幼兒園疫情防控期間校車管理制度(精選20篇)

幼兒園疫情防控期間校車管理制度

  一、校車運營要求

  教育部要求各試點地區要堅持因地制宜,統籌考慮當地經濟社會發展情況和校車工作基礎,提出切實可行的試點工作總體規劃和具體實施方案。要加強組織領導,將試點工作納入政府重要議事日程,建立健全組織領導機構,完善政府主導,公安、交通、教育、安監、財政等部門密切配合、齊抓共管的工作機制,進一步明確校車購置、安全監管、運營管理、學生教育等各個環節的職責分工。要落實試點經費,加大對試點工作的財政經費投入力度,將校車購置、運營維護等各項費用列入地方財政預算,保證資金及時足額到位,確保試點工作順利推進。要加大宣傳力度,開展形式多樣、紮實有效的宣傳活動,為試點工作的順利開展營造良好的社會輿論環境。

  二、個人防疫知識

  1、勤洗手。使用肥皂或洗手液並用流動水洗手,用一次性紙巾或乾淨毛巾擦手。雙手接觸呼吸道分泌物後(如打噴嚏後)應立即洗手。

  2、保持良好的呼吸道衛生習慣。咳嗽或打噴嚏時,用紙巾、毛巾等遮住口鼻,咳嗽或打噴嚏後洗手,避免用手觸控眼睛、鼻或口。

  3、增強體質和免疫力。均衡飲食、適量運動、作息規律,避免產生過度疲勞。

  4、保持環境清潔和通風。每天開窗通風數次不少於3次,每次20-30分鐘。戶外空氣質量較差時,通風換氣頻次和時間應適當減少。

  5、儘量減少到人群密集場所活動,避免接觸呼吸道感染患者。

  6、如出現呼吸道感染症狀如咳嗽、流涕、發熱等,應居家隔離休息,持續發熱不退或症狀加重時及早就醫。

  三、幼兒園疫情防控期間校車管理制度(精選20篇)

  在快速變化和不斷變革的今天,接觸到制度的地方越來越多,制度對社會經濟、科學技術、文化教育事業的發展,對社會公共秩序的維護,有著十分重要的作用。什麼樣的制度才是有效的呢?以下是小編整理的幼兒園疫情防控期間校車管理制度(精選20篇),僅供參考,大家一起來看看吧。

  幼兒園疫情防控期間校車管理制度1

  1、各地成立校車安全工作領導小組,建立校車安全聯席會議機制,定期不定期開展校車聯席會議,研判安全形勢,明確安全責任,採取得力措施,維護校車安全執行秩序。校車公司和學校、幼兒園成立相應的校車安全管理工作領導專班,校車公司經理或自購校車的校(園)長是校車安全的第一責任人,對校車的安全執行工作全面負責;校車安全管理員具體負責校車安全管理,是具體責任人;校車駕駛員和隨車照管員為校車安全的直接責任人。

  2、學校和幼兒園使用的校車和校車駕駛員必須符合《校車安全管理條例》的要求,並嚴格按照規定定期進行保養維護。不符合《校車安全管理條例》要求的車輛一律不準用作校車,不符合《校車安全管理條例》的駕駛人一律不得聘為校車駕駛員。

  3、學校和幼兒園租用車輛作為校車的,學校和幼兒園必須與校車提供者或校車服務公司簽訂《校車安全管理責任書》。校車提供者或校車服務公司要與乘車學生家長簽訂《學生接送安全協議書》,並與校車駕駛員、隨車照管人員簽訂責任書,明確學校(幼兒園)、學生、家長或監護人、校車駕駛員、校車提供者或校車服務公司各自的安全管理責任,做到“環環相扣,無縫監管”。

  4、校車公司要制訂校車乘車“實名制”管理辦法。按照定人員、定車輛、定線路、定時間、定座位、定隨車照管員、定製度、定標識、定配置、定站點(不在國道邊、省道邊等交通繁忙的地方設定站點)的要求,積極配合學校(幼兒園)組織學生(幼兒)有序乘車,並做好運行臺帳記錄。

  5、學校和幼兒園要指派專人對校車每次運載學生的情況進行查驗,發現超載、超速或者其他交通違法行為的,予以制止。在運載學生時,校車要配備一名以上隨車照管人員,負責車內學生乘車秩序和上下車時學生的安全管理工作。對設立上下學站點的村鎮,要將乘車地點和時間告知每位學生和家長,並實行路隊長管理,保障學生按時乘車和路途安全。

  6、學校和幼兒園對固定接送學生的校車,要根據承載人數編排好每一班次座位表,發給每位乘車學生及家長,以便接受監督;校車司乘人員要對照座位表進行安全管理,嚴禁超載、超速、不繫安全帶等違規行為,並與學校(幼兒園)和學生家長做到乘車學生交接工作,履行好交接手續。

  7、學校和幼兒園租用校車時,要在相關部門的指導下,嚴格把好車輛質量關和校車駕駛人的資格關,建立完善的車輛執行情況、安全技術狀態、保險情況、駕駛員和隨車照管人員資訊等資料檔案,做到“一車一檔”,及時更新檔案資料,實行嚴格的監督管理。

  8、實現校車管控智慧化。按照《湖北省校車安全管理辦法》的要求,校車公司和自備校車的學校、幼兒園要安裝校車實時監控平臺,配備GPS監控網路和實時影片監控系統,安排專人對校車執行情況進行實時監控,掌握執行動態,記錄執行情況,及時糾正和處理執行過程中的各種不安全執行行為。

  9、校車公司和自備校車的學校、幼兒園每月必須召開一次校車駕駛員安全會議,總結當月校車安全執行情況,通報違規處罰結果,學習交通安全法律法規知識、交通事故案例和安全防範、應急處置和應急救援知識,強化校車駕駛員、隨車照管人員的安全意識。校車公司要配合學校、幼兒園每月至少開展一次學生交通安全知識教育;每季度開展一次乘車學生逃生演練活動,提高學生乘車安全知識水平和逃生技能。

  10、校車在運送學生時除隨車照管人員外,不得搭乘其他任何人員。學校和幼兒園配備的專用校車不得以任何藉口進行客貨運輸,更不得租給他人。學校和幼兒園租用的校車在非服務於本學校、幼兒園的`時間內必須將校車使用的專用證牌收回。

  11、學校和幼兒園要建立機動車輛進入學校管理制度。重點內容是實行人車分流,具體內容包括:明確車輛出入口與人出入口,並在實際地點做警示標誌;車輛在校內按照指定的道路和低於5公里/小時的速度行駛,在指定的地點停放,並畫出行駛線路和停車位;制定上、放學時段校內和校門維持交通秩序值班表。

  12、校車公司和自備校車的學校、幼兒園要建立健全校車安全工作制度和制定校車安全應急預案。針對交通事故發生的季節性特點,制定應對極端天氣交通安全措施和預警制度,防範大雨、大霧、降雪及路面結冰對學生和幼兒上下學交通安全的不利影響。必要時,學校和幼兒園可採取停運接送學生上下學車輛或調整上課、入園時間等安全措施。同時,利用簡訊平臺、QQ群、電話、網路等渠道做好資訊共享和極端天氣預警工作,健全職能部門、公司、學校(幼兒園)、校車駕駛員的協同配合和應急聯動機制,確保安全工作處置到位。

  幼兒園疫情防控期間校車管理制度2

  為確保校車的安全執行,切實保障學生的生命安全,按照市綜治辦、市學校及周邊治安綜合治理暨安全文明校園建立工作領導小組辦公室、市教育局、市交委、市公安局交管局《關於進一步加強中小學校及幼兒園校車安全管理的通知》(武綜辦發3號)要求,制定本制度:

  1、成立學校校車安全管理領導小組,由校長任組長,各部門主任為組員。負責領導、督促、檢查校車安全管理工作,每月進行一次校車執行情況檢查,並作好記載。

  2、簽訂校車租賃合同。聘用校車駕駛員報上級教育行政主管部門審查備案,經交管部門進行資質稽核合格。校車行車時間、路線和停靠站點,經交管部門稽核確認後執行。

  3、建立校車檔案,並報教育行政主管部門備案。

  4、建立教師跟車管理制度。派專人每日跟車,負責清點乘車人數、維護乘車秩序與安全。制止超員、無證駕駛和酒後駕駛。跟車教師必須認真填寫安全日誌。

  5、定期對學生開展《道路交通安全法》宣傳教育活動,提高學生交通安全意識,自覺遵守乘坐校車的相關規定。每學期不少於四次。

  6、經常督促駕駛員檢查車輛安全狀況,保障行車安全。組織駕駛員進行安全培訓,增強駕駛員安全責任感。每學期不少於兩次。

  7、建立交通安全事故應急處理機制。

  幼兒園疫情防控期間校車管理制度3

  一、總則

  1、管理目標

  為使學校校車統一合理管理及有效使用,特制定本制度。

  2、適用範圍

  學校轎車、客車等的使用、購置、保養、修理、油料、事故處理、保險、年檢及有關費用報銷等事項,均適用本制度。

  3、權責單位

  (1)學校辦公室部門負責本制度制定、修改、廢止的起草工作。

  (2)該制度提請校行政會、教代會討論通過後,由校長核准執行。

  二、校車管理制度

  1、校車購置

  (1)購置各類校車以堅固耐用、省油、價格合理為原則。

  (2)校車超過規定的使用年限,由總務部門提出報廢,並提出專案購置申請。經總務部門主管確認,並呈校長核准後,指定專人選購。

  2、校車使用

  (1)每輛車由專職司機負責駕駛,非學校司機不得駕駛學校車輛,更不得轉借他人或當作訓練用車。

  (2)因公務需要用車,應填寫“校車使用申請單”,經學校辦公室核准同意後後方可派車,未履行手續不得用車。

  (3) 各職能部門如遇緊急事件,來不及書面呈報,須電話申請派車,否則視為違規用車。

  (4) 駕駛員應在校車使用前進行故障排查,如遇問題,應立即上報主管部。

  (5)原則上公務車每天應返回學校(派車遠途出差例外),將車停放於學校本部指定位置,並做好安全防範工作,如未按規定失職所造成的損失,應由責任人賠償。

  3、保養

  (1)各類校車由各專職司機負責清洗保潔工作。

  (2)校車各項零件裝置的保養,由該校車駕駛員負責。

  4、修理

  (1)凡學校校車,除緊急狀況外,應事先向主管部門呈報核准,由該校車司機送學校指定維修點維修。

  (2)由於駕駛人或派車人使用不當或疏忽保養導致的校車或機件故障所需的修理費,由駕駛人或派車人負擔。

  5、油料

  (1)駕駛員應憑加油卡在政府採購點定點加油。

  (2)駕駛員應應節約用油,避免浪費。

  6、事故處理

  (1)學校各類校車因公務行駛違反交通規則時,如屬個人過失,其罰款由當事人自行負擔;如屬校車本身不可抗力造成的罰款由學校負責。

  (2)校車公務途中遇不可抗力發生車禍,應及時向附近交警報案,並即刻與學校主管部門聯絡,學校應派人前往現場協助處理。

  (3)車禍後有關的保險理賠作業,應由當事人配合學校主管部門負責處理。

  (4)未經學校許可擅自使用公車,其事故責任概與學校無關,當事人除承擔事故責任外,還應對違規用車和因此造成的車輛問題負責。

  7、保險、年檢

  (1)本學校各類校車的投保作業統一由校辦公室負責。

  (2)校車年度檢驗應由校辦公室會同責任司機負責。

  8、費用報銷

  (1)修理費用由送修人員先填寫報修表,再憑正規發票履行報銷手續,如費用較大,則由學校按相關程式予以支付。

  (2)所加油料費用,應憑履行報銷手續。

  (3)凡未經同意私自用車產生的任何費用,學校概不報銷。

  幼兒園疫情防控期間校車管理制度4

  為規範校車接送過程的管理,保障幼兒的人身安全,避免錯接、漏接狀況的發生,特制訂該制度:

  一、每次車輛出發前,駕駛員需全面檢查車輛狀況正常後方可出發。校車定時參加年檢和交管部門規定的審查。駕駛員需帶齊所有證照,保證良好的身體狀況,不酒後駕駛和疲勞駕駛。

  二、跟車老師務必在乘車前仔細對照乘車名單,與領隊老師確認核實當日乘車名單及人數無誤後,方可上車。

  三、如有幼兒因特殊原因更改上、落點或改乘其它線路車輛,家長鬚於下午3點前通知幼兒園,跟車老師務必在當日記錄中做特別說明,以免遺漏。

  四、跟車老師在跟車過程中,務必對照乘車清單,確認每個站點上、落車的幼兒,並在每個相應的名字後打勾確認。

  五、跟車老師在跟車結束前,務必對整個車廂進行檢查,確認沒有一個幼兒被遺留在車上。

  六、跟車老師在跟車結束後,務必再次檢查乘車記錄,並在乘車表上簽名確認後,再請園長簽名每月底交辦公室備案。

  七、督促校車司機務必持續車輛勻速行駛,遵守交通規則,並避免一切不安全駕駛的行為。

  八、檢查校車司機在接送的路程中是否正確在各站點停靠,無論該站點是否有人上落。

  九、提醒校車司機務必在幼兒上車坐穩後,跟車老師示意能夠開車後,方可啟動車輛前行。

  十、校車站點及乘車幼兒名單需變更時,由每條線路組織教師提前通知到該車所有跟車人員及司機。

  十一、家長接送幼兒務必出示接送卡。

  幼兒園疫情防控期間校車管理制度5

  為確保校車的行車安全,切實保障學生的生命安全和學校財產安全,特制定校車駕駛員、看護人員管理制度:

  一、學校司機必須遵守《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及有關交通安全管理的規章規則。

  二、駕駛員在駕駛車輛時,須攜帶有效駕駛證、行駛證及有關證件。

  三、遵守交通規則,不違章駕車,不疲勞駕車。

  四、保持車況良好,經常檢查車輛運載情況,發現問題及時解決。

  五、按規定行車路線和停靠站點行車。

  六、接送完幼兒後,在教師檢查車輛後再一次檢查車輛有沒有遺漏幼兒及門窗。

  七、接車教師提前10分鐘做好接送幼兒準備工作,認真清點接送幼兒數量。

  八、接送教師認真填寫乘車幼兒花名冊(上下車一一點名需家長確認簽字)九、接送教師定期對幼兒進行乘車安全教育,杜絕在車內玩耍嬉戲。

  十、家長未在接送地點等候、接回學生,可在附近打電話通知家長,或者將學生送回學校。絕不可以讓學生獨自回家。

  十一、應熟悉每位接送學生家長之面孔,如果遇到陌生家長接著學生,要提高警覺,並向學生證實接著者之身份,若在不肯定的情況下,不可以其接走學生。

  十二、接送完幼兒做好車內衛生,並仔細檢視車內有無遺漏幼兒或物件。

  十三、嚴格執行幼兒園的各項規章制度,違者按有關規定處理。

  幼兒園疫情防控期間校車管理制度6

  為確保校車的行車安全,切實保障學生的生命安全和學校財產安全,特制定如下管理制度:

  1、駕駛員的安全行車規定。

  (1)駕駛員在駕駛車輛時,須攜帶有效駕駛證、行駛證及有關證件。

  (2)不疲勞駕車。

  (3)遵守交通規則,不違章駕車。

  (4)駕駛員工作期間不得飲酒。

  (5)經常學習交通法規。

  (6)保持車況良好,經常檢查車輛運載情況,發現問題及時解決。

  (7)駕駛員在校內行駛車速不能超於每小時5公里,校內不準按喇叭,車內不準吸菸。

  2、汽車例行保養修理規定

  (1)車輛例行保養是各級保養的基礎,屬於預防性的日常維護作業,以清潔、檢查為中心內容,司機應單獨完成。要求:附件齊全、螺栓、螺母不松、不缺,保持輪胎氣壓正常制動可靠、轉向靈活,潤滑良好、燈光喇叭正常等。

  (2)車輛需維修或保養時,應提前報告主管人,經主管同意並簽名即可。由主管記錄公里數,並會同司機一起進廠,否則校方將不承認此款項。

  (3)維修車輛出廠,司機必須仔細檢驗、確認修理妥當,才可簽字提車,否則立即告知廠方再次檢查或報告主管、另安排檢修。

  3、司機的職責

  (1)學校司機必須遵守《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及有關交通安全管理的規章規則。

  (2)司機應愛惜學校車輛,平時要注意車輛的保養,經常檢查車輛的主要機件。

  (3)司機每天要保持車輛的清潔。

  (4)出車前要例行檢查車輛的水、電、油及其他效能是否正常,發現不正常時,要立即加補或調查。出車回來要檢查存油量,發現油量不足,應立即加油。

  (5)當車回來,按指定地點停放車輛,鎖好保險鎖。

  (6)司機對師生應熱情、禮貌,說話文明。

  (7)未出車時,司機應協助電工工作,隨時等候出車。

  (8)司機要服從主管的安排,不準藉故拖延或拒不出車。

  (9)司機出車執行任務時,遇特殊情況不能按時返回,應立即通知主管,並說明原因。

  (10)司機未經校長批准,不得把車輛交給他人駕駛或練習駕駛,否則,一切後果自負。

  (11)下班時間和節假日公車不得私用,應急用車應報主管領導或校長批准。

  幼兒園疫情防控期間校車管理制度7

  為確保校車的行車安全,切實保障學生的生命安全和學校財產安全,特制定如下管理制度:

  1、成立學校行車安全管理領導小組。

  由校長任組長,各部門主任為組員。

  2、建立教師隨車制度。

  學校每天有一名值日教師隨車,負責學生上下車、過馬路和行車過程中學生的秩序與安全。隨車教師必須認真填寫隨車記錄。

  3、駕駛員的安全行車規定。

  (1)駕駛員在駕駛車輛時,須攜帶有效駕駛證、行駛證及有關證件。

  (2)不疲勞駕車。

  (3)遵守交通規則,不違章駕車。

  (4)駕駛員工作期間不得飲酒。

  (5)經常學習交通法規。

  (6)保持車況良好,經常檢查車輛安全狀況,發現問題及時解決。

  (7)駕駛員在校內行駛車速不能超於每小時5公里。

  (8)載送學生的車輛,行駛車速不準超過每小時50公里。

  4、違規與事故處理。

  (1)在下列情形之一的情況下,違反交通規則或發生事故,由駕駛人承擔責任,並予以記過或免職處分。

  ①無照駕駛。

  ②未經許可將校車借予他人使用。

  (2)違反交通規則,罰款由駕駛人負擔。

  (3)各種車輛如在公務途中遇不可抗拒之車禍發生,應先急救傷患人員,儘快做好相應的安全技術措施。向附近警察機關報案,並立即與管理部門及主管聯絡協助處理。如屬小事故,可先行處理後向管理部門報告。

  (4)意外事故造成車輛損壞,在扣除保險金額後視實際情況由駕駛員與學校共同負擔。

  (5)發生交通事故後,如需向受害當事人賠償損失,經扣除保險金額後,其差額由駕駛人與學校各負擔一半。

  5、司機接送學生規定:

  (1)家長未在接送地點等候、接回學生,可在附近打電話通知家長,或者將學生送回學校。絕不可以讓學生獨自回家。

  (2)家長不允許要求司機在沿途增添停車點或更改線路。

  (3)接學生上學時,司機應按校車表的時間準時到達停車點,若提前到達應確定已上齊學生,否則需等候至預定時間方可開車。

  6、司機的職責:

  (1)學校司機必須遵守《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及有關交通安全管理的規章規則。

  (2)司機應愛惜學校車輛,平時要注意車輛的保養,經常檢查車輛的主要機件。

  (3)司機每天抽適當時間擦洗車輛,以保持車輛的清潔。

  (4)出車前要例行檢查車輛的水、電、油及其他效能是否正常,發現不正常時,要立即加補或調查。出車回來要檢查存油量,發現油量不足,應立即加油,不得將學生載入加油站加油。

  (5)司機發現所駕駛的車輛有故障時要立即檢修。

  (6)對車輛的各種證件的有效性經常檢查,整齊證件方可出車。

  (7)晚間司機要注意休息,不準開疲勞車,不準酒後駕車。

  (8)司機駕車一定要遵守交通規則,文明開車,不準危險駕車。

  (9)司機故意違章或證件不全被罰款的費用不予以報銷。違章造成後果由當事人負責。

  (10)校內不準按喇叭,車內不準吸菸。

  (11)司機對師生應熱情、禮貌,說話文明。

  (12)司機接送學生,要準時出車,不要誤點。

  (13)司機出車執行任務時,遇特殊情況不能按時返回,應立即通知學校,並說明原因。

  7、駕駛員守則:

  (1)努力學習專業技術,熟悉掌握車輛的效能,精通本職業務,遵守交通法規。

  (2)具備崇高的職業道德,良好的文明素質,高度的事業心、責任心,愛崗愛業。

  (3)遵紀守法,服從領導,團結同事,愛護車輛,愛護公共財物。

  (4)負責隨車物資、工具等的保管和使用。換車時應做好移交手續和車況檢查,交接不清的由雙方共同賠償。凡丟失損壞的由駕駛員負責賠償。

  (5)車輛的牌照、手續等一切證件,必須認真保管,由於丟失所造成的一切經濟損失由當事人自己承擔。

  (6)做到安全行車,優質服務。遇到事故,肇事者應及時向領導報告。特殊情況可靈活處理。

  (7)嚴禁酒後開車;嚴禁私自動車;嚴禁私自將車輛交與他人或與他人換車駕駛;嚴禁公車私用;嚴禁私自改變行車路線。違者按學校制定的目標責任指標考核辦法處理。

  (8)嚴格執行學校的各項規章制度,違者按有關規定處理。

  除貫徹上述規定外,還要做到:駕駛車輛時必須攜帶駕駛證和行駛證;不準轉借、塗改或偽造駕駛證;不準把車輛交給沒有駕駛證的人駕駛;不準駕駛與駕駛規定車型不相符的車輛;未按規定審檢的,不準繼續駕駛車輛;飲酒後不準駕駛車輛;在患有妨礙安全行車的疾病或過度疲勞時,不準駕駛車輛;車門、車廂沒有關好,不準行車;不準穿拖鞋駕駛車輛;不準駕駛車輛時吸菸、飲食、閒談或者有其他妨礙行車的行為等。

  8、司機遇投訴事項處理:

  (1)對家長有禮貌,對學生有愛心,若遇無理家長,亦需耐心聆聽,並儘量剋制自己,避免與家長髮生爭執,事後可將事件告知學校。

  (2)司機若遭到家長投訴,必須及時報告校車管理領導小組。

  (3)應熟悉每位接送學生家長之面孔,如果遇到陌生家長接學生,要提高警覺,並向學生證實接者之身份,若在不肯定的情況下,不可以讓其接走學生。

  幼兒園疫情防控期間校車管理制度8

  校車是學校為了方便學生上學、放學而提供的便捷服務,為確保校車的行車安全,切實保障學生的生命安全,根據上級教育行政部門的相關要求,特制定如下管理制度:

  一、學生應按照規定時間在指定地點依次排隊上車,上車後服從班車長和司機的管理,按座位就座;車輛行駛時不準離開座位前後走動,車輛未停穩,學生禁止上下車。

  二、學生上下車時要注意過往車輛,不準盲目奔跑或橫穿馬路,以免發生意外。

  三、學生憑卡乘車,乘車卡是乘坐班車的唯一憑證,無卡不準乘坐;若乘車卡丟失請及時聯絡所坐班車司機補辦,以免耽誤乘車。

  四、學生要愛護車內設施,禁止損壞。如有損壞,照價賠償。損壞車內設施的學生移交學校政教處進行處理,並將其行為計入學生檔案。

  五、嚴禁學生在車內寫作業,嚴禁使用小刀和筆,嚴禁食用帶扦子的小食品,如肉串等。上述存在尖銳稜角的物品,極易在行車中遇特殊情況採取緊急制動時對學生的身體造成嚴重傷害。如有發現違規者一律全校通報批評,拒不改正將取消其乘坐班車資格。

  六、學生乘車時不許大聲喧譁打鬧,更不允許搶佔座位,以大欺小,威脅恐嚇年齡小的同學。學生乘車時要注意文明禮貌,互相關心照顧和幫助,發揚助人為樂的`精神。

  七、嚴禁將手、頭等身體部位伸出窗外,以免發生意外。禁止食用小食品,向車窗外拋物,不得在車上吐痰、亂扔垃圾。

  八、嚴禁攜帶易燃、易爆、易腐蝕等危險品及有損身體健康的物品上車(包括刀具等)。

  九、如發生交通事故、火災等意外時,學生要服從駕駛員和班車長的指揮,不要擁擠,有序疏散。

  幼兒園疫情防控期間校車管理制度9

  為了保證幼兒乘車的人生安全,切實落實幼兒園安全工作,根據《湖北省校車管理辦法》,以及幼兒園其他相關規定,特制訂本制度,校車駕駛員必須嚴格按制度要求,建立平安、和諧幼兒園。

  1、駕駛員必須持有交管部門統一核發的機動車駕駛證、防疫部門頒發的健康證等合法證件。

  2、校車駕駛員應有3年以上安全行車的經歷,並在3年內任一記分週期內沒有累計記滿12分的記錄。

  3、駕駛員必須身心健康,言行文明,無嗜酒等不良習好,無重大、傳染性疾病或可能危及行車安全的病史。駕駛員在行車期間嚴禁在車內吸菸、接打電話、與他人閒談等危害幼兒身體及生命安全的行為。

  4、每天行車前,駕駛員應認真檢查車輛,如發現問題,及時處理,確保行車安全。如有安全隱患不能出車的,駕駛員應提前通知幼兒園相關部門,以便幼兒園及時調換其他車輛,以免影響正常工作。

  5、行車時駕駛員應文明行車、遵守交通規則,服從交管人員管理,做到不違章、無事故。行車按指定時間、指定路線行駛,不隨意改變行車路線。行駛中安全禮讓,不超速、不搶道、以保障乘車安全為首要責任。

  6、駕駛員熟悉必要的安全救護知識,對可能發生的行車中會出現的問題,事先做好應急預案。如遇突發事件,應沉著冷靜處理,將損失降到最低程度,並及時向幼兒園領導及相關部門彙報情況,協商處理方案。

  7、有幼兒上、下車時,必須車停穩後方可開啟車門。停車點如有積水、或道路施工等情況,應選擇其他安全停車點停車。幼兒安全上、下車後,駕駛員確認無誤,方可關門、起步。

  8、如遇市政道路施工封閉道路的,駕駛員應及時通知幼兒園領導及相關部門,以便及時調整行車路線。

  責任追究:

  1、違反以上規定,造成安全事故或不良影響的,對相關責任人進行責任追究。並按調查的事實及幼兒園相關規定,經園領導研究後給予相應處罰。

  2、如嚴重失職,發生相關惡性事故,給予嚴肅處理。情況嚴重的,上報上級部門或有關機關處理。

  以上規定自制定之日起實施。

  幼兒園疫情防控期間校車管理制度10

  幼兒園安全工作是幼兒園的生命,一切工作安全放在首位,為確保我園校車安全,確保每個乘車幼兒的安全,我園特定以下措施:

  一、定期進行車輛安全檢查,確保車輛安全執行。

  二、校車司機必須持證上崗,具有一定駕駛經驗,並且工作認真負責、細心穩重、熱愛幼兒。嚴禁非專職司機開校車。

  三、要經常對司機進行安全教育,增強其安全行車意識,做到安全行駛、文明禮讓,不超速、不搶道,不開鬥氣車,確保幼兒安全。

  四、校車站點及乘車幼兒名單需變更時,由每條線路組長通知到該車所有跟車人員及司機。

  五、提醒校車司機必須在幼兒上車坐穩後,跟車老師示意可以開車後,方可啟動車輛前行

  六、校車在接送幼兒途中如遇到交通事故,隨車工作人員應採取緊急救護措施,並積極配合交通部門進行事故處理。園領導要及時將事故情況報所在區域教育主管部門。

  七、跟車老師必須在乘車前仔細對照乘車名單,與班級老師確認核實當日乘車名單及人數無誤後,方可上車。

  八、如有幼兒因特殊原因更改上、落點或改乘其它線路車輛,家長鬚於下午3點前通知幼兒園,跟車老師必須在當日記錄中做特別說明,以免遺漏。

  九、跟車老師在跟車過程中,必須對照乘車清單,確認每個站點上、落車的幼兒,並在每個相應的名字後打勾確認。

  十、跟車老師在跟車結束前,必須對整個車廂進行檢查,確認沒有一個幼兒被遺留在車上。

  十一、跟車老師在跟車結束後,必須再次檢查乘車記錄,並在乘車表上簽名確認後,再請園長簽名每月底交辦公室備案。

  十二、督促校車司機必須保持車輛勻速行駛,並避免一切不安全駕駛的行為。

  十三、檢查校車司機在接送的路程中是否正確在各站點停靠,無論該站點是否有人上落。

  十四、接受教育行政部門對配有校車的幼兒園的管理。各幼兒園主辦單位要同園長簽定校車安全責任書,並定期對其安全工作進行檢查。

  十五、應選擇安全地點設定校車停靠站,中途不得隨意停車接送。每輛車應配備1~2名隨車工作人員,負責做好幼兒上、下車安全及與家長的交接工作。校車入園後統一組織幼兒進班,防止出現因幼兒自行活動引發的安全事故。

  幼兒園疫情防控期間校車管理制度11

  一、出車時間

  1、每輛校車早晚出車時間由司機根據校車寶寶人數、路線按照幼兒園的作息時間確定。

  2、執行時間標準參照中央一臺的北京時間。

  3、確定的時間和中途調整的時間先報主管領導通知到各部門之後方可執行。 如未經批准私自變更出車時間造成後果的,從嚴追究相關工作人員的責任。

  二、出車登記

  校車出入由保衛科傳達室值班工作人員進行登記,如未到出車時間開啟大門讓校車提前出車的或出車(包括校車其它外出)未進行登記的追究值班人員的責任。

  三、寶寶上車時間

  1、班級教師必須在出車時間5分鐘之前將寶寶送上校車。

  2、因特殊原因未及時送校車寶寶上車的班級,司機和隨車教師在出車前5分鐘內通知班級。

  3、未及時在出車時間前將寶寶送上校車的班級追究班級教師責任,出車前五分鐘之內未通知班級教師及時送寶寶上校車的,追究相關工作人員的責任。

  四、交接記錄

  隨車教師、班級教師早接和晚送寶寶時必須履行交接手續,凡未進行辦理交接手續的追究相關責任人。因未進行交接手續造成不良影響和後果的追究當事人責任。

  五、接送卡證

  1、接送校車寶寶時要嚴格執行接送卡制度,早接時要向家長髮放校車接送卡;晚送時,家長必須提供家長證、校車接送卡,否則一概不予接走幼兒。

  2、早上不坐校車而晚上坐校車的寶寶由班級老師向家長髮放校園接送卡,隨車老師晚送時要向家長收取校園接送卡,下班後交由保衛科傳達室值班人員保管並進行登記,第二天由班級老師到保衛科領取校園接送卡。

  3、早上坐校車而晚上不坐校車的寶寶,隨車教師要向家長髮放校車接送卡,家長晚接時班級老師要向家長收取校車接送卡,下班後交由保衛科傳達室值班人員保管並進行登記,第二天由隨車老師到保衛科領取校車接送卡。

  4、凡因接送卡操作不當造成不良影響和後果的追究相關工作人員的責任。

  六、其它規定

  1、校車司機與隨車教師必須遵守幼兒園相關管理制度,確保自身與幼兒的人身安全。

  2、第一批校車寶寶由班級教師接進班級,第二批校車寶寶由隨車教師送進班級,不得讓寶寶私自進教室。

  3、隨車教師必須在乘車前仔細對照乘車名單,確認核實當日乘車名單及人數無誤後,方可上車。家長提前通知幼兒園並得到許可的幼兒因特殊原因更改上、落點或改乘其它線路車輛,隨車教師與班級教師必須做好交接,隨車教師要做好記錄以免遺漏。

  4、隨車組長要落實隨車教師的責任,在跟車過程中要時刻關注幼兒在車內的狀況,發現幼兒有異常舉動要立即制止並排除安全隱患。

  5、隨車教師在寶寶入園上車時要對寶寶進行晨檢,發現狀況時要及時與家長溝通,不宜上車的寶寶應要求家長帶回。在跟車結束時,隨車教師必須對整個車廂進行檢查,確認沒有幼兒或物品被遺留在車上。

  6、司機與隨車教師完成各項工作任務的同時要及時並準確的做好工作記錄,以便隨時接受主管領導和上級部門的檢查。

  7、隨車教師有責任督促校車司機必須保持車輛勻速行駛,並避免一切不安全駕駛的行為;有責任檢查校車司機在接送的路程中是否正確在各站點停靠,無論該站點是否有人上落。

  8、校車司機必須在隨車教師檢查幼兒上車坐穩後,由隨車教師示意開車,方可啟動車輛前行,在行駛過車中要遵守道路交通法律法規。

  9、校車司機有責任督促隨車教師時刻關注車內的狀況,必要時要停止行駛,排除安全隱患後再開車。

  10、校車司機在出車前必須試車,保證車輛一切正常方可出車,如發現問題時要及時向幼兒園領導彙報並進行搶修。

  11、校車司機要定期對車輛進行消毒和清洗,保持車輛的整潔衛生。

  12、凡違反上述規定的工作人員,幼兒園將視情節輕重予以處罰,造成嚴重後果的立即解聘並交有關部門進行處理。

  幼兒園疫情防控期間校車管理制度12

  為建立平安校園,營造良好的教育教學環境,確保學校正常秩序,根據教育部和公安部的有關規定,結合學校實際情況,特對校園內各種車輛的管理作出以下規定(20xx年3月31日教職工代表大會討論透過)。

  一、總則

  所有車輛進入校園內,嚴格遵守交通法規,聽從指揮、服從管理。

  二、機動車的管理

  校園道路以行人為主,機動車應主動避讓行人和非機動車。

  (一)車輛出入

  1、無牌無證的機動車嚴禁入校。

  2、機動車(含摩托車)按指定的大門進出。特殊情況須經學校批准,方可出入。

  3、本校機動車輛進出校門,儘量避開上學、課間、放學高峰時間。

  4、凡來學校參加各種會議或活動的外單位車輛,由主管科室提前一天告知安全辦,安全辦通知門衛放行,並按指定地點停放。

  5、警車、消防車、救護車、工程搶險車等特種車輛進出校門時,門衛應主動疏導通道,以確保通行。

  6、其它各種機動車輛進出校門時,應主動接受門衛的查詢,經被訪問者同意後登記放行,按指定的停車場停放。

  7、車輛載物出門時,必須接受檢查,得到確認後放行。

  8、原則上不是校園施工車輛,一律不準進入校園。

  (二)車輛行駛

  1、各種機動車進入校園後,禁止鳴笛,減速慢行,時速不得超過5公里/小時,不得超車。

  2、嚴禁在校園內無證駕車、練車和試剎車。

  3、基建、擴建、改建、裝修、維修等工程用車須經校長同意後方可進出校園,且在工程區域內和指定路線上行駛。

  4、各種機動車輛不得在禁行區域內行駛。

  (三)車輛停放

  1、車輛應按指定地點或區域停放。

  (1)本校教職工車輛上下班時間嚴禁進入校園停放。

  (2)外來車輛停放地點為:南操場。

  2、車輛停放時,須停放整齊,並拉剎、關電路、鎖門窗以確保安全。

  3、外來車輛停放過夜須經批准,一律停放在南操場。

  三、非機動車的管理

  1、進出校門的非機動車必須證照齊全,手續完備。

  2、進入校門時,須下車推行,校園內禁止騎車。

  3、載物出門時經校警檢查後放行。

  4、所有非機動車應在劃定的停車區域有序停放並上鎖,嚴禁亂停亂放。

  四、管理辦法

  1、進出校園的車輛,應自覺服從管理,凡違反有關規定或在校園內造成交通事故的,將追究當事人的責任,按交通法規有關條款處罰。本校教職工在校園內駕駛機動車造成交通事故的,除按交通法規有關條款處罰外,學校將給予行政處分。

  2、機動車有下列違規情況之一的,送交相關部門處理。

  (1)無證、無照機動車擅自入校的;

  (2)未經門衛人員同意擅自入校的;

  (3)酒後駕駛機動車的;

  (4)駕駛機動車造成交通事故的。

  3、機動車有下列違規情況之一的,給予批評教育。

  (1)不按規定位置停放的;

  (2)在校園內練車、鳴笛、試剎車的;

  (3)在校園內超速行駛及超車的;

  (4)在禁行區域內行駛、停放的;

  3、非機動車無證照的一律扣留,上交相關部門處理。

  五、附則

  1、本規定自20xx年3月1日起執行,如與相關規章制度相沖突,按本規定執行;

  2、本規定解釋權歸校委會。

  幼兒園疫情防控期間校車管理制度13

  一、車輛接送老師必須清楚並遵守接送時間。

  二、接送過程,老師不能坐車頭,鎖好前後車門。要組織好學生,不能讓學生開啟視窗、門。或打架。接送老師給每一位學生繫好安全帶。

  三、態度要和藹,熱情。家長交代事物必須做好詳細記錄,並及時向各班主任轉交接。

  四、學生上下車時,老師必須親自下車。護送學生親自交到家長中,並做好各班事物交接工作。

  五、學校通知或資料單據,必須由接送老師親自轉交家長手裡,不能由學生轉交。

  六、校車接送回來,一定要清點人數,並保持回車乾淨。

  七、接送老師必須憑卡接送幼兒。如有食物與藥物必須聽家長交代清楚做好登記,並要求家長簽名。

  八、出現漏接情況。當接送老師與司機同負責任。

  九、接送老師要保管好學校的財務。

  十、司機要安全行車、不開快車、不酒後駕車、不疲勞駕車。

  十一、如發現特殊情況及家長意見,必須報告學校主管領導。

  幼兒園疫情防控期間校車管理制度14

  1、校長是所在學校學生接送車輛交通安全的第一責任人,對接送學生車輛安全執行工作全面負責。具體從事此項工作的教職員工為直接責任人。

  2、建立以校長為組長的學生接送車輛安全管理工作小組,具體負責學校的學生接送車輛的安全管理工作。

  3、校長在每學期第一週內,與班主任老師、隨車管理員、校車安全管理員、駕駛員等簽訂接送安全執行和學生乘車管理責任狀。

  4、科學嚴密地制訂學生乘車細則。定車、定座安排到人,落實各處室、班主任老師、值班值勤老師、隨車管理員和駕駛員。在學校接送車輛安全管理工作中,做到職責公示、分工到人。

  5、每月召開一次學生接送車輛安全例會,認真研究做好校車管理和確保安全執行的對策。對單位無法解決的問題,要及時報告中心學校和上級職能管理部門。會議應有具體的文字和圖片記錄。

  6、學校在配備學生接送車輛、駕駛員,都要達到校車使用標準。並將相關資料遞交給教育局存檔備案。

  7、認真確定每輛接送車的學生乘載人數。要根據接送車輛核載人數以及學生居住地分佈等情況,科學合理地確定每一輛接送車的乘載人數,認真填寫具體的乘車學生名冊,做到定人、定車、定座、定線路,從源頭上杜絕學生接送車輛超員現象。

  9、學校配合中心學校對駕駛員、隨車管理人員每學期進行一次行車安全教育,認真總結經驗,提出整改意見,及時消除安全隱患,確保萬無一失。教育培訓應有文字記載。

  10、學生接送車因發生故障一時無法排除時,學校應及時協調設法呼叫別的合格車輛應急接送,確保學生上(放)學不受影響。

  11、嚴把駕駛員資質關,凡有酗酒、嗜賭史及心理障礙等精神疾患者,不得擔任學生接送車輛駕駛員。學校要預防和堅決制止接送車輛駕駛員酒後開車、疲勞駕駛、超員、超速和車輛帶病上路等不安全行為,一經發現要協助有關部門嚴肅查處。

  12、學校要提前合理編排好學生接送車輛隨車管理員護送值班表,確保每天學生上(放)學乘車途中都有一至兩名責任心強的老師負責維護上、下車秩序,並跟車全程護送。跟車護送記錄必須在本人完成接送任務親筆簽字後方可交接,要做到前後銜接,一張不缺。

  13、學校要建立健全學生接送車輛安全管理臺帳,尤其要完善接送學生的車輛車況、車輛行駛狀況、學生乘車情況、接送管理制度等臺帳資料,保證學生、駕駛員、隨車管理員、接送車等每天都有詳實的記錄。

  14,學校應向駕駛員提供場地開闊、路面平坦堅固、進出方便、標誌鮮明的學生接送車輛專用停車場所,並明確每一輛接送車相對固定的停車地。

  15、學校一旦發現有拼裝車、報廢車、農用車、電瓶車、手扶拖拉機、小面的等不合法或不具備接送學生資質的車輛運載學生,要勸誡學生拒乘並立即報告中心學校和有關職能部門依法查處取締。

  16、認真制定突發事故應急預案。學校要針對學生接送途中可能發生的情況,提前制訂應急處置預案,確保一旦發生事故,能在最短的時間裡最有效地組織搶救並進行善後處理。在第一時間內向當地政府、上級主管部門和職能部門上報事故情況,以便各職能部門根據實情來應對突發事件,保持社會穩定。

  17、學校每學期要組織對學生乘車管理人員進行考核考評。凡因責任心不強、工作不力和給學生接送車輛管理工作帶來消極影響的要給予適當的經濟、行政處罰,造成交通傷亡事故的,由有關部門依法依紀進行責任追究。

  18、突遇惡劣天氣及下大雪後道路滑,行車危險,校車停運。

  幼兒園疫情防控期間校車管理制度15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為切實加強對接送學生車輛(以下簡稱“校車”)安全管理,規範校車營運和行車行為,保障師生乘車安全,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運輸條例》、《中小學幼兒園安全管理辦法》、《國務院《校車安全管理條例(徵求意見稿)》、《湖南省人民政府辦公廳關於加強全省中小學幼兒園學生用車管理的意見》等有關法律法規政策檔案規定,結合我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本暫行辦法適用於本市行政區域內校車營運和安全管理。

  第三條本暫行辦法所稱校車,是指各鄉鎮、街道辦事處專門從事接送中小學生及幼兒園幼兒上下學,符合國家規範標準、辦理了校車相關手續,7座以上的客運包車。校車應當按規定噴塗、貼上由公安交警部門統一核發的車輛專用標誌。

  第四條校車安全管理,貫徹“安全第一,預防為主,綜合治理”的方針,堅持“准入審批、安全便利、公平競爭、優質服務”的原則。實行“政府統一領導,部門依法管理,車主全面負責,學校跟蹤服務,群眾參與監督,全社會廣泛支援”的工作機制。

  第五條校車管理貫徹“屬地管理”、“誰主管誰負責”、“誰的職能誰負責”的原則,市成立由市長任組長、主管教育的副市長任副組長,由市政府協調教育的副主任、教育、公安、交通、安監、財政、物價、監察、稅務、電視臺等部門主要負責人(局長、臺長)、各鄉鎮長(街道辦事處主任)為成員的校車安全管理領導小組,定期研究校車管理問題,加大協調督查工作力度。領導小組辦公室設教育局,負責全市校車安全管理日常工作。各鄉鎮(街道辦事處)、市直各學校也要成立相應的領導組織與工作機構,具體負責校車的安全管理。

  第二章 校車資質管理

  第六條校車必須符合國家規定的車型標準,從事校車營運的車輛,按照國務院《校車安全管理條例(徵求意見稿)》規定,先取得當地政府同意,經教育局初審後,由交警、交通部門核發有關證照,報市校車安全管理領導小組批准,並與鄉鎮(街道辦事處)或學校簽訂安全管理責任狀,健全完善各項制度後方可投入運營。

  第三章 駕駛員資質管理

  第七條校車駕駛員,應當符合下列條件:

  (一)取得駕駛證B照及以上駕照並有3年以上安全駕駛經歷。

  (二)年齡在60週歲以下,身體健康,無不良品行記錄。

  (三)最近3年內任一記分週期沒有記滿6分記錄或無重大以上交通責任事故記錄。

  (四)取得與所駕車型相符的《從業資格證》。

  (五)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條件。

  第四章 校車管理

  第八條 校車運營做到定線路、定時間、定人數、定時速,禁止車輛違法違規及帶病執行。

  第九條車主按公安交警、交通運輸部門的規定定期對校車及相關證照進行審驗。車上應當配備有效的滅火裝置。必須強制為校車購買第三者責任險和承運人責任險。

  第十條校車在車身的指定位置放置公安交警部門統一規定的校車標識及編號,在車廂外顯著位置公示監督和投訴舉報電話。

  第十一條校車必須安裝GPS系統。

  第十二條車主依據國家有關技術規範對車輛進行定期維護和檢測,確保車輛安全技術狀況良好。

  任何組織及個人不得違反有關法律法規政策檔案規定,使用檢測不合格以及其他不符合規定的車輛接送學生。

  第十三條公安交警部門建立對校車及駕駛人安全技術監督管理檔案。

  第十四條對達到國家規定報廢標準或者經檢測不符合國家強制性標準要求的校車,公安交警、交通運輸部門不得向其審批發放有關證照手續,車主不得使用報廢車輛或達不到國家強制性標準的車輛從事接送學生業務。

  第十五條 車主暫停、終止經營或者減少運力的,應當提前30日告知原申請許可機關,並辦理相關停運手續,交回校車標識和有關證照等。

  第五章 校車安全管理職責分工

  第十六條鄉鎮政府(街道辦事處)的職責:

  (一)負責按照學校佈局、村莊佈局及學生分佈,制定校車發展規劃,確定校車數量及線路佈局。

  (二)接受並稽核車主提交的車輛接送學生的營運申請。

  (三)監督校車的日常運營,及時制止各種違法違規行為,並向相關職能部門反映;對學生家長進行學生(幼兒)乘車安全教育。

  (四)積極改善當地道路交通條件,保證校車行駛順暢。

  (五)建立健全中小學交通安全管理工作領導責任制、工作督查制和責任追究制。

  第十七條 公安交警部門的職責:

  (一)建立校車及駕駛人安全技術監督管理檔案。

  (二)加強校車准入源頭管理,嚴格執行車輛准入條件,嚴格把住保險關,審查駕駛員資質,檢驗車輛的安全狀況,及時查處各種違法違規行為。

  (三)加強校車路上行車監管,加大對校車超載、超速、酒駕等交通違法行為的查處力度,嚴厲打擊使用“三無車”、故障車、拼裝車、農用車及報廢車等沒有公安交警部門統一核發的校車專用標識的車輛接送學生的行為。

  (五)在校車集中的校門口、必經路段和路面條件較差的路段,配置警力,加強監管。

  (六)加強對校車業主和駕駛員的安全管理與培訓。

  (七)統一校車標識、著色及編號。

  (八)每年至少兩次(新學期開學前)組織相關職能部門對校車和駕駛員進行全面監督檢查,並依據工作需要開展不定期檢查。

  第十八條交通運輸部門的職責:

  (一)及時為符合條件的校車駕駛員辦理《從業資格證》,為符合條件的校車辦理從事客運的《道路運輸證》,達到證照齊全,持證經營。

  (二)確立校車營運方式,建立校車營運良好秩序。

  (三)在城區學校門口和學生出入口設立醒目的交通安全警示牌和交通提示,鋪設路面減速設施,完善通校公路、學校周邊公路和學校門口的交通安全設施。

  (四)加強接送學生車輛客運市場的日常監管,及時查處各種違法違規行為。

  (五)積極維護好校車營運道路,確保校車營運道路的暢通、安全。

  第十九條安監部門的職責:

  (一)將校車安全管理納入全市安全生產監督管理的重要內容。

  (二)負責對校車安全實施綜合監管,督促有關部門認真履行監管職責。

  (三)建立健全督辦和問責機制。

  第二十條財政部門的職責:

  (一)積極落實市政府對校車扶持的財政補貼經費。

  (二)對涉及校車及學生安全的有關方面給予財政支援。

  (三)設立校車管理專項資金。

  第二十一條教育行政部門的職責

  (一)負責校車的安全管理跟蹤服務,掌握學生用車需求。

  (二)加強對學生交通安全的教育與監督管理。

  (三)督促學校建立健全學校安全工作領導責任制、工作督查制和責任追究制。

  (四)督促學校建立健全校車接送學生乘車安全管理制度、隨車照管人員制度、學生定點定時上下車制度,並完備相關的工作記錄,存檔保管。

  (五)核定每輛校車每次接送學生的乘坐班次、人數和姓名,並造冊登記。

  (六)每學期開學前,市教育局與每個學校校長簽訂校車安全管理責任狀;督促學校與車主、駕駛員及學生家長簽訂搭乘校車的安全責任狀。

  第二十二條物價部門的職責

  配合交通、交警、教育等部門,根據執行線路核定收費標準。

  第二十三條監察局的職責

  (一)對相關部門履行本暫行辦法賦予的職責進行監督,確保各部門工作落實。

  (二)對相關部門及有關人員的不作為、失職、瀆職行為進行問責、依紀、依規進行查處。

  第二十四條稅務部門的職責

  根據有關政策減免相關稅費。

  第二十五條電視臺職責

  (一)建立校車報道熱線。

  (二)進行校車安全教育宣傳。

  第二十六條學校的職責:

  (一)建立健全包括學生、教師交通安全在內的學校安全管理工作的領導責任制、工作督查機制和責任追究制。

  (二)每學期開學前,配合當地政府與乘車學生家長和車主簽訂學生安全管理責任狀。

  (三)建立健全學生交通安全管理制度,及時與學生監護人簽訂接送協議書。

  (四)加強對學生的交通安全知識教育,每學期不少於兩課時,提高學生的安全意識和防範能力。

  (五)落實隨車照管人員制度。學校自備校車必須安排隨車照管人員,教育學生遵守搭乘校車守則,建立照管人員、學生、車主、駕駛員的良好關係。

  (六)及時向當地政府及有關部門反映、舉報各種違法違規車輛接送學生的現象,確保學生交通安全。

  (七)確保不擅自租用社會車輛作為接送學生車輛。

  第二十七條車主的職責:

  (一)購買合格車輛並依法為車輛申領牌照(含校車準運相關證照),辦理各種必備證件,按規定對相關證照進行審驗。

  (二)定期對車輛進行安全效能檢測檢驗,及時對車輛進行維護保養,確保車況良好。

  (三)按規定為車輛、乘車人、承運人、第三者投保各項保險。

  (四)加強對駕駛員的職業道德教育和安全教育,及時糾正駕駛員的各種不良習慣,確保校車安全執行。

  (五)校車在車身的指定位置放置公安交警部門統一規定的校車標識及編號,在車廂外顯著位置公示監督和投訴舉報電話。

  (六)車主暫停、終止經營或者減少運力的,應當提前30日告知原申請許可機關,並辦理相關停運手續,交回校車標識和有關證照等。

  (七)校車上應配備必需的.有效消防滅火器等安全設施。

  (八)校車運營做到按規定線路、時間、人數、時速行駛,禁止車輛違法違規及帶病執行。

  第二十八條 駕駛員的職責:

  (一)依法取得符合相應車型的《機動車駕駛證》、交通客運《從業資格證》,並具備校車駕駛員的相關條件。

  (二)嚴格遵守道路交通法規及校車安全相關制度。

  (三)按本暫行辦法核定的時間、地點、線路、安全時速和乘車人數接送學生。

  (四)嚴格遵守交通法規,及時預見和避免可能發生的危險。

  (五)配合隨車照管人員維護好行車途中秩序,確保駕駛安全。

  (六)積極參加相關部門組織的各種培訓和會議。

  第二十九條家長的職責:

  (一)倡導、鼓勵就近學生、有行走能力的學生步行或者騎腳踏車上下學,倡導、鼓勵學生家長接送子女上下學。

  (二)按照本暫行辦法的規定,為子女選擇符合國家標準的車輛接送學生,確保學生交通安全。

  (三)積極配合當地政府及有關部門、學校做好學生上下學乘車途中的安全管理,共同擔負起學生乘車的安全教育、管理責任。

  (四)按規定的乘車時間、停靠點接送學生上下車。

  (五)與學校簽訂學生安全管理責任狀;與車主簽訂接送服務合同。

  (六)及時制止和舉報各種違法違規車輛接送學生行為。

  第三十條 學生乘車守則

  (一)不準搭乘不符合規定的社會車輛。

  (二)不準攜帶易燃、易爆等危險物品上車。

  (三)不準在機動車道上等候車輛,應該在車站站臺上或指定地點依次候車。

  (四)上車後,按指定位置坐好,並繫好安全帶。

  (五)不準將身體的任何部位伸出車外,不準向車窗外拋投任何物品。

  (六)乘車途中不準與駕駛員交談或妨礙駕駛員操作;不準在車內隨意走動、打鬧。

  (七)車到站後,在車行道上不準從機動車左側下車;下車後,需橫穿車行道時,應在確定沒有車輛過往時,在隨車照管人員的指導下,從車尾後穿行,切不可從車頭部貿然透過。

  (八)服從照管人員、司機的教育、管理和安排。

  第六章 運營服務管理

  第三十一條車主對校車安全運營應當遵守下列規定:

  (一)使用統一格式合同文字與被接送學生監護人簽訂《接送學生車輛接送服務合同》(文字格式,由公安交警、交通運輸和教育行政部門統一制訂)。

  (二)按規定為校車購買第三責任險,為乘車學生投保承運人責任險。

  (三)中途不得隨意更換駕駛員,確需更換的應當向當地政府申請批准,同時到公安交警部門、交通運輸部門辦理駕駛人有關證照審查審驗手續,併到教育行政部門備案。

  (四)禁止校車超員,保證一人一座。

  (五)校車所有車窗玻璃的可見光透射比均應不小於50%,且不應張貼有不透明和帶任何鏡面反光材料之色紙或隔熱紙。

  第三十二條車主應當加強對駕駛員的職業道德教育和業務知識培訓,並對駕駛員從事接送學生的活動進行經常性檢查,發現問題及時督促整改。

  第三十三條教育、鄉鎮、街道辦事處、公安交警和交通運輸部門應當建立健全受理投訴制度,公佈舉報電話,及時處理校車投訴案件,並獎勵舉報有功人員。

  第三十四條駕駛員應當遵守下列規定:

  (一)遵守道路交通安全和道路運輸管理法律、法規、規章,嚴禁超員執行、超速行駛、酒後駕車、疲勞駕駛等嚴重交通違法行為,確保校車安全行駛。

  (二)隨車攜帶《機動車駕駛證》、《機動車行駛證》和《從業資格證》,在車輛適當位置放置檢驗合格標誌、保險標誌。

  (三)配合照管人員照管學生上、下車,保證學生乘車安全。

  (四)著裝整潔,語言文明,不得在車內吸菸。

  (五)保持車廂內外整潔、衛生,確保車輛裝置設施齊全有效。

  (六)不得隨意中途倒換學生乘坐車輛。

  (七)協助維護好學生乘車秩序,確保副駕駛位置不乘坐學生及無關人員。

  (八)不得搭載本車學生以外的其他人員。

  (九)不得利用校車從事其他客運、貨運經營及其他運輸。

  (十)在接送學生過程中發生侵害學生人身、財產安全的違法行為時,及時採取措施對學生進行保護,並及時向公安機關報告。

  (十一)校車行駛過程中發生事故時,應及時採取應急救援措施保護乘車人員生命安全,保護現場,並迅速向當地政府及公安交警、教育部門報告。

  (十二)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其他事項。

  第七章 監督檢查

  第三十五條交通運輸部門應做好以下監督管理工作:

  (一)對校車經營者、從業者的資質條件、經營管理、服務質量、從業人員教育等情況進行監督檢查。

  (二)加強對校車運營活動的監督檢查,及時查處和制止擾亂接送學生客運市場秩序的非法營運及違法經營行為。

  (三)加強對校車營運道路安全的監督檢查,建立健全舉報投訴制度,受理學生、監護人或其他人的投訴。

  (四)建立校車安全管理檔案,對車主管理駕駛員、車輛安全檔案的情況進行監督檢查。

  第三十六條 公安交警部門應做好以下監督管理工作:

  (一)加強對校車車況的檢測;

  (二)加強車主、駕駛員的培訓、教育和管理;

  (三)加強對學校交通安全教育的監督與指導;

  (四)加強對校車上路行駛情況的監督管理,並依法查處超員、超速、使用報廢車輛、駕駛非準駕車型和存在安全隱患車輛等嚴重交通違規違法行為。

  第三十七條教育行政主管部門應做好以下監督管理工作:

  (一)督促學校建立起各項安全管理制度和安全管理責任制與責任追究制;

  (二)督促學校與車主、駕駛員、學生家長簽訂有相關責任狀;

  (三)建立校車安全管理臺帳;

  (四)加強學生安全教育的監督與檢查;

  (五)根據交警、交通等部門意見,對違反本暫行辦法相關規定的學校暫停、終止或取消其辦學資格,吊消辦學許可證。

  第三十八條安監部門應當督促有關部門按照職責分工,抓好校車安全管理工作。

  第八章 責任追究

  第三十九條 違反有關法律法規及本辦法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取消其校車營運資格,並由教育部門、鄉鎮(街道辦事處)、公安交警部門、交通運輸部門依據工作職能和職責依法予以行政處罰。情節嚴重構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機關依法處理:

  (一)使用報廢車輛、無證無牌等手續不全車輛或未經檢測合格的車輛接送學生的;

  (二)駕駛員不具備駕駛資質或將校車交給無《從業資格證》人員駕駛接送學生的;

  (三)車輛未取得《道路運輸證》和校車營運資格、駕駛員未取得道路客運《從業資格證》、擅自從事校車經營活動的;

  (四)未按規定參加車輛年檢年審、及時保養維修車輛的;

  (五)未按規定為校車購買第三者責任險和承運人責任險的;

  (六)超員及跨區域執行或從事接送學生以外業務、車主或駕駛員中途隨意倒換學生乘坐車輛、擅自塗改或者挪用車輛標識的;

  (七)車主未按規定對駕駛員進行職業道德教育和業務知識培訓、未對駕駛員從事接送學生的活動進行經常性檢查、發現問題未及時督促整改的;

  (八)未配備有效滅火器等安全設施裝置的;

  (九)校車經營者未使用統一格式合同文字與學生監護人簽訂《校車接送學生服務合同》的;

  (十)一年內處罰記分滿6分或造成安全責任事故的;

  (十一)違犯法律法規或相關檔案規定,及有其它不適合繼續從事校車營運的。

  第四十條有關行政管理部門的執法人員,應當依法履行職責,不得翫忽職守、濫用職權、徇私舞弊。對違反規定或執行不力的,由其所在單位或者上級主管部門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四十一條學生及學生家長違反本暫行辦法規定,擅自乘坐其他車輛上下學,從而發生交通事故的,概由學生及學生家長自行負責。

  第九章 附則

  第四十二條本暫行辦法自公佈之日起施行。本辦法實施前已投入執行的校車要在本辦法公佈之日起二個月內按本辦法的規定補辦校車從業申請。

  第四十三條本暫行辦法稱學校是指獲得教育行政部門批辦的本市各類中小學校、中等職業技術學校、民辦學校、幼兒園;所指學生為以上學校的學生及幼兒。

  第四十四條運輸船舶營運學生的,參照本暫行辦法和相關船舶營運法律法規執行。

  第四十五條本暫行辦法如與國家和省有關法律法規不符的,依照國家和省有關法律法規執行。

  第四十六條本暫行辦法未盡事宜,由臨湘市校車安全管理領導小組另行規定。

  第四十七條本暫行辦法由臨湘市校車安全管理領導小組負責解釋。

  第四十八條本暫行辦法自發文之日起實施。如有與上級新的政策制度規定不符合或相沖突的或有其他未盡事項,以上級新的政策制度規定為準。

  幼兒園疫情防控期間校車管理制度16

  為了充分發揮廣大人民群眾對校車安全的監督作用,進一步規範校車執行,確保學生乘車安全,根據《校車安全管理條例》,特制定本制度。

  一、受理內容

  1、校車未嚴格按照核定載客人數載客、超員的;

  2、校車沒有按規定停靠站點停靠,導致學生上下車及過馬路存在安全隱患的;

  3、校車駕駛員存在身體、心理不健康現象的;

  4、校車駕駛員存在酒後駕駛校車行為的;

  5、校車駕駛員存在態度惡劣、打罵學生行為的;

  6、校車駕駛員患有妨礙安全行車疾病或過度疲勞駕車的;

  7、校車出現超速、闖紅燈等交通違法行為的;

  8、校車接送學生時無隨車照管理員跟車的;

  9、校車未按核定線路行駛的;

  10、無校車準駕資格駕駛校車的;

  11、無牌無證車輛、報廢車輛、非營運車輛等未獲校車許可運載學生的。

  二、舉報方式

  舉報人可採用書面報告、電話、電子郵件、走訪等形式向當地政府、縣校車辦、縣交警隊等相關職能部門反映情況,提出建議、意見或投訴、請求。

  三、舉報受理

  1、對於舉報情況,如實記錄,併為舉報人保密。

  2、對舉報人不願公開身份的應尊重舉報人的權利。

  3、對舉報內容不屬於本部門受理的情況,由部門負責人向相關領導反映、及時處理。

  四、舉報處理

  相關部門接到校車違規舉報,必須按規定對舉報情況進行核實,對一般舉報情況在當天內處理完畢,對情況特別嚴重,事故隱患較大的舉報,爭取在最短的時間內處理、整改完畢。

  幼兒園疫情防控期間校車管理制度17

  為確保校車的行車安全,切實保障幼兒的生命安全和幼兒園財產安全,特制定如下管理制度:

  一、 駕駛員的安全行車規定。

  1、駕駛員在駕駛車輛時,須攜帶有效駕駛證、行駛證及有關證件。

  2、不疲勞駕車。

  3、遵守交通規則,不違章駕車。

  4、駕駛員工作期間不得飲酒。

  5、經常學習交通法規。

  6、保持車況良好,經常檢查車輛運載情況,發現問題及時解決。

  7、駕駛員在園內行駛車速要慢、慢、慎。

  8、接送幼兒的車輛,行駛車速嚴格按照規定行駛。

  二、違規與事故處理

  1、在下列情形之一的情況下,違反交通規則或發生事故,由駕駛人負擔。

  ①無照駕駛。

  ②未經許可將校車交予他人使用。

  2、違反交通規則,其罰款由駕駛人負擔。

  3、車輛如在接送幼兒途中遇到事故發生,應先急救傷患人員,儘快做好相應的安全措施。向附近警察機關報案,並即與管理部門及幼兒園聯絡協助處理。如屬小事故,可先行處理後向管理部門報告。

  三、車輛例行保養修理規定:

  1、車輛例行保養是各級保養的基礎,屬於預防性的日常維護工作,以清潔、檢查為中心內容,司機應單獨完成。要求:附件齊全、螺栓、螺母不松、不缺,保持輪胎氣壓正常制動可靠、轉向靈活,潤滑良好、燈光喇叭正常等。

  2、車輛必須保證在不延誤接送幼兒的情況下,進廠修理(特殊情況例外)。

  3、車輛需維修或保養時,應提前報告園長。

  4、維修車輛出廠,司機必須仔細檢驗、確認修理完好,方可簽字提車。

  四、司機接送幼兒規定

  1、家長未在接送地點等候,可打電話通知家長,無人接幼兒必須送回園裡,絕不可以讓幼兒獨自回家。

  2、若有家長要求司機在沿途增添停車點或更改線路。司機可示意家長寫申請信,在不違反交規情況下經園方同意後方可更改。

  3、司機應按校車表的時間準時到達接送點,若提前到達應確定已上齊幼兒,否則需等候至預定時間方可開車。

  4、接送幼兒一律實行接送卡接送幼兒,無卡代接司機在接到家長委託電話後方可將幼兒交予代接人。

  五、司機日常工作規定

  1、必須保持車廂內外清潔整齊,不準將車廂內的垃圾拋棄在路邊或幼兒園操場。

  2、除早、晚接送幼兒外,司機不得將校車駛出幼兒園,否則後果自負。

  3、除幼兒或幼兒園老師之外,司機不得私下允許其他人搭乘校車,否則將按園裡有關規定懲罰。

  六、司機的職責

  1、校車司機必須遵守《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及校車管理條例。

  2、司機應愛惜校車,平時要注意車輛的保養,經常檢查車輛的主要機件。

  3、司機每天抽適當時間擦洗車輛,以保持車輛的清潔。

  4、出車前要例行檢查車輛的水、電、油及其他效能是否正常,發現不正常時,要立即加補或調整。出車回來要檢查存油量,發現油量不足,應立即加油,不得將幼兒載入加油站加油。

  5、司機發現所駕駛的車輛有故障時要立即檢修,不會檢修的,應立即報告園長,未經批准不允許私自將車輛送修理廠維修。

  6、當車回來,按指定地點停放車輛,鎖好車門。

  7、對車輛的各種證件的有效性經常檢查。

  七、駕駛員守則

  1、努力學習專業技術,熟悉掌握車輛的技術性能,精通本職業務,遵守交通法規。

  2、具備崇高的職業道德,良好的文明素質,高度的事業心、責任心,敬崗愛業。

  3、遵紀守法,服從領導,團結同事,愛護車輛,愛護公共財物。

  4、負責隨車工具等的保管和使用。

  5、車輛的牌照、手續等一切證件,必須認真保管,由於丟失所造成的一切經濟損失由當事人自己承擔。

  6、做到安全行車,優質服務。遇到事故,肇事者應及時向園長報告,特殊情況可靈活處理。

  7、駕駛員應做到誠實守信,表裡如一,凡事應實事求是。

  8、嚴禁酒後開車;嚴禁私自動車;嚴禁私自將車交與他人駕駛;嚴禁公車私用;嚴禁私自改變行車路線。

  9、嚴格執行各項規章制度,違者按有關規定處理。

  除貫徹上述規定外,還要做到:駕駛車輛時必須攜帶駕駛證和行駛證;不準轉借、塗改或偽造駕駛證;不準把車輛交給沒有駕駛證的人駕駛;不準駕駛與駕駛證駕車型不相符的車輛;未按規定審檢不合格的,不準繼續駕駛車輛;飲酒後不準駕駛車輛;在患有妨礙安全行車的疾病或過度疲勞時,不準駕駛車輛;車門、車廂沒有關好,不準行車;不準穿拖鞋駕駛車輛;不準駕駛車輛時吸菸、飲食、閒談或者有其他妨礙行車的行為等。

  八、司機遇投訴事項處理

  1、 對家長要熱情有禮貌,對幼兒具有愛心,若遇無理家長,亦需耐心聆聽,並儘量剋制自己,避免與家長髮生爭執,事後可將事件告知主管。

  2、 司機若遭到家長投訴,經調查屬實將按相關制度處罰。

  3、 司機應熟悉每位接送幼兒及家長面孔,如果遇到陌生家長接幼兒,要提高警覺,並向幼兒證實接者身份,並要求家長來電說明,若在不肯定的情況下,不可以讓其接走幼兒。

  九、隨車人員規定

  1、隨車人員必須是本園教師或幼兒園負責人,要建立上下車點名制度。

  2、隨車人員要對定點人員的紀律、衛生、精神狀態等給予高度關注,及時處理偶發事情。

  幼兒園疫情防控期間校車管理制度18

  為確保校車的行車安全,切實保障學生的生命安全和學校財產安全,特制定如下管理制度:

  1、成立學校行車安全管理領導小組,由校長任組長,校車負責老師任副組長,校車帶車老師為組員。

  2、建立教師隨車制度。每輛校車必須有一名帶車教師,負責學生上下車、過馬路和行車過程中的秩序與安全。隨車教師必須認真填寫隨車記錄。

  3、校車駕駛員的安全行車規定

  (1)駕駛員在駕駛車輛時,須攜帶有效駕駛證、行駛證及有關證件。

  (2)不疲勞駕車,不駕駛有問題的車輛。

  (3)嚴格遵守交通規則,堅決不違章駕車。

  (4)駕駛員工作期間不得飲酒。

  (5)經常學習交通法規。

  (6)保持車況良好,經常檢查車輛運載情況,發現問題及時解決。

  (7)駕駛員在校內行駛車速不能超於每小時5公里。

  (8)載送教職工和學生的車輛,行駛車速不準超過每小時50公里。

  4、駕駛員接送學生規定

  (1)校內:

  A、駕駛員進校後不得在校內抽菸,隨地亂扔垃圾,亂吐痰。

  B、學生未全部上車前,不得發動車輛。

  C、車輛進入校區不準按喇叭,車內不準吸菸。

  (2)上下學途中:

  A、如有學生家長未在接送地點等候、接回學生,可由隨車老師打電話通知家長,或者將學生送回學校或家裡,絕不可以讓學生獨自回家。

  B、若有家長要求駕駛員變更停車點或更改線路,駕駛員和帶車老師不可隨意答應,可請家長提出書面申請,經校方與車管部門協商研究同意後方可更改。

  C、駕駛員應按校車行駛表的時間準時到達停車點,若提前到達的應在確定學生全部到齊後方能開車,否則仍需等候至預定時間方可開車。

  5、駕駛員職責

  (1)校車駕駛員必須遵守《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及有關交通安全管理的規章規則。

  (2)駕駛員應愛護車輛,平時要注意車輛的保養,經常檢查車輛的主要機件及效能,保證行車安全。

  (3)駕駛員出車前要例行檢查車輛的水、電、油及其他效能是否正常,發現不正常時,要立即加補或檢修。出車回來要檢查存油量,發現油量不足,應立即加油,不得將學生載入加油站加油。

  (4)駕駛員發現所駕駛的車輛有故障時要立即檢修,以免延誤接送學生。

  (5)駕駛員對車輛的各種證件的有效性要經常檢查,帶齊證件才能出車。

  (6)駕駛員對師生應熱情服務、禮貌相待,言行舉止文明。

  (7)駕駛員接送學生要準時出車,不要誤點,以免影響學生的學習和休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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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為確保每一位學生乘坐校車的安全,避免出現安全事故,特請各位同學認真遵照執行,人人爭當“文明小乘客”。

  1、乘車學生必須準時到學校指定的地點候車,聽從校車司機的安排,不允許擅自更改上下車的站點

  2、學生乘坐校車時要依次上車,按座位就坐,從一年級到六年級的順序坐,不可隨便亂上車或亂坐位置。

  3、學生乘車時不許大聲喧譁、走動,不能把手和頭探出窗外,以免發生意外。嚴禁打架,更不允許以大欺小、欺負年齡小的學生。

  4、校車未停穩,不能上下車。一定要等校車停穩之後,在司乘人員的帶領下才能依次上下校車。

  5、嚴禁在校車上喝飲料、吃零食、亂吐痰或亂扔垃圾,要保持車內環境的清潔衛生。

  6、學生在校車上的一切行動要聽從司乘員和組長的安排和指揮,不能擅自要求中途停車或下車。

  7、學生在乘坐校車時要文明禮貌、互相幫助、互相關心和照顧,發揚助人為樂的精神。

  8、學生在下車後要及時回家,不在路途中逗留,未經家長允許,不得以任何理由在外借宿。

  幼兒園疫情防控期間校車管理制度20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了加強校車安全管理,保障乘坐校車學生的人身安全,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 本條例所稱校車,是指依照本條例取得使用許可,用於接送接受義務教育的學生上下學的7座以上的載客汽車。

  接送小學生的校車應當是按照專用校車國家標準設計和製造的小學生專用校車。

  第三條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應當根據本行政區域的學生數量和分佈狀況等因素,依法制定、調整學校設定規劃,保障學生就近入學或者在寄宿制學校入學,減少學生上下學的交通風險。實施義務教育的學校及其教學點的設定、調整,應當充分聽取學生家長等有關方面的意見。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應當採取措施,發展城市和農村的公共交通,合理規劃、設定公共交通線路和站點,為需要乘車上下學的學生提供方便。

  對確實難以保障就近入學,並且公共交通不能滿足學生上下學需要的農村地區,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應當採取措施,保障接受義務教育的學生獲得校車服務。

  國家建立多渠道籌措校車經費的機制,並透過財政資助、稅收優惠、鼓勵社會捐贈等多種方式,按照規定支援使用校車接送學生的服務。支援校車服務所需的財政資金由中央財政和地方財政分擔,具體辦法由國務院財政部門制定。支援校車服務的稅收優惠辦法,依照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稅收管理權限制定。

  第四條 國務院教育、公安、交通運輸以及工業和資訊化、質量監督檢驗檢疫、安全生產監督管理等部門依照法律、行政法規和國務院的規定,負責校車安全管理的有關工作。國務院教育、公安部門會同國務院有關部門建立校車安全管理工作協調機制,統籌協調校車安全管理工作中的重大事項,共同做好校車安全管理工作。

  第五條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對本行政區域的校車安全管理工作負總責,組織有關部門制定並實施與當地經濟發展水平和校車服務需求相適應的校車服務方案,統一領導、組織、協調有關部門履行校車安全管理職責。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教育、公安、交通運輸、安全生產監督管理等有關部門依照本條例以及本級人民政府的規定,履行校車安全管理的相關職責。有關部門應當建立健全校車安全管理資訊共享機制。

  第六條 國務院標準化主管部門會同國務院工業和資訊化、公安、交通運輸等部門,按照保障安全、經濟適用的要求,制定並及時修訂校車安全國家標準。

  生產校車的企業應當建立健全產品質量保證體系,保證所生產(包括改裝,下同)的校車符合校車安全國家標準;不符合標準的,不得出廠、銷售。

  第七條 保障學生上下學交通安全是政府、學校、社會和家庭的共同責任。社會各方面應當為校車通行提供便利,協助保障校車通行安全。

  第八條 縣級和設區的市級人民政府教育、公安、交通運輸、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應當設立並公佈舉報電話、舉報網路平臺,方便群眾舉報違反校車安全管理規定的行為。

  接到舉報的部門應當及時依法處理;對不屬於本部門管理職責的舉報,應當及時移送有關部門處理。

  第二章 學校和校車服務提供者

  第九條 學校可以配備校車。依法設立的道路旅客運輸經營企業、城市公共交通企業,以及根據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規定設立的校車運營單位,可以提供校車服務。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根據本地區實際情況,可以制定管理辦法,組織依法取得道路旅客運輸經營許可的個體經營者提供校車服務。

  第十條 配備校車的學校和校車服務提供者應當建立健全校車安全管理制度,配備安全管理人員,加強校車的安全維護,定期對校車駕駛人進行安全教育,組織校車駕駛人學習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規以及安全防範、應急處置和應急救援知識,保障學生乘坐校車安全。

  第十一條 由校車服務提供者提供校車服務的,學校應當與校車服務提供者簽訂校車安全管理責任書,明確各自的安全管理責任,落實校車執行安全管理措施。

  學校應當將校車安全管理責任書報縣級或者設區的市級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門備案。

  第十二條 學校應當對教師、學生及其監護人進行交通安全教育,向學生講解校車安全乘坐知識和校車安全事故應急處理技能,並定期組織校車安全事故應急處理演練。

  學生的監護人應當履行監護義務,配合學校或者校車服務提供者的校車安全管理工作。學生的監護人應當拒絕使用不符合安全要求的車輛接送學生上下學。

  第十三條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門應當指導、監督學校建立健全校車安全管理制度,落實校車安全管理責任,組織學校開展交通安全教育。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應當配合教育行政部門組織學校開展交通安全教育。

  第三章 校車使用許可

  第十四條 使用校車應當依照本條例的規定取得許可。

  取得校車使用許可應當符合下列條件:

  (一)車輛符合校車安全國家標準,取得機動車檢驗合格證明,並已經在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辦理註冊登記;

  (二)有取得校車駕駛資格的駕駛人;

  (三)有包括行駛線路、開行時間和停靠站點的合理可行的校車執行方案;

  (四)有健全的安全管理制度;

  (五)已經投保機動車承運人責任保險。

  第十五條 學校或者校車服務提供者申請取得校車使用許可,應當向縣級或者設區的市級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門提交書面申請和證明其符合本條例第十四條規定條件的材料。教育行政部門應當自收到申請材料之日起3個工作日內,分別送同級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交通運輸部門徵求意見,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和交通運輸部門應當在3個工作日內回覆意見。教育行政部門應當自收到回覆意見之日起5個工作日內提出審查意見,報本級人民政府。本級人民政府決定批准的,由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發給校車標牌,並在機動車行駛證上籤注校車型別和核載人數;不予批准的,書面說明理由。

  第十六條 校車標牌應當載明本車的號牌號碼、車輛的所有人、駕駛人、行駛線路、開行時間、停靠站點以及校車標牌發牌單位、有效期等事項。

  第十七條 取得校車標牌的車輛應當配備統一的校車標誌燈和停車指示標誌。

  校車未運載學生上道路行駛的,不得使用校車標牌、校車標誌燈和停車指示標誌。

  第十八條 禁止使用未取得校車標牌的車輛提供校車服務。

  第十九條 取得校車標牌的車輛達到報廢標準或者不再作為校車使用的,學校或者校車服務提供者應當將校車標牌交回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

  第二十條 校車應當每半年進行一次機動車安全技術檢驗。

  第二十一條 校車應當配備逃生錘、乾粉滅火器、急救箱等安全裝置。安全裝置應當放置在便於取用的位置,並確保效能良好、有效適用。

  校車應當按照規定配備具有行駛記錄功能的衛星定位裝置。

  第二十二條 配備校車的學校和校車服務提供者應當按照國家規定做好校車的安全維護,建立安全維護檔案,保證校車處於良好技術狀態。不符合安全技術條件的校車,應當停運維修,消除安全隱患。

  校車應當由依法取得相應資質的維修企業維修。承接校車維修業務的企業應當按照規定的維修技術規範維修校車,並按照國務院交通運輸主管部門的規定對所維修的校車實行質量保證期制度,在質量保證期內對校車的維修質量負責。

  第四章 校車駕駛人

  第二十三條 校車駕駛人應當依照本條例的規定取得校車駕駛資格。

  取得校車駕駛資格應當符合下列條件:

  (一)取得相應準駕車型駕駛證並具有3年以上駕駛經歷,年齡在25週歲以上、不超過60週歲;

  (二)最近連續3個記分週期內沒有被記滿分記錄;

  (三)無致人死亡或者重傷的交通事故責任記錄;

  (四)無飲酒後駕駛或者醉酒駕駛機動車記錄,最近1年內無駕駛客運車輛超員、超速等嚴重交通違法行為記錄;

  (五)無犯罪記錄;

  (六)身心健康,無傳染性疾病,無癲癇、精神病等可能危及行車安全的疾病病史,無酗酒、吸毒行為記錄。

  第二十四條 機動車駕駛人申請取得校車駕駛資格,應當向縣級或者設區的市級人民政府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提交書面申請和證明其符合本條例第二十三條規定條件的材料。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應當自收到申請材料之日起5個工作日內審查完畢,對符合條件的,在機動車駕駛證上籤注准許駕駛校車;不符合條件的,書面說明理由。

  第二十五條 機動車駕駛人未取得校車駕駛資格,不得駕駛校車。禁止聘用未取得校車駕駛資格的機動車駕駛人駕駛校車。

  第二十六條 校車駕駛人應當每年接受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的審驗。

  第二十七條 校車駕駛人應當遵守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規,嚴格按照機動車道路通行規則和駕駛操作規範安全駕駛、文明駕駛。

  第五章 校車通行安全

  第二十八條 校車行駛線路應當儘量避開急彎、陡坡、臨崖、臨水的危險路段;確實無法避開的,道路或者交通設施的管理、養護單位應當按照標準對上述危險路段設定安全防護設施、限速標誌、警告標牌。

  第二十九條 校車經過的道路出現不符合安全通行條件的狀況或者存在交通安全隱患的,當地人民政府應當組織有關部門及時改善道路安全通行條件、消除安全隱患。

  第三十條 校車運載學生,應當按照國務院公安部門規定的位置放置校車標牌,開啟校車標誌燈。

  校車運載學生,應當按照經稽核確定的線路行駛,遇有交通管制、道路施工以及自然災害、惡劣氣象條件或者重大交通事故等影響道路通行情形的除外。

  第三十一條 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應當加強對校車行駛線路的道路交通秩序管理。遇交通擁堵的,交通警察應當指揮疏導運載學生的校車優先通行。

  校車運載學生,可以在公共交通專用車道以及其他禁止社會車輛通行但允許公共交通車輛通行的路段行駛。

  第三十二條 校車上下學生,應當在校車停靠站點停靠;未設校車停靠站點的路段可以在公共交通站臺停靠。

  道路或者交通設施的管理、養護單位應當按照標準設定校車停靠站點預告標識和校車停靠站點標牌,施劃校車停靠站點標線。

  第三十三條 校車在道路上停車上下學生,應當靠道路右側停靠,開啟危險報警閃光燈,開啟停車指示標誌。校車在同方向只有一條機動車道的道路上停靠時,後方車輛應當停車等待,不得超越。校車在同方向有兩條以上機動車道的道路上停靠時,校車停靠車道後方和相鄰機動車道上的機動車應當停車等待,其他機動車道上的機動車應當減速透過。校車後方停車等待的機動車不得鳴喇叭或者使用燈光催促校車。

  第三十四條 校車載人不得超過核定的人數,不得以任何理由超員。

  學校和校車服務提供者不得要求校車駕駛人超員、超速駕駛校車。

  第三十五條 載有學生的校車在高速公路上行駛的最高時速不得超過80公里,在其他道路上行駛的最高時速不得超過60公里。

  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規規定或者道路上限速標誌、標線標明的最高時速低於前款規定的,從其規定。

  載有學生的校車在急彎、陡坡、窄路、窄橋以及冰雪、泥濘的道路上行駛,或者遇有霧、雨、雪、沙塵、冰雹等低能見度氣象條件時,最高時速不得超過20公里。

  第三十六條 交通警察對違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規的校車,可以在消除違法行為的前提下先予放行,待校車完成接送學生任務後再對校車駕駛人進行處罰。

  第三十七條 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應當加強對校車執行情況的監督檢查,依法查處校車道路交通安全違法行為,定期將校車駕駛人的道路交通安全違法行為和交通事故資訊抄送其所屬單位和教育行政部門。

  第六章 校車乘車安全

  第三十八條 配備校車的學校、校車服務提供者應當指派照管人員隨校車全程照管乘車學生。校車服務提供者為學校提供校車服務的,雙方可以約定由學校指派隨車照管人員。

  學校和校車服務提供者應當定期對隨車照管人員進行安全教育,組織隨車照管人員學習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規、應急處置和應急救援知識。

  第三十九條 隨車照管人員應當履行下列職責:

  (一)學生上下車時,在車下引導、指揮,維護上下車秩序;

  (二)發現駕駛人無校車駕駛資格,飲酒、醉酒後駕駛,或者身體嚴重不適以及校車超員等明顯妨礙行車安全情形的,制止校車開行;

  (三)清點乘車學生人數,幫助、指導學生安全落座、繫好安全帶,確認車門關閉後示意駕駛人啟動校車;

  (四)制止學生在校車行駛過程中離開座位等危險行為;

  (五)核實學生下車人數,確認乘車學生已經全部離車後本人方可離車。

  第四十條 校車的副駕駛座位不得安排學生乘坐。

  校車運載學生過程中,禁止除駕駛人、隨車照管人員以外的人員乘坐。

  第四十一條 校車駕駛人駕駛校車上道路行駛前,應當對校車的制動、轉向、外部照明、輪胎、安全門、座椅、安全帶等車況是否符合安全技術要求進行檢查,不得駕駛存在安全隱患的校車上道路行駛。

  校車駕駛人不得在校車載有學生時給車輛加油,不得在校車發動機引擎熄滅前離開駕駛座位。

  第四十二條 校車發生交通事故,駕駛人、隨車照管人員應當立即報警,設定警示標誌。乘車學生繼續留在校車內有危險的,隨車照管人員應當將學生撤離到安全區域,並及時與學校、校車服務提供者、學生的監護人聯絡處理後續事宜。

  第七章 法律責任

  第四十三條 生產、銷售不符合校車安全國家標準的校車的,依照道路交通安全、產品質量管理的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處罰。

  第四十四條 使用拼裝或者達到報廢標準的機動車接送學生的,由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收繳並強制報廢機動車;對駕駛人處2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罰款,吊銷其機動車駕駛證;對車輛所有人處8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的罰款,有違法所得的予以沒收。

  第四十五條 使用未取得校車標牌的車輛提供校車服務,或者使用未取得校車駕駛資格的人員駕駛校車的,由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扣留該機動車,處1萬元以上2萬元以下的罰款,有違法所得的予以沒收。

  取得道路運輸經營許可的企業或者個體經營者有前款規定的違法行為,除依照前款規定處罰外,情節嚴重的,由交通運輸主管部門吊銷其經營許可證件。

  偽造、變造或者使用偽造、變造的校車標牌的,由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收繳偽造、變造的校車標牌,扣留該機動車,處2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罰款。

  第四十六條 不按照規定為校車配備安全裝置,或者不按照規定對校車進行安全維護的,由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責令改正,處1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的罰款。

  第四十七條 機動車駕駛人未取得校車駕駛資格駕駛校車的,由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處1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可以並處吊銷機動車駕駛證。

  第四十八條 校車駕駛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責令改正,可以處200元罰款:

  (一)駕駛校車運載學生,不按照規定放置校車標牌、開啟校車標誌燈,或者不按照經稽核確定的線路行駛;

  (二)校車上下學生,不按照規定在校車停靠站點停靠;

  (三)校車未運載學生上道路行駛,使用校車標牌、校車標誌燈和停車指示標誌;

  (四)駕駛校車上道路行駛前,未對校車車況是否符合安全技術要求進行檢查,或者駕駛存在安全隱患的校車上道路行駛;

  (五)在校車載有學生時給車輛加油,或者在校車發動機引擎熄滅前離開駕駛座位。

  校車駕駛人違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規關於道路通行規定的,由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依法從重處罰。

  第四十九條 校車駕駛人違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規被依法處罰或者發生道路交通事故,不再符合本條例規定的校車駕駛人條件的,由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取消校車駕駛資格,並在機動車駕駛證上籤注。

  第五十條 校車載人超過核定人數的,由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扣留車輛至違法狀態消除,並依照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規的規定從重處罰。

  第五十一條 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查處校車道路交通安全違法行為,依法扣留車輛的,應當通知相關學校或者校車服務提供者轉運學生,並在違法狀態消除後立即發還被扣留車輛。

  第五十二條 機動車駕駛人違反本條例規定,不避讓校車的,由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處200元罰款。

  第五十三條 未依照本條例規定指派照管人員隨校車全程照管乘車學生的,由公安機關責令改正,可以處500元罰款。

  隨車照管人員未履行本條例規定的職責的,由學校或者校車服務提供者責令改正;拒不改正的,給予處分或者予以解聘。

  第五十四條 取得校車使用許可的學校、校車服務提供者違反本條例規定,情節嚴重的,原作出許可決定的地方人民政府可以吊銷其校車使用許可,由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收回校車標牌。

  第五十五條 學校違反本條例規定的,除依照本條例有關規定予以處罰外,由教育行政部門給予通報批評;導致發生學生傷亡事故的,對政府舉辦的學校的負有責任的領導人員和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處分;對民辦學校由審批機關責令暫停招生,情節嚴重的,吊銷其辦學許可證,並由教育行政部門責令負有責任的領導人員和直接責任人員5年內不得從事學校管理事務。

  第五十六條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不依法履行校車安全管理職責,致使本行政區域發生校車安全重大事故的,對負有責任的領導人員和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處分。

  第五十七條 教育、公安、交通運輸、工業和資訊化、質量監督檢驗檢疫、安全生產監督管理等有關部門及其工作人員不依法履行校車安全管理職責的,對負有責任的領導人員和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處分。

  第五十八條 違反本條例的規定,構成違反治安管理行為的,由公安機關依法給予治安管理處罰;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五十九條 發生校車安全事故,造成人身傷亡或者財產損失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

  第八章 附則

  第六十條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應當合理規劃幼兒園佈局,方便幼兒就近入園。

  入園幼兒應當由監護人或者其委託的成年人接送。對確因特殊情況不能由監護人或者其委託的成年人接送,需要使用車輛集中接送的,應當使用按照專用校車國家標準設計和製造的幼兒專用校車,遵守本條例校車安全管理的規定。

  第六十一條 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應當結合本地區實際情況,制定本條例的實施辦法。

  第六十二條 本條例自公佈之日起施行。

  本條例施行前已經配備校車的學校和校車服務提供者及其聘用的校車駕駛人應當自本條例施行之日起90日內,依照本條例的規定申請取得校車使用許可、校車駕駛資格。

  本條例施行後,用於接送小學生、幼兒的專用校車不能滿足需求的,在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規定的過渡期限內可以使用取得校車標牌的其他載客汽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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