木材加工廠安全生產應急預案(精選5篇)

木材加工廠安全生產應急預案(精選5篇)

  在平凡的學習、工作、生活中,有時會出現一些意料之外的事件或事故,為了減小事故造成的危害,常常要提前編制一份優秀的應急預案。那要怎麼制定科學的應急預案呢?下面是小編整理的木材加工廠安全生產應急預案(精選5篇),希望對大家有所幫助。

  木材加工廠安全生產應急預案 篇1

  木材加工以木材為原料,主要用機械或化學方法進行的加工,其產品仍保持木材的基本特性。在森林工業中,木材加工業和林產化學加工同為森林採伐運輸的後續工業,是木材資源綜合利用的重要部門。下面給大家分享了木材加工企業的應急預案,一起來看看吧!

  一、編制目的

  為了預防事故發生或事故發生後能夠得到及時、有效的處理,最大限度地控制和減少安全生產事故造成的損失,更好地保障人民群眾生命財產的安全。

  二、編制依據

  根據《安全生產法》《消防法》和有關法規,結合我公司的實際。

  三、企業概況

  基本情況

  地址:

  職工人數: xx人

  主要經營範圍:生產、加工、銷售 :木材加工機械、金屬加工機械、環境汙染防治專用裝置。

  主要產品:自動化單雙貼合生產線、PUR 包覆機、鋼板貼合生產線等

  四、危險性分析

  因本公司有大量的機電裝置、起重機械和易燃易爆的危險化學品,有可能發生火災爆炸事故、機械傷害事故、觸電事故、以及中毒事故等。

  五、適用範圍

  本制度適用於我公司可能發生的一般事故、死亡事故、火災事故以及其它性質特別嚴重的安全事故應急救援工作。

  六、應急組織機構及與職責

  事故應急救援工作實行總經理負責制和分級分部門負責制。

  (一)公司總經理擔任總指揮;副總經理擔任副總指揮;協助總指揮並在總經理不在時代行總指揮職權。

  (二)安全主任擔任現場協調員。各部門負責人擔任指揮機構成員,負責向各自部門傳達指揮機構的各種命令,並帶領所屬人員進行緊急疏散。

  (三)下班、夜班、放假期間應由現場值班負責人擔任總指揮,常住公司保安人員、值班人員組成各行動小組。

  (四)行動小組組成及職責

  行動小組包括:通訊小組、疏散疏導小組、義務消防小組、 緊急搬運小組、緊急救護小組、警戒治安小組。

  1、通訊小組;由行政部門擔任。在應急預案啟動後傳遞來自總指揮、各成員、各行動小組之間的各種資訊、命令;負責外部報警及接警。

  2、疏散疏導小組;由各部門負責人擔任。在啟動緊急疏散命令後負責現場疏散疏導工作,確保疏散路線暢通,確保人員安全快捷的撤離到指定集合地點。清點集合人數並向總指揮報告。

  3、義務消防小組;小組由公司義務消防員擔任。在發生火災時負責撲滅初期火災。此小組由公司義務消防員擔任。

  4、緊急搬運小組;小組由採購部門及銷售擔任。負責搶救或協助搶救被困傷員、貴重原材料、機器裝置等。此小組由物流和人事部門擔任。

  5、緊急救護小組;由行政部門安排人員擔任。負責對傷者進行初步搶救並送醫院救治。

  6、警戒治安小組;由值班經警人員擔任。負責或協助進行緊急情況發生後的現場警戒,治安。

  七、應急救援原則

  事故應急救援工作應當堅持“預防為主、常備不懈”方針,貫徹“快速有效處置、防止事故擴大”原則,按照事故類別、嚴重程度和事故地點,實施應急救援。

  八、應急處置措施

  根據情況總指揮可決定需要進行的.現場處置。例如:危險化學品洩漏的緊急吸附、危險設施、電氣設施、管道閥門的關閉;消防自救、緊急搬運;受傷人員的緊急救護等。

  (1)個體防護;在需要進行現場處置時,處置人員應按照操作規程配戴好個人防護用品。

  例如;防毒面具、安全眼鏡、呼吸防護用品、隔熱手套、絕緣手套等。

  (2)緊急關閉;為防止險情擴大或出現新的險情在疏散前需要對相關裝置、設施進行緊急關閉。應事先制定簡明的緊急關閉程式張貼於現場。

  (3)消防自救;義務消防員應在總指揮的指令下達後,使用滅火器、消防栓等進行火災的初步撲救工作。

  (4)緊急搬運;在總指揮的指令下進行人員、物品的搶救和搬運。

  (5)緊急救護;在醫療救援機構趕到前,應對傷員進行必要的緊急救護,以減少人員受到更大的傷害。

  (6)現場警戒治安:為保證現場救援工作的順利開展,救援現場必須設定警戒線,由警戒治安小組執行現場警戒和交通管制,保證救援隊伍,物資供應,人員疏散的暢通進行。

  (7)外部救援支援:按事故應急救援有關的具體通訊聯絡方式進行求救。報警時語言要清楚、講清地點、情況、報警人姓名、聯絡電話。報警後應到路口迎候引導救援車輛。

  (8)善後處理:在全部救援行動結束後,應進行現場和場外的善後處理工作。應在專業救援機構的指導下派員進入現場進行再次確認,險情是否已經排除,並檢查是否有未被發現的其他隱患存在。

  (9)確認險情已經排除,總指揮下達解除緊急情況及現場警戒命令後,各部門人員應有秩序的進入工作場地,檢查現場損失情況,並逐級報告。

  (10)應積極協助公安、安全監察部門進行事故現場保護、取證工作。進行必要的對員工及傷者家屬進行安撫。

  九、應急響應

  (一)人身傷亡事故應急措施

  1、死亡事故的應急措施

  (1)發生死亡事故,事故現場負責人或職工應立即報告公司經理或安全部門。公司主要領導應立即趕往出事地點組織搶救和保護好事故現場,並在1小時內即時報告鎮安監站和區安監局。

  (2)情況緊急時,事故現場有關人員可以直接向區安監部局報告。

  (3)事故發生後要立即救護受害者,只要有一線生機,就要儘快救護到就近醫院。

  (4)採取有效措施制止事故擴大,防止二次傷害。應立即停產,撤離所有與事故無關人員。

  (5)保護好事故現場,設立警戒線,禁止人員出入。有關物體痕跡不得破壞,清理現場必須經事故調查組或區安監局同意方可進行。

  (6)有關人員聽候調查。①現場目擊者;②班組、車間負責人;③安全乾部;④企業主要領導等。

  2、一般事故的應急措施

  (1)發生一般事故(指只有輕傷、重傷,無人員死亡),事故現場負責人或職工應立即報告公司安全部門或公司領導,重傷事故應在1小時內報鎮安監站。

  (2)發生事故部門負責人要立即組織搶救,並保護好事現場。

  (3)安全部門應立即帶領安全員等有關人員前往事故現場協助責任部門組織搶救,並與保險部門進行聯絡,做好保險理賠工作。

  以上所有事故在結案後,由安全部門將事故過程、傷亡人數、直接經濟損失、事故原因分析、事後採取的措施、制定防範措施和落實整改等等情況寫出專題報告公司總經理。

  (二)火災事故的應急措施

  1、第一發現火情人員或得知火情的值班人立即報119。

  報警要求:說明失火的具體的地址、失火的位置、單位名稱、失火物品名稱、火勢大小、火災現場有無危險品、報警人姓名、報警所使用的電話號碼。

  2、現場值班員或負責人將火情通知指揮組總指揮(或其它負責人),迅速在指定位置集合,聽從統一安排部署。

  3、各組成員由本組負責人通知,按部署迅速展開行動。

  4、根據情況總指揮可決定是否需要人員疏散。人員疏散應按照預先指定的疏散路線、疏散指示燈的引導,在本部門負責人和疏散疏導小組人員的指揮下快速有序的疏散到指定集合地點。

  5、遇火災時,疏散人員應作好必要的個人防護,防止吸入有害的煙塵。

  6、發生火災時嚴禁使用電梯疏散。

  (三)裝置事故的應急措施

  1、突發重大裝置事故,班組班長要迅速採取措施,予以停機停電,嚴防事故擴大。

  2、如果因裝置事故連帶發生人身傷害事故,應立即救人,在把受害者救出後,立即啟動《人身傷亡事故應急預案》程式,迅速給予救治,而後在去處理裝置事故。

  3、發生重大裝置事故後,如不是因為救人等特殊情況,儘量不要移動現場各種物件,要保護好現場,以便分析事故原因。

  4、發生重大裝置事故後,如不迅速採取“移動”“支撐" 等手段來處理,有可能導致事故擴大或危機人身安全者,現場指揮可以採取這些手段來予以處理。但要做好詳細記載,並向事故調查人員講清,以便能準確判定事故發生的原因。

  5、發生重大裝置事故後,現場指揮人員在做好緊急處理的情況下,應立即向公司領導彙報。

  (四)意外停電事故的應急措施

  1、請關閉所有電器裝置。

  2、保安員必須加強所有出入口的安全檢查,檢查可能因停電引發的不安全隱患。

  (五)可燃氣體洩漏的應急措施

  1、如發現可燃氣體洩漏,應保持鎮定,嚴禁開關電氣裝置,包括:手電筒、手機、對講機等。

  2、撤離危險範圍,到達安全地點後向安全科報告情況。

  3、開啟附近的所有外窗進行通風。

  4、通知有關單位關閉有關閥門。

  (六)搶劫、盜竊等刑事案件應急措施

  1、公司保安員或員工發現搶劫、盜竊等情況,或接到員工報警電話,應立即報告保衛科。報警時要說明報警人的身份,發案的時間、地點及作案人數等案件的簡明情況。

  2、接報案後,辦公室應迅速派人到達現場確認。保安員、值班人員應攜帶記錄本、手電筒(晚上)、有關鑰匙(必要時可以帶上相關器具),迅速趕到現場。

  3、確認並保護犯罪現場,使用警戒帶控制現場,禁止所有人員進入現場內,維護現場秩序,疏散圍觀人員,並立即報“110”。

  4、向當事人或報案人、知情人瞭解案情,做訪問記錄,並請被訪人員簽字確認。

  5、有條件時對現場進行拍照,記錄現場情況,並簽字確認。

  6、協助搶救傷員,並同醫務人員一同前往醫院,酌情向傷員瞭解、記錄有關案情。

  7、配合公安部門對現場進行勘察。

  8、如罪犯正在行兇或準備逃跑,在保證自身安全的情況下,應儘可能制止抓獲,派人嚴加看守,並儘快轉交公安機關處理。

  十、預案管理與評審改進

  1、每年6月份安全生產月演練一次,針對實際情況以及預案中所暴露出的缺陷,不斷地更新、完善和改進。

  2、本預案報區消防大隊、區安監局、鎮安監站各一份備案,以求得上級安全部門的指導和支援。

  木材加工廠安全生產應急預案 篇2

  一、總則

  l、我工廠全體員工必須認真學習貫徹、執行安全生產的方針,模範遵守國家安全生產的法律、法規,認真執行本工廠有關安全生產和消防管理的各項規定,以確保員工在生產過程中的人身安全和身心健康。確保國家財產和集體財產的安全。

  2、搞好安全生產和消防安全工作必須要以防為主。安全生產和消防安全必須要年年講、月月講、天天講。要使全體員工充分認識到搞好安全生產和消防安全工作的重要性,要充分認識到搞好預防工作的重要性,要消滅存在的各種,要把各種事故統統消滅於萌芽狀態!加強對職工安全生產方面教育與培訓,形成人人懂安全知識,人人管安全的良好局面。

  3、為應對各種突發重大事故,必須要制定出切實可行的的精神原則,有條不紊地處理這些事故,而不至於臨陣手忙腳亂,貽誤戰機。為此,特制定本。

  4、要求我工廠全體員工人人都要熟知本的各項具體要求,人人都能按要求,在靈活指揮,妥善處理各種事故。

  二、一般規定

  1、如遇突發重大事故,在的最高領導者(指事故班組的班長及以上幹部),就是處理事故的現場總指揮。

  2、現場總指揮必須要頭腦冷靜,處理事情要堅決果斷,要按照的精神,立即組織員工展開營救工作。千萬不要拖泥帶水,耽誤救援的最好時機。

  3、現場總指揮要本著“先救援、後彙報”的原則,首先組織在現場的員工實施救援工作,待控制局面後,立即向工廠領導彙報。

  4、一旦出現現場局勢無法控制,同時又與工廠領導聯絡不上的情況下,現場總指揮有權處置各種突發事態:

  (1)如是火災,應立即向119求援。

  (2)如是人身,一時又找不到車,應立即向120市急救中心救援。

  5、一旦發生事故,所有現場員工都應積極、主動地在現場總指揮的領導下,參與救援工作,而決不能遇事退縮、當逃兵,或拒不服從領導而貽誤戰機。一旦此類事件出現,工廠必將追究責任,並予以嚴肅處理。

  三、火災事故應急處理救援預案

  1、突發火災事故後,事故班組班長應立即組織本班組員工投入到滅火工作中去,不得以任何理由延誤滅火工作。

  2、突發火災事故後,非事故班組操作人員應視當時火情的嚴重程度,在現場滅火總指揮的統一排程下,或派部分人員過去協助滅火,或採取緊急斷電停機措施,派出所有人員協助滅火。

  四、人身傷害事故應急處理救援預案

  l、突發重大人身傷害事故,班組班長和現場操作人員應採取果斷措施立即停機或停電,將受害人從機器裝置上或觸電部位迅速解救出來。

  2、如受害人大量失血,現場指揮者應立即組織員工對其進行臨時性的綁紮、止血。

  3、如受害人呼吸、心跳停止,應立即把受害者搬到空曠場地,實施人工呼吸和心臟擠壓復甦,不得耽誤半分半秒。

  4、此時,現場指揮者要爭分奪秒、當機立斷、緊急向120市急救中心求助。

  5、現場指揮者應及時向工廠領導彙報。

  6、如遇一般人身傷害事故,現場總指揮應立即向工廠領導彙報,並及時找車將受害人送往醫院進行救治。

  7、現場指揮者在處理人身傷害事故時,要本著迅速、穩妥地原則,立即予以處置,千萬不要拖延時間!千萬不要耽誤救治受害者的最佳時機!!

  五、裝置事故應急處理救援預案

  1、突發,班組班長要迅速採取措施,予以停機停電,嚴防事故擴大。

  2、如果因裝置事故連帶發生人身傷害事故,應立即救人,在把受害者救出後,立即啟動《人身傷害事故應急處理救援預案》程式,予以迅速救治,而後在去處理裝置事故。

  3、發生後,如不是因為救人等特殊情況,儘量不要移動現場各種物件,要保護好現場,以便分析事故原因。

  4、發生後,如不迅速採取“移動”“支撐"等手段來處理,有可能導致事故擴大或危機人身安全者,現場指揮可以採取這些手段來予以處理。但要做好詳細記載,並向事故調查人員講清,以便能準確判定事故發生的原因。

  5、發生重大裝置事故後,現場指揮人員在做好緊急處理的情況下,應立即向工廠領導彙報。

  六、糸統組成

  事故發生時,事故預案的實施是由糸統完成的。應急救援糸統分為指揮部和專業隊兩部分。指揮部總指揮由企業法定代表人擔任。指揮成員應包括具備完成某項任務的能力、職責、權力及資源的廠內生產、裝置、消防、醫療。指揮部成員直接領導各下屬急救專業隊,並向總指揮負責,由總指揮協調各隊工作的進行。

  工廠領導電話:

  總經理: 指揮部總指揮:xx,電話:

  指揮部副總指揮:xx,電話:

  指揮部成員: xx,電話: 。

  專業隊組成:由車間主管組成。專業隊:事故一旦發生,經組織火速趕往,在現場和第一線具體實施應急救援計劃。

  其按任務可分為通訊隊:確保各專業隊與總排程室和指揮部之間廣播和通訊的暢通;透過廣播指導人員的疏散和自救。

  人數:5人

  隊長:

  成員名單:

  器材配備:對講機、電話、手機、高音喇叭、報警器。

  治安隊:維持廠區治安,按事故的發展態勢有計劃地疏散人員車輛的進出。

  人數:4人

  隊長:

  成員名單:

  器材配備:對講機、電話、手機、高音喇叭、指示牌。

  搶險搶修隊:該隊成員要對事故現場、裝置、工藝熟悉,在具有防護措施的前提下,搶修裝置,防止事故擴大,降低事故損失,抑制危害範圍的擴大。

  人數:2人

  隊長:

  成員名單:

  器材配備:防護手套、搶修工具等。

  專業隊組成:由車間主管組成。專業隊:事故一旦發生,經組織火速趕往事故現場,在現場和第一線具體實施應急救援計劃。

  七、本《重大事故應急處理救援預案》是我工廠所有員工在處理突發重大事故的基本原則。

  要求工廠所有幹部、員工都要模範遵守、堅決執行。對本《預案》有修改意見和補充意見者,應儘快向工廠領導提出,以便工廠將意見彙總後,適時對本《預案》予以修改。

  木材加工廠安全生產應急預案 篇3

  為認真貫徹執行《縣安全生產事故災難應急處理預案》,切實保障廣大人民群眾的生命財產安全,促進經濟發展和社會和諧穩定,提高緊急救援的快速反應和搶險施救水平,把損失降低到最低限度。結合我鎮實際情況,特制定本預案。

  一、安全生產事故的確定和分類

  本預案所稱安全生產事故是指生產經營單位(含自然人)在生產經營過程中發生的造成人員傷亡或者直接經濟損失的安全事故,包括以下事故:

  (一)火災事故;

  (二)交通安全事故;

  (三)建築質量和房屋坍塌事故;

  (四)民用爆炸物品、危險化學品及煙花爆竹安全事故;

  (五)礦山安全事故;

  (六)特種裝置安全事故;

  (七)急性中毒安全事故;

  (八)其它安全事故。

  根據造成人員傷亡或者經濟損失情況,事故一般分為特別重大事故、重大事故、較大事故及一般事故四個等級。本預案所稱生產安全事故,指的是一次造成1人(含1人,下同)以上死亡,或造成1人以上重傷,或直接經濟損失10萬元以上的生產安全事故。

  二、安全生產事故的上報與現場維護

  我鎮轄區內發生生產安全事故後,各級機關、企事業單位、知情者應立即將事故地點、時間、類別等事故相關資訊報告鎮黨政辦(電話)、鎮安辦(電話)以及鎮中心醫院(電話)。

  事故單位、鎮政府相關職能部門必須迅速趕赴現場,組織搶險救護工作,力爭減少人員傷亡和財產損失,同時對現場嚴格保護,妥善儲存現場重要痕跡和物證。

  三、安全事故處理程式和措施

  鎮黨委班子成員在接到有人員傷亡的安全事故報告後,要及時趕赴現場,組織指揮搶險救護工作,協調有關力量,對重大問題作出決策。鎮有關部門領導和工作人員要迅速趕赴現場,及時開展施救工作。安全事故發生後,在迅速做好上報的同時,先按照本預案進行應急處理,在縣政府作出明確指示後,按縣政府的預案規定執行。

  木材加工廠安全生產應急預案 篇4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為了加強木材經營、加工和運輸的管理,合理利用森林資源,保護生態環境,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森林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森林法實施條例》和《廣東省森林保護管理條例》等有關法律法規,結合本省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適用於本省行政區域內的木材經營、加工、運輸及其管理活動。

  林業生物質能源開發利用涉及木材經營、加工、運輸的,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執行。

  第三條本辦法所稱木材,包括原木、鋸材、竹材、單板、木片、枝椏材、薪材(含柴炭)、樹蔸、胸徑5釐米以上的移植樹木和木(竹)制半成品等。

  第四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林業主管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木材經營、加工和運輸的管理。

  工商、稅務、公安、交通、鐵路、航運和海關等部門按照各自職責,做好木材經營、加工和運輸的管理工作。

  第二章 木材經營與加工

  第五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林業主管部門應當堅持科學規劃、合理佈局、生態優先、節約資源的原則,編制木材加工行業規劃,報同級人民政府批准後實施。

  第六條 編制木材加工行業規劃應當以下列條件為依據:

  (一)當地社會經濟發展規劃;

  (二)市場需求情況;

  (三)當地現有森林資源和外來木材利用狀況;

  (四)原材料林基地建設規劃;

  (五)地方木材加工傳統工藝水平。

  木材加工行業規劃應當包括規劃年限、加工企業種類和加工廠(點)數量、規模、佈局、原料保障等內容。限制初級加工專案和以原生闊葉樹種為原料的加工專案。

  第七條從事木材經營、加工的單位和個人,應當依法申請《廣東省木材經營加工許可證》(以下簡稱木材經營加工許可證)。但是,村民利用合法來源的木材加工少量的農具、傢俱和修建房屋等除外。

  第八條 木材經營加工許可證由省人民政府林業主管部門統一監製,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林業主管部門核發。實行一廠(店)一證。

  木材經營加工許可證應當核定經營、加工的方式和產品種類、規模、地點、有效期限等具體專案。

  第九條 申請木材經營許可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一)有合法的、與其經營規模相匹配的木材來源渠道;

  (二)有與其經營規模相適應的固定經營場所;

  (三)經營原木的,應當配備木材檢驗員;

  (四)法律、法規和規章規定的其他條件。

  第十條 申請木材經營許可應當提交下列材料:

  (一)申請表;

  (二)個人或者法定代表人的身份證明;

  (三)木材來源渠道證明;

  (四)固定經營場所證明;

  (五)經營原木的,應當提交木材檢驗員證和聘請木材檢驗員合同書。

  第十一條 申請木材經營許可,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林業主管部門審批。

  第十二條 申請木材加工許可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一)符合當地城鄉規劃、木材加工行業規劃的要求;

  (二)有合法的、與其加工規模相匹配的木材來源渠道;

  (三)有與其加工規模相適應的固定加工場所;

  (四)有與其加工規模相適應的裝置、技術人員;

  (五)工藝符合環境保護要求;

  (六)法律、法規和規章規定的其他條件。

  申請年加工木材能力1萬立方米以上的木材初級加工許可,建設專案應當由具有甲級資質的林業調查規劃設計單位進行設計並對原材料供應作出可行性研究。申請年加工木材能力3萬立方米以上的木材初級加工許可,還應當建立有能夠供應50%以上加工原料的原材料林基地。

  第十三條 申請木材加工許可應當提交下列材料:

  (一)申請表;

  (二)個人或者法定代表人的身份證明;

  (三)木材來源渠道證明;

  (四)固定經營場所證明;

  (五)與其加工規模相適應的.裝置、技術人員名錄和木材檢驗員證、聘請木材檢驗員合同書;

  (六)具有相應環境影響評價資質機構編制的木材加工專案環境影響報告書(表)。

  申請年加工木材能力1萬立方米以上的木材初級加工許可,還應當提交具有甲級資質的林業調查規劃設計單位出具的專案建設設計檔案和原材料供應的可行性報告。申請年加工木材能力3萬立方米以上的木材初級加工許可,還應當提交建立有能夠供應50%以上加工原料的原材料林基地證明。

  第十四條 木材加工許可實行分級審批制度:

  (一)年加工木材能力1萬立方米以上的木材初級加工許可,由省人民政府林業主管部門審批。

  (二)年加工木材能力5000立方米以上1萬立方米以下(不含1萬立方米)的木材初級加工許可,由地級以上市人民政府林業主管部門審批。

  (三)木材二次加工許可和年加工木材能力5000立方米以下(不含5000立方米)的木材初級加工許可,由縣級人民政府林業主管部門審批。

  地級以上市直屬國有林場申請木材二次加工許可和年加工木材能力1萬立方米以下(不含1萬立方米)的木材初級加工許可,由地級以上市人民政府林業主管部門審批。

  省直屬國有林場申請木材加工許可的,由省人民政府林業主管部門審批。

  第十五條林業主管部門應當自受理木材經營加工許可申請之日起20個工作日內作出行政許可決定。符合條件的,發給木材經營加工許可證;不符合條件的,作出不予行政許可的書面決定並說明理由。

  第十六條 木材經營加工許可證的有效期為3年。臨時收購木材的,有效期不得超過2年。

  第十七條木材經營、加工單位和個人變更登記事項的,應當向原審批機關提出申請。符合條件的,原審批機關應當依法換髮木材經營加工許可證。

  第十八條 木材經營、加工單位和個人需要延續木材經營加工許可證有效期的,應當在有效期屆滿30日前向原審批機關提出申請。

  林業主管部門應當根據當事人的申請,在木材經營加工許可證有效期屆滿前作出是否准予延續的決定;逾期未作決定的,視為準予延續。

  第十九條 木材經營、加工單位和個人應當建立收購和銷售臺賬。購銷臺賬儲存期為3年。

  第二十條 禁止木材經營、加工單位和個人從事下列活動:

  (一)無證經營、加工木材;

  (二)超出木材經營加工許可證的核定範圍、規模經營、加工木材;

  (三)經營、加工無合法來源的木材;

  (四)擅自進入林區收購木材;

  (五)擅自經營、加工疫木和其他違反植物檢疫法規的行為;

  (六)偽造、塗改木材購銷臺賬。

  第二十一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林業主管部門可以透過招標的方式,對以本地產木材為原料進行木材初級加工的申請作出行政許可決定。

  第二十二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林業主管部門應當加強對木材經營加工單位、個人的監督和管理,指導原材料林基地建設、建立購銷臺賬制度,依法開展執法檢查,宣傳有關政策、法律法規。

  第三章 木材運輸

  第二十三條運輸木材,以及從木材加工單位一次性運出摺合原木材積0.5立方米以上的木(竹)製成品應當申領《廣東省木材運輸證》(以下簡稱木材運輸證)。

  從伐區運輸木材至集材點,憑採伐許可證運輸。消費者購買木(竹)製成品,憑銷售發票運輸。

  第二十四條 託運人申請木材運輸證應當提交下列材料:

  (一)申請表;

  (二)林木採伐(採挖)許可證或者證明木材合法來源的其他證件;

  (三)檢疫證明(非檢疫物件的除外);

  (四)木材檢尺碼單或者貨物清單;

  (五)育林基金收據和完稅憑證;

  (六)法律、法規和規章規定的其他證件。

  第二十五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林業主管部門應當自收到木材運輸證申請材料之日起3個工作日內進行審查。符合條件的,發給木材運輸證;不符合條件的,作出不予行政許可的書面決定並說明理由。

  第二十六條 經省人民政府批准,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可以在公路或者水道上設立木材檢查站。

  根據木材運輸檢查需要,經省人民政府批准,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可以在本行政區域內規定的公路、水道上實施木材運輸流動巡查。

  木材檢查站的設立應當按照《廣東省行政執法隊伍管理條例》有關規定。

  第四章 法律責任

  第二十七條違反本辦法第二十條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林業主管部門予以處罰;依法需要吊銷營業執照的,通知同級工商行政主管部門處理:

  (一)無許可證經營、加工木材的,沒收非法經營、加工的木材和違法所得,並處違法所得2倍以下的罰款,依法予以取締;

  (二)超出木材經營加工許可證的核定範圍、規模經營、加工木材,或者不執行有關臺賬制度的,責令限期改正,並處以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罰款;

  (三)收購無合法來源木材的,沒收違法收購的木材或者違法所得,可以並處非法收購木材價款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罰款;

  (四)擅自進入伐區收購木材的,沒收木材,並處以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罰款;

  (五)擅自經營、加工疫木的,沒收非法經營、加工的木材和違法所得,並處違法所得2倍以下的罰款;有其他違反植物檢疫規定行為的,依照植物檢疫法規予以處罰。

  第二十八條違反本辦法第二十三條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林業主管部門扣留其運輸工具,按照下列規定處理後,歸還運輸工具:

  (一)無木材運輸證的(重複使用木材運輸證或者使用過期木材運輸證非法運輸木材的),沒收非法運輸的木材,並處非法運輸木材價款30%以下的罰款;

  (二)運輸的木材數量超出木材運輸證所準運數量的,沒收超出部分的木材;運輸的木材樹種、材種、規格與木材運輸證記載不符又無正當理由的,沒收其不相符部分的木材;裝運木材地點與運輸證記載不符的,沒收所運木材;

  (三)使用塗改、偽造的木材運輸證運輸木材的,沒收非法運輸的木材,並處沒收木材價款10%至50%的罰款;

  (四)以藏匿、偽裝、強行衝卡等方式逃避檢查,所運木材已辦理木材運輸證的,處以1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的罰款。對強行衝卡的當事人,由公安機關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的規定,予以治安處罰;

  (五)承運無木材運輸證的木材的,沒收運費,並處運費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罰款。

  外省(區)運進(經)我省的木材,按照起運省(區)的規定確定是否屬於憑證運輸的範圍,屬於違法運輸的依照前款規定處理。

  第二十九條木材扣留期間發生的搬運、保管等費用,屬違章經營、加工、運輸的,由當事人承擔;因執法人員濫用職權、翫忽職守造成的,由執法單位承擔,並賠償當事人的經濟損失。

  第三十條依法沒收的木材,由林業主管部門報同級財政部門同意後,變賣給木材經營、加工單位和個人。有條件的,應當進行公開拍賣。變賣和公開拍賣所得款項全額上繳財政。

  依法不能變賣、公開拍賣的木材,依照國家的有關規定處理。

  第三十一條林業主管部門和木材檢查站工作人員,在木材經營、加工和運輸監督管理活動中濫用職權、翫忽職守、徇私舞弊的,由其任免機關或者監察機關依法給予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五章 附則

  第三十二條本辦法自2011年9月1日起施行。1994年9月22日省政府以粵府﹝1994﹞113號公佈的《廣東省木材運輸監督檢查辦法》同時廢止。

  木材加工廠安全生產應急預案 篇5

  第一條

  為加強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防止和減少生產安全事故,保障人民群眾生命財產安全,促進經濟社會發展,結合本廠實際,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

  安全生產工作,堅持安全第一,預防為主的方針。

  第三條

  木材加工經營場所應當符合以下安全生產規定:

  3.1作業場所保持整潔,原材料(紐西蘭松板材,建築木方)、半成品、成品碼放穩固,堆放高度不能超過2米,並設定圍欄(可用木樁)加固,廢料廢物及時清除。

  3.2廠區道路平坦、安全通道暢通,拐彎,交叉口和險要作業地段設定明顯交通標誌和安全警示標誌。

  3.3廠房和生產車間,物料堆放處必須在明眼處懸掛安全生產警示標誌,安全生產守則,安全操作規程。

  3.4機械和工作臺等裝置、設施的佈置,應當符合國家有關規定,便於從業人員安全操作。

  第四條

  木材加工經營單位的用電裝置應當符合以下安全生產規定:

  4.1機械的安裝使用、修理和改造,必須符合安全規定和標準,禁止超溫、超壓、超速、超負荷,超期限和帶故障執行。

  4.2各種機械的外露傳動、轉動和施壓等部位,應當有安全防護裝置,並保持良好狀態。

  第五條

  木材加工經營必須符合以下消防要求及標準:

  5.1天那水、膠水、粘合劑等化學危險品應獨立存放,廠房記憶體放化學危險品的數量不應超過該廠房一天的消耗量。

  5.2廠房內和原料成品堆放處應設定疏散通道,寬度2米以上。

  第六條

  木材經營單位應當對從業人員進行安全生產教育和培訓,保證從業人員具備必要的安全生產知識,熟悉有關的安全生產規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規程,掌握本崗位的安全操作技能。未經安全生產教育和培訓合格的從業人員,不得上崗作業。

  第七條

  木材經營單位必須如實告知從業人員作業場所和工作崗位存在的危險因素,防範措施以及事故應急措施。

  第八條

  木材經營單位必須為從業人員提供符合同家標準或者行業標準的勞動防護用品,並教育、督促從業人員按照使用規則佩戴、使用。

  第九條

  木材經營單位應當定期對自身安全生產條件進行安全評價,並報告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備案。

  第十條

  木材經營單位發生安全事故後,應當迅速採取有效措施、組織搶救,防止事故擴大,減少人員和財產損失,並立即報告當地政府和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和有關單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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