醫療機構安全管理制度(精選11篇)
醫療機構安全管理制度
管理制度是組織、機構、單位管理的工具,對一定的管理機制、管理原則、管理方法以及管理機構設定的規範。下面小編為大家提供了一些優秀的醫療機構安全管理制度(精選11篇),僅供大家欣賞。
醫療機構安全管理制度1
一、二級以上醫院和婦幼保健院,應當安排至少1名掌握新生兒復甦技術的醫護人員在分娩現場。分娩室應當配各新生兒復甦搶救的裝置和藥品。
二、產科醫護人員應當接受定期培訓,具備新生兒疾病早期症狀的識別能力。
三、新生兒病房(室)應當嚴格按照護理級別落實巡視要求無陪護病房實行全天巡視。
四、產科實行母嬰同室,加強母嬰同室陪護和探視管理,住院期間,產婦或家屬未經許可不得擅自抱嬰兒離開母嬰同室區。因醫療或護理工作需要,嬰兒須與其母親分離時,醫護人員必須和產婦或家屬做好嬰兒的交接工作,嚴防意外。
五、嚴格執行母乳餵養有關規定。
六、新生兒住院期間需佩戴身份識別腕帶,如有損壞、丟失,應當及時補辦,並認真核對,確認無誤。
七、新生兒出入病房(室)時,工作人員應當對接送人員和出入時間進行登記,並對接收人身份進行有效識別。
八、規範新生兒出入院交接流程。新生兒出入院應當由醫2人員對某陪護家屬身份進行驗證後,由醫護人員和家屬簽字確認,並記錄新生兒出入院時間。
九、新生兒病房(室)應當加強醫院感染管理,降低醫院感染髮生風險。
十、新生兒病房(室)應當制定誚防應急預案,定期開展安全隱患排查和應急演練。
十一、對於無監護人的新生兒,要按照有關規定報告公安和民政等部門要善安置,並記錄安置結果。
十二、對於死胎和死嬰,醫療機構應當與產婦或其他監護人溝通確認,並加強管理;嚴禁按醫療廢物處理死胎、死嬰。對於有傳染性疾病的死胎、死嬰,經醫療機構徵,得產婦或其他監護人等同意後,產婦或其他監護人等應當在醫療文書上簽字並配合辦理相關手續。醫療機構應當按照《傳染病防治法》、《殯葬管理條例》等妥善處理,不得交由產婦或其他監護人等自行處理。違反《傳染病防治法》、《殯葬管理條例》等有關規定的單位和個人,依法承擔相應法律責任。
醫療機構安全管理制度2
為加強定點醫療機構管理,規範醫療服務行為,切實維護參保人員的合法權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社會保險法》和《中華人民共和國執業醫師法》等相關規定,結合我市實際,制定本暫行辦法。
第一條本辦法所稱醫保醫師是指執業醫師或有醫療處方權的執業助理醫師,在具有統籌基金支付資格的定點醫療機構註冊執業,願意為參保人員提供基本醫療保險、工傷保險、生育保險、離休幹部醫藥費統籌服務,並經醫療保險經辦機構登記備案的醫師。
第二條醫保醫師為參保人員提供服務時應履行以下職責:
(一)熟悉基本醫療保險政策規定,熟練掌握醫療保險用藥範圍、診療專案、醫療服務設施範圍和標準,自覺履行定點醫療機構服務協議的各項規定。
(二)認真核對參保就醫人員相關證件,做到人、卡相符,防止冒名就醫、住院等現象。
(三)認真書寫門診(住院)病歷、處方等醫療記錄,確保醫療記錄清晰、準確、完整。
(四)堅持因病施治的原則,合理檢查、合理治療、合理用藥,不誘導過度醫療。
(五)堅持首診負責制,執行逐級轉診制度,不得診斷升級,不得推諉、拒收病人,嚴格入出院標準,不得以各種藉口使參保人員提前或延遲出院。
(六)嚴格落實住院參保患者每日費用清單制度,對基本醫療保險不予支付的藥品、診療專案和耗材等要告知住院參保患者,並經本人或家屬簽字同意。
(七)認真稽核參保人員就診記錄避免重複開藥、重複檢查,嚴格執行門診、住院帶藥相關規定。
(八)能夠協助醫療保險部門開展的基金檢查、門診慢性病、門診大病評審等工作。
第三條醫保醫師登記備案應按照以下程式進行:
(一)定點醫療機構聘任的醫師,可隨時向所在單位提出書面申請,填寫《市定點醫療機構醫保醫師申請表》,向所在定點醫療機構提供醫師執業證原件及影印件。
(二)定點醫療機構負責對醫師申報材料的收集、稽核和彙總,並向當地醫療保險經辦機構統一報送《市定點醫療機構醫保醫師申請表》、《市定點醫療機構醫保醫師申報人員彙總表》(含電子版),經當地醫療保險經辦機構登記備案後,即可為參保人員提供醫療服務。
(三)市級統籌前確認的市本級醫療保險定點機構向市醫療保險經辦機構直接報送。其他定點醫療機構按所在行政區域分別報送,各縣區彙總後報市醫療保險經辦機構。
第四條醫保醫師執業地點發生變化的,要按規定的程式,重新進行登記備案。醫保醫師退出定點醫療機構執業的,定點醫療機構要及時辦理登出手續。經衛生計生行政部門批准多點執業的醫師,要分別向相應的醫療保險經辦機構提出申請。
第五條醫保醫師每年度初始積分為12分,考核時根據本年度考核查實的違規情形進行扣分,扣分分值記錄在考核年度,積分和扣分不跨年度累積,多點執業的醫保醫師在不同執業地點違規,扣分分值累計計算。
第六條醫療保險行政部門負責對醫保醫師醫保服務行為的監管,透過日常管理、網路監控、專項檢查、費用稽核、受理投訴舉報等途徑,對醫保醫師執行醫保政策、履行醫保服務協議以及醫保服務質量等情況進行全面考核。
第七條一個自然年度內,累計扣分6分以下的,由醫療保險行政部門責成其所屬定點醫療機構進行誡勉談話;滿6分的,暫停醫保醫師醫保服務3個月;滿9分的,暫停醫保醫師醫保服務6個月;滿12分的,暫停醫保醫師醫保服務1年。暫停服務期限可跨年度執行。
第八條第一次年度內醫保醫師累計扣12分以上的,一年後可重新進行醫保醫師登記備案;第二次三年後可重新進行醫保醫師登記備案;第三次不再進行醫保醫師登記備案。
第九條醫保醫師被暫停醫療保險服務後要寫出書面檢查,報醫療保險行政部門並認真學習醫療保險相關政策規定,待暫停期滿後,可重新申請醫保醫師登記備案。
第十條市醫療保險經辦機構統一負責全市醫保醫師資訊管理工作,建立醫保醫師誠信檔案,對考核、違規處理等相關情況記錄在案。縣區發現的醫保醫師違規行為應及時向市醫療保險行政部門報告。市醫療保險行政部門應將處理結果進行備案,並定期對醫保醫師違規行為進行通報。
第十一條醫療保險行政部門應在處理決定作出3個工作日內,以書面形式將相關處理決定告知違規醫師所在定點醫療機構,定點醫療機構自收到處理決定之日起3個工作日內告知違規醫師本人。
第十二條醫保醫師對醫療保險行政部門做出的處理決定存在異議的,可在接到書面通知後15個工作日內透過所在單位向醫療保險行政部門提出意見,醫療保險行政部門應認真研究,必要時可組織專家合議後作出決定。
第十三條定點醫療機構被中止或解除定點服務協議的,該醫療機構的醫保醫師服務許可權同時中止或解除。
第十四條非醫保醫師和取消登記備案的醫保醫師提供醫療服務產生的相關費用(急診、急救除外),基金不予支付,由所在定點醫療機構負責。
第十五條定點醫療機構應當制定本單位醫保醫師管理辦法。定期對醫保醫師進行醫療保險政策培訓,每年不少於2次,每次不少於2課時,培訓情況應及時向醫療保險經辦機構通報。
醫療保險經辦機構不定期舉辦培訓班,重點對年度扣分較高的醫保醫師進行政策培訓。
第十六條醫療保險行政部門要充分發揮社會監督作用,公開投訴電話,暢通舉報通道,及時掌握醫保醫師為參保人員服務情況。
第十七條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施行。
醫療機構安全管理制度3
一、購進藥品時應選擇已透過藥品經營質量管理規範認證的藥品批發企業作為供應商;參加藥品集中招標的醫療機構應在中標企業購進藥品。並索取加蓋供貨單位原印章的《藥品生產許可證》或《藥品經營許可證》、《營業執照》影印件。
二、應對供貨單位銷售人員合法資質進行驗證。應索取銷售人員身份證影印件和供貨企業法人代表簽字或蓋章的銷售人員“授權委託書”。並對供貨企業銷售人員進行網上核查。
三、應有明確的書面質量條款合同或質量保證協議書。
四、購進藥品應索取合法票據(發票、供貨清單),並做到票、帳、貨相符,票據和憑證應按規定儲存超過藥品有效期一年,但不得少於兩年。
五、購進藥品應建立真實完整的藥品購進記錄,藥品購進記錄應註明藥品通用名稱、劑型、規格、生產批號、有效期、生產廠商、供貨單位、購進數量、購進價格、購進日期等,記錄應儲存三年以上。
六、購進進口藥品應同時索取加蓋供貨單位質量管理機構原印章的《進口藥品註冊證》或《醫藥產品註冊證》、《進口藥品批件》和《進口藥品檢驗報告書》或註明“已抽樣”並加蓋公章的《進口藥品通關單》影印件。購進國家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規定批簽發的生物製品,應同時索取《生物製品批簽發合格證》影印件。
七、購進膠囊製劑應按照政策要求向供貨企業索取電子版質量檢驗報告書。
醫療機構安全管理制度4
一、驗收人員應對購進藥品進行逐批驗收;待驗收的藥品應放在待驗區,並在當日內驗收完畢。
二、驗收藥品應根據有關法律、法規規定,對藥品的外觀形狀、內外包裝、標籤、說明書及標識逐一進行檢查。
1、藥品的包裝和所附說明書應有生產企業名稱、地址、有藥品的品名、規格、批准文號、產品批號,生產日期,有效期等。
2、標籤或說明書上應有藥品的成分、適應症或功能主治、用法、用量、禁忌、不良反應、注意事項及貯藏條件等。
3、中藥飲片及中藥材應有包裝,並附有質量合格的標誌,每件包裝上,中藥材應標明品名、產地、日期、調出單位;中藥飲片外包裝應印有或貼有標籤,標明品名、規格、產地、生產企業、生產批號、生產日期等。
4、進口藥品。其內外包裝的標籤應有中文註明的藥品名稱、主要成分及註冊證號,其最小銷售單元應有中文說明書。應憑《進口藥品註冊證》或《醫藥產品註冊證》、《進口藥品批件》及《進口藥品檢驗報告書》或《進口藥品通關單》驗收;進口預防性生物製品、血液製品應有《生物製品進口批件》影印件;進口藥材應有《進口藥材批件》影印件。
三、驗收合格的藥品方可入櫃檯(貨架),並在驗收單上簽字或蓋章,並註明驗收合格字樣,對貨單不符、質量異常、包裝不牢固或破損、標誌模糊或有其他問題的藥品,應不得入櫃檯(貨架)。
四、驗收藥品應填寫藥品驗收記錄。
醫療機構安全管理制度5
一、應配備符合要求的底墊、貨架及避光、通風調溫等藥品儲存設施,在庫藥品應堆放整齊,離地距離不小於10cm,離牆頂、散熱器及牆壁距離不少於30cm。
二、在櫃(架)藥品應分品種按批號分開堆放。藥品與非藥品、內服藥與外用藥分開存放,易串味藥品、中藥材、中藥飲片以及危險品等應分開存放。
三、二類精神的藥品、醫療用毒性藥品等特殊管理的藥品應專櫃存放,專人上鎖保管,專帳記錄,帳物相符。
四、應設定與其開展的診療業務相適應的藥房、藥庫,並根據藥品儲存要求逐步做到設定常溫庫(0-30攝氏度)、陰涼庫(不高於20攝氏度)、冷庫(櫃檯)(2-10攝氏度);藥房、藥庫相對溼度應保持在45%-75%之間,藥房、藥庫應配備溫溼度檢測裝置。藥品養護人員,每天上下午應對藥房、藥庫各進行一次巡行,並認真做好溫、溼度記錄。發現溫、溼度異常,應立即採取措施進行調節。
五、藥房應做好防塵、防潮、防汙染及防蟲、防鼠等相應的管理工作。
醫療機構安全管理制度6
一、拆零藥品是指所銷售藥品最小單元的包裝上,不能明確註明藥品名稱、規格、用法、用量、有效期等內容的藥品。
二、拆零藥品應設立專門拆零櫃檯或貨架,並配備必要的拆零工具,如藥勺,藥盤、拆零藥袋等,並保持拆零工具清潔衛生。
三、拆零後的藥品,應相對集中存放於拆零藥櫃(架),不能與其它藥品混放,拆零藥品應保留原包裝及標籤。
四、拆零藥品包裝袋應寫明藥品名稱、規格、用法、用量、有效期等內容。
五、藥品拆零時,如發現拆零藥品的內包裝及外觀質量可疑,應按不合格藥品處理程式處理,不得拆零使用、銷售。
醫療機構安全管理制度7
一、不合格藥品是指與國家藥品標準規定不相符的藥品,以下為主要情形:
1、藥品內在質量不符合國家法定質量標準及有關規定。
2、藥品外觀質量不符合國家法定質量標準及有關規定。
3、藥品包裝、標籤及說明書不符合國家有關規定。
二、購進的藥品經驗收確認為不合格藥品,不得入櫃(架)使用,應及時上報當地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處理。
三、在藥品儲存、養護、上櫃、使用、銷售過程中發現過期失效、裂片、破損、黴變,藥品包裝標識等不符合國家規定等不合格藥品,應集中存放於不合格區,做好記錄,完善相關手續。
四、不合格藥品應按規定進行報損和銷燬。
1、不合格藥品的報損、銷燬由醫療機構負責人負責,填寫不合格藥品報損銷燬記錄。
2、不合格藥品銷燬時,應採用焚燒、深埋、毀形等方法處理。
醫療機構安全管理制度8
藥房和個人衛生應符合規定要求。
一、做到每天早晚對藥房各做一次清潔,保持藥房的環境整潔、衛生,無汙染物及汙染源。
二、貨架(櫃)擺放的藥品應保持無灰塵、無汙染、藥品擺放規範有序。
三、在崗時應著裝整潔,頭髮、指甲注意修剪整齊。
四、所有直接接觸藥品人員應每年進行健康體檢,並建立健康檔案。
五、健康體檢應在縣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指定的體檢機構進行,體檢的專案應符合任職崗位條件要求,體檢結果應存檔備查。
六、及時將不符合健康要求的人員調離崗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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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藥品不良反應(ADR),主要是指合格藥品在正常用法用量情況下出現與用藥目的無關的或意外的有害反應。為促進合理用藥,提高藥品質量和藥物治療水平,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藥品管理法》、《藥品不良反應報告與監測管理辦法》等有關法律法規,特制定本規定。
二、藥品不良反應、醫療器械不良事件的報告範圍;
1.上市5年以內的藥品、醫療器械和列入國家重點監測的藥品、醫療器械,引起的所有不良反應(事件)。
2.上市5年以內的藥品、醫療器械,引起的嚴重、罕見的或新的不良反應。
三、藥品器械不良反應事件主要包括藥品(器械)已知和未知作用引起的副作用、毒性反應及過敏反應等。嚴重的藥品器械不良反應主要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引起死亡;致畸、致癌或缺陷;對生命有危險並能夠導致人體永久的或顯著的傷殘;對器官功能產生永久損傷;導致住院或住院時間延長。
四、一經發現可疑藥品器械不良反應需詳細記錄、調查,按規定要求對典型病例詳細填寫《藥品不良反應/事件報告表》,並按規定報告。
五、應定期收集、彙總、分析藥品器械不良反應資訊,每季度直接向縣藥品器械不良反應監測中心報告,嚴重、罕見的或新的藥品、醫療器械(事件)不良反應病例,最遲不超過15個工作日。
各科室、藥房工作人員應注意收集、分析、整理、上報本單位臨床用藥用械過程中出現的不良反應情況。
患者使用藥品器械出現不良反應情況,經核實後,應按規定及時報告,並上報縣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
藥房工作人員發藥時,應注意詢問患者有無藥品不良反應史,講清必須嚴格按藥品說明書服用,如用藥後有異常反應,要及時停止用藥並向醫生諮詢。
六、防疫藥品、普查普治用藥、預防用生物製品出現的不良反應群體和個體病例,須隨時向縣衛生局、縣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不良反應監測中心報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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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落實消防安全責任。醫院應當依法建立並落實逐級消防安全責任制,明確各級、各崗位的消防安全職責。
醫院的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負責人為單位的消防安全責任人,全面負責本單位消防安全管理工作。屬於消防安全重點單位的醫院應當確定消防安全管理人,負責組織實施日常消防安全管理工作,主要履行制定落實年度消防工作計劃和消防安全制度,組織開展防火巡查和檢查、火災隱患整改、消防安全宣傳教育培訓、滅火和應急疏散演練等職責。
醫院應當設定(確定)消防工作歸口管理職能部門,或者確定專(兼)職消防管理人員,在消防安全責任人或者消防安全管理人的領導下,具體實施消防安全管理工作。
二、開展防火檢查。醫院消防安全責任人或消防安全管理人應當每月至少組織各部門負責人開展一次防火檢查。重點檢查以下內容:
(一)消防安全制度落實情況;
(二)日常防火巡查工作落實情況;
(三)重點工種人員及其他醫護人員消防知識掌握情況;
(四)消防控制室和消防安全重點部位的管理情況;
(五)消防設施裝置執行和完好有效情況;
(六)電氣線路、燃氣管道定期檢查情況;
(七)消防設施維護保養情況;
(八)火災隱患整改和防範措施落實情況。
對發現的消防安全問題,應當督促整改。
三、開展防火巡查。醫院應當每日組織開展防火巡查,並明確巡查人員、部位。
醫院住院樓(部)、門診部等白天應當每兩小時至少開展一次防火巡查,住院樓(部)、急診部夜間應當至少開展兩次防火巡查,其他場所每日應當至少開展一次防火巡查。重點巡查以下內容:
(一)用火用電用油用氣有無違章情況;
(二)安全出口、疏散通道是否暢通,安全疏散指示標誌、應急照明是否完好;
(三)消防設施、器材和消防安全標誌是否在位、完整;
(四)消防控制室和住院樓(部)、門診部、藥品庫房、實驗室、供氧站、高壓氧艙、膠片室和鍋爐房、發電機房、配電房、消防水泵房等消防安全重點部位人員是否在崗在位;
(五)常閉式防火門是否處於關閉狀態,防火捲簾下是否堆放物品影響使用;
對巡查中發現的問題要當場處理,不能處理的要及時上報,落實整改和防範措施。
四、加強消防設施和消防控制室管理。醫院應當依照規定對建築消防設施、器材進行維護保養和檢測,確保完好有效。設有自動消防設施的,可以委託具有相應資質的消防技術服務機構進行維護保養和檢測,且每年至少檢測1次。建築消防設施單項檢查應每月至少1次,聯動檢查每季度至少1次。屬於火災高危單位的,應當每年至少開展1次消防安全評估,並針對評估結果加強和改進消防安全工作。
消防控制室應當實行24小時值班制度,每班不少於兩人,並在明顯位置張貼消防控制室管理制度和值班應急程式(見GB25506-2010)。值班人員應持證上崗,掌握應急處置程式,能熟練操作消防設施裝置。
五、規範消防安全標識。醫院應當規範設定消防安全標誌、標識。
消防設施、器材應當設定規範、醒目的標識,並用文字或圖例標明操作使用方法;疏散通道、安全出口和消防安全重點部位等處應當設定消防警示、提示標識;主要消防設施裝置上應當張貼記載維護保養、檢測情況的卡片或者記錄。
六、開展消防安全宣傳教育。醫院應當每半年至少開展1次全員消防安全教育培訓。醫護人員新上崗、轉崗應當經過崗前消防安全培訓。所有醫護人員應懂得本單位、本崗位的火災危險性和防火措施,會報警、會撲救初起火災,會疏散逃生自救。
醫院對入院治療的病員和陪護人員應及時開展入院消防安全提示。
七、建立志願消防隊。醫院應建立志願消防隊伍,並結合實際配備相應的消防裝備和滅火器材,定期開展訓練。
八、開展消防演練。醫院應當制定滅火和應急疏散預案,明確每班次、各崗位人員及其報警、疏散、撲救初起火災的職責,並每半年至少演練一次。
九、嚴禁下列行為:
(一)使用未經消防行政許可或者不符合消防技術標準要求的建築、場所;
(二)違規新建、擴建、改建(含室內外裝修、建築保溫、用途變更);
(三)採用易燃、可燃夾心彩鋼板作室內分隔或搭建臨時建築;
(三)擅自停用、關閉消防設施裝置;
(四)鎖閉、遮擋安全出口,佔用、堵塞疏散通道、消防車通道和消防撲救場地;
(五)違規儲存、使用易燃易爆危險品,病房樓內使用液化石油氣;
(六)私拉亂接電氣線路,使用非醫療大功率用電裝置;
(七)室內吸菸和違章使用明火。
(八)在門診樓、住院樓(部)的外窗設定鐵柵欄等障礙物。
醫療機構安全管理制度11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規範醫療機構血液透析室的管理工作,提高血液透析治療水平,有效預防和控制經血液透析導致的醫源性感染,提高醫療質量和保證醫療安全,根據《醫療機構管理條例》、《醫院感染管理辦法》和《醫療技術臨床應用管理辦法》等有關法規、規章,制定本規範。
第二條本規範適用於設定血液透析室的各級各類醫療機構。
第三條地方各級衛生行政部門應當根據當地醫療服務需求,做好血液透析室設定規劃,嚴格實行血液透析室執業登記管理。
第四條各級衛生行政部門應當加強對醫療機構血液透析室的管理,對轄區內醫療機構血液透析室進行指導和檢查,加強血液透析治療的.質量管理,保障患者安全。
第二章管理職責
第五條設定血液透析室的醫療機構應當根據本規範,制定並落實血液透析室管理的規章制度、技術規範和操作規程,明確工作人員崗位職責,落實血液透析室醫源性感染的預防和控制措施,保障血液透析治療安全、有效地開展。
第六條醫療機構應當指定相關部門負責血液透析室的質量監控工作,履行以下職責:
(一)對血液透析室規章制度、技術規範、操作規程的落實情況進行檢查;
(二)對血液透析室的醫療質量、醫源性感染管理、器械和裝置管理、一次性醫療器具管理等方面進行檢查;
(三)對血液透析室的重點環節和影響醫療安全的高危因素進行監測、分析和反饋,提出控制措施;
(四)對血液透析室工作人員的職業安全防護和健康管理提供指導;
(五)對血液透析室發生的醫源性感染進行調查,提出控制措施並協調、組織有關部門進行處理。
第七條血液透析室應當設負責人全面負責血液透析室醫療質量管理工作。三級醫院血液透析室的負責人應當由具備副高以上專業技術職務任職資格的執業醫師擔任;二級醫院及其他醫療機構血液透析室的負責人應當具有中級以上專業技術職務任職資格的執業醫師擔任。血液透析室負責人必須具備透析專業知識和血液透析工作經驗。
第八條血液透析室應當配備護士長或護理組長,負責各項規章制度的督促落實和血液透析室的日常管理。三級醫院血液透析室護士長或護理組長應由具備一定透析護理工作經驗的中級以上專業技術職務任職資格的註冊護士擔任,二級醫院及其他醫療機構血液透析室護士長或護理組長應由具備一定透析護理工作經驗的初級(師)以上專業技術職務任職資格的註冊護士的擔任。
第九條血液透析室醫師、護士和技師的配備應當達到醫療機構血液透析室基本標準的要求。
第十條血液透析室醫師負責制定和調整患者透析治療方案,評估患者的透析質量,處理患者出現的併發症,按照有關規定做好相關記錄。
第十一條血液透析室護士協助醫師實施患者透析治療方案,觀察患者情況及機器執行狀況,嚴格執行核對制度、消毒隔離制度和各項技術操作規程。
第十二條血液透析室應當根據透析機和患者的數量以及透析環境佈局,合理安排護士,每名護士每班負責治療和護理的患者應相對集中,且數量不超過5名透析患者。
第十三條血液透析室技師負責透析裝置日常維護,保證正常運轉,定期進行透析用水及透析液的監測,確保其符合質量要求。
第十四條血液透析室根據工作需要,可配備血液透析器複用工作人員,從事血液透析器複用工作。血液透析器複用工作人員必須經過專業培訓,掌握有關操作技術規程。
第三章質量管理
第十五條醫療機構設定血液透析室,應當經地方衛生行政部門批准並進行執業登記後,方可開展血液透析工作。
第十六條血液透析室應當建立醫療質量管理的相關制度,定期開展醫療質量控制工作,持續改進醫療質量。
第十七條血液透析室應當嚴格按照血液透析技術操作規範開展血液透析質量及相關工作,建立合理、規範的血液透析治療流程,制定嚴格的接診制度,實行患者實名制管理。
第十八條血液透析室應當建立血液透析患者登記及醫療文書管理制度,加強血液透析患者的資訊管理。
第十九條血液透析室應當建立良好的醫患溝通機制,按照規定對患者進行告知,加強溝通,維護患者權益。
第二十條血液透析室應當建立透析液和透析用水質量監測制度,確保透析液和透析用水的質量和安全。
第二十一條血液透析室應當按照規定使用和管理醫療裝置、醫療耗材、消毒藥械和醫療用品等。
第二十二條血液透析室應當為透析裝置建立檔案,對透析裝置進行日常維護,保證透析機及其他相關裝置正常執行。
第二十三條血液透析室的醫療廢棄物按照《醫療廢物管理條例》及有關規定進行分類和處理。
第四章感染預防與控制
第二十四條血液透析室應當加強醫源性感染的預防與控制工作,建立並落實相關規章制度和工作規範,科學設定工作流程,降低發生醫院感染的風險。
第二十五條血液透析室的建築佈局應當遵迴圈境衛生學和感染控制的原則,做到佈局合理、分割槽明確、標識清楚,符合功能流程合理和潔汙區域分開的基本要求。
第二十六條血液透析室應當分為輔助區域和工作區域。輔助區域包括工作人員更衣室、辦公室等。工作區域包括透析治療區、治療室、水處理間、候診區、接診區、儲存室、汙物處理區;開展透析器複用的,應當設定複用間。
第二十七條血液透析室的工作區域應當達到以下要求:
(一)透析治療區、治療室等區域應當達到《醫院消毒衛生標準》中規定III類環境的要求。
(二)患者使用的床單、被套、枕套等物品應當一人一用一更換。[page]
(三)患者進行血液透析治療時應當嚴格限制非工作人員進入透析治療區。
第二十八條血液透析室應設有隔離透析治療間或者獨立的隔離透析治療區,配備專門治療用品和相對固定的工作人員,用於對需要隔離的患者進行血液透析治療。
第二十九條血液透析室應當按照《醫院感染管理辦法》,嚴格執行醫療器械、器具的消毒工作技術規範,並達到以下要求:
(一)進入患者組織、無菌器官的醫療器械、器具和物品必須達到滅菌水平;
(二)接觸患者皮膚、粘膜的醫療器械、器具和物品必須達到消毒水平;
(三)各種用於注射、穿刺、採血等有創操作的醫療器具必須一用一滅菌。
血液透析室使用的消毒藥械、一次性醫療器械和器具應當符合國家有關規定。一次性使用的醫療器械、器具不得重複使用。
第三十條每次透析結束後,應當對透析單元內透析機等裝置設施表面、物品表面進行擦拭消毒,對透析機進行有效的水路消毒,對透析單元地面進行清潔,地面有血液、體液及分泌物汙染時使用消毒液擦拭。
第三十一條血液透析室應當根據裝置要求定期對水處理系統進行沖洗消毒,並定期進行水質檢測。每次沖洗消毒後應當測定管路中消毒液殘留量,確保安全。
第三十二條醫務人員進入透析治療區應當穿工作服、換工作鞋。醫務人員對患者進行治療或者護理操作時應當按照醫療護理常規和診療規範,在診療過程中應當實施標準預防,並嚴格執行手衛生規範和無菌操作技術。
第三十三條血液透析室應當建立嚴格的接診制度,對所有初次透析的患者進行乙型肝炎病毒、丙型肝炎病毒、梅毒、艾滋病病毒感染的相關檢查,每半年複查1次。
第三十四條乙型肝炎病毒、丙型肝炎病毒、梅毒螺旋體及艾滋病病毒感染的患者應當分別在各自隔離透析治療間或者隔離透析治療區進行專機血液透析,治療間或者治療區、血液透析機相互不能混用。
第三十五條血液透析室應當嚴格按照血液透析器複用的有關操作規範,對可重複使用的透析器進行復用。
第三十六條血液透析室應當建立醫院感染控制監測制度,開展環境衛生學監測和感染病例監測。發現問題時,應當及時分析原因並進行改進;存在嚴重隱患時,應當立即停止透析工作並進行整改。
第三十七條醫療機構發生經血液透析導致的醫院感染暴發,應當按照《醫院感染管理辦法》及有關規定進行報告。
第五章人員培訓和職業安全防護
第三十八條省級衛生行政部門應當建立血液透析室工作人員崗位規範化培訓和考核制度,加強繼續教育,提高血液透析室工作人員的業務技術水平。
第三十九條設定血液透析室的醫療機構應當制定並落實對本機構血液透析室工作人員的培訓計劃,使工作人員具備與本職工作相關的專業知識,落實相關管理制度和工作規範。
第四十條醫療機構應當加強血液透析室醫務人員職業安全防護和健康管理工作,提供必要的防護用品,定期進行健康檢查,必要時,對有關人員進行免疫接種,保障醫務人員的職業安全。
第四十一條血液透析室工作人員在工作中發生被血液汙染的銳器刺傷、擦傷等傷害時,應當採取相應的處理措施,並及時報告機構內的相關部門。
第六章檢查評估
第四十二條地方各級衛生行政部門應當按照本規範的規定,對轄區醫療機構血液透析室進行定期和不定期的檢查評估。
第四十三條衛生行政部門在檢查中發現醫療機構血液透析室不符合規定、存在醫療安全的,應當責令其進行整改,問題嚴重的,責令暫停血液透析室工作。
第四十四條醫院應當對衛生行政部門的檢查指導、資料統計和質量評估予以配合,不得拒絕和阻撓,不得提供虛假材料。
第四十五條衛生行政部門可以設定血液透析質量控制中心或者其他有關組織,對轄區內血液透析室的質量和安全管理進行評估與檢查指導,促進血液透析室工作質量的持續改進。
第七章附則
第四十六條本規範自發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