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於北京市建設系統空氣汙染應急預案

關於北京市建設系統空氣汙染應急預案

  近年來,本市不斷加大大氣汙染防治力度,透過採取壓減燃煤、控車減油、治汙減排、清潔降塵等措施,持續改善了首都空氣環境質量。但是,目前汙染物排放總量仍然超過環境容量,在極端不利氣象條件下容易引發空氣重汙染。及時有效組織實施應急措施,對減緩汙染程度、保護公眾健康具有重要意義。為健全完善空氣重汙染應急機制,不斷提高環境管理精細化水平,結合近年來空氣重汙染應急工作實際,借鑑201x年亞太經濟合作組織會議空氣質量保障經驗,在對《北京市空氣重汙染應急預案(試行)》進行修訂完善的基礎上,形成《北京市空氣重汙染應急預案》 (以下簡稱《應急預案》)。

  一、空氣質量監測與預報

  依據國家《環境空氣質量標準》(GB3095-2012)開展空氣質量監測和評價。建立健全環保、氣象部門聯合會商預報機制,根據地理、氣象條件和汙染物排放狀況,每日對空氣質量進行預測預報,遇空氣重汙染時增加會商預報頻次。市環保部門或其授權的監測機構統一發布空氣質量狀況和預測預報資訊,並不斷拓展資訊釋出渠道,便於公眾及時知曉。

  二、空氣重汙染預警分級

  根據環境保護部《環境空氣質量指數(AQI)技術規定(試行)》(HJ633-2012)分級方法,空氣質量指數在200以上為空氣重汙染。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突發事件應對法》有關規定,依據空氣質量預測結果,綜合考慮空氣汙染程度和持續時間,將空氣重汙染預警分為4個級別,由輕到重依次為藍色預警(預警四級)、黃色預警(預警三級)、橙色預警(預警二級)和紅色預警(預警一級)。

  (一)藍色預警(預警四級):預測空氣重汙染將持續1天(24小時)。

  (二)黃色預警(預警三級):預測空氣重汙染將持續2天(48小時)。

  (三)橙色預警(預警二級):預測空氣重汙染將持續3天(72小時)。

  (四)紅色預警(預警一級):預測空氣重汙染將持續3天以上(72小時以上)。

  三、空氣重汙染應急措施

  根據空氣重汙染預警級別,分級採取相應的應急措施。主要包括:健康防護措施、建議性應急措施和強制性應急措施。對因沙塵暴形成的空氣重汙染按照《北京市沙塵暴災害應急預案》執行。

  (一)藍色預警(預警四級)

  1.健康防護措施。

  (1)提醒兒童、老年人和呼吸道、心腦血管疾病患者等易感人群減少戶外運動。

  (2)環保、衛生計生、教育等部門和各區縣政府分別按行業和屬地管理要求,加強對空氣重汙染應急、健康防護等方面科普知識的宣傳。

  2.建議性應急措施。

  (1)公眾儘量乘坐公共交通工具出行,減少機動車上路行駛;駐車時及時熄火,減少車輛原地怠速執行時間。

  (2)對施工工地、裸露地面、物料堆放等場所加大揚塵控制措施力度。

  (3)加強道路清掃保潔,減少交通揚塵汙染。

  (4)排汙單位進一步採取措施,減少汙染物排放。

  (二)黃色預警(預警三級)

  1.健康防護措施。

  (1)提醒兒童、老年人和呼吸道、心腦血管疾病患者等易感人群儘量留在室內,避免戶外運動。

  (2)一般人群減少戶外運動和室外作業時間。

  (3)環保、衛生計生、教育等部門和各區縣政府分別按行業和屬地管理要求,加強對空氣重汙染應急、健康防護等方面科普知識的宣傳。

  2.建議性應急措施。

  (1)中小學、幼兒園停止體育課、課間操、運動會等戶外活動。

  (2)公眾儘量乘坐公共交通工具出行,減少機動車上路行駛;駐車時及時熄火,減少車輛原地怠速執行時間。

  (3)對施工工地、裸露地面、物料堆放等場所加大揚塵控制措施力度。

  (4)排汙單位進一步採取措施,減少汙染物排放。

  3.強制性應急措施。

  (1)在常規作業基礎上,加大重點道路清掃保潔強度,減少交通揚塵汙染。

  (2)停止土石方、建築拆除等施工作業。

  (三)橙色預警(預警二級)

  1.健康防護措施。

  (1)提醒兒童、老年人和呼吸道、心腦血管疾病患者等易感人群儘量留在室內,避免戶外活動。

  (2)一般人群應儘量避免戶外活動,如戶外活動可適當採取佩戴口罩等防護措施。

  (3)環保、衛生計生、教育等部門和各區縣政府分別按行業和屬地管理要求,加強對空氣重汙染應急、健康防護等方面科普知識的宣傳,組織專家開展健康防護諮詢、講解防護知識。

  (4)醫療衛生機構加強對呼吸類疾病的醫療保障和應急值守工作。

  2.建議性應急措施。

  (1)中小學、幼兒園停止戶外活動。

  (2)公眾儘量乘坐公共交通工具出行,減少機動車上路行駛;駐車時及時熄火,減少車輛原地怠速執行時間。

  (3)排汙單位進一步採取措施,減少汙染物排放。

  3.強制性應急措施。

  (1)在常規作業基礎上,對重點道路每日增加1次以上清掃保潔,減少交通揚塵汙染。

  (2)停止土石方、建築拆除、混凝土澆築、建築垃圾和渣土運輸、噴塗粉刷等施工作業;對施工工地、裸露地面、物料堆放等場所採取防塵措施。

  (3)按照空氣重汙染橙色預警期間工業企業停產限產名單,實施停產限產措施。

  (4)建築垃圾和渣土運輸車、混凝土罐車、砂石運輸車等重型車輛禁止上路行駛。

  (5)禁止燃放煙花爆竹和露天燒烤。

  (四)紅色預警(預警一級)

  1.健康防護措施。

  (1)提醒兒童、老年人和呼吸道、心腦血管疾病患者等易感人群儘量留在室內,避免戶外活動。

  (2)一般人群應儘量避免戶外活動,如戶外活動可適當採取佩戴口罩等防護措施。

  (3)環保、衛生計生、教育等部門和各區縣政府分別按行業和屬地管理要求,加強對空氣重汙染應急、健康防護等方面科普知識的宣傳,組織專家開展健康防護諮詢、講解防護知識。

  (4)醫療衛生機構加強對呼吸類疾病的醫療保障和應急值守工作。

  2.建議性應急措施。

  (1)中小學、幼兒園停課;企事業單位根據空氣重汙染情況可實行彈性工作制。

  (2)原則上停止大型露天活動。

  (3)公眾儘量乘坐公共交通工具出行,減少機動車上路行駛;駐車時及時熄火,減少車輛原地怠速執行時間。

  (4)減少塗料、油漆、溶劑等含揮發性有機物的'原材料及產品的使用。

  3.強制性應急措施。

  (1)全市範圍內依法實施機動車單雙號行駛(純電動汽車除外),其中本市公務用車在單雙號行駛的基礎上,再停駛車輛總數的30%;公共交通運營部門延長運營時間,加大運輸保障力度。

  (2)建築垃圾和渣土運輸車、混凝土罐車、砂石運輸車等重型車輛禁止上路行駛。

  (3)施工工地停止室外施工作業。

  (4)在常規作業基礎上,對重點道路每日增加1次以上清掃保潔,減少交通揚塵汙染。

  (5)按照空氣重汙染紅色預警期間工業企業停產限產名單,實施停產限產措施。

  (6)禁止燃放煙花爆竹和露天燒烤。

  四、預警釋出與解除

  市應急委、市空氣重汙染應急指揮部負責空氣重汙染預警釋出與解除的指令下達。

  (一)預警釋出

  紅色預警由市應急委主任批准,由市應急辦提前24小時組織釋出。

  橙色預警由市空氣重汙染應急指揮部總指揮批准,由市空氣重汙染應急指揮部辦公室提前24小時組織釋出。

  黃色預警由市空氣重汙染應急指揮部辦公室批准並提前組織釋出。

  藍色預警由市空氣重汙染應急指揮部辦公室實時組織釋出。

  當發生空氣重汙染時,本市將及時透過電視、廣播、報刊、網路、手機等渠道釋出預警資訊,方便公眾及時瞭解空氣重汙染情況及相關應急措施,加強自身健康防護。

  市空氣重汙染應急指揮部及其辦公室可根據汙染程度變化和最新預報結果,按預警釋出程式報批後,適時提高或降低預警級別。

  (二)預警解除

  紅色、橙色、黃色預警解除程式與釋出程式一致;藍色預警不設解除審批程式,空氣質量好轉時自動解除。

  五、組織保障

  (一)加強組織領導

  市空氣重汙染應急指揮部在市應急委的統一領導下開展工作,總指揮由市政府常務副市長擔任,副總指揮由市政府分管環保工作的副市長和副秘書長擔任;成員單位由市有關部門、各區縣政府和北京經濟技術開發區管委會組成;指揮部辦公室設在市環保局,辦公室主任由市環保局局長擔任。市有關部門要加強對本行業空氣重汙染應急的組織管理,提出應急措施,細化具體方案,有效組織落實並開展督促檢查。各區縣政府和北京經濟技術開發區管委會按照屬地管理原則,切實承擔空氣重汙染應急主體責任,逐級分解細化任務,並嚴格組織實施。

  (二)完善配套措施

  市空氣重汙染應急指揮部各成員單位應按照《應急預案》要求,結合部門和轄區實際,認真修訂空氣重汙染應急分預案,細化工作臺賬,完善實施流程,明確保障措施,加強宣傳引導,適時組織演練,不斷健全空氣重汙染應急工作體系。各成員單位要在《應急預案》釋出後15日內,將修訂完善後的空氣重汙染應急分預案報市空氣重汙染應急指揮部辦公室備案,並及時向社會公佈。

  (三)強化社會監督

  市空氣重汙染應急指揮部各成員單位要透過及時釋出空氣質量狀況、公佈空氣重汙染應急分預案、公開應急措施等,保障公眾的知情權、參與權和監督權;進一步暢通監督渠道,引導媒體、公眾等社會力量依法、有序監督各項應急措施的落實,鼓勵對有關措施不落實或落實不到位的單位和個人進行舉報(舉報電話:12345、12369、96310),並予以曝光。

  (四)嚴格督查考核

  市空氣重汙染應急指揮部組織對全市空氣重汙染應急的督查考核工作。市政府督查室、市監察局、市環保局等部門要對全市應急措施落實情況加強抽查檢查;各成員單位負責對本轄區、本行業應急措施落實情況的督查檢查,發現問題及時整改。對因工作不力、行政效率低下、履職缺位等導致應急措施未有效落實的,依據《北京市大氣汙染防治條例》、《環境保護違法違紀行為處分暫行規定》、《北京市行政問責辦法》等規定追究有關單位和人員的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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