學校校服的管理辦法(精選6篇)

學校校服的管理辦法

  管理辦法是一種管理規定,通常用來約束和規範市場行為、特殊活動的一種規章制度。它具有法律的效力,是根據憲法和法律制定的,是從屬於法律的規範性檔案,人人必須遵守。以下是小編幫大家整理的學校校服的管理辦法,希望對大家有所幫助!

  學校校服的管理辦法1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為進一步規範全市中小學生校服管理工作,確保校服工作有序推進,保障廣大學生、家長的合法權益,根據《教育部、工商總局、質檢總局、國家標準委關於進一步加強中小學生校服管理工作的意見》(教基一〔2015〕3號)精神,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本辦法適用於xx轄區內全日制中小學在校生(下同)。

  第三條中小學生校服是指全日制中小學校學生在校期間或其他規定時間和場所統一穿著的學生服裝,體現中小學生的標識性身份。

  第四條校服安全與質量應符合GB18401《國家紡織產品基本安全技術規範》、GB31701《嬰幼兒及兒童紡織產品安全技術規範》、GB/T31888《中小學生校服》、GB/T28468《中小學生交通安全反光校服》等國家標準,有條件的地方可適當提高相關指標要求。

  第五條xx市各縣(市、區)的教育、市場監督管理等部門應當按照屬地管理原則對各中小學的校服管理工作進行指導、監督及管理。

  主管教育行政部門負責對校服採購工作進行指導和監督。

  市場監督管理部門負責生產、銷售環節校服質量和價格監管,及時公佈校服質量監督檢查結果。

  第六條各學校負責本校校服管理工作的組織及實施。

  第二章 款式管理

  第七條校服款式設計要遵循學生成長規律,簡潔明快,突出育人功能,貼近地域文化特點,符合時代精神特徵,並適度扣合傳承民族文化需求。

  第八條校服款式一經選用要保持相對穩定,校服款式原則上每 5 年選定一次,減少家長重複支出和資源浪費。

  第九條各縣(市、區)、各學校可結合本地經濟、氣候等情況推行冬季防寒服。

  第三章 選用規則

  第十條學校應在深入論證和與家長委員會充分溝通的基礎上確定是否選用校服。

  第十一條選用校服的學校要建立以學校和家長委員會為主體,學生代表、家長代表、社會代表等多方參與的校服選用組織,負責具體選用、採購工作。

  第十二條學校校服選用時應當遵守以下要求:

  (一)制定校服選用工作方案。

  (二)校服選用統一從全市確定的款式中選取。

  (三)校服選用組織應在確定校服選用前召開校服選用工作會議並形成《xx市中小學校服選用意見書》(附件1),明確是否選用校服、選用校服款式及價格。

  (四)校服選用意見、款式、價格需向學生和家長公示,主動接受社會監督。

  第四章 規範採購

  第十三條校服採購參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採購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招標投標法》《政府採購貨物和服務招標投標管理辦法》(財政部令第 87 號)等有關法規執行。

  第十四條 校服採購堅持自願購買原則,遵從學生、家長意見,不得強迫或變相強迫學生、家長購買。可採取如下兩種方式進行:一是以學校為單位組織統一採購,向學生家長髮放校服(自願)訂購卡、校服徵訂過程中學校不得參與校服收費,可為學生(家長)提供必要的協助。二是學生自行購買校服,允許學生按照所在學校校服款式、顏色,自行選購校服。

  第十五條校服規格型號與採購單不符、有質量問題、使用不符合要求的材料等,校服生產企業應在與採購單位承諾約定的時間內免費更換校服。

  第五章 質量管理

  第十六條校服生產企業必須嚴格執行國家相關標準要求組織生產,積極配合市場監督管理部門對校服質量和生產過程的監督檢查。

  第十七條校服供應和驗收應實行“明標識”制度。各採購單位購買的校服,要具備齊全的成衣合格標識,並有法定檢驗機構出具的本批次成衣質量檢驗合格報告。

  第十八條鼓勵實行“雙送檢”制度。在供貨企業送檢的基礎上,採購單位可結合實際,將一定數量校服送法定檢驗機構檢驗。檢驗費由送檢單位自行承擔,不得向家長收取。

  第十九條主管教育行政部門每年定期函詢同級市場監督管理部門,瞭解、查詢校服生產企業每年是否有質量不合格的行為,對校服質量監督管理啟動問責機制。

  第二十條 市場監督管理部門要依法查處生產不合格校服的生產企業和在市場上銷售不合格校服的銷售門店,建立校服生產企業“黑名單”制度,對出現嚴重質量問題的校服生產企業列入“黑名單”並向社會公佈,同時抄送教育部門。教育部門要及時向市場監督管理部門反映有關校服質量問題的線索。

  第六章 監督檢查

  第二十一條校服實行“雙備一查”監管機制。“雙備”即學校在形成選用意見後,將《xx市中小學校服選用意見書》(附件1)向主管教育行政部門做流程報備,在完成校服驗收工作後一個月內,將《xx市中小學校服選用管理備案表》(附件2)、本批次校服質量檢驗合格報告、發票的影印件上報主管教育行政部門備案;“一查”即主管教育行政部門與市場監督管理部門每年對產品質量、售後服務等相關工作開展監督抽查及專項檢查,督促校服生產企業、校服售後服務店、學校共同做好校服供應和管理工作。

  第二十二條主管教育行政部門要充分發揮資訊平臺作用,公佈投訴舉報熱線,暢通學校、群眾反映問題的渠道,更好地服務學生和學校,防範廉政風險。

  第二十三條各校要將校服採購工作列入廉政風險防控重點,對存在未履行職責、違反程式、收取回扣、濫用職權、徇私舞弊等各類違規違紀行為的人員,由相關職能部門依法處理,涉嫌構成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機關處理。

  第七章 保障機制

  第二十四條各地要結合實際加大校服發展保障力度,逐步使更多學生能夠穿著校服。

  第二十五條對家庭貧困學生、革命烈士子女、孤兒、殘疾兒童等,要採取多種措施無償提供校服,減輕其家庭經濟負擔。鼓勵企業、事業單位、社會團體和個人等社會力量,公益捐助學校或學生校服。

  第二十六條有條件的地區,可由地方政府向中小學生無償配發校服,並優先配發給農村地區中小學生。

  第八章 附 則

  第二十七條選用和採購校服各環節相應檔案材料,學校應全部存檔備查。

  第二十八條本辦法自印發之日起實施。

  學校校服的管理辦法2

  為規範學生著裝,保障學生利益和權益,根據《中小學校服國家標準》,經學校領導小組研究決定為學生訂購校服,為使校服訂購工作順利完成特制定本辦法。

  一、校服訂購領導小組

  組長:xxx

  成員:xxx、家長代表、學生代表、社會代表。

  工作職責:釋出招標競標資訊;核驗在臨城縣教育局中標的校服生產企業資質;對符合條件的生產企業進行貨比三家競標,同價格比質量,同質量比價格,選擇質優價廉的生產企業;及時公示中標價格,簽訂購置合同;做好校服售後服務工作。

  二、校服訂購原則

  學校要召開家長、學生和社會代表會議,對訂購校服進行宣講,積極提倡統一著裝,但要堅持學生自願購買原則,不得強迫或者變相強迫學生購買校服和統一著裝。允許家長與學生按照學校校服款式、顏色自行選購和製作。

  三、校服設計和質量要求

  (一)校服整體設計要求

  1、符合我校辦學理念,具有學校標識。

  2、符合中學生著裝年齡特點與身份,美觀、大方、得體,體現學生精神風貌,整體穿著體現學校辦學特色。

  (二)校服質量標準

  1、按GB18401—2010《國家紡織產品基本安全技術規範》要求、GB/T23328—2009《機織學生服》標準和GB/T22854—2009《針織學生服》標準的技術標準執行。

  2、所用材料不退色、不縮水,不起球、甲醛含量、PH值、色牢度、可分解芳香胺染料等各項材料和生產製作等指標應符合GB31701《嬰幼兒及兒童紡織產品基本安全技術規範》GB/T31888《中小學生校服》執行。

  3、校服面料及成分

  春秋裝面料:空氣棉;成份:45%棉、55%聚酯纖維。

  夏裝:T恤面料:天絲棉;成份:55%棉45%聚酯纖維;褲子面料:輕柔棉;成份:48%棉52%聚酯纖維。

  四、校服訂購物件與品種

  1、校服訂購物件:新入校學生。

  2、校服訂購品種:春秋季運動裝兩套/生;夏季運動裝兩套/生;冬季棉裝一套/生。

  五、校服訂購質量、尺碼與監督要求

  1、校服質量:校服訂購時要嚴把質量關,核驗投標企業資質,施行備案備查制度,凡是不合格企業不得參與競標。校服到校前進行質量檢測,凡不符合質量要求的拒收、不得進校。

  2、校服尺碼:校服生產企業負責到校為學生量身定做校服,對特體學生製作特體校服,一律按照中標價格結算。

  3、校服質量監督:家長委員會、學生委員會負責監督校服使用週期,對於達不到使用週期校服,生產企業負責免費更換。

  六、其他要求

  1、在學生訂購校服數量基礎上,要保證每名學生有校服,對於特殊家庭經濟困難學生,學校要積極與生產企業協商,要求企業落實免費為其提供校服的承諾。

  2、校服費用由學生或家長直接向校服生產企業支付,學校、家長委員會等任何組織和個人不得代收校服費。

  3、校服訂購要本著對學生和家長高度負責精神,嚴把質量關,加強宣傳引導,確保校服訂購工作順利完成。

  學校校服的管理辦法3

  第一條 為進一步規範本市中小學生校服管理工作,確保中小學生校服的品質,保障廣大中小學學生的健康成長,現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產品質量法》《教育部 工商總局 質檢總局 國家標準委關於進一步加強中小學生校服管理工作的意見》(教基一〔2015〕3號)、《廣東省教育廳 廣東省工商行政管理局 廣東省質量技術監督局關於進一步加強中小學生校服管理的意見》(粵教後勤〔2017〕2號)等規定,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適用於梅州市各類中小學校(包括公辦、民辦中小學、中等職業技術學校、幼兒園)的校服管理工作。

  第三條 校服管理實行分級管理制度。市、縣(市、區)教育、工商、質監等行政部門應按照管轄範圍和各自職責對各中小學校的校服管理工作進行分級指導、監督及管理。

  教育行政部門負責對校服採購工作進行指導和監督,定期向質監行政部門及相關檢驗檢測機構通報校服供貨企業名單以及在校服採購過程中發生的質量問題。

  質監部門負責對校服生產企業生產的校服產品質量進行監督檢查,督促企業依法落實產品質量安全主體責任,及時公佈校服質量監督檢查結果。

  工商行政部門負責監管流通領域銷售的校服質量。

  教育、工商、質監行政部門應每年定期開展校服質量聯合專項檢查,督促校服生產企業、銷售企業、學校共同做好校服供應和管理工作。

  第四條 學校負責本校校服管理工作的組織及實施,對校服的選用、採購、質量等進行管理和監督。

  學校設立校務監督委員會的,校務監督委員會應加強對校服的選用、採購、質量等的監督。

  第五條 校服管理應遵循合法、自願、公開的原則,體現科學性、規範性和專業性。

  第六條 校服設計應結合本地實際,考慮氣候、青少年身體特點、學校各類活動的需要等因素,注重校服面料、功能、款式,引導專業設計人員或學生參與校服設計。

  第七條 校服款式實行推薦評議制度。學校應聽取學生、家長和社會各方意見,搭建和營造專業引領、多方參與、機制靈活、鼓勵創新的平臺和氛圍。

  第八條 校服款式應保持相對穩定,以減少家長支出。

  第九條 學校應結合實際深入論證,並與家長代表(或家長委員會)充分溝通後確定是否選用校服,並就校服選用、採購及售後服務等制定具體細則。

  選用校服的學校應建立以學校、家長委員會為主體,學生代表、家長代表、社會代表等多方參與的校服選用組織;沒有成立家長委員會的學校,應採取《致學生家長一封信》等形式,徵求家長意見商定本校學生是否選用校服。

  第十條 各地校服管理應以公開招標模式為主要方式。各縣(市、區)教育行政部門應當依法依規透過公開招標方式確定5家以上(含5家)校服生產企業作為本縣(市、區)校服生產和供應商。

  選用校服的學校應根據《廣東省教育廳 廣東省工商行政管理局 廣東省質量技術監督局關於進一步加強中小學生校服管理的意見》(粵教後勤〔2017〕2號)的規定,在教育行政部門依法確定的校服生產企業中遴選1家企業作為本校學生校服生產和供應商。市直學校按照屬地管理原則從所在縣(市、區)教育行政部門依法確定的校服生產企業中遴選1家企業作為本校學生校服生產和供應商。

  第十一條 學校在確定校服生產企業之前,應對有意向參與校服生產企業的生產能力、質量保障能力、售後服務水平、社會信譽度作必要的調查、核實和比較,並選用質量保障體系健全、質優價廉、售後服務完善、社會信譽好的服裝生產企業。

  第十二條 學校採購校服時必須在採購合同中標明校服執行標準,並不得低於國家標準。校服生產企業應嚴格按照國家標準、行業標準、地方標準以及合同約定的標準組織生產。校服安全與質量應符合GB18401《國家紡織產品基本安全技術規範》、GB31701《嬰幼兒及兒童紡織產品安全技術規範》、GB/T31888《中小學生校服》等國家標準。有條件的地區可適當提高相關指標要求,嚴禁不按標準生產和採購校服的行為。

  第十三條 學校應全程公示校服採購工作,包括向學生和家長公示透過招投標方式選定的校服生產企業、校服質量標準、採購流程、採購價格等情況,主動接受社會監督。

  學校應將採購各環節的相應材料全部存檔備查,同時將校服採購合同向主管教育行政部門備案。

  第十四條 學校應對購買的校服進行驗收,檢視校服是否具有完整的成衣合格標識、是否有法定檢驗機構出具的質量檢驗合格報告和質量標識,並建立質量驗收臺帳,及時記錄校服驗收情況。校服驗收合格後,方可發放給學生使用。

  採購的校服出現質量問題的,學校應立即與校服生產企業交涉,依照採購合同約定,要求校服生產企業辦理退賠事宜,同時報告主管的教育、質監行政部門。

  第十五條 鼓勵實行校服“雙送檢”制度,即校服生產企業將其自行採購的校服布料、輔料等原材料及出廠前的校服成品主動送檢,並取得法定檢驗機構出具的'檢驗合格報告;採購單位結合實際,將一定數量的校服送法定檢驗機構檢驗。檢驗費由送檢單位自行承擔,不得向家長收取。

  第十六條 學生校服訂購實行“自願量力”的原則,允許學生按照所在學校校服款式、顏色,自行選購、製作校服。

  第十七條 鼓勵企業、事業單位、社會團體和個人等社會力量向家庭貧困學生、革命烈士子女、孤兒、殘疾學生等捐助校服。捐助人向學校捐助的,學校應按規定對捐助情況(包括捐助人、受捐助人、捐助數量等)建立臺賬進行登記,並告知捐助人。

  第十八條 質監、工商行政部門應將依法查處校服生產、銷售企業的行政處罰資訊透過企業信用資訊公示系統進行公示,同時應將相關資訊通報給當地教育部門,當地教育部門應在單位網站上進行公示。相關部門應暢通學校、群眾反映校服問題的渠道,鼓勵學校、群眾透過12345投訴舉報熱線等方式及時反映有關情況。

  第十九條 主管教育行政部門應及時將存在質量、售後服務及違約情況等問題的校服生產企業的相關資訊通知各學校。對存在嚴重質量問題的校服生產企業,各學校依規不得向其採購校服。

  第二十條 質監部門、工商行政部門應依法查處生產、銷售不合格校服的企業。情節嚴重的,依法吊銷相關許可證照。

  第二十一條 學校、相關部門和機構工作人員在校服採購過程中,未履行職責、存在違反程式、收取回扣、濫用職權、徇私舞弊等行為的,由相關職能部門依法處理;涉嫌構成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機關處理。

  第二十二條 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五年。各地可結合本地實際制定校服管理具體實施細則。

  學校校服的管理辦法4

  第一條中小學校應根據學校實際情況建立校服穿著制度。本校學生是否穿著校服,學校應當與家長委員會充分溝通後決定,並與家長委員會共同做好校服的選購和採購工作,確定校服的供應商、校服款式、材料、顏色、價格等。明確學生穿著校服的學校應制定校服採購、穿著制度,並經本校家長委員會審議通過後及時在學校網站、公告欄公示後方可實施。公示時間不低於一週。

  第二條中小學生校服採購應透過綜合比較、貨比三家選擇生產安全、管理規範、質量保證、服務到位的校服生產企業。按照市市場監管局、市教委釋出的校服採購格式合同,與校服生產企業簽訂合同。簽訂合同起10日內,由學校將兩份合同和一份家委會商議校服工作的會議記錄影印件報送區校產管理中心備案,並由區校產管理中心提交區市場監督管理局備案。

  第三條校服費用屬於代辦服務性收費,應由中小學校財務部門統一收取,並使用由市財政部門印(監)制的《上海市行政事業單位資金結算往來票據》。嚴禁以任何理由截留、挪用和擠佔。

  第四條中小學校接收校服時,必須查驗生產企業提供的由法定檢測部門出具的校服質量檢測報告。對校服款式、面料材質、輔料材質、服裝標識等進行初步認定合格後才能收貨。如有異議,按照合同約定處理。

  第五條中小學校驗收中小學生校服執行“雙送檢”制度。在將校服發給學生前,應當按照市、區質量技術監督部門規定的抽樣送檢比例,主動將每批次校服進行抽樣送檢。檢測合格後,在學校網站、公告欄進行公告,再將校服發放給學生。校服送檢費用在學校公用經費中列支,不得向學生另行收費。

  第六條中小學校應按時將校服發至學生,並會同校服生產企業做好售後服務工作。

  第七條中小學校校服經辦人員應嚴守國家法律、法規和廉潔自律的各項規定。學校和教師不得在校服採購活動中獲取任何利益,不得收任何形式的服務費用。如有違紀、違法行為,一經查實,嚴肅處理。

  第八條中小學校發現校服有安全質量問題,應及時將相關情況報區校產管理中心。區教育局將會同質量技術監督部門進行調查核實。依據調查結論進行處理,情況嚴重的依法追究校服生產企業及相關人員的責任。

  第九條區教育局成立中小學生校服監管工作小組,由局分管領導以及計劃財務科、基礎教育科、校產管理中心負責人組成。校產管理中心負責本辦法具體實施的過程監管。中小學生校服管理工作實行校長負責制、問責追究制。

  第十條本辦法適用於青浦區中小學校(含中職、中專、民辦、特殊學校)校服採購和管理。

  第十一條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實行。原《青浦區中小學生校服採購和管理辦法》(青教〔2019〕149號)即行廢止。

  學校校服的管理辦法5

  第一條為規範本市中小學校服管理工作,確保中小學校服的品質,保障廣大中小學學生的健康成長,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產品質量法》和《教育部、工商總局、質檢總局、國家標準委關於進一步加強中小學生校服管理工作的意見》(教基一〔2015〕3號)等規定,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本辦法適用於xx市各市屬、區屬中小學校(包括普通公辦、民辦中小學、中職學校及技工院校)的校服管理工作。

  第三條市、區的教育、人社、市場監督管理等部門應當按照管轄範圍對各中小學的校服管理工作進行指導、監督及管理。

  教育部門負責對校服採購工作進行指導和監督,定期向市場監督管理部門及相關檢驗檢測機構通報校服供貨企業名單以及在校服採購過程中發生的質量問題。

  市場監督管理部門負責生產、銷售環節校服質量監管,及時公佈校服質量監督檢查結果。

  教育、人社、市場監督管理部門應每年定期開展校服質量聯合專項檢查,督促校服生產企業、銷售企業、學校共同做好校服供應和管理工作。

  第四條各學校負責本校校服管理工作的組織及實施,對校服的選用、採購、質量等進行管理和監督。

  學校設立校務監督委員會的,校務監督委員會應加強對校服選用、採購、質量等的監督。

  第五條校服管理應體現規範性、科學性、公開性以及專業性。

  第六條學校應結合實際深入論證,並與家長委員會充分溝通後確定是否選用校服。

  選用校服的學校應建立以學校、家長委員會為主體,學生代表、家長代表、社會代表等多方參與的校服選用組織,並就校服選用、採購及售後服務等制定具體細則。

  第七條本市校服設計應考慮本地氣候、青少年身體特點、學校各類活動的需要等因素,注重校服面料、功能、款式,引導專業設計人員或學生參與校服設計。

  第八條校服設計應逐步健全推薦評議制度,聽取學生、家長、社會各方意見,搭建和營造專業、多方參與、機制靈活、鼓勵創新的平臺和氛圍,整體提升本市中小學生校服著裝水平。

  第九條校服款式一經選定應保持相對穩定,以減少家長支出。

  第十條學校採購校服可採取自行採購或委託第三方機構代為集中採購的形式。校服招標採購時,學校或第三方機構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招標投標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招標投標法實施條例》等相關法律法規開展招投標的具體工作。

  第十一條採購單位在確定校服生產企業之前,應對有意向參與校服生產企業的生產能力、質量保障能力、售後服務水平、社會信譽度作必要的調查、核實和比較,並選用質量保障體系健全、質優價廉、售後服務完善、社會信譽好的服裝生產企業。

  第十二條採購單位應全程公示校服採購工作,包括向學生和家長公示透過招投標等公開方式選定的校服生產企業、校服質量標準、採購流程、採購價格等情況,主動接受社會監督。

  採購單位應將採購各環節的相應材料全部存檔備查。

  第十三條採購單位在採購校服時,應在招標檔案或採購合同中標明校服質量技術標準。校服生產企業應當按照國家規定及合同約定的標準組織生產,保障校服安全與質量。

  第十四條校服實施雙送檢制度,即校服生產企業將其自行採購的校服布料、輔料等原材料及出廠前的校服成品主動送檢,並取得法定檢驗機構出具的檢驗合格報告;學校、主管的教育部門或其指派的專門機構應結合實際,將一定數量的校服送法定檢驗機構檢驗。檢驗費由送檢單位自行承擔,不得向家長收取。

  第十五條學校應對校服進行認真驗收,檢視校服是否具有完整的產品標識、是否有法定檢驗機構出具的檢驗合格報告,並建立質量驗收臺帳,及時記錄校服驗收情況。校服檢驗合格後方可發放給學生使用。

  採購的校服如出現質量問題,學校應立即與校服生產企業交涉,並按照採購合同約定,要求校服生產企業辦理退賠事宜,同時還應向主管的教育、市場監督管理部門報告。

  第十六條校服採購合同格式文字由市教育部門會同市市場監督管理部門制訂,供採購單位和校服生產企業參考使用。教育部門應加強校服採購工作的事中事後監管。

  第十七條學生校服費由校服生產企業按規定直接向學生收取或由學校代為收取。

  第十八條鼓勵企業、事業單位、社會團體和個人等社會力量向家庭貧困學生、革命烈士子女、孤兒、殘疾學生等捐助校服。捐助人向學校捐助的,學校應對捐助情況(包括捐助人、受捐助人、捐助數量等)建立臺賬進行登記,並告知捐助人。

  第十九條市場監督管理部門應將依法查處校服生產、銷售企業的行政處罰資訊向社會進行公示。相關部門應暢通學校、群眾反映校服問題的渠道,鼓勵學校、群眾透過12345投訴舉報熱線等方式及時反映有關情況。

  第二十條市場監督管理部門應依法查處生產、銷售不合格校服的企業。

  第二十一條學校、相關部門和機構工作人員在校服採購過程中,未履行職責、存在違反程式、收取回扣、濫用職權、徇私舞弊等行為的,由相關職能部門依法處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二十二條本辦法自印發之日起實施,有效期五年。

  學校校服的管理辦法6

  第一條為進一步規範xx縣中小學校服管理工作,確保全縣中小學校服質量,保障廣大中小學學生健康成長,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產品質量法》、《教育部、工商總局、質檢總局、國家標準委關於進一步加強中小學生校服管理工作的意見》(教基一〔2015〕3號)等要求,結合本縣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本辦法適用於全縣各中小學(幼兒園)(包括公辦和民辦學校)、職業中專的校服管理工作。學校負責本校校服管理工作的組織及實施,對校服的選用、採購、質量等進行管理和監督。學校設立校務監督委員會加強對校服的選用、採購、質量等進行監督,學校設立家長委員會共同參與校服選用、採購及售後服務等各個環節。

  第三條校服設計應考慮縣域內氣候環境、學生身體特點、學校各類活動等因素;應逐步健全推薦評議制度,聽取學生、家長、社會各方意見;應注重校服面料、功能、款式,倡導專業設計人員和學生共同參與校服設計。校服設計一經選定應保持相對穩定,以減少家長支出。

  第四條校服採購可由學校採取自行採購或委託第三方機構代為集中採購的方式。校服採購招標時,學校或第三方機構要嚴格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招標投標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招標投標法實施條例》等相關法律法規開展招投標的具體工作。

  第五條校服採購應在招標檔案或採購合同中標明校服質量技術標準。學校要嚴把校服質量關,選擇質量保障體系健全、產品質量合格穩定、社會信譽好的生產企業作為校服生產企業。校服生產企業應嚴格按照國家標準、行業標準、地方標準以及合同約定的標準組織生產。校服安全與質量應符合GB18401《國家紡織產品基本安全技術規範》、GB31701《嬰幼兒及兒童紡織產品安全技術規範》、GB/T31888《中小學生校服》等國家標準。學校採購時可適當提高相關指標要求,嚴禁低於標準採購校服的行為。

  第六條校服採購應全程進行公示,包括向學生和家長公示透過招投標等公開方式選定的校服生產企業、校服質量標準、採購流程、採購價格等情況,主動接受社會監督。學校應將採購的各個環節相應材料全部存檔備查。

  第七條校服實施雙送檢制度。校服生產企業將其自行採購的校服布料、輔料等原材料及出廠前的校服成品主動送檢,並取得法定檢驗機構出具的檢驗合格報告;學校結合實際,隨機性抽取校服送法定檢驗機構檢驗。檢驗費由送檢單位自行承擔,不得向家長收取。

  第八條學校校務監督委員會和家長委員會共同參與對校服進行驗收。檢視校服是否具有完整的產品標識、是否有法定檢驗機構出具的檢驗合格報告,並建立質量驗收臺帳,及時記錄校服驗收情況。如校服出現質量問題,學校應立即與校服生產企業進行交涉,並依照採購合同約定,要求校服生產企業辦理退賠事宜,同時向主管的縣教育局、縣市場監督管理局報告。校服驗收合格後方可發放給學生使用。

  第九條校服費用由校服生產企業直接向學生收取或由學校代為收取。鼓勵企業、事業單位、社會團體和個人等社會力量向家庭貧困學生、革命烈士子女、孤兒、殘疾學生等捐助校服。捐助人向學校捐助的,學校應對捐助情況(包括捐助人、受捐助人、捐助數量等)建立臺賬進行登記,並告知捐助人。

  第十條校服採購合同簽訂的合同文字由縣教育局制訂,供學校和校服生產企業使用。合同文字一式五份,採購合同需經校務監督委員會及家長委員會鑑證、簽字方能生效,並送xx縣教育局政府採購辦公室留存檔備案。

  第十一條各學校、學生家長如發現校服質量問題應及時透過12345投訴舉報熱線或直接向xx縣教育局政府採購辦公室反映等方式及時反映有關情況。對於反映查實確實存在嚴重質量問題、售後服務問題及嚴重違約情況的校服生產、銷售企業列入“黑名單”,並向學校和社會公佈,要求學校不得向列入“黑名單”企業採購校服。對於在校服採購過程中未履行職責、違反程式、收取回扣、濫用職權、徇私舞弊等行為造成嚴重影響的,交由相關職能部門依法進行處理;涉嫌構成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機關處理。

  第十二條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實施。原三教計〔2019〕69號檔案作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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