

  第九條禁止使用不合規格的保險裝置,電器裝置和電線不準超過安全負荷。倉庫工作結束時,必須切斷電源。

  第五章火源管理

  第一條庫區內嚴禁吸菸、用火。

  第二條門衛金屬火爐距可燃物不應當小於一點五米。金屬煙囪距可燃牆壁、屋頂不應當小於七十釐米,距可燃屋簷不應小於十釐米,高出屋簷不應小於三十釐米。煙囪穿過可燃牆壁、窗戶時,必須在其周圍用不可燃材料隔開。(公司應沒有火爐)

  第三條不準用易燃液體引火,火爐附近不準堆放木片、刨花、廢紙等可燃物。

  第四條不準靠近火爐烘烤衣物和其他可燃物。燃著的火爐應有人負責管理。

  第五條從爐內取出的熾熱灰燼,必須用水澆滅後倒在指定的安全地點。

  第六章消防設施

  第一條倉庫區域內應當按照《建築設計防火規範》有關規定,設定消防給水設施,保證消防供水。

  第二條倉庫、貨場應根據滅火工作的需要,備有適當種類和數量的消防器材裝置,並佈置在明顯和便於取用的地點。消防器材裝置附近,嚴禁堆放其他物品。

  第三條消防器材裝置應當有專人負責管理,定期檢查維修,保證完整好用。寒冷季節要對消火栓、滅火機等消防裝置採取防凍措施。

  第四條倉庫應當裝設消防通訊、訊號報警裝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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