業委會公章使用管理制度(精選10篇)
業委會公章使用管理制度
業委會公章使用管理制度(精選10篇)
在快速變化和不斷變革的今天,各種制度頻頻出現,制度一經制定頒佈,就對某一崗位上的或從事某一項工作的人員有約束作用,是他們行動的準則和依據。那麼你真正懂得怎麼制定制度嗎?下面是小編收集整理的業委會公章使用管理制度(精選10篇),歡迎閱讀,希望大家能夠喜歡。
業委會公章使用管理制度1
為了規範業主委員會公章的保管和使用,防止腐敗、瀆職、濫用職權等行為的發生,根據《業主大會議事規則》和有關法律法規,特制定本制度。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業主委員會公章是業主共有的財物,任何人不得據為己有,隨意使用。
第二條、業主委員會的決定、決議自半數以上有表決權的委員簽字之時起生效,無須加蓋業主委員會公章;必要時加蓋業主委員會公章則僅作證明使用,不得以未加蓋業主委員會公章為由否定業主委員會決定、決議的有效性;只加蓋業主委員會公章但沒有半數以上有表決權的委員簽字的檔案,不得當然視為業主委員會的決定、決議。
第三條、業主大會會議主席團(籌備組)的決定、決議自半數以上業主大會會議主席團(籌備組)成員簽字之時起生效,無須加蓋業主委員會公章;必要時加蓋業主委員會公章則僅作證明使用,不得以未加蓋業主委員會公章為由否定業主大會會議主席團(籌備組)決定、決議的有效性。
第四條、業主大會的決定、決議自業主大會按有效票權數表決透過之時起生效,無須加蓋業主委員會公章;必要時加蓋業主委員會公章則僅作證明使用,不得以未加蓋業主委員會公章為由否定業主大會決定、決議的有效性;只加蓋業主委員會公章但未經業主大會表決透過的檔案,不得當然視為業主大會的決定、決議。
第五條、業主委員會公章因故無法正常使用時,可以以半數以上有表決權委員簽字的方式代替加蓋業主委員會公章,同時採取一切合理手段予以追繳或廢除後重新刻制。
第二章 公章的保管
第六條、業主委員會公章由專人保管,一般由業主委員會秘書保管,也可由業主委員會決議另行指定專人保管。
第七條、業主委員會公章保管人應妥善保管公章,不得委託他人代為管理公章,不得隨意擺放,以防止他人盜用,更不能將公章交於他人任意使用。
第八條、業主委員會公章保管人必須妥善儲存公章使用申請單、登記簿和蓋章檔案的影印件等檔案。
第九條、保管業主委員會公章的業主委員會委員被暫時停止工作或資格終止的,應當自停止工作或終止之日起3日內將其保管的公章移交給業主委員會決議指定的專人。
第十條、更換業主委員會公章保管人的,原保管人應將公章及公章使用申請單、登記簿、蓋章檔案的影印留底存檔檔案等資料一併移交。
第三章 公章的使用
第十一條、使用業主委員會公章的程式為:
1.使用人填寫公章使用申請單,註明事由並簽字;
2.批准人員在申請單上或須蓋章檔案上簽字;
3.公章稽核人員稽核同意後在申請單上簽字;
4.公章保管人員在公章使用登記簿上登記蓋章事由,並由使用人簽字、填寫日期;
5.公章保管人員加蓋公章;
6.申請單和加蓋公章的檔案影印留底存檔。
第十二條、業主委員會公章使用的批准人員為半數以上有表決權的業主委員會委員,稽核人員為業主委員會輪值主任或備案主任,也可由業主委員會決議另行指定專人負責稽核。
第十三條、對於存在明顯的錯誤,不宜加蓋公章的,公章稽核人員和保管人有責任提醒批准加蓋公章的人員,並且有權拒絕任何違反本制度加蓋公章的要求,但無權拒絕符合本制度的蓋章要求。
第四章 審批許可權
第十四條、下列事項無須批准人員批准,經公章使用稽核人員稽核同意後可直接加蓋業主委員會公章:
1.業主車輛在建築區劃內出險,需要業主委員會在現場證明上蓋章;
2.業主委員會成員的任職證明;
3.須蓋章檔案已經有半數以上業主大會會議主席團(籌備組)成員簽字的業主大會會議決議和文告;
4.在已經按程式加蓋過公章的仍然有效的檔案影印件上經稽核一致後加蓋公章;
5.以業主委員會名義發給相關單位的一般性函件(函件上須有輪值主任或備案主任的簽字),該等函件不得包含有業主委員會承諾義務和責任等內容;
6.已經有生效決議的,以業主大會或業主委員會名義提起訴訟的起訴狀、授權委託書,及訴訟過程中需要提交的證據材料;
7.按已經生效的以業主大會或業主委員會名義簽署的合同約定,催促合同相對方履行合同的函件;
8.向有關部門申請政策解釋、投訴的'檔案;
9.本制度第十四、十五、十六、十七、十八條規定事項以外,經業主委員會決議,可以由稽核人員稽核同意後加蓋業主委員會公章的其他事項。
第十五條、下列事項必須有半數以上有表決權的委員在申請單上或須蓋章檔案上簽字,才可以加蓋業主委員會公章:
1.以業主委員會名義簽署的各種合同、備忘錄(合同、備忘錄文字須有輪值主任或備案主任的簽字);
2.向政府有關部門、其他單位申請辦理有關事宜的手續檔案。
第十六條、下列事項必須有半數以上有表決權的委員在須蓋章檔案上簽字,才可以加蓋業主委員會公章:
1.以業主委員會名義釋出的各類須向業主公示的文告;
2.業主委員會的決定、決議;
3.專項維修基金使用的申請檔案、管理情況報告;
4.公共服務性收費的財務審計結果及其他財務性檔案;
5.本制度和業主委員會決議沒有明確規定可以加蓋業主委員會公章的事項。
第十七條、下列事項必須具有有效的業主大會決議,並且半數以上有表決權的委員在申請單上或須蓋章檔案上簽字,才可以加蓋業主委員會公章:
1.以業主大會名義簽署的各類合同;
2.以業主大會名義釋出的各類須向業主公示的文告,但已經有半數以上業主大會會議主席團(籌備組)成員簽字的決議和文告除外;
第十八條、在緊急情況下,有五名以上業主證明或有關政府部門證明,必須使用業主委員會公章,但無法完成公章使用手續的,公章保管人經電話徵得半數以上有表決權的業主委員會委員同意後,可以先予加蓋公章,但公章保管人須在事後三天內補齊蓋章手續。
第五章 附則
第十九條、不按本制度保管使用公章,由責任人承擔經濟和法律責任。無法證明由於他人的責任造成公章的不妥使用的責任由公章保管人承擔。
第二十條、本制度自業主委員會全體會議表決透過之日起生效。
業委會公章使用管理制度2
第一條 依據《北京XX業主大會議事規則》第二十五條關於業主委員會應當建立健全印章管理制度的規定製定本制度。
第二條 業主委員會所有印章嚴格按照本管理制度使用。
第三條 業主委員會所有公章存放在業委會辦公室保險櫃裡,由常務副主任和秘書長共同負責保管。
第四條 印章保管人不得將印章轉借他人,如確因工作需要或印章保管人外出,印章可暫由其他副主任保管或業主委員會會議決定保管人,並辦理暫時交管手續,工作完成後或印章保管人回京,及時將印章保管手續交回保管人。
第五條 經業主委員會委員半數以上同意的事項,可使用業主委員會印章。其他情況使用業主委員會印章,使用人應填寫"印章申請單",寫明使用原因,報業主委員會主任同意後,由印章保管人蓋章。
第六條 簽訂物業服務合同和水、電、氣等供用合同等對外行使權利的,須經業主委員會半數以上委員簽字同意,使用業主委員會印章。
第七條 開具介紹信、證明使用印章,一般使用業主委員會辦公室印章,經業主委員會常務副主任和一名委員簽字同意方可蓋章。
第八條 財務章使用除業主委員會主任、秘書長簽字外,還需一名委員簽字。
第九條 所有印章使用,須做好登記並存檔。印章保管人每年須向業主委員會報告印章使用情況。
第十條 未執行以上程式擅自使用印章的,由印章保管人承擔責任;造成經濟損失或不良影響,依法追究印章保管人的相應責任。
第十一條 印章遺失,應及時在北京新聞媒體上宣告遺失,並按照相關規定重新刻制。除不可抗力導致印章遺失外,因印章遺失造成經濟損失或不良影響,印章遺失責任人承擔相應的責任。
第十二條 若保管印章的業主委員會委員資格終止,應在資格終止之日起5日內向本屆業主委員會移交其保管的印章,並完成交接工作。
第十三條 業主大會會議選舉產生新一屆業主委員會,原印章保管人不再是本制度規定的保管人,自新一屆業主委員會產生之日起10日內將其保管的印章移交給新的保管人,並完成交接工作。
第十四條 若業主委員會委員集體辭職,應在集體辭職之日起5日內,將其保管的印章交由延慶縣政府小區辦代為保管。
第十五條 本制度經業主委員會會議透過,按照《議事規則》第二十六條公示後生效。
業委會公章使用管理制度3
第一條 為規範本小區業委會公章使用管理,防止錯用、濫用、盜用,特制定本章程。
第二條 業委會公章必須按本章程嚴格管理,嚴禁違章使用。
第三條 業委會公章由業委會委派專人保管,主任、副主任不能直接保管公章,設立公章使用登記冊,建立完整的公章使用制度。業主委員會秘書應該對所有蓋章檔案進行編號存檔,隨時供業主查核。
第四條 公章投入使用前應在房管局、公安局、物業管理公司等相關單位預留印鑑,專人保管、使用時由業委會半數以上委員討論透過並實行使用登記制度。
第五條 業主大會、業委會對外承擔法律責任和經濟責任時使用公章的,必須由全體業委會委員議事表決透過,超出議事規則規定許可權的還須經業主大會批准,並逐項登記使用情況。例如業委會代表全體業主對外聘用物業管理公司簽署的物業合同、針對物業維修基金的申請使用和支出對外簽署的報告、協議等。諸如經全體業委會委員討論透過的向全體業主公示的通告、對外同政府相關部門、物業管理公司進行諮詢、協商的往來函件等不涉及法律責任和經濟責任的,必須經業委會會議批准,並逐項登記使用情況。
第六條 嚴格控制開具蓋有公章的空白介紹信,因業務或工作特殊需要必須開具者,必須經業委會半數以上委員討論透過,並籤領備案。領用人返回後,必須報告使用情況進行核銷。未使用的空白介紹信一律交回。隱瞞不交回者,對其產生的一切後果由當事人承擔。
第七條 嚴禁將公章隨意扔放,無人看管;嚴禁任何人隨身攜帶公章外出辦事,遇特殊情況需經業委會會議批准方可帶出。
第八條 公章保管人對公章必須妥善保管,防止公章丟失、被盜和被盜用。如發現上述情況必須立即報告業委會並採取補救措施。
第九條 違反公章保管、使用規定,視情節和後果追究責任人的相關責任;情節嚴重者,提請業主大會取消業委會成員資格;如已經給業委會、業主大會造成損失必須全額賠償,否則將透過法律途徑追究相關人員責任。
業委會公章使用管理制度4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了加強國展苑業主委員會印章的管理,保證印章正確使用,特制訂本管理制度。
第二條印章管理總負責為業委會全體成員。
第二章印章細則
第三條印章種類
1、公章:國展苑業主委員會公章。
2、職能簽字章:業委會主任的印章。
第四條監印人員
1、業委會公章由業委會主任負責保管。
2、業委會主任的印章由於涉及本體維修基金的管理,該印章由負責財務的業委會成員保管。
第五條印章管理
原則上不得攜帶印章外出鑑印。特殊情況確需外出鑑印,應告知業委會成員。
第六條印章使用
1、發出的各類文字,須業委會成員半數以上認可。
2、印章使用實行全體委員負責制。
3、任何需要加蓋印章的各類文字應直接存檔。
4、以上各條若沒有按正常程式報備的,鑑印人有權拒絕蓋章,否則,一切後果由簽印人承擔。
第七條印章繳銷
印章丟失,應及時告知業委會全體成員及政府相關部門,以便及時處理。
第八條 本規定由業委會解釋。
業委會公章使用管理制度5
一、目的
為確保業主委員會印章(公章),業主大會印章(公章),業主委員會財務專用章(財務章)及業委會主任名章(法人章)使用的規範性和可追溯性,特制定本管理規定。
二、適用範圍
本管理制度適用於業主委員會印章(公章),業主大會印章(公章),業主委員會財務專用章(財務章)及業委會主任名章(法人章)使用、保管。
三、印章保管
3.1法人章由業委會主任保管,業主委員會印章(公章),業主大會印章(公章),業主委員會財務專用章(財務章)由業委會決議(過半數同意)並授權保管人員;根據決議,業主委員會印章(公章)由主任保管,業主大會印章(公章)由副主任保管,業主委員會財務專用章(財務章)由秘書保管;保管人應妥善保管,並作好交接記錄。
3.2保管人不得將印章隨身攜帶外出,因特殊原因需外出的,應將印章暫時交由副主任或指定委員保管,並作好交接記錄。
3.3保管人被暫時停止工作或資格終止的,應當自停止工作或資格之日起3日內將其保管的印章交給業主委員會會議決議指定的專人。
3.4印章遺失的,必須報告房辦、街道辦(社群委員會)、公安局、物業服務企業等相關單位,並登記申明作廢,同時及時申請重新依法刻制新印章。
四、印章使用
4.1業主委員會法人章、公章和財務專用章是業主代表大會的.財物,任何人不得據為己有,隨意使用。
4.2印章必須經過半數以上業委會委員簽字同意方可使用,緊急情況下必須使用公章時,需經半數以上委員口頭同意或微信、簡訊同意,但事後公章保管員要負責提醒同意使用印章的委員在《印章保管與使用記錄》上完成補籤工作。
4.3業委會的決定、決議自半數以上表決權的委員簽字之時起生效,無需加蓋業主委員會印章;必要時加蓋業主委員會印章僅作證明使用,不得以未加蓋業主委員會印章為由否定業主委員會決定、決議的有效性;只加蓋業主委員會印章但沒有半數以上有表決權的委員簽字同意蓋章檔案(以《印章保管與使用記錄》為準),不得視為業主委員會的決定、決議。
4.4業主大會印章可以在業主大會已經透過有關決議、決定、公告、協議、規章制度等檔案上使用,具體包括業主大會議事規則,管理規約、業主大會決議,物業管理企業解聘與選聘決定,專項維修資金使用及續籌決定等。
4.5業主委員會印章必須按照相關法律規定、《業主大會議事規則》所規定的業主委員會工作職責範圍內使用。
4.6每次使用印章,印章保管人都要及時填寫《印章保管與使用記錄》,使用人(除業委會集體使用外)、批准人(半數以上委員)簽字。
4.7違反印章使用規定,造成經濟損失或者不良影響的,由責任人承擔相應的責任。
五、附則
本制度自第二屆業委會20XX年1月1日會議討論透過之日起施行。
業委會公章使用管理制度6
第一條依據《北京龍城花園業主大會議事規則》第二十二條、第二十四條履行職責,制定印章管理制度。
第二條業主委員會所有印章嚴格按照本管理制度使用。
第三條依據《議事規則》第三十條業主委員會委員不得擅自使用業主大會、業主委員會印章。
第四條依據《議事規則》第三十八條業主委員會印章由業主委員會保管,業主委員會所有公章妥善存放,專人負責保管。
印章保管人不得在空白紙張蓋章,不得將印章轉借他人,如確因工作需要或印章保管人外出,印章由業主委員會會議決定暫時保管人,並辦理暫時交管手續,工作完成後或印章保管人回京,及時辦理交管手續將印章交回保管人。
印章保管人對印章必須妥善保管,防止印章丟失、被盜和被盜用,如發現上述情況必須立即向業主委員會報告並採取補救措施。
第五條依據《議事規則》第三十八條需要使用業主委員會印章的,應當有業主委員會半數以上委員簽字確認後方可使用。
第六條業主大會決議自業主大會按有效票權數表決透過之時起生效,無須加蓋業主委員會印章;必要時加蓋業主委員會印章則僅作證明使用,不得以未加蓋業主委員會印章為由否定業主大會會議決議的有效性。只加蓋業主委員會印章但未經業主大會表決透過的檔案,不得視為業主大會的決議。
第七條業主委員會決議自半數以上有表決權的委員簽字同意之時起生效,無須加蓋業主委員會印章;必要時加蓋業主委員會印章則僅作證明使用,不得以未加蓋業主委員會印章為由否定業主委員會決議的有效性;只加蓋業主委員會印章但沒有半數以上有表決權的委員簽字的檔案,不得當然視為業主委員會的決議。
第八條設立《業主委員會印章使用登記表》,公章保管人應該對所有蓋章檔案進行編號並留存加蓋印章的檔案原件副本存檔,分為公告類、知會類和會議類三種。公告類檔案以“龍城業委文字[20XX]XX號”進行編號;知會類以“龍城業委函字[20XX]XX號”進行編號;會議類以“龍城業委會議[20XX]XX號”進行編號。隨時供業主查核。
第九條印章使用必須符合《業主大會議事規則》、《管理規約》等有關規章制度。使用程式為:
①申請人填寫《業主委員會印章使用登記表》中“日期”、“用章檔案號、用途”並簽字;
②蓋章人填寫“序號”,稽核同意後加蓋印章並簽字;
③留存加蓋印章的檔案原件副本存檔。
第十條對於存在明顯的錯誤,不宜加蓋印章的,印章蓋章人有責任提醒申請人,並且有權拒絕任何違反本制度加蓋印章的要求,但無權拒絕符合本制度的蓋章要求。
第十一條 在緊急情況下,有五名以上業主證明或有關政府部門證明,必須使用業主委員會印章,但無法完成印章使用手續的,印章保管人經微信徵得半數以上有表決權的業主委員會委員同意後,可以先予加蓋印章,但印章保管人須在事後五天內補齊蓋章手續。
第十二條 簽訂物業服務合同和水、電、氣等供用合同等對外行使權利的,須經業主委員會半數以上委員簽字同意,使用業主委員會印章。
第十三條 開具介紹信、證明使用印章,一般使用業主委員會公章,經業主委員會主任審批,副主任和一名委員簽字同意方可蓋章。
第十四條 財務章使用除業主委員會主任、副主任簽字外,還需一名委員簽字。
第十五條 依據《議事規則》第三十九條業主大會和業主委員會依據各自的職責範圍使用印章。每次印章使用應當留存蓋章後的影印件及印章使用登記記錄,記錄內容包括申請使用人姓名、用途、蓋章人姓名。記錄應當存檔,業主有權查閱印章使用記錄。
第十六條 所有印章使用,須做好登記並存檔。印章保管人每月負責向業主委員會報告印章使用情況。印章保管員每年第一個季度應將上一年度的《業主委員會印章使用登記簿》及留存加蓋印章的檔案原件副本交檔案管理員歸檔儲存。
第十七條 依據《議事規則》第四十條未經業主大會決定、業主委員會決定而使用業主大會印章、業主委員會印章的,由印章保管人承擔責任;造成經濟損失或不良影響的,依法追究印章保管人的相應責任。
第十八條 業主大會、業主委員會印章遺失的,業主委員會應當向社會公告,並按照相關規定重新刻制業主大會、業主委員會印章。違反上述規定,印章遺失後造成經濟損失或不良影響的,由印章遺失責任人承擔相應的責任。
第十九條 依據《議事規則》第四十三條保管業主大會、業主委員會印章、檔案資料或財務憑證、財物的業主委員會委員資格終止的,應當自資格終止之日起三日內向業主委員會移交其保管的業主大會、業主委員會印章、檔案資料或財務憑證、財物。業主委員會重新確定印章、檔案資料或財務憑證、財物保管人,並完成印章、檔案資料或財務憑證、財物交接工作。
第二十條 業主委員會委員集體提出辭職的,應當向業主大會報告工作、說明辭職理由,並以書面形式報告物業所在地的街道辦事處、鄉鎮人民政府。在報告同時,應當將其保管的檔案資料、印章及其他財物賬目交由街道辦事處、鄉鎮人民政府暫時保管。
第二十一條 新的業主委員會產生後,與街道辦事處進行檔案資料、印章及其他財物賬目等的移交工作。
第二十二條 業主大會會議選舉產生新一屆業主委員會,原印章保管人不再是本制度規定的保管人,自新一屆業主委員會產生之日起三日內將其保管的印章移交給新的保管人,並完成交接工作。
第二十三條 本制度經業主委員會會議通過後試執行半年,公示7天后生效。本制度公示期為20XX年8月18日至20XX年8月24日 。
業委會公章使用管理制度7
目的:
規範各類印章的管理,保證印章使用的合法性、嚴肅性和可靠性,杜絕違法行為,維護業委會的合法權益,特制訂本管理制度。
印章的保管、使用、交接和停用:
1、各類印章必須放入保險櫃,由雙人共同保管;
2、公章使用必須設立登記簿進行登記,需要蓋公章的有關檔案、合同、資料、報表等必須有業委會超半數以上委員同意,並需由業委會主任或副主任審批同意方可蓋章。
3、各類印章保管人因事離崗時,需要辦理交接手續,交接登記簿應有移交人、接交人、監交人,交接日期。
4、印章停用需在用章登記簿註明停用原因,並經主任同意,雙人銷燬。
責任:
由於管章人員保管不慎,造成印章遺失的,或未經批准擅自蓋章的,由此而產生的責任由管章人負責。
本管理制度自制定日起執行。
業委會公章使用管理制度8
為了規範新南家園業主委員會有關印章的使用,加強印章管理,確保印章安全,防止腐敗、瀆職、濫用職權等行為的發生,根據《業主大會議事規則》和有關法律法規,制定本規定:
一、印章的種類和使用範圍
第一條 業主委員會使用和管理的印章包括:“上海市奉賢區新南家園業主大會”印章(以下簡稱業主大會印章),“上海市奉賢區新南家園第三屆業主委員會”印章(以下簡稱業主委員會印章),“上海市奉賢區新南家園業主大會財務專用章”印章(以下簡稱財務專用章),業主委員會主任、副主任名章(以下簡稱主任副主任名章)。
第二條 印章使用範圍僅限在法律範圍內和新南家園小區物業範圍內使用。
二、印章的刻制和公示
第三條 業主委員會首次成立,根據有關規定刻制印章,並向業主公示。
第四條 新一屆業主委員會換屆成立,根據有關規定和需要重新刻制印章,並向業主公示。
第五條 印章被盜或遺失的,經宣告作廢後,按照相關規定程式申請重新刻制,並向業主公示。
三、印章的保管和監印
第六條 印章由專人保管和監印。保管、使用印章的人員,要分工明確。業主大會印章、業主委員會印章、財務專用章,分別由業主委員會主任、一名副主任、一名委員各保管一枚,主任、副主任名章由名章所有人各自保管,並由非印章保管的副主任委員、委員各一名擔任監印人。
第七條 加強對保管、使用印章人員的教育。保管、使用印章人員應當熟悉印章的使用規定和審批程式,明確印章的使用範圍,認真負責管好用好印章。
第八條 印章保管人應當妥善保管印章,不得委託他人代為保管,不得將印章交於他人任意使用。
第九條 未經業主委員會全體委員一致書面同意,任何人不得擅自使用印章。經業主委員會全體委員一致同意使用印章的,印章保管人不得拒絕蓋章。
第十條 監印人要對印章使用情況進行監督檢查,發生、發現問題應及時報告,並採取相應處理措施。
第十一條 對不符合規定而要求使用印章的,監印人有權拒絕用印。
四、印章的使用
第十二條 使用業主大會印章,應當根據業主大會會議的決定或者經業主委員會全體委員一致書面同意,用印公文經業主委員會會議討論通過後須經業主委員會主任審批。
第十三條 使用業主委員會印章,一般事項應當有過半數的業主委員會委員書面同意,重大事項應當有三分之二以上業主委員會委員書面同意,委員透過簡訊、微信、郵件等形式同意後可書面補籤。用印公文經全體委員透過討論後須經業主委員會主任審批。
第十四條 使用財務專用章,一般事項應當有過半數的業主委員會委員書面同意,重大事項應當有三分之二以上業主委員會委員書面同意,委員透過簡訊、微信、郵件等形式同意後可書面補籤。用印公文經全體委員透過討論後須經業主委員會主任審批。
第十五條 使用主任、副主任名章,須經業主委員會全體委員一致書面同意並註明業主委員會授權許可權及範圍。主任、副主任名章,不得作為私人印章用於私人事務。
第十六條 使用印章前必須進行稽核、登記。稽核由監印人負責。稽核內容包括:有無全體業主委員會委員簽字同意的印章使用申請單,公文、文書格式是否規範,用何印章等。登記內容包括:用印時間、用印單位、用印經辦人姓名、內容摘要、用印份數、用印批准人、監印人等。
第十七條 對外會籤檔案,以業主委員會用印檔案為準,任何委員不得以口頭形式對外作出任何承諾。
第十八條 使用印章要做到印位適中、端正,印色均勻、適度,印文清晰,印數準確,不錯蓋、不漏蓋,確保用印質量。兩頁以上(含兩頁)的檔案,須加蓋騎縫章。印章一般應加蓋於列印檔案上,檔案用印後,不得擅自新增修改內容;確需修改的,經業主委員會全體委員一致同意後,銷燬原用印檔案,重新用印。
第十九條 用印後的檔案應當留存一份原件及時歸檔。確實無法提供原件的,以影印件、電子掃描件或者拍照件歸檔。
五、印章的安全措施
第二十條 同其他單位會籤檔案用印時,由用印經辦人提供全體業主委員會委員簽字同意的用印申請單原件或影印件,保管印章人員攜帶印章和監印人一同前往,以確保印章的安全。
第二十一條 未經全體業主委員會委員一致同意,任何人不得擅自將印章帶至業主委員會辦公室以外使用。經一致同意,印章帶至業主委員會辦公室以外使用的,監印人應當一同前往,並監督印章的使用。
第二十二條 開具業主委員會、業主大會介紹信,須經全體業主委員會委員一致同意。不準在空白介紹信、空白信箋上蓋印。不得在無正文又無其他標識的公文上蓋印。
第二十三條 上班時間,印章不用時,應當妥善收管,不得放在辦公桌面上。
第二十四條 如發現保管的印章有異常情況或丟失,應保護現場,及時報告全體委員,查明情況,做出處理,必要時向相關部門報告,向公安機關報警。
第二十五條 不按規定保管、使用印章,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要予以批評教育,限期整改;對違反規定,翫忽職守,導致印章失控或擅自用印造成嚴重後果的,要追究有關人員的責任,並及時更換印章保管人。
第二十六條 印章如因業主委員會撤銷、名稱改變或換用新印章而停止使用時,應及時送交有關部門封存或銷燬,或者按照公安部會同有關部門另行制定的規定處理。
六、違法違規使用印章或偽造印章的責任
第二十七條 違反法律法規、業主大會議事規則、本規定或者未經業主大會會議和業主委員會會議的決定,擅自使用印章者,自然終止其業主委員會委員資格,並通告全體業主;給業主或者業主委員會造成經濟損失或者不良影響的,業主委員會須聘請律師追究擅自使用印章者的法律責任,並要求其承擔因之產生的直接和間接經濟損失。
第二十八條 任何人不得偽造印章或者使用偽造的印章。對偽造印章或者使用偽造印章者,依照國家有關法律法規查處,追究其法律責任,並要求其承擔由此造成的損失。如發現偽造印章或使用偽造印章者,應及時向公安機關或印章所刊名稱單位舉報。
七、印章的移交
第二十九條 業主委員會委員資格終止或更換印章保管人的,原印章保管人應當將印章移交業主委員會,拒不移交的,其他業主委員會委員可以請求物業所在地的公安機關協助移交。
第三十條 業主委員會任期屆滿後,應當將印章移交新一屆業主委員會,拒不移交的,新一屆業主委員會可以請求物業所在地的公安機關協助移交。
八、附則
第三十一條 本規定自業主委員會全體會議表決透過之日起施行。
業委會公章使用管理制度9
一、業主委員會公章,任何人不得據為己有,隨意使用。
二、業主委員會公章簽章使用,按照以下程式組織:
(一)業主大會、業主代表大會、業委會依法召開相關會議,經各自會議程式,形成決議的,由參會人員以適當方式進行簽署證明。
(二)根據相關會議決議決定,需要進行資訊釋出或者合同簽署的,由業委會主任和至少一名副主任簽署同意使用業委會公章的意見。
(三)印章保管人根據相關會議決議決定,以及業委會同意簽章的意見,對相關決議決定或合同文書進行簽章。
三、業主委員會的決定、決議,必須有半數以上有表決權的委員透過才生效,需要釋出決議決定或者簽署合同的,加蓋業主委員會公章以作證明使用(對外合同同時需業委會主任簽字)。
只加蓋業主委員會公章,但沒有透過業委會會議研究並決定的,不得視為業主委員會的決定、決議,簽署的相關合同沒有法律效力,簽章人違規簽章,由其個人承擔因此造成的損失。
四、業主委員會公章使用範圍,包括但不限於以下內容:
(一)業主大會或業主代表大會的決議:根據《民法典》第二百七十八條和《藍灣花園業主大會議事規則》第二十條規定,應當由業主大會或授權業主代表大會決議的事項。
(二)業主委員會的決議:根據《藍灣花園業主大會議事規則》第三十三條規定,應當由業委會決議的事項。
(三)根據業主大會、業主代表大會或業主委員會的決議,與社會實體、個人簽署的合同、合約、協議等。
五、業主委員會公章,由業委會副主任王鵬保管。
公章保管人應妥善保管公章,不得委託他人代為管理公章,不得隨意存放,不能將公章交於他人任意使用,特殊情況由另一名副主任莫平秀暫時保管。禁止在空白紙上加蓋公章。
六、業主委員會公章使用應建立登記備案制度。需要蓋章的檔案文書、會議紀要、合同文字等,公章保管人應一事一記。
保管人必須妥善儲存公章使用登記簿和蓋章檔案的原件或影印件等檔案,檔案儲存期限為本屆業委會任期結束,並按要求移交下一屆業委會。
七、一般情況下,不得攜帶公章外出鑑印。
特殊情況確需外出鑑印,應由業委會主任和至少一名副主任共同批准,並且須同行陪同。
八、凡違規使用公章,造成經濟損失或嚴重不良影響的,由用章責任人承擔相應責任。
九、本辦法由業主委員會負責解釋,不明事項,由業委會進一步研究決定並公示。
十、本辦法經藍灣花園第三屆業主委員會會議,於20XX年9月1日通過後生效,公告全體業主,接受業主監督。
業委會公章使用管理制度10
為維護小區業主合法權益,規範印章使用和管理,提高工作效率和質量,根據《小區業主大會議事規則》和有關法律法規規定,結合工作實際,制定本制度。
(一)業主大會印章、業主大會財務專用章和業主委員會印章分別由專人保管,實行使用登記制度。
(二)公章由業主委員會副主任處保管。小區重大事項使用印章的,需經業主委員會表決通過後,印章保管人方可蓋章,存檔保管。啟用印章前,均需到業委會副主任處辦理領取手續,接受相應的責權告知,簽訂《印章簽收手續》並備案
(三)財務印鑑章由分管委員保管,主要用於銀行匯票、現金支票等需要加蓋銀行預留印鑑等業務或發票上使用,發票專用章主要用於發票蓋章,發票專用章由財務部專人保管。
(四)各類印章的使用登記簿要由專人嚴格儲存管理,不得損毀或遺失。
(五)業主委員會的所有印章使用,均不得超越業主委員會的職責範圍,不得從事有損業主利益之行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