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業重大安全事故應急預案
企業重大安全事故應急預案
應急預案是有秩序,有計劃的面對事故的發生,下面小編整理的企業重大安全事故應急預案,歡迎來參考!
一、事故範圍及類別
企業重大安全事故,是指在生產、經營過程中造成重大人身傷亡(造成一次死亡3人以上,或發生3人以上被埋、被困、失蹤事故)或重大經濟損失以及其他性質特別嚴重、影響重大的企業安全事故。
企業重大安全事故的主要型別為:
(一)重大危險化學物品事故;
(二)重大建(構)築物倒塌事故;
(三)重大特種裝置事故;
(四)其他重大安全事故。
二、事故應急處置組織機構及工作職責
(一)建立鎮企業重大安全事故應急處置指揮部(以下簡稱指揮部),由鎮長擔任總指揮,鎮黨群書記及分管領導擔任副總指揮;黨政辦、企業辦、城建辦、綜治辦、財政所、衛生院、供電所以及事故發生地行政村負責人為成員。其主要職責是:
1、組織指揮處置企業重大事故,統一指揮對事故現場的應急救援,控制事態的蔓延和擴大;
2、檢查督促做好搶險救災、社會穩定、事故初步調查、後勤保障、資訊上報、善後處理及恢復生活、生產、秩序的工作;
3、督促各行政村、有關部門和本預案適用單位制定相應的應急處置實施預案,並監督其貫徹落實。
(二)指揮部下設辦公室,辦公室設在綜治辦,綜治辦負責人兼辦公室主任,成員由相關工作人員組成。其主要工作職責是:
1、指導各單位制定應急處置預案和開展檢查及演練;
2、企業重大事故發生後,立即向指揮部正、副指揮彙報,並將指揮部的指示傳達給有關單位。保持與各處置突發事故工作組的聯絡,隨時掌握應急處理進展情況,保障整個應急處置工作有序進行;
3、擬寫事故及應急處理的資訊,送總指揮審批後上報;
4、組織召開事故現場會。
(三)指揮部可視情,在事故發生地設立現場指揮部。現場指揮由總指揮部指定。其主要工作職責:
1、指揮協調現場的搶險救災工作;
2、核實事故傷亡和損失情況,及時向指揮部彙報搶險救災工作及事故應急處置的進展情況;
3、及時落實指揮部的指示。
(四)組成事故應急處置專業組。
1、應急搶險組。由專(兼)職消防隊、交警中隊、派出所、綜治辦、事故單位、事故所在地行政村等單位的負責人組成,分管安全的副鎮長任組長,相關部門負責人任副組長。負責對現場傷亡人員的救助、控制和穩定事故現場等工作。
2、人員搶救和醫療救護組。由衛生院、派出所、事故所在地行政村(居)等單位的相關同志組成,教文衛副鎮長任組長,衛生院負責人、派出所、事故所在地行政村相關負責人任副組長。負責對傷員的現場搶救,護送醫院治療及醫療器械、血源和藥品保障等工作。
3、現場保衛組。由派出所、綜治辦、事故所在地行政村相關負責人組成,派出所所長任組長。負責事故現場警戒,維護事故現場及周圍地區的治安秩序,落實特種物資的保障等工作。
4、生活保障組。由黨政辦、財政所、事故單位、事故所在地行政村有關人員組成,黨政辦主任任組長。負責保障救援人員的後勤服務等工作。
5、事故善後處理組。由事故發生單位為主負責,綜治辦、事故所在地行政村相關工作人員參與,綜治辦主任任組長。負責事故遇難者的善後處理和財產損失處理,做好傷亡家屬的解釋、安撫等工作。
三、事故應急處置工作程式
(一)事故報告
1、事故發生單位應按照傷亡事故報告的程式立即上報鎮安管所。
2、情況緊急的,事故單位可直接撥打“110”或“119”報警電話。同時派出所、黨政辦等部門應迅速派員赴事故現場初步確認是否屬於重大事故,一經確認,按有關規定及時上報指揮部。
3、重大事故發生的企業及所屬行政村、派出所、黨政辦應在事故發生後儘快寫出事故快報,分別報送鎮人民政府和指揮部。企業重大事故快報應包括以下內容:
(1)企業的詳細名稱、負責人、聯絡電話及地址;
(2)經濟型別、行業及企業規模;
(3)事故發生的時間、地點;
(4)事故造成傷亡人數、直接經濟損失的初步估計;
(5)事故的簡要經過;
(6)事故原因初步分析判斷;
(7)事故發生後採取的應急處置措施及事故控制情況;
(8)需要有關部門和單位協助搶救和處理的有關事宜;
(9)事故報告單位簽發人和報告時間。
(二)應急搶險和求援
1、重大事故發生初期,事故單位及現場人員應當積極採取有效的搶救措施,進行及時的救援、搶險,特別要搶救人員,最大限度地防止人員傷亡和事態的蔓延、擴大。同時因搶救人員、疏通交通、防止事故擴大等需要移動現場物件的',應當作好標誌或採取拍照、攝像等方法,詳細記錄事故現場原貌,妥善儲存現場重要痕跡、物證。
2、所在地行政村、有關主管部門和預案適用單位應當按照各自處置突發事故的預案,迅速組織應急搶險救援工作。
3、重大事故一經確認,指揮部立即按規定向上級報告,並啟動應急處置預案,各成員單位負責人要按照應急處置5個專業組的分工,迅速組織搶險救援人員和搶救裝置、器材、物資等趕赴現場,由指揮部統一排程、指揮,並按專業分工進行搶險救護工作。
四、獎勵與責任追究
(一)獎勵
在重大生產安全事故救援工作中有下列表現之一的單位和個人,應根據有關規定給予獎勵;
1、出色完成應急處置任務,成績顯著的;
2、防止或搶救事故災難有功,使國家、集體和人民群眾的財產免受損失或減少損失的;
3、對應急救援工作提出重大建議,實施效果顯著的;
4、有其他特殊貢獻的。
(二)責任追究
在重大生產安全事故救援工作中有下列行為之一的,按照《安全生產法》、《國務院關於特大安全事故行政責任追究的規定》(國務院令第302號)等有關法律、法規、規章和政策規定,對有關責任人員視情節和危害後果,有其所在單位或者報上級機關給予行政處分。其中,對國家公務員和國家行政機關任命的其他人員,分別報任免機關或者監察機關給予行政處分;屬於違反治安管理行為的,由公安機關依照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予以處罰;構成犯罪的,由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