幼兒園教職工代表大會制度(通用5篇)

幼兒園教職工代表大會制度

  一、教職工代表大會職權

  (一)聽取學校章程草案的制定和修訂情況報告,提出修改意見和建議;

  (二)聽取學校發展規劃、教職工隊伍建設、教育教學改革、校園建設以及其他重大改革和重大問題解決方案的報告,提出意見和建議;

  (三)聽取學校年度工作、財務工作、工會工作報告以及其他專項工作報告,提出意見和建議;

  (四)討論透過學校提出的與教職工利益直接相關的福利、校內分配實施方案以及相應的教職工聘任、考核、獎懲辦法;

  (五)審議學校上一屆(次)教職工代表大會提案的辦理情況報告;

  (六)按照有關工作規定和安排評議學校領導幹部;

  (七)透過多種方式對學校工作提出意見和建議,監督學校章程、規章制度和決策的落實,提出整改意見和建議;

  (八)討論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以及學校與學校工會商定的其他事項。

  二、幼兒園教職工代表大會制度(通用5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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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幼兒園教職工代表大會制度1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依法保障教職工參與學校民主管理和監督,完善現代學校制度,促進學校依法治校,依據教育法、教師法、工會法等法律,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 本規定適用於中國境內公辦的幼兒園和各級各類學校(以下統稱學校)。

  民辦學校、中外合作辦學機構參照本規定執行。

  第三條 學校教職工代表大會(以下簡稱教職工代表大會)是教職工依法參與學校民主管理和監督的基本形式。

  學校應當建立和完善教職工代表大會制度。

  第四條 教職工代表大會應當高舉中國特色社會主義偉大旗幟,以馬克思列寧主義、毛澤東思想、鄧小平理論和“三個代表”重要思想為指導,深入貫徹落實科學發展觀,全面貫徹執行黨的基本路線和教育方針,認真參與學校民主管理和監督。

  第五條 教職工代表大會和教職工代表大會代表應當遵守國家法律法規,遵守學校規章制度,正確處理國家、學校、集體和教職工的利益關係。

  第六條 教職工代表大會在中國共產黨學校基層組織的領導下開展工作。教職工代表大會的組織原則是民主集中制。

  第二章 職權

  第七條 教職工代表大會的職權是:

  (一)聽取學校章程草案的制定和修訂情況報告,提出修改意見和建議;

  (二)聽取學校發展規劃、教職工隊伍建設、教育教學改革、校園建設以及其他重大改革和重大問題解決方案的報告,提出意見和建議;

  (三)聽取學校年度工作、財務工作、工會工作報告以及其他專項工作報告,提出意見和建議;

  (四)討論透過學校提出的與教職工利益直接相關的福利、校內分配實施方案以及相應的教職工聘任、考核、獎懲辦法;

  (五)審議學校上一屆(次)教職工代表大會提案的辦理情況報告;

  (六)按照有關工作規定和安排評議學校領導幹部;

  (七)透過多種方式對學校工作提出意見和建議,監督學校章程、規章制度和決策的落實,提出整改意見和建議;

  (八)討論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以及學校與學校工會商定的其他事項。

  教職工代表大會的意見和建議,以會議決議的方式做出。

  第八條 學校應當建立健全溝通機制,全面聽取教職工代表大會提出的意見和建議,併合理吸收採納;不能吸收採納的,應當做出說明。

  第三章 教職工代表大會代表

  第九條 凡與學校簽訂聘任聘用合同、具有聘任聘用關係的教職工,均可當選為教職工代表大會代表。

  教職工代表大會代表佔全體教職工的比例,由地方省級教育等部門確定;地方省級教育等部門沒有確定的,由學校自主確定。

  第十條 教職工代表大會代表以學院、系(所、年級)、室(組)等為單位,由教職工直接選舉產生。

  教職工代表大會代表可以按照選舉單位組成代表團(組),並推選出團(組)長。

  第十一條 教職工代表大會代表以教師為主體,教師代表不得低於代表總數的60%,並應當根據學校實際,保證一定比例的青年教師和女教師代表。民族地區的學校和民族學校,少數民族代表應當佔有一定比例。

  教職工代表大會代表接受選舉單位教職工的監督。

  第十二條 教職工代表大會代表實行任期制,任期3年或5年,可以連選連任。

  選舉、更換和撤換教職工代表大會代表的程式,由學校根據相關規定,並結合本校實際予以明確規定。

  第十三條 教職工代表大會代表享有以下權利:

  (一)在教職工代表大會上享有選舉權、被選舉權和表決權;

  (二)在教職工代表大會上充分發表意見和建議;

  (三)提出提案並對提案辦理情況進行詢問和監督;

  (四)就學校工作向學校領導和學校有關機構反映教職工的意見和要求;

  (五)因履行職責受到壓制、阻撓或者打擊報復時,向有關部門提出申訴和控告。

  第十四條 教職工代表大會代表應當履行以下義務:

  (一)努力學習並認真執行黨的路線方針政策、國家的法律法規、黨和國家關於教育改革發展的方針政策,不斷提高思想政治素質和參與民主管理的能力;

  (二)積極參加教職工代表大會的活動,認真宣傳、貫徹教職工代表大會決議,完成教職工代表大會交給的任務;

  (三)辦事公正,為人正派,密切聯絡教職工群眾,如實反映群眾的意見和要求;

  (四)及時向本部門教職工通報參加教職工代表大會活動和履行職責的情況,接受評議監督;

  (五)自覺遵守學校的規章制度和職業道德,提高業務水平,做好本職工作。

  第四章 組織規則

  第十五條 有教職工80人以上的學校,應當建立教職工代表大會制度;不足80人的學校,建立由全體教職工直接參加的教職工大會制度。

  學校根據實際情況,可在其內部單位建立教職工代表大會制度或者教職工大會制度,在該範圍內行使相應的職權。

  教職工大會制度的性質、領導關係、組織制度、執行規則等,與教職工代表大會制度相同。

  第十六條 學校應當遵守教職工代表大會的組織規則,定期召開教職工代表大會,支援教職工代表大會的活動。

  第十七條 教職工代表大會每學年至少召開一次。

  遇有重大事項,經學校、學校工會或1/3以上教職工代表大會代表提議,可以臨時召開教職工代表大會。

  第十八條 教職工代表大會每3年或5年為一屆。期滿應當進行換屆選舉。

  第十九條 教職工代表大會須有2/3以上教職工代表大會代表出席。

  教職工代表大會根據需要可以邀請離退休教職工等非教職工代表大會代表,作為特邀或列席代表參加會議。特邀或列席代表在教職工代表大會上不具有選舉權、被選舉權和表決權。

  第二十條 教職工代表大會的議題,應當根據學校的中心工作、教職工的普遍要求,由學校工會提交學校研究確定,並提請教職工代表大會表決透過。

  第二十一條 教職工代表大會的選舉和表決,須經教職工代表大會代表總數半數以上透過方為有效。

  第二十二條 教職工代表大會在教職工代表大會代表中推選人員,組成主席團主持會議。

  主席團應當由學校各方面人員組成,其中包括學校、學校工會主要領導,教師代表應占多數。

  第二十三條 教職工代表大會可根據實際情況和需要設立若干專門委員會(工作小組),完成教職工代表大會交辦的有關任務。專門委員會(工作小組)對教職工代表大會負責。

  第二十四條 教職工代表大會根據實際情況和需要,可以在教職工代表大會代表中選舉產生執行委員會。執行委員會中,教師代表應占多數。

  教職工代表大會閉會期間,遇有急需解決的重要問題,可由執行委員會聯絡有關專門委員會(工作小組)與學校有關機構協商處理。其結果向下一次教職工代表大會報告。

  第五章 工作機構

  第二十五條 學校工會為教職工代表大會的工作機構。

  第二十六條 學校工會承擔以下與教職工代表大會相關的工作職責:

  (一)做好教職工代表大會的籌備工作和會務工作,組織選舉教職工代表大會代表,徵集和整理提案,提出會議議題、方案和主席團建議人選;

  (二)教職工代表大會閉會期間,組織傳達貫徹教職工代表大會精神,督促檢查教職工代表大會決議的落實,組織各代表團(組)及專門委員會(工作小組)的活動,主持召開教職工代表團(組)長、專門委員會(工作小組)負責人聯席會議;

  (三)組織教職工代表大會代表的培訓,接受和處理教職工代表大會代表的建議和申訴;

  (四)就學校民主管理工作向學校黨組織彙報,與學校溝通;

  (五)完成教職工代表大會委託的其他任務。

  選舉產生執行委員會的學校,其執行委員會根據教職工代表大會的授權,可承擔前款有關職責。

  第二十七條 學校應當為學校工會承擔教職工代表大會工作機構的職責提供必要的工作條件和經費保障。

  第六章 附則

  第二十八條 學校可以在其下屬單位建立教職工代表大會制度,在該單位範圍內實行民主管理和監督。

  第二十九條 省、自治區、直轄市教育行政部門,可以與本地區有關組織聯合制定本行政區域內學校教職工代表大會的相關規定。

  有關學校根據本規定和所在地區的相關規定,可以制定相應的教職工代表大會或者教職工大會的實施辦法。

  第三十條 本規定自20XX年1月1日起施行。

  幼兒園教職工代表大會制度2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根據《教育法》、《工會法》和《湖南省教職工代表大會工作規程》相關規定,結合學校實際,特制定本校教職工代表大會制度。

  第二條 新建學校教職工代表大會是在學校黨總支領導下的教職工民主管理學校的權力機構。

  第三條 教職工代表大會以科學發展觀思想為指導,貫徹執行黨的方針、政策,正確處理國家、集體、個人三者的關係,充分調動廣大教職工的積極性。

  第四條 教職工代表大會的組織原則是民主集中制。

  第五條 教職工代表大會行使下列職權:

  1、討論審議學校工作報告、財經報告和學校發展規劃、重大改革方案等。

  2、討論決定教職工績效考核和工資方案,教職工獎懲辦法及其它與教職工切身利益有關的方案和事項。

  3、討論透過學校有關規章制度。

  4、對學校工作提出合理化意見和建議。

  5、評議和監督學校行政領導幹部和職能部門的工作。

  6、依法參與學校的民主管理,維護教教職工的正當權益。

  第六條 校長室及所轄職能部門要積極支援教職工代表大會的工作,保障教職工代表大會的提議和決定的實施,處理好教職工代表大會的提案,接受教職工代表大會的評議和監督。教職工代表大會要教育教職工遵守各項規章制度,以主人翁的責任感完成各項任務,尊重和支援以校長為首的行政幹部團隊行使職權,維護其管理權威。

  第二章 教職工代表

  第七條 教職工代表大會代表實行常任制,任期3至5年,可以連選連任。

  第八條 教職工代表大會代表以工會小組為單位,由教職工直接選舉產生,候選人當選須獲選舉工會小組會員的過半數同意。凡是依法享有政治權利的教職工均有選舉權和被選舉權。

  教職工代表大會代表人數一般控制在全校教職工總人數的10—20%之間,教師代表應占代表總數的60%以上。行政幹部的代表名額分配到有關工會小組,以普通教職工身份參加選舉。

  教職工代表大會代表的資格處理、撤換、增補按《湖南省教職工代表大會工作規程》執行。

  第九條 教職工代表大會代表的權利。

  1、有權按教職工代表大會規定程式提出意見、建議和提案;

  2、有權就教職工代表大會的各項議程充分發表意見並參加表決;

  3、有權對教職工代表大會工作提出批評和建議;

  4、有權向學校領導和職能部門反映教職工的意見和建議;

  5、有權對學校和職能部門落實教職工代表大會決議和提案情況提出詢問。

  第十條 教職工代表大會代表的義務。

  1、學習並遵守國家政策法律,提高民主管理水平;

  2、認真做好本職工作,自覺遵守學校各項規章制度,在學校發展中起到帶頭作用;

  3、積極參加教職工代表大會活動,認真貫徹會議決議,宣傳會議精神;

  4、密切聯絡群眾,及時聽取和如實反映教職工意見和要求,具有一定的民主管理和參政、議政能力;

  5、為人師表,辦事公正,不斷增強主人翁意識,提高參與民主管理的素質和能力。

  第十一條 根據教職工代表大會需要,可設特邀代表、列席代表參加會議。

  第三章 組織制度

  第十二條 教職工代表大會每三至五年為一屆,期滿換屆選舉,教職工代表大會每年召開1-2次,會期根據實際情況確定。

  第十三條 教職工代表大會主席團由學校黨、政、工、團主要領導和教職工代表組成。

  第十四條 教職工代表大會要有三分之二的應到會代表出席方能召開;教職工代表大會的決議或決定要有超過應到會的代表二分之一的贊成票方能透過或生效。

  第十五條 結合學校實際情況,教職工代表大會可分別召開教師代表大會和職工代表大會,討論決定各自相關事項。

  第十六條 教職工代表大會的議題應根據學校中心工作和教職工迫切關心的`問題,廣泛聽取意見,經大會主席團審議後提請大會透過。

  第十七條 對教職工代表大會透過的決定和決議,學校領導和全體教職員工必須認真執行;經教職工代表大會審議透過的方案、辦法、制度等,由校長公佈實施。各職能部門都要採取有效措施,貫徹落實。

  第十八條 教職工代表大會的工作應向全校教職工公佈,接受群眾監督。

  第十九條 教職工代表大會以學部或工會小組為單位設立代表小組。

  第四章 工作機構

  第二十條 教職工代表大會閉幕期間,由學校工會委員會承擔教職工代表大會工作機構的任務,在學校黨總支的領導下負責做好下列工作:

  1、負責教職工代表大會的召集與組織工作;

  2、負責徵集和整理教職工代表的提案;

  4、負責組織傳達貫徹教職工代表大會的精神,督促檢查大會決議及提案的落實;

  5、聽取和反映教職工的合理化意見和建議,保障教職工民主權益;

  6、處理教職工代表大會交辦的其它有關事項。

  第五章 附則

  第二十一條:本制度的調整權和解釋權屬小路口鎮中心幼兒園教職工代表大會。

  幼兒園教職工代表大會制度3

  為了認真貫徹執行黨的路線、方針、政策,充分體現“三個代表”重要思想,正確處理國家、集體和個人三者的利益關係,協調幼兒園內部矛盾,支援和監督行政工作,團結和動員廣大教職工發揚主人翁精神,推進依法治教的程序,確保教職工有效行使民主管理的權力,著實促進幼兒園各項工作的穩步發展,特制定幼兒園教代會制度如下:

  1、教代會是由教職工民主選舉產生,並能夠代表群眾利益和意志。

  2、教代會要定期召開大會,實施審議、收集提案、公佈決策等工作程式。

  3、教代會對學校管理具有一定的決策和決定權。

  4、教代會聽取園長工作報告,討論學校的辦學方針、發展規劃、改革方案、財務預決算、教職工隊伍建設和其它教學及管理工作的重大問題,提出意見和建議。

  5、討論和透過由園長提出的人事制度改革方案、教師考核聘任制方案,教師職業道德規範、工資調整、實施規章制度,由園長頒佈施行。

  6、將教職工的提案收集、分享交流整理備案。

  幼兒園教職工代表大會制度4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了促進我園改革和發展,全心全意依靠教職工辦人民滿意的幼兒園,加強幼兒園民主管理和民主監督,實現教職工大會的制度化、規範化建設,根據上級有關教代會檔案精神,特制定本意見。

  第二條 教職工代表大會(以下簡稱教代會)是我園實行民主管理的基本形式,是教職工行使民主權利的機構。

  第三條 教代會要堅持黨的基本路線,堅持社會主義方向,貫徹執行黨和國家的路線、方針、政策,遵守法律法規,正確處理國家、集體和教職工三者利益關係,引導教職工樹立正確的教育思想,遵守教師職業道德,全面貫徹教育方針,全面提高教育質量,全面貫徹科學發展觀,培養德智體全面發展的社會主義現代化建設者和接班人。

  第四條 建立健全教代會制度,加強幼兒園民主管理,是幼兒園黨組織、行政和工會的共同責任。教代會接受幼兒園黨組織的領導,並按照規定程式進行工作。教代會應當尊重和支援幼兒園園長行使規定的職權;園長應當尊重和支援教代會行使民主管理的權力,接受教代會的民主監督。幼兒園工會委員會承擔教代會工作機構的任務。

  第五條 教代會實行民主集中制。

  第二章 教代會職權

  第六條 教代會行使下列職權:

  一、 聽取幼兒園園長的工作報告,審議幼兒園的辦學方針、發展規劃、學年工作計劃、年度財務工作報告、教育教學和管理制度等重大改革方案或措施,提出意見和建議;

  二、 審議透過教職工聘任合同制和園內結構工資制實施方案、崗位責任制方案,教師職業道德規範實施細則,教職工獎懲、考核辦法,勞動紀律管理制度以及其它與教職工有關的基本規章制度;

  三 、審議決定有關教職工生活福利的重大事項;

  四 、園長及幼兒園行政幹部要定期向教代會做述職報告,實行園務公開。教代會對幼兒園行政領導幹部的工作情況進行監督,透過平時的監督進行評議。可以根據評議的結果、向上級黨組織提出表揚、批評和獎懲建議。

  第七條 教代會根據自身職權範圍,針對幼兒園和教職工需要研究的重要問題,確定中心議題。教代會對某些議題的審議研究,可作出相應的決議、決定或提出意見、建議。

  第八條 教代會應當保證園長負責制的貫徹執行。要支援園長行使職權,動員教職工以主人翁的態度努力完成幼兒園的各項任務。

  第九條 教代會在審議決定有關涉及教職工切身利益的重大事項時,對園長決策有不同意見時,應及時同園長交換意見,協商解決;如意見不能統一,園長應暫緩執行,在廣泛徵求意見後複議;必要時,報告上級主管部門和上級教育工會。

  第三章 教職工代表

  第十條 按照國家法律規定享有政治權利的教職工,均可當選為教職工代表。

  第十一條 教職工代表以班組為單位,根據工種按分配名額由教職工直接選舉產生。

  第十二條 教職工代表的構成應有廣泛代表性,要體現以教師為主體,其中教師代表一般應占百分之五十以上。幼兒園教職工(包括領導幹部)均得透過選舉成為正式代表參加教代會。教職工代表根據工作內容組成代表小組,推選組長。

  幼兒園黨、政、工主要領導一般應是教代會代表,選舉時將他們的名額分配到相關單位,參加選舉。

  據需要可邀請幼兒園有關領導幹部、工會幹部、教職工以及其他有關人員作為特邀代表參加教代會。

  幼兒園教職工代表大會制度5

  1、召開教職工大會時,選舉大會主席團若干人主持會議。其成員由幼兒園各方面人員組成,其中包括黨政工主要負責人。

  2、教職工大會每三年為一屆,每學年召開一至二次。每次會議必須有三分之二以上的教職工出席。如因特殊原因不能如期開會,應向職工說明,取得多數職工同意;遇有重大事項,經黨支部、工會或三分之一以上職工的要求,可以提前召開教職工大會。教職工大會進行表決必須有全體教職工半數以上透過方為有效。

  3、教職工大會議題,應根據長寧實驗幼兒園中心工作和群眾迫切關心的問題,廣泛吸收教職工意見,經主席團審議後,提交大會透過。

  4、凡屬教職工大會職權範圍內的事項,必須提交教職工大會審議,並做出決定或決議。對教職工大會所作出的決定和提案,應認真執行,並向下次大會提出報告。

  5、工會主席要定期向教職工大會報告工作,聽取意見,認真對待教職工大會決議和提案,尊重和支援教職工大會行使民主管理的職權,實施教職工大會透過的決議和決定,接受教職工大會的評議和監督。

  6、教職工大會對工會主席在其職權範圍內決定的事項有不同意見時,可以向其提出建議,也可報告黨支部或上級工會。

  7、提高教職工的素質,提高參政、議政的能力和水平。保障教職工正確行使民主權利,接受教職工的申訴。

  8、工會有權對本單位違反教職工大會制度和其他民主管理制度的行為和言論提出意見,保障教職工民主管理、民主監督的權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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