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貸業務法律風險防控與案例分析培訓心得體會
信貸業務法律風險防控與案例分析培訓心得體會
我們在一些事情上受到啟發後,通常就可以寫一篇心得體會將其記下來,這樣能夠培養人思考的習慣。那麼你知道心得體會如何寫嗎?下面是小編收集整理的信貸業務法律風險防控與案例分析培訓心得體會,僅供參考,大家一起來看看吧。
本次信貸業務法律風險防控與案例分析培訓,分析到的一些問題都與平時工作息息相關。一天培訓下來可謂受益匪淺。
映像比較深刻的有3點,第一點是貸款週轉,也就是借舊還新貸款,應該如實填寫用途,填寫類似流動資金週轉,續貸等用途,如故意偽造一個用途,容易造成擔保人起訴我行與貸款人串通騙保,導致擔保人脫保。轉貸的情況在我們工作中經常出現,現在我行有轉貸基金,也有易轉貸的產品,所以大部分客戶的轉貸問題都是可以解決的,但是涉及到部分客戶已經用轉貸基金轉了許多年,考慮到正常經營的客戶,不應該連續使用轉貸基金,所以有部分客戶我們希望他們能用自有資金歸還貸款後再貸出來,這種情況就可能會出現問題,也許客戶告訴我們的用途是購原材料,而實際是去還轉貸的資金,就有可能出現上述問題,所以在貸款操作中要重點關注用途問題。
第二點是涉及起訴客戶後受償順序的,現在浙江的法院大致是執行一下的操作:資產被查封后,被執行人是個人,或者無獨立法人的主體,是按債券比例清償的,如果被執行人是法人,除非企業破產,不然首查封者全額優先受償。這一點在我們平時工作中也經常會遇到,按上述的說法,我們在企業貸款出現不良的時候,應該優先起訴要求查封企業資產,從而可以得到優先受償,而在我行實際工作中,我們往往會考慮盡力盤活貸款,不會在短期內起訴。所以在後續的工作中,我們對不良客戶的`處理方式需要靈活一些,部分有多處負債的客戶,我們應儘快起訴,保全資產,而只有我行有負債的客戶,我們可以優先考慮盤活貸款。
第三點是法院對被執行人的處理,現在法院加強了對被執行人的處罰力度,被執行人拒不報告財產又不履行的,會被納入失信被執行人名單,限制出入境,罰款,甚至拘留。而如果被執行人被採取罰款,拘留等強制執行措施後仍不執行的,可以追究刑事責任。這樣的執行力度,是我們工作的保護傘,在對付頑固客戶的時候,有強大的威懾力,但是這種手段,在對一些樸實的客戶時不應出現,有部分客戶確實是因為一些不得已的原因,造成不良,我們也應該盡力盤活貸款,而不應起訴。
綜上所述,本次培訓讓我對信貸風險有了新的認識,正所謂學無止境,我們要學習的還有很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