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全生產應急預案範文

安全生產應急預案範文

  為提高公司安全事故應急的快速反應能力,確保及時有效應對安全事故,制定一些安全預案是很有必要的,下面給大家分享安全生產應急預案,歡迎借鑑!

  安全生產應急預案範文篇1

  為快速、及時、妥善地處置本鎮範圍內生產經營單位發生的生產安全事故,做好應急處置和搶險救援的組織工作,最大限度地減少事故造成的人員傷亡、財產損失和社會危害,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和上級對安全生產的有關要求,結合本鎮實際,特制定本預案。

  一、應急處置工作原則

  1、以人為本,群防群控。把保障人民群眾的生命財產安全和身體健康作為安全生產應急工作首要任務,最大限度的減少安全生產事故所造成對人民群眾的生命、財產損傷和破壞,建立健全群防群控機制。

  2、預防為主,綜合治理。堅持預防與應急相結合,綜合治理,做好日常性檢查和加大各類隱患整改力度,並做好應對安全生產事故的準備。

  3、統一領導,分級負責。在鎮政府的統一領導下,按照“分類管理、分級負責,條塊結合”的應急管理體制,實行行政領導和部門負責制,各村和鎮直單位(部門)負責人是本轄區、本行業(部門)安全生產事故的第一責任人。

  4、快速反應,協同應對。建立聯動協調製度,整合資源,形成統一指揮、反應靈敏、功能齊全、協調有序的應急管理機制。

  二、組織機構和職責

  1、成立閃裡鎮安全生產事故應急指揮部。在鎮黨委、政府的領導下,由鎮長任指揮長,負責安全生產的副職領導任副指揮長,鎮黨政班子成員、各村支書主任、鎮安委辦、綜治辦、應急辦、武裝部、司法所、衛生院、塔坊學校、市場監管所、農業綜合服務站、動檢所、林業站、民政辦、財政所等部門負責人為成員。

  2、根據應急處置的需要,指揮部有權緊急調集人員、物資,交通工具以及相關裝置、設施,必要時,對人員進行疏散或隔離,依法實行封鎖。

  三、應急處置措施

  1、發生安全生產事故的村、單位(部門)要立即上報鎮政府和相關機構,並組織人員趕赴現場,事發地負責人是應急處置工作的第一責任人,要指揮有關人員進行先期處置,控制事態。組織群眾開展自救互救。鎮應急指揮部立即啟動應急處置預案,各相關單位和部門必須在第一時間趕赴現場,組織開展應急處置工作,同時向上級報告。其他應急分隊人員在接到通知後,迅速作出響應,在規定時間內,趕赴現場,參加搶險、救援行動。

  2、指揮部和各小組按照分工要求,重點做好以下工作:

  (1)根據事態情況,緊急疏散、撤離、安置非搶險救援人員和受威脅人員,組織搶險救援受傷人和被困人員,營救和救治受害人員。

  (2)迅速控制危險源,消除安全生產事故的危害和危險源,劃定危害區域,維護治安等控制措施,

  (3)對現場進行全方位監控,防止次生事故的發生。

  (4)針對安全生產事故可能造成的損失,劃定警戒線,封鎖、隔離或限制使用有關場所,終止可能導致事態擴大。

  (5)組織協調被損壞的公共交通、通訊、供水、供電等基礎設施的搶修,提供生產、生活必需品等措施

  (6)實行24小時巡邏,維護社會治安秩序。

  (7)保護現場,協助有關單位和部門進行事故調查。

  3、在應急處置過程中,承擔應急處置的單位或部門要及時將有關資訊報告鎮指揮部。處置結束後,鎮民政辦做好救濟物資造冊發放工作,確保災民基本生活,並做好災民的安撫,幫助其恢復生產,重建家園。

  4、安全生產事故處置完畢後,鎮政府會同有關部門做好事件調查總結工作,找出預防、預測、預警和應急處置環節中的經驗和教訓,提高管理水平和應急能力,修定應急預案,逐步完善應急機制,並向縣政府作出書面報告。

  四、監督檢查與獎懲

  鎮政府定期或不定期開展應對安全生產事故工作的檢查和督促;各村、鎮直各單位要經常性地進行自查,確保應對安全生產事故的各項工作落到實處。對在應對安全生產事故過程中表現突出的單位和個人給予表彰和獎勵;對因工作不力,造成安全生產事故的,將按照《安全生產法》的有關法律法規追究其責任。

  安全生產應急預案範文篇2

  1總則

  1.1編制目的

  規範安全生產事故災難的應急管理和應急響應程式,及時有效地實施應急救援工作,最大程度地減少人員傷亡、財產損失,維護人民群眾的生命安全和社會穩定。

  1.2編制依據

  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國家突發公共事件總體應急預案》和《國務院關於進一步加強安全生產工作的決定》等法律法規及有關規定,制定本預案。

  1.3適用範圍

  本預案適用於下列安全生產事故災難的應對工作:

  (1)造成30人以上死亡(含失蹤),或危及30人以上生命安全,或者100人以上中毒(重傷),或者需要緊急轉移安置10萬人以上,或者直接經濟損失1億元以上的特別重大安全生產事故災難。

  (2)超出省(區、市)人民政府應急處置能力,或者跨省級行政區、跨多個領域(行業和部門)的安全生產事故災難。

  (3)需要國務院安全生產委員會(以下簡稱國務院安委會)處置的安全生產事故災難。

  1.4工作原則

  (1)以人為本,安全第一。把保障人民群眾的生命安全和身體健康、最大程度地預防和減少安全生產事故災難造成的人員傷亡作為首要任務。切實加強應急救援人員的安全防護。充分發揮人的主觀能動性,充分發揮專業救援力量的骨幹作用和人民群眾的基礎作用。

  (2)統一領導,分級負責。在國務院統一領導和國務院安委會組織協調下,各省(區、市)人民政府和國務院有關部門按照各自職責和許可權,負責有關安全生產事故災難的應急管理和應急處置工作。企業要認真履行安全生產責任主體的職責,建立安全生產應急預案和應急機制。

  (3)條塊結合,屬地為主。安全生產事故災難現場應急處置的領導和指揮以地方人民政府為主,實行地方各級人民政府行政首長負責制。有關部門應當與地方人民政府密切配合,充分發揮指導和協調作用。

  (4)依靠科學,依法規範。採用先進技術,充分發揮專家作用,實行科學民主決策。採用先進的救援裝備和技術,增強應急救援能力。依法規範應急救援工作,確保應急預案的科學性、權威性和可操作性。

  (5)預防為主,平戰結合。貫徹落實“安全第一,預防為主”的方針,堅持事故災難應急與預防工作相結合。做好預防、預測、預警和預報工作,做好常態下的風險評估、物資儲備、隊伍建設、完善裝備、預案演練等工作。

  2組織體系及相關機構職責

  2.1組織體系

  全國安全生產事故災難應急救援組織體系由國務院安委會、國務院有關部門、地方各級人民政府安全生產事故災難應急領導機構、綜合協調指揮機構、專業協調指揮機構、應急支援保障部門、應急救援隊伍和生產經營單位組成。

  國家安全生產事故災難應急領導機構為國務院安委會,綜合協調指揮機構為國務院安委會辦公室,國家安全生產應急救援指揮中心具體承擔安全生產事故災難應急管理工作,專業協調指揮機構為國務院有關部門管理的專業領域應急救援指揮機構。

  地方各級人民政府的安全生產事故災難應急機構由地方政府確定。

  應急救援隊伍主要包括消防部隊、專業應急救援隊伍、生產經營單位的應急救援隊伍、社會力量、志願者隊伍及有關國際救援力量等。

  國務院安委會各成員單位按照職責履行本部門的安全生產事故災難應急救援和保障方面的職責,負責制訂、管理並實施有關應急預案。

  2.2現場應急救援指揮部及職責

  現場應急救援指揮以屬地為主,事發地省(區、市)人民政府成立現場應急救援指揮部。現場應急救援指揮部負責指揮所有參與應急救援的隊伍和人員,及時向國務院報告事故災難事態發展及救援情況,同時抄送國務院安委會辦公室。

  涉及多個領域、跨省級行政區或影響特別重大的事故災難,根據需要由國務院安委會或者國務院有關部門組織成立現場應急救援指揮部,負責應急救援協調指揮工作。

  3預警預防機制

  3.1事故災難監控與資訊報告

  國務院有關部門和省(區、市)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對重大危險源的監控,對可能引發特別重大事故的險情,或者其他災害、災難可能引發安全生產事故災難的重要資訊應及時上報。

  特別重大安全生產事故災難發生後,事故現場有關人員應當立即報告單位負責人,單位負責人接到報告後,應當立即報告當地人民政府和上級主管部門。中央企業在上報當地政府的同時應當上報企業總部。當地人民政府接到報告後應當立即報告上級政府,國務院有關部門、單位、中央企業和事故災難發生地的省(區、市)人民政府應當在接到報告後2小時內,向國務院報告,同時抄送國務院安委會辦公室。

  自然災害、公共衛生和社會安全方面的突發事件可能引發安全生產事故災難的資訊,有關各級、各類應急指揮機構均應及時通報同級安全生產事故災難應急救援指揮機構,安全生產事故災難應急救援指揮機構應當及時分析處理,並按照分級管理的程式逐級上報,緊急情況下,可越級上報。

  發生安全生產事故災難的有關部門、單位要及時、主動向國務院安委會辦公室、國務院有關部門提供與事故應急救援有關的資料。事故災難發生地安全監管部門提供事故前監督檢查的有關資料,為國務院安委會辦公室、國務院有關部門研究制訂救援方案提供參考。

  3.2預警行動

  各級、各部門安全生產事故災難應急機構接到可能導致安全生產事故災難的資訊後,按照應急預案及時研究確定應對方案,並通知有關部門、單位採取相應行動預防事故發生。

  4應急響應

  4.1分級響應

  Ⅰ級應急響應行動(具體標準見1.3)由國務院安委會辦公室或國務院有關部門組織實施。當國務院安委會辦公室或國務院有關部門進行Ⅰ級應急響應行動時,事發地各級人民政府應當按照相應的預案全力以赴組織救援,並及時向國務院及國務院安委會辦公室、國務院有關部門報告救援工作進展情況。

  Ⅱ級及以下應急響應行動的組織實施由省級人民政府決定。地方各級人民政府根據事故災難或險情的嚴重程度啟動相應的應急預案,超出其應急救援處置能力時,及時報請上一級應急救援指揮機構啟動上一級應急預案實施救援。

  4.1.1國務院有關部門的響應

  Ⅰ級響應時,國務院有關部門啟動並實施本部門相關的應急預案,組織應急救援,並及時向國務院及國務院安委會辦公室報告救援工作進展情況。需要其他部門應急力量支援時,及時提出請求。

  根據發生的安全生產事故災難的類別,國務院有關部門按照其職責和預案進行響應。

  4.1.2國務院安委會辦公室的響應

  (1)及時向國務院報告安全生產事故災難基本情況、事態發展和救援進展情況。

  (2)開通與事故災難發生地的省級應急救援指揮機構、現場應急救援指揮部、相關專業應急救援指揮機構的通訊聯絡,隨時掌握事態發展情況。

  (3)根據有關部門和專家的建議,通知相關應急救援指揮機構隨時待命,為地方或專業應急救援指揮機構提供技術支援。

  (4)派出有關人員和專家趕赴現場參加、指導現場應急救援,必要時協調專業應急力量增援。

  (5)對可能或者已經引發自然災害、公共衛生和社會安全突發事件的,國務院安委會辦公室要及時上報國務院,同時負責通報相關領域的應急救援指揮機構。

  (6)組織協調特別重大安全生產事故災難應急救援工作。

  (7)協調落實其他有關事項。

  4.2指揮和協調

  進入Ⅰ級響應後,國務院有關部門及其專業應急救援指揮機構立即按照預案組織相關應急救援力量,配合地方政府組織實施應急救援。

  國務院安委會辦公室根據事故災難的情況開展應急救援協調工作。通知有關部門及其應急機構、救援隊伍和事發地毗鄰省(區、市)人民政府應急救援指揮機構,相關機構按照各自應急預案提供增援或保障。有關應急隊伍在現場應急救援指揮部統一指揮下,密切配合,共同實施搶險救援和緊急處置行動。

  現場應急救援指揮部負責現場應急救援的指揮,現場應急救援指揮部成立前,事發單位和先期到達的應急救援隊伍必須迅速、有效地實施先期處置,事故災難發生地人民政府負責協調,全力控制事故災難發展態勢,防止次生、衍生和耦合事故(事件)發生,果斷控制或切斷事故災害鏈。

  中央企業發生事故災難時,其總部應全力調動相關資源,有效開展應急救援工作。

  4.3緊急處置

  現場處置主要依靠本行政區域內的應急處置力量。事故災難發生後,發生事故的單位和當地人民政府按照應急預案迅速採取措施。

  根據事態發展變化情況,出現急劇惡化的特殊險情時,現場應急救援指揮部在充分考慮專家和有關方面意見的基礎上,依法及時採取緊急處置措施。

  4.4醫療衛生救助

  事發地衛生行政主管部門負責組織開展緊急醫療救護和現場衛生處置工作。

  衛生部或國務院安委會辦公室根據地方人民政府的請求,及時協調有關專業醫療救護機構和專科醫院派出有關專家、提供特種藥品和特種救治裝備進行支援。

  事故災難發生地疾病控制中心根據事故型別,按照專業規程進行現場防疫工作。

  4.5應急人員的安全防護

  現場應急救援人員應根據需要攜帶相應的專業防護裝備,採取安全防護措施,嚴格執行應急救援人員進入和離開事故現場的相關規定。

  現場應急救援指揮部根據需要具體協調、調集相應的安全防護裝備。

  4.6群眾的安全防護

  現場應急救援指揮部負責組織群眾的安全防護工作,主要工作內容如下:

  (1)企業應當與當地政府、社群建立應急互動機制,確定保護群眾安全需要採取的防護措施。

  (2)決定應急狀態下群眾疏散、轉移和安置的方式、範圍、路線、程式。

  (3)指定有關部門負責實施疏散、轉移。

  (4)啟用應急避難場所。

  (5)開展醫療防疫和疾病控制工作。

  (6)負責治安管理。

  4.7社會力量的動員與參與

  現場應急救援指揮部組織調動本行政區域社會力量參與應急救援工作。

  超出事發地省級人民政府處置能力時,省級人民政府向國務院申請本行政區域外的社會力量支援,國務院辦公廳協調有關省級人民政府、國務院有關部門組織社會力量進行支援。

  4.8現場檢測與評估

  根據需要,現場應急救援指揮部成立事故現場檢測、鑑定與評估小組,綜合分析和評價檢測資料,查詢事故原因,評估事故發展趨勢,預測事故後果,為制訂現場搶救方案和事故調查提供參考。檢測與評估報告要及時上報。

  4.9資訊釋出

  國務院安委會辦公室會同有關部門具體負責特別重大安全生產事故災難資訊的'釋出工作。

  4.10應急結束

  當遇險人員全部得救,事故現場得以控制,環境符合有關標準,導致次生、衍生事故隱患消除後,經現場應急救援指揮部確認和批准,現場應急處置工作結束,應急救援隊伍撤離現場。由事故發生地省級人民政府宣佈應急結束。

  5後期處置

  5.1善後處置

  省級人民政府會同相關部門(單位)負責組織特別重大安全生產事故災難的善後處置工作,包括人員安置、補償,徵用物資補償,災後重建,汙染物收集、清理與處理等事項。儘快消除事故影響,妥善安置和慰問受害及受影響人員,保證社會穩定,儘快恢復正常秩序。

  5.2保險

  安全生產事故災難發生後,保險機構及時開展應急救援人員保險受理和受災人員保險理賠工作。

  5.3事故災難調查報告、經驗教訓總結及改進建議

  特別重大安全生產事故災難由國務院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負責組成調查組進行調查;必要時,國務院直接組成調查組或者授權有關部門組成調查組。

  安全生產事故災難善後處置工作結束後,現場應急救援指揮部分析總結應急救援經驗教訓,提出改進應急救援工作的建議,完成應急救援總結報告並及時上報。

  6保障措施

  6.1通訊與資訊保障

  建立健全國家安全生產事故災難應急救援綜合資訊網路系統和重大安全生產事故災難資訊報告系統;建立完善救援力量和資源資訊資料庫;規範資訊獲取、分析、釋出、報送格式和程式,保證應急機構之間的資訊資源共享,為應急決策提供相關資訊支援。

  有關部門應急救援指揮機構和省級應急救援指揮機構負責本部門、本地區相關資訊收集、分析和處理,定期向國務院安委會辦公室報送有關資訊,重要資訊和變更資訊要及時報送,國務院安委會辦公室負責收集、分析和處理全國安全生產事故災難應急救援有關資訊。

  6.2應急支援與保障

  6.2.1救援裝備保障

  各專業應急救援隊伍和企業根據實際情況和需要配備必要的應急救援裝備。專業應急救援指揮機構應當掌握本專業的特種救援裝備情況,各專業隊伍按規程配備救援裝備。

  6.2.2應急隊伍保障

  礦山、危險化學品、交通運輸等行業或領域的企業應當依法組建和完善救援隊伍。各級、各行業安全生產應急救援機構負責檢查並掌握相關應急救援力量的建設和準備情況。

  6.2.3交通運輸保障

  發生特別重大安全生產事故災難後,國務院安委會辦公室或有關部門根據救援需要及時協調民航、交通和鐵路等行政主管部門提供交通運輸保障。地方人民政府有關部門對事故現場進行道路交通管制,根據需要開設應急救援特別通道,道路受損時應迅速組織搶修,確保救災物資、器材和人員運送及時到位,滿足應急處置工作需要。

  6.2.4醫療衛生保障

  縣級以上各級人民政府應當加強急救醫療服務網路的建設,配備相應的醫療救治藥物、技術、裝置和人員,提高醫療衛生機構應對安全生產事故災難的救治能力。

  6.2.5物資保障

  國務院有關部門和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企業,應當建立應急救援設施、裝置、救治藥品和醫療器械等儲備制度,儲備必要的應急物資和裝備。

  各專業應急救援機構根據實際情況,負責監督應急物資的儲備情況、掌握應急物資的生產加工能力儲備情況。

  6.2.6資金保障

  生產經營單位應當做好事故應急救援必要的資金準備。安全生產事故災難應急救援資金首先由事故責任單位承擔,事故責任單位暫時無力承擔的,由當地政府協調解決。國家處置安全生產事故災難所需工作經費按照《財政應急保障預案》的規定解決。

  6.2.7社會動員保障

  地方各級人民政府根據需要動員和組織社會力量參與安全生產事故災難的應急救援。國務院安委會辦公室協調呼叫事發地以外的有關社會應急力量參與增援時,地方人民政府要為其提供各種必要保障。

  6.2.8應急避難場所保障

  直轄市、省會城市和大城市人民政府負責提供特別重大事故災難發生時人員避難需要的場所。

  6.3技術儲備與保障

  國務院安委會辦公室成立安全生產事故災難應急救援專家組,為應急救援提供技術支援和保障。要充分利用安全生產技術支撐體系的專家和機構,研究安全生產應急救援重大問題,開發應急技術和裝備。

  6.4宣傳、培訓和演習

  6.4.1公眾資訊交流

  國務院安委會辦公室和有關部門組織應急法律法規和事故預防、避險、避災、自救、互救常識的宣傳工作,各種媒體提供相關支援。

  地方各級人民政府結合本地實際,負責本地相關宣傳、教育工作,提高全民的危機意識。

  企業與所在地政府、社群建立互動機制,向周邊群眾宣傳相關應急知識。

  6.4.2培訓

  有關部門組織各級應急管理機構以及專業救援隊伍的相關人員進行上崗前培訓和業務培訓。

  有關部門、單位可根據自身實際情況,做好兼職應急救援隊伍的培訓,積極組織社會志願者的培訓,提高公眾自救、互救能力。

  地方各級人民政府將突發公共事件應急管理內容列入行政幹部培訓的課程。

  6.4.3演習

  各專業應急機構每年至少組織一次安全生產事故災難應急救援演習。國務院安委會辦公室每兩年至少組織一次聯合演習。各企事業單位應當根據自身特點,定期組織本單位的應急救援演習。演習結束後應及時進行總結。

  6.5監督檢查

  國務院安委會辦公室對安全生產事故災難應急預案實施的全過程進行監督檢查。

  7附則

  7.1預案管理與更新

  隨著應急救援相關法律法規的制定、修改和完善,部門職責或應急資源發生變化,以及實施過程中發現存在問題或出現新的情況,應及時修訂完善本預案。

  本預案有關數量的表述中,“以上”含本數,“以下”不含本數。

  7.2獎勵與責任追究

  7.2.1獎勵

  在安全生產事故災難應急救援工作中有下列表現之一的單位和個人,應依據有關規定給予獎勵:

  (1)出色完成應急處置任務,成績顯著的。

  (2)防止或搶救事故災難有功,使國家、集體和人民群眾的財產免受損失或者減少損失的。

  (3)對應急救援工作提出重大建議,實施效果顯著的。

  (4)有其他特殊貢獻的。

  7.2.2責任追究

  在安全生產事故災難應急救援工作中有下列行為之一的,按照法律、法規及有關規定,對有關責任人員視情節和危害後果,由其所在單位或者上級機關給予行政處分;其中,對國家行政機關任命的其他人員,分別由任免機關或者監察機關給予行政處分;屬於違反治安管理行為的,由公安機關依照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予以處罰;構成犯罪的,由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1)不按照規定製訂事故應急預案,拒絕履行應急準備義務的。

  (2)不按照規定報告、通報事故災難真實情況的。

  (3)拒不執行安全生產事故災難應急預案,不服從命令和指揮,或者在應急響應時臨陣脫逃的。

  (4)盜竊、挪用、貪汙應急工作資金或者物資的。

  (5)阻礙應急工作人員依法執行任務或者進行破壞活動的。

  (6)散佈謠言,擾亂社會秩序的。

  (7)有其他危害應急工作行為的。

  7.3國際溝通與協作

  國務院安委會辦公室和有關部門積極建立與國際應急機構的聯絡,組織參加國際救援活動,開展國際間的交流與合作。

  7.4預案實施時間

  本預案自印發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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