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案促改酒駕醉駕自我剖析材料

以案促改酒駕醉駕自我剖析材料

  一份深刻的自我剖析材料可以總結以往思想,工作,學習,展望未來,發揚成績,克服不足,指導今後工作。下面是小編整理的以案促改酒駕醉駕自我剖析材料,希望能夠幫助大家。

  以案促改酒駕醉駕自我剖析材料1

  根據臨潁縣教育局臨教【20xx】148號檔案《關於對4起黨員幹部和國家公職人員酒駕典型案例的通報》以及《開展酒駕問題“以案促改”的通知》精神,本人透過認真對照反思教育系統查處的酒駕以案促改典型案例,受到了警醒,明白了底線,知道了敬畏,找準了這些違法行為的根源、原因,從而進一步從靈魂深處挖掘、查詢存在的問題,認真剖析了存在問題的原因。下面我結合自己的工作實際,剖析如下:

  1、堅守“紅線”,嚴守規矩

  “拒絕酒駕,以案促改”活動開展以來,市、縣教育局和各級紀檢監察部門下發了很多案例,也重申了很多關於加強黨員幹部和國家公職人員酒駕問題的檔案和通知。一方面反映了各級領導對黨員幹部和國家公職人員酒駕問題的高度重視,也是各級領導和紀檢監察部門為我們劃的“紅線”,立的規矩,是“高壓線”,絕不能觸碰,更不能逾越。我對這些檔案和通知始終如一的態度就是:認真學習,細心體會,瞭然於胸,嚴格遵守。把這些規矩作為自己履職的基本規矩和準繩,做到堅守“紅線”,嚴守規矩。要以高度的責任感抵制酒駕,堅決做到酒後不駕車、駕車不飲酒,從源頭上遏制酒駕行為。

  2、慎獨慎微,敬畏規矩

  規矩是寫在紙上的,能不能化為自己的自覺行動,不僅要靠上級部門和廣大教職工的監督,更重要的是自己能不能做到“慎獨”和“慎微”。不斷在工作中提高自己的“修煉”和“定力”,從“內心”,從“一點一滴”把握好自己,對規矩和制度要時刻心存“敬畏之心”,努力形成防微杜漸、見微知著、嚴謹細緻的'工作作風。使全體教職工真正認識到酒後駕車是交通安全事故產生的根源、是家庭悲劇產生的根源。

  3、防範風險,明確規矩

  作為學校的負責人,守土有責,不僅自己不能在酒駕方面犯錯誤,更不能讓學校的教職工犯錯誤。一是要善於發現並找準酒駕風險防控點,研究風險發生的成因和預防措施,要本著兼聽則明,從諫如流的態度聽取各方面的中肯意見,堅持抓酒駕風險防控不鬆手;二是要建章立制,明確規矩,劃定紅線,加強教育,使廣大教職工對制度心存敬畏,不敢越雷池一步,帶出一支讓領導放心,讓職工安心,讓教職工家屬放心的教師隊伍。

  由於個人認識水平、思想覺悟所限,可能還有一些問題對照不夠深刻、不夠全面、不夠準確。“拒絕酒駕,以案促改”剖析也不一定到位,敬請領導和同志們批評指正。我將虛心接受,認真加以改進。

  以案促改酒駕醉駕自我剖析材料2

  一、基本案情

  李某,中共黨員,國家某行政機關管理局原副局長。

  XX年X月X日晚,李某飲酒後駕車到單位取材料,被執勤民警當場查獲,並抽取體內靜脈血留存。後經司法鑑定,李某血液中酒精含量為/100ml,已達到國家人體血液酒精含量標準中規定的醉酒標準,李某因涉嫌犯危險駕駛罪被取保候審。隨後,李某被免職。XX年X月X日,某人民法院作出刑事判決,認定李某的行為已構成危險駕駛罪,鑑於其認罪、悔罪態度較好,依法對其從輕處罰並適用緩刑,判處拘役一個月,緩刑二個月,罰金一千元。李某未提起上訴,判決已生效。

  二、處理意見

  對李某的上述行為,其所在單位紀委提出,依據《中國共產黨紀律處分條例》第三十三條第一款第一項關於“因故意犯罪被依法判處刑法規定的主刑(含宣告緩刑)的”應當給予開除黨籍處分的規定,本應給予其開除黨籍處分,但考慮到其具有認錯態度較好,在問題發生後第一時間向所在單位黨委、紀委主動報告,本人工作表現一貫良好,醉酒駕車未造成不良後果等減輕處分情節,可否依據《中國共產黨紀律處分條例》第十七條“根據案件的特殊情況,由中央紀委決定或者經省(部)級紀委(不含副省級市紀委)決定並呈報中央紀委批准,對違紀黨員也可以在本條例規定的處分幅度以外減輕處分”的規定,按程式報中央紀委批准後,在處分幅度以外給予其留黨察看二年處分。

  經認真研究,我們對本案涉及的兩個問題進行了分析。

  (一)醉酒駕車構成犯罪是否一律開除黨籍。醉酒駕車行為具有高度危險性,極易造成惡性事故,嚴重威脅不特定多數人的生命、財產安全。為加大對此類行為的打擊力度,XX年5月1日起施行的《刑法修正案(八)》規定,在道路上醉酒駕車,可處拘役,並處罰金。對黨員幹部觸犯刑律應如何給予黨政紀處分,《中國共產黨章程》第三十八條第二款規定:“嚴重觸犯刑律的黨員必須開除黨籍。”《中國共產黨紀律處分條例》第三十三條第一款規定,具有以下三種情形之一的,應當開除黨籍:一是因故意犯罪被依法判處刑法規定的主刑(含宣告緩刑)的;二是被單處或者附加剝奪政治權利的;三是因過失犯罪,被依法判處三年以上(不含三年)有期徒刑的。《行政機關公務員處分條例》第十七條第二款規定:“行政機關公務員依法被判處刑罰的,給予開除處分。”因此,本案中,依據上述規定應當給予李某開除黨籍、行政開除處分。

  需要注意的是,對因醉酒駕車被免予刑事處罰的黨員幹部,依據《中國共產黨紀律處分條例》第三十二條的規定,也應給予撤銷黨內職務以上處分。

  (二)本案能否適用特殊減輕處分的規定。《中國共產黨紀律處分條例》第三十三條第一款第一項關於“因故意犯罪被依法判處刑法規定的主刑(含宣告緩刑)的”應當給予開除黨籍處分的情形,不能適用《中國共產黨紀律處分條例》第十七條規定的特殊減輕處分規定。因為如果允許此種情形適用特殊減輕處分規定,也就是允許此種情況可以不開除黨籍,那麼就會與《中國共產黨章程》第三十八條第二款關於“嚴重觸犯刑律的黨員必須開除黨籍”的規定產生衝突。而《中國共產黨章程》是黨內根本大法,是一切黨內法規的基本遵循,《中國共產黨紀律處分條例》的具體適用不能突破《中國共產黨章程》的規定。因此,對符合《中國共產黨紀律處分條例》第三十三條第一款第一項規定情形的違紀行為,不能適用《中國共產黨紀律處分條例》第十七條的規定給予減輕處分。本案中,對李某的行為應給予開除黨籍處分,不能給予留黨察看二年處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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