漢朝的司法機關

漢朝的司法機關

  漢朝(公元前202年~公元220年)是繼秦朝之後的大一統王朝,分為西漢、東漢時期,共歷29帝,享國四百零七年。下面是小編為大家整理的漢朝的司法機關,僅供參考,歡迎閱讀。

  皇帝掌握最高司法審判權。中央最高司法審判機關稱作廷尉,主要負責審理皇帝制詔移送的案件,也審理地方重大疑難案件。地方司法機關由地方行政長官郡守、縣令兼理,郡設專職司法官吏“決曹掾”。

  漢朝基本繼承了秦朝的制度,包括司法體制,所以歷史上有了“漢承秦制”的說法。漢朝中央的司法機關仍然是廷尉,地方則與秦朝相同。但漢武帝之後,王權逐漸加強,出現了尚書檯這種中樞組織,尚書檯內設立了執法機構,在西漢是三公曹,東漢是二千石曹,從而侵奪了廷尉的'司法權。還有,漢朝對於重大案件由中央主要官員會審,這種名為“雜治”的會審制度體現了皇權對司法權的控制進一步加強。

  漢承秦制,廷尉仍是中央司法長官。郡守為地方行政長官也是當地司法長官,負責全郡案件審理;縣令兼理本縣司法,負責全縣審判工作;基層設鄉里組織,負責本地治安與調解工作。

  漢代時期御史大夫(西漢)御史中丞(東漢),負責法律監督。漢武帝以後設立司隸校尉,監督中央百官與京師地方司法官吏;刺史,專司各地行政與法律監督之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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