突發氣象災害的應急預案

突發氣象災害的應急預案

  第一條 為了保證氣象災害應急工作高效、有序進行,全面提高應對氣象災害的綜合管理水平和應急處置能力,最大限度地減輕或者避免氣象災害造成的人員傷亡、財產損失,制定本預案。本預案所稱的氣象災害是指由於暴雨、高溫、大雨、大風等天氣氣候事件影響,造成或者可能造**員傷亡、重大財產損失的氣象災害。

  第二條 工作原則

  (一)各有關部門按照職責,分工負責、互相配合、共同做好氣象災害應急工作;

  (二)氣象災害應急工作應當堅持防災與救災並舉、以防為主的原則,做好災前預警、災中應急、災後恢復重建工作;

  (三)氣象災害應急工作應當實行資源整合、資訊共享,形成應急合力。

  第三條 編制依據

  1、《中華人民共和國氣象法》;

  2、《人工影響天氣管理條例》;

  3、《地質災害防治條例》;

  4、《氣象行政處罰辦法》;

  5、《防雷減災管理辦法》;

  6、《北京市防禦雷電災害若干規定》。

  第二章 組織指揮體系及職責

  第四條 應急指揮機構

  公司應急領導小組組長由總經理擔任,組員由各部門經理和專案經理部經理組成。指揮機構設在公司行政辦公室。

  第五條 職責

  組織制定、實施氣象災害應急預案;決定氣象災害應急預案的啟動和終止;指揮和協調有關部門、其他組織和個人共同做好氣象災害應急工作;對發生氣象災害的.地區和設施採取緊急處置措施並加強監控,防止災害擴充套件;參加搶險救災,並做好社會治安維護工作;組織對被破壞的給排水、市政設施進行搶排險,儘快恢復工程生產;負責災情的收集上報;負責災後恢復重建計劃的制定和實施;建立相應的氣象災害應急工作流程和制度;加強氣象災害監測、預警系統建設。

  第三章 預警和預防機制

  第六條 資訊監測、預測與報告

  (一)氣象災害資訊來源和釋出

  天氣氣候預測機構預測12、24、48小時內有暴雨、大雨、大風、等災害性天氣時,辦公室應在30分鐘內透過電話、郵件等形式將預報資訊傳遞到各分公司或各專案或各專案。由各分公司或各專案或各專案負責及時通知到各專案部、各班組。

  (二)氣象災害資訊稽核

  辦公室對收集到的氣象災害資訊進行分析稽核,符合氣象災害預警標準的,立即通知各分公司或各專案或各專案,並報送主管領導。

  (三)預警預防行動

  收到氣象災害預測預報、警報資訊後,屬於可能發生氣象災害的情況,立即進行相關工作部署,分別從思想、組織、人員、技術、物資、資金等方面做好啟動本預案的準備,確保預案的順利實施。

  各分公司或各專案或各專案應當做好災害性天氣氣候預測預報、警報,及時提供警報和氣象災害情況。

  第四章 應急預案響應

  第七條 應急響應

  應急指揮辦公室主持召開災害性天氣會商,各分公司或各專案或各專案主要負責人參加,做出相應的工作部署並將有關情況上報上級部門。

  第八條 資訊處理

  氣象災害資訊的報送和處理,應快速、準確、詳實,重要資訊應立即上報,因客觀原因一時難以準確掌握的資訊,應及時報告基本情況,同時抓緊了解情況,隨後補報詳情。

  第九條 緊急處置

  氣象災害應急預案啟動後,有關部門應當根據指揮機構的部署,迅速採取以下措施:

  (一)立即釋出啟動內部相關的應急程式的命令,各崗位應急人員全部到位,實行24小時值班制度,全程跟蹤災害性天氣的發展、變化情況;

  (二)根據應急工作需要,各崗位做好實時監測、加密觀測、滾動預報、跟蹤服務;

  (三)迅速調派應急隊伍,進入救災現場,做好相關的災害監測、現場服務等工作,並參與現場搶險救災;

  (四)做好現場緊急醫療救護,做好疾病控制和衛生防疫工作,維護社會治安和生活秩序。

  第五章 應急保障

  第十條 參與對氣象災害應急處置專業技術人員和管理人員的培訓;組織相關機構和單位開展氣象災害預警、預測和應急處置技術研究,做好氣象災害應急技術儲備。

  第十一條 會同有關部門制定應急知識教育、培訓計劃,對員工開展氣象災害預防、避險、避災、自救、互救知識教育。

  第十二條 加強對氣象災害應急預案執行情況的監督和檢查,保證各項應急措施及時到位。對執行不力的部門和分公司,責令改正,情況嚴重的予以通報批評。

  第六章 附則

  第十四條 對在參加氣象防災、減災、救災工作中做出突出貢獻的分公司或專案和個人,按照有關規定給予表彰和獎勵。

  第十五條 發生氣象災害後,有關部門謊報災情或者知情不報,或者拒不履行本預案規定的應急處置職責,或者拒不配合、阻礙、干涉災情收集和救助工作,致使公司利益和人民生命財產遭受重大損失的,給予處罰;情節嚴重的,對其主要負責人、負有責任的主管人員和其他責任人員追究相應的法律責任。

  第十六條 結合相關法律法規,適時對本預案進行週期性評審與修訂。

  第十七條 各分公司或各專案應及時修訂完善本分公司或專案的氣象災害應急預案,並上報公司工程管理部備案。

  第十八條 本預案自發布之日起施行。

  ?

最近訪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